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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現在,合同已經是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證了,簽合同也有許多有留意的地方,不然也簡單讓自己上當。此時就可以依據自己的狀況對合同進行簽訂了,可以更好的愛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那么,想必你在找可以用得到的合同范本吧?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歡迎大家與身邊的伴侶共享吧!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并為之建筑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依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供應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雇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自立的專業公司受雇于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供應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酬勞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依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頭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依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假如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沖突,按時間挨次以最終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范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依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需履行的服務。

5.仔細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依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依據合同進行工作,假如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具體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具體規定必需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打算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假如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依據自己的職能和推斷,作為一名自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假如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準(除非發生任何緊急狀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盡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供應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于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供應他能夠獵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打算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打算。

9.幫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氣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根據詳細狀況供應如下幫助;

(a)供應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供應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大事時的遣返;

(e)供應如下權力: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供應與其它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獵取的信息。

1O.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供應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監理工程師選擇和供應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說明,自費支配其他人員供應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供應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供應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根據第11條供應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假如業主未能供應他應負責供應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供應對于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需時,監理工程師可支配此類供應,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假如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15.職員的更換

假如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馬上支配,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力量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擔當,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并且

(b)假如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擔當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假如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假如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賠償

假如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于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狀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于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假如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大事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賠償的限額

依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依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假如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假如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保障

假如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依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于由下列狀況引起的索賠:

(a)有意違約或馬虎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假如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依據第6條供應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于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頭、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終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準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開頭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需開頭和完成,但依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假如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預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假如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狀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狀況的轉變

假如消失根據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狀況,以及該狀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馬上通知業主。

在此狀況下,假如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狀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于恢復服務。

假如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狀況可能必需賜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馬上支配停止服務并將開支減至最小。

(b)假如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值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足的答復,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

27.2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狀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狀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連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b)當依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并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狀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不是依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酬勞,

并且根據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于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酬勞,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根據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酬勞;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凈費用。

31.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快速支付

(b)假如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注明的應支付之日開頭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a)適用于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并支付來加扣除的凈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快速匯往國外。

(b)假如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狀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狀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擋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后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征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擋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足的財務上的支配,業主應保證此種狀況為適用于第26條規定狀況。

33.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酬勞;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于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文件。

(b)當業主未能勝利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a)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將上述物品在項目所在國內賣掉;

(b)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爭議的發票

假如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馬上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自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晰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于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規的變更

假如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后,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轉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酬勞和完成時間。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頭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全部稅收。

40.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于由他編制的全部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在為此目的使用而復制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利益的沖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酬勞。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加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并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后要用信函確認。

43.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假如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準。

爭端的解決

44.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依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全都看法,如未能達成全都,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依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章,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并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編輯推舉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2)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并為之建筑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依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供應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雇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自立的專業公司受雇于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供應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酬勞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依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頭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依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假如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沖突,按時間挨次以最終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范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依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需履行的服務。

5仔細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依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依據合同進行工作,假如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具體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具體規定必需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打算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假如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依據自己的職能和推斷,作為一名自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假如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準(除非發生任何緊急狀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盡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供應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于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供應他能夠獵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打算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打算。

9幫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氣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根據詳細狀況供應如下幫助;

(a)供應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供應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大事時的遣返;

(e)供應如下權力: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供應與其它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獵取的信息。

10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供應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監理工程師選擇和供應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說明,自費支配其他人員供應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供應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供應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根據第11條供應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假如業主未能供應他應負責供應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供應對于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需時,監理工程師可支配此類供應,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假如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15職員的更換

假如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馬上支配,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力量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擔當,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并且

(b)假如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擔當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并為之建筑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依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供應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雇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自立的專業公司受雇于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供應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酬勞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依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頭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依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假如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沖突,按時間挨次以最終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范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依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需履行的服務。

5仔細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依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依據合同進行工作,假如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具體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具體規定必需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打算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假如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依據自己的職能和推斷,作為一名自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假如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準(除非發生任何緊急狀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盡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供應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于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供應他能夠獵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打算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打算。

9幫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氣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根據詳細狀況供應如下幫助;

(a)供應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供應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大事時的遣返;

(e)供應如下權力: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供應與其它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獵取的信息。

1o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供應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監理工程師選擇和供應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說明,自費支配其他人員供應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供應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供應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根據第11條供應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假如業主未能供應他應負責供應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供應對于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需時,監理工程師可支配此類供應,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假如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15職員的更換

假如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馬上支配,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力量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擔當,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并且

(b)假如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擔當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假如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假如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賠償

假如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于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狀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于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假如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大事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賠償的限額

依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依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假如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假如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保障

假如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依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于由下列狀況引起的索賠:

(a)有意違約或馬虎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假如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依據第6條供應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于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頭、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終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準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開頭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需開頭和完成,但依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假如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預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假如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狀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狀況的轉變

假如消失根據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狀況,以及該狀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馬上通知業主。

在此狀況下,假如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狀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于恢復服務。

假如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狀況可能必需賜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馬上支配停止服務并將開支減至最小。

(b)假如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值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足的答復,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

27.2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狀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狀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連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b)當依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并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狀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不是依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酬勞,

并且根據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于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酬勞,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根據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酬勞;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凈費用。

31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快速支付

(b)假如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注明的應支付之日開頭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a)適用于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并支付來加扣除的凈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快速匯往國外。

(b)假如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狀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狀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擋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后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征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擋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足的財務上的支配,業主應保證此種狀況為適用于第26條規定狀況。

33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酬勞;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于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文件。

(b)當業主未能勝利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a)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將上述物品在項目所在國內賣掉;

(b)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爭議的發票

假如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馬上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自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晰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于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規的變更

假如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后,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轉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酬勞和完成時間。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頭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全部稅收。

40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于由他編制的全部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在為此目的使用而復制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利益的沖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酬勞。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加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并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后要用信函確認。

43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假如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準。

爭端的解決

44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依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全都看法,如未能達成全都,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依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章,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并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_合同范本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并為之建筑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依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供應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雇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自立的專業公司受雇于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供應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酬勞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依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頭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依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假如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沖突,按時間挨次以最終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范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依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需履行的服務。

5.仔細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依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依據合同進行工作,假如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具體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具體規定必需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打算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假如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依據自己的職能和推斷,作為一名自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假如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準(除非發生任何緊急狀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盡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供應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于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供應他能夠獵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打算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打算。

9.幫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氣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根據詳細狀況供應如下幫助;

(a)供應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供應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大事時的遣返;

(e)供應如下權力: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供應與其它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獵取的信息。

1o.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供應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監理工程師選擇和供應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說明,自費支配其他人員供應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供應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供應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根據第11條供應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假如業主未能供應他應負責供應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供應對于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需時,監理工程師可支配此類供應,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假如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15.職員的更換

假如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馬上支配,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力量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擔當,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并且

(b)假如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擔當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假如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假如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賠償

假如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于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狀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于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假如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大事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賠償的限額

依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依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假如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假如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保障

假如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依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于由下列狀況引起的索賠:

(a)有意違約或馬虎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假如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依據第6條供應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于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頭、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終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準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開頭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需開頭和完成,但依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假如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預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假如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狀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狀況的轉變

假如消失根據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狀況,以及該狀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馬上通知業主。

在此狀況下,假如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狀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于恢復服務。

假如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狀況可能必需賜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馬上支配停止服務并將開支減至最小。

(b)假如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值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足的答復,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

27.2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狀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狀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連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b)當依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并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狀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不是依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酬勞,

并且根據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于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酬勞,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根據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酬勞;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凈費用。

31.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快速支付

(b)假如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注明的應支付之日開頭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a)適用于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并支付來加扣除的凈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快速匯往國外。

(b)假如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狀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狀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擋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后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征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擋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足的財務上的支配,業主應保證此種狀況為適用于第26條規定狀況。

33.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酬勞;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于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文件。

(b)當業主未能勝利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a)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將上述物品在項目所在國內賣掉;

(b)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爭議的發票

假如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馬上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自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晰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于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規的變更

假如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后,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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