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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6年8月31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知識主要內容基本概念及任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歷程及指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些相關知識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一、基本概念及任務(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也就是在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后一段時期內土地利用的總安排。1.宏觀調控: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活動,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和杜絕土地資源的浪費。2.空間布局:在時空上對各類用地進行合理布局,農業用地、建設用地、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等。對后備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引導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統籌調整和優化各業用地結構。

3.規范監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法定效力,各項用地審批依據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監督各部門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據。一、基本概念及任務(二)任務1.審批各類土地利用項目的法定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預審建設項目用地、批準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審批土地開發整理等項目,都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土地利用項目均不得批準。2.使用土地和開發、整治、保護土地的法定依據。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了每塊土地的用途。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類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3.依法查處違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別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基本概念及任務(三)作用二、崆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歷程及指標情況

1986年《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區已組織開展了兩輪土地利用規劃的修編工作。第一輪規劃

1997年開始,按照省市要求要建立自上而下逐級控制、以土地供給制約引導需求的規劃編制體系和以土地用途管制為核心的規劃實施制度,平涼市以1996年土地詳查數據為基數,編制完成了平涼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6~2010年)。

第二輪規劃

自2009年起,為了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辦發[2010]105號)和《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甘國土資規[2010]71號),以二次土地調查數據為基礎,編制完成了崆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二、崆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歷程及指標情況二、崆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歷程及指標情況

崆峒區規劃主要控制指標表單位:公頃、平方米/人分類序號指標200920152020指標屬性總量指標(8項)1耕地保有量74065.7168600.0065200.00約束性2基本農田面積56730.8451045.0051045.00約束性3園地面積1128.416408.419128.41預期性4林地面積68127.8668700.0069600.00預期性5牧草地面積36.3636.3636.09預期性6建設用地總規模14086.6415481.6716674.67預期性7城鄉建設用地12639.6613729.1814624.01約束性8城鎮工礦用地3185.374490.125769.51預期性增量指標(4項)9新增建設用地規模—1711.002985.00預期性10建設占用農用地—1342.002640.00預期性11建設占用耕地—949.001435.00約束性12土地整治補充耕地—290.00480.00約束性效率指標13人均城鎮工礦用地120.16129.03126.70約束性約束性指標: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占用耕地等。(必須實現)

預期性指標: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等。(努力實現)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些相關知識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等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類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

(1)按規劃時限:長期規劃、中期規劃、短期規劃

(2)按規劃范圍劃分:國家規劃和地方規劃。我國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按行政區域分為國家、省、市、縣、鄉(鎮)5級。國家、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宏觀控制性規劃。縣、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實施性規劃,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介于控制性規劃和實施性規劃之間的過渡性規劃。

(3)按規劃性質劃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規劃。(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級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省級、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崆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政府批準實施,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實施。(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級

1、建設用地管制區: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4個分區)

允許建設區:允許作為建設用地利用,開展城鄉建設的空間區域。現行規劃主要包括中心城區主城區、西區生態旅游區、白水鎮、草峰鎮、平涼工業園區、隴東國家級能源化工基地崆峒項目區以及其他集鎮和中心村集中的區域等。允許建設區內土地利用安排應與依法批準的相關規劃相協調,符合規定的,可依程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建設用地管制區、土地用途區)(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

有條件建設區:原則上不允許作為建設用地利用,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的空間區域。特定條件下,有條件建設區的土地可作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建新用地。凡符合規定的,可依程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同時相應核減允許建設區用地規模。

禁止建設區:以生態與環境保護空間為主導用途、禁止開展與主導功能不相符的各項建設的空間區域。現行規劃主要包括太統山—崆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崆峒水庫、崆峒水源涵養地。禁止建設區的土地嚴格禁止與主導功能不相符的各項建設。規劃期內本區邊界不得調整。(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

限制建設區:禁止城鎮和大型工礦建設、限制村莊和其他獨立建設、控制基礎設施建設,以農業發展為主的空間區域。現行規劃主要為農業生產用地,是開展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的主要區域。限制建設區嚴格控制城、鎮、村、線型基礎設施和獨立選址項目的建設。

2、土地用途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用地區、城鎮村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林業用地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7個分區)(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劃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區,主要分布北部塬區、涇河川區和南部淺山區。《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

一般農用地區:主要指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為農業生產發展需要劃定的土地用途區,廣泛分布于全區各鄉鎮。

城鎮村建設用地區:是指為城鎮(城市和建制鎮,含各類開發區)和農村居民點(村莊和集鎮)建設需要劃定的土地用途區,分為城鎮建設用地區和村鎮建設用地區,包括中心城區主城區、西區生態旅游區、平涼工業園區、白水鎮和草峰鎮以及其他集鎮和中心村建設預留用地。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

獨立工礦區:是指為獨立于城鎮村之外的采礦地以及其他獨立建設用地發展需要劃定的土地用途區,是以集中發展采礦、能源、化工和環保為主的區域,包括隴東國家級能源基地崆峒項目區和華能平涼電廠、煤炭開采、石油開發等能源化工項目。

林業用地區:是指為林業發展需要劃定的土地用途區,包括太統林場、土谷堆林場、四十里鋪林場、白水鎮林場、安國鄉林場、香蓮鄉林場、大秦鄉林場和寨河鄉林場。(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

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是依法認定的各種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與歷史文化價值的區域。主要包括太統山—崆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南山生態公園、北山森林公園、龍隱寺公園和崆峒古鎮等重要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嚴禁占用該區域土地進行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開發建設活動。

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是基于生態環境安全目的需要劃定的特殊控制區域,主要包括崆峒水庫、南部山區水源保護地、崆峒水源涵養地等。該區土地利用必須服從生態安全控制的需要,嚴格禁止影響區域環境安全的建設項目用地。1、土地規劃用途分類:3一級類11二級類一級類二級類農用地(黃、綠色系)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紅色系)城鄉建設用地:城鎮、農村居民點等;交通水利用地:鐵路、公路等;其他建設用地:風景名勝、特殊用地其他土地(藍、灰色系)水域、灘涂、自然保留地(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類崆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用地區有條件建設區

允許建設區城鎮村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

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

林業用地區土地利用現狀規劃圖中:紅色可以用,黃色不能碰(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土地管理法第17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本輪規劃市級規劃期限2006-2020年,縣鄉級規劃期限2010-2020年。崆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2009年為基期年,2020年為規劃目標年,規劃期限為2010-2020年。規劃分為兩個時段:即2010-2015年,2016-2020年。(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成果

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規劃文本和規劃圖件。圖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建設用地管制分區圖、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圖、土地整治規劃圖、重點項目規劃圖、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現狀和規劃圖。(共8張)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規劃文本和規劃圖件。圖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整理規劃圖和建設用地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圖。(共4張)建成了崆峒區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利用蒼穹軟件)(六)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各級政府按行政轄區,從全局利益出發,對城鄉全部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統籌安排和統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一定時期內對城市的功能和各建設要素的空間安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全面性的,它的規劃對象是行政區內范圍內全部土地,而城市總體規劃相對于土地規劃而言則屬于局部性的,它側重于城市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的分類及其布局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均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實際規劃操作中,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在用地分類與劃分標準、規劃統計口徑、規劃工作路線以及規劃技術方法等許多方面都存在著明顯差異,造成兩個規劃在區域和城市土地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方面出現較大的矛盾和不協調之處。2014年,甘肅省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多規合一”(我區為“三規合一”,該三規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將形成一張藍圖,一本規劃,從而解決上述規劃存在差異和矛盾的問題。(六)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一)審核依據

四、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地塊規劃用途為依據,也就是審核地塊所處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區(是否涉及占用基本農田)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是否為允許建設區)。

實施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交通水利用地規模及其他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用于城鄉建設用地;交通水利用地規模與其他建設用地規模之間可互相調劑使用;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內的城鎮用地、農村居民點、采礦用地、其他獨立建設用地規模之間可互相調劑使用,申報用地時按其實際用途報批。(二)建設用地規劃審核城鎮村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允許建設區內選址的,按照規定審查報批用地。需要改變允許建設區的空間布局形態,在有條件建設區進行選址建設的,要在確保允許建設區規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編制規劃布局調整方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因城鎮化進程加快,超過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需要在允許建設區規模之外使用限制建設區的,必須在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編制規劃修改方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

四、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三)單獨選址用地規劃審核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定的交通廊道內,或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獨立工礦區的,要按照規定及時審查報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時修改規劃,并將規劃修改方案與建設用地報批資料一并報批;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不得批準用地,確需建設的項目,需先修改規劃,按規定程序報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

四、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

四、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四)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項目規劃審核臨時用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電力設施、測量標志、氣象探測環境等保護區以及公路及通信管線控制范圍內的土地,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

、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

。設施農用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城鄉結合部、主要道路兩側、礦區及關閉、停采的礦山,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

、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

。提出申請開展評估修改規劃成果審查規劃審批備案能否進行規劃修改委托單位確需修改編制修改方案報請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經原批準機關審批不同審批機關,規劃修改備案材料有所差別向兩個行政單位備案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編制規劃評估實施報告不同意修改,回復縣、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材料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區級規劃報省級審批鄉規規劃報市級審批

1、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2、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

3、經評估需要進行規劃修改的;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行政區劃調整后,對規劃實施和土地管理產生較大影響的;

4、國家和省級立項或是列入“3341”、“6873”、循環經濟、戰略性新興產業、精準扶貧等省上重點扶持領域的項目,災后重建用地,重大污染企業搬遷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實施后省政府新批準的中心鎮;

5、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能否進行規劃修改(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且不涉及基本農田)

由鄉級人民政府向區政府報送要求規劃修改的請示材料,包括:要求項目立項或備案文件、規劃部門的審查意見。(一)提出申請

(二)開展評估

委托具有土地規劃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編制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是否有必要對原規劃進行修改的意見。(三)修改規劃

對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由具有土地規劃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規劃修改方案,修改規劃。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

修改后的鄉級規劃由區級人民政府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對規劃成果進行評審。

修改后的區級規劃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對規劃成果進行評審。(四)成果審查(五)規劃審批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鄉(鎮)級規劃修改,由市國土資源局將規劃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區級規劃的修改,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六)成果備案規劃修改方案審批后,鄉(鎮)級規劃修改資料報送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同時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區級規劃修改資料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

(一)調整背景2014年11月部召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視頻會議,印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2015年5月部里下發《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調整方案的通知》送有關部門、各省區市征求意見2016年6月國務院批準《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調整方案》

2016年6月國土資源部召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視頻會對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進行部署

2016年8月省國土資源廳召開東部五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座談及培訓會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

(二)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國土資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的需要,按照“完成目標、結構調整、優化布局、保障發展”的要求,認真開展規劃中期評估。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和規劃中期評估結果,對區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調整完善,重點調整完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目標,優化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布局,全面完成規劃數據庫建設和規劃成果備案工作,以實現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得到加強、經濟發展和產業用地空間布局更加優化、生態建設體系得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

(三)基本原則

1、總體穩定、局部微調。要堅持《規劃》的指導原則、主要任務基本不變,繼續實施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戰略與土地用途分區,局部調整完善規劃,增加耕地保護任務,優化用地布局。

2、應保盡保、量質并重。既要保證耕地數量,更要保證質量,對二次調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納入生態退耕規劃和根據國家相關規劃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護。

3、節約集約、優化結構。在調整完善中始終把握節約集約用地原則,要有效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統籌建設用地增量與存量,合理調整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

(三)基本原則

4、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按照突出重點、遠近結合的要求,明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的目標任務,著重做好耕地和基本農田調整、建設用地結構布局優化等工作。

5、上下結合、充分銜接。按照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要求,做好與城鎮建設規劃等相關的協調銜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

(四)主要任務

1、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期評估。做好規劃評估,是保質保量完成規劃調整完善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一是以2014年全區土地變更調查數據為基礎,全面總結現行規劃實施情況,分析各項目標和任務的落實情況,重點分析規劃各項約束性指標和重要預期性指標的實現程度,總結規劃實施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二是結合評估結果,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方案和加強管理的措施。三是客觀研判未來經濟社會發展態勢和我區經濟發展戰略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影響,提出對策建議,為規劃目標的確定、指標規模的調整、空間布局和結構優化等提供科學的依據。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

(四)主要任務

2、調整優化規劃用地結構和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重點是按照《綱要》調整后省市下達的指標,調整全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任務,適當調整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進一步優化全區土地利用空間布局,重中之重是對基本農田和建設用地布局進行優化調整。(1)基本農田布局調整。要以永久性基本農田劃定成果為基礎,按照《關于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調查評價成果,以現有基本農田劃定和保護成果、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為基礎,依據上級規劃分解下達的保護目標和任務,按照空間由近及遠、質量由高到低的順序,在城市周邊以外區域劃足補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

(四)主要任務

按照《關于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通知》要求,不得多預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農田為建設占用留有空間,不得隨意改變永久基本農田規劃區邊界特別是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符合法定條件的,需占用和改變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可行性論證,確實難以避讓的,應當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一并報國務院批準,及時補劃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和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兩者互為基礎、互為條件,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的前置條件。各級規劃調整方案報批前,應先行完成同級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方案論證審核,論證審核通過的,出具審核意見,作為規劃調整方案報批的必備條件。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

(四)主要任務

(2)建設用地布局調整。根據全區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新型城鎮化和精準扶貧易地搬遷建設的要求,調整和優化建設用地布局,在建設用地布局確定中,要優先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實施用地,優先安排社會民生、扶貧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養老服務業、文化產業、旅游業、生產性服務業等項目。各鄉鎮要根據“十三五”規劃和小城鎮規劃,全面摸清未來五年的城鎮化、工業化和新農村建設用地需求,在本次各級調整完善中要合理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按照《綱要》,國家下達全省建設總規模壓減到94.87萬公頃,指標非常緊張。按照國家“管住總量,加大流量、盤活存量”的相關要求,為了保證用地需求,適當增加了新增建設用地(流量),也就是要通過加大鄉鎮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切實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廢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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