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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國際貿易銷售合同(10份范本)【第1篇】20xx國際貿易銷售合同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范文: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詳細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自立于詳細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狀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商定的任何相關的詳細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商定的詳細條款相抵觸,則以詳細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商定的任何詳細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狀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國際貿易銷售合同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商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見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供應的商品名目、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全部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商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需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商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假如沒有商定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依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假如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擔當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從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商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商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商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必商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假如雙方商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章辦理。
5.3假如雙方商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需支配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或商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商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商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狀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章辦理。
5.5在雙方已商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商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章,供應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依據此規章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假如一方有肯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商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假如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全部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全部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全部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商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商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商定,賣方應供應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假如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從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拖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假如發生任何貨物的拖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拖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商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拖延為前提。
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商定的交貨日或商定的交貨期間的最終一天起草,假如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數額。
10.2假如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緣由(包犄不行抗力大事),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拖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狀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懇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覺或應當發覺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假如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懇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稍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假如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打算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根據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供應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懇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假如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狀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假如直到買方依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供應替代貨物。
11.5假如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懇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商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商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準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懇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準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行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假如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掌握的障礙所致,及
b)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力量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開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懇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允責的緣由消退時也應發出通知。
假如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擔當其原可避開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連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懲罰及其他商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緣由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規章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依據此規章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阻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實行臨時或保全措施。
【第2篇】國際貿易銷售合同范本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詳細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自立于詳細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狀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商定的任何相關的詳細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商定的詳細條款相抵觸,則以詳細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商定的任何詳細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狀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商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見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供應的商品名目、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全部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商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需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商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假如沒有商定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依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假如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擔當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從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商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商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商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必商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假如雙方商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章辦理。
5.3假如雙方商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需支配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或商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商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商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狀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章辦理。
5.5在雙方已商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商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章,供應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依據此規章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假如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商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假如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全部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全部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全部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商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商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商定,賣方應供應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假如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從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拖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假如發生任何貨物的拖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拖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商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拖延為前提。
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商定的交貨日或商定的交貨期間的最終一天起草,假如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最高數額。
10.2假如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緣由(包犄不行抗力大事),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拖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狀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懇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覺或應當發覺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假如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懇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稍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假如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打算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根據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供應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懇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假如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狀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假如直到買方依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供應替代貨物。
11.5假如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懇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商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商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準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懇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準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行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假如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掌握的障礙所致,及
b)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力量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開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懇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允責的緣由消退時也應發出通知。
假如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擔當其原可避開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連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懲罰及其他商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緣由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規章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依據此規章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阻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實行臨時或保全措施。
【第3篇】2022國際貿易銷售合同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詳細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自立于詳細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狀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商定的任何相關的詳細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商定的詳細條款相抵觸,則以詳細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商定的任何詳細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狀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商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見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供應的商品名目、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全部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商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需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商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假如沒有商定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依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假如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擔當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從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商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商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商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必商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假如雙方商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章辦理。
5.3假如雙方商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需支配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或商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第4篇】國際貿易合同:外貿銷售中英文合同
2023國際貿易合同:外貿銷售中英文編號:no:
日期:date:
簽約地點:signedat:
賣方:sellers:
地址:address:郵政編碼:postalcode:
電話:tel:傳真:fax:
買方:buyers:
地址:address:郵政編碼:postalcode:
電話:tel:傳真:fax: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thesellersagreestosellandthebuyeragreestobuytheundermentionedgoodsonthetermsandconditionsstatedbelow:
1貨號articleno.
2品名及規格descriptioncolor:#3991e5;background:#f5f7f7;line-height:38px;margin:12px08px0;font-weight:bold;">【第5篇】國際貿易銷售合同:銷售合同
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際貿易銷售合同:銷售合同范本》的文章,盼望大家能夠喜愛!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銷售合同范本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詳細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自立于詳細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狀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商定的任何相關的詳細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商定的詳細條款相抵觸,則以詳細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商定的任何詳細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狀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商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見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供應的商品名目、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全部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商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需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商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假如沒有商定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依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假如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擔當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從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商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商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商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必商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假如雙方商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章辦理。
5.3假如雙方商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需支配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或商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商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商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狀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章辦理。
5.5在雙方已商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商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章,供應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依據此規章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假如一方有肯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商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假如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全部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全部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全部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商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商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商定,賣方應供應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假如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從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拖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假如發生任何貨物的拖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拖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商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拖延為前提。
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商定的交貨日或商定的交貨期間的最終一天起草,假如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數額。
10.2假如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緣由(包犄不行抗力大事),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拖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狀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懇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覺或應當發覺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假如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懇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稍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假如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打算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根據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供應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懇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假如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狀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假如直到買方依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供應替代貨物。
11.5假如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懇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商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商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準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懇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準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行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假如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掌握的障礙所致,及
b)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力量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開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懇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允責的緣由消退時也應發出通知。
假如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擔當其原可避開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連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懲罰及其他商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緣由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規章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依據此規章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阻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實行臨時或保全措施。
【第6篇】國際貿易公司銷售人員聘用合同
2023國際貿易公司銷售人員聘用甲方:--國際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著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雙方達成聘用協議,甲方聘請乙方負責--國際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工作,詳細條款如下:
一、聘用期限
第一條:試用期自20__年8月21日起至20__年11月21日止。
二、聘用職務
其次條:甲方聘乙方為南通威隆國際商貿公司的銷售人員,工作期間行使銷售員的權利,并擔當相關責任及義務。
三、聘薪標準
第三條:乙方在試用期工作期間,每月基本工資為(大寫)元人民幣(包含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等保險費用),另加甲方擔當的社保656元/月/人。
銷售提成為乙方銷售額的3,每月工資于次月15日發放(包含社保、個人提成),遇節假日提前或者順延。
第四條:乙方在試用期屆滿時,甲方視銷售狀況而定,可與乙方續簽勞動合同。
四、工作范圍及職責
第五條:1、乙方在城東鎮威隆國際工作,在甲方領導下負責營銷場所的整體運營,包括銷售接待、合同申報等。
2、乙方定期(每月不少于兩次)向甲方匯報銷售工作狀況及下一步準備。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制,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休息一天。
第七條:甲方應依法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或以現金形式補貼給乙方。
(第三條中有明示補貼標準)
六、雙方義務及職責
第八條:乙方有義務對甲方提出有利于公司進展的合理化建議,有權向甲方公司匯報工作。
第九條:乙方盡心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在對公司有突出成果、顯著貢獻的狀況下,公司依據其表現,應賜予肯定的嘉獎;乙方在試用期間表現極差,或做出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甲方可提前終止試用,解除合同。
第十條:試用合同期滿,甲方需連續聘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簽合同;協商不全都,勞動關系隨即解除.
七、保守商業隱秘
第十一條: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和技術隱秘,維護甲方形象,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協商全都,可以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乙方并解除本合同:
1、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峻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甲方不能根據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酬勞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九、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十六條:本合同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本合同一經簽字,即為生效。
甲方: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簽章)
乙方:
(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7篇】國際貿易銷售合同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詳細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自立于詳細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狀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商定的任何相關的詳細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商定的詳細條款相抵觸,則以詳細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商定的任何詳細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狀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商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見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供應的商品名目、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全部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商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需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商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假如沒有商定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依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假如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擔當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從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商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商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商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必商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假如雙方商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章辦理。
5.3假如雙方商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需支配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或商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5.4若雙方商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商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狀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章辦理。
5.5在雙方已商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商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章,供應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依據此規章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假如一方有肯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商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假如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全部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全部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全部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商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商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商定,賣方應供應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假如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從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拖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假如發生任何貨物的拖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拖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商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拖延為前提。
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商定的交貨日或商定的交貨期間的最終一天起草,假如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數額。
10.2假如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緣由(包犄不行抗力大事),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拖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狀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懇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覺或應當發覺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假如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懇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稍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假如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打算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根據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供應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懇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假如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狀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假如直到買方依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供應替代貨物。
11.5假如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懇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商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商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準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懇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準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行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假如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掌握的障礙所致,及
b)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力量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開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懇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允責的緣由消退時也應發出通知。
假如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擔當其原可避開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連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懲罰及其他商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緣由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規章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依據此規章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阻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實行臨時或保全措施。
【第8篇】2023國際貿易銷售合同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范文: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詳細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自立于詳細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狀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商定的任何相關的詳細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商定的詳細條款相抵觸,則以詳細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商定的任何詳細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狀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國際貿易銷售合同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商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見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供應的商品名目、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全部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商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需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商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假如沒有商定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依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假如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擔當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從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商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商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商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必商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假如雙方商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章辦理。
5.3假如雙方商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需支配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或商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商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商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狀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章辦理。
5.5在雙方已商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商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章,供應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依據此規章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假如一方有肯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商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假如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全部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全部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全部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商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商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商定,賣方應供應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假如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從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拖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假如發生任何貨物的拖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拖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商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拖延為前提。
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商定的交貨日或商定的交貨期間的最終一天起草,假如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數額。
10.2假如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緣由(包犄不行抗力大事),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拖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狀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懇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覺或應當發覺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假如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懇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稍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假如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打算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根據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供應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懇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假如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狀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假如直到買方依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供應替代貨物。
11.5假如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懇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商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商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準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懇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準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行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假如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掌握的障礙所致,及
b)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力量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開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懇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力量的影響允責的緣由消退時也應發出通知。
假如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擔當其原可避開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連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懲罰及其他商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緣由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規章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依據此規章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阻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實行臨時或保全措施。
【第9篇】國際貿易銷售合同:銷售合同范本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銷售合同范本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詳細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自立于詳細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狀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商定的任何相關的詳細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商定的詳細條款相抵觸,則以詳細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商定的任何詳細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狀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商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見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供應的商品名目、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全部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商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需在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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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價格
4.1假如沒有商定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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