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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統借統還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分析(更新)作者:嚴穎統借統還對于統借方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來說,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使用借款方下屬單位來說,是從金融機構貸款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借款,不受債資比限制,轉貸利息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要符合統借統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本文將統借統還系列文件梳理后進行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分析。一、文件梳理(一)財稅字〔2000〕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簡稱7號文)該文件出臺背景是由于金融企業有時不愿意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由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首次提出:統借方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不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不征收營業稅。要件:1.貸款方:金融機構;2.統借方: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3.使用借款方: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4.資金流向:金融機構——統借方——下屬單位;5.限定條件: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6.涉及稅種:營業稅(二)

國稅發〔2002〕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簡稱13號文)要件:1.貸款方:金融機構;2.統借方: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3.使用借款方: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4.資金流向:金融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5.限定條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財務公司與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拔借款。6.涉及稅種:營業稅13號文與7號文相比:(1)明確了財務公司向企業集團或下屬企業收取貸款利息屬于統借統貸;(2)要求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3)“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而不是“不得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三)國稅函〔2002〕8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該文件是統借統貸的第一個所得稅文件,明確了集團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的銀行信貸資金,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不受債資比限制,轉貸利息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要件:1.貸款方:金融機構;2.統借方:集團公司;3.使用借款方:所屬企業4.資金流向:金融機構——集團公司——所屬企業5.限定條件: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集團公司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6.涉及稅種:所得稅(四)國稅發〔2009〕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簡稱31號文)。要件:1.貸款方:金融機構;2.統借方: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3.使用借款方: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4.資金流向:金融機構——企業集團或成員企業——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5.限定條件: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借入方需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要求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6.涉及稅種:所得稅與7號文,13號文區別:(1)房開企業的統借方增加了成員企業,即可以是成員企業從金融機構借款;(2)要求取得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證明文件(3)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4)該文件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5)是統借統還的所得稅政策。(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簡稱92號文)要件:1.貸款方:債券購買方;2.統借方: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3.使用借款方: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4.資金流向: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財務公司)——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5.限定條件: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6.涉及稅種:營業稅92文是認可了統借統貸的發行債券取得資金方式。

(六)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簡稱36號文)該文件正式給統借統還下了定義,將統借統還業務分成兩類:一類是企業集團或核心企業撥給下屬單位,即借款在企業集團統籌;另一類是企業集團經過財務公司撥給企業集團或下屬單位,即借款在財務公司統籌,集團或下屬單位要用資金需另簽合同。要件:1.貸款方: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2.統借方: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3.使用借款方: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4.資金流向:分兩種(1)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下屬單位;(2)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企業集團——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5.限定條件: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6.涉及稅種:增值稅二、增值稅政策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需符合以下條件:1.要有統借方與下屬單位屬于同一個企業集團的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集團登記證》);2.統借統還利率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3.如果資金是由財務公司分撥,應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4.統借方只能是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不能是下屬企業,如下屬企業向銀行借款拔給集團內其他企業使用,不屬于統借統貸;5.貸款方只能是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不能是非金融企業。6.統借統貸的資金要實際到位,不能拔付后又回流到集團或財務公司。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統借統還的企業所得稅總局文件只有兩個:國稅函〔2002〕837號、國稅發〔2009〕31號文,根據這兩個文件,貸款方并不包括債券購買方,小穎認為統借統貸所得稅文件的定義是否能跟隨營業稅,增值稅文件里的定義走,值得商榷。根據這兩個所得稅文件,統借統貸利息稅前列支需滿足的條件有:1.要有統借方與下屬單位屬于同一個企業集團的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集團登記證》);2.要有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3.統借統還利率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4.下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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