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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F-2021-0216

建設工程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試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說明

為指導建設工程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建設工程工程總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試行〕?〔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為了便于合同當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局部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根本權利、義務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設工程的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的要求、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內容。合同協議書的其它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當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術條件的附件及合同協議書生效的條件等。

〔二〕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階段及其相關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那么性約定。通用條款共20條,其中包括:

1、核心條款。這局部條款是確保建設工程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實現的實施階段的條款,共8條第l條〔一般規定〕、第4條〔進度方案、延誤和暫停〕、第5條〔技術與設計〕、第6條〔工程物資〕、第7條〔施工〕、第8條〔竣工試驗〕、第9條〔工程接收〕和第10條〔竣工后試驗〕。

2、保障條款。這局部條款是保障核心條款順利實施的條款,共4條:第11條〔質量保修責任〕、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風格整〕、第14條〔合同總價和付款〕、第15條〔保險〕。其中,在第13條中,相關約定在合同談判階段僅指合同條件的約定,中標價格并未包括;在第14條中,合同總價中包括中標價格,還包括執行合同過程中被發包人確認的的變更、調整和索賠的款頃。

3、合同執行階段的干系人條款。這局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具

1

體情況,依法約定了發包人、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共3條第2條〔發包人〕、

第3條〔承包人〕和第12條〔工程竣工驗收〕。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實施階段己對工程設備材料、施工、竣工試驗、竣工資料等進行了檢查、檢驗、檢測、試驗及確認,并經接收后進行竣工后試驗考核確認了設計質量;而工程竣工驗收是發包人針對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投資部門的驗收,故將工程竣工驗收列入干系人條款。

4、違約、索賠和爭議條款。這局部條款是約定假設合同當事人發生違約行為,或合同履行過程中山現工程物資、施工、竣工試驗等質鹽問題及出現工期延誤、索賠等爭議,如何通過友好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條款。即第16條〔違約、索賠和爭議〕。

5、不可抗力條款。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了不可抗力發生時的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條款。第18條〔合同解除〕分別對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約定。

7、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條款。第19條〔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對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數以及合同義務完成后合同終止等內容作出了約定。

8、補充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銷對通用條款細化、完普、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將具體約定寫在專用條款內,即第20條〔補充條款〕。

〔三〕專用條款

專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工程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通用條款的原那么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在編寫專用條款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l、專用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條款的編號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專用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雙方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果不需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可劃“/〞或寫“無〞。

3、對于在?示范文本?專用條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認為簡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增加相關專用條款,新增專用條款的編號須與相應的通用條款的編號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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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

?示范文本?適用于建設工程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方式。“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施階段,實行全過程或假設干階段的工程承包。為此,在?示范文本?的條款設置中,將“技術與設討、工程物資、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等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相關工作內容皆分別作為一條獨立條款,發包人可根據發包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確定對相關建設實施階段和工作內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質

?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井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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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局部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那么,合同雙方就_____工程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工程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工程承包范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金額:元〕。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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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企業組織機構代碼: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授權代表:電話:電話: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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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局部通用條款

第1條一般規定

1.1定義與解釋

1.1.1合同,指由第1.2.1項所述的各項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1.1.2通用條款,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

1.1.3專用條款,指合同當事人根據工程總承包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4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階段實行全過程或假設干階段的工程承包。

1.1.5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7聯合體,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組成的,作為工程承包人的臨時機構,聯合體各方向發包人承當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指定其中一方作為牽頭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局部工程或效勞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1.1.9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11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2工程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臨時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局部。

1.1.16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其它臨時設施。

1.1.17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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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物資、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8工程根底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工程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如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等〕、資料〔如氣象、水文、地質等〕、協議〔如原料、燃料、水、電、氣、運輸等〕和有關數據等,以及設計所需的其它根底資料。

1.1.19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線纜、管道、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它相關資料。

1.1.20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設計階段的組成,視工程情況而定。

1.1.21工程物資,指設計文件規定的將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以及進行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永久性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3竣工試驗,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前,應由承包人負責進行的機械、設備、部件、線纜和管道能性能試驗。

1.1.24變更,指在不改變工程功能和規模的情況下,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7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進行的工程的生產和〔或〕使用功能試驗。

1.1.28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30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31合同期限,指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雙方在合同下的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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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工程進度方案,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等階段〕或假設干實施階段的時間方案安排。

1.1.34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6絕對日期,指以公歷年、月、日所說明的具體期限。

1.1.37相對日期,指以公歷天數說明的具體期限。

1.1.38關鍵路徑,指工程進度方案中直接影響到竣工日期的時間方案線路。該關鍵路徑由合同雙方在討論工程進度方案時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那么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均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它公歷日。

1.1.41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和效勞等工作的價款。

1.1.42合同價風格整,指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43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結算價格。

1.1.44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45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質量保修相關事宜所簽訂的協議。

1.1.47缺陷責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約定發包人從工程進度款中暫時扣除的,作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及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承當缺陷保修責任的期間,一般應為12個月。因缺陷責任的延長,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具體期限在專用條款約定。

1.1.4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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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當的責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情形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52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需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本錢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招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合同附件

〔7〕標準、標準及有關技術文件

〔8〕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9〕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局部的其它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本錢合同的組成局部。

1.2.2當合同文件的條款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適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需要明示的國家和地方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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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準日期之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如果因法律變化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應合理延長工期。

1.5標準、標準

1.5.1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標準、和〔或〕行業標準標準、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標準、和〔或〕企業標準標準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標準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標準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標準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除合同價格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當。

1.5.4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公布新的強制性標準、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1.6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當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發包人

2.1發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2.1.1負責辦理工程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工程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工程具備法律規定的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并提供立項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風格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關于平安、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標準、標準的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實施工作提議、修改和變更,但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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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以書面形式發出暫停通知。其中,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當,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的義務,但發包人代表無權修改合同。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井在其授權范回監理人

2.3.1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應提前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

2.4平安保證

2.4.1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本、文物及墳墓等的平安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當相關費用。

2.4.2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貨對工程現場臨近發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判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平安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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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可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發包人負責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進行平安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平安規定。承包人應在工程現場以標牌明示相關平安規定,或將平安規定發送給發包人。因發包人的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平安規定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平安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應遵守7.8款健康、平安和環境保護的相關約定。

2.5保安責任

2.5.1現場保安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專用條款約定。承當現場保安工作的方負責與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當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5.2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當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3.1.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標準、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或〕指導竣工后試驗等工作,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標準的規定。

本工程的具體承包范圍,應依據合同協議書第一項“工程概況〞中有關“工程承包范圍〞的約定。

3.1.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中發現的缺陷。

3.1.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名稱、承包人有權根據4.6.4款承包人的復工要求、14.9款付款時間延誤和17條不可抗力的約定,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發出暫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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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原因的暫停,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其自負,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應自費趕上。

3.1.5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任何損失、損失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和〔或〕延長竣工日期。

3.2工程經理

3.2.1工程經理,應是當事人雙方所確認的人選。工程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工程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工程經理應是承包人的員工,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工程經理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方案,并按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工程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平安,但須在事后48小時承包人部更換工程經理時,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工程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工程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工程經理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當違約責任。

3.2.4發包人有權以書而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工程經理,應說明更換因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5日工程質量保證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標準,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3.4平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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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工程平安性能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平安生嚴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平安性能,

3.4.2平安施工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健康、平安和環境保護的約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發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平安規定和位置范圍限定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承包人負責。

3.4.4承包人全面負責其施工場地的平安管理,保障所有進入施工場地的人員的平安。因承包人原因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平安事故,由承包人負責。

3.5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工程設計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防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統保護和職業健康相關法律和標準規定。

3.5.2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健康、平安和環境保護的約定。

3.6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方案,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所需要的各類資源,以及派出有經驗的竣工后試驗的指導人員,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措施,保證工程進度方案的實現。

3.7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當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約定

務、竣工試驗等〕進行分包。

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包人提交申請,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5日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工作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勞務服

3.8.2分包人資質

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否那么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3.8.3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對外轉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

3.8.4設計、施工和工程物資等分包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定。

3.8.5對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包人承當連帶責任。

第4條進度方案、延誤和暫停

4.1工程進度方案

4.1.1工程進度方案

承包人負責編制工程進度方案,工程進度方案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試驗),應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確實定原那么、承包人提交工程進度方案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工程進度方案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但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1.2自費趕上工程進度方案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工程進度方案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工程進度方案。

4.1.3工程進度方案的調整

出現以下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工程進度方案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工程根底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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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它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發包人的趕工要求

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應提交趕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4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設計進度方案

4.2.1設計進度方案

承包人根據批準的工程進度方案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方案。設計進度方案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設計開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工程根底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設計開工日期延誤

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根底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支付時間支付預付款,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4.2.4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由承包人依據4.1.2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造成關鍵路徑延誤,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審核會議準備費用〕的,由承包人承當。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當。

〔3〕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各自承當。

4.3采購進度方案

4.3.1采購進度方案

承包人的采購進度方案符合工程進度方案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方案相銜接。采購進度方案的提交份數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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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2采購開始日期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采購進度延誤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當,假設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施工進度方案

4.4.1施工進度方案

承包人應在現場施工開工15日前向發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進度方案在施工開工日期延誤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根據以下約定確定延長竣工日期:

〔1〕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工程的試試階段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方案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約定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

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為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

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

日期。

〔2〕承包工程的實施階段不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方案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方案竣工日期,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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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

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

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確實定。

4.5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當誤期誤害賠償責任。每日延誤的賠償金額,及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暫停

4.6.1因發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發包人原因通知的暫停,應列明暫停的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雙方應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關約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暫停時,雙方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時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的約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

當發生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約定的暫停時,承包人應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根據合同約定負責在暫停期間,對工程、工程物資及承包人文件等進行照管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管、保護的責任,造成損壞、喪失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4.6.4承包人的復工要求

根據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在暫停45日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復工的通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局部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局部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發包人的復工

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物資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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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局部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工程暫停時的付款

因發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未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時,雙方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因該暫停給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款項納入當期的付款申請,由發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影響到局部工程實施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要求調減局部工程并經發包人批準,發包人應從合同價格中調減該局部款項,雙方還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承包人因該暫停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增減的款項納入當期付款申請,由發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包人原因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第二段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雙方應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關約定,辦理結算和付款。

第5條技術與設計

5.1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設計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承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資料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建筑造型及其結構設計等負責。

承包人應對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發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

5.1.2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或發包人委托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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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所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和〔或〕建筑設計,并予以確認。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及雙方各自應承當的考核責任,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作為發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設計

5.2.1發包人的義務

〔1〕提供工程根底資料。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法律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工程根底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上述工程根底資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發包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工程根底資料的類別、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與設計有關的工程根底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錯誤、疑問,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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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遵守標準、標準

〔1〕1.5款約定的標準、標準,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和〔或〕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公布了新的標準或標準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標準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標準,承包人應嚴格遵守,發包人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的標準、標準,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標準、標準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工程物資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操作維修手冊

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應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提交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存在遺漏、錯誤、缺陷和缺乏的,承包人應自費修復、彌補、糾正和完善。造成設計進度延誤時,應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設計階段審查

5.3.1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組織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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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約定。發包人負責組織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并承當會議費用及發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

5.3.2承包人應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工程建設標準標準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其設計文件,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設計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及發包人增加的組織會議費用,由承包人承當。

5.3.5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進行預審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預審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和義務。

5.4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進行培訓的,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識產權

雙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或設計人)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簽訂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局部。

第6條工程物資

6.1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發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包括其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的采購,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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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發包人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標準的規定,存在質量缺陷、延誤抵達現場,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調整的約定執行。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公布的強制性標準、標準,造成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新公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發包人負資修復或重新訂貨。如委托承包人修復,作為變更處理。

〔3〕發包人請承包人參加境外采購工作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當。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承包人應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標準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標準,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公布的強制性標準、標準,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公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并作為變更處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和〔或〕清單。

6.1.3承包人對供給商的選擇

承包人應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相關工程物資的供貨商或制造廠。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招標。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給商和制造廠,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給商和制造廠。

6.1.4工程物資所有權

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提供的工程物資,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并支付了采購進度款,其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6.2檢驗

6.2.1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后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并向發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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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邀請發包人參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制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參檢的覆蓋和包裝的后果

發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未能按時參檢

發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包人有權在此后,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或改變試驗地點。工程物資經質檢合格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當,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工程物資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當,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現場清點與檢查

〔1〕發包人應在其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或包括為發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給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物資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發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當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應在其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發包人。承包人〔或包括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給商、或分包人〕與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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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包括代表、或其監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質量監督部門及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參檢

發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環保部門、行業等專業檢查人員對制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包人承當。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上述部門在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所增加的相關費用,應根據

6.1.1款或6.1.2款約定的提供工程物資的責任方來承當;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報關、清關和商檢

6.3.1工程物資的進口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和商檢,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6.3.2因工程物資報關、清關和商檢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當;發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當。

6.4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超限工程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該超限物資的運輸費用及其運輸途中的特殊措施、拆遷、賠償等全部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重新訂貨及后果

6.5.1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存在缺陷時,經發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由發包人承當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導致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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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工程物資保管

根據6.1.1款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按說明書的相關規定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保養,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管維護方案應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剩余工程物資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含承包人負責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并受到了采購進度款,及發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后,剩余局部由承包人無償移交給發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第7條施工

7.1發包人的義務

7.1.1基準坐標資料

承包人因放線需請發包人與相關單位聯系的事項,發包人有義務協助。

7.1.2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

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并在接到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后20日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占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包人應提供施工場地、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承當承包人因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提供臨時用水、用電等和節點鋪設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接至約定的節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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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按實際計量結果收費。發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人納入報價并承當相關責任。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數量和時間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當,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

發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它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過程中須由發包人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包人辦理的各項批準手續,由發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準手續,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當。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相應順延。

7.1.7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

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進行聯系、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設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當相關費用。

對于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范圍第〔3〕項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包人應予以批準。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職業健康、平安、環境保護管理方案確認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職業健康、平安、環境保護〞管理方案后20日其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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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2承包人的義務

7.2.1放線。

承包人負責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7.2.2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15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以下臨時占用資料:

〔1〕根據6.6.1款保管工程物資所需的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需要由發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2〕施工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要求發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坐標位置,并須指明要求發包人鋪設與城鄉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臨時用水、用電等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日期30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包人能夠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用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頂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等資料。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置、安裝和維護,并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包人交費,雙方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約約定提交上述資料,造成發包人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20日前,通知發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它許可、證件、批件等。發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助。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辦并被承包人接受時,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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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施工過程中需通知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增加場外臨時用地,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應提前10日通知發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準手續。并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發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所需的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日前,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范圍及其坐標位置,發包人須對上述范圍新發現的施工障礙

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發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施工資源

承包人應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轉材料及其它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設計文件的說明和解釋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理人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圈,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工程的保護與維護

承包人應在開工之日起至發包人接收工程或單項工程之日止,負責工程或單項工程的照管、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或單項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清理現場

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后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剩余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消理現場的費用在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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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應將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其它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關義務。

7.3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程、平安規程及質量標準。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后的5日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質量與檢驗

7.5.1質量與檢驗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隨時接受發包人、監理人所進行的平安、質量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應為此類監督、檢查提供方便。

〔2〕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驗收結果視為發包人的驗收結果。

〔3〕承包人應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負有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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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操作規程交底、平安程序交底和質量標準交底,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4〕承包人應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標準和合同約定,負責編寫施工試驗和檢測方案,對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配件〕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義務自費修復和〔或〕更換不合格的工程物資、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經承包人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發包人應自費修復和〔或〕更換,因此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當。

〔5〕承包人的施工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施工質量評定以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應自費修復、返工、更換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5.2質檢部位與參檢方。質檢部位分為:發包人、監理人與承包人三方參檢的部位;監理人與承包人兩方參檢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參檢的部位。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部位、檢查標準及驗收的表格格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將按上述約定,經其一方檢查合格的部位報發包人或監理人備案。發包人和工程總監有權隨時對備案的部位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

7.5.3通知參檢方的參檢。承包人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的,按

7.5.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質檢部位和參檢方,通知相關參檢單位在24小時質量檢查的權利。發包人及其授權的監理人或第三方,在不阻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具有對任何施工區域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權利。承包人應為此類質量檢查活動提供便利。經質檢發現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時,發包人有權下達修復、暫停、撤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當,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按7.5.3款的約定,經質量檢查合格的工程部位,發包人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條件下,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結果不合格時,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當,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當,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5.6因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包人承當。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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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應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驗收。通知應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未能按時參加驗收。發包人和〔或〕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驗收的,應在收到驗收通知24小時再檢驗。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在任何時間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

7.7.1雙方對施工質量結果有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委托雙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責任方為發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當,工程關鍵路徑因爭議受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2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協商分擔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商定對竣工日期的延長時間。雙方對分擔的費用、竣工日期延長不能達成一致時,按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7.8職業健康、平安、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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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職業健康、平安、環境保護管理

〔1〕遵守有關健康、平安、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規定,是雙方的義務。

〔2〕職業健康、平安、環境保護管理實施方案。承包人應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它時間現場職業健康管理

〔1〕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健康、平安、福利等方面的規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健康和保護。

〔2〕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保護其雇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平安生產設施。

〔3〕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平安操作規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

〔4〕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作業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發包人及其委托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區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包人承當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應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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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健康的隱患。

〔6〕承包人應采取衛生防疫措施,配備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衛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

7.8.3現場平安管理

〔1〕發包人、監理人應對其在現場的人員進行平安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平安用品,并對他們所造成的平安事故負責。發包人、監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平安施工、平安操作及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平安規定。因發包人、監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當相關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順延。

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平安施工、平安操作、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平安規定,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當。

〔2〕雙方人員應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域。未能遵守此約定,造成傷害、損壞和損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

〔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平安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應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平安技術措施,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局部編制專項平安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維護平安、防范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給商及其運輸單位〕應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梁、地下設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損壞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平安操作培訓,平安操作規程交底,采取平安防護措施,設置平安警示標志和說明,進行平安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時,應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平安防護措施。施工開始前承包人須向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提交平安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含運輸、儲存、保管〕時,應在施工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并提交相應的平安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8〕平安防護檢查。承包人應在作業開始前,通知發包人代表和〔或〕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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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對其提交的平安措施方案,及現場平安設施搭設、平安通道、平安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境平安可能帶來的隱患等進行檢查,并根據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檢查、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8.4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

〔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2〕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3〕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運到發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及對作業的影響。因違反上述約定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當。

7.8.5事故處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過程中發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立即報揭發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應維護好現場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

〔2〕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境損害及其它平安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3〕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8.1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承包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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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應在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試驗開始前,完成相應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業〔不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竣工試驗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合同約定需完成對施工作業部位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根據7.6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及其竣工資料。

〔3〕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須完成5.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人員培訓,并在竣工試驗前提交5.2.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手冊。

〔4〕承包人應在到達竣工試驗條件20日前,將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應在10日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應按經發包人確認后的竣工試驗方案,提供電力、水、動力及由發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電力、水、動力及相關消耗材料等須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的要求。

〔2〕當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的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用完或缺乏時,發包人有義務提供其庫存的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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