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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聽中國古代制度課有感在大家的熱切期盼下朱蘇力老師成為了我們法學院的客座教授,并給我們帶來了連續三周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課程。在這三周的聽課學習過程中,大家收獲頗豐,受益良多。蘇力老師淵博的知識,平易近人的態度,敏銳的視角和獨具一格的觀點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時也顛覆了一些長久以來我們堅信不疑的觀念和認識。讓我們對自己的學習方法和思考問題的方式產生了反思。讀史以明今,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源遠流長,蜿蜒至今。雖然時代在改變,社會在進步,即使是在以往看來非常具有優越性且深得民心的制度在歷史的巨變面前也會力有不逮,但我們也總是能從那些老古董中看到先輩智慧的閃光點,我們不是為了以古非今,也不會批判歷史,以一個客觀的觀察者的眼光去打量中國制度一路走來的過程,并體會其中的深意,探究它形成的原因,考慮左右它的各種環境因素,總結它在當時以及對后世的影響,這些正是蘇力老師為我們做的。在第一節課上,他向我們闡述了他對于憲法性質的理解。這是他顛覆我們已有認知的開始?!澳銈兠總€人都可以去起草憲法”他在課上這樣說。他認為憲法是一個國家最簡單的法律,因為它基本與我們的生活無關,它的內容是最宏觀的也是最空洞的。無非是一些人民權利的宣誓和一些不知何時會兌現的承諾。正因為憲法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內容所以普通老百姓覺得他神秘莫測從而有了一種神圣感。這與我們從本科階段就接受的憲法教育顯然不同,我們眼中的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在法律體系中有著至高無上的地位,它沒有具體細節的內容卻無所不包,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們可以用很多從教課書上學來的句子反駁蘇力老師的話,但卻無法否認它有一定的合理性。我想這正是蘇力老師理論的魅力所在。而后,他談到了即使在今天也飽受贊譽的一項古代皇位繼承制度——禪讓制。眾所周知,禪讓是指《尚書》所記載的我國原始社會末期,部落聯盟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中國統治者更迭的一種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將統治權讓給他人。指中國原始社會部落聯盟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我們一直將禪讓看成一種了不起的政治美德,因為禪讓者放棄了讓親生子嗣繼承自己統治地位的機會將江山拱手讓與他人,這需要十分廣博的胸襟和以天下為先的氣度。而蘇力老師卻從當時真實的背景出發,客觀的從另一個角度向我們闡述了禪讓制度。他是這樣說的,中國古代早期的政治領袖并不像封建制度中期和晚期的君主那樣擁有絕對的權力和財富地位,比起擁有的權力和地位,早期的部落領袖更多的是要承擔保護部落安全,組織部落生產的巨大責任。那時人們的物質資源都十分匱乏,即使是部落首領也無法擁有比一般民眾更多的財富,所以可以說,當時的最高統治者是個吃力不討好的活。大禹治水三過家門而不入,這就是當時統治者日常工作的真實寫照,試問這樣艱苦的工作有誰愿意讓自己的孩子再來繼承,承擔這樣的責任呢?這樣一番重新的解讀讓我震驚之余也對自己一直以來思考問題的方式產生了懷疑。本科的時候張鐳老師就批評過我,他說作為一個法律系的學生最要不得的就是人云亦云,被大眾牽著鼻子走。原來幾年過去了我竟然沒有一點長進,一聽到禪讓制度,腦子里除了先輩賢德,心系天下之外就沒有一點別的想法或者是懷疑,這實在是太不應該。我們每一個人都生活在現實社會中,但考慮問題時卻總是輕而易舉地忽視現實問題以及那些最顯而易見的真實情況,在我們的學習過程中充斥著許多高大上的理論以至于我們習慣性地自上而下地思考問題,容易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也容易把原本實實在在的現實問題理論化,上綱上線,這難道不是一個很危險的信號嗎?我想我們應該多多學習蘇力老師踏踏實實做學問的態度,認真仔細扎扎實實地對問題進行思考和探究,不說那些高高在上的假大空,而是埋頭苦干,一步一個腳印。當談到中國古代的分封制度時,蘇力老師也同樣給我們帶來了新鮮的觀點和視角。并把分封制與封建中晚期的行政層級制度作了比較。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族姻親、功臣子弟分封領地,屬于政治制度范疇。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在家庭范圍是為宗法制,在國家范圍是為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族姻親、功臣子弟分封領地,屬于政治制度范疇。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在家庭范圍是為宗法制,在國家范圍是為分封制。蘇力老師說的十分簡單易于理解,說分封制就是君主把自己的親戚安排在各個地方,便于自己調遣,說到底就是不信任家族以外的人參與政治管理,同時也可以說明當時的政治制度不夠嚴密,君主更相信血緣而不是官僚制度。眾所周知,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時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分封制起到維系、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系,保證奴隸制國家對奴隸和平民進行統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隸制國家強盛的保證。井田制規定了奴隸制生產關系的主要內容,是決定奴隸制經濟形態存在,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響,西周末年以后,王室衰微和大國爭霸局面的出現表明分封制的瓦解。在喪失政治保證和生產發展的影響下,井田制在春秋后期逐漸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奴隸制度存在的經濟基礎最終瓦解,新的封建經濟基礎產生。井田制的瓦解標志著奴隸制的崩潰。在我看來秦始皇統一中國后中國進入了帝國時代,郡縣制取代分封制也是官僚機構和行政制度發展日趨完善的表現。中國古代的婚嫁制度也是蘇力老師授課的重點之一,因為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同學們都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我們都知道西周時期的婚嫁六禮是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本科階段在中國古代法制史的課堂上也有不少同學有過這樣的疑問,為什么要設置這么繁瑣的步驟,為什么不一次性把這些事都完成了呢?在蘇力老師的課上我們終于找到了答案。他說道,在古代,男女成婚以前是禁止見面的,和現在的自由戀愛不同,但是男方和男方的家庭和女方以及女方的家庭都想在沒有成婚之前對對方有所了解,而不是僅僅聽信媒人的一面之詞所以就有了這些一輪接一輪的禮節。在進行這些環節的過程中如果有一方覺得不合適了就可以借由看似正當的理由結束。聽到這里我們不得不感嘆先輩的智慧,用禮節小心翼翼的維護著人和人之間的關系,使兩性的交往在倫理的框架下進行同時又照顧到人性的關切。蘇力老師也說到了彩禮的相關內容。我們這一代人對結婚要贈送彩禮這種習俗一向沒有好感,認為這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糟粕,應該廢除,但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和一些小城市里,彩禮這項規矩依舊有很大的市場,它的合理性在哪里?蘇力老師為我們做了解答。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并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傲Y”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于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他說,從男方送給女方的彩禮中可以看出很多東西,當然,最主要的是男方的財力,財力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贈送的彩禮的價值,一般而言是這樣,但也有的男方超出自己的財力贈送彩禮以這樣的方式博得女方的歡心,甚至有彩禮競征的現象發生,既有兩個以上的男方都中意女方,在彩禮價值和內容上相互攀比,最終由女方決定選擇其中一個的現象。這不禁讓人要問,女方的婦女根據彩禮的多少來決定女兒嫁給哪一家,這不就是把女兒當成商品來交易嗎?蘇力老師這樣說,如果女方的父母真的把女兒當成商品那他們怎么不直接賣女兒呢?這樣豈不是更加方便?所以父母根據彩禮來挑選女婿并不單純是為了錢財,還有女兒的終生幸福。因為男方的彩禮出的越多表示越重視女方越喜愛女方,更有可能在婚后好好對待自己的女兒,所以那種父母只看財不看人的說法是武斷的,片面的。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贝藯l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睋?,“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以上的法律規定是對民間彩禮制度的一種承認,同時又是一種規范和正確引導,雖然在每個不同的地方都有約定俗成的婚姻禮節和解決婚姻糾紛的機制,法律還是給出了自己的底線。在大學校園里的這幾年里,我們花了很多的時間看書寫文章,訓練自己的法律思維能力。朱蘇力老師的課給了我很大的啟發,在獲得知識的同時開拓了視野對自己從前思考問題的方式做了深刻的反思。法律思維到底是怎樣培養出來的呢?一方面,一般來說,多數法學家都承認法律思維方式的存在,承認其具有獨立性,是一種獨特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但有些法社會學家卻不承認獨立的法律思維,認為法律是社會中的法律,不是獨立自在的東西。法律不具有獨立性,法律思維和日常思維并沒有質的差別。堅持法律思維獨立性的學者認為,法律思維是一種建立在法律概念、知識、規則、原理等體系基礎上的思維方法,其基本方法是以法律為思考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用法律框定法律人大體的思維走向。但堅持相反觀點的學者則否認這一點,如波斯納就認為:“世界上沒有法律推理這種東西,律師和法官以實用簡單的邏輯和日常思考者所使用的各種實踐推理的方法來回答法律問題?!辈ㄋ辜{.法理學問題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陳金釗,范春瑩:《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維與日常思維的關系》,求是學刊2006年7月第33卷第4期。另一方面,法律人的職業理性思維,表現為他們的語言、邏輯、意識、判斷等獨特的思維品性。這種思維品性是全方位的,其養成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是在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過程中逐步積累和養成的。這一思維過程就是運用已有法律規范對特定法律事務和現象進行邏輯分析、判斷和推理的過程。[4]這一過程也是法律思維的邏輯開端和邏輯展開。接觸和了解案情,掌握事實是法律思維運行的一個基本環節。之后便是法律適用:將既定的法律條款運用于法律事實。根據法律事實尋找法律條款,決定法律條款的援用,在此環節中要涉及法律條款的理解與解釋等,即法律人在找尋法律規范過程中針對個案所作的運用解釋。最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條款做出判斷,得出結論??梢姡伤季S品性的養成是需要過程的,需要處理現實中的案例來提高的。對于教育者來說,它要通過法學專業課程的規范教育、專門訓練來培養。需要將講授、案例教學、模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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