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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六老年人權益救濟法規與政策學習目標知識目標1.掌握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2.掌握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的內容能力目標1.能夠協助老年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2.能夠協助老年人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任務一老年人一般訴訟權益保障情境導入王大媽丈夫早逝,她一個人拉扯大了5個兒子。兒子們各自去外地謀生,先后都已結婚,并在外地居住。王大媽本該是過著“多子多福”的生活了,可是這5個兒子多年來從未回家看望過年已80歲的老母親,誰也不愿盡贍養義務。王大媽無奈,決定把5個不孝兒子告上法庭,但不知向哪里起訴。任務描述根據上述情境,請你為王大媽分析一下其應該到哪個法院起訴?一、訴訟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的性質及其所依據的法律,訴訟可分為三種,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種訴訟刑事訴訟,是通過偵查、起訴(包括自訴)和審判活動等,適用刑事法律,解決被告人是否犯罪和處刑問題。民事訴訟,是指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各種民事權益,因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而產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適用民事法律,對當事人爭執的問題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全過程。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一般先進行調解,一般只對調解無效的作出裁判。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理決定,依法起訴,人民法院適用行政法,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審理和裁決的活動。二、民事訴訟(一)民事訴訟的條件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1、起訴必備的實質條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起訴應具備的形式條件

(1)必須提交訴狀(2)必須交納訴訟費用(二)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1、原告

【案例】甲男與乙女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一年后二人結婚。婚后甲男之母丙發現乙女不會過日子,婆媳之間經常發生磨擦。開始甲男總是從中勸解,時間長了便覺妻子對老人不孝,逐漸有些怨恨,后發展到小兩口經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主活很不和諧。在此情況下,丙來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訴狀,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兒子與兒媳離婚。問題: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為什么?2、被告

【案例】2014年8月2日,江某在杏花飯店(經理趙某)設宴招待焦某、耿某等六位朋友。席間,服務員樸某誤將裝有堿水的瓶子當作白酒瓶送至席上。醉意的焦某打開堿水瓶猛喝一口,導致口腔和食道燒傷。事后,焦某治傷用去醫療費6000元。由于趙某、江某和樸某都不愿意賠償焦某的損失,焦某準備向法院起訴。問題:誰是本案的被告?3、訴訟第三人(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例】王甲將房屋四間賣給劉某,但劉某遲遲不付款。為此,王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付款并付違約金。在訴訟中,王甲之弟王乙得知,向法院說明這四間房屋中有二間是他的,要求確認并請求返還房屋。問題:如何確定本案訴訟參加人的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1)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2)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獨立的實體權利(3)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本訴的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案例】李某與趙某是鄰居,李某委托張某包工包料保證質量砌一段墻,并付工錢、料錢1000元。但該墻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壞了趙某的財產,致使趙某受損失500元。趙某訴到法院要求李某賠償損失。在訴訟中,李稱該墻是委托張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純屬工程質量問題,張某應負責任,應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換被告。問題:李某的要求對不對?張某應否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爭議中的訴訟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因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而參加到已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當事人。(三)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案例】原告田某(女)與被告謝某(男)均系啞人。1990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10月1日結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發生爭執。2014年田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謝某離婚,并要求撫養女兒。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原、被告均系啞人,于是分別通知原告之母席某與被告之父謝某某,分別作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經審理,在雙方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由原告田某撫養,被告謝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元。”

問題:本案應設法定代理人還是應當由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達成準予當事人離婚的調解協議是否合適?1、法定訴訟代理人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并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

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2、委托訴訟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委托訴訟代理。

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四)民事訴訟法院管轄地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1、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提起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級別管轄【案例】: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稱:被告宋某于200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2間,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3年。現租期已過,原告要求被告遷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級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沒有受理原告的起訴,讓其到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某想不通,認為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水平高,更能公正審理案件,區法院的審判員水平不高,不愿去區法院起訴。

問題:本案應由哪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是如何劃分的?我國法院分級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四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審理一定范圍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由于它們各自的職能不同,所擔負的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任務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需要進行合理劃分。3、指定管轄3、指定管轄【案例】:2001年5月,某市南區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于某搬家至南區某街15號居住,正位于南區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間9平方米廚房,嚴重影響了戴某家通風采光。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廚房,但于某置之不理,雙方發生糾紛。戴某決定起訴,由于戴某認為于某就在南區人民法院工作,擔心南區人民法院判決對其不利,就向該市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排除妨害。北區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訴訟后,經審查認為該案因不動產引起的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應向南區人民法院起訴。戴某無奈,只好將民事訴狀交到南區人民法院。問題: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如何處理?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所謂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災等,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又包括人為的原因,如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受訴人民法院不能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4、移送管轄【案例】:A市西區某中學教師俞某與B市東區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結婚。時雙方戶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沒有變動。婚后雙方有時住A市,多數時間住B市。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經常吵鬧。崔某于1996年1月向B市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俞某離婚。東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被告俞某戶籍所在地為A區,便將案件移送給A市西區人民法院。二個月后,A市西區人民法院以“雙方結婚地和經常居住地在B市”為由,又將案件退回B市東區人民法院。B市東區人民法院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了這一情況,請示解決辦法。B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東區人民法院受理這一案件。問題:該案究竟歸哪個法院管轄?上述各的做法是否正確?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5、專屬管轄【案例】:孫甲、孫乙2人系兄弟,早先兄弟倆曾共同出資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以后,兄弟二人先后來到B市工作。甲的家屬亦調到B市工作。乙的家屬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1995年8月,甲想退休回A市養老,要其弟乙騰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騰房,只愿補償房屋價款。兄弟二人遂發生爭議,甲準備訴請法院解決。

問題: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下列案件為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6、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以下幾種例外的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補充規定(1)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外華僑的離婚案件的管轄(1)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規定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涉及國外華僑的離婚案件的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五)關于民事訴訟的各類時效期限【案例】:兩被告在承包302國道富陽南線工程C標一工區期間因向原告租賃挖掘機而欠其租金230000元。2000年10月,被告與原告達成書面還款協議,約定上述款項由被告分兩期支付,最遲在2001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能在200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則其余30000元由其予以免除。但協議簽訂后,被告僅支付60000元。2002年9月29日,原告曾通過電話向兩被告催討余額欠款170000元,但被告仍拖欠不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訴。兩被告答辯稱:向原告租賃挖掘機而欠原告租金以及2000年10月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等事實均沒有異議,但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時間以后,即發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任務二老年人訴訟特殊權益保障情境導入蔣大媽無兒無女,與惟一的親人——她的侄子相依為命。不幸的是,她的侄子因公殉職,但其單位對事故性質存有異議,不肯發放撫恤金。蔣大媽衣食無著,就想到法院起訴侄子的單位,要求給予撫恤金和生活費。然而蔣大媽一方面為需要交納數百元的訴訟費犯愁,一方面又不熟悉訴訟流程,想聘請律師,但又聽說律師費比訴訟費還要高得多。之后來到你所在的養老服務中心咨詢。

任務描述:根據上述情境,請你為蔣大媽設計一個解決訴訟費和律師費的方案。一、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等經濟救助的制度。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情形(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3)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4)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5)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6)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7)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8)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11)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12)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13)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14)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二、老年人享受司法救助權益保障(一)訴訟費用的緩、減、免的法定情形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經濟、刑事、行政訴訟時,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費用。

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兩種,其他訴訟費包括應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如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等等。

訴訟費用一般先由原告預付,最后由敗訴的當事人全部承擔。1、訴訟費用的免交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2、訴訟費用的減交(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3、訴訟費用的緩交(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二)老年人申請司法救助所需的證明老年人申請司法救助時,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三、法律援助(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及特征法律援助,也稱法律救助制度,是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二)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1、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實施法律援助的專職管理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是各省市及各區、縣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法律援助中心”。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1條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職能是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律師是法律援助重要的實施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4條規定:“律師必須按國家的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3、高校學生志愿者是法律援助的一支生力軍高校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首先,有效緩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面臨著十分突出的供需矛盾。由于法律援助人才供給不足,我國約有四分之三應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其次,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鍛煉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自1994年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實施以來,各地高校積極組織大學生參與,利用學生所學服務社會,取得了明顯的成績。4、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是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此類法律主體通常表現為工會、婦聯、共青團、消協、街道辦等團體和單位。它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中不可或缺的部分。5、基層法律工作者是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一員

基層法律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

這只隊伍立足基層,方便及時地為社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承辦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地方立法都規定其負有法律援助職責。6、其他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補充

在實踐中,這部分人員最主要是婦聯、殘聯、經過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咨詢機構的工作人員,還包括有許多考取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務資格的人員并沒有從事律師職業,而是仍然從事自己原來的工作,這些人員是利用自身資源為前提的,是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一種補充。(三)法律援助的范圍

【案例】:現年87歲的王老太太在上世紀40年代初嫁給蔡某,婚后與蔡某及其前妻留下的兩個年幼的孩子共同生活,王老太太像照顧自己的親生孩子般養育兩個孩子,供他們上學,幫助他們成家立業,后又幫助他們照顧孩子,把一生的心血和積蓄都用在子女身上。然而,蔡某在1993年去世后,小兒子蔡龍(化名)便背地里將蔡某和王老太太共有的房改房的產權變更到自己名下,蔡龍的妻子也常常因家庭瑣事與王老太太爭執,謾罵之語不堪入耳。2006年春節,王老太太忍無可忍,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先后在河南、吳忠等地流浪。2007年7月,王老太太在好心人的指點下到吳忠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因王老太太與被告蔡龍具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糾紛屬于家庭矛盾,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考慮調解贍養糾紛,但蔡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只能是對簿公堂。最終,通過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的多方努力,調查取證進展較快,法院如期開庭審理,判決由被告蔡龍每月支付原告王老太太400元生活費。可申請法律援助或由法院指定辯護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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