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司法解釋_第1頁
保險合同的司法解釋_第2頁
保險合同的司法解釋_第3頁
保險合同的司法解釋_第4頁
保險合同的司法解釋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20/20保險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保險合同的一般問題

第一條(保險利益)保險法第十二條所稱保險利益,即可保利益,應當是可以確定的

經濟利益。

除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外,投保人對因下列事由產生的經濟利益具有保險利益:

(一)物權;

(二)合同;

(三)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險利益圍投保。

第二條(保險利益的時效)財產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

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

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

任。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人身保險合

同訂立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因此影

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三條(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單與其他保險憑證是載有保險合同容的書面文件。

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保險單與符合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形式的其他保險憑

證。

第四條(締約過失責任)財產保險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投保單后,保險人未與時簽

發保險單或者表示拒絕承保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投保人交費與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關系)根據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保險合同

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

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但是約定有交費寬限期的,保險

人對在寬限期間發生的承保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人因以上兩款情形承擔保險責任時,可以從保險賠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險費與相應的

利息。

第六條(保險人的解除權)投保人在財產保險合同成立后未按照約定交納全部或者部

分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未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支

付保險人開始承擔責任時至合同解除前期間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解除合同時的通知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一方依據保險法和本解釋

主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保險合同自通知書送達對方時解除。

協議解除的,保險合同自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時解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第八條(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容的說明義務)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的規定,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容時,應當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為限,但是可以

根據投保人的投保經驗作不同程度的解釋。

第九條(如實告知的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僅限于保

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項。

保險人設計的投保單和風險詢問表,視為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書面形式。

告知義務的履行限于保險合同成立前。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義

務的,保險人沒有異議的,保險人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第十條(未告知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影響)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嚴重影響”,

是指未告知的事項為發生保險事故主要的、決定性的原因。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投保人

未告知的重大事項引起,可以認定該未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嚴重影響”,保險

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要求)保險法第十八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

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

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

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

保險人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

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不因其他分支機構已與該投保人訂立有

同類保險合同而可以不履行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二條(保證條款)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五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

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時,保險人可以自被保險人違反保

證條款之時解除保險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或者免除保險責任或者

減輕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諾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或者保持某種狀況的容

視為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受該保險合同中保證條款約

束。但是,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有過錯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對保證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中約定有關保證條款的,保險人應

當參照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

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可轉讓保險單的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以外的保險單和非人壽保險單

的轉讓,未經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不應當認定轉讓有效。

第十五條(出險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在合

理的時間通知保險人,即履行了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與時通知”義務。未與

時通知的,不影響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以未與時為由不

承擔責任的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提供資料的圍)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明和資料包括:保險

協議、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已支付保險費憑證、保險財產證明、被保險人身份的證明、

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索賠請求書。合同另有約定,

依約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提供前款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文件,保險人應當通知其

補充。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保險人預付賠款的期限從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資

料完整之日起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前款規定的文件或者合同約定的文件,確有困難的,

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協議、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已支付保險費憑證滅失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

者受益人可以證明存在保險關系,保險人否認又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投保人、被保

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主。

第十七條(理賠時間要求)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中的“與時”一般為三十日,確有困難

的除外。

第十八條(請求賠款或者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二年”、

“五年”為訴訟時效期間。

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是指依法確定被保險人的民事責任之日。

第十九條(近因)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

失的主應當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第二十條(保險合同的解釋)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

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即按保險合同的

有關詞句、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與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則予以認定:

(一)書面約定與口頭約定不一致時的,以書面約定為準;

(二)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

容為準;

(三)特約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特約條款為準;

(四)保險合同的條款容因記載方式或者時間不一致的,按照“批單”優于“正文”、

“后批注”優于“前批注”、“加貼批注”優于“正文批注”、“手寫”優于“打印”的規則解

釋。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仍然有兩種以上理解的,應當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

釋,但是投保方擬定保險合同的,應當作有利于接受方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超出經營圍的合同無效)保險人違反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超出核

定的業務圍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與相應的利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除退

還收取的保險費外,還應當在保險金額圍賠償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得利益

的損失;或者在非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圍賠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投保人明知保險人超出核定的業務圍從事保險業務仍然投保的,承保損失發生前,投

保人只能要求保險人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承擔不超過約定保險金額一半的

責任。

第二十二條(依據未經報批的保險條款、費率而訂立的合同無效)保險人制定的保險

條款和保險費率未按照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合同無效。

第二十三條(法律的修改對合同的影響)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法律的修改影響保險

合同容的,修改的容有利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適用修改后的法律;不利于被保險

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原約定繼續有效。

二、財產保險合同

(一)一般財產保險合同

第二十四條(保險標的的轉讓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中“轉讓”

是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的轉移。但是被保險人轉讓保險標的但未實際交付的,保險合同繼續

有效。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轉讓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未經保險人同意變更

相關事項的,保險合同從轉讓之日起終止,同時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保險費。但是,該條第

一款中“保險人不同意繼續承保”規定不適用于法定強制保險。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對與危險程度增加無關因素引起的保險事故應承擔保險責任)在

合同有效期,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對與保險標的危

險程度增加無關的因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應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不得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七

條的規定以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六條(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

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

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地的市場

價格確定。沒有市場價格的,可以依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七條(代位權訴訟)保險人因行使代位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保險人為原

告,第三者為被告,被保險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

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者造成的全部損失的,被保險人可以向第三者請

求賠償;保險人同時起訴的,作為共同原告。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被保險人的損失優先賠償。

第二十八條(代位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與

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期間一樣。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訴訟義務)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

事故的,保險人可以按照約定要求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先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保險人不得以

被保險人未起訴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不起訴影響追償權的行使,依照保險法第

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處理。

(過錯的含義)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中的“過錯”,限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

過失。

第三十條(保險代位權的相對人限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于被保險人是自然人

的,應當依據保險法四十七條的規定,認定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近親屬和與其共同生活

的其他親屬。

沒有親屬關系但在同一家庭長期共同生活的人視為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家庭成員。

第三十一條(責任保險人的訴訟主體)在第三者起訴被保險人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列為第三人。

第三十二條(責任保險的圍)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中規定的“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

費用。

(二)商業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三十三條(商業信用保險)商業信用保險合同是由保險人承保權利人因債務人破產、

解散、政府行為等引起的非正常商業信用風險的保險。

商業信用保險合同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

商業信用保險的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商業信用損失后,有權依照合同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四條(保證保險性質與當事人)保證保險合同是為保證合同債務的履行而訂立

的合同,具有擔保合同性質。

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權利人(債權人、受益人),投保人

(合同的債務人、被保證保險人)。

第三十五條(保險人的追償權)投保人違反約定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人按照

保證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后,有權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償。

第三十六條(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

適用保險法;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擔保法。

第三十七條(物的擔保優先)同一合同債務既投保保證保險,又設定物的擔保,權利

人根據物的擔保仍不能滿足債權的實現時,可以請求保險人承擔保證保險責任。

第三十八條(保險合同與基礎合同效力關系)基于無效的合同而訂立的保證保險合同

無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明知合同無效而承保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訴訟當事人)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之間的合同起訴投保人

的,不得將保險人列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險事故發生后,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系起

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三、人身保險合同

第四十條(無爭議條款的適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保險人未行使保險法第十

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但是合同已經終止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壽險保單的轉讓)人壽保險的保險單,投保人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可以轉讓或者質押。但是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投保人、受讓人或質押權人在保險單轉讓或者質押轉讓協議簽訂后未通知保險人的,保

險人可以只對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質押權人在其享有的債權圍,要求按照合同行使優先于受益人對保險金或者保險單

現金價值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四十二條(保險人的審查義務)保險人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經被保險

人書面同意負有合理的審查義務。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保險人應

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被保險人、受益人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分

別為不同的人時,投保人不再繼續交納保險費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被保險人、

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補交保險費、恢復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保險人、受益人承擔交納保險費義務的,可以依法行使投保人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父母一方享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保險合同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夫妻

離婚后,作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對方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離婚后對保險的處理)人民法院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后,夫妻又離

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與保險的糾紛:

(一)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

值的一半的補償。

(二)一方為投保人,對方或其親屬為受益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

維持合同效力的請求,但該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

第四十六條(體檢與告知)被保險人應保險人的要求到指定的單位進行體檢,保險人

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與投保人的告知不符或者體檢單位未將體檢結果告知保險人仍然承

保的,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保人未

如實告的事實屬未體檢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異議期限的性質)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二年”為不變期間。

第四十八條(未指定受益人的另一種情況)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欄中只填寫“法定”

字樣,視為未指定受益人。

(職工為受益人的推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其職工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未指定受

益人的,推定職工為受益人。

第四十九條(團單)團體人身保險合同是法人與其他組織基于勞動關系、雇用關系或

其他法律關系,以其職工、雇員或其管理對象作為被保險人而訂立的團體人身保險合同。

團體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但保

險費實際上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除外。

團體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與受益人的指定必須以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為條件,但以被保

險人或其近親屬為受益人的除外。

被保險人離開原單位時,對請求將團體人身保險中涉與自己的部分變個體保險單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團體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職工不得將涉與自己的部分轉變為個人保險單

的除外。

第五十條(手續費的承擔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九條、六十九條中規定的手續費數額,

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未明確約定的,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承擔合理的手續費的要求應

予支持。

第五十一條(死亡順序的確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不能確定死

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

第五十二條(對個別受益人先死亡的受益份額的處理)保險合同指定多個受益人的,

其中一個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對該受益人

應得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

第五十三條(對個別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份額的處理)保險合同指定多個受益人

的,其中某一個受益人因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原故喪失受益權的,不影響其他受

益人的受益權。該受益人應得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

第五十四條(自殺的例外)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自殺后,保險人不得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拒絕給

付保險金。

已滿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