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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犯罪被害人理論犯罪被害人理論沉默的羔羊沉默的羔羊1982年美國關于犯罪被害人的總統特別工作小組的最終報告寫到:“在美國發生了一些危險的事:犯罪已經使我們所有人都成為了被害人。對犯罪危險的認識影響了我們思考問題的方式,對我們住在何處,去往何處,買什么東西,怎樣教育孩子,以及我們年老后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影響。人們意識的邊緣隱藏著暴力犯罪的幽靈,以及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沒有受到警告的情況下遭襲、致殘,或被劫、被殺。”1982年美國關于犯罪被害人的總統特別工作小組的最終報告寫到傳統犯罪學側重研究犯罪人,而忽視了對其對立面的被害人的研究。自上個世紀中葉,鑒于德國納粹在戰爭中對于被占領地區人民的迫害,特別是對于猶太人的種族滅絕造成數以千萬計的被害人這一殘酷現實,犯罪學開始關注被害與被害人問題。于是一門新的學科從犯罪學中分離出來——被害人學的誕生。傳統犯罪學側重研究犯罪人,而忽視了對其對立面的被害人的研究。第一章犯罪被害人學概述第一章犯罪被害人學概述第一節犯罪被害人學的研究對象與作用一、犯罪被害人學的概念(一)有關犯罪被害人學定義的不同觀點犯罪被害人學就是研究犯罪被害人的科學。1、安德魯·卡曼(AndrewKarmen):犯罪被害人學,是一門對人們因犯罪活動而遭受的人身、情感和經濟傷害的科學研究。2、世界被害者協會:犯罪被害人學,是研究刑事被害程度、特征以及原因,對卷入被害中的個體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就此所帶來的社會反應,尤其是警察、司法體系以及志愿者和專業人士對此的反應的科學。第一節犯罪被害人學的研究對象與作用一、犯罪被害人學的概念3、馬文·E·沃爾夫岡:被害人學是研究被害人及其被害過程、原因和結果的科學;被害人學還研究個體和團體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社會影響,這種不公正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很多社會問題。4、許福生:被害人學,是以科學的方法,研究被害現象、被害原因及危險情境,并提供被害補償、被害保護及被害預防對策的學問。5、大谷實:被害人學,是以科學地探討犯罪發生時,被害人起著什么樣的作用、被害人的態度與誘發犯罪之間有什么樣的關系、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處于什么樣的關系等為目的的學問。3、馬文·E·沃爾夫岡:被害人學是研究被害人及其被害過程、原(二)我國學者對犯罪被害人學的界定被害人學是研究犯罪被害現象、被害性、被害預防、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以及被害援助的一門科學。(二)我國學者對犯罪被害人學的界定二、犯罪被害人學的研究對象(一)被害現象(二)被害性(三)被害預防(四)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五)被害援助二、犯罪被害人學的研究對象三、犯罪被害人學的作用(一)有助于犯罪黑數問題的解決(二)有助于完整掌握犯罪現象(三)有助于全面而深入的理解犯罪原因(四)有助于建立完善的犯罪預防體系(五)有助于促進刑事司法的發展(六)有助于社會有效地提供被害援助三、犯罪被害人學的作用第二節被害調查一、被害調查概述(一)被害調查的概念1、三種犯罪調查方法犯罪人調查、自我陳述調查、被害調查2、被害調查的含義第二節被害調查一、被害調查概述(二)被害調查的歷史沿革1、1966年:根據“美國總統執法與行政委員會”的倡議,在華盛頓、波士頓、芝加哥進行了犯罪被害人試調查。2、1973年:美國開始全國性被害人調查。3、1991年:美國政府將被害調查正式命名為《全國犯罪被害調查》(TheNationalCrimeVictimizationSurvey,NCVS)。(二)被害調查的歷史沿革4、20世紀70年代后:英國、荷蘭、以色列、香港、加拿大、芬蘭、匈牙利、瑞典、瑞士、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也開始進行犯罪被害調查。5、1989年:聯合國組織了首次國際性被害人調查(TheInternationalCrimeVictimSurvey,Icvs)。參加國有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法國、德國、瑞士、芬蘭、荷蘭、挪威、西班牙和比利時。6、1992年:聯合國開展了第二次《國際被害調查》,此次調查有3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4、20世紀70年代后:英國、荷蘭、以色列、香港、加拿大、芬7、1994年:中國首次參與《國際被害調查》,這也是中國第一次開展被害調查。該調查的組織單位是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樣本為北京市2000位居民。8、1996-1997年:聯合國開展了第三次《國際被害調查》。9、2000年:聯合國開展了第四次《國際被害調查》。7、1994年:中國首次參與《國際被害調查》,這也是中國第一(三)被害調查的意義1、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全面的素材2、為犯罪和被害問題的本土研究提供詳實的實證資料3、為犯罪問題的國際性研究做貢獻(三)被害調查的意義二、被害調查的方法與步驟(一)被害調查的方法(二)被害調查的步驟二、被害調查的方法與步驟三、被害調查的案件類型與內容(一)被害調查的案件類型1、美國《全國犯罪被害調查》和聯合國《國際被害調查》的案件類型2、選取被害調查案件的標準以及我國應調查的案件類型三、被害調查的案件類型與內容(二)被害調查的內容1、特定時空范圍內犯罪現象的反映形式。犯罪數量、犯罪類型結構、犯罪人的客觀特征、犯罪的組織形式、犯罪方式2、特定時空范圍內的犯罪被害數量、被害率以及被害重傷率和被害死亡率。3、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被害人的人口統計學特征、生活方式特征和人格特征以及被害人被害時和被害后的反應。(二)被害調查的內容4、特定時空條件下犯罪被害現象的時空分布特征。5、被害后果。6、公眾對警察機關的信任程度及報案態度,并檢測警察機關的工作方法及效率。7、公眾安全感。4、特定時空條件下犯罪被害現象的時空分布特征。8、公眾對具體犯罪類型和刑罰的態度。9、公眾對犯罪預防措施和被害服務的主觀感受。10、社會公眾所采取的自我防范犯罪的措施及有效性。8、公眾對具體犯罪類型和刑罰的態度。附:美國國家犯罪被害調查NCVS(NationalVictimizationSurvey)英國犯罪調查BCS(BritishCrimeSurvey)聯合國國際犯罪被害調查ICVS(InternationalCrimeVictimsSurvey)歐盟國際犯罪調查EUICS(EuropeanUnionInternationalCrimeSurvey)附:美國國家犯罪被害調查NCVS(NationalVic第二章犯罪學的歷史發展和學科定位第二章犯罪學的歷史發展和學科定位第一節犯罪被害人學產生的歷史背景一、犯罪被害人產生的歷史背景犯罪被害人學產生的宏觀背景是犯罪被害人地位的變遷的結果。隨著社會形態和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被害人的地位在歷史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1、作為刑罰執行者的被害人——原始社會中,血親復仇和血族復仇以及后來的同態復仇和贖罪,都是由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直接實施第一節犯罪被害人學產生的歷史背景一、犯罪被害人產生的歷史2、作為犯罪起訴者的被害人——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被害人享有很大的權利,處于犯罪起訴者的地位。3、逐漸被遺忘的被害人——近現代刑法理論中,被害人的權利不斷的萎縮,被害人本身越來越不受重視。國家成立了專門的犯罪追訴機構,罪犯是否受到追訴不再取決于被害人的意志。4、再度引起重視的被害人——二戰以后,被害人在各國又開始重新受到重視。2、作為犯罪起訴者的被害人——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被害人享二、犯罪被害人學在西方國家的產生與發展(一)學科產生之前的相關研究1、德國犯罪學家漢斯?馮?亨梯1925年

與費林斯達合著《亂倫研究》,分析了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犯罪發生過程中的互動關系1941年

《論犯罪人與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二、犯罪被害人學在西方國家的產生與發展2、瑞士學者克萊歷克1926年

發表了對高明詐騙犯的研究結論

詐騙犯罪中的被害人以軟弱、愚蠢、貪利者居多,他們對犯罪的成功與否起著很大作用3、美國犯罪學家H?薩瑟蘭1937年

《職業盜竊》、《犯罪學原理》

論述了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犯罪人如何考察、利用這種關系,以及被害人更關心被害物品的歸還與索取,而非犯罪人接受處罰2、瑞士學者克萊歷克4、雷斯納1938年

《謀殺者及其被害者》

從犯罪心理學角度,對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個人屬性和相互關系進行了詳細分析5、以色列法學家本杰明?門德爾松1940年

《犯罪學上的強奸》

不僅指出抵抗強奸的可能性,而且分析了強奸得逞的原因(他可能包括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體力上的對比、被害人在被害時陷入喪失意識的狀態、恐懼反應、被害人的性激情、放縱的生活方式等)4、雷斯納6、埃克瑟在分析犯罪時,被害人的行為狀況在多種情況下都是特別重要的因素。犯罪是由加害人的性格態度以及具有某種特征的被害人構成。(二)犯罪被害人學初創階段1947年

本杰明?門德爾松

《被害人學---生物、心理、社會學的一門新科學》講座1948年

馮?亨梯

《犯罪人及其被害人》6、埃克瑟1949年

美國精神病醫生沃斯姆第一次在其著作《揭示暴力》中使用“被害人學”一詞1954年

亨利?艾倫伯格

《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心理關系》1956年

本杰明?門德爾松

《被害人學:跨生理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的新學科》1958年

美國犯罪學家沃爾夫岡出版《殺人模式》一書,提出“被害人促進”的概念1949年美國精神病醫生沃斯姆第一次在其著作《揭示暴(三)犯罪被害人學的發展1.1963年,新西蘭通過了第一部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法律2.1965年,加利福尼亞通過了被害人賠償法3.1973年,第一屆國際被害人學的研討會召開4.1976年,第二屆國際被害人研討會召開(三)犯罪被害人學的發展第二節被害人學的學科定位一、被害人學的產生及其學科定位的宿疑1、犯罪中心主義的反思以及被害人學的產生現代刑事學科理論體系,含犯罪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刑事政策學等,是以犯罪為中心構建起來的學科群。各學科聯系的主線即犯罪。這一階段刑事學科理論的研究以犯罪為出發點和歸宿,即幾乎所有的研究都圍繞犯罪者及其行為來進行。這就是所謂的刑事學科理論體系的“犯罪中心主義”。第二節被害人學的學科定位一、被害人學的產生及其學科定位的傳統意義上而言,“被害人”是被動的、值得同情的對象物,但未從犯罪原因上認識其意義,但也有例外,如:殺人案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的關系(同樣是兇殺案件,被害人死狀各不相同;拒絕方式的激烈與否);詐騙案件中,被害人的貪婪無知;性犯罪案件中,女性的著裝、舉止等。“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方向是指以犯罪被害人為中心,探討被害發生的原因、如何開展被害預防的研究方向。傳統意義上而言,“被害人”是被動的、值得同情的對象物,但未從被害人問題的專門研究始于20世紀20年代,并且在20世紀50年代末創立了犯罪學的分支學科——犯罪被害人學。不過,學者們注意到被害人在犯罪發生中的作用和責任的時間卻比較早,如19世紀20年代,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在其著作中就有所涉及,其《著名的犯罪記敘》一書記載了1817年德國的一起殺父案件。被害人問題的專門研究始于20世紀20年代,并且在20世紀501915年,奧地利作家在寫了《殺手無罪、被害人有罪》的文章,明確提出犯罪被害人的責任問題。率先對現代刑事學科理論體系進行反思的學者中,有兩位不可不提:即耶路撒冷的律師本杰民·門德爾松(BenjaminMendelsohn)和德國犯罪學家漢斯·馮·亨蒂(HansvonHentig,1887—1974)。1915年,奧地利作家在寫了《殺手無罪、被害人有罪》的文章,2、被害人學與犯罪學之間關系的學界爭議——一個理論宿疑該問題肇始于被害人學誕生之初,且至今懸而未決。在西方,門德爾松堅持被害人學是一門獨立于犯罪學的學科;而亨蒂和艾倫伯格則認為被害人學是犯罪學的一門重要分支學科。2、被害人學與犯罪學之間關系的學界爭議——一個理論宿疑二、被容人學與犯罪學之間關系的發展變化辯證被害人學(Victimology)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基本階段:即犯罪被害人學、被害者學和(刑事)被害學,與此相對應,被害人學和犯罪學之間的關系也可大致分為分支學科、交叉學科和(對應)獨立學科等三個階段。二、被容人學與犯罪學之間關系的發展變化辯證1、產生階段

犯罪被害人學——犯罪學的分支學科眾所周知,被害人學脫胎于犯罪學的理論結構之中。在產生初期,被害人學所主要關注的理論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犯罪人和被害人的關系問題。1、產生階段犯罪被害人學——犯罪學的分支學科其二,被害人心理問題。其三,幾類典型的被害人及其有責性。2、發展階段

被害者學——犯罪學的交叉學科被害人學產生之后,在一批學者的不懈探索和大力推動之下,被害人學的研究取得了多方面、多維度的發展,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二,被害人心理問題。其一,被害人學發展階段的首要方面即對象范圍的擴展:有關的學者曾試圖將被害人學的對象范圍,即被害人的范圍,進行擴展;其二,被害人責任或過錯問題的研究:其三,被害補償的理論根據問題:被害補償,專就刑事被害而言,即指當刑事被害者得不到犯罪者的有效賠償時,由社會及國家給予相應補償的間題。其中的核心問題,即被害補償的理論根據問題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其一,被害人學發展階段的首要方面即對象范圍的擴展:有關的學者3、成熟階段——被害學階段——犯罪學的對應、獨立學科(1)被害人學的現行理論構架現行被害人學的基本理論構架做以下幾方面的推演及歸納:其一,被害人學概論。其二,被害現象論。其三,被害原因論。其四,被害對策論。3、成熟階段——被害學階段——犯罪學的對應、獨立學科(2)被害行為論被害行為,即招致被害的社會行為。三、被害學與犯罪學之間關系的整體宏觀辯證及其學科整合展望——刑事事實學(2)被害行為論第三章被害人與被害現象第三章被害人與被害現象第一節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或者受害人,是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即危害結果的擔受者。在被害人學上,這一定義包含下列四種含義:首先,被害人是遭受了一定的損失或損害者。其次,被害人是危害結果的直接或間接受害者。再次,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侵害對象或者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的主體。最后,從外延來說,既然肯定被害人危害結果的承擔者,則一切遭受犯罪侵害而承擔危害結果的“人”,均屬被害人。第一節被害人一、被害人的概念二、被害人分類(一)無責性被害人與有責性被害人根據被害人責任的有無及其程度進行的劃分。無責性被害人,又稱無過錯被害人,無辜的被害人,純粹的被害人、理想的被害人或典型的被害人,是指對于使自己受害的犯罪行為的發生沒有任何法律或道義責任而純粹被害者。二、被害人分類有責性被害人,又稱有過錯被害人或有罪性被害人,是指那些本身實施了違法行為或違悖道德、違反紀律或其他社會生活規范行為或過失行為,而這些行為的實施與侵害者犯罪行為的發生之間具有一定的直接關系者。有責性被害人,又稱有過錯被害人或有罪性被害人,是指那些本身實(二)既然的被害人與潛在的被害人根據被害人是否被害進行的劃分。既然的被害人是指已經遭受侵害、被害已成事實的危害結果的承受者。潛在的被害人又稱狀態性被害人、生來性被害人,是指已經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因而具有受害的現實可能,但尚未真實被害者。(二)既然的被害人與潛在的被害人(三)自愿性被害人與被迫性被害人根據被害人對于被害的意愿進行的劃分。所謂自愿性被害人,是指那些認為被害并不違背自己的意愿,甚至屬于正中下懷,求之不得之事的被害人。有兩類,一是有阿貝魯綜合癥者。阿貝魯是圣經中的人物,自認為常有好運而產生模糊的罪責感。具有罪責感的人為了求得心理解脫,會心甘情愿的被害。(三)自愿性被害人與被迫性被害人另一類是具有受虐傾向者。這類被害人刻意追求被害,通過承擔被害而獲得心理或生理的愉悅。如性變態患者。另一類是具有受虐傾向者。這類被害人刻意追求被害,通過承擔被害(四)機會性被害人與狀態性被害人根據被害人被害傾向性的有無進行的劃分。機會性被害人是指并非因為自身的性格、素質或行為的某些特點或傾向而受害,而是純粹因為某種偶然的突發的不幸事件而被害者。所謂“飛來橫禍”。狀態性被害人,即潛在的被害人。(四)機會性被害人與狀態性被害人(五)真實的被害人與虛假的被害人根據被害人被害的真偽進行的劃分。所謂真實的被害人,是指確實受到犯罪侵害并因此而成為一定損失或損害的承受者。依其被害的顯隱程度,又可分為顯性型與隱性型。所謂虛假的被害人,是指基于某種目的,故意慌稱或誤稱自己被害,而實際并未受到任何損害者。分為惡意型或善意型兩類。(五)真實的被害人與虛假的被害人(六)暴君型被害人、抑郁的被害人和生物生理的被害人根據被害人的人格或個性的傾向性,進行的劃分。暴君型被害人是指個性暴躁、權力欲極強并因此而招致被害者。抑郁型被害人是指具有抑郁傾向,甚至患有抑郁癥并因此而受害者。這種人的被害與其抑郁的精神狀態具有直接關系。生物生理性被害人,是指因其生物生理特征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侵害的被害人。(六)暴君型被害人、抑郁的被害人和生物生理的被害人(七)共同被害人與獨立被害人根據被害人的彼此聯結程度進行的劃分。共同被害人,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因同一犯罪或事件而直接共同受害的被害人群體。二是因與直接受害者具有某種利害關系,從而間接受害者。獨立被害人或個體被害人,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或事件所侵害,并且沒有因此而產生間接被害人的單獨的被害人。(七)共同被害人與獨立被害人(八)復合被害人和單一被害人根據被害人所承受的被害現象的個數進行的劃分。復合被害人,是指“復合被害”的承受者。一是指從橫向上指被害人同時遭受兩種以上不同性質或類型的侵害,因而受了多重被害結果。二是從縱向上指對于被害人的一種侵害行為導致多方面的連鎖被害反應,諸被害反應隨被害現象的發生而同時或遞次發生。單一被害人,是指未遭受“復合被害”和“再度被害”,只承受了一種損失或損害者。(八)復合被害人和單一被害人(九)老年被害人與女性被害人根據被害人的年齡和性別進行的劃分。(十)人為環境的被害人、技術環境的被害人、社會環境的被害人第一種情況諸如:大氣污染、水土流失或生化制品以及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承受者。這類被害人是具有相當數量成員的社會群體。第二種情況如: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工業事故的被害人、電子計算機事故的被害人。(九)老年被害人與女性被害人第三種情況諸如:獨裁政治、壟斷資本、色情文化、種族歧視、文化沖突、戰爭暴行、經濟危機和懲罰式的教育等。所謂貧窮的被害人,通常是指遭受低薪、失業等社會貧困階層的成員。貧窮的被害人也是廣義的社會環境的被害人的一種。第三種情況諸如:獨裁政治、壟斷資本、色情文化、種族歧視、文化(十一)依被害人與加害人關系分類依照犯罪行為發生前,被害人與加害人是否相識,可以分為不相識加害人、相識加害人和搭識加害人。所謂的不相識被害人,就是指在被害事實發生前,被害人與加害人相互不認識,不存在心理和行為上的糾葛,完全是因偶然機會而招致被害者。(十一)依被害人與加害人關系分類所謂相識被害人,即指在被害事實發生前,被害人與加害人是相認識的,在心理和行為上往往存在著糾葛而招致被害者。所謂搭識被害人,就是指被害人與加害人原本不相識,但加害者出于犯罪之需要,有意在實施犯罪行為前臨時與被害人發生正面接觸,進而實施侵害。所謂相識被害人,即指在被害事實發生前,被害人與加害人是相認識三、被害人責任的種類(一)助成犯罪助成犯罪是指被害人非故意地為犯罪人實施和完成犯罪提供了機會,創造了條件,結果犯罪人輕易的就完成了犯罪。被害人的助成作用不是犯罪的根源,但它對犯罪起了催化劑的作用。三、被害人責任的種類(二)促成或激起犯罪被害人促成或激起犯罪的情況一般發生在暴力案件中。在被害人促成或激起犯罪的情況下,被害人的特點與犯罪人很相似,被害人的責任比無辜的或助成的被害人的責任都要大。(二)促成或激起犯罪第四節犯罪被害人的特征一、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及其意義1.被害人的特征是指被害人群在人口統計學變量和行為方面的區別于其他群體的顯著特點。2.通過對于被害人特征的研究能夠勾畫出被害人的輪廓,確定易被害群體,以便于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及時地向這一群體提供各種形式的保護,防止他們再次被侵害,減少公民個人和社會因為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的各種損失。第四節犯罪被害人的特征一、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及其意義3.通過對于被害人特征的研究,確定容易被侵犯的人群,并使這種知識在人民之間傳播,可以使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哪些因素容易導致自己受到侵害,進而對于自己的行為加以改進。3.通過對于被害人特征的研究,確定容易被侵犯的人群,并使這種二、犯罪被害人特征的分類(一)客觀性特征被害人自身的人口統計學特征、財產狀況等客觀條件及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等因素。(二)主觀性特征被害人本身在心理、行為方面存在的那些容易導致被害的因素等。二、犯罪被害人特征的分類(三)誘發性特征在被害人方面存在的引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從而使自己受害的行為因素,多指被害人方面在被害之前針對后來的犯罪人實施的挑釁性或者誘惑性的行為。(四)易感性特征被害人自身在心理和行為方面具有的、處于無意識狀態的,容易被犯罪人引入被害境遇而使自己成為犯罪人加害對象的因素。易感性特征主要是吸引犯罪人加害自己。(三)誘發性特征三、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互動性、可責性(一)特征一:被害性——首要基本特征指遭受某些社會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損害的所有各類被害人的共同特征。被害性的概念由以色列律師、被害人學鼻祖之一的本杰明·門德爾松提出。三、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互動性、可責性1、如何認識被害人的被害性在我們看來,被害性問題研究,應當把握四點:一是犯罪行為是造成被害的根本原因。二是犯罪人與被害人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要正確認識被害人的被害性問題。1、如何認識被害人的被害性三是研究被害性問題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預防被害,而不是為罪犯開脫罪責,更不是要去譴責被害人。四是某些犯罪發生的場合,被害人有一定過錯,暴戾型的父母或某一家庭成員,由于對兒女或其他家庭成員經常施暴和虐待,結果被受虐待的兒女或另一家庭成員重傷害或殺害。這類被害人顯然是有過錯或有罪的。三是研究被害性問題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預防被害,而不是為罪犯開五是有些被害人本身的行為成為自己被害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首先對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由于其犯罪行為的被害人的防衛過當,結果使自己變為被害人,即由原來的加害人變為被害人。在這里,被害人原來的行為本身已超越了一般被害性的范圍,成為自己被害的原因。五是有些被害人本身的行為成為自己被害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被2、什么是被害性(1)被害傾向性因自身內在或外在、心理或生理方面存在某些致害因素而導致具有一種使自己容易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趨勢。2、什么是被害性(2)被害易感性對被害狀態、被害情景所具有的一種無意識的順應性。(詐騙中,被害人接受加害人拋出的優惠條件或好處等“誘餌”并步步相隨進入被詐騙的境地;強奸案件中被害女性不慎重地與犯罪人交談、深談以及無意識地跟隨犯罪人從認識接觸現場走向易于強奸的犯罪現場等)具有被害易感性者往往不止一次被害,其本身同時具有重復被害的傾向,并導致其成為“習慣性被害人”。(2)被害易感性(3)被害誘發性被害人的言論、行為、狀態等對犯罪人形成、強化和實施其犯罪意圖起著誘發、推動作用,從而導致被害發生。(過激的言論、挑釁的行為、不加防范的資產等,在激情犯罪與防衛過當中表現)(3)被害誘發性(4)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心理和氣質上對于自身被害角色的認同和容忍。被害的受容性具體又可以分為下列數種:第一種是預先認同型,這是指某些被害人對自身被害角色在被害前就預先認同的情形,也即某些被害人在被害前就持有一種將被害人角色自我內化的傾向,進而在被害后對既成被害事實持認同或容忍的態度。這實際上是以先入為主、期然而然、事后又加以自我安慰的虛飾心理來對待自己的被害。(4)被害的受容性第二種是長期容忍型,這是指某些長期重復被害的“習慣性被害人”對自己的被害加以長期容忍的情形,其特點是對自己的長期重復被害產生出一種習以為常不以為害的心理,處于麻木不仁、無知無覺、甚至視被害為當然的心理狀態。第三種是處境容忍型,這是指某些被害人在十分不利的處境下對自己遭受的侵害被迫隱忍的情形。第二種是長期容忍型,這是指某些長期重復被害的“習慣性被害人”第四種是自覺容忍型,即因顧及名譽受損或既得利益的喪失而自愿隱忍與受容。第五種被迫容忍型,即迫于屢次控告無人受理的困境而忍辱含垢,或懾于犯罪分子的淫威而不敢反抗,被迫就范等。如弱女子遭歹徒持刀攔截,無力反抗,聽任凌辱;有的人被犯罪分子抓住把柄,不得不屈從犯罪分子的意志。第四種是自覺容忍型,即因顧及名譽受損或既得利益的喪失而自愿隱(二)特征二:互動性“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與犯罪人之間具有互動性”的簡稱,具體指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與犯罪人之間所存在的一種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甚至相互轉化的互動關系特性。在犯罪形成過程中,被害人并不完全消極被動的,它與犯罪人之間是一種典型的沖突性互動關系,或者是一種“互補的合作關系”。對于最終被害結果,被害人在整個被害過程中并非處于被動、消極地位,他同樣起著促進或者阻止被害結果產生的作用。(二)特征二:互動性(三)特征三——可責性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如輕佻、疏忽甚至誘引、挑釁等態度和行為促使了被害的發生,從而對被害負有一定倫理、道德責任或法律責任,并應受到一定譴責。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大多具有應當受譴責的責任;過失性的致害因素往往具有可以被指責的余地;意外或正常情況下的致害因素一般不具有可責性。(三)特征三——可責性總之,一般來說,被害性、互動性和可責性,是被害人共同或者特別具有的基本特征,是客觀而理智地認識被害和評價被害人,從而客觀而公正的認識和評價犯罪與犯罪人,提出合乎實際的科學的預防被害與預防犯罪對策的基本依據。總之,一般來說,被害性、互動性和可責性,是被害人共同或者特別第三節被害現象概述一、被害現象的概念被害現象是指特定時空條件下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現出來的、與犯罪發生有關的外部形態和聯系的總和、概括與抽象。第三節被害現象概述一、被害現象的概念二、被害指標(一)被害指標的概念被害指標是指用來反映被害人、被害事件總體數量狀況的基本概念。1、客觀被害指標:是指反映客觀被害現象的指標,如被害數量、被害率、區別被害率、累積風險、被害死亡率、報案率等;二、被害指標2、主觀被害指標:是指反映被害人主觀感受的指標,如社會安全感、被害人對刑事司法體系的信任度、被害人對刑罰和被害服務的態度、被害人對與之相關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態度等。2、主觀被害指標:是指反映被害人主觀感受的指標,如社會安全感(二)被害數量和被害率被害數量,是指一定時空內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特定被害人的總數。被害率,是指特定被害人在一定時空內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數量與該類對象總數之比,也成為被害風險。區別被害率是指一定時空內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特定被害人數量與被害人總數之比,其目的是比較不同群體之間被害風險的大小。(二)被害數量和被害率(三)被害重傷率和被害死亡率被害重傷率是指在一定時空內身體、精神受到嚴重傷害的特定被害人的數量與被害人總數之比。被害死亡率,是指在一定時空內因犯罪行為死亡的特定被害人數與被害人總數之比。(三)被害重傷率和被害死亡率(四)被害明數與被害案數被害明數是指已經納入刑事司法統計的被害人數。被害案數,也成為被害黑數,是指已經遭受犯罪侵害,由于各種原因未被納入刑事司法統計的被害人數。(四)被害明數與被害案數第四節被害現象的表現形式一、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統計學特征(一)犯罪被害人的性別特征總體上以男性居多。(二)犯罪被害人的年齡特征18~35歲(三)犯罪被害人的婚姻狀況美國的統計資料顯示,在暴力犯罪中,未婚者的被害率是已婚者的4倍多,是喪偶者的6倍多。我國相關研究顯示,已婚被害人的比例為58%,未婚被害人的比例為42%。第四節被害現象的表現形式一、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統計學特征(四)犯罪被害人的受教育程度在我國,受教育程度與被害風險出現了兩頭小、中間大的特征,即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小學、初中、高中三個層次,其中又以初中文化的群體被害風險最大,小學以下、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群體被害風險較低。(四)犯罪被害人的受教育程度(五)犯罪被害人的職業特征我國大陸、臺灣地區以及西方國家的犯罪被害人的職業特征曾顯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大陸:農民>工人>公司職員>學生>個體戶>無業人員>軍人>公務員臺灣:無業和無固定職業者>工業>商業>自由職業>特種行業(五)犯罪被害人的職業特征(六)犯罪被害人的經濟收入特征根據西方的研究顯示,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經濟收入與被害風險呈反比,即收入越高,被害的可能性越小。(六)犯罪被害人的經濟收入特征二、犯罪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二、犯罪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三、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研究發現,個人暴露于公共場合的頻率與被害風險成正比,也就是說一個人出入于歌舞廳、酒吧等休閑娛樂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時間越多,被害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個人的被害風險和參與家庭活動的多少呈反比。三、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四、犯罪被害的時空分布特征(一)犯罪被害的空間分布特征受害地區殺人傷害強奸搶劫盜竊詐騙平均市區30.527.724.242.245.763.938.7郊區4153.535.442.242.624.139.8城鄉結合部14.36.927.310.89.66.012.7農村14.210.913.14.82.16.08.8四、犯罪被害的時空分布特征受害地區殺人傷害強奸搶劫盜竊詐騙平(二)犯罪被害的時間分布特征季節殺人傷害搶劫強奸盜竊詐騙平均春311820.616.318.224.721.8夏21.54038.355.137.541.138.7秋24.212.112.713.320.513.716.2冬23.329.928.415.323.820.523.3(二)犯罪被害的時間分布特征季節殺人傷害搶劫強奸盜竊詐騙平均時間殺人傷害搶劫強奸盜竊詐騙平均8:00~17:0035.850.638.935.348.892.545.817:00~24:0042.543.644.253.932.92.540.324:00~8:0018.95.016.810.818.32.512.7時間不明2.80.90.1002.51.2時間殺人傷害搶劫強奸盜竊詐騙平均8:00~17:0035.8五、被害后果被害后果,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和引發的反應。(一)被害后果的分類1、根據被害后果與犯罪行為的聯結程度,可分為原生被害后果和派生被害后果。原生被害后果,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損害。派生被害后果,是指由原生被害后果派生、衍化而來的損害,因原生被害后果而與犯罪行為具有間接聯系。五、被害后果2、根據被害后果的數量,被害后果可分為單一被害后果和多重被害后果單一被害后果,是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被害后果僅為一種。多重被害后果,是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被害后果為兩個或兩個以上。2、根據被害后果的數量,被害后果可分為單一被害后果和多重被害3、根據所承受的被害后果對象的不同,被害后果可分為自然人的被害后果和法人的被害后果。4、根據被害后果的內容,被害后果可分為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被害人的身體損害、被害人的精神損害以及被害反應。3、根據所承受的被害后果對象的不同,被害后果可分為自然人的被(二)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三)被害人的身體損害(四)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創傷后應激性障礙(PTSD)(二)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五)被害反應被害反應,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為后常見的心理活動和行為。類型被害人反應盜竊1、感到家里不再是安全場所;2、設法遷居;3、改善家里安全設施;4、因損失財物而難過;5、痛恨竊賊;6、孤立無援;7、警察因無力抓獲竊賊而產生挫折感。(五)被害反應類型被害人反應盜竊1、感到家里不再是安全場所;類型被害人反應搶劫、搶奪1、在街上單獨行走感到恐懼;2、僥幸身體、生命沒有構成傷害;3、體驗死亡的危險;4、懷疑自己對事物的判斷能力;5、擔心失去工作。類型被害人反應搶劫、搶奪1、在街上單獨行走感到恐懼;傷害1、憤怒和苦惱;2、感到面臨死亡危險;3、身體傷害;4、擔心醫療費用;5、失去工作時間;6、怕遭到報復;7、失望(如攻擊者為家庭成員、熟人時)被毆打的婦女1、決心留下或離開;2、擔心財物問題;3、決定告發與否;4、渴望心理咨詢;5、暫時分居避免再遭傷害;6、孤獨感;7、無助感;8、產生心理依賴;9、害怕再被毆打;10、個人失敗感;11、擔心孩子的安危。傷害1、憤怒和苦惱;2、感到面臨死亡危險;被毆打的婦女1、決六、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犯罪中立化現象被害人的非人格化(depersonalizationofthevictim),是指犯罪人不把被害人看作人,而只是當作一個客體,一個滿足其欲望的工具,或者滿足他最深層的潛在需要和欲望的象征的心理活動。六、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犯罪中立化現象中立化技巧(neutralizationtechnique),是指犯罪人否認自己的行為傷害了被害人,從而否認自己的行為違反道德準則,而使心理得以平衡的心理活動。犯罪人通常會利用以下方法從而使犯罪得以中立化:(1)貶損和誹謗被害人;(2)利用被害人的責任;(3)視自己為社會的被害人;(4)文化性的合法被害人。中立化技巧(neutralizationtechnique七、共同被害、再次被害、重復被害和多次被害共同被害,是指因同一犯罪使范圍廣泛的不特定的被害人遭受侵害的現象。再次被害,又稱為再度被害、二次被害,具體是指被害人被害后,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害以及受到的其他社會組織、他人的歧視和不公正待遇。在被害現象中,有的被害人存在著多次反復被害的情形。其中,如果被害人遭受同樣或者類似犯罪侵害的,是重復被害現象;如果被害人遭受不同性質犯罪侵害的,是多次被害現象。七、共同被害、再次被害、重復被害和多次被害八、被害人責任被害人責任,又稱為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導致自身被害的過錯。八、被害人責任九、被害烙印、被害后遺癥、被害盲點癥與被害標簽被害烙印,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后,將這一經歷積淀內化,從而在心理或生理上顯現的短期不易消除的某些癥狀、標志或者特點。被害后遺癥,是指被害事件發生后,被害人因此而在心理、生理和社會方面所產生的持續性不良狀態。九、被害烙印、被害后遺癥、被害盲點癥與被害標簽被害盲點癥是指被害人出于某種迫切的需要和急切的欲望,以致注意力狹窄、判斷力減弱甚至輕度喪失理智,對自己所處的危險或面臨的風險視而不見的一種狀態。被害標簽,指由長期的社會、歷史、文化原因或特定的社會氛圍、被害人的人格傾向等因素綜合互動所形成的,并由社會烙于特定被害人人格乃至人身,旨在標明其被害性的,具有角色模型性質的符號。被害盲點癥是指被害人出于某種迫切的需要和急切的欲望,以致注意第五節不同類型的被害人的人口統計學特征一、犯罪被害人的總體特征被害人的性別分布:男性被害人在被害人的總數中占的比例遠遠超過了女性被害人的年齡分布:犯罪被害人主要集中在18—45歲之間,印證了犯罪被害人多為青少年和中年人的結論。被害人的婚姻狀況: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的調查結果表明絕大多數被害人是未婚者,而我國的調查結果則與他們有所不同,已婚的被害人占了被害人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五節不同類型的被害人的人口統計學特征一、犯罪被害人的總除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強奸罪以及其他性犯罪外,大多數類型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主要為男性,這是中外被害人調查得出的一致結論。據美國有關調查,在嚴重人身傷害犯罪和搶劫罪中,男性被害人幾乎是女性被害人的兩倍。盡管女性對暴力犯罪的恐懼普遍甚于男性,但主要是由于女性對強奸犯罪的恐懼以及對家庭暴力的恐懼,而非由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女性多于男性。男性被害人與女性被害人之間的一個重要差異是,男性更多的是被親屬之外的朋友、相識人或者陌生人所害,女性則更多的是被親友所害。除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強奸罪以及其他性犯罪外,大多數類型犯罪德國的統計資料表明,26.7%的男性被害人是殺人犯的親屬(其中14.3%是殺人犯的丈夫),73.3%的女性被害人是殺人犯的親屬(其中61.5%是殺人犯的妻子);61.2%的男性被害人是殺人犯的熟人,38.8%的女性被害人是殺人犯的熟人;52%的男性被害人是殺人犯不熟悉的其他人,48%的女性被害人是殺人犯不熟悉的其他人。據我國有關犯罪被害人調查,在所有犯罪類型的被害人中總數中,男性被害人占62.8%,女性被害人占37.2%。德國的統計資料表明,26.7%的男性被害人是殺人犯的親屬(其年齡因素在被害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義。據美國在20世紀末的有關調查,青少年人的被害率要高于壯年人的被害率。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集中在12~24歲年齡段的青少年;其中,12~15歲的少年被害率最高,16~19歲的青少年的被害率居于其次,然后,被害率依年齡增高而呈遞減之勢。在盜竊犯罪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被害率最高,然后,被害率依年齡降低而呈下降之勢,35~49歲的壯年人盜竊被害率最低。12~24的青少年,特別容易成為人身傷害犯罪、搶劫以及私人盜竊的被害人。我國有關被害人的調查資料也得出了與之相近的結論,在我國,犯罪被害人主要集中于18~45歲的人群。年齡因素在被害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義。據美國在20世紀末的有關被害人的時空分布被害人的社會階層:低階層的社會成員在犯罪被害人總數中所占的比例遠遠高于他們在社會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多數犯罪一般發生在戶外的隱蔽場所或者是公共場所,在一年中,夏季發生的被害率最多,其次是冬季,秋天所占的比例最少。各種犯罪被害集中于晚上8:00至24:00之間。被害人的時空分布被害人的社會階層:低階層的社會成員在犯罪被害二、殺人犯罪的被害人的特征性別:多為男性、年齡:多數是青年人、婚姻狀況:已婚者的數量高于未婚者、社會階層:被害人多為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和工人、行為特征:被害人的行為中多數存在著誘發性因素等方面二、殺人犯罪的被害人的特征三、傷害犯罪的被害人的特征性別:被害人絕大多數是男性。年齡:被害人多數是青壯年。婚姻狀況:被害人中已婚者高于未婚者。社會階層:被害人多為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和工人。行為特征:被害人多數存在著誘發性因素等方面。三、傷害犯罪的被害人的特征四、強奸犯罪的被害人的特征性別:均為女性;年齡:被害人多為35歲以下的青少年;婚姻狀況:未婚女性占了絕大部分;社會階層:被害人多為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和工人;行為特征:被害人多存在著易感性因素等方面。四、強奸犯罪的被害人的特征五、搶劫犯罪的被害人的特征性別:絕大多數為男性;年齡:被害人多位青壯年;婚姻狀況:已婚者數量高于未婚者;社會階層:仍然是文化程度低的工人和農民占多數;行為特征:被害人多數不存在誘發性因素等方面。五、搶劫犯罪的被害人的特征六、盜竊犯罪的被害人特征性別:被害人多數為男性;年齡:被害人多數為青壯年;婚姻狀況:已婚者的數量遠遠超過未婚者;社會階層:被害人多數為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和工人;行為特征:被害人的行為中多存在著易感性的因素等方面。六、盜竊犯罪的被害人特征七、詐騙犯罪的被害人特征性別:被害人多數為男性、年齡:被害人的總體年齡有所上升,26-35歲和36-45歲兩個年齡最多、婚姻狀況:被害人中已婚者的比例最高、社會階層:被害人的文化程度一般比較高、行為特征:被害人行為中存在著明顯的易感性因素,一是貪利,二是利令智昏等方面七、詐騙犯罪的被害人特征第六節被害人與犯罪人的特征比較一、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性別比較從總體上來看,女性既不容易犯罪,也不容易被害。無論是犯罪人還是被害人,男性所占的比例都高于女性。第六節被害人與犯罪人的特征比較一、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性別二、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年齡比較從總體上看,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年齡大多集中于18-25歲和26-35歲之間。二、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年齡比較三、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婚姻狀況比較從總體上看,已婚者在被害人中所占的比重高于他們在犯罪人中所占的比重三、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婚姻狀況比較四、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文化程度比較從總體上看,初中文化水平的成員犯罪和被害的比例都很高四、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文化程度比較五、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職業比較從總體上看,多數職業在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分布都比較均勻,只有無業人員在犯罪人中所占的比重遠遠高于他們在被害人中所占的比例,農民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中所占的比例都居第一,工人在兩者中的比重都居第一。五、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職業比較第四章犯罪被害人學理論第四章犯罪被害人學理論第一節被害性理論一、個人被害因素理論美國被害學家斯帕克斯和培諾創立并發展了個人被害因素理論。該理論針對某些個人或團體重復被害加以研究,指出有些人和團體之所以會重復被害,是因為它具有被害傾向,即具有許多導致被害的因素,如個人特性、社會情境、居住環境及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等。第一節被害性理論一、個人被害因素理論這些被害因素具體表現為八個方面:1、促成或挑釁因素。促成是指被害人首先攻擊一個具有犯罪動機的人。挑釁是指因被害人向守法者進行攻擊,使之受到刺激而反向攻擊。此處被害人的攻擊并沒有嚴重到犯罪的程度,可能僅僅是冷嘲熱諷、假裝攻擊等,便引發了犯罪人的反向攻擊。促成或挑釁引發的案件多數是殺人案、搶劫案、傷害案和強奸案等具有暴力性質的案件。這些被害因素具體表現為八個方面:2、加害因素。加害是指被害人積極主動的對另一方實施犯罪行為,使對方明顯感覺到其身體或財產正在遭受損失,導致對方對其實施加害行為。比如長期虐待家庭成員的家長被受虐者殺死。3、促進因素。促進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導致被害的無知、愚蠢、魯莽、態度曖昧或疏忽等心理特性。2、加害因素。4、弱點因素。弱點是指被害人因生理、心理、社會環境、社會角色等方面具有弱點,極易成為犯罪被害的對象。這些弱點可以劃分為三類:第一類,區域上的弱點,如居住在高犯罪地帶;第二類,地位上的弱點,如年齡、性別、心智有缺陷的人、種族、職業、社會階層、受教育程度等;第三類,角色上的弱點,如有婚姻關系和租賃關系的雙方。5、合作因素。合作是指被害人對犯罪持有同意態度。合作因素體現在被害人與犯罪人合而為一的犯罪中,如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4、弱點因素。6、吸引因素。吸引是指被害人具有導致犯罪的明顯目標。如家財萬貫的人、隨身攜帶巨額現金者。7、機會因素。機會是指被害人存在讓犯罪人可以利用的因素。如錢財外露、女性單獨搭乘陌生男子的車。6、吸引因素。8、免罰因素。免罰是指因被害人不愿報案、案件破案率、發現率低等,犯罪人感覺有恃無恐,多次對同一被害人實施犯罪的因素。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理論上對這些因素可以獨立闡述,但在具體案件中同一被害人可能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因素。8、免罰因素。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一)生活方式暴露理論1、生活方式暴露理論概述生活方式暴露理論是美國犯罪學家邁克爾·亨德蘭(MichaelHindelang)、邁克爾·格特弗雷德森(MichaelGottfredson)和詹姆斯·加羅法洛(JamesGarofalo)在三人合著的《個體犯罪的被害人——對一個個體被害理論的實證研究》(VictimsofPersonalCrime:AnEmpiricalFoundationForaTheoryofPersonalVictimization)一書中提出并予以闡述的。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

該理論認為一個人之所以被害,是由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性,這些特性決定個體經常處于被害的危險情境或經常與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觸,增加了個體的被害危險或使之成為被害人。犯罪被害人理論課件該理論的核心概念是生活方式,亨德蘭(Hindelang)指出,生活方式是指個人的日常生活活動方式,包括職業活動和娛樂休閑活動方式,其種職業活動中還包括上學、在家專職看管孩子、料理家務等方式。該理論的核心概念是生活方式,亨德蘭(Hindelang)指出生活方式決定著某人在特定時空與具有某種人格特性的特定的人的接觸,從而導致具有某種生活方式的人容易在特定時空條件下成為被害對象;也就是說,不同的生活方式蘊含著不同的被害危險,經常與具有犯罪特性的人交往的人,暴露在危險情境中的機會越多,被害的可能性越大。生活方式決定著某人在特定時空與具有某種人格特性的特定的人的接2、與被害密切相關的四個方面第一,被害人與犯罪人二者的生活步調在特定時空下須有互動。第二,被害人與犯罪人必須有沖突,使犯罪人將被害人視為下手目標。第三,加害人必須有犯罪動機,且有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第四,情境必須有利于犯罪,使犯罪人認為在此情形下實施犯罪可以達到犯罪目的。2、與被害密切相關的四個方面3、生活方式暴露理論的八個命題為了詳細地闡釋該理論,亨德蘭利用八個命題對生活方式與被害之間的關系進行說明。命題一:個人被害的可能性與其暴露在公共場所時間的多少成正比。命題二:個人是否經常置身于公共場所是由其生活方式決定的。命題三:具有相似生活方式的人,彼此接觸互動的機會越多。命題四:被害人與犯罪人具有相似的生活方式是個人被害的因素之一。3、生活方式暴露理論的八個命題命題五:個人與其家庭以外的成員接觸時間的多寡,是由其生活方式決定的。命題六:個人被害的可能性與他和非家人接觸時間的多少成正比。命題七:個人越經常與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觸,其被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命題八:一個人成為被害人的便利性、誘發性及個體的易于侵害性與生活方式相關。命題五:個人與其家庭以外的成員接觸時間的多寡,是由其生活方式生活方式暴露理論說明,個人被害并非呈幾率式的均勻分布現象,而是集中在某些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殊環境之中;潛在被害者與加害者之間往往存在著某種特殊關系,由于生活方式的不同,加上特殊的時空環境下與特定類別的人互動接觸,于是產生各種不同的被害可能性。個人被害的可能性與其暴露在公共場所時間多寡成正比,尤其是夜晚;生活方式的差異與個人成為被害的可能性、誘發性、易于侵害性的差異有關。生活方式暴露理論說明,個人被害并非呈幾率式的均勻分布現象,而2、日常行為理論20世紀70年代后期犯罪學家科恩、費爾森、布蘭庭漢等提出了日常行為理論,他們認為,罪犯的日常生活模式對如何選擇犯罪地點產生影響,即使對那些有意識地尋找犯罪目標的罪犯,也是如此。2、日常行為理論該理論認為:非法活動依附于日常合法活動所建構的社會體系之中,因此,社會結構的改變,非法活動也會隨之改變。非法活動與日常活動中的合法活動具有共存關系,即非法活動的發生,在時間和空間上往往是與日常的合法活動相結合,尤其是直接接觸性的犯罪,如搶劫、強奸、傷害、殺人等犯罪發生的前提是,加害者與被害者在同一時空下發生接觸,正是這種接觸機會導致犯罪的發生。該理論認為:非法活動依附于日常合法活動所建構的社會體系之中,(1)暴露:日常活動理論實證研究的前提是被害者是否暴露于危險情境,即潛在犯罪人看見或身體可接觸的情形,如工作地點是否較具公眾性,每周是否與較多的人接觸互動。(1)暴露:日常活動理論實證研究的前提是被害者是否暴露于危險(2)抑制要素:是指預防或阻止被害的條件是否具備,包括人和物在內,如報警器失靈、警衛人員不在場。所謂足以遏制犯罪發生的抑制者不在場,并非單指警察人員或警衛不在場,而是泛指一般足以遏制犯罪發生控制力的缺乏,如被害人離家外出;或被害時社區無熟識人甚至過路人在場;青少年被害時,成年人不在現場。抑制要素的缺失,被害的危險性必然增加。(2)抑制要素:是指預防或阻止被害的條件是否具備,包括人和物(3)對危險的認知:指在工作場所是否有潛在性犯罪人,工作者是否經常接近潛在性犯罪人,如果與之接觸頻繁,其被害的可能性增大。(4)吸引:指犯罪標的物的合適性。根據標的物的價值、標的物的可見性、可接近性及被害人的防御性,即物品大小、重量、為預防被盜而上鎖及被害者抵抗加害者的能力等,被害標的暴露者被害的可能性極大。(3)對危險的認知:指在工作場所是否有潛在性犯罪人,工作者是三、同質群理論同質群理論是西方學者通過分析被害調查和自我報告調查得出的理論。該理論認為,犯罪人與被害人超乎尋常的相似,他們在人口統計學特征、價值觀、興趣、居住區域、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許多被害人曾經或者被害前也是犯罪人,高風險的生活方式極大地提高了被害風險。三、同質群理論四、被害性理論被害性理論是日本學者創立的被害人理論,他將所有的被害方導致犯罪發生的因素統稱為被害性,具體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與犯罪的發生有聯系的相關的各種條件中,屬于被害人方面的各種條件的總和。被害性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劃分,以被害人的主客觀因素為依據,它可以分為一般的被害性和特殊的被害性。一般的被害性是指被害人人口統計學方面的因素,包括年齡、性別、職業、社會地位等;特殊的被害性是指被害人的魯莽、殘暴、粗心、自私等人格特性。四、被害性理論以這些條件在犯罪發生中的作用為依據,可以將被害性劃分為被害的誘發性和被害的易感性。被害的誘發性是指可加以指責的被害人先行實施的行為或主觀方面具有的,能夠引發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因素。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處于無意識狀態的,容易受犯罪人侵害或能夠強化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因素。以這些條件在犯罪發生中的作用為依據,可以將被害性劃分為被害的易感性特征和誘發性特征雖然都對被害的發生起著一定的作用,但是二者作用的方式和作用的強度是不同的。易感性特征在犯罪人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只是一種條件,是以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而不是象誘發性特征那樣以積極的形式促使犯罪人加害自己。誘發性因素是被害人以自己不當的行為積極刺激犯罪者從而招致被害,因此,被害人對自己被害負有一定責任,有時,該責任的大小對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將產生影響。易感性特征和誘發性特征雖然都對被害的發生起著一定的作用,但是而易感性因素是以消極的不作為形式出現的,是一種無意識的狀態,被害人的這些因素不能成為減輕犯罪人刑事責任的依據。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誘發性特征刺激了犯罪人的加害行為,而易感性特征只是吸引了犯罪人的加害行為。易感性特征只是犯罪人實施犯罪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條件,被害人通過調節自己的心理狀態和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就可以減少或消除這些條件,從而避免被害。而易感性因素是以消極的不作為形式出現的,是一種無意識的狀態,第二節被害預防理論一、通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理論二、防衛空間理論第二節被害預防理論一、通過環境設計預防犯罪理論三、回避策略被害因素理論的核心理念是高風險的生活方式,即在危險的環境中與危險人物接觸將增加被害的可能。為了減少被害幾率,被害人學者提出了回避策略,即通過限制與危險人物和危險情境接觸,預防被害的策略。風險管理策略,是指不得不與危險人物接觸和置身于危險情境之中時,所采取的使被傷害風險最小化的策略。三、回避策略第三節被害人化理論被害人化理論也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宮澤浩一提出的,根據其論述,被害人化,是指個體、法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繼而被害后果不斷惡化的過程。他將該過程劃分為第一次被害人化、第二次被害人化和第三次被害人化三個階段。不同階段的被害現象、被害因素及其對策,其表現和內容是不同的。第三節被害人化理論被害人化理論也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宮澤一、第一次被害人化(一)第一次被害人化的概念及內容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個體、法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導致被害的因素有人口統計學因素、人格因素、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社會變遷因素以及時空因素。一、第一次被害人化(二)第一次被害人化的防治對策1、及時向公眾提供犯罪信息和防治對策。2、在易被害區域加強巡邏,對易被害對象加強被害防范宣傳,相關社會組織應承擔相應的被害預防職責。3、根據被害人的不同反應,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除正式的司法控制手段外,也可利用社會調節等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手段。4、公眾社會正義感的發揚及公眾對司法機關的支持。(二)第一次被害人化的防治對策二、第二次被害人化(一)第二次被害人化的概念及內容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親屬在參與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或者在被害后受到社會或其親屬、朋友的不良反應和態度,加深其被害后果的過程。這次過程是被害人因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引發的第二次被害,又被稱為再次被害或再度被害。第二次被害人化受到傷害的不僅是被害人本身,而且還包括其親屬。二、第二次被害人化這個過程體現在三個方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再次被害;犯罪行為發生后,社會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不良影響所構成的再次被害;被害人的親朋好友對被害人的不良影響。這個過程體現在三個方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再次被害;犯罪行為(二)第二次被害人化的防治對策1、進行以被害人權益保護為導向的刑事司法改革。2、平衡好“新聞自由”與被害人權益保護的關系。3、教育社會公眾及被害人親屬對被害人,尤其是敏感案件、敏感個性的被害人予以適當反應。4、建立社會救助組織,幫助被害人及其親屬,尤其是“抗被害化”能力較低的被害人走出困境。(二)第二次被害人化的防治對策三、第三次被害人化(一)第三次被害人化的概念及內容第三次被害人化是指經過兩次被害人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自暴自棄、自我毀滅以及有被害人向犯罪人轉化的過程。造成第三次被害人化,除了個體性格、社會地位等原因外,主要是由于被害人無法獲得必要的幫助和公正的待遇,使其感到孤立無援,無法排遣心里痛苦,并可能產生強烈的不公正感,因此導致過度自我譴責、情緒壓抑,甚至自殺或實施報復行為的現象。三、第三次被害人化(二)第三次被害人化的防治對策1、建立被害者救濟中心、強奸犯罪被害者急救中心等被害救助機構,為被害人提供心理、醫療、法律等方面的幫助。2、宣傳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在幫助被害人避免第三次被害人化中的作用。3、為緩和被害人對犯罪人的仇恨和對其嚴厲懲罰的訴求,同時,提高犯罪人在社會回歸的幾率,應減少機構處遇,增加社會處遇,利用被害賠償、犯罪人向被害人贖罪等方法促使被害人與犯罪人和解。(二)第三次被害人化的防治對策四、暴力循環理論該理論認為:犯罪行為與日常生活壓力密切相關,其產生具有階段性,且具有周期循環規律,除非加害者接受各種治療,矯正其不良心理因素,否則這種行為必然會重復出現,如家庭暴力、婚姻暴力行為等。四、暴力循環理論有學者將暴力行為的發生分為三個階段:(1)引發階段——情緒上的緊張程度增加,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可能潛伏著各種爭吵的因子,如工作壓力、人際關系壓力、財物上的壓力等,彼此之間的沖突反應消極、無奈,甚至討厭對方。(2)發生階段——加害者為了減輕壓力或控制情緒,實施攻擊行為,以被害者作為發泄對象。如果加害者慣于酗酒及濫用藥物,則加害行為更加嚴重。有學者將暴力行為的發生分為三個階段:(3)后悔、和解階段——當加害者壓力轉移或減輕時,生理、情緒上趨于緩和,加害者開始覺得后悔、慚愧,求被害者原諒。此時如果被害者沒有做適當的調適或尋求協助服務,對暴力行為有效地遏制,暴力事件會循環發生,且循環間距愈來愈短,暴力程度越來越嚴重。(3)后悔、和解階段——當加害者壓力轉移或減輕時,生理、情緒五、無助學習理論該理論認為:被害者對家庭暴力的消極反應極其有害,如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者既不敢躲避,又不敢舉報,認為離開家庭會失去子女及經濟來源,況且其他人在家中所受遭遇可能比自己更嚴重,于是忍氣吞聲、習以為常,這種習得的無助感助長了暴力行為接二連三的發生。五、無助學習理論發生在家庭的暴力事件,被害者多為女性。她們認為無法自主地掌握自己的命運、控制暴力情境,即反抗無用的結果,使其深信自己無法擺脫這種暴力關系;無助學習的結果,使其知道暴力事件行將發生,且由過去的經驗對行將發生的事件已有所認知,但卻深感無能為力。

發生在家庭的暴力事件,被害者多為女性。她們認為無法自主地掌握無助學習理論說明:當個人遭遇挫折時,往往會尋求一個合理的外罰或內罰的解釋,如果將原因歸于內在解釋,則被害者便容易將受挫的原因歸咎于自己的無能,此時,其被害的可能性比那些將受挫的原因歸咎于外在的解釋的大。這就是為什么有的人在面臨無法控制的情境時會陷入極端無助的境地而陷于被害;有的人卻能擺脫逆境,有效地保護自己。無助學習理論說明:當個人遭遇挫折時,往往會尋求一個合理的外罰第五章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第五章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第一節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概述一、我國學者關于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爭議(一)我國學者關于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主要觀點1、認為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為互動關系;2、認為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不僅包括互動關系,而且還包括二者的角色轉換。3、提出多元關系論,認為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除互動與轉換外,還有其他的關系類型。第一節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概述一、我國學者關于被害人與犯4、認為從抽象與具體兩個角度,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體現為靜態的伴生關系和動態的互動關系。5、在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論述中,沒有論及互動與轉換,而是認為二者的關系表現為刑事上的對立者和被害者的有罪性。(二)分析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可以分為互動關系、角色轉換以及對應共存關系、刺激與反應關系、責任分擔關系與刑事對立關系。4、認為從抽象與具體兩個角度,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體現為靜態二、對犯罪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認識論研究一般的認識論模式機械認識論模式互動認識論模式二、對犯罪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認識論研究第二節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關系一、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關系的概念(一)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關系的定義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互相影響、互相作用,使犯罪得以產生、發展、演變的過程。(二)對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定義的理解1、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與被害人責任沒有必然聯系2、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互動關系的內涵3、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關系因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第二節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關系一、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關系二、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模式所謂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模式,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各自以其被害原因和加害原因為作用力,相互影響、彼此互動,對推動互動進程共同發揮作用的模式。被害人與犯罪人的橫向互動的具體情況有許多種,總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四種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沖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斯德哥爾摩模式。二、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模式犯罪被害人理論課件(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該種模式又稱為“單向利用”模式,即犯罪人單方面地利用被害人某些無意識的易致被害因素實施其犯罪行為的互動模式。也就是說,從犯罪人的視角看,犯罪人認為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以加以“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在自身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實施了使犯罪人感到誘惑的行為。(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又可分為兩種互動基本形態。第一,被害人沒有實施任何具有引誘、刺激、暗示性質的行為,僅是由于自身的生理、社會等因素導致遭受犯罪侵害。第二,被害人的行為或舉動在客觀上可能刺激、引誘、催化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而被害人在主觀上根本毫無引誘和刺激對方的意欲,被害人也對此毫不知情。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又可分為兩種互動基本形態。第一,被害人沒有(二)沖突模式沖突模式,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長期積累的社會互動的有利與不利因素都達到沖突臨界點,容易產生角色易位現象,并不斷發展成為一方最終成為被害人的社會互動過程。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所引發的犯罪就屬于這種情況。(二)沖突模式(三)被害人催化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又稱“單向誘發”模式。在該種模式中,被害人因實施了某種行為而促使、引誘、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實施了針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不過是對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動”行為的一種還擊或過當反應,其發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類行為在當時條件下合乎規律的結果。(三)被害人催化模式(四)斯德哥爾摩模式斯德哥爾摩模式,是指被害人基于生命、安全、前途、聲譽等方面的嚴重威脅而出現了創傷性的心理倒退,從而使其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由敵對轉為融洽的一種“不打不成交”的特殊的作用模式,又稱“變敵對為融洽”模式。(四)斯德哥爾摩模式三、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關系的具體體現(一)被害前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關系犯罪行為發生前,犯罪人與被害人的相互作用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被害人與犯罪人有一定的交往關系,例如他們可能是親屬、朋友、同學、上下級、鄰里、競爭對手等等。二是被害人與犯罪人并不存在人際關系,但他們仍然有相互作用。這時犯罪行為的發生,往往是由于被害人在某些方面存在可以被犯罪人利用的漏洞。三、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關系的具體體現2.犯罪行為發生時的相互作用這個階段被害人與犯罪人的相互作用,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過程中,被害人對犯罪的反應,以及犯罪人的行為基于被害人的反應而發生的變化。這個階段的相互作用,多指犯罪人和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有直接的接觸的情況。犯罪行為發生過程中,被害人對犯罪的反應可以總結為激情、順應、巧妙應對和分心四種狀態。2.犯罪行為發生時的相互作用(1)激情狀態。當被害人與犯罪人面對面的相遇,被害人多是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的,然而被害人對于正在遭受的犯罪侵害,他們可能基于緊張、憤怒、恐懼、勇敢、悲痛、絕望等原因,以激烈的方式積極反抗犯罪行為。

(1)激情狀態。激情對抗狀態往往引發如下情形:其一,被害人對抗有力,威懾住犯罪人或制服犯罪人,導致犯罪未遂或迫使犯罪人中止犯罪行為。其二,被害人對抗有力,損失輕微。其三,被害人對抗失利,并激怒犯罪人,招致更嚴重的傷害,尤其是在反應過度的情況下。激情對抗狀態往往引發如下情形:其一,被害人對抗有力,威懾住犯(2)順應狀態。順應狀態又分為主動順應狀態、被動順應狀態和表面順應狀態三種類型。第一,主動順應是指被害人主動配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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