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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企業破產法概述
企業破產法概述破產界限破產申請、受理債權人會議1第一節企業破產法概述企業破產法概述2一、企業破產法概述(一)破產的概念和特征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期債務,或者債務人無能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法律或者事實上的狀況,為滿足債權人的合理清償要求,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下,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以分配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產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債務清償程序。
2.破產程序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3.破產程序有嚴格的程序。2一、企業破產法概述(一)破產的概念和特征3二、我國現行破產法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通過,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破產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二、我國現行破產法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4三、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是指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也可以說是破產原因。
《破產法》第2條規定了,不同申請人、不同情形規定了三項內容: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3.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該項破產原因僅適用于提起重整申請。4三、破產界限破產界限是指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破產的5四、破產案件管轄(一)地域管轄1.《破產法》第3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債務人住所地”和“企業法人住所地”均指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5四、破產案件管轄(一)地域管轄6(二)級別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6(二)級別管轄7五、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一)破產申請的主體
1.債權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7五、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8
2.債務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3.清算責任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根據《公司法》第188條的規定,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這時申請破產是破產清算組的義務。82.債務人申請9六、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破產申請受理的程序
1.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9六、破產申請的受理(一)破產申請受理的程序102.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10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11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2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2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12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13(二)破產受理的效力-----停止個別清償破產受理的效力是破產程序開始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債務人的效力破產程序開始后,未經人民法院同意,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也不得以其財產設立新的擔保,否則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償付的費用,經人民法院批準后,可以支付。
13(二)破產受理的效力-----停止個別清償14七、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是意思表示機關,不是執行機關,所以它的各項決議,由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等相應的機構來執行。債權人會議只是臨時自治團體,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14七、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15(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并不是所有的債權人均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包括:(1)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時,債權人就未受清償的債權額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了財產擔保時,享有表決權
15(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16(4)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的主要職責是召集和主持債權人會議。16(4)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17(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應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已知的債權人。17(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第一次債權人會18(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有:(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18(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19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以表決通過決議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會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重整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19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202.對債權人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只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依破產程序受償,不得再向債務人提起新的訴訟與執行程序。(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行使優先權(3)債務人的開戶銀行,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抵還貸款。違反此規定的,扣劃無效,應當退回所扣劃的款項。
202.對債權人的效力21第二節破產制度
破產和解與重整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21第二節破產制度破產和解與重整22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是意思表示機關,不是執行機關,所以它的各項決議,由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等相應的機構來執行。債權人會議只是臨時自治團體,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22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23(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并不是所有的債權人均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包括:(1)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時,債權人就未受清償的債權額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了財產擔保時,享有表決權
23(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24(4)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的主要職責是召集和主持債權人會議。24(4)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25(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應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已知的債權人。25(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第一次債權人會26(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有:(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26(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27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以表決通過決議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會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重整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27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28二、破產重整制度
(一)破產重整的概念破產重整,是指不對無償付能力的債務人的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一種制度。28二、破產重整制度(一)破產重整的概念29(二)破產重整申請的提出1.破產重整申請提出的主體(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29(二)破產重整申請的提出1.破產重整申請提出的主體30(三)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執行
1.重整計劃的提出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30(三)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執行1.重整計劃的提出312.重整計劃的制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81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2)債權分類
(3)債權調整方案
(4)債權受償方案
(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7)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312.重整計劃的制定323.重整計劃的表決
(1)債權人會議對各類債權重整計劃草案,依照下列債權分類,進行分組表決。
(2)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3)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4)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1/2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323.重整計劃的表決33
(5)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6)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行)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33(5)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34(7)重整計劃通過的,自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4(7)重整計劃通過的,自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354.重整計劃通過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354.重整計劃通過的效力364.重整計劃的執行
(1)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2)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4)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364.重整計劃的執行37三、破產和解制度
(一)破產和解制度的概念破產和解是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就延期還債、減免債務或破產重整等事項達成協議,從而防止債務人破產的一種制度。37三、破產和解制度(一)破產和解制度的概念38(二)破產和解申請的提出
1.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的,應予以公告,其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38(二)破產和解申請的提出39(三)和解協議的表決通過
1.和解協議的表決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1/2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和解協議的表決結果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
(2)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39(三)和解協議的表決通過40(四)和解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無財產擔保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3.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4.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40(四)和解的效力4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4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42四、破產宣告
(一)破產宣告的概念破產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二)破產宣告的情形根據《破產法》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的條件;(2)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88條(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93條42四、破產宣告(一)破產宣告的概念43(4)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法院認可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99條
(5)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103條
(6)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104條(7)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43(4)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44(三)不予宣告破產的情形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44(三)不予宣告破產的情形45(四)破產宣告的效力
1.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企業自即日起應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應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限定其銀行賬戶只能供清算組使用。
4.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破產企業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會、統計、保管、保衛人員必須留守。45(四)破產宣告的效力46五、破產清算(一)破產財產的變價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65條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46五、破產清算47(二)破產財產的分配
1.分配順序有擔保債權—勞動者債權—稅款—無擔保債權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47(二)破產財產的分配48###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2.分配方式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48###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493.分配方案的執行管理人應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財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執行。493.分配方案的執行50六、破產程序的終結
管理人在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50六、破產程序的終結管理人在分配完結后,應51第三節破產實體法
破產財產破產債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51第三節破產實體法破產財產52一、破產財產(一)破產財產的概念及構成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1)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但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如由破產企業保管、租用的財產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行使取回權。(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如:財產持有人交還的財產、應收帳款、投資收益、銀行孳息(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52一、破產財產(一)破產財產的概念及構成53(二)破產財產范圍破產企業內的財產并不等于就是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的范圍應依法確定:
1.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債權等財產或財產權,就在破產清算中分割,債務人所得屬于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就其應得部分轉讓,轉讓所得屬于破產財產。
2.債務人(破產企業)的開辦人注冊資本投入不足的,應由該開辦人補足,屬于破產財產。53(二)破產財產范圍543.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對價,屬破產財產。
4.債務人的財產被采取民事訴訟執行措施的,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在該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應列入破產財產,因錯誤執行應執行轉回的財產,在執行回轉后列入。
5.依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此享有的債權屬破產財產。
6.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破產財產,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543.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土地使用55
7.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及應得收益應收回作為破產財產。
8.清算組收回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財產和應得收益給聯營他方造成損失的,依有關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合同規定處理,以其損失納入破產債權。
9.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酬借的款項也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但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應當作為破產財產。557.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及應得收益應收回作為破產財56(三)破產財產的排出范圍
1.破產企業基于倉儲、加工、代銷、租賃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破產企業已作為債務擔保物(如抵押、留置、出質的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3.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后剩余部分除外。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56(三)破產財產的排出范圍57
6.尚未辦理產權證過戶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破產企業)在所有權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依法禁止扣押執行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9.企業工會、黨、團等其他社團所有的財產。但上述組織無償占用的除外。
10.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權利人通過清算組行使取回權。主要為加工、保管、代銷、租賃等財產。
576.尚未辦理產權證過戶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58二、破產債權
(一)破產債權的概念及特點破產債權是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成立的,于破產宣告后通過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破產債權的特點:
1.債權人有權依照破產程序公平得到清償,
2.受破產程序的限制,不得單獨、自由地要求清償。58二、破產債權(一)破產債權的概念及特點59(二)破產債權的確認與行使的范圍
1.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未受清償的部分屬于破產債權
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但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為破產債權。
4.對破產企業未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因清算組解除合同受到損失的,其損失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破產企業聯營合同的解除也依此原則處理。59(二)破產債權的確認與行使的范圍605.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6.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7.被保證人(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其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有權以其代償數額作為破產債權
8.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9.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605.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61
10.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11.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予以清償,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12.債務人企業作為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知其破產事實而付款或承兌,因此產生的債權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承兌人為債權人。6110.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62(三)破產債權的排出范圍
1.對債權人為個人利益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如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費用、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差旅費用等。
2.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的罰金、罰款,在破產宣告后不得作為破產債權追繳,以免使原對債務人所作的處罰轉移到全體破產債權人身上。
3.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
4.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5.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62(三)破產債權的排出范圍63
6.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7.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8.債務人開辦單位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9.政府無償撥付的資金不屬破產債權。但對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發放的款項,可作為破產債權636.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64(四)債權申報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64(四)債權申報65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一)破產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65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一)破產費用66(二)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6(二)共益債務67(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67(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68第一節企業破產法概述
企業破產法概述破產界限破產申請、受理債權人會議1第一節企業破產法概述企業破產法概述69一、企業破產法概述(一)破產的概念和特征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期債務,或者債務人無能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法律或者事實上的狀況,為滿足債權人的合理清償要求,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下,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以分配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產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債務清償程序。
2.破產程序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3.破產程序有嚴格的程序。2一、企業破產法概述(一)破產的概念和特征70二、我國現行破產法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通過,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破產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二、我國現行破產法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71三、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是指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也可以說是破產原因。
《破產法》第2條規定了,不同申請人、不同情形規定了三項內容: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3.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該項破產原因僅適用于提起重整申請。4三、破產界限破產界限是指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破產的72四、破產案件管轄(一)地域管轄1.《破產法》第3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債務人住所地”和“企業法人住所地”均指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5四、破產案件管轄(一)地域管轄73(二)級別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6(二)級別管轄74五、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一)破產申請的主體
1.債權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7五、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75
2.債務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3.清算責任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根據《公司法》第188條的規定,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這時申請破產是破產清算組的義務。82.債務人申請76六、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破產申請受理的程序
1.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9六、破產申請的受理(一)破產申請受理的程序772.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10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78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2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79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12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80(二)破產受理的效力-----停止個別清償破產受理的效力是破產程序開始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債務人的效力破產程序開始后,未經人民法院同意,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也不得以其財產設立新的擔保,否則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償付的費用,經人民法院批準后,可以支付。
13(二)破產受理的效力-----停止個別清償81七、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是意思表示機關,不是執行機關,所以它的各項決議,由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等相應的機構來執行。債權人會議只是臨時自治團體,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14七、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82(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并不是所有的債權人均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包括:(1)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時,債權人就未受清償的債權額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了財產擔保時,享有表決權
15(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83(4)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的主要職責是召集和主持債權人會議。16(4)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84(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應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已知的債權人。17(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第一次債權人會85(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有:(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18(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86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以表決通過決議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會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重整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19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872.對債權人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只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依破產程序受償,不得再向債務人提起新的訴訟與執行程序。(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行使優先權(3)債務人的開戶銀行,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抵還貸款。違反此規定的,扣劃無效,應當退回所扣劃的款項。
202.對債權人的效力88第二節破產制度
破產和解與重整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21第二節破產制度破產和解與重整89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是意思表示機關,不是執行機關,所以它的各項決議,由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等相應的機構來執行。債權人會議只是臨時自治團體,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22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90(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并不是所有的債權人均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包括:(1)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時,債權人就未受清償的債權額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了財產擔保時,享有表決權
23(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91(4)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的主要職責是召集和主持債權人會議。24(4)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92(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應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已知的債權人。25(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第一次債權人會93(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有:(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26(四)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決議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94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以表決通過決議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會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重整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27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95二、破產重整制度
(一)破產重整的概念破產重整,是指不對無償付能力的債務人的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一種制度。28二、破產重整制度(一)破產重整的概念96(二)破產重整申請的提出1.破產重整申請提出的主體(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29(二)破產重整申請的提出1.破產重整申請提出的主體97(三)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執行
1.重整計劃的提出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30(三)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執行1.重整計劃的提出982.重整計劃的制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81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2)債權分類
(3)債權調整方案
(4)債權受償方案
(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7)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312.重整計劃的制定993.重整計劃的表決
(1)債權人會議對各類債權重整計劃草案,依照下列債權分類,進行分組表決。
(2)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3)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4)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1/2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323.重整計劃的表決100
(5)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6)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行)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33(5)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101(7)重整計劃通過的,自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4(7)重整計劃通過的,自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1024.重整計劃通過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354.重整計劃通過的效力1034.重整計劃的執行
(1)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2)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4)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364.重整計劃的執行104三、破產和解制度
(一)破產和解制度的概念破產和解是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就延期還債、減免債務或破產重整等事項達成協議,從而防止債務人破產的一種制度。37三、破產和解制度(一)破產和解制度的概念105(二)破產和解申請的提出
1.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的,應予以公告,其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38(二)破產和解申請的提出106(三)和解協議的表決通過
1.和解協議的表決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1/2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和解協議的表決結果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
(2)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39(三)和解協議的表決通過107(四)和解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無財產擔保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3.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4.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40(四)和解的效力108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4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109四、破產宣告
(一)破產宣告的概念破產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二)破產宣告的情形根據《破產法》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的條件;(2)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88條(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93條42四、破產宣告(一)破產宣告的概念110(4)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法院認可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99條
(5)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103條
(6)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104條(7)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43(4)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111(三)不予宣告破產的情形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44(三)不予宣告破產的情形112(四)破產宣告的效力
1.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企業自即日起應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應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限定其銀行賬戶只能供清算組使用。
4.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破產企業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會、統計、保管、保衛人員必須留守。45(四)破產宣告的效力113五、破產清算(一)破產財產的變價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65條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46五、破產清算114(二)破產財產的分配
1.分配順序有擔保債權—勞動者債權—稅款—無擔保債權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47(二)破產財產的分配115###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2.分配方式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48###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1163.分配方案的執行管理人應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財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執行。493.分配方案的執行117六、破產程序的終結
管理人在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50六、破產程序的終結管理人在分配完結后,應118第三節破產實體法
破產財產破產債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51第三節破產實體法破產財產119一、破產財產(一)破產財產的概念及構成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1)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但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如由破產企業保管、租用的財產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行使取回權。(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如:財產持有人交還的財產、應收帳款、投資收益、銀行孳息(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52一、破產財產(一)破產財產的概念及構成120(二)破產財產范圍破產企業內的財產并不等于就是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的范圍應依法確定:
1.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債權等財產或財產權,就在破產清算中分割,債務人所得屬于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就其應得部分轉讓,轉讓所得屬于破產財產。
2.債務人(破產企業)的開辦人注冊資本投入不足的,應由該開辦人補足,屬于破產財產。53(二)破產財產范圍1213.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對價,屬破產財產。
4.債務人的財產被采取民事訴訟執行措施的,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在該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應列入破產財產,因錯誤執行應執行轉回的財產,在執行回轉后列入。
5.依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此享有的債權屬破產財產。
6.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破產財產,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543.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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