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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什么是不良資產清收不良資產清收的含義
不良資產清收是指不良貸款本息及應收未收賬款以現金方式收回。
不良資產清收中的法定期限
訴訟時效及催收方式
清收不良資產,就是請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確定的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由法律所保護的這一請求權,受“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制約。只有在訴訟時效之內,貸款人行使請求權,才能使法律介入其中,才能借助法院公力救濟方式促成請求權的實瑚白玲不良資產清收中所涉及到的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2年,從借款人貸款到期日開始計算,假設2年之內貸款行不行使權利,那么2年之后貸款行喪失勝訴權,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介入,通過法律強制方式實現債權的權利。
不良資產清收的訴訟時效為2年,2年之內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延長。中斷與銀行催收密切相關。中斷即已經過的訴訟實效歸于消滅,從中斷時起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民法通那么》140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
(1)起訴。此所謂起訴,還包括申請發支付令、申請仲裁;
(2)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包括通知、催告義務人履行義務;
(3)借款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借款人成認債務,要求緩期履行,提供擔保等等。
實踐中催收具體做法:1、由債務人制定還款方案后,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該方案上加蓋公章;2、要求債務人在我行的催收函上簽字蓋章。假設催收函未能加蓋公章,其有權簽字人應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過書面授權的內部職工;3、銀行與債務人雙方對帳,簽署對帳日期,由債務人簽章確認;4、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在特快專遞上注明催收函主要內容并保存回執;5、對于借款人眾多的貸款,銀行可通過召集借款人商討歸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要求所有與會者簽字;6、聘請公證員就銀行向借款人催收借款行為進行公證。
保證期間及對保證人的催收
保證期間即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保證期間是擔保法中最不易理解的一項制度。原因不僅僅是保證期間本身難以理解,擔保法立法的一些不明確也導致了理解上的長期混亂。
1、擔保法及其解釋(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9日通過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對保證期間的一般規定保證期間的起算。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由于保證期間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于訴訟時效(我國《擔保法解釋》以“除斥期間〞對保證期間定性)。因此,保證期間開始計算之后,便如同時鐘一樣不停止,不存在類似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簡言之,它是一個絕對時間概念,從起算后,銀行就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否那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的停止。保證期間因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權利而停s止。一般保證責任,因為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先對債務圣人財產執行后,才能對保證人財產進行執行。因此,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只能因對債務人的訴莖訟、仲裁而停止。不管我們怎樣催收,對一般保證人都沒有法律毫效果。連帶保證那么不同,我們一?旦向連帶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毫任,保證期間就立刻停止。
2、如何向保證人“催收〞保證人實際上存在著雙層的保護。第一層保護,就是保證期間,第二層保護就是訴訟時效。
如果債權人不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保證人免責;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了權利(一般保證只能仲裁、訴訟),而不在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之內主張權利,保證人同樣因為超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而免責。因此我們的“催收〞——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實際上是在訴訟時效制度和保證期間制度下分別進行的。
針對一般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一般保證人進行一般意義上的催收無法律意義,保證期間仍在繼續。只能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仲裁,保證期間才停止。當訴訟、仲裁結束后,從生效判決、裁決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此時,可以通過催收通知等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針對連帶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可以通過催收通知等方式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
但此種催收產生的法律效果與訴訟時效制度下的催收不一樣。因此,我們對連帶保證人的催收,可以和對債務人的催收同時進行,但第一次催收時應在保證期間內。
抵押期限
關于抵押期限的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著較長時間的爭議,這一爭議隨著《擔保法解釋》出臺而塵埃落定。一個問題解決了,但是實踐中新的問題又隨之出現,關于抵押期限引發的新問題在某些地方又產生了。
1、抵押期限的由來抵押期限,通俗說就是抵押權的存續時間。登記機關在巨大利益驅動之下,“抵押期限〞這一概念遂產生了,他們要求抵押人辦理登記時必須記載“抵押期限〞,并以抵押物價值按次收取費用。抵押期限到后,抵押權人必須重新辦理登記,否那么登記機關將登記注銷。有的地方的登記機關并沒有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將“抵押期間〞改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并要求債務人履行期限變更后仍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否那么將抵押登記注銷。
為了盡量減少我們資產風險,在清收中假設發現這種情況,我們一方面要據理力爭;另一方面發現抵押人有出賣或再次抵押苗頭時,立即辦理續展登記。
2、擔保法及解釋規定的抵押權的存續期擔保物權除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之外,法律也規定了因一定期間經過而消滅。不過這一期間足夠保障我們的權利了。只要我們保證主債權在訴訟時效之內,擔保物權永遠存在,或者說,哪怕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只要在超過訴訟時效的2年之內,我們向擔保人主張抵押權仍然成立。
執行期間
《民事訴訟法》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這一期限要求我們在拿到勝訴判決之后,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法院遞交“執行申請書〞,而不管企業或自然人現在是否有供執行的財產。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防止執行期間經過而失去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不良資產清收中的追償對象
毫無疑問,借貸合同中的借款人以及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是我行直接的追償對象,但我們在不良資產清收中,可以依據我國法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將追償對象的范圍擴大。以下幾種人也是我們的追償對象。
(一)次債務人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當我們對次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時候,也就是運用《合同法》代位權制度。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73條以及《合同法解釋》(指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11—13條。代位權訴訟是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時,債權銀行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一項制度。
(二)撤銷權行使中的相對人《合同法》債的保全制度除了以上代位權制度,另一項就是撤銷權制度。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如果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放棄或轉讓行為。行使撤銷權訴訟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74條。
(三)開辦單位(投資人)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使投資工ONALCE人財產與所辦企業財產相互獨立,既使投資人公司經營失敗也不會因公司債務而受到追索。但任何制度都有缺陷存在,有限責任從設計之初就存在被投資人濫用的可能,因此公司法制度中才有所謂“公司法人格否認〞。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僅在一些司法解釋中有零散規定。開辦單位或投資人對所開辦企業承擔責任,實際上就是通過法律對企業法人人格進行否認。目前對開辦單位或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最高院《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4號);《關于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后債務由誰承擔的批復》(法研復[1987]33號);《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3]8號)。
開辦企業或投資人在以下情形下承擔責任:1、企業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到達法定最低標準,但注冊資金缺乏的,那么由開辦單位在該企業實際投入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假設企業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自有資金不到法定最低標準的,由開辦企業承擔該企業的償債責任;2、開辦企業向被開辦企業收取資金實物的,應在所收取的資金、實物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3、開辦單位違法經營造成企業資不抵債,要由批準單位與企業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成立審核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門負責清理,企業所負債務先由企業財產清償,缺乏局部由直接批準開辦企業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由開辦公司呈報單位清償。
(四)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虛假驗資報告,應承擔民事責任。當我們發現債務人使用不實、虛假驗資報告注冊成立企業時,我們可以將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列為追償對象。驗資單位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的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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