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城市規劃局建筑工程電子報批技術指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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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廣州城市規劃局建筑工程電子報批技術指引1、總則1.1為保證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中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審查的準確性,提高建筑工程規劃管理審批效率,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確立了實施建設工程電子報批的審批制度。本指引具體說明建筑面積計算方法及電子文件的處理方式,以供建筑工程設計人員參考。1.2本指引適用于建筑工程規劃管理中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申請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筑設計方案的調整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的調整四類業務處理。2、建筑指標審查概要2.1建筑工程審查以建筑項目為基本單元,對每一個建筑項目出兩份建筑指標,指標分為:建筑功能明細表及建筑面積明細表兩種類型,詳見附錄1《建筑功能指標明細表》、附錄2《建筑面積明細表》。2.2建筑項目的劃分2.2.1具有相同地上層數的若干幢建筑實體可劃分為一個建筑項目,不同層數建筑實體可劃分為多個建筑項目;2.2.2對于裙、塔樓結構,雖裙樓和塔樓層數不同,除2.2.3情況以外,一般作為同一項目對待,不劃分為兩個項目;2.2.3裙樓和多幢塔樓組合結構中,塔樓中有不同層數的,應將層數相同的塔樓與裙樓地下室劃分為一個項目,其余塔樓劃分為一個或若干個項目。2.2.4裙樓和多幢塔樓組合結構中,塔樓中雖有不同層數的,但如塔樓為連體結構,無法分隔,此時可作為一個項目對待。2.2.5同一塔樓中有不同層數的,只作為一個項目對待,不劃分為多個項目。2.3建筑功能明細表說明2.3.1項目名稱。項目命名格式為:“建筑性質(建筑編號,<裙房><連體>”,后兩項為可選信息;例如:“商業、住宅樓(自編號A、B棟,裙房連體)。建筑性質可從十一大類建筑項目中選擇,包括:商業、住宅、辦公、學校、科研、廠房、倉庫、體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只有在建筑項目為一個獨立用地的公建單體樓時才可選用“公建”作為項目名稱。2.3.2幢數。計數原則是指一個樓梯入口為一幢,如為多樓梯入口但明顯為一個連體的建筑(無分隔逢)也可計算為一幢。2.3.3建筑規模2.3.3.1含總建筑面積及地上、地下分項面積。總建筑面積指一個建筑項目地上、地下所有建筑面積的總和,其數值等于地上、地下建筑面積的總和,也等于建筑功能明細表中列明的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類面積總和。2.3.3.2地上、地下建筑面積。分別指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積的總和。2.3.3.3建筑面積計算的范圍以及面積計算的比例的規定,詳見附件3:《建筑工程規劃建筑面積計算方法概述》2.3.4建筑層數。2.3.4.1一個建筑項目按自然層(夾層除外)計算的地上最高層數和地下最低層數;對于地上層數,如果建筑項目中有跌級設計的,則應注明跌級部分的層數,例:最高層數為20層,跌級為16層,寫為:20層(部分16層);2.3.4.2如樓層中設置小于1/2樓層面積的,該層可視為夾層,接上例另有1層夾層,寫為:20層(部分16層,另設1層夾層);2.3.5主要功能2.3.5.1功能名稱。指十大類建筑項目,包括:商業、住宅、辦公、學校、科研、廠房、倉庫、體育、市政配套、其它,禁止隨意自行命名。2.3.5.2建筑面積。指該主要功能的建筑面積,包含墻體面積。主要功能的面積均需計入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之中。2.3.5.2.1住宅建筑面積包含陽臺面積,陽臺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2.3.5.2.2住宅入口大堂的計算方法:住宅入口大堂屬于功能單一的住宅樓時應該納入住宅的范圍計算面積;住宅入口大堂功能復雜的商住樓時,可以納入主要功能的住宅范圍計算面積或其他功能的其他范圍計算面積。2.3.5.2.3住宅中的入戶花園,參照陽臺的方法計算面積。2.3.5.2.4商業面積包含地上、地下除規劃要求配套公建項目外的所有商業性質用房的面積;餐廳、會所等商業用房除非單獨報建,否則不另列,統一計入商業面積之中。2.3.6公建配套2.3.6.1功能名稱。指本地塊規批中要求配套的公建項目名稱,禁止隨意自行命名。在規劃批準書中沒有列項的,不能納入公建配套的面積范圍計算。2.3.6.2建筑面積。面積除按公建的凈建筑面積計算外,屬于公建配套范圍的外墻可以納入公建配套范圍內,內墻則按墻中線計算,公建配套的面積均需計入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之中。2.3.6.2.1對于同一層平面中有多個公建配套范圍的,各公建配套面積不包括公共通道的面積。對于整幢公建配套樓,其公共通道面積納入公建配套的其他范圍內計算。2.3.6.2.2公建配套中的中西藥店、肉菜市場、綜合商店、新華書店等類似商業的項目,不應計入主要功能的商業面積中,應在此欄中單獨計算。2.3.6.2.3如所報項目為公建配套同時又是主要功能,例:公建配套樓,應統一計入公建配套欄目中,此時主要功能欄空缺。2.3.7其他功能。其他功能包括七種子類型,要求計算各項子類型建筑面積,如其中某種類型在建筑項目中不包括,該項面積也應填為“0”2.3.7.1地下汽車庫/地下非機動車庫。包括地下汽車庫和地下非機動車庫的凈面積、車道面積以及車位數量,本項面積不計入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之中,但計入建筑總面積。如沒有地下汽車庫和地下非機動車庫,則該項面積為“0/0”2.3.7.1.1汽車庫、非機動車庫凈面積和車道面積不包括機房、疏散樓梯、疏散電梯、管井等面積。2.3.7.1.2地下汽車庫/地下非機動車庫在首層入口的面積納入地下汽車庫/地下非機動車庫的范圍計算建筑面積,在首層建筑面積計算時,應扣除該范圍的面積。2.3.7.2地下設備用房。地下設備用房的總面積;地下建筑中,除車庫以及商業等需計算容積率面積用途的區域外,其他的范圍均可納入地下設備用房。本項面積不計入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之中,但計入建筑面積。2.3.7.3架空層定義:架空層為“公共架空層”,用于公眾活動的、環境綠化的、任何人均可以隨意出入的開敞空間。公共架空層不應含明顯的交通或人流集散功能,否則只能作為走廊或通道定義。2.3.7.3.1首層平面中一棟建筑物中間或者兩棟建筑物之間的消防車道,上部有樓蓋,其面積納入首層架空范圍計算面積。本項面積不計入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之中,但計入建筑總面積。2.3.7.3.2各種功能分區的首層入口、門廊、走廊、檐廊、挑廊等不能納入首層架空范圍計算,應按不同的結構類型,按規定計算面積。2.3.7.3.3首層架空中如有部分區域用作汽車、非機動車庫或是公建配套用途,則該部分面積應分別計入地上汽車庫、非機動車庫或公建配套之中,不能重復計入首層架空面積。2.3.7.4地上汽車庫/地上非機動車庫。地上汽車庫和地上非機動車庫的面積以及車位數量;其中汽車車位數量應有備注欄中注明。本項面積將計入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之中。2.3.7.5其他層架空/避難層。指區別于首層架空的地面以上其他層架空和避難層的總面積;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其所在的層數。在設置避難層的樓層,除了需計算容積率面積用途的區域之外,其他的范圍均可納入避難層計算面積。2.3.7.6屋頂梯屋及電梯機房。泛指在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設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以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1.2米以上的部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總和。本項面積不計入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之中,但計入建筑總面積。2.3.7.7其他。鑒于建筑結構及功能分區布局的復雜,對于以上所有指定名稱的其他功能之外的區域可納入其他功能的其他部分,計算方法一般采用建筑總面積減去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的前六項之和。該面積在總建筑面積計算中起到平衡作用,本項面積將計入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之中。當標準層上只有單一的使用功能(公建例外)時樓梯范圍一般納入單一功能范圍之內,否則將納入其他范圍。對于單一公建的標準層中出現的樓梯應納入其他范圍。以下2.3.8相關指標僅起說明作用,不參與面積的平衡計算。2.3.8.1基底面積。指建設工程首層平面建筑物外墻邊線,包括架空層外墻邊線在地面上的投影(架空層下面為市政道路、雨蓬和飄板除外)所圍合的面積。如果有檐廊也應計入建筑基底面積之中。2.3.8.1.1一般情況為首層建筑面積總和,但不得計入首層建筑中的夾層面積。2.3.8.1.2首層中出現封閉式天井,該天井的范圍將納入基底面積之中。2.3.8.1.3層中出現的有上蓋汽車入口通道范圍應計入基底面積,但在計算首層建筑面積時應扣除該范圍的面積。2.3.8.2住宅戶數。本建筑項目的住宅總戶數。如項目中不含住宅,則該項數值為“0”2.3.8.3陽臺面積。本建筑項目中所有陽臺面積的總和,陽臺均按陽臺樓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如項目中不含陽臺,則該項面積為“0”2.3.8.4地下商業面積。建筑項目中設在地下的商業功能分區總建筑面積。如沒有地下商業面積,則該項面積為“0”2.3.8.5計算容積率面積:建筑項目中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中地上汽車庫、非機動車庫以及其他子項的建筑面積總和。2.3.8.6容積率。如審批項目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只有唯一的建筑項目,則應填寫該項指標(容積率=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用地總面積),否則該項指標空缺用“--”表示。2.4建筑面積明細表說明2.4.1建筑面積明細目的在于列明各類建筑面積的組成形式,包含說明地下、地上、裾樓、塔樓面積總和,以及各部分建筑標準層的構成,以及每個分層平面內部的功能劃分的情況。2.4.2建筑總面積。計算數值應與建筑功能明細表結果一致。2.4.3建筑總面積應等于地下建筑面積與地上建筑面積之和。2.4.4地上建筑面積應等于裙樓面積與塔樓面積之和,如無裙塔樓之分,則應為各個標準層面積之和。2.4.5每個建筑標準層面積應等于它的各個功能部分的面積總和。2.4.6標準層的建筑面積請注明計算方法,即請用單層面積乘以層數的方式注明,含不封閉陽臺的情況計入一半面積。2.4.7對于住宅面積應在備注欄目中標明住宅戶數。2.4.8包含陽臺的建筑層請在備注欄注明陽臺面積,包含汽車庫的項目請注明車位數量。2.5建筑高度說明2.5.1建筑高度。在功能明細表中沒有列出,但需在總平面圖上明確注明此數據。2.5.1.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挑女兒墻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女兒墻頂。2.5.1.2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屋脊頂或屋脊轉折線。2.5.1.3當屋頂天面層存在附屬建筑時,附屬建筑的單邊邊長大于對應主體建筑邊長的1/2,或兩個以上附屬建筑同一單邊累加邊長大于對應主體建筑邊長1/2,且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超過屋面水平投影面積1/4,此時建筑高度為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天面層附屬建筑頂部。2.5.2建筑頂點高度。指建筑物的絕對高程值,即指建筑物最高點的廣州高程值,一般用于機場凈空控制范圍或其它類似對建筑高程值有控制要求的場合。具體以“±0.00高程”加上“建筑自然層總高度”加上“天面建構物高度”計算而得。3、繪圖基本要求3.1電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AUTOCAD2000版本的DWG文件,如該建筑電子文件由天正軟件繪制,則應生成天正3或以下版本格式。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級,此條款將另行規定。3.2電子文件中應包含設計方案平面圖與各個分層標準平面圖。圖中應保留符合建筑制圖標準的所有要素,此類制圖要素應與送審圖紙保持完全一致;以及為適應電子報批審查而增加定義的各類標準閉合線要素(以下簡稱“指標要素”)。3.3設計方案總平面圖要求嚴格采用廣州市坐標系作圖,總平面圖不能進行旋轉、平移等坐標變換,分層平面圖則不受此限制。3.4電子文件中繪圖單位采用毫米制。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上的尺寸標注單位要求采用米制,標注精度為兩位小數,各個分層平面圖上尺寸標注采用毫米制,標注精度為整數。3.5各類指標要素實體必須是封閉多義線,且自身的線段或節點不允許有重疊、交叉,線寬應設定為0。3.6繪制的各類指標要素實體所在圖層應按統一標準設置,詳見附錄4《指標要素實體圖層標準》。3.7圖中的尺寸標注必須采用AutoCAD標注功能自動產生,不得將標注內容炸碎處理,如需文字補充說明,請另行定義文字,不得對尺寸標注的文字修改。3.8電子文件中圖形必須與建筑送審的圖紙材料相互對應,不得弄虛作假,而且建筑送審圖紙的建筑功能明細表、建筑面積明細表必須與電子文件中計算的數據保持完全一致。4、實體及屬性定義4.1建筑屬性定義。用于說明整個建筑項目的基本性質,沒有對應的實體,一個建筑項目定義一條記錄,每個記錄分為10個子項屬性,以下分別說明。4.1.1建筑編號。建筑項目自編號,一個建筑項目中建筑編號集合,如一個項目擁有A、B、C三個塔樓,建筑編號填為:A、B、C。4.1.2建筑功能。從十大建筑類型中選擇一項或多項,可供選擇的類型名稱為:商業、住宅、辦公、學校、科研、廠房、倉庫、體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4.1.3幢數。按樓梯入口計數的結果值,雖有多個樓梯入口但如果明顯為一個連體的建筑(指無分隔逢)也可計算為一幢。4.1.4裙房及連體。如該建筑項目包含裙樓,則選擇裙房標志,如多幢建筑之間相連,則選擇連體標志。4.1.5地上層數。按自然層計算的建筑的地上總建筑層數(建筑層高應≥2.2米)。4.1.6地下層數。按自然層計算的建筑的地下總建筑層數(建筑層高應≥2.2米)。4.1.7±0.00高程。首層室內地坪的廣州高程,單位為米,精度為兩位小數。4.1.8室內外高差。首層室內地坪與室外地坪的高度差,單位為米,精度為兩位小數。4.1.9女兒墻高度。建筑天面層上的女兒墻高度,如無則為0,單位為米,精度為兩位小數。4.1.10天面建構高度。建筑天面層上建構筑物的最大高度,單位為米,精度為兩位小數。4.2各類指標要素一般需建立:總平面、分層平面、功能分區、架空層、停車庫、陽臺、內天井六種圖層,各個實體必須附加相應的屬性數據。輸入的數據必須保證真實、完整,嚴禁隨意輸入、弄虛作假。4.3總平面。在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定義總平面實體,其與分層平面圖中的分層平面實體相對應,當多個總平面表現的層數連續且外輪廓線重疊,可合并用一條總平面實體表示,如總平面實體反映為地下建筑時,必須采用虛線加以區分。總平面實體定義兩項屬性:建筑編號、關聯建筑。說明如下:4.3.1建筑編號。所屬項目的建筑自編號。4.3.2關聯建筑。記錄該條總平面輪廓線對應的分層平面圖,采用實體句柄形式記錄,一個總平面對應多個分層平面時采用“;”相隔。4.4分層平面。在每個分層平面圖上定義分層平面實體,該實體作為總建筑面積計算的主要依據之一。分層平面實體應包含除架空層以外所有應計入建筑面積的區域,包括不封閉陽臺、高度超過2.2米的窗臺等。如分層平面分層平面中包含架空層實體,計算分層平面實體面積時將自動扣除包含的架空面積。具體屬性說明如下:4.4.1建筑編號。所屬項目的建筑自編號。4.4.2建筑類型。分為地下、地上、裙樓、塔樓四種類型,地上建筑如為裙塔樓結構則只需選擇裙樓或塔樓。4.4.3建筑層數。錄入建筑的層數信息,連續的層數可用:“~”聯接,如起始層為2,終止層為4,則寫為:“2~4”。如有非連續建筑層,直接寫明,用“;”相隔。接上例,第6層與2至4層標準層一致,則寫為:“2~4;64.4.5層高。該分層平面的層高,單位為米,精確到小數后兩位。4.4.6單層戶數(戶)。該分層平面上每層的住戶數。4.4.7特殊類型。指特別說明該分層平面是否為夾層及天面層建筑的說明。對于夾層建筑,如處于首層時,可不計入首層面積之中,對于定義為天面層建筑實體,層高不納入建筑高度計算之中。但如果所處天面層建筑單邊長累計大于主體建筑對應邊長的1/2,或者建筑面積大于屋面水平投影面積1/4時,天面建筑的高度應考慮天面建筑高度,所以此種情況不能定義為“天面層建筑”特殊類型,而應作為普通類型看待。4.5架空層。架空層實體屬于一種特殊類型的功能分區,但要求作為獨立的實體類型定義。對于凈空低于2.0米的情況可不作架空層定義。架空實體也是總建筑面積計算的主要依據之一,架空層中可以包含分層平面實體,計算架空層實體面積時將自動扣除包含的分層平面面積。具體屬性說明如下:4.5.1建筑編號。所屬項目的建筑自編號。4.5.2建筑類型。分為地下、地上、裙樓、塔樓四種類型,地上建筑如為裙塔樓結構則只需選擇裙樓或塔樓。4.5.3建筑層數。錄入架空層所在建筑層數的信息,參見4.4.3說明。4.5.4層高。該架空層的層高,單位為米,精確到小數后兩位。4.6停車庫。停車庫實體屬于一種特殊類型的功能分區,但要求作為獨立的實體類型定義。繪制時應將內部的其它使用功能部分排除。停車庫應被分層平面實體或架空層實體所包含。具體屬性說明如下:4.6.1建筑編號。所屬項目的建筑自編號。4.6.2建筑層數。錄入架空層所在建筑層數的信息,參見4.4.3說明。4.6.3車位數量。該停車庫汽車車位數,取整數。4.6.4汽車庫面積。該停車庫汽車庫區域面積,單位平方米,取整數。4.6.5非機動車庫面積。該停車庫非機動庫區域面積,單位平方米,取整數,要求汽車庫面積與非機動車庫面積之和等于停車庫面積。4.7功能分區:用于說明分層平面中內部建筑功能劃分情況,功能分區按照其使用性質的不同,分屬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種類型,具體名稱參照技術標準附件數據字典。功能分區實體繪制時相互之間不允許交叉,而且必須被分層平面實體或架空層實體所包含。4.7.1公建配套說明。公建配套實體定義只需考慮本符合用途的凈范圍,而不需考慮其它區域分攤。4.7.2地下設備用房說明。對于地下建筑除車庫以及需計入建筑容積率面積的區域(如地下商場、倉儲及辦公等功能用房)以外范圍,可全部定義為地下設備用房,不需定義實體及屬性。4.7.3天面層上需計算建筑面積的部分需要定義為功能分區中的“屋頂梯屋及電梯機房”,如電梯間、設備房等需計算建筑總面積。4.7.4具體屬性說明如下:4.7.4.1建筑編號。所屬項目的建筑自編號。4.7.4.2分區類型。分為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類。4.7.4.3分區名稱。針對分區類型不同,對應分區名稱,具體請參照2.3.5、2.3.6、2.3.7中說明。4.7.4.4建筑層數。錄入架空層所在建筑層數的信息,參見4.4.3說明。4.8內天井。用于確定標準層中的中空面積,方便計算建筑各類面積時扣除中空的部分而定義此類實體。復式建筑的上層包含的內空部分、建筑連體部分的上容部分均可定義為內天井,對于汽車入口通道或是地下多層汽車庫之間的換層通道只應定義一層的停車庫,在沒有定義的分層平面內則可以定義內天井形式進行處理。內天井實體必須為分層平面實體或架空層實體包含。內天井只需指明屬性類別,無其它屬性要求。4.9陽臺:在各個分層平面圖中的存在陽臺時必須定義,陽臺實體必須被一種類型為“主要功能”的功能分區實體所包含。陽臺均按陽臺樓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4.10半面積:在分層平面圖中如果出現按規定只應按50%計算建筑面積的區域時,定義半面積實體及屬性,用于定義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類型的建筑區域,具體規定請參照附錄三:《建筑工程規劃建筑面積計算方法概述》。該部分區域如果出現在住宅、學校、廠房等主要功能區域范圍內時,此部分面積計入主要功能該部分面積之內,否則計入其他功能的其他項之內。屬性為用途,包含走廊、檐廊、門廊、挑廊、車棚、貨棚、站臺、室外樓梯、架空通廊等項目。4.11各種實體空間關系補充說明。除總平面實體外同種類型的實體不允許相互交叉、包含、重疊;架空層實體和分層平面實體允許包含,不允許交叉、重疊;總平面實體所定義層數相同時不允許有交叉、包含、重疊關系。4.12特殊處理說明。同一個建筑項目中,如存在多幢獨立的建筑,或是一棟建筑中出現相分離的結構完全一致的塔樓,此時相同的標準層平面只需繪制一套,由于建筑面積計算主要依據分層平面計算,將導致建筑總面積錯誤現象。遇到此種問題,請設計人員根據自動計算結果,依據重復建筑的倍數重新計算各項指標,并自行更改繪制在表上數據。但要求設計人員將此種問題的出現及自行計算的方法采用文字說明,并注明于圖中醒目之處。

附錄1建筑功能指標明細表項目項目名稱幢數一建筑規模總建筑面積(M2)其中地上地下建筑層數(層)地上地下二主要功能功能名稱建筑面積(M2)功能名稱建筑面積(M2)備注:三公建配套功能名稱建筑面積(M2)功能名稱建筑面積(M2)備注:四其他功能功能名稱建筑面積(M2)備注1.地下汽車庫/地下非機動車庫2.地下設備用房3.首層架空4.地上汽車庫/地上非機動車庫5.其他層架空/避難層6.屋頂梯屋及電梯機房7.其他相關指標基底面積住宅戶數陽臺面積(M2)地下商業面積(M2)計算容積率面積(M2)容積率注:1.計算容積率面積為本表中第二、三和第四項的第4、7點的面積總和。2.第三項中的公建配套面積以公建的凈建筑面積計算,不含公建分攤面積。3.基底面積是指首層外墻(柱)外包線所圍合范圍的建筑面積。4.如首層架空作汽車庫使用,則該部分只當地上汽車庫、非機動車庫計,不重復計入首層架空面積。

附錄2建筑面積明細表建筑面積備注總建筑面積地下部分建筑面積其中地下一層面積其中XXXX面積XXXX面積……地上部分建筑面積其中裙樓部分建筑面積其中首層面積其中XXXX面積XXXX面積二層面積……塔樓部分建筑面積其中XX~XX層面積其中XXXX面積……XX~XX層面積……注:1.建筑面積欄請用單層面積乘以層數的方式注明;2.對于含陽臺的建筑層請在備注欄注明陽臺面積,也采用單層陽臺面積乘以層數方式;3.對于含有汽車庫的項目請增加一欄注明車輛數量,采用單層車位數乘以層數的方式。

附錄3建筑工程規劃建筑面積計算方法概述1、建筑面積計算的一般規定1.1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凸窗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圍護結構的用房計算全部建筑面積;高度2.2米以下的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永久性建筑。1.2房屋外墻為非垂直墻面時,按離地(樓)面以上2.0米處的外墻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他結構外圍也按此原則計算。2、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2.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2.2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結構轉換層、架空自然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米及以上部位計算建筑面積。2.3穿過房屋的道通,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份,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4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建筑物大堂內的多層手扶電梯按單層計算建筑面積。2.5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2.6利用坡屋頂內空間的建筑,內空間凈高2.1米及以上部分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內空間凈高1.2至2.1米部分計算一半建筑面積)。2.7全封閉的挑樓、挑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8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9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墻(不包括防潮層及保護墻)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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