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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結合電建集團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子公司、總部各部門。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生產過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統計和監測,加強節能減排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第四條各單位應夯實節能減排定額、計量、統計等基礎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統計臺帳,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口徑、范圍、折算標準和方法對能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進行定期收集、定期匯總、定期分析。第五條各單位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范圍應覆蓋所有下屬單位、項目部,包括第三產業單位、辦公和生活區等。能耗與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監測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第六條各單位應確保節能減排統計數據的完整和準確,通過單位自我檢查、第三方檢測、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等多種形式對節能減排效果進行評估和核定。第七條公司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工作實行統一考核、重點監督的原則進行監督管理。第三章統計報表要求第八條各單位應建立企業內部節能減排監測報表逐級匯總上報制度。第九條能源消耗統計基本原則。

(一)誰消費、誰統計。

(二)何時投入使用,何時計算消費量。

(三)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時計算其消費量,不應重復計算。

(四)耗能工質(如水、氧氣、壓縮空氣等)不計入能源消費量。第十條能源統計數據來源和依據。

(一)能源統計臺帳。

(二)購進和調出能源的財務數據。

(三)能源消耗結算憑證。

(四)外包小型項目如:承包給社會個體的工作量等,在財務報表中沒有體現能源消費的,各單位應結合單位實際,在系統內統一規定按臺班費用的一定比例計算能費。第十一條對照行業劃分要求,公司各建筑施工單位按照建筑行業要求統計監測,設計、監理、咨詢單位按照非工業其他行業要求統計監測,屬非工業企業;安裝制造分局水工廠按照機械行業要求統計監測,屬工業企業。第十二條各單位、子公司下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應按其業務范圍和行業性質分別統計。按照公司目前的生產經營業務結構,主要有以下種類:(一)建筑施工單位按“建筑行業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匯總表”統計填報。(二)制造廠按“機械行業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匯總表”統計填報。(三)設計、監理、咨詢單位和服務業單位按“非工業其他行業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匯總表”統計填報。(四)上述范圍之外的第三產業單位等根據其業務對照行業性質按相應表格統計填報。第十三條各單位、子公司應定期報送季度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報表和季度總結分析報告。第十四條各單位節能減排報告應包括:(一)節能減排主要指標完成情況。(二)對同比增減幅度超過10%的節能減排主要指標分析原因。(三)節能減排管理情況。(四)節能減排措施制定及落實情況。(五)節能減排重要科研成果。(六)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單位年度考核情況。(七)節能減排重大違規情況。(八)節能減排成效及存在的問題。(九)下個報告期節能減排工作計劃。(十)節能減排有關的其他工作內容等。第十五條各單位匯總下屬單位統計報表后,按照報告期要求填報統計監測總表報公司。第十六條各類報表主要指標解釋見附件。第四章其它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1至1-4:節能減排監測報表表格附件2各種能源折標準煤參考系數附件3主要指標解釋附件1-1非工業其它行業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表單位名稱:填報周期:(季報、半年報或年報)指標名稱單位2010年基數去年累計完成值本年累計完成值與上年同期比較增減(%)能源消費總量萬噸標煤煤炭萬噸標煤焦炭噸電力萬千瓦時原油噸汽油噸煤油噸柴油噸燃料油噸天然氣萬標準立方米熱力百萬千焦其他能源噸標煤萬元營業收入綜合能耗(現價)噸標煤/萬元營業收入(現價)萬元萬元營業收入綜合能耗(可比價)噸標煤/萬元營業收入(可比價)萬元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現價)噸標煤/萬元增加值(現價)萬元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可比價)噸標煤/萬元增加值(可比價)萬元SO2排放量噸COD排放量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噸氮氧化物排放量噸氨氮排放量噸附件1-2建筑行業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表單位名稱:填報周期:(季報、半年報或年報)指標名稱單位2010年基數去年累計完成值本年累計完成值與上年同期比較增減(%)能源消費總量萬噸標煤煤炭萬噸標煤焦炭噸電力萬千瓦時原油噸汽油噸煤油噸柴油噸燃料油噸天然氣萬標準立方米熱力百萬千焦其他能源噸標煤萬元營業收入綜合能耗(現價)噸標煤/萬元營業收入(現價)萬元萬元營業收入綜合能耗(可比價)噸標煤/萬元營業收入(可比價)萬元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現價)噸標煤/萬元增加值(現價)萬元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可比價)噸標煤/萬元增加值(可比價)萬元SO2排放量噸COD排放量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噸氮氧化物排放量噸氨氮排放量噸附件2各種能源折標準煤參考系數能源名稱平均低位發熱量折標準煤系數原煤5000千卡/千克0.7143千克標準煤/千克洗精煤6300千卡/千克0.9000千克標準煤/千克其他洗煤洗中煤2000千卡/千克0.2857千克標準煤/千克煤泥2000-3000千卡/千克0.2857-0.4286千克標準煤/千克焦炭6800千卡/千克0.9714千克標準煤/千克原油10000千卡/千克1.4286千克標準煤/千克燃料油10000千卡/千克1.4286千克標準煤/千克汽油10300千卡/千克1.4714千克標準煤/千克煤油10300千卡/千克1.4714千克標準煤/千克柴油10200千卡/千克1.4571千克標準煤/千克液化石油氣12000千卡/千克1.7143千克標準煤/千克煉廠干氣11000千卡/千克1.5714千克標準煤/千克天然氣9310千卡/立方米1.3300千克標準煤/立方米焦爐煤氣4000-4300千卡/立方米0.5714-0.6143千克標準煤/立方米其他煤氣發生煤氣1250千卡/立方米0.1786千克標準煤/立方米重油催化裂解煤氣4600千卡/立方米0.6571千克標準煤/立方米重油熱裂解煤氣8500千卡/立方米1.2143千克標準煤/立方米焦碳制氣3900千卡/立方米0.5571千克標準煤/立方米壓力氣化煤氣3600千卡/立方米0.5143千克標準煤/立方米水煤氣2500千卡/立方米0.3571千克標準煤/立方米煉焦油8000千卡/千克1.1429千克標準煤/千克粗苯10000千卡/千克1.4286千克標準煤/千克熱力(當量)0.03412千克標準煤/百萬焦耳電力(等價)上年度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供電煤耗注:1.此表平均低位發熱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換算成焦耳,只需乘4.1816即可。2.此表為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節能項目節能量審核指南》(發改環資[2008]704號)附表。3.2007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供電煤耗為0.1229千克標準煤/千瓦小時。附件3主要指標解釋一、能源消費總量1.工業企業:工業企業能源消費總量是指在統計報告期內企業實際消費的各種能源折標準煤之和。能源消費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次性直接消費,又稱終端消費;另一種是加工轉換消費,又稱中間消費。終端消費相對中間消費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間加工轉換,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種加熱、動力等設備,用于生產和非生產活動的消費。中間消費是指能源加工、轉換企業(或車間)生產二次能源產品所消費的能源數量。計算公式如下:能源消費總量=終端能源消費量折標準煤之和+能源加工轉換投入量折標準煤之和-能源加工轉換產出量折標準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標準煤之和+能源損失量折標準煤之和能源中間消費量=能源加工轉換投入量折標準煤之和-能源加工轉換產出量折標準煤之和能源消費總量包括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用作燃料、動力、原料、輔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藝用能、非生產用能。具體包括:①用于本企業產品生產、工業性作業和其他生產性活動的能源;②用于技術更新改造措施、新技術研究和新產品試制以及科學試驗等方面的能源;③用于經營維修、建筑及設備大修理、機電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方面的能源;④生產交通運輸工具的企業(如造船廠、汽車制造廠),向成品輪船、汽車中添加動力用油,應算作企業的能源消費,不作為工業生產消費,應作為非工業生產消費和交通運輸工具消費;⑤用于勞動保護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種勞動保護耗能等;⑥其他非生產消費的能源,如工業企業附屬的、不從事工業生產活動且非獨立核算的科研單位、農場、車隊、學校、醫院、食堂、托兒所等單位用能。不包括以下各項:①由倉庫發到車間,但報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費的能源,這部分能源應在辦理假退料手續后計入庫存量,不能以撥代消;②回收的余熱、余氣不作為能源消費量統計;③調撥到外單位,委托外單位加工用的能源;④調出本單位或借給外單位的能源。2.非工業企業:非工業企業能源消費總量是指企、事業單位在報告期內經營活動中實際消費的各種能源折標準煤之和,包括企、事業單位的各種耗能設備、照明、采暖制冷、車輛、炊事等消耗的能源。具體包括:①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能源:如企業內各種機械與設備、照明、采暖與制冷等消耗的能源;②用于技術更新改造措施、新技術研究以及科學試驗等方面的能源;③用于經營維修、建筑及設備大維修、機電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方面的能源;④用于勞動保護的能源;⑤其他非生產消費的能源,如洗浴和炊事用能等。注意事項:①承包國外工程和消耗國外能源的不計入該統計范圍,國外項目營業收入在總營業收入中暫不扣除;②工程分包的能源消費不計入本企業能源消費,但勞務分包的能源消費應記入本企業的能源消費;③設備租賃:企業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車輛所消耗的能源應計入本企業的消耗;④生活附屬設施能源:企業供給家屬區的用電、用熱應核減本單位的能源消費。注意事項:行業附表中各種能源折標準煤之和等于能源消費總量。各種能源折標準煤參考系數參見附件二。二、綜合能源消費量綜合能源消費量是指報告期內工業生產活動中實際消費的各種能源折標準煤之和,并扣除本企業能源加工轉換產出的能源折標準煤的匯總量。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業,在計算綜合能源消費量時應扣除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計算公式如下:綜合能源消費量=工業生產活動中實際消費的各種能源折標準煤之和-本企業能源加工轉換產出的能源折標準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標準煤之和。公式中的“本企業能源加工轉換產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發電、對外供熱、洗煤生產、煉焦生產、石油煉油生產、煤氣生產、煤制品加工產出的能源,不包括水電、核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產生的電量以及自產自用的熱力。三、萬元產值綜合能耗萬元產值綜合能耗是指報告期內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與用能單位工業總產值的比值,計算公式如下:萬元產值綜合能耗(噸標準煤/萬元)=綜合能源消費量(噸標準煤)/工業總產值(萬元)工業總產值是指工業企業在報告期內生產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最終產品和提供工業勞務活動的總價值量。包括生產的成品價值、對外加工費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三部分,數據取自各企業財務報表。根據計算工業總產值的價格不同,工業總產值又分為工業總產值(現價)和工業總產值(可比價),工業總產值(可比價)是指在計算不同時期工業總產值時,對同一產品采用同一時期的工業產品出廠價格作為計算總產值的基準,本報表制度采用的是2010年產品價格作為可比價計算基準。可比價格的計算:①有基期價格記錄的企業,可以采用基期法計算可比價。報告期工業總產值(可比價)=報告期的產量×基期價格②沒有基期價格記錄或不能采用基期法的企業,可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及主業結構選取相應價格指數,采用價格指數法計算可比價:工業總產值(可比價)=報告期工業總產值(現價)/基期下一年度到當年的所有價格指數連乘例如:2013年工業總產值(可比價)=2013年工業總產值(現價)/[2011年價格指數×2012年價格指數×2013年價格指數]四、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工業企業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噸標準煤/萬元)=綜合能源消費量(噸標準煤)/增加值(萬元)非工業企業萬元增加值能耗(噸標準煤/萬元)=能源消費總量(噸標準煤)/增加值(萬元)集團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噸標準煤/萬元)=[工業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非工業企業能源消費總量(噸標準煤)]/增加值(萬元)增加值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創造的新增價值和固定資產轉移價值。增加值有兩種計算方法,即生產法和收入法。1.生產法計算公式:增加值=工業總產值-中間投入+應交增值稅,數據應取自各企業財務報表。2.收入法計算公式: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余,數據應取自各企業財務報表。勞動者報酬是指勞動者為企業提供服務獲得的全部報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工資(薪金)所得、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種費用中含有和列支的個人報酬部分;固定資產折舊是指企業當年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生產稅凈額是指國家對企業生產、銷售產品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征收的各種稅金、附加費和規費等扣除生產補貼后的凈額。各種稅費主要有:本年應交的增值稅、主營業務(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稅費等。扣除的內容主要有:國家財政對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補貼、獎勵、價格補貼、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和補交往年稅款等;規費是指國家和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規定必須交納的費用,如教育費附加、環境保護費、定額測定管理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等;營業盈余是指企業本年的營業利潤加補貼,主要包括:企業營業利潤、補貼收入等。工業企業原則上按照“生產法”計算增加值,非工業企業原則按照“收入法”計算增加值。增加值(可比價)=增加值(現價)/基期下一年度到當年的所有價格指數連乘例如:2013年增加值(可比價)=2013年增加值(現價)/[2011年價格指數×2012年價格指數×2013年價格指數]五、萬元營業收入能耗本報表制度非工業企業報送萬元營業收入能耗,工業企業不統計該指標。萬元營業收入能耗(噸標準煤/萬元)=能源消費總量(噸標準煤)/營業收入(萬元)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數據應取自各企業財務報表。營業收入(可比價)=報告期營業收入(現價)/基期下一年度到當年的所有價格指數連乘例如:2013年營業收入(可比價)=2013年營業收入(現價)/[2011年價格指數×2012年價格指數×2013年價格指數]六、節能量依據《企業節能量計算方法》(GB/T13234-2009),企業節能量一般分為產品節能量、產值(收入)節能量、技術措施節能量、產品結構節能量和單項能源節能量等。本報表制度采用產值(收入)節能量、產品節能量或技術措施節能量。產值(收入)節能量由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統計監測系統計算,產品節能量或技術措施節能量由企業進行填報,如果難以計算可不填報。節能量按定比計算,以2010年為基期,即計算每報告期節能量時,均與基期進行比較,計算結果為負值時為節能。產值(可比價)節能量=[報告期企業萬元產值綜合能耗-基期企業萬元產值綜合能耗]×報告期企業的總產值(可比價)單一產品節能量=[報告期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基期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報告期產出的合格產品數量單項技術措施節能量=[某種工藝或設備實施某項技術措施后其產品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某種工藝或設備實施某項技術措施前其產品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某種工藝或設備實施某項技術措施后其產品產量七、二氧化硫排放量工業企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燃燒過程中的SO2排放量+生產工藝過程中的SO2排放量。非工業企業中有燃煤(油)鍋爐的,原則上應填報二氧化硫排放量,非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燃燒過程中的SO2排放量。企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原則上按在線監測數據填報。如果企業尚未安裝監測設備,可按下列公式測算:燃料燃燒過程中的SO2排放量=原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系數0.8是指燃燒過程中二氧化硫轉化率;系數2是指硫轉化為二氧化硫后增重比例;脫硫率采用脫硫措施的鍋爐按檢測數據取值計算,沒有脫硫措施的鍋爐脫硫率取0。不具備條件取得燃煤含硫率數據的,暫按1.2%含硫率計算。八、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化學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采用一定的強氧化劑處理水樣時所消耗的氧化劑量。COD排放量的測算方法可以采用實測法,通過實際測量的廢水排放量及COD排放濃度,計算COD排放量,沒有COD排放的可不填報。COD排放量=Q1×C1×T1×10-9式中:COD排放量——噸;Q1——單位時間廢水排放量,立方米/小時;T1——廢水排放時間,小時;C1——COD排放濃度,毫克/立方米。若企業廢水直接排放到外環境,COD排放濃度為企業出廠界COD排放濃度;若企業廢水達標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網或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有兩種統計方法:①COD排放量不計入統計,②企業COD排放量=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COD排放濃度×廢水排放量,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COD排放濃度可向當地環保部門了解。方法一計算的COD排放量在統計監測報表中報送。方法二計算的COD排放量在總結分析報告中報送,并且每半年度報送一次。(即統計監測報表中COD排放量還是按照“十一五”時期統計方法計算,方法二計算的COD排放量只需在總結分析報告中體現,并且每半年度說明一次)九、二氧化碳排放量國家暫未公布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各中央企業根據相關資料,統計本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情況,該指標每年度報送一次。十、氮氧化物排放量氮氧化物是指由氮、氧兩種元素組成的化合物。作為空氣污染物的氮氧化物(NOx)通常指NO和NO2。NOx排放大部分來自化石燃料的燃燒,如汽車、飛機、內燃機、工業窯爐的燃燒過程;也來自生產、使用硝酸的過程,如氮肥廠、有機中間體廠、有色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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