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廠安全檢查表_第1頁
焦化廠安全檢查表_第2頁
焦化廠安全檢查表_第3頁
焦化廠安全檢查表_第4頁
焦化廠安全檢查表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1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PAGE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焦化廠安全檢查表目錄:1、焦化廠安全檢查表2、焦化安全檢查表焦化企業事故隱患自查標準Ⅰ級隱患自查標準Ⅱ級隱患自查標準Ⅲ級隱患自查標準Ⅳ級隱患自查標準自查標準項具體描述參考依據基礎管理基礎管理資質證照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條“三同時”管理新、改、擴建項目應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消防驗收報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3條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貿企業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關于深入開展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1]18號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0條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3條資質證照特種設備登記證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特種設備檢驗報告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5條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9條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人員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操作規程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7條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三)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四)其他各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第五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管理目標,并組織實施及考核;(二)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落實;(三)組織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組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負責組織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危及人員安全時,有權采取撤離人員等緊急措施,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五)配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職業危害的防治措施;(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八)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第9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各崗位、各環節和全體從業人員,并適時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五)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七)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八)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九)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十)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十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十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十三)各崗位安全和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第六條安全教育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6條、第9條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四)有關事故案例等。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八)有關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三)有關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章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1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5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24條安全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記錄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建檔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隱患排查治理日期;(二)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三)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四)事故隱患治理意見;(五)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六)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裝訂成冊,妥善保存備查。班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車間(區、隊)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試行)》第8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記錄檔案企業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24條。安全生產記錄檔案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各崗位、各環節和全體從業人員,并適時修訂完善《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第6條。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企業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第24條。事故管理記錄檔案企業事故檔案的管理應與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和處理同步進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單位及個人都有維護事故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應將事故檔案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辦法》安監總辦〔2008〕202號第5條。與承租單位、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企業不應將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企業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0、41條。重大危險源檔案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3條應急救援應急救援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和風險分析情況;(三)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四)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五)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六)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七)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吉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第10、11、12、13、14、17、19、20條。應急救援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可邀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和專家參加評估。《吉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第32條。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吉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第7、8、9、10、11、12、13、14條。應急救援物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適時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吉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第14、34條。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11條。職業健康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11條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應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4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19、20、21、22條危險告知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應隱瞞或者欺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29條職業病危害申報企業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4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13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2、8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企業應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資料;(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國家安監總局49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職業衛生檔案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9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34條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31條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32條安全生產費用使用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一)預防企業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二)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三)職工的安全培訓;(四)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24條。現場管理建構筑物甲類廠房與其他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單層乙類廠房與其他廠房、庫房(與甲類廠房、庫房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4.1條現場管理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甲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筑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5.1條甲乙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3.1條甲、乙類生產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類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3.7條廠房、庫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3.8條、第3.3.15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6.2條廠房、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7.1條、第3.8.1條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5、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7.2條現場管理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小于等于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m2時,可設置1個。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8.2條特種設備現場管理鍋爐特種作業人員鍋爐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鍋爐的顯著位置。應在檢驗有效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鍋爐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并作出記錄。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壓力容器特種作業人員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壓力容器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在檢驗有效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壓力管道特種作業人員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壓力管道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在檢驗有效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現場管理電梯特種作業人員電梯管理人員和配備的專職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電梯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并按規定固定在電梯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應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4條電梯內設置的報警裝置應可靠,聯系應暢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維保情況應有有效的維保合同和維保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特種設備現場管理登記及檢驗標志應有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并按規定固定在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應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應有日常維修保養記錄。運行警示鈴、電源總開關應有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7條特種作業人員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持有質檢總局核發的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登記及檢驗標志應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并按規定固定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顯著位置,應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應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和有效牌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8條現場管理用電安全用電產品安全管理用電產品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定期進行檢修、測試和維護;經檢修后的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應證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確認其符合本標準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電產品不得投入使用;用電產品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后達不到規定的安全性能時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在明顯位置予以標識。《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第10.7、10.8、10.9條配電室地面要求變配電室的地面應采用防滑、不起塵、不發火的耐火材料。《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2條絕緣膠墊鋪設變配電室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操作地面鋪設絕緣膠墊。《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3條防水及防小動物變配電室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變配電室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變配電室出入口設置擋板。《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6條應急照明燈具變配電室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的備用充電電源的放電時間不低于20min。《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4.1條門窗的要求通往室外的門向外開,通往室外的的窗戶裝有紗窗。《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8.3條、第5.9.3條安全用具管理各種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應進行試驗或檢驗并定期復檢,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應超期使用。《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8.3條電氣絕緣安全用具中,絕緣拉桿、絕緣擋板、絕緣罩、絕緣夾鉗的試驗絕緣周期為每年一次,高壓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核相器電阻管、絕緣繩的試驗絕緣周期為每半年一次。《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8.3.1條具有架空進出線的變配電室應備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帶、腳扣、升降板、緊線器、竹(木)梯、尼龍繩等),除每年試驗檢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應進行檢查。《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8.3.2條安全用具使用完畢后應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風的處所。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絕緣拉桿應懸掛或架在支架上,不應與墻接觸;(二)絕緣手套、絕緣靴應存放在密閉的櫥內,并與其他工具儀表分別存放,絕緣靴不應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絕緣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現場;(三)絕緣墊和絕緣臺應經常保持清潔、無損傷;(四)高壓驗電器應存放在防潮的匣內,并將匣放在干燥的地方;(五)安全用具不允許當作其它工具使用;(六)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現場。《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8.5條接地及等電位聯接變配電室應設置有明顯的臨時接地點,接地點應采用銅制或鋼制鍍鋅蝶形螺栓;變配電室內應設有等電位聯結板。《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1.1條使用安全標識車間有明顯的安全標志《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5.16.1條變配電室、值班室要求變配電室內環境整潔,場地平整,設備間沒有存放于運行無關的器材和私人用品,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場地的標識。《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6.8.1條、第6.8.4條持證上崗變配電室從業人員取得了合格的電工作業操作資格《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7.1條門禁管理非變配電室從業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變配電室時有值班人員許可后登記進入,進入設備區時有值班人員監護。《變配電室安全管理規范》第7.3條現場管理用電安全配電箱、柜金屬框架接地柜、屏、臺、箱、盤的金屬框架及基礎型鋼必須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裝有電器的可開啟門與框架的接地端子間應用裸線編織銅線連接,作好標識。《配電柜、成套控制柜(屏、臺)和動力、照明配電箱(盤)安裝施工工藝標準》第4.1.2條漏電保護是否齊全、靈敏可靠、定期自檢箱盤內開關靈活可靠。帶有漏電保護的回路,漏電保護裝置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按設計要求。《配電柜、成套控制柜(屏、臺)和動力、照明配電箱(盤)安裝施工工藝標準》第4.2.7.2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第7.1條、第7.2條配電箱、柜1米范圍不應有物品遮擋電器附近裝置沒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不存在架空線放置活懸掛物品現象。《用電安全導則》第4.8條電氣線路敷設一般環境下布線直敷布線可用于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應采用護套絕緣導線。當導線垂直敷設至地面低于1.8m時,應穿管保護。《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第5.2.1條固定用電設備保護接地(一)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取防漏電保護接地;(二)PE線若明設時,應選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銅芯線,不得使用鋁芯線;(三)PE線若隨穿線管接入設備本體時,應選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銅芯線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鋁芯線;(四)PE線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線規范、接觸可靠;(五)明設的應沿管道或設備外殼敷設,暗設的在接線處外部應有接地標志;(六)PE線接線間不得涂漆或加絕緣墊。GB19517-2004《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第2.2.4條插座接地、漏電保護裝置裝設漏電保護器,不存在無保護線插頭插座。《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第4.5條使用要求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單獨與保護接地線可靠連接,不得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第6.16條現場管理用電安全臨時用電使用期限臨時線路使用必須經過審批,一般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下需延長使用時應辦理延期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電氣安全管理規程》第18條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第10.6條漏電保護裝置臨時用電的電氣設備,必須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第4.5條線路敷設線路敷設應符合電氣裝置設置及安裝規范,室內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跨越道路時應大于6m;臨時線與其他設備、門、窗、水管等距離應大于0.3m,沿墻敷設應有防止線路受外力損傷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有爆炸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電氣安全管理規程》第20條用電安全電器產品標識要求用電產品應具有符合規定的銘牌或標志,以滿足安裝、使用和維護的要求。《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第5.1、5.2條環境要求一般環境下,用電產品以及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且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正常運行時會產生飛濺火花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用電產品,使用時應遠離可燃物質或采取相應的密閉、隔離等措施,用完后及時切斷電源。《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第6條線路要求用電產品的電氣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并應定期檢查;移動使用的用電產品,應采用完整的銅芯橡皮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移動時,應防止電源線拉斷或損壞《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第6條潮濕作業場所用電漏電安全要求設備末端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應不大于0.1s。《潮濕作業場所用電》(GB3787-93)用電安全設備設施安全要求(一)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用二類或三類工具;(二)在狹窄作業場所應有人在外監護;(三)工具在發出或收回時,保管人員必須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須進行日常檢查;(四)長期擱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絕緣電阻;(五)絕緣電阻應不小于規定的數值;(六)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于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七)在維修時,工具內的絕緣襯墊、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裝。《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2006)勞動防護用品潮濕作業場所必須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電壓使用安全電壓等級我國規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為安全電壓的額定值。現場使用(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二)危險環境攜帶式電動工具使用36伏;(三)金屬容器內使用24伏;(四)室內燈具離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燈具,一般潮濕作業場所(地下室、潮濕室內、潮濕樓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溫、導電灰塵等)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V;(五)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24V;(六)在特別潮濕的場所,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導電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燈具等,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安全電壓標準》(GB3805-83)現場管理易燃易爆場所安全用電防爆開關、用具、線路、用電設施復合防爆要求;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體的儲存、生產、使用等場所或區域內使用的用電產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級要求應符合特殊場所的標準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第17條電纜在危險場所中使用的電纜不能有中間接頭。《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第6.1.1.10條接地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第6.1.1.4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罐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下列安全監控裝備應滿足《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的規定:儲罐運行參數的監控與重要運行參數的聯鎖;儲罐區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和泄漏控制設備的設置;罐區氣象監測、防雷和防靜電裝備的設置;罐區火災監控裝置的設置;音頻視頻監控裝備的設置。《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3036-2010)危險化學品存放防火堤防火堤的材質、耐火性能以及伸縮縫配置應滿足規范要求;防火堤容積應滿足規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防火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儲罐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05)管理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庫房要求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6條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甲、乙類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并不應貼鄰建造。在丙、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8第3.3.15條現場管理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危險化學品存放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分類、分區、分庫存放,根據性質采取隔離隔開分離的儲存方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25條防護器材現場定點存放的防護器具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校驗。《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第4.6.3條儲罐儲罐按規范要求設置防腐措施;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無嚴重腐蝕。《鋼質石油儲罐防腐蝕工程技術規范》(GB50393-2008)通信報警裝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1條安全標識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安全標志》(GB2894-2008)要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3、20條使用條件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8條職業衛生現場安全生產工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4條生產布局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5條作業場所通風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11條》檢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7條;急救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6條;危害源隔離容易造成職業危害的工序應隔離設置。《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11條公告與警示公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5條標識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12條告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18條作業衛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住人。勞動者不得在毒物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11條職業病防護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23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21條健康體檢與健康檔案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36、37條《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49號令第19條有限空間現場安全作業審批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06,5.3.10;現場管理先檢測后作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未經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者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后再進入。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06;5.1.1;6.2;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范》》GB8958-2006;5.1.2;現場管理通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范》》GB8958-2006;5.3.2;呼吸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范》GB8958-2006;5.3.3;標識及聯絡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59號第19條應急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59號第21條現場管理倉庫管理倉庫通道倉庫通道暢通,路面平坦,無積水無積油,無絆腳物。照明裝置完好,配有滅火器在有效期內,物品包裝完好無破損,高于地面以上存放《國家儲備倉庫安全保衛規范化管理與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及設施強制性條文》貨品擺放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機動車輛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庫內高明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電器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辦公室設置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現場管理消防管理三同時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應通過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3條隊伍建設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9條消防產品要求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4條消防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8條消防水泵企業消防水系統設備設施(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站、消防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噴淋和水噴霧等)的設置和能力應滿足GB50016-2006要求;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一條關閉時,其余的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并應在吸水管上設置檢修閥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6.6條應急照明應急照明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6條消防設施與器材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6條設備設施管理煤氣凈化車間應布置在焦爐的機側或一端,其建(構)筑物最外邊緣距焦爐爐體邊緣不應小于40m。《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當采用搗固煉焦工藝,煤氣凈化裝置布置在焦側時,其建(構)筑物最外邊緣距焦爐熄焦車外側軌道邊緣不應小于45m(當焦側同時布置有干熄焦裝置時,該距離為距干熄爐外壁邊緣的距離)。《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粗苯精制區不宜布置在焦化廠的中心地帶,所屬建(構)筑物邊緣與焦爐爐體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50m。《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煤場和焦油車間宜設在廠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瀝青生產裝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餾生產裝置的端部,并位于廠區的邊緣。《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均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414)、《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規定。《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禁止廠外道路穿越廠區,汽車及火車裝卸站等機動車輛頻繁進出的設施,應布置在車間邊緣或廠區邊緣的安全地帶。可燃液體的罐組與周圍消防車道之間,不宜種植綠籬或茂密的灌木叢《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廠區,場地設計標高應按下列情況確定:(1)不設堤防時,廠區場地設計標高應高于計算水位(設計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2)設堤防時,廠區場地設計標高應高于歷年最高內澇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基礎荷載較大的建(構)筑物(如焦爐等),宜布置在土質均勻、地基承載力較大、地下水位較低的地段。《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煤氣凈化區內,不應布置與煤氣凈化裝置無關的設施及建(構)筑物。煤氣總管放散裝置宜布置在遠離建筑物和人員集中地點。《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必須采用封閉式建筑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換氣措施。《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易燃與可燃物質生產廠房或庫房的門窗應向外開,油庫泵房靠儲槽一側不應設門窗。《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容易積存可燃性粉塵的廠房、膠帶輸送機通廊的內表面應平整、易于清掃。《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安全出入口(疏散門)不應采用側拉門(庫房除外),嚴禁采用轉門。廠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對車輛、設備運行頻繁的地點,否則應設防護裝置或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生產區域必須設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m,僅通向一個操作點或設備的不應小于0.8m,局部特殊情況不應小于0.6m。《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建立設備設施運行臺賬,制定檢(維)修計劃。《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按檢(維)修計劃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檢(維)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翻車機應設有如下安全防護裝置:(1)事故開關;(2)自動脫鉤裝置;(3)翻車角度極限信號和開關;(4)人工清掃車箱時的斷電開關;(5)制動閘。《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重車和空車調車機前后,應設置行程限位開關和信號裝置,并應有制動閘。用調車機牽引時,其軌道上應設置活動擋車器。《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螺旋卸煤機的螺旋和鏈斗卸煤機的鏈斗起落機構,應設置提升高度極限開關。《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破碎機和粉碎機,應有電流表,盤車前應斷電。錘式粉碎機應有打開上蓋的起重裝置。粉碎機運轉時,禁止打開其兩端門和小門。《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混合機和成型機,應設電流表、電壓表、超負荷自動停機的聯鎖及相互自動聯鎖裝置。成型機應設門開機停的聯鎖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膠帶運輸機應有如下安全防護裝置并確保有效:(1)防打滑、防跑偏、防縱向撕裂;(2)拉線事故開關;(3)防壓料自動停車裝置;(4)頭輪、尾輪、增面輪及拉緊裝置應有防護罩或防護欄桿。《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膠帶輸送機通廊兩側的人行通道,凈寬不應小于0.8m,如系單側人行通道,則不應小于l.3m。人行通道上不應設置入口或敷設蒸汽管、水管等妨礙行走的管線。沿膠帶走向每隔50~100m,應設一個橫跨膠帶的過橋。過橋走臺平面的凈空高度應不小于1.6m。應設計足夠的照明。膠帶輸送機支架的高度,應使膠帶最低點距地面不小于400mm。《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推焦車、攔焦車和電機車之間,應有通話、信號聯系和聯鎖,并應嚴格按信號邏輯關系操作,不應擅自解除聯鎖。推焦機、裝煤車和電機車,應設壓縮空氣壓力超限時空壓機自動停轉的聯鎖。司機室內,應設置風壓表及風壓極限聲、光信號。推焦機的走行裝置應與啟閉爐門裝置及推焦、平煤等操作設置聯鎖。《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裝煤車的走行裝置應與螺旋給料、揭爐蓋、升降導套、集塵干管對接閥開閉裝置及煤塔受煤操作等裝置設置聯鎖。裝煤車煤槽活動壁、前擋板、鎖壁的張開和關閉應設置信號顯示。裝煤車活動接煤板的升起和落下應設置信號顯示,當升起時應設置切斷裝煤車行走的閉鎖裝置。裝煤車托煤板沒有退回到原位時,應設置切斷裝煤車行走的閉鎖裝置。裝煤車向炭化室裝煤時,在煤餅到位后,應設置切斷裝煤電機繼續前進的限位;托煤板抽出到位、鎖壁退回到位,應設置限位控制。《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攔焦機的走行裝置應與啟閉爐門裝置、集塵干管對接閥開閉裝置及導焦機構等設置聯鎖。導煙除塵車的走行裝置與揭爐蓋、集塵干管對接閥開閉裝置等設置聯鎖。平煤桿和推焦桿應設手動裝置,且應有手動時自動斷電的聯鎖。推焦機宜設置事故停電時退回推焦桿、平煤桿的動力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搗固裝煤推焦機的走行裝置應與送煤裝置、推焦裝置以及啟閉爐門裝置等設置聯鎖。搗固機應設置搗固錘落下后切斷裝煤車走行的閉鎖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各塔器、容器的對外連接管線,應設置可靠的隔斷裝置。煤塔頂層除膠帶通廊外,還應另設一個出口,煤塔頂部宜設通風窗口。《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加熱爐煤氣調節閥前宜設煤氣緊急切斷閥,應與物料流量、爐膛溫度、煤氣壓力報警聯鎖。《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當加熱爐采用強制送風的燃燒嘴時,煤氣支管上應裝自動可靠隔斷裝置。在空氣管道上應設泄爆膜。煤氣、空氣管道應安裝低壓報警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電氣設備(特別是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和電線的金屬保護管,應有良好的保護接零(或接地)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起重機械應標明起重噸位,應裝設卷揚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和啟動、事故、超載的報警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按規定對新設備設施進行驗收,確保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按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進行報廢或拆除。《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設置的CO報警儀應定期檢驗,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險作業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3)能源介質作業;(4)高處作業;(5)大型吊裝作業;(6)交叉作業;(7)其他危險作業。《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大中型焦化廠宜設置消防站,消防站應設在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位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多層生產廠房應設消火栓。干熄爐主框架中裝入層平臺及干熄爐底層平臺應設置事故用水管。變電所和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場所及貼鄰其建造。《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架空電線嚴禁跨越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若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需設電纜溝,則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或酸、堿等物質漏入電纜溝的措施。當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設檢修電源時,檢修電源應為滿足環境危險介質要求的防爆電源。《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裝置內的電纜溝,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或含有可燃液體的污水進入溝內的措施。電纜溝通入變配電室、控制室的墻洞處,應填實、密封。《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電纜等可燃物與熱力管線等發熱體應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避免熱輻射引起自燃;因故無法做到的,應采取預防措施。在容易積存爆燃性粉塵的環境,非鎧裝電纜或阻燃電纜表面附著的可燃性導電粉塵應定期清掃。《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滑觸線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的,其下部應設防護網。防護網應良好接地。裸露導體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離地面高度小于2.2m時,其下部應有隔板,隔板離地應不小于1.9m《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行燈電壓不應大于36V,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場所,則電壓不應大于12V。安全電壓的電路必須是懸浮的。《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內,夜間有人工作的場所及夜間有人、車輛行走的道路,均應設置照明。《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下列場所應設應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斷時,應急照明應能自動啟動:(1)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車機室底層;(2)焦爐交換機室、地下室、機焦兩側煙道走廊;(3)回收車間鼓風機室;(4)中央變電所和集中控制的儀表室。《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車間工作場所照明器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有腐蝕性氣體、蒸汽或特別潮濕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式燈具或防水燈具;(2)在易受機械損傷和振動較大的場所,燈具應加保護網和采取防振措施;(3)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防爆型燈具。《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下列單位(或崗位)之間應設直通電話或直通訊號:(1)廠調度室與各車間、工段、重要崗位及熱力供應、電力供應、水力供應、煤氣防護、消防和醫療衛生等單位;(2)集中控制臺與有關崗位;(3)受煤與貯煤有關崗位;(4)運焦與篩焦有關崗位;(5)鼓風機、焦爐交換機和煤氣管理部門。《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質導管不應直接進入儀表操作室,應通過變送器把信號引進儀表操作室。《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解凍庫和卸煤裝置的煤車出入口,應設置信號燈。解凍庫不應1人操作。地下通廊應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設施,其地坪應坡向集水溝。集水溝必須設蓋板。《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煤場堆取料機平行布置時,兩條線上堆取料機懸臂前端回轉軌跡不宜發生相交。煤堆應有防止自燃和揚塵的措施,設噴淋裝置向煤堆上噴覆蓋劑或水。《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焦爐爐頂表面應平整,縱、橫拉條不應突出表面。焦爐應采用水封式上升管蓋、隔熱爐蓋等措施。上升管蓋、橋管承插口、裝煤孔、爐門和小爐門等,應采取防止冒煙的措施。《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焦爐機側、焦側消煙梯子或平臺小車(帶欄桿),應有安全鉤。機側、焦側抵抗墻四角,距離操作平臺上方1m處應設置壓縮空氣管接頭。《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攔焦機的主要走行軌道均設在焦爐焦側操作臺上時,攔焦機和焦爐爐柱上應分別設置安全擋和導軌。《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濕法熄焦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粉焦沉淀池周圍應設置防護欄桿,水溝應設置蓋板;(2)粉焦抓斗司機室宜設在旁側或采用遙控操作方式。《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干法熄焦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1)干熄焦排出裝置區域應通風良好,干熄焦排出裝置的振動給料器及旋轉密封閥周圍,應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和氧氣濃度的檢測、聲光報警裝置;干熄焦排出裝置的排焦溜槽及運焦帶式輸送機位于地下時,排焦溜槽周圍及運焦通廊的地下部分,應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和氧氣濃度的檢測、聲光報警裝置;(2)干熄焦裝置最高處,應設置風向儀和風速計。風速大于20m/s時,起重機應停止作業。起重機軌道兩端應設置固定裝置;(3)橫移牽引裝置、起重機和裝入裝置等應設置限位和位置檢測裝置,橫移牽引裝置和起重機還應設置速度檢測裝置;(4)干熄焦氣體循環系統的鍋爐出口和二次除塵器上部,應設置防爆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進入布袋室檢查和清掃時,應斷電,檢測O2和CO含量,并設專人監護。《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設備經常放散的有害氣體,蒸汽應按各類分別集中,導入煤氣系統或經凈化處理后放散。煤氣凈化各種洗滌塔下應設有液位報警或自動調節,或采用液封。《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冷凝鼓風工段應有兩路電源和兩路水源,采用兩臺以上蒸汽透平鼓風機時,應采用雙母管供汽。每臺鼓風機應設單獨控制箱,其饋電線宜設零序保護報警信號,并應按相關規定設置報警、聯鎖停車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鼓風機室應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層出口不應少于兩個。鼓風機室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電捕焦油器,鼓風機等冷凝液下排管的掃汽管,應設兩道閥門。蒸汽透平鼓風機應設置自動危急遮斷器。蒸汽透平鼓風機的蒸汽冷凝器出入口的閥門,不應關閉。《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電捕焦油器電瓷瓶周圍宜用氮氣保護,絕緣箱保溫應采用自動控制。絕緣箱溫度設自動報警并與電捕焦油器聯鎖停機。電捕焦油器應設連續式自動氧含量分析儀,并與電捕焦油器電源聯鎖。煤氣含氧量超過1.0%時報警,超過2.0%自動斷電。電捕焦油器位于鼓風機后時,應設泄爆裝置。《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當電捕焦油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自動斷電裝置失靈時,應立即手動斷電:(1)煤氣含氧量大于2.0%;(2)絕緣箱溫度低于70℃(無氮氣保護為90℃);(3)煤氣系統發生事故時。《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硫酸高置槽應設液位的高位報警、聯鎖及滿流管,滿流管滿流能力應大于進料能力;槽下方應設置防漏圍堰。《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間接法硫銨生產中,送酸氣前,應檢查確認飽和器酸氣出口閥門處于開啟狀態。滿流槽、回流槽、稠化器等產生尾氣設施的裝置應蓋嚴,防止酸氣外逸,引起中毒。《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濃硫酸輸送應采用泵送或自流方式,嚴禁使用壓縮氣體輸送;禁止使用蒸汽吹掃濃硫酸設備及管道。用濃硫酸配硫銨母液時,應緩慢調節流量,防止集中放熱造成母液飛濺。螺旋輸送機必須設蓋板,設備運轉時,嚴禁開蓋。《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吡啶的生產、計量及儲存裝置應密閉,其放散管應導入鼓風機前的吸氣管道,以保證吡啶裝置處于負壓狀態;放散管應設置吹掃蒸汽管。吡啶裝桶處應設有通風裝置和圍堰,其地面應坡向集水坑。《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黃血鹽吸收塔尾氣通過冷凝器和氣液分離器后,應導入鼓風機負壓管道。黃血鹽吸收塔需要開蓋或長期停塔時,應采用降溫或隔絕空氣等措施以防止塔內硫化亞鐵自燃。《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粗苯區域應設明顯的警告標志。粗苯中間槽應設液位計,并宜設高位報警裝置,防止溢流。《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粗苯貯槽應密封,并裝設呼吸閥和阻火器,或采用其他排氣控制措施。人孔蓋和腳踏孔應有防沖擊火花的措施。粗苯貯槽阻火器、呼吸閥、人孔、放散管等金屬附件必須保持等電位連接。《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管式爐點火作業時,應雙人配合作業,先用蒸汽吹掃,然后遵循“先送富油后點火,先點引火后送煤氣”的原則。《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管式爐點火前,應確保爐內無爆炸性氣體。管式爐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停止煤氣供應:(1)煤氣主管壓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壓力波動危及安全加熱;(2)爐內火焰突然熄滅;(3)煙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證安全加熱;(4)爐管漏油、漏汽;(5)煤氣管道泄漏。《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干法脫硫,應遵守下列規定:(1)脫硫箱應設煤氣安全泄壓裝置;(2)廢脫硫劑應在當天運到安全場所妥善處理;(3)停用的脫硫箱拔去安全防爆塞后,當天不應打開脫硫劑排出孔;(4)未經嚴格清洗和測定,嚴禁在脫硫箱內動火。《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改良蒽醌二磺酸鈉法脫硫時,應設溶液事故槽,其容積應大于脫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體積之和。進再生塔的壓縮空氣管和溶液管,均應高于再生塔液面,且溶液管上應設防虹吸管或采取其他防虹吸措施。熔硫釜排放硫膏時,其周圍嚴禁明火。《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TAKAHAX—HIROHAX法脫硫脫氰,進氧化塔的空氣管液封應高于氧化塔的液面,防止溶液進入壓縮空氣機;進氧化塔的溶液管液封應高于氧化塔的液面,并應設防虹吸管。吸收塔底部必須設有溶液滿流管。《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H.P.F、PDS、ZL法等脫硫脫氰,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設溶液事故槽,其容積應大于脫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體積之和;(2)進再生塔的壓縮空氣管應高于再生塔液面;(3)生產過程中應控制壓縮空氣流量及壓力,防止再生塔溢塔,泡沫槽溢流;(4)當采用壓濾機生產硫膏時,壓濾機的濾板不應隨意拆卸,防止壓濾機伸長桿伸長量超過最大值而傷人,當采用熔硫釜生產熔融硫時,其周圍嚴禁明火;(5)添加催化劑應緩慢,防止濺出傷人;(6)壓縮空氣流量計檢修時,先要泄壓,防止顆粒噴出傷人。《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氨水(A-S)法脫硫,應遵守下列規定:(1)脫酸蒸氨泵房應配備固定式或手持式有毒氣體檢測儀;(2)脫硫塔液相正常循環時,脫硫塔頂溫度大于40℃時,不宜打開其放散管,特殊情況下需要開關放散管時,應站在上風側操作,防止中毒;脫酸塔不應形成負壓。《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真空碳酸鹽法脫硫,應遵守下列規定:(1)脫硫塔底部液位不應超過入口煤氣管道最低處;(2)正常生產時,不應打開真空泵后設備和管道的放散管,特殊情況下需要開關放散管時,應站在上風側操作,防止中毒。《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克勞斯法硫磺(含氨分解)及濕接觸法硫酸,應遵守下列規定:(1)克勞斯爐、氨分解爐點火前,應檢查確認無泄漏,系統吹掃檢測合格后放可點火,若點火失敗,系統應再次吹掃確認合格后方可再次點火;(2)氨分解爐、克勞斯爐系統不應超溫超壓操作;(3)加熱用煤氣和空氣應設低壓報警和自動停機聯鎖保護;(4)克勞斯爐裝置停產時,應用加熱氣體吹掃,防止設備急劇冷卻;(5)硫封、硫槽等液硫設施周圍不應有明火,切片機、硫管檢修時,應確認管內無液硫,夾套管蒸汽放空;(6)焚燒爐突然滅火時,應立即打開酸氣去荒煤氣管道閥門,關閉入焚燒爐閥門,不應排放未經焚燒的氣體;(7)進入棒式過濾器作業,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中毒或灼傷,吹掃過濾棒時,給汽應由小到大,身體避開易外漏部位,防止燙傷。《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在易燃易爆區不宜動火,設備需要動火檢修時,應盡量移到動火區進行。《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煤氣加壓站、油泵室、磨煤室及煤粉罐區周圍10m以內,不應有明火。在上述地點動火,應開具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煤氣設備的檢修和動火、煤氣點火和停火、煤氣事故處理和新工程投產驗收,應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的相關規定。《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在有毒物質的設備、管道和容器內檢修時,應符合以下規定:(1)應可靠地切斷物料進出口,有毒物質的濃度應小于允許值,同時含氧量應在18%~22%(體積百分濃度)范圍內;(2)監護人不應少于2人,應備好防毒面具和防護用品,檢修人員應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3)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焦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對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質的設備動火或進入內部工作時,監護人不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