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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族團結政策法律化問題研究(開頭)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國家的發展建設中,民族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顯得尤其重要,它們是處理民族問題、協調民族關系和發展各民族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有不可否認的社會功能,無疑是這個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什么要將民族政策法律化/必要性)然而,民族政策作為一項政策,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動態的彈性和主觀隨意性,國家強制性較小,使得在有些時候在處理民族問題時不利于民族之間的關系的調整,加上政策又易變性和臨時性的特點,因而在情況發生變化時,這些政策就會自然而然地失去原來的效用,民族關系的調整就會處于無法可依的停滯狀態。而若將這些政策法律化,以國家的強制力去保證其實施,則會更加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讓民族關系穩定、健康地發展。倘若沒有法律的強制保證,我國在處理民族問題這條道路上必定會走得加倍艱難。由此可見,民族政策法律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下面以民族團結政策為例探討民族政策法律化的問題。(對于民族團結的理解)我對于民族團結的理解為,各民族相互之間和睦相處、平等對待,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幫助、互相學習、團結合作,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共同奮斗。黨的十二大會議上曾有報告指出:“民族團結、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對于我們這個多民族的國家來說,是一個關系到國家命運的重大問題。”作為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國家,民族團結至關重要,沒有民族團結的存在,我們的中華民族必定會發展成為充滿混亂與沖突的國家。(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的重要性)在黨的改革開放以及民族各項政策推出以來,民族團結互愛的創建活動在各地呈現出轟轟烈烈之勢,受到了各級政府機關對民族工作的重視。但在另一方面,近年來拉薩的“3.14事件”,烏魯木齊的“7.5事件”以及各種爆恐案件的接連發生,充分闡明了我國民族關系的工作機制尚不完善,仍有較多問題存在,尚有進步的空間。我國的民族問題具有長期性、普遍性、復雜性的鮮明特點,這就需要我們認清實際,實事求是地做好民族工作,用法律解決民族問題,保障民族團結互助的關系。我們國家的基本國情是: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這個初級階段,我們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找到行之有效的解決民族關系問題的辦法和道路,樹立正確的國家觀和民族觀,推動民族工作快速發展,步上新臺階。(影響我國當前民族團結的法律性因素)在當前,民族團結工作仍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這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第一,民族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監督質量不高。我國頒布的關于民族政策的法律較少,我國至今已頒布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實施細則》,但在《自治條例》方面的立法仍然很薄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總則中第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各族人民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方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但在法律上,這些相關的條文規定并沒有很好地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以適應各民族地區的自身發展。而《變通規定》、《補充規定》等文件沒有充分使用,沒有用足用活,導致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對上級國家機關制定的不適應本地自身實際情況的決定多半是照抄照搬,根據制定條例上的內容照辦,而不是有針對性地作出變通規定。針對性不強,則會導致一些民族法律法規的效力不大,不能得到很好的肯定和執行,各族人民在相處的過程中由于法律的不健全,難免會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沖突,加大了民族團結工作建設的難度。第二,沒有重視和發揮民族習慣法的重要作用。尊重少數民族的民族文化和風俗習慣以及其習慣法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習慣法的存在是構成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重要依據。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應該得到全國人民的尊重和共同維護,但在實際情況中,人們往往因為對于民族習慣的不了解而對其不以為然,甚至產生歧視心理,因此各民族之間的誤解日益加深,矛盾沖突不斷升級強化,這也是我們國家民族不團結、不和諧的事件接連發生的重要原因。我國民族法并沒有發揮民族習慣法應有的作用,導致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貫徹落實不到位,少數民族的權益保障還有待加強。第三,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不受侵犯,在民族地方設置各級民族自治機關,針對本地方是特殊情況管理民族事務,從而實現少數民族當家做主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少數民族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實現地并不充分,由于受教育程度較低,教育水平不及東部較發達地區高,因此能在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任職的人較少,因此他們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也收到較大限制。此外,少數民族自身所受教育層次不高,導致他們法律意識相對薄弱,不懂得去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的措施)第一,堅持各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實現各民族的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前提條件,這對于少數民族來說是權利的最高概括,是他們最基本的權利。在歷史上,少數民族往往由于各種種族和地域因素而受到歧視和不平等的待遇,這也是很多民族矛盾的直接導火線。我們要堅持在法律面前各民族人人平等,以法律為準繩,“法律規定什么權益就保障什么權益,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理。”其次也要考慮到少數民族相對于漢族比較弱勢的方面,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只有權益受到了充分保護,少數民族才會有主人翁的地位,民族團結才有可能。第二,要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如上文的影響因素中所談到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我國尚未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這會使少數民族的權益保障受到威脅。因此,民族法制應該兼容習慣法,誠然,在國家法制建設的貫徹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會與各種習慣法發生摩擦、抵觸甚至沖突,但也有兩者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合作及相得益彰的可能。民族法制應充分發揮其在兩者間的橋梁作用,特別是基層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等,更應該發揮積極溝通的功能,促成基層與上級政府機關彼此之間良性互動。溝通交流多了,不熟悉和不理解就會相應減少,彼此間的了解和認同也會大大增加,這樣一來,民族團結的工作難度就會減小很多,各民族團結互助共同繁榮發展的美好局面會就指日可待了。第三,要加強民族法律法規建設。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建立起一套初步完善的符合國情的民族法律法規。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立法方面,不論是立法的具體內容和執行范圍方面,還是在立法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現有的這套法律法規都仍不夠完備。“當前,重點是要堅持憲法確立的有關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體規定,把法治貫徹到民族工作的每一個領域和環節。”各級有關部門應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在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上,繼續加大民族立法工作的力度,制定適合少數民族和自治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立法和執法的質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障民族團結。第四,要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增強各族人民的法律意識和民族團結意識。現階段我們國家的法治制度尚不完善,雖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起過去已有較大提高,但在邊遠的少數民族地區,人們的法律意識仍然相對淡薄。這與他們所受的教育資源有限,文化素質較低有關。政府機關和基層社區應該加強普法宣傳,增強各族人民的法律意識,引導大家樹立正確的國家觀和民族觀,樹立法律的權威,宣傳民族團結政策的權威和不可動搖的力量。(結語)我們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民族團結也正是我們民族工作的重要內容。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是維護各民族平等互助和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有效措施。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我們要高舉各民族大團結的旗幟,堅持綿綿用力、久久為功,把加強民族團結作為戰略性、基礎性、長遠性工作來做。”對各族人民來說,只有樹立正確的法律信仰,才能自覺依照法律規定,這樣民族團結才有保障,民族關系才會穩定牢固,民族工作也才得以順利進行。對于政府來說,只有堅持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依法治理國家,依法處理民族問題,在全社會樹立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民族之間的沖突問題才能得到較好的解決,民族團結才會有法律的保障。(在實踐當中取得的經驗教訓)(民族政策法律化應遵循哪些原則)內容總結

(1)我國民族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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