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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物權法第一部分物權法總論第二部分所有權第三部分用益物權第四部分占有(擔保物權見<擔保法>課程)第一部分物權法總論

物權法與物權概述

物權法的原則

物權的變動與公示

第一章物權法與物權概述(概念入門與觀念更新)第一節物權法概述■物權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物權法的性質與特征■物權法的價值■物權法的發展趨勢■中國《物權法》的頒行物權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潘德克吞法學所創…)(一)定義和調整對象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條)1.物的歸屬關系所有→所有權制度2.物的利用關系他主利用→他物權制度自主利用?延伸閱讀:潘德克吞法學秉承羅馬法繼受的傳統,由歷史法學中的羅馬法學者在19世紀后半期建構起來的德意志私法學,以對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進行研究為工作的中心。所謂“潘德克吞”,即《羅馬法大全》中的《學說匯纂》(Digesta),也就是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了“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集成。薩維尼的后來者們,從這個“學說法”中抽繹出法的概念,并用來建構19世紀的私法學。民事關系及其三要素?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實質民法與形式民法?廣義物權法與狹義物權法(三)實質物權法與形式物權法民法典之“物權編”(《德國民法典》以降)或《物權法》(我國之獨有)物權法的性質和特征(一)性質1.物權法為私法2.物權法為財產法(主要是靜態財產法)(二)特征1.強行性2.固有法性物權法的價值確認和保護物權——定分止爭(二)支持、保障與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1.確認物權形態,為交易的進行提供前提2.確立物權變動的規則,規范交易主體如何取得物權、實現其交易目的3.確立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三)增進財產的利用效益——物盡其用物權法的發展趨勢1.所有權的社會化現象2.物權法的公法化現象3.物權法強行法性的弱化現象4.物權法的國際化現象:只是一種調整,而非根本反叛!中國《物權法》的頒布我國原有物權法的淵源1.民法通則(1986年)2.民事特別法(1)《擔保法》(1995年)(2)《海商法》(1992年)(3)《民用航空法》(1995年)3.財產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1986年)(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4.行政法規(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1983年)(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5.其他(二)原有關物權的法律法規的缺點1.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很大2.立法不統一、不協調3.源仗的民法理論滯后4.缺乏科學性,體系不完善5.其他(三)《物權法》的制定成文法典的問世,是人類文明開始成熟的標志。1.制定物權法的經濟動因市場經濟需要物權法2.制定物權法的制度背景中國原有民事立法體系中屬于物權法性質的法律法規及其主要缺陷3.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的成立及物權法的起草“三步走”規劃:合同法→物權法→民法典民法起草工作小組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員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清華大學王保樹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法制工作委員會退休干部肖峋先生法制工作委員會退休干部魏耀榮先生最高人民法院退休法官費宗祎先生★幾部物權法草案簡介

梁氏建議稿(梁慧星教授)

王氏建議稿(王利明教授)

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草案

法制工作委員會物權法征求意見稿

孟氏建議稿(孟勤國教授)

徐氏《綠色民法典草案》之“物權法”(分編)(徐國棟教授)《物權法》的正式通過及意義《物權法》的正式通過★通過時間: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物權法》的適用★實施時間:參考法規/物權法.doc(247條)★《物權法》與《擔保法》等法律的關系?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78條、第8條)★司法解釋:參考法規/區分所有權解釋.doc參考法規/物業服務合同解釋.doc3.《物權法》的體系結構4.制定和實施物權法的重要意義(1)制定物權法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2)制定和實施物權法對于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具有重大意義(3)制定和實施物權法對全面實行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義(4)制定和實施《物權法》是推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五)物權法制定過程中的兩次論戰1.梁鄭之爭:物權法還是財產法?延伸閱讀:1.鄭成思、黃暉:法國民法典中的“財產權”概念與我國立法的選擇2.鄭成思:關于制定“財產法”而不是“物權法”的建議3.鄭成思:關于法律用語、法律名稱的建議4.鄭成思、薛虹:再談我國應立“財產法”而非“物權法”5.梁慧星:是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產法”?——鄭成思教授的建議引發的思考6.鄭成思:幾點事實的澄清及我的總看法7.柳經緯:關于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產法的兩點看法2.鞏獻田事件:物權法草案違憲?延伸閱讀: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中國共產黨黨員、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鞏獻田2005年8月12日★《草案》違憲?★《草案》保護富人不保護窮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背離社會主義原則,開歷史倒車?學界對鞏獻田非難的回應★尹田、楊立新教授公開反駁★“中國物權法疑難問題”研討會(廣州)★“物權法與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理論”研討會(中國人民大學)★梁慧星教授在2006年“兩會”期間及“兩會”之后對鞏獻田的公開批評★2006年6月物權法研討會(重慶·西政)★其他評論和報道第二節物權概述■概念和特征■物權的分類■物權的效力■物權與其他財產權利■物權的保護概念和特征(一)物權的涵義中世紀注釋法學派研究羅馬法上的所有權、役權等具體財產權而抽象出來民事主體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條)有人認為:“物權是對物權,它表示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它的本質是人對物的支配權”。參閱:孫憲忠編著:《物權法》,社會科學版,2005,第17頁。鏈接:物權三元與物權二元延伸閱讀:孟勤國著:《物權二元結構論》有人認為:“物權是對物權,它表示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它的本質是人對物的支配權”。參閱:孫憲忠編著:《物權法》,社會科學版,2005,第17頁。延伸閱讀:注釋法學派西歐11世紀末到15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和發展而產生的一支與神學法學相對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別。以研究羅馬法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亞大學為中心,因而又稱意大利法學派或博洛尼亞法學派。有人認為:“物權是對物權,它表示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它的本質是人對物的支配權”。參閱:孫憲忠編著:《物權法》,社會科學版,2005,第17頁。延伸閱讀:羅馬法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有人認為:“物權是對物權,它表示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它的本質是人對物的支配權”。參閱:孫憲忠編著:《物權法》,社會科學版,2005,第17頁。(二)物權的性質(有爭議)1.物權表現的經濟形式是人對物的占有2.物權本質上是人對人而不是人對物的權利其他資料/鄭成思教授的申明.doc(三)物權的特征1.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2.物權以物(動產/不動產)為客體物權的客體一般是物,但權利物權的客體卻是權利。此之謂“物權概念的有限性”。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條)3.物權是通過對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經濟利益的權利交換價值、使用價值物權具有排他性(1)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礙;(2)同一性質或內容的物權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于同一物之上(“一物一權”)。(四)物1.物的定義物:人身以外、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一定價值的物質資料。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2)原則上為有體物(3)價值性(4)稀缺性(5)支配可能性(6)獨立性物之不可分離的成分不是物權之客體(難以體現物之利益,難以公示)。是否獨立,綜合物質形式、生活需要、經濟觀念及特別法之規定而確定。(7)特定的物——物權客體特定主義特定物;特定化的種類物非特定難以為支配。債權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8)現有物討論案例:這是發生在德國的一個真實案例(儲存精子滅失案):甲預見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遂將其精子冷凍儲存于乙大學附屬醫院。之后,甲結婚,欲取用精子,方知由于醫院的過失,其儲存的精子已滅失。請問:甲對其儲存的精子,享有的是何種權利(人身權還是物權)?參閱: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1冊),中政版,2001,第108-109頁。物權客體之擴張:有形物視為物(自然力/能源)延伸思考:偷電是否可能構成盜竊罪?空間?權利?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條):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物權、應收賬款等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均可作為抵押權或質權之客體延伸思考:物權客體之“物”的特征之相對化問題人的身體之部分或全部轉化為物的可能性?器官、尸體有體物外延的擴大?獨立物、特定物、現有物的突破?集合物所有權;在建物抵押;聚合抵押(共同抵押);企業財團抵押(固定、浮動)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80-181條)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浮動抵押與大陸法上的固定財團抵押及英美法上的浮動財團抵押的相似與不同?特殊的物(1)貨幣火車票?證劵?(2)尸體(遺體)?(3)動物?討論問題:網絡虛擬財產?物權的分類(一)依物權的法律依據劃分1.普通法上的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2.制定法上的物權與習慣法上的物權(二)依物權的主體劃分1.單一主體物權與共同主體物權2.國家的物權、集體的物權、法人的物權和個人的物權延伸思考:我國所有權三分法的傳統及反思?《物權法》的分類: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4)(五章)(三)依物權的客體劃分1.可分物物權與不可分物物權2.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2)權利抵押權、權利質權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與準不動產物權參考法規/擔保法.DOC(92)依據物權的內容劃分1.一般分類◆自物權與他物權◆完全物權與限制物權◆無期物權與有期物權◆實質物權與形式物權2.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參考法規/合同法.doc(第286條)3.獨立物權與附屬物權4.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五)典型物權與準物權物權的效力(一)支配效力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條)何為支配?1.直接支配力所有權人(無他物權限制時);用益物權人;占有物之擔保物權人2.間接支配力所有權人(有他物權限制時);抵押權人(二)排他效力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條)鏈接:物權的排他性(三)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權”)1.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對內)法律特別規定《海商法》第25條: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性質標準他物權優先于所有權、轉質權優先于原質權;法定物權優先于意定物權(留置權優于抵押權或質權;法定抵押權優于意定抵押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239)時間標準公示在先,權利優先。參考法規物權法.doc(199)思考題1:甲以價值240萬元的房屋作抵押,分別從乙銀行和丙銀行貸款100萬元。甲與乙于2008年7月9日簽訂了抵押合同,同年7月15日辦理抵押登記;甲與丙于2008年7月11日簽訂抵押合同,同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后甲無力償還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權,對該房屋依法拍賣,扣除各種費用后,剩余價款150萬元。請結合物權法的原理,分析乙、丙的抵押權應如何實現?思考題2:甲將懷表質押給乙,乙將其轉質給丙,丙交給丁修理后未付修理費,丁留置懷表。請結合物權法的原理,分析甲、乙、丙、丁的物權之效力?2.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對外)(1)物權優先于債權★一物二賣物權阻礙債權目的實現★別除權參考法規/企業破產法.doc(第109條)★取回權參考法規/企業破產法.doc(第38-39條)(2)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參考法規/合同法.doc(第229條)討論問題:買賣不破租賃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定性?李開國、張玉敏書(P336)V張玉敏書(P203)★工資債權優先于一些物權參考法規企業破產法.doc(第113、132條)★“為債權的債權”優先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優先受償。參考法規/企業破產法.doc(41-43、113)(四)追及效力所有權人的追及權;抵押人的追及權例外:(1)善意取得制度對追及權的限制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6條)(2)時效取制度對追及權的限制(3)缺乏公示方法的物權無追及力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88-189條)(登記對抗)物權與其他財產權利物權與債權1.區別反映的財產關系不同;主體不同;客體不同;效力不同;期限性不同;變動原因不同2.聯系債權一般以物權為基礎,債權的實現一般又以物權為結果;債權的物權化與物權的債權化關于“物權與債權之間的模糊狀態”,請參見:孫憲忠編著:《物權法》,社會科學文獻版,2005,第18頁。(二)物權與知識產權1.共同點靜態財產權、財產支配權;絕對權;排他性2.不同點客體不同;內容不同;法律的確認方法;地域性不同;時間性不同物權與繼承權1.聯系物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是繼承權的起點和歸宿,而繼承權則是取得物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權利;絕對權2.區別反映不同的財產關系;取得方式不同;客體不同;內容不同思考題:金素妍寫了一部長篇紀實小說,名為《我在重慶學法律》。該書經正式出版后,引起熱銷狂潮。某高校學生金泰熙花錢購買兩本,一本自閱,另一本拿到印刷廠翻印后以十元的價格銷售,獲利兩萬余元,同時上傳于網絡,供網友有償下載,獲利一萬余元。請問:1.金素妍享有何種權利?2.金泰熙花錢買書后取得何種權利?該權利的內容如何(是否包括將書翻印或網絡傳播以獲利的權利)?3.金泰熙的民事權利和金素妍的民事權利之間有何基本區別?物權的法律保護概述1.公法保護與私法保護2.自力保護與訴訟保護3.物權的保護方法和債權的保護方法4.所有權保護與他物權保護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32-38條)思考題:《物權法》第三章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思考題:宇春和靚影是同窗好友。某日,靚影外出,將其價值200元復讀機委托宇春保管。宇春卻擅自將復讀機以80元的價格售與同班男生汪涵,并將該款揮霍殆盡。如果你是靚影,那該怎么辦?(二)物權請求權1.概念當物權的完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險時,物權人為保護自己的物權而請求有義務者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2.特征(1)為請求權之一種(2)基于物權而產生(3)惟當物權受有妨害時始得發生(4)屬于物權效力之一種(有爭議)(5)旨在通過回復物權的完滿狀態而實現對物權的保護思考題(判斷分析):1.無物權者必無物權請求權;有物權者必有物權請求權。2.物權請求權即物上請求權。3.一般構成要件(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物權之事實(2)須有妨害物權人對物支配之事實(3)妨害的出現非出于物權人之意愿(4)須有相對人之出現(妨害者或將為妨害者)4.物權請求權的類型(1)停止侵害請求權(2)排除妨礙請求權(3)消除危險請求權(4)恢復原狀請求權(5)返還原物請求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34-36)參考法規/民法通則.DOC(第134條)思考題: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關系?思考題:教材(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P368-373)提到的“確認物權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之性質?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33、37條)(三)物權請求權的性質爭議1.物權請求權否認說2.債權說3.準債權說4.折衷說5.物權所特有的獨立類型的請求權(“我說”)★★★★★★★★★★★★★★★★★★★★★★★★★★★★★★★★★★★★★★★第二章物權法的原則物權法基本原則概述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區分原則關于其他“原則”一、物權法基本原則概述(一)定義(二)重要性1.物權法基本原則是物權、物權法本質屬性的集中反映2.物權法基本原則是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3.物權法基本原則是制定、解釋和適用物權法的基本依據(三)關于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爭議1.理論概括意見紛呈(1)三原則說(2)四原則說(3)五原則說2.立法建議仁智互現(1)梁稿(2)王稿(3)孟稿(4)《物權法(草案)》(四)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1.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應符合法律原則的基本原理(1)物權法原則不同于物權法基本價值或宗旨(2)物權法原則有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之分(3)物權法原則不同于物權法規范2.物權法基本原則要體現物權法的立法目的3.物權法基本原則是立法技術的產物和要求二、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主義)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5條)引例:重慶市某工商大學將住宅房屋一套賣給本單位職工張靚穎,但在房屋所有權證書注明:“此房屋非經工商大學同意不得轉讓”。其他資料物權法定1.jpg其他資料物權法定2.jpg其他資料物權法定3.jpg請問:你對此有何評價?(一)涵義物權的種類、內容及變動方式均由法律規定,禁止當事人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和違反法定內容和方式創設法律已經規定的物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5條)(二)內容1.類型強制:物權的種類法定,即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種類的物權。2.類型固定:物權的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的物權。3.方式法定(變動強制):當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創設物權。思考題:物權法定與意思自治?張玉敏主編教材(P203-204)(三)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1.違反法定物權類型的后果2.違反法定物權內容的后果3.違反物權設定或轉移方式的后果(四)意義1.物權作為絕對權的要求2.整理舊物權類型的需要3.物權公示之要求4.保護交易安全的要求(五)物權法定構成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理由1.物權法定體現了物權法的基本價值,符合法律基本原則的一般要求;2.物權法定可適用于物權法的各種制度,具有生效領域的完全性;3.物權法定符合基本原則的模糊性特征。(六)物權法定原則“弱化”了嗎?實例分析:重慶市某政法大學將住宅房屋一套賣給職工張靚穎,但單位文件明確規定,職工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為“有限產權”,只包含使用之內容,職工不得轉讓或抵押給單位及本單位職工以外的其他人。請你用物權法的基本原理對該大學的做法進行評價。三、區分原則(一)第一種解釋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區分的原則。基本精神:(1)債權行為的成立與有效,均不以標的物的交付或者登記為條件,也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債權行為為負擔行為,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后果;(2)交付或者登記是物權行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權合意與交付或登記之結合,方能成立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為處分行為,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3)在交易關系中,以物權合意為內容,以交付或者登記為形式的行為,既是物權行為,又是債的履行行為。實施物權行為、實現物權變動乃當事人之合同義務,違之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第二種闡釋(《物權法》之規定)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相互區分的原則。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5條)相關鏈接: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9條)問題:動產未交付的法律后果:動產物權不變動、有關合同不生效抑或其他?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3-24條)(三)構成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理由1.區分原則在價值追求上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而設,其存在體現了物權法的基本價值,符合基本原則價值根本性要求;2.區分原則具有生效領域的完全性特征。四、公示公信原則引例:《老趙的牛》(央視之“實話實說”)思考題:1.小牛在民法的的地位如何?2.老畢要求老趙歸還小牛,其主張在民法上應如何理解?3.為何法院要求老趙舉證證明小牛歸其所有,而既未要求老畢證明自己是小牛的所有權人,也未要求老畢證明老趙不是小牛的所有權人?提示:A.“誰主張誰舉證”應當如何理解?起訴←→抗辯鏈接:《民事訴訟法》64(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B.動產占有的效力?糾紛(訴訟)發生前,小牛在老畢家的牛圈中,這在法律上意味著什么?C.所有權之“一物一權”原則(一)公示公信原則的涵義1.公示原則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必須具有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則。參考法規/物權法.doc(6)(9、23)思考:物權公示之外延?物權公示原則有無例外?(后續鏈接:物權的公示)物權公示方法靜態(享有)動態(變動)動產物權占有交付不動產物權登記(N)登記(V)2.公信原則法律賦予經過法定方法公示的物權以社會公信力的原則。參考法規/物權法.doc(16、17)參考法規/物權法.doc(106)參考資料:梁慧星物權法草案建議稿T419[1]:[占有的權利推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為合法享有。T28[權利正確性推定]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某人享有某項物權時,推定該人享有該項權利。在不動產登記薄上涂銷某項物權時,推定該權利消滅。T29[善意保護]以不動產登記薄為根據取得的不動產,不受任何追奪。但去的人于取得權利時知悉權利瑕疵或者登記有意義抗辯的除外。公信原則的主要內容:(1)權利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或占有動產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權利人;(2)善意保護:任何人因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或者占有表彰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的變動該權利的交易,應受法律保護。延伸思考:1、公信原則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內在聯系?2、公信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邏輯關系?(二)公示公信原則的意義1.公示原則之意義使人“知”。物權之絕對性(對世性)→社會一般人可得查知物權之狀態2.公信原則之意義使人“信”。基于此等信賴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護,交易安全始得保障。鏈接:交易于當今社會的意義及法律鼓勵交易、保護交易之原因和方法?(三)公示公信的地位——構成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理由1.公示公信體現了物權法的基本目的,即占有秩序(靜態秩序)和交易安全(動態安全)2.公示公信適用于物權法整個領域3.公示公信符合基本原則的模糊性特征五、對其他“原則”的探討(一)關于“一物一權原則”1.涵義一個物上只能成立一個物權”2.內容(1)一個物上僅能成立一個所有權;(2)一個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獨立的所有權;(3)就數個物所構成的集合物而言,原則上不能成立一個物權,尤其是所有權(有例外)。內容相互沖突的物權亦然。2.“一物一權”的理由(1)明確物權所支配的外部范圍;(2)避免物權關系的復雜化;(3)避免公示困難,確保交易安全。實例分析:離婚協議中約定:南側一間歸索先生所有,北側一間歸張女士所有。北京一中院法官:《物權法》并沒有以具體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一物一權原則,而是以一種隱而不顯的方式肯定了這一原則,這在物權的概念、《物權法》的原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等條款中均有體現;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或種類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針對現代社會的新情況,對一物一權原則所作的發展。這一發展是將“客觀上的一物”劃分為多個“法律上的一物”,“法律上的一物”的最小單位由法律規定,不能任意劃分。住宅樓中“一物”的最小單位是“套”,一套房屋內的不同房間,不能單獨設立所有權。3.不是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理由(1)它不適用于物權法的全部制度,不具備“生效領域的完全性”特征(2)它沒有承載物權法的基本價值(3)它僅僅是物權作為絕對權以及物權具有排他效力的一個表現而已(二)關于“物權獨立平等”(三)關于“物權特定原則”(四)關于“物權優先原則”(五)關于“效率原則”(六)關于“公序良俗原則”、“禁止物權濫用原則”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7條)(七)關于“平等保護原則”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4條)★★★★★★★★★★★★★★★★★★★★★★★★★★★★★★★★★★★★★★★第三章物權的變動與公示物權變動概述德國物權行為理論大陸法系關于物權變動的立法體例我國物權法理論和立法應有的選擇物權的公示一、物權變動概述(一)概念1.涵義物權主體角度:物權的取得、變更和喪失物權本體角度: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物權的取得;物權的消滅2.物權的取得物權就特定主體而發生(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之權利與意志而取得(2)繼受取得基于他人之權利與意志而取得3.物權的消滅(1)物權的絕對消滅客體滅失、拋棄物權、他物權與所有權混同(消滅的是什么?)等(2)物權的相對消滅所有權讓與等原始取得①通過生產而取得產品的物權思考:此處的“生產”、“產品”是何指?通過生產取得的產品的“物權”是何指?②通過收益而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權思考題:什么是原物?什么是孳息?孳息有哪幾種?取得各種孳息物權的方法有何不同?實例分析:牛黃案(孳息?)1997年3月20日,張某與某肉聯廠口頭商定:由肉聯廠將其兩頭黃牛宰殺,宰殺后按凈得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價格進行結算,由肉聯廠收購;牛頭、牛皮、牛內臟歸肉聯廠,再由張某給付宰殺費7元,結算在5月1日進行。在宰殺過程中,肉聯廠在一頭牛的下水中發現牛黃70克,將牛黃出售,得款2100元。張某于5月1日去肉聯廠結算款項時,聽到此事后說,如我知道牛下水中有牛黃,下水就不給你們了。但之后張某并未過問此事,直到1999年4月20日,張去肉聯廠索要2100元牛黃款被拒絕后,向法院起訴。梁慧星:鑒于包藏在牛胃中的牛黃之價值較大,如果認定作為牛主人的原告不能請求救濟,似在當事人雙方利害關系上有失平衡,且原告贈與牛下水時不可能預見到其中包含牛黃,作為受贈人的被告于發現牛黃后應有告知義務,被告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逕行處分,與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有違背,故以承認原告有請求權的解釋意見為符合人情事理之較妥當的解釋。至于法律根據,可考慮采類推適用方法,類推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之所以稱為類推適用而非直接適用,因本案牛黃系包藏于贈與標的物牛下水之中而與牛胃一體,被告依據合法有效之牛下水贈與合同取得牛胃所有權而因此取得其中包藏之牛黃,與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無法律上根據”,尚有未合。因被告已將牛黃出賣,法院應判決其返還所得價款。鏈接:其他觀點陳甦:牛黃屬于“未發現物”。其所有權歸屬:有法律規定依規定;沒有法律依約定;既無法律規定又無約定,則依據先占原則。因此牛黃的所有權應當屬于肉聯廠。郝玉林:原告在與被告協議時,并不知牛內臟中有牛黃存在,是對標的物的錯誤認識,所以應認定為重大誤解。重大誤解行為人有撤銷權,但受到1年的時間限制。本案中,原告在行為結束1年后行使撤銷權,已不能產生撤銷的效力,故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探討問題:1.牛黃的性質?(1)天然孳息:牛的孳息?牛內臟的孳息?(2)隱藏物?(3)遺失物?(4)牛內臟的附屬物?(5)添附的新財產?(6)意外所得?(7)未發現之物?2.合同的性質?復合型合同?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之復合?買賣合同與勞務合同之復合?牛下水歸肉聯廠,是贈與合同還是被告的報酬?3.本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4.本案是侵權之訴?5.本案是否構成重大誤解?6.本案既是不當得利(被告),也是重大誤解(原告)?7.本案是侵權與不當得利之競合?8.本案合同顯失公平?9.被告是無因管理行為?10.原告放棄了牛黃的預期利益?原告默示放棄牛黃?11.本案是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12.原、被告事實上已就“牛黃歸被告”達成協議?13.訴訟時效?14.本案應如何進行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③國家通過稅收、國有化、征收、沒收而取得物權④集體組織取得其成員的無人繼承的遺產的物權⑤國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無人繼承的遺產、無人認領的遺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先占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⑦取得添附物的物權⑧通過時效取得制度取得物權⑨通過即時取得制度取得物權⑩其他方法取得物權遺失物1.概念2.物權規則:返還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公安等部門(經法定程序歸國家)參考法規/物權法.doc(109、113)相關鏈接:參考法規/物權法.doc(110)3.債權規則(1)有費用請求權(2)無報酬請求權(有懸賞廣告的除外)(3)據為己有的,構成不當得利;同時,亦可能成立侵權行為(4)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拾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參考法規物權法.doc(111-112)相關鏈接:參考法規/民法通則.DOC(79)參考法規/民通意見.DOC(94)延伸閱讀:故意:行為人有意造成他人損害,或明知其行為會損害他人而仍然放縱其加害行為。過失: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對損害的發生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重大過失:未盡最普通人之注意,或以極不合理的方式未盡必要的注意鏈接: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上的過失概念法規侵權責任法.doc(72、78)法規合伙企業法.doc(35、49、57、58)法規物權法.doc(111)法規合同法.doc(53、189、302、374、406)法規律師法.doc(54)法規人身損害賠償解釋.doc(2、9、13)思考題:(1)我國關于遺失物之規定與國外多數國家之立法有何異同?(2)遺失物與刑法上的“遺忘物”之關系?【鏈接:《刑法》270(侵占罪)】(3)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法律適用?參考法規物權法.doc(114)相關鏈接:參考法規民法通則.DOC(79)參考法規民通意見.DOC(93)先占1.概念2.構成要件(1)動產(2)無主物(3)不屬于法律禁止先占取得之物(4)先于他人占有的事實(5)以“所有的意思”占有3.法律效果:取得所有權4.法律性質問題:《物權法》未規定,怎么辦?以習慣填補成文法漏洞?添附1.概念2.種類3.添附物的歸屬意思自治;物盡其用4.補償問題問題:《物權法》未作規定,怎么辦?以法理填補成文法漏洞?實例分析:裝修他人房屋案件的法律適用廖甲與廖乙是兄弟,廖甲將住房一套借給廖乙結婚使用,廖乙后又將該房借給廖丙使用。廖甲知悉后起訴,要求廖丙遷讓還房,勝訴,執行完畢。但廖甲發現該房的櫥柜、木地板等裝潢設施遭毀,遂訴至法院,要求廖乙賠償。廖乙承認系其所為,但稱裝潢是自己結婚時花錢所建,現自己不住了,取走乃自己的權利。法院依據民法中的不動產添附原理判決廖乙賠償五千元。二審調解結案。A裝修他人房屋案件中,裝飾物產權的歸屬?依據?《民通意見》第86條是否屬于添附規則?參考法規民通意見.DOC(第86條)B是否構成無因管理?C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常鵬翱:“‘找法’與‘造法’的方法——裝修他人房屋案件的法律適用”繼受取得(傳來取得)①移轉之繼受取得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繼承等②創設之繼受取得民事方法(民事契約)行政方法(國家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特許或者劃撥的方式創設物權)(二)物權變動的原因1.法律行為是否存在物權法律行為(物權行為)?(1)含義(2)構成(3)有效條件2.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8-30條)類型依據“公共權力”發生的物權變動(法定物權變動)裁判文書或征收決定生效之時物權變動(2)因繼承而發生的物權變動(3)因事實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①勞動②先占③添附(4)因自然事件發生的物權變動(5)時效取得思考題:結婚后,婚前個人財產向夫妻共同財產轉化有無可能性?為什么?曾經的規定?2.適用規則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法律并不要求必須公示,但在權利人取得物權后如需實施處分(如移轉所有權或設定他物權),則必須進行公示。簡而言之:不公示可以取得物權,但非經公示不得處分。參考法規物權法.doc(31)思考題:此處“處分”的含義?(指法律上的處分還是事實上的處分?指處分行為還是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均在其中?)3.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之比較(1)物權變動的原因不同(2)適用的原則不同(3)公示的要求不同(4)公示的效力不同二、德國物權行為理論(一)德國物權行為理論的起源(二)德國物權行為理論的構成1.區分原則2.形式主義原則3.無因性原則(抽象性原則)(三)德國民法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評價1.肯定說2.否定說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是基于債權關系而成立的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的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的特征,是一個真正的契約,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現實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在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項與買賣契約完全分離,而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權契約。薩維尼:《現代羅馬法體系》三、大陸法系關于物權變動的立法體例(一)主要立法體例1.債權意思主義(意思主義):法、日2.物權形式主義(形式主義):德、臺灣地區3.債權形式主義(折衷主義):奧地利、西班牙、瑞士(二)我國大陸的規范模式民法通則、物權法1.以債權形式主義為原則民法通則T72物權法T6、9、23、14、139、187、212、224、226、227、2282.以債權意思主義為例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T128、158、24、188、189思考題:蘇俄1964年民法典和我國《擔保法》關于物權變動之立法主張?參考法規/擔保法.DOC(41)四、我國民法理論和立法的態度(一)多數認為應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以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為要素并能夠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二)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1.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涵義2.我國不應采納無因性原則的理由(三)我國《物權法》的立場區分原則: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相互區分。即未明確承認物權行為。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4-15條)思考題:《物權法》對無因性原則的態度?未采納。(1)既未明確承認物權行為,就無所謂有因無因之問題;(2)法律行為均有原因,所謂無因性,須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限,未規定即是不采納。相關鏈接:參考法規/合同法.doc(第51條)五、物權的公示■物權公示概述■不動產物權公示:登記■動產物權公示:占有/交付一、物權公示概述(一)概念(二)公示方法:登記、占有/交付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6條)物權公示方法靜態(享有)動態(變動)動產物權占有交付不動產物權登記(N)登記(V)(三)物權公示的基本效力1.物權變動效力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9、14、23、24條)僅適用于“公示要件主義”問題:在公示對抗主義,何時物權變動?2.秩序維系效力(權利推定效力)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6-17條)案例分析:“老趙的牛”3.善意保護效力(公信力)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6條)【案例分析】楊某花費三十萬元購買一套商品房,已入住三年。某日,一位手持該商品房所有權證書的陌生人(侯某)前來要求她騰出房屋。原來,開發商在商品房完工后,先將所有房屋的所有權都登記在自己名下。而開發商向楊女士等人出售房屋時,只與其簽訂預售合同,后以種種借口未辦理“過戶”手續。此后,開發商經營不善,便采取“一房二賣”的辦法,把這些已售出的商品房再次秘密售與他人,并在有關部門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試問,楊某是否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侯某的要求是否合法?這會給我們帶來怎樣的啟示?思考題:宅基地使用權采登記生效主義還是登記對抗主義?鏈接:《物權法》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二、不動產物權公示:登記(一)沿革(二)種類(自學)(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P359-360)(張玉敏:《民法》P211-212)《物權法》規定的新的登記類型: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9-20條)(三)登記請求權(四)登記機關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246條)參考法規/房屋登記辦法.doc參考法規/土地登記辦法.doc(五)登記機關的義務與責任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2、13、18、21、22條)參考論文:楊立新:論不動產錯誤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1.民事責任(不是國家賠償責任)2.過錯責任(不是無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3.不真正連帶責任(不是連帶責任或補充責任)三、動產物權之公示:占有/交付(一)占有概述人對物進行掌握與控制的事實。(詳見“占有”一章)(二)交付1.概念:占有的移轉(移轉占有的法律事實)(1)占有人變更(2)明確可見的占有移轉(3)當事人自愿的行為(4)當事人依合同的約定所為的積極給付行為(5)以標的物特定或確定為前提思考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甚至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和技術合同等,也涉及到“交付”。彼處的“交付”與本章關于物權公示方法的“交付”有何不同?(三)種類1.現實交付:動產占有的現實移轉2.觀念交付(交付之替代)(1)簡易交付(先行占有/無形交付)變受讓人的他主占有為自主占有。(2)占有改定變讓與人的自主占有為他主占有。(3)指示交付(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5-27條)附:權利的交付1.權利證書的移轉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交付權利證書(沒有證書則應登記)。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24條)2.登記以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應收帳款出質時,以登記為要件。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226-228條)(三)占有/交付的物權公示機能?絕對質疑與相對合理。第二部分所有權

第四章所有權第一節所有權的一般原理■所有權的概念■所有權的權能■所有權的種類■所有權的變動■所有權的行使與限制一、所有權的概念(一)涵義1.三種意義2.作為民事權利的所有權(二)特征(1)自物權(2)獨占權(3)原始物權(4)完全物權(5)無期物權(6)具有彈性力、回歸力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39條)概念比較:所有權與他物權參閱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P339-341張玉敏主編:《民法》P224-225(三)所有權與產權、所有制二、所有權的權能(一)積極權能1.占有權能思考題:占有權能與占有、占有權的關系?(見“占有”一章)2.使用權能3.收益權能4.處分權能(二)消極權能有人把物權的權能分為實際利用權何價值取得權。請參見:孫憲忠編著:《物權法》,社會科學文獻版,2005,第20頁。三、所有權的種類(一)現行規定:三分法1.國家所有權2.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3.個人(私人)所有權參閱:《物權法》第五章注意:《物權法》在“三分法”與“四分法”之間的徘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4條)(二)問題與出路——中國民法典應有的選擇★孫憲忠:1.國家所有權;2.集體所有權;3.法人所有權;4.個人所有權(參閱:孫憲忠:《物權法》)★尹田:1.法人所有權;2.自然人所有權(參閱:尹田:“物權主體論綱”)四、所有權的變動(參閱:“物權變動”部分,知識轉化)(一)所有權的取得1.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原始取得(1)生產(2)取得原物的天然孳息(3)添附(4)國家強制取得所有權:征收、國有化、沒收等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42條)(5)國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以及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所有權(6)國家或集體取得無人繼承的遺產的所有權(7)善意取得(8)時效取得(9)先占取得(10)其他取得方法◆繼受取得買賣、贈與、互易、繼承遺產、接受遺贈…2.基于法律行為的取得與非基于法律行為的取得◆基于法律行為的取得◆非基于法律行為的取得(二)所有權的移轉1.動產所有權移轉與交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登記注意:準不動產的特殊性不動產: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為例外)準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無例外)(三)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消滅的原因1.客體滅失2.主體消滅3.依法轉讓4.拋棄5.依法強制消滅6.其他原因◆所有權消滅的后果1.絕對消滅2.相對消滅(四)善意取得制度(以動產所有權為例)實例:甲在公園游玩時,丟失一塊價值500元的手表,乙拾得后交公安機關招領。招領期滿無人認領,有關部門將該表依法拍賣,被丙購得。丙在逛商場時,手表被小偷偷走。丁從小偷處以490元的價格購得此表,贈與女友張三,后被李四以《中國民法學》一書換得此表。丁和女友分手,要求女友返還,女友不予理睬。不久,李四將其丟失,被王五拾得交由公安機關招領。甲、丙、丁、李四均到公安機關認領該表。試問:手表應歸誰?為什么?★概念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第三人取得該動產系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注意:善意取得不僅是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原始方法,而且也可作為以動產為客體的他物權(如質權、經營權等)的取得方法。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6條)★要件1.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之占有人2.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之占有3.取得的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4.受讓人必須依法律行為而有償(合理價格)取得動產5.該項財產必須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脫離所有人占有的財產(占有委托物)問題:如果法律行為基于處分權以外的其他原因無效,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僅在于補正處分權之欠缺,而不涉及法律行為之其他有效條件。如基于其他原因致使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交易領域的善意取得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動產:(1)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之財產,不能善意取得;(2)這里說的動產,是指以占有為公示方法的動產;(準不動產可否以及如何善意取得?)(3)關于盜竊物與遺失物:注意:《物權法》僅規定“遺失物”!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7條)思考題:這里立法是列舉性規定(僅指“遺失物”)還是示例性規定(推至“脫離物”)?占有脫離物(遺失物、盜贓物)◆例外:二年內有回復權◆“例外的例外”——公開市場原則: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處購得,實行有償回復制度,即原權利人非償付受讓人所支付的價金,不得請求回復。這是法律平衡交易安全與民眾“法感情”之后所作出的選擇。思考題:1.貨幣與無記名證券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占有即所有,因而無論是否善意取得占有之人都取得所有權,而且,處分人無所謂無權處分之問題。因而,應當認為其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正是因為占有即所有,亦有人從后果上著眼認為就是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到底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通說與新說)善意的認定:(1)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處分人無處分權之心理狀態。(“無知即善意”)(2)善意的認定,常常要考慮當事人交易之客觀情況,如處分財產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處分人的狀況及受讓人的經驗等。(3)基于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應推定受讓人為善意。如權利人否認受讓人為善意,則應承擔舉證責任。(4)要求善意的時間點:現實交付,交付時;簡易交付,為處分合意之時;占有改定,第三人取得間接占有之時;指示交付,返還請求權讓與時。(三)理論基礎1.取得時效說2.權利外像說3.占有效力說4.法律特別規定說思考題:1.如果從占有效力的角度來理解善意取得,那么,善意取得到底是第三人取得動產占有之效果,還是讓與人對動產占有之效果?2.民法如何協調不同利益之沖突?正當利益與非正當利益;正當利益與正當利益(不關乎秩序之正當利益之間;關乎秩序之正當利益與不關乎正當利益之間)。(四)效力1.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動產所有權;2.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3.發生原所有人對無權處分人之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可能成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原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存在租賃、保管等債之關系時)。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8條)注意:1.嚴格來說,善意取得的效力僅包括前兩方面,至于第三點,應為“副產品”,與其說是善意取得的效力,不如說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后果。2.《物權法》第108條規定,動產善意取得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這里的“原有權利”是何指?(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債權、其他?)在此點上,不動產善意取得有何不同?思考題:1.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應如何協調?參考法規合同法.doc(第51條)2.有人認為,對于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動產領域憑借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領域則依靠公示公信原則。請你對這一觀點進行簡單評述。不動產物權是否可以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到底是何種關系?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不動產他物權如何善意取得?)關于不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是在公示公信原則之下構建起來的法律制度;不動產領域同樣要貫徹公示公信原則,因而亦有善意取得之適用;2.只是不動產不能像動產那樣善意取得,因為其公示方法為登記,其善意取得為登記善意取得,而非占有之效力。3.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條件(1)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之登記名義人(2)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之登記(3)取得的財產須為依法可以流通的不動產(4)受讓人必須依法律行為而有償(合理價格)取得(5)登記錯誤不能為一般人所發現。參考法規婚姻法司法解釋三.doc(11)五、所有權的行使與限制(一)行使1.所有人自己占有所有物或處分所有物,取得相應利益;2.讓渡部分權能,設置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結果。(二)限制(所有權的社會義務)1.所有權的內在限制:無害通過的忍受;較大合法利益侵入的忍受;緊急狀態侵入的忍受……2.私法限制與公法限制(1)私法限制:禁止濫用;他物權的限制等。(2)公法限制注意: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或剝奪所有權的條件:公共利益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給予充分補償。參考法規/物權法.doc(42-43)第二節不動產所有權■概述■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動產相鄰關系一、概述:不動產及不動產物權的概念(一)不動產參考法規擔保法.DOC(第92條)思考題:1.什么是建筑物及構筑物?2.各地房地產價格懸殊但電視機價格一致的原因?(二)不動產物權類型?建筑物,通稱建筑,是指人造的、相對于地面固定的、有一定存在時間的、且是人們為了其形象或其空間而使用的物體。一般供人們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包括工業、民用、農業、園林建筑等。屬于固定資產、不動產范疇。構筑物,不具備、不包含或不提供人類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過濾池、澄清池、沼氣池等。注意:住宅小區內單體立柱式廣告牌屬于構筑物。資料/建辦法函〔2003〕268號.doc二、土地所有權三、房屋所有權注意: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系《房地產法課程》之重要內容,請參閱:趙勇山主編:《房地產法論》(法律出版社)。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概念與特征根據使用功能,將某一特定范圍內的建筑物在結構上區分為由各所有人獨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時,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其共用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各所有人之間基于共有關系而產生的成員權(管理權)的結合。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70條)1.客體為區分所有的建筑物2.復合性3.整體性(一體性)4.專有權的主導性(變動、登記、權利大小)問題:1.何為業主?物權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的所有權人司法解釋:所有人、已接房的買受人參考法規區分所有權解釋.doc(第1條)2.何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參考法規區分所有權解釋.doc(第2、3條)問題:開發商是否可能也是業主?是否可能也享有業主權利?法規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doc(1)(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1.專有權(專有所有權)客體范圍:壁心說/空間說/最后粉刷表層說/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層說2.共有權(共有所有權/持分權)共有屬性: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復合共有?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80條)3.成員權(管理權)問題:車位、車庫的歸屬、利用及處分?法規物權法.doc(74)參考法規區分所有權解釋.doc(5-6)開發商可否將車庫全部銷售給一個業主?鏈接:某開發商把所有的車庫賣給一個業主,然后再通過這個業主把車庫零散地高價賣給其他業主(三)建筑物區分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1.區分所有人作為專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2.區分所有人作為共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3.區分所有人作為成員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注意: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參考法規區分所有權解釋.doc(第4條)(四)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71-83條)參考法規區分所有權解釋.doc參考法規物業服務合同解釋.doc相關鏈接:《物業管理條例》請參閱: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P394-400;張玉敏主編:《民法》,P248-253。思考題:什么是物業管理?法規物權法.doc(70、81)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法諺:誰的財產誰管理實例:某小區自辦物業吃掉業主四萬另有十幾萬維修基金不知去向法規/物業管理條例.doc(2)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管理物業;服務業主(五)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1.性質代表和維護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選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行使業主大會的職權。2.職權法規/物權法.doc(76)法規/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doc(13)第76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3.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注意:A.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有約束力,但與法律、法規、業主公約規定相抵觸的除外。B.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有效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其他業主應給予相應的補償。C.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可以向房管部門或法院申請撤銷。思考: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否參加訴訟?法規物權法.doc(78、83)法規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doc(50)五、不動產相鄰關系(一)概念與特征(二)種類(見教科書及法條)1.土地相鄰關系2.水流相鄰關系3.建筑物相鄰關系4.其他(三)處理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參考法規民法通則.DOC(第83條)參考法規民通意見.DOC(第97-103)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84-92條)其他資料給江北區某小學領導的一封信.doc【思考題】重慶市渝北區某政法大學職工李某家住一樓,二樓的住戶張某用大理石裝飾了陽臺外側立面,但大理石沒貼牢,曾有幾塊大理石在風雨中掉到李某花園里。李某遂要求張某將有安全隱患的大理石拆除,張某說“我的石頭我做主”,一直沒有滿足李某的要求。試問:李某是否有權對張某提出這樣的要求?第三節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類型(一)概念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93條)注意:共有與“一物一權原則”的關系。★主體多元性★客體同一性★內容雙重性(內外有別)★性質一權性(一個所有權)★效力整體性(及于物之全部)(二)共有的類型1.分類: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94-95條)2.從“推定共同共有”到“視為按份共有”參考法規民通意見.DOC(第88條)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3條)思考題:按份共有之份額如何確定?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4條)(三)按份共有的特殊問題1.份額轉讓與優先購買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1條)思考題:按份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否可能發生沖突?《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4條第(一)項應當如何理解?參考法規租賃合同司法解釋.doc(24)2.在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的問題參考法規擔保法解釋.DOC(第54條)(四)共同共有的類型1.夫妻共同共有參考法規婚姻法司法解釋三.doc(5)2.家庭共同共有3.遺產分割前的共同共有討論(爭議):合伙共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中的共有屬于何種類型?二、共有財產的管理、處分及費用負擔(一)管理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96條)(二)處分和修繕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97條)思考題:夫或妻單方處分共有財產的效力?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鏈接:家事代理權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相互代理的權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處理方面互為代理人,互有代理權。因此,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對該代理行為知曉與否、追認與否,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家事代理權的本質是對共同財產做一般的處理決定(不包括處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等)鏈接: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03條:“夫妻對于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參考法規婚姻法.doc(17[2])參考法規婚姻法解釋(一).doc(17)南岸區法院某法官:“這是夫妻代理權!”(三)費用負擔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98條)三、共有之對外關系與對內關系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2條)(一)對外關系:連帶(可有例外)(二)對內關系:(約定優先)按份共有: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四、共有財產的分割(一)分割事由1.約定優先(重大理由例外)2.法定分割按份共有:隨時(注重共有人的意思自治)共同共有: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注重共有人的團體利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99條)(二)分割方式1.協商原則2.實物分割與價金分割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0條第1款)分割的效力1.共有關系消滅,單獨的所有權產生(取得)2.共有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0條第2款)3.原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參考法規民通意見.DOC(第92條)五、準共有(一)定義(二)準共有的財產權(三)法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所有權共有的相關規定。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05條)第三部分用益物權

第五章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的概念與特征(重點)◆大陸法系民法中的用益物權(了解)◆我國大陸法律中的用益物權(閱讀法條和教材;地役權是重點)◆典權(了解)用益物權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參考法規物權法.doc(第117條)(二)特征1.他物權2.限制物權3.用益性4.占有性5.獨立性6.有期性7.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思考題:1.用益物權的排他性(一物一權還是一物多權)?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概念比較?鏈接:用益物權作為他物權的例外德國:所有人地上權關于用益物權的客體(1)一般是不動產;參考法規物權法.doc(117)(2)也可能是不動產與動產的綜合財產。如國外民法中的用益權以及我國過去的企業經營權。(3)關于動產用益物權?據學者考證:在內蒙古牧區,許多牧民將自己的羊群交給善于放牧的牧民放養,到年底時,羊群的所有權人僅收回同樣數量的羊只即可,而放牧者則可收取羊毛和小羊。這里,放牧者的權利,其實就是一種用益物權。(參閱:孫憲忠編著《物權法》,社科文獻版,第26頁。)二、大陸法系民法上用益物權的基本類型(一)概述★羅馬法:(1)地役權;(2)人役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3)永佃權;(4)地上權★法國法:(1)人役權(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2)地役權★德國法:地上權、地役權、用益權、人役權、居住權、土地負擔、先買權★瑞士法: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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