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秋國開國際公法形考任務3題庫及答案匯總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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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公法·形考任務3(20分)一、單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外交關系法體系中最重要的公約是()A.特別使團公約B.哈瓦那外交官公約C.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D.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正確答案:C3.在多邊條約的全體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C4.外交團是()方面的團體。A.外交禮儀B.外交使團C.領事D.私人正確答案:A5.在多邊條約的部分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B6.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給予某外國的國民的待遇()的待遇。A.不低于于給予本國國民B.等于給予本國國民C.不低于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D.等于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正確答案:C7.國家依法賦予出生國籍的原則之一是()。A.歸化B.申請加入C.領土交換D.出生地主義正確答案:D8.以下使館人員在接受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A.使館的外交人員B.服務人員C.領事D.行政人員正確答案:A9.當某一國際條約與聯合國憲章發生沖突時,通常的原則是()。A.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聯合國憲章優先B.聯合國憲章優先C.該條約優先D.視情況而定,由當事國協商解決正確答案:A10.我國締約權由()行使。A.國務院B.外交部C.國家主席D.全國人大常委會正確答案:A11.領事執行其職務的范圍是()。A.接受國的首都B.領轄區內C.接受國的全國D.接受國的任何城市正確答案:B12.根據1969年條約法公約和1986年條約法公約,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以書面締結并受()支配的國際協議。A.締約國國家元首個人意志B.國際法C.國際私法D.締約國國內法正確答案:B13.關于國籍喪失,以下哪項說法是錯誤的()。A.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B.中國公民如屬外國人的近親屬,可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C.國家公務員和退伍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D.中國公民定居國外,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正確答案:C14.我國的原始國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則是()。A.雙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B.單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C.出生地原則為主、單系血統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D.出生地原則為主、雙系血統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正確答案:A15.領事館是()A.全權外交代表機關B.使館的組成部分C.臨時使團D.執行領事職務的機關正確答案:D16.現代國際法上,人權的含義是指()。A.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B.天賦人權C.對少數民族保護的權利D.國際社會對人權的保護正確答案:A17.認為一國對其境內的外國人所負的責任以該國對本國人所負的責任為限,這是外國人待遇標準理論中的()主義。A.客觀標準主義B.主觀標準主義C.平行主義D.世界主義正確答案:B18.使館館舍可用于()A.保護政治犯B.關押本國人C.關押犯罪的僑民D.開展使館職務工作正確答案:D19.批準是()的一種方式。A.條約約文擬定B.條約的認證C.條約的審查D.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正確答案:D20.請求國只能以引渡請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進行審判或執行刑罰,未經被請求國同意,不得對該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進行處罰,也不得將該人引渡給第三國,這叫()。A.罪行特定原則B.雙重歸罪原則C.政治犯不引渡原則D.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正確答案:A21.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簽訂于()。A.1961年B.1962年C.1963年D.1964年正確答案:C二、多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3.下列屬于使館職務的包括()。A.調查職能B.談判職能C.保護智能D.促進合作職能正確答案:ABCD24.從國際法實踐來看,國籍的概念可以適用于()。A.法人B.自然人C.船舶D.國家正確答案:ABC25.一國派遣使館人員不需要征得接受國同意的有()。A.使館館長B.各類武官C.各種參贊D.使館秘書正確答案:CD26.下列屬于條約約文認證方式的有()。A.草簽B.待核準的簽署或暫簽C.批準D.簽署正確答案:ABD27.條約締結的程序包括()。A.條約約文的議定B.條約約文的認證C.條約約文的審查D.表示同意受條約的約束正確答案:AB28.國內外交機關包括()。A.使館B.國家元首C.政府D.外交部門正確答案:BCD29.外交保護的條件包括()。A.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侵害B.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C.受害人所在國須與加害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D.受害人須已用盡當地救濟且未能獲得合理補償正確答案:ABD30.引起條約無效的原因包括()。A.詐欺B.錯誤C.賄賂D.與強行法抵觸正確答案:ABCD31.條約的一般解釋原則包括()。A.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解釋B.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C.積極解釋D.善意解釋正確答案:ABD32.對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理論上下列幾種觀點()。A.治外法權說B.外交代表說C.國際標準說D.職務需要說正確答案:ABD33.引渡的法律依據包括()。A.雙邊引渡條約B.多邊引渡協議C.國內引渡法D.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正確答案:ABCD34.引渡的程序包括()。A.請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對象移交C.引渡請求的審查D.引渡結果的報告正確答案:ABC35.國內的外交機關有()。A.國家元首B.政府C.司法機關D.外交部門正確答案:ABD36.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方式有()。A.自愿申請B.因婚姻C.因收養D.因交換領土正確答案:ABC37.使館館長的等級包括()。A.特使B.大使C.公使D.代辦正確答案:BCD38.條約無效的原因有()。A.強迫締結的B.違反強行法C.違約D.情勢變遷正確答案:AB39.確立外國人待遇的原則有()。A.國民待遇B.超國民待遇C.互惠待遇D.最惠國待遇正確答案:ABCD40.下列屬于使館職員的包括()。A.參贊B.司機C.警衛D.會計正確答案:ABD41.國際條約的締結者可以是()。A.國家B.聯合國C.公司D.個人正確答案:AB42.原始國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血統主義B.出生地主義C.混合主義D.分割主義正確答案:ABC三、案例分析題(共2道試題,共20分。)44.諾特鮑姆案案情諾特鮑姆1881年生于德國漢堡,其父母均為德國人。依德國國籍法規定,諾特鮑姆出生時即取得了德國國籍。1905年,在他24歲時離開了德國到危地馬拉(以下簡稱危國),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業活動中心和發展事業。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國,大約在1939年他離開危國到達德國漢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簡稱列國)作暫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國進攻波蘭為標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的一個多月后他申請取得了列國的國籍。依列國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取得列國國籍必須的條件是:必須證明他已被允許若取得列國國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鄉協會,免除這一要求的條件是須證實歸化后將喪失他以前的國籍——至少在列國居住3年,但這個條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例外而免除;申請人需要與列國主管當局簽訂一項關于納稅責任的協議并交納入籍費.如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并經列國主管機關的審查批準,列國國王可以賦予他國籍.諾特鮑姆申請取得列國國籍,同樣適用該法的規定.但他尋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給列國的摩倫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續費,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稅,并交了申請應繳納的一般稅和3萬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證金以滿是規定。同年10月13日,列國國王發布敕令,準他人籍和發給國籍證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國摩倫(Mauren)公社公民資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稅證明,10月20日他進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簽訂了納稅協議。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國政府頒發的國籍證書和護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國駐蘇黎世總領事館簽發的入境簽證。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國,繼續從事他的商業活動,并申請將他在外國人登記冊上注明的德國國籍改為列國國籍,得到了危國當局的準許。1941年12月11日,危國向德國宣戰。1943年11月19日,危國警察當局逮捕了諾特鮑姆,并把他交給了美國軍事當局拘留在美國。同時扣押和沒收了他在危國的財產和商店。危國還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行政決定。1946年,他獲釋放后,向危國駐美國領事館申請返回危國,遭到了拒絕后,他只得到列國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請求危國政府撤銷1944年關于取消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決定,也遭到了拒絕。致使列國于1951年12月7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反對危國逮捕諾特鮑姆和沒收他的財產,認為這是違反國際法的,應給予損害賠償和補救。危國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對管轄權作出裁決,確認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否定了危國關于管轄權的初步反對。之后,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決:駁回列國的請求,支持危國的抗辯,認為危國提出了一項很好的原則,即國籍是個人與國家間聯系的基礎,也是國家行使外交保護的唯一根據。但法院并不認為由于列國賦予了諾特鮑姆國籍,它就有了對抗危國的根據,法院也沒有考慮諾特鮑姆列國的國籍效力。問題:(1)何為實際國籍原則?為什么國際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國籍是諾特鮑姆的實際國籍?(2)危地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諾特鮑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法?參考答案;(1)實際國籍原則指的是:國籍要符合個人與國籍國之間有最密切實際聯系的事實。最密切聯系的事實根據慣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聯系地等。如果以一國的國籍來反對別國時,該國籍必須符合實際情況。這也是危國抗辯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諾特鮑姆具有兩種國籍,即危國——出生取得,列國——歸化取得。從諾特鮑姆的一生活動來看,他雖然取得了列國國籍,但他與列國的聯系并不密切,而長期僑居在外從事商業活動,那么在實踐中個人與他國國籍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本案來看,諾特鮑姆雖然取得列國國籍,但與列國并沒有建立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國為他的實際國籍。(2)不符和國際法。因為在危國,諾特鮑姆屬于外國人,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應處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權利中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顯然危國政府逮捕諾特鮑姆,沒收財產的做法不符和國際法。45.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當時稱波斯)與英國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簽訂一項協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內開采石油的特許權。1951年3月到5月間,伊朗議會頒布若干法律,宣布對其境內的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的原則,并規定了有關程序。這些法律的實施引起了伊朗政府與英伊石油公司間的爭端。英國政府支持該英國公司的主張,并以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名義,于1951年5月26日以單方申請的形式在國際法院對伊朗提起訴訟。英國政府主張國際法院對該爭端有管轄的主要依據是英、伊雙方曾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和屬于聲明范圍的伊朗與第三國及與英國締結的若干協定。伊朗政府對國際法院對該爭端的管轄權提出反對意見,其主要理由是,根據伊朗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聲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轄權限于有關在該聲明發表后伊朗締結的條約的爭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對爭端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還懸而未決的情況下,應英國政府的請求,法院發布臨時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贊成,五票反對,作出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最終判決。同時宣布終止此前發布的保全措施。國際法院的判決中指出,法院的管轄權只能建立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在本案中,為各當事國根據法院規約第36條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即英國1940年2月28日的聲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準的聲明。由于法院只能在雙方聲明相吻合的范圍內具有管轄權,因此法院管轄權必須由接受管轄范圍更具限制性的聲明來決定;在此,為伊朗的聲明。根據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法院僅對有關伊朗接受的條約或協定的適用問題的爭端具有管轄權。伊朗聲稱,根據聲明的措詞,法院的管轄權限于聲明批準之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而英國主張伊朗在聲明之前所締結的條約也屬法院管轄權的范圍。法院認為,它的管轄權不能建筑在對伊朗聲明純語法性的解釋上。它的解釋只能來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閱讀聲明文本,并充分考慮伊朗聲明時的意圖。這樣做的結果使法院得出結論:只有伊朗聲明批準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屬于法院管轄權的范圍。因為,伊朗有特別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種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聲明的,它排除聲明前的一切條約。事實上,在伊朗發表接受法院管轄權的聲明之前它剛剛單方宣布廢除與外國締結的有關治外法權制度的所有條約。在這種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動提出把有關這些條約的爭端提交一國際法庭裁決。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圖亦為伊朗國會批準聲明的法律證明。該法律申明,它指的是聲明批準以后政府將締結的條約和協定。英國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釋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據英伊兩國1857年條約第9條中的與1903年貿易條約第2條中的最惠國條款對本爭端具有管轄權。英國認為,該條款使它能夠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轄權聲明之后與第三國締結的若干條約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法院拒絕接受英國的觀點。問題:(1)國際法院認定這種特許權協定不構成國際法上條約的法律與事實依據是什么?(2)一國政府與一外國公司簽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的法律性質是什么?這種協定應受何種法律調整?為什么?(3)一國政府是否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該國政府是否對其為公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參考答案:(1)國際法上條約調整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該特許權協定絕不構成伊朗聲明之后的一項條約;事實上,它僅僅是一國政府與一個外國公司之間的一項協議,英國政府不是協議的當事人.因此,它不能構成英、伊兩國政府間的聯系,亦不能調整它們之間的關系,不論伊朗政府,還是英國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為依據向對方主張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2)我認為就是單純的合作協議,并不涉及國家間的關系;此種協定應受國內法律的調整。因為并不涉及到兩個國際法的主體,公司不能作為國家的調整對象,所以不受國際法的限制。(3)一國政府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該國政府不應對其為公共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

國際公法·形考任務3(20分)一、單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當某一國際條約與聯合國憲章發生沖突時,通常的原則是()。A.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聯合國憲章優先B.聯合國憲章優先C.該條約優先D.視情況而定,由當事國協商解決正確答案:A3.批準是()的一種方式。A.條約約文擬定B.條約的認證C.條約的審查D.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正確答案:D4.在多邊條約的部分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B5.關于國籍喪失,以下哪項說法是錯誤的()。A.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B.中國公民如屬外國人的近親屬,可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C.國家公務員和退伍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D.中國公民定居國外,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正確答案:C6.我國的原始國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則是()。A.雙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B.單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C.出生地原則為主、單系血統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D.出生地原則為主、雙系血統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正確答案:A7.中國迄今共頒布過()部國籍法。A.1B.2C.3D.4正確答案:D8.外交關系法體系中最重要的公約是()A.特別使團公約B.哈瓦那外交官公約C.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D.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正確答案:C9.請求國只能以引渡請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進行審判或執行刑罰,未經被請求國同意,不得對該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進行處罰,也不得將該人引渡給第三國,這叫()。A.罪行特定原則B.雙重歸罪原則C.政治犯不引渡原則D.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正確答案:A10.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簽訂于()。A.1961年B.1962年C.1963年D.1964年正確答案:C11.使館館舍可用于()A.保護政治犯B.關押本國人C.關押犯罪的僑民D.開展使館職務工作正確答案:D12.歸化是指()取得國籍。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請D.因收養正確答案:C13.領事執行其職務的范圍是()。A.接受國的首都B.領轄區內C.接受國的全國D.接受國的任何城市正確答案:B14.條約的締結程序之一是()。A.認證條約約文B.保留C.修正D.終止實施正確答案:A15.在多邊條約的全體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C16.根據1969年條約法公約和1986年條約法公約,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以書面締結并受()支配的國際協議。A.締約國國家元首個人意志B.國際法C.國際私法D.締約國國內法正確答案:B17.()是條約終止的原因之一。A.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B.條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C.情勢變遷D.違反自由同意正確答案:C18.使館制度(即常住使團制度)產生于()世紀,他對以后外交關系的形成有重要意義。A.15B.16C.17D.18正確答案:A19.外交團的職能在于()。A.談判B.協商C.合作D.禮儀正確答案:D20.特別使團是()A.國家派往外國的使館B.派駐國際組織的常駐使團C.外交團D.國家派往別國的臨時使團正確答案:D21.領事館是()A.全權外交代表機關B.使館的組成部分C.臨時使團D.執行領事職務的機關正確答案:D二、多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3.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方式有()。A.自愿申請B.因婚姻C.因收養D.因交換領土正確答案:ABC24.國內的外交機關有()。A.國家元首B.政府C.司法機關D.外交部門正確答案:ABD25.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在居留國一般不具有的權利是()。A.人身權利B.政治權利C.民事權利D.擔任公職的權利正確答案:BD26.一國派遣使館人員不需要征得接受國同意的有()。A.使館館長B.各類武官C.各種參贊D.使館秘書正確答案:CD27.確立外國人待遇的原則有()。A.國民待遇B.超國民待遇C.互惠待遇D.最惠國待遇正確答案:ABCD28.下列屬于使館職務的包括()。A.調查職能B.談判職能C.保護智能D.促進合作職能正確答案:ABCD29.國內外交機關包括()。A.使館B.國家元首C.政府D.外交部門正確答案:BCD30.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公約是()。A.《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B.《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C.《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D.《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確答案:CD31.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下列內容()。A.人身不可侵犯B.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C.管轄豁免D.免稅免驗正確答案:ABCD32.外交保護的條件包括()。A.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侵害B.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C.受害人所在國須與加害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D.受害人須已用盡當地救濟且未能獲得合理補償正確答案:ABD33.國際人權法中的人權保障方式包括()。A.國內立法措施B.國家間控訴機制C.個人來文機制D.國內救濟措施正確答案:ABCD34.確立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條約有()A.世界人權宣言B.《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D.《懲治滅種罪公約》正確答案:BC35.進行國際談判參加國際會議不需要出示全權證書的有()。A.國家元首B.政府總理C.外交部長D.大使正確答案:ABC36.從國際法實踐來看,國籍的概念可以適用于()。A.法人B.自然人C.船舶D.國家正確答案:ABC37.原始國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血統主義B.出生地主義C.混合主義D.分割主義正確答案:ABC38.使館人員中,派遣國須征求接受國同意的包括()。A.使館館長B.政務參贊C.武官D.館長家屬正確答案:AC39.對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理論上下列幾種觀點()。A.治外法權說B.外交代表說C.國際標準說D.職務需要說正確答案:ABD40.引渡的法律依據包括()。A.雙邊引渡條約B.多邊引渡協議C.國內引渡法D.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正確答案:ABCD41.國際條約的締結者可以是()。A.國家B.聯合國C.公司D.個人正確答案:AB42.條約的一般解釋原則包括()。A.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解釋B.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C.積極解釋D.善意解釋正確答案:ABD三、案例分析題(共2道試題,共20分。)44.諾特鮑姆案案情諾特鮑姆1881年生于德國漢堡,其父母均為德國人。依德國國籍法規定,諾特鮑姆出生時即取得了德國國籍。1905年,在他24歲時離開了德國到危地馬拉(以下簡稱危國),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業活動中心和發展事業。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國,大約在1939年他離開危國到達德國漢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簡稱列國)作暫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國進攻波蘭為標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的一個多月后他申請取得了列國的國籍。依列國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取得列國國籍必須的條件是:必須證明他已被允許若取得列國國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鄉協會,免除這一要求的條件是須證實歸化后將喪失他以前的國籍——至少在列國居住3年,但這個條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例外而免除;申請人需要與列國主管當局簽訂一項關于納稅責任的協議并交納入籍費.如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并經列國主管機關的審查批準,列國國王可以賦予他國籍.諾特鮑姆申請取得列國國籍,同樣適用該法的規定.但他尋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給列國的摩倫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續費,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稅,并交了申請應繳納的一般稅和3萬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證金以滿是規定。同年10月13日,列國國王發布敕令,準他人籍和發給國籍證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國摩倫(Mauren)公社公民資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稅證明,10月20日他進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簽訂了納稅協議。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國政府頒發的國籍證書和護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國駐蘇黎世總領事館簽發的入境簽證。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國,繼續從事他的商業活動,并申請將他在外國人登記冊上注明的德國國籍改為列國國籍,得到了危國當局的準許。1941年12月11日,危國向德國宣戰。1943年11月19日,危國警察當局逮捕了諾特鮑姆,并把他交給了美國軍事當局拘留在美國。同時扣押和沒收了他在危國的財產和商店。危國還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行政決定。1946年,他獲釋放后,向危國駐美國領事館申請返回危國,遭到了拒絕后,他只得到列國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請求危國政府撤銷1944年關于取消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決定,也遭到了拒絕。致使列國于1951年12月7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反對危國逮捕諾特鮑姆和沒收他的財產,認為這是違反國際法的,應給予損害賠償和補救。危國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對管轄權作出裁決,確認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否定了危國關于管轄權的初步反對。之后,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決:駁回列國的請求,支持危國的抗辯,認為危國提出了一項很好的原則,即國籍是個人與國家間聯系的基礎,也是國家行使外交保護的唯一根據。但法院并不認為由于列國賦予了諾特鮑姆國籍,它就有了對抗危國的根據,法院也沒有考慮諾特鮑姆列國的國籍效力。問題:(1)何為實際國籍原則?為什么國際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國籍是諾特鮑姆的實際國籍?(2)危地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諾特鮑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法?參考答案;(1)實際國籍原則指的是:國籍要符合個人與國籍國之間有最密切實際聯系的事實。最密切聯系的事實根據慣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聯系地等。如果以一國的國籍來反對別國時,該國籍必須符合實際情況。這也是危國抗辯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諾特鮑姆具有兩種國籍,即危國——出生取得,列國——歸化取得。從諾特鮑姆的一生活動來看,他雖然取得了列國國籍,但他與列國的聯系并不密切,而長期僑居在外從事商業活動,那么在實踐中個人與他國國籍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本案來看,諾特鮑姆雖然取得列國國籍,但與列國并沒有建立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國為他的實際國籍。(2)不符和國際法。因為在危國,諾特鮑姆屬于外國人,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應處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權利中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顯然危國政府逮捕諾特鮑姆,沒收財產的做法不符和國際法。45.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當時稱波斯)與英國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簽訂一項協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內開采石油的特許權。1951年3月到5月間,伊朗議會頒布若干法律,宣布對其境內的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的原則,并規定了有關程序。這些法律的實施引起了伊朗政府與英伊石油公司間的爭端。英國政府支持該英國公司的主張,并以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名義,于1951年5月26日以單方申請的形式在國際法院對伊朗提起訴訟。英國政府主張國際法院對該爭端有管轄的主要依據是英、伊雙方曾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和屬于聲明范圍的伊朗與第三國及與英國締結的若干協定。伊朗政府對國際法院對該爭端的管轄權提出反對意見,其主要理由是,根據伊朗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聲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轄權限于有關在該聲明發表后伊朗締結的條約的爭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對爭端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還懸而未決的情況下,應英國政府的請求,法院發布臨時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贊成,五票反對,作出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最終判決。同時宣布終止此前發布的保全措施。國際法院的判決中指出,法院的管轄權只能建立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在本案中,為各當事國根據法院規約第36條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即英國1940年2月28日的聲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準的聲明。由于法院只能在雙方聲明相吻合的范圍內具有管轄權,因此法院管轄權必須由接受管轄范圍更具限制性的聲明來決定;在此,為伊朗的聲明。根據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法院僅對有關伊朗接受的條約或協定的適用問題的爭端具有管轄權。伊朗聲稱,根據聲明的措詞,法院的管轄權限于聲明批準之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而英國主張伊朗在聲明之前所締結的條約也屬法院管轄權的范圍。法院認為,它的管轄權不能建筑在對伊朗聲明純語法性的解釋上。它的解釋只能來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閱讀聲明文本,并充分考慮伊朗聲明時的意圖。這樣做的結果使法院得出結論:只有伊朗聲明批準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屬于法院管轄權的范圍。因為,伊朗有特別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種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聲明的,它排除聲明前的一切條約。事實上,在伊朗發表接受法院管轄權的聲明之前它剛剛單方宣布廢除與外國締結的有關治外法權制度的所有條約。在這種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動提出把有關這些條約的爭端提交一國際法庭裁決。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圖亦為伊朗國會批準聲明的法律證明。該法律申明,它指的是聲明批準以后政府將締結的條約和協定。英國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釋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據英伊兩國1857年條約第9條中的與1903年貿易條約第2條中的最惠國條款對本爭端具有管轄權。英國認為,該條款使它能夠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轄權聲明之后與第三國締結的若干條約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法院拒絕接受英國的觀點。問題:(1)國際法院認定這種特許權協定不構成國際法上條約的法律與事實依據是什么?(2)一國政府與一外國公司簽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的法律性質是什么?這種協定應受何種法律調整?為什么?(3)一國政府是否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該國政府是否對其為公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參考答案:(1)國際法上條約調整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該特許權協定絕不構成伊朗聲明之后的一項條約;事實上,它僅僅是一國政府與一個外國公司之間的一項協議,英國政府不是協議的當事人.因此,它不能構成英、伊兩國政府間的聯系,亦不能調整它們之間的關系,不論伊朗政府,還是英國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為依據向對方主張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2)我認為就是單純的合作協議,并不涉及國家間的關系;此種協定應受國內法律的調整。因為并不涉及到兩個國際法的主體,公司不能作為國家的調整對象,所以不受國際法的限制。(3)一國政府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該國政府不應對其為公共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

國際公法·形考任務3(20分)一、單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在多邊條約的全體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C3.()是條約終止的原因之一。A.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B.條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C.情勢變遷D.違反自由同意正確答案:C4.外交團是()方面的團體。A.外交禮儀B.外交使團C.領事D.私人正確答案:A5.中國迄今共頒布過()部國籍法。A.1B.2C.3D.4正確答案:D6.我國締約權由()行使。A.國務院B.外交部C.國家主席D.全國人大常委會正確答案:A7.使館制度(即常住使團制度)產生于()世紀,他對以后外交關系的形成有重要意義。A.15B.16C.17D.18正確答案:A8.歸化是指()取得國籍。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請D.因收養正確答案:C9.以下使館人員在接受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A.使館的外交人員B.服務人員C.領事D.行政人員正確答案:A10.外交團的職能在于()。A.談判B.協商C.合作D.禮儀正確答案:D11.國家通過使領館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叫做()。A.國家保護B.外交保護C.使館保護D.領事保護正確答案:B12.國家依法賦予出生國籍的原則之一是()。A.歸化B.申請加入C.領土交換D.出生地主義正確答案:D13.認為一國對其境內的外國人所負的責任以該國對本國人所負的責任為限,這是外國人待遇標準理論中的()主義。A.客觀標準主義B.主觀標準主義C.平行主義D.世界主義正確答案:B14.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簽訂于()。A.1961年B.1962年C.1963年D.1964年正確答案:C15.請求國只能以引渡請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進行審判或執行刑罰,未經被請求國同意,不得對該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進行處罰,也不得將該人引渡給第三國,這叫()。A.罪行特定原則B.雙重歸罪原則C.政治犯不引渡原則D.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正確答案:A16.現代國際法上,人權的含義是指()。A.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B.天賦人權C.對少數民族保護的權利D.國際社會對人權的保護正確答案:A17.根據1969年條約法公約和1986年條約法公約,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以書面締結并受()支配的國際協議。A.締約國國家元首個人意志B.國際法C.國際私法D.締約國國內法正確答案:B18.批準是()的一種方式。A.條約約文擬定B.條約的認證C.條約的審查D.表示同意受條約的拘束正確答案:D19.條約的締結程序之一是()。A.認證條約約文B.保留C.修正D.終止實施正確答案:A20.在多邊條約的部分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B21.領事執行其職務的范圍是()。A.接受國的首都B.領轄區內C.接受國的全國D.接受國的任何城市正確答案:B二、多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3.對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理論上下列幾種觀點()。A.治外法權說B.外交代表說C.國際標準說D.職務需要說正確答案:ABD24.進行國際談判參加國際會議不需要出示全權證書的有()。A.國家元首B.政府總理C.外交部長D.大使正確答案:ABC25.國內外交機關包括()。A.使館B.國家元首C.政府D.外交部門正確答案:BCD26.國際條約的締結者可以是()。A.國家B.聯合國C.公司D.個人正確答案:AB27.外交保護的條件包括()。A.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侵害B.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C.受害人所在國須與加害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D.受害人須已用盡當地救濟且未能獲得合理補償正確答案:ABD28.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方式有()。A.自愿申請B.因婚姻C.因收養D.因交換領土正確答案:ABC29.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在居留國一般不具有的權利是()。A.人身權利B.政治權利C.民事權利D.擔任公職的權利正確答案:BD30.下列屬于使館職務的包括()。A.調查職能B.談判職能C.保護智能D.促進合作職能正確答案:ABCD31.原始國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血統主義B.出生地主義C.混合主義D.分割主義正確答案:ABC32.國際人權法中的人權保障方式包括()。A.國內立法措施B.國家間控訴機制C.個人來文機制D.國內救濟措施正確答案:ABCD33.引渡的條件包括()。A.雙重歸罪原則B.罪行專一原則C.罪行特定原則D.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正確答案:AD34.國際人權法的保護對象包括()。A.公民和政治權利B.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C.民族自決權D.環境權正確答案:ABCD35.一國派遣使館人員不需要征得接受國同意的有()。A.使館館長B.各類武官C.各種參贊D.使館秘書正確答案:CD36.關于國際法上的特別條約,下列啷一種說法正確()。A.是造法性條約B.是契約性條約C.是國際法的淵源D.不可能成為國際法的淵源正確答案:BC37.使館館長的等級包括()。A.特使B.大使C.公使D.代辦正確答案:BCD38.下列屬于使館職員的包括()。A.參贊B.司機C.警衛D.會計正確答案:ABD39.條約無效的原因有()。A.強迫締結的B.違反強行法C.違約D.情勢變遷正確答案:AB40.引渡的法律依據包括()。A.雙邊引渡條約B.多邊引渡協議C.國內引渡法D.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正確答案:ABCD41.確立外國人待遇的原則有()。A.國民待遇B.超國民待遇C.互惠待遇D.最惠國待遇正確答案:ABCD42.確立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條約有()A.世界人權宣言B.《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D.《懲治滅種罪公約》正確答案:BC三、案例分析題(共2道試題,共20分。)44.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當時稱波斯)與英國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簽訂一項協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內開采石油的特許權。1951年3月到5月間,伊朗議會頒布若干法律,宣布對其境內的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的原則,并規定了有關程序。這些法律的實施引起了伊朗政府與英伊石油公司間的爭端。英國政府支持該英國公司的主張,并以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名義,于1951年5月26日以單方申請的形式在國際法院對伊朗提起訴訟。英國政府主張國際法院對該爭端有管轄的主要依據是英、伊雙方曾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和屬于聲明范圍的伊朗與第三國及與英國締結的若干協定。伊朗政府對國際法院對該爭端的管轄權提出反對意見,其主要理由是,根據伊朗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聲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轄權限于有關在該聲明發表后伊朗締結的條約的爭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對爭端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還懸而未決的情況下,應英國政府的請求,法院發布臨時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贊成,五票反對,作出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最終判決。同時宣布終止此前發布的保全措施。國際法院的判決中指出,法院的管轄權只能建立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在本案中,為各當事國根據法院規約第36條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即英國1940年2月28日的聲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準的聲明。由于法院只能在雙方聲明相吻合的范圍內具有管轄權,因此法院管轄權必須由接受管轄范圍更具限制性的聲明來決定;在此,為伊朗的聲明。根據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法院僅對有關伊朗接受的條約或協定的適用問題的爭端具有管轄權。伊朗聲稱,根據聲明的措詞,法院的管轄權限于聲明批準之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而英國主張伊朗在聲明之前所締結的條約也屬法院管轄權的范圍。法院認為,它的管轄權不能建筑在對伊朗聲明純語法性的解釋上。它的解釋只能來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閱讀聲明文本,并充分考慮伊朗聲明時的意圖。這樣做的結果使法院得出結論:只有伊朗聲明批準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屬于法院管轄權的范圍。因為,伊朗有特別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種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聲明的,它排除聲明前的一切條約。事實上,在伊朗發表接受法院管轄權的聲明之前它剛剛單方宣布廢除與外國締結的有關治外法權制度的所有條約。在這種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動提出把有關這些條約的爭端提交一國際法庭裁決。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圖亦為伊朗國會批準聲明的法律證明。該法律申明,它指的是聲明批準以后政府將締結的條約和協定。英國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釋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據英伊兩國1857年條約第9條中的與1903年貿易條約第2條中的最惠國條款對本爭端具有管轄權。英國認為,該條款使它能夠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轄權聲明之后與第三國締結的若干條約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法院拒絕接受英國的觀點。問題:(1)國際法院認定這種特許權協定不構成國際法上條約的法律與事實依據是什么?(2)一國政府與一外國公司簽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的法律性質是什么?這種協定應受何種法律調整?為什么?(3)一國政府是否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該國政府是否對其為公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參考答案:(1)國際法上條約調整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該特許權協定絕不構成伊朗聲明之后的一項條約;事實上,它僅僅是一國政府與一個外國公司之間的一項協議,英國政府不是協議的當事人.因此,它不能構成英、伊兩國政府間的聯系,亦不能調整它們之間的關系,不論伊朗政府,還是英國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為依據向對方主張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2)我認為就是單純的合作協議,并不涉及國家間的關系;此種協定應受國內法律的調整。因為并不涉及到兩個國際法的主體,公司不能作為國家的調整對象,所以不受國際法的限制。(3)一國政府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該國政府不應對其為公共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45.諾特鮑姆案案情諾特鮑姆1881年生于德國漢堡,其父母均為德國人。依德國國籍法規定,諾特鮑姆出生時即取得了德國國籍。1905年,在他24歲時離開了德國到危地馬拉(以下簡稱危國),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業活動中心和發展事業。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國,大約在1939年他離開危國到達德國漢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簡稱列國)作暫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國進攻波蘭為標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的一個多月后他申請取得了列國的國籍。依列國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取得列國國籍必須的條件是:必須證明他已被允許若取得列國國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鄉協會,免除這一要求的條件是須證實歸化后將喪失他以前的國籍——至少在列國居住3年,但這個條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例外而免除;申請人需要與列國主管當局簽訂一項關于納稅責任的協議并交納入籍費.如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并經列國主管機關的審查批準,列國國王可以賦予他國籍.諾特鮑姆申請取得列國國籍,同樣適用該法的規定.但他尋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給列國的摩倫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續費,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稅,并交了申請應繳納的一般稅和3萬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證金以滿是規定。同年10月13日,列國國王發布敕令,準他人籍和發給國籍證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國摩倫(Mauren)公社公民資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稅證明,10月20日他進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簽訂了納稅協議。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國政府頒發的國籍證書和護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國駐蘇黎世總領事館簽發的入境簽證。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國,繼續從事他的商業活動,并申請將他在外國人登記冊上注明的德國國籍改為列國國籍,得到了危國當局的準許。1941年12月11日,危國向德國宣戰。1943年11月19日,危國警察當局逮捕了諾特鮑姆,并把他交給了美國軍事當局拘留在美國。同時扣押和沒收了他在危國的財產和商店。危國還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行政決定。1946年,他獲釋放后,向危國駐美國領事館申請返回危國,遭到了拒絕后,他只得到列國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請求危國政府撤銷1944年關于取消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決定,也遭到了拒絕。致使列國于1951年12月7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反對危國逮捕諾特鮑姆和沒收他的財產,認為這是違反國際法的,應給予損害賠償和補救。危國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對管轄權作出裁決,確認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否定了危國關于管轄權的初步反對。之后,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決:駁回列國的請求,支持危國的抗辯,認為危國提出了一項很好的原則,即國籍是個人與國家間聯系的基礎,也是國家行使外交保護的唯一根據。但法院并不認為由于列國賦予了諾特鮑姆國籍,它就有了對抗危國的根據,法院也沒有考慮諾特鮑姆列國的國籍效力。問題:(1)何為實際國籍原則?為什么國際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國籍是諾特鮑姆的實際國籍?(2)危地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諾特鮑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法?參考答案;(1)實際國籍原則指的是:國籍要符合個人與國籍國之間有最密切實際聯系的事實。最密切聯系的事實根據慣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聯系地等。如果以一國的國籍來反對別國時,該國籍必須符合實際情況。這也是危國抗辯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諾特鮑姆具有兩種國籍,即危國——出生取得,列國——歸化取得。從諾特鮑姆的一生活動來看,他雖然取得了列國國籍,但他與列國的聯系并不密切,而長期僑居在外從事商業活動,那么在實踐中個人與他國國籍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本案來看,諾特鮑姆雖然取得列國國籍,但與列國并沒有建立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國為他的實際國籍。(2)不符和國際法。因為在危國,諾特鮑姆屬于外國人,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應處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權利中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顯然危國政府逮捕諾特鮑姆,沒收財產的做法不符和國際法。

國際公法·形考任務3(20分)一、單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領事執行其職務的范圍是()。A.接受國的首都B.領轄區內C.接受國的全國D.接受國的任何城市正確答案:B3.我國的原始國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則是()。A.雙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B.單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C.出生地原則為主、單系血統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D.出生地原則為主、雙系血統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正確答案:A4.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給予某外國的國民的待遇()的待遇。A.不低于于給予本國國民B.等于給予本國國民C.不低于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D.等于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正確答案:C5.外交關系法體系中最重要的公約是()A.特別使團公約B.哈瓦那外交官公約C.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D.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正確答案:C6.當某一國際條約與聯合國憲章發生沖突時,通常的原則是()。A.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聯合國憲章優先B.聯合國憲章優先C.該條約優先D.視情況而定,由當事國協商解決正確答案:A7.使館制度(即常住使團制度)產生于()世紀,他對以后外交關系的形成有重要意義。A.15B.16C.17D.18正確答案:A8.在多邊條約的部分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B9.現代國際法上,人權的含義是指()。A.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B.天賦人權C.對少數民族保護的權利D.國際社會對人權的保護正確答案:A10.我國締約權由()行使。A.國務院B.外交部C.國家主席D.全國人大常委會正確答案:A11.認為一國對其境內的外國人所負的責任以該國對本國人所負的責任為限,這是外國人待遇標準理論中的()主義。A.客觀標準主義B.主觀標準主義C.平行主義D.世界主義正確答案:B12.()是條約終止的原因之一。A.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B.條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C.情勢變遷D.違反自由同意正確答案:C13.在多邊條約的全體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C14.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全面保護個人基本權利的文件是()。A.《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B.《世界人權宣言》C.《禁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D.《禁止和懲治種族隔離罪公約》正確答案:B15.國家通過使領館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叫做()。A.國家保護B.外交保護C.使館保護D.領事保護正確答案:B16.關于國籍喪失,以下哪項說法是錯誤的()。A.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B.中國公民如屬外國人的近親屬,可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C.國家公務員和退伍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D.中國公民定居國外,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正確答案:C17.以下使館人員在接受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A.使館的外交人員B.服務人員C.領事D.行政人員正確答案:A18.請求國只能以引渡請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進行審判或執行刑罰,未經被請求國同意,不得對該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進行處罰,也不得將該人引渡給第三國,這叫()。A.罪行特定原則B.雙重歸罪原則C.政治犯不引渡原則D.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正確答案:A19.使館館舍可用于()A.保護政治犯B.關押本國人C.關押犯罪的僑民D.開展使館職務工作正確答案:D20.外交團是()方面的團體。A.外交禮儀B.外交使團C.領事D.私人正確答案:A21.中國迄今共頒布過()部國籍法。A.1B.2C.3D.4正確答案:D二、多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3.條約締結的程序包括()。A.條約約文的議定B.條約約文的認證C.條約約文的審查D.表示同意受條約的約束正確答案:AB24.引起條約無效的原因包括()。A.詐欺B.錯誤C.賄賂D.與強行法抵觸正確答案:ABCD25.下列屬于使館職員的包括()。A.參贊B.司機C.警衛D.會計正確答案:ABD26.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在居留國一般不具有的權利是()。A.人身權利B.政治權利C.民事權利D.擔任公職的權利正確答案:BD27.確立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條約有()A.世界人權宣言B.《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D.《懲治滅種罪公約》正確答案:BC28.國際條約的締結者可以是()。A.國家B.聯合國C.公司D.個人正確答案:AB29.國內的外交機關有()。A.國家元首B.政府C.司法機關D.外交部門正確答案:ABD30.國際人權法中的人權保障方式包括()。A.國內立法措施B.國家間控訴機制C.個人來文機制D.國內救濟措施正確答案:ABCD31.一國派遣使館人員不需要征得接受國同意的有()。A.使館館長B.各類武官C.各種參贊D.使館秘書正確答案:CD32.條約無效的原因有()。A.強迫締結的B.違反強行法C.違約D.情勢變遷正確答案:AB33.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公約是()。A.《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B.《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C.《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D.《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確答案:CD34.確立外國人待遇的原則有()。A.國民待遇B.超國民待遇C.互惠待遇D.最惠國待遇正確答案:ABCD35.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下列內容()。A.人身不可侵犯B.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C.管轄豁免D.免稅免驗正確答案:ABCD36.國際人權法的保護對象包括()。A.公民和政治權利B.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C.民族自決權D.環境權正確答案:ABCD37.引渡的程序包括()。A.請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對象移交C.引渡請求的審查D.引渡結果的報告正確答案:ABC38.對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理論上下列幾種觀點()。A.治外法權說B.外交代表說C.國際標準說D.職務需要說正確答案:ABD39.引渡的條件包括()。A.雙重歸罪原則B.罪行專一原則C.罪行特定原則D.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正確答案:AD40.下列屬于使館職務的包括()。A.調查職能B.談判職能C.保護智能D.促進合作職能正確答案:ABCD41.條約的一般解釋原則包括()。A.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解釋B.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C.積極解釋D.善意解釋正確答案:ABD42.進行國際談判參加國際會議不需要出示全權證書的有()。A.國家元首B.政府總理C.外交部長D.大使正確答案:ABC三、案例分析題(共2道試題,共20分。)44.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當時稱波斯)與英國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簽訂一項協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內開采石油的特許權。1951年3月到5月間,伊朗議會頒布若干法律,宣布對其境內的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的原則,并規定了有關程序。這些法律的實施引起了伊朗政府與英伊石油公司間的爭端。英國政府支持該英國公司的主張,并以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名義,于1951年5月26日以單方申請的形式在國際法院對伊朗提起訴訟。英國政府主張國際法院對該爭端有管轄的主要依據是英、伊雙方曾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和屬于聲明范圍的伊朗與第三國及與英國締結的若干協定。伊朗政府對國際法院對該爭端的管轄權提出反對意見,其主要理由是,根據伊朗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聲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轄權限于有關在該聲明發表后伊朗締結的條約的爭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對爭端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還懸而未決的情況下,應英國政府的請求,法院發布臨時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贊成,五票反對,作出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最終判決。同時宣布終止此前發布的保全措施。國際法院的判決中指出,法院的管轄權只能建立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在本案中,為各當事國根據法院規約第36條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即英國1940年2月28日的聲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準的聲明。由于法院只能在雙方聲明相吻合的范圍內具有管轄權,因此法院管轄權必須由接受管轄范圍更具限制性的聲明來決定;在此,為伊朗的聲明。根據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法院僅對有關伊朗接受的條約或協定的適用問題的爭端具有管轄權。伊朗聲稱,根據聲明的措詞,法院的管轄權限于聲明批準之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而英國主張伊朗在聲明之前所締結的條約也屬法院管轄權的范圍。法院認為,它的管轄權不能建筑在對伊朗聲明純語法性的解釋上。它的解釋只能來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閱讀聲明文本,并充分考慮伊朗聲明時的意圖。這樣做的結果使法院得出結論:只有伊朗聲明批準后伊朗所締結的條約屬于法院管轄權的范圍。因為,伊朗有特別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種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聲明的,它排除聲明前的一切條約。事實上,在伊朗發表接受法院管轄權的聲明之前它剛剛單方宣布廢除與外國締結的有關治外法權制度的所有條約。在這種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動提出把有關這些條約的爭端提交一國際法庭裁決。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圖亦為伊朗國會批準聲明的法律證明。該法律申明,它指的是聲明批準以后政府將締結的條約和協定。英國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釋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據英伊兩國1857年條約第9條中的與1903年貿易條約第2條中的最惠國條款對本爭端具有管轄權。英國認為,該條款使它能夠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轄權聲明之后與第三國締結的若干條約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法院拒絕接受英國的觀點。問題:(1)國際法院認定這種特許權協定不構成國際法上條約的法律與事實依據是什么?(2)一國政府與一外國公司簽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的法律性質是什么?這種協定應受何種法律調整?為什么?(3)一國政府是否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該國政府是否對其為公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參考答案:(1)國際法上條約調整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該特許權協定絕不構成伊朗聲明之后的一項條約;事實上,它僅僅是一國政府與一個外國公司之間的一項協議,英國政府不是協議的當事人.因此,它不能構成英、伊兩國政府間的聯系,亦不能調整它們之間的關系,不論伊朗政府,還是英國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為依據向對方主張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2)我認為就是單純的合作協議,并不涉及國家間的關系;此種協定應受國內法律的調整。因為并不涉及到兩個國際法的主體,公司不能作為國家的調整對象,所以不受國際法的限制。(3)一國政府有權變更或廢除它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該國政府不應對其為公共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承擔國際責任。45.諾特鮑姆案案情諾特鮑姆1881年生于德國漢堡,其父母均為德國人。依德國國籍法規定,諾特鮑姆出生時即取得了德國國籍。1905年,在他24歲時離開了德國到危地馬拉(以下簡稱危國),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業活動中心和發展事業。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國,大約在1939年他離開危國到達德國漢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簡稱列國)作暫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國進攻波蘭為標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的一個多月后他申請取得了列國的國籍。依列國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取得列國國籍必須的條件是:必須證明他已被允許若取得列國國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鄉協會,免除這一要求的條件是須證實歸化后將喪失他以前的國籍——至少在列國居住3年,但這個條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例外而免除;申請人需要與列國主管當局簽訂一項關于納稅責任的協議并交納入籍費.如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并經列國主管機關的審查批準,列國國王可以賦予他國籍.諾特鮑姆申請取得列國國籍,同樣適用該法的規定.但他尋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給列國的摩倫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續費,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稅,并交了申請應繳納的一般稅和3萬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證金以滿是規定。同年10月13日,列國國王發布敕令,準他人籍和發給國籍證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國摩倫(Mauren)公社公民資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稅證明,10月20日他進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簽訂了納稅協議。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國政府頒發的國籍證書和護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國駐蘇黎世總領事館簽發的入境簽證。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國,繼續從事他的商業活動,并申請將他在外國人登記冊上注明的德國國籍改為列國國籍,得到了危國當局的準許。1941年12月11日,危國向德國宣戰。1943年11月19日,危國警察當局逮捕了諾特鮑姆,并把他交給了美國軍事當局拘留在美國。同時扣押和沒收了他在危國的財產和商店。危國還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行政決定。1946年,他獲釋放后,向危國駐美國領事館申請返回危國,遭到了拒絕后,他只得到列國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請求危國政府撤銷1944年關于取消他登記為列國國民的決定,也遭到了拒絕。致使列國于1951年12月7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反對危國逮捕諾特鮑姆和沒收他的財產,認為這是違反國際法的,應給予損害賠償和補救。危國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對管轄權作出裁決,確認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否定了危國關于管轄權的初步反對。之后,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決:駁回列國的請求,支持危國的抗辯,認為危國提出了一項很好的原則,即國籍是個人與國家間聯系的基礎,也是國家行使外交保護的唯一根據。但法院并不認為由于列國賦予了諾特鮑姆國籍,它就有了對抗危國的根據,法院也沒有考慮諾特鮑姆列國的國籍效力。問題:(1)何為實際國籍原則?為什么國際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國籍是諾特鮑姆的實際國籍?(2)危地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諾特鮑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法?參考答案;(1)實際國籍原則指的是:國籍要符合個人與國籍國之間有最密切實際聯系的事實。最密切聯系的事實根據慣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聯系地等。如果以一國的國籍來反對別國時,該國籍必須符合實際情況。這也是危國抗辯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諾特鮑姆具有兩種國籍,即危國——出生取得,列國——歸化取得。從諾特鮑姆的一生活動來看,他雖然取得了列國國籍,但他與列國的聯系并不密切,而長期僑居在外從事商業活動,那么在實踐中個人與他國國籍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本案來看,諾特鮑姆雖然取得列國國籍,但與列國并沒有建立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國為他的實際國籍。(2)不符和國際法。因為在危國,諾特鮑姆屬于外國人,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應處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權利中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顯然危國政府逮捕諾特鮑姆,沒收財產的做法不符和國際法。

國際公法·形考任務3(20分)一、單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我國締約權由()行使。A.國務院B.外交部C.國家主席D.全國人大常委會正確答案:A3.請求國只能以引渡請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進行審判或執行刑罰,未經被請求國同意,不得對該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進行處罰,也不得將該人引渡給第三國,這叫()。A.罪行特定原則B.雙重歸罪原則C.政治犯不引渡原則D.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正確答案:A4.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簽訂于()。A.1961年B.1962年C.1963年D.1964年正確答案:C5.關于國籍喪失,以下哪項說法是錯誤的()。A.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B.中國公民如屬外國人的近親屬,可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C.國家公務員和退伍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D.中國公民定居國外,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正確答案:C6.使館制度(即常住使團制度)產生于()世紀,他對以后外交關系的形成有重要意義。A.15B.16C.17D.18正確答案:A7.我國的原始國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則是()。A.雙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B.單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C.出生地原則為主、單系血統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D.出生地原則為主、雙系血統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正確答案:A8.當某一國際條約與聯合國憲章發生沖突時,通常的原則是()。A.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聯合國憲章優先B.聯合國憲章優先C.該條約優先D.視情況而定,由當事國協商解決正確答案:A9.領事館是()A.全權外交代表機關B.使館的組成部分C.臨時使團D.執行領事職務的機關正確答案:D10.現代國際法上,人權的含義是指()。A.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B.天賦人權C.對少數民族保護的權利D.國際社會對人權的保護正確答案:A11.根據1969年條約法公約和1986年條約法公約,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以書面締結并受()支配的國際協議。A.締約國國家元首個人意志B.國際法C.國際私法D.締約國國內法正確答案:B12.在多邊條約的部分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B13.認為一國對其境內的外國人所負的責任以該國對本國人所負的責任為限,這是外國人待遇標準理論中的()主義。A.客觀標準主義B.主觀標準主義C.平行主義D.世界主義正確答案:B14.國家通過使領館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叫做()。A.國家保護B.外交保護C.使館保護D.領事保護正確答案:B15.國家依法賦予出生國籍的原則之一是()。A.歸化B.申請加入C.領土交換D.出生地主義正確答案:D16.以下使館人員在接受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A.使館的外交人員B.服務人員C.領事D.行政人員正確答案:A17.外交團是()方面的團體。A.外交禮儀B.外交使團C.領事D.私人正確答案:A18.特別使團是()A.國家派往外國的使館B.派駐國際組織的常駐使團C.外交團D.國家派往別國的臨時使團正確答案:D19.條約的締結程序之一是()。A.認證條約約文B.保留C.修正D.終止實施正確答案:A20.在多邊條約的全體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叫做()。A.條約的重新實施B.條約的修改C.條約的修正D.條約的解釋正確答案:C21.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給予某外國的國民的待遇()的待遇。A.不低于于給予本國國民B.等于給予本國國民C.不低于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D.等于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正確答案:C二、多項選擇題(共20道試題,共40分。)23.引渡的條件包括()。A.雙重歸罪原則B.罪行專一原則C.罪行特定原則D.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正確答案:AD24.國內的外交機關有()。A.國家元首B.政府C.司法機關D.外交部門正確答案:ABD25.關于國際法上的特別條約,下列啷一種說法正確()。A.是造法性條約B.是契約性條約C.是國際法的淵源D.不可能成為國際法的淵源正確答案:BC26.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下列內容()。A.人身不可侵犯B.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C.管轄豁免D.免稅免驗正確答案:ABCD27.國際條約的締結者可以是()。A.國家B.聯合國C.公司D.個人正確答案:AB28.引渡的程序包括()。A.請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對象移交C.引渡請求的審查D.引渡結果的報告正確答案:ABC29.確立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條約有()A.世界人權宣言B.《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D.《懲治滅種罪公約》正確答案:BC30.條約無效的原因有()。A.強迫締結的B.違反強行法C.違約D.情勢變遷正確答案:AB31.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方式有()。A.自愿申請B.因婚姻C.因收養D.因交換領土正確答案:ABC32.對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理論上下列幾種觀點()。A.治外法權說B.外交代表說C.國際標準說D.職務需要說正確答案:ABD33.使館館長的等級包括()。A.特使B.大使C.公使D.代辦正確答案:BCD34.國際人權法的保護對象包括()。A.公民和政治權利B.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C.民族自決權D.環境權正確答案:ABCD35.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公約是()。A.《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B.《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C.《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D.《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確答案:CD36.條約的一般解釋原則包括()。A.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解釋B.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C.積極解釋D.善意解釋正確答案:ABD37.引起條約無效的原因包括()。A.詐欺B.錯誤C.賄賂D.與強行法抵觸正確答案:ABCD38.下列屬于使館職員的包括()。A.參贊B.司機C.警衛D.會計正確答案:ABD39.原始國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血統主義B.出生地主義C.混合主義D.分割主義正確答案:ABC40.外交保護的條件包括()。A.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侵害B.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C.受害人所在國須與加害國建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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