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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簡易程序的再認識對簡易程序的再認識對簡易程序的再認識xxx公司對簡易程序的再認識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近年來,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大幅度增長,而法院人員編制相對穩定,積案過多成為法院系統非常突出的一個問題。為解決或者緩解案件數量與法官人手的矛盾,各地法院采取了各種各樣的“簡易化”措施,以節約個案審理的時間,在有限的時間內審結更多的案件。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和理論指導,各地的“簡易程序”事實上處于一種各行其事的無序狀態。顯然,這種狀況對我國的法治化建設是不利的。要統一各地簡易程序的改革步伐,首先就要統一人們對簡易程序基本問題的認識。這起碼應當在以下兩個問題上作出明確的回答:其一,為什么要采用簡易程序;其二,哪些案件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簡易程序再認識,以規范案件的審理方式。筆者本文將就這一問題發表自己的拙見,不當之處還望仁者指正。一、設立簡易程序之必要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通過對個人行為的安排,社會利益的保護,實現社會的穩定和民事交往的有序。現實生活中,通過訴訟解決紛爭是很普遍的事。但是,“訴訟的需求與國家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能力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①,因此,人們面臨著以下課題:其一,將訴訟的需求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其二,提高國家訴訟制度的糾紛解決能力;其三,將現有的訴訟資源在各種需求中合理的配置,以達到其糾紛解決效益的最大化。設立簡易程序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1、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效率正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將“公正與效率”確定為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紀主題,肖揚同志更是指出“遲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②。在這個意義上,效率就是訴訟正義與公正。現實生活中,當事人支付了訴訟費用,這些訴訟費用的支付制約了訴訟正義的實現。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大量經濟糾紛中,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就是以迅速地獲得財產或債權的返還或陪償為目的,對他們而言,效率就是最大的正義。因此,有必要通過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費用等手段來實現訴訟制度的低成本化。而這種在兼顧公平的前提下,提倡效率優先的簡易訴訟程序無疑具有極大的經濟優勢。它通過短暫而不草率,簡化而不隨意,低廉而不劣質的程序極大地促進了糾紛的解決,實現了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的穩定。2、接受司法裁判權是人民享有的一項由憲法保障的最基本性權利。為了實現這一權利,必須使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距離拉近,使司法大眾化。現代國家制度確定了“司法終結裁決”的原則主張,絕大多數糾紛在其他機構部門無法解決時,以法院審判為最終解糾手段。這樣客觀上使司法成為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后堡壘。為了保證這一屏障的堅固,憲法賦予公民訴訟權利上的保障。然而,這種保障往往著重于盡可能幫助公民在訴訟中有更多的司法救濟機會,即側重于幫助人民追求一慎重而正確的裁判,以實現其實體利益,而忽略了當事人在要求保障實體權利的同時因行使權利在訴訟過程中所支出的勞力、時間、費用,以及兩者比例是否相當的問題。為了保障公民不因貧富貴賤平等地享受司法保障的權利,平等地使用司法資源,行使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應盡可能簡化訴訟程序,減輕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負擔,保障當事人有接近裁判的機會。因此,倡導簡易訴訟程序,改革訴訟規則,消除訴訟拖延,降低訴訟成本,才能確保人民群眾對國家司法的信任。[!]3、從訴訟的效益角度看,訴訟應遵循訴訟程序效益原則,符合費用相當原理。我們所說的費用相當是說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主張權利時,不應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浪費或利益犧牲。如果在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過程中,當事人為參加訴訟而支出的費用超過他可能從訴訟中獲得的利益時,當事人往往放棄訴訟,因為其繼續訴訟的結果只能是“贏了官司,賠了錢”。費用相當原則要求我們在正確地處理司法資源如何合理分配的問題的同時,注意平衡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投入和支出,這也是設置簡易程序的出發點和法理之一。各種訴訟程序的設置,一方面要使法院和當事人有可能充分的利用我國的程序保障,充分保護國家集體個人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給當事人提供選擇的機會,以最小的訴訟投入獲得最大的收益。4、從司法實務的角度看,訴訟應遵循不同類型的民事糾紛適用不同的程序的法理,從而實現訴訟的保障機能。對不同類型案件適用同一種程序去處理是不可想象,也是不符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思想。只有對不同類型的民事糾紛設置不同的訴訟程序,才既符合理性思維,又便于訴訟的有效進行。因此,對于那些當事人之間爭執不大,其要求迅速且又經濟裁判結果的案件與那些因訟爭性強,其追求慎重而正確的裁判的案件應當需設立不同的程序處理。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提供較為簡易的審理方式,避免支出不必要的時間和費用,同時賦予他們相應的程序選擇權,使他們自行斟酌所進行的訴訟程序及所追求的實體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對“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就是從這一角度出發的。由于簡易案件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迅速化、效率化、低廉化要求相對較為強烈,因此,審理簡易程序案件的法理基礎應當是以追求迅速成就而且經濟的裁判為主要目的。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特點一般而言,適宜以簡易方式審理的案件至少應當具有以下三種特點之一。1、案情簡單,用簡易程序足以處理的案件。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事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甚至有人已經發出了訴訟爆炸的驚呼。但事實上,并非每一個案件都復雜到了必須用正規的普通程序來審理的程度。比如某些債務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并無任何分歧,原告也能舉出確鑿有力的證據;某些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只是在財產劃分上存在爭議,等等。類似的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有很多。對這些案件,法官用簡單的“三段論”邏輯便足以做出判決,完全沒有必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走完一個又一個冗長的訴訟環節。確有某些案件可以用簡單的程序妥善地處理,這是簡易訴訟程序得以存在的基本依據。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目標就是平息訟爭,那么“適當”的公正度則是該目的得以實現的條件之一。讓即便是敗訴的當事人也心悅誠服地接受判決,這是司法公正的一種表現,但能否做到這一點,則與一種程序的公正性有關。“現代訴訟制度過程煩瑣的基本理念是以程序的公正確保實體的公正,以便當事人在一般情況下能夠接受判決;惟有如此,法院作為官方的糾紛處理機構,才能長久地維持其權威地位”③。從實體上看,只有經過了謹慎的庭前準備、證據調查、庭審辯論,案情才可能弄清楚;從程序上看,由于經過了一個又一個體現著人類理性和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程序環節,當事人即便對最后的判決并不認同,通常也無可奈何而只能甘心接受判決。但是,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案情足夠復雜。對簡單的案件,由于案情本身是簡單的,沒有必要用復雜的程序去查明事實;敗訴當事人一般也不會因為程序過于簡單而覺得自己的程序保障權受到了侵害,因為是非很清楚,當事人也“沒什么好說的”。如果從妥當地解決糾紛這樣一個功利化的角度出發,可以說程序公正發揮作用的領域更多地集中在事實很難弄清,僅憑事實說話難以服人的場合。而簡單案件則不在其中。[!]2、雖然情節未必簡單,但對簡捷、迅速審理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國家設置司法制度,是為了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主體化解糾紛,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要求都應成為程序設置的一個基本目的。而當事人的要求是多樣的。[1][2][3]下一頁雖然普通程序因其程序保障的完備性而成為現代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準,但并非所有案件的當事人都愿意忍受這種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漫長的訴訟周期。事實上,還有某些案件,由于其案件類型的特殊性,過于冗長的訴訟周期成為妥善處理糾紛的大忌。比如,在請求撫養費用的案件中,如不盡快審理,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都可能受到威脅。諸如此類的案件都對簡單、快速的審判有著超乎尋常的要求。3、訴訟金額較小,“不值得”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以訴訟標的金額為主要標準來界定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這是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應當看到,訴訟金額對不同的當事人群體,有著不同的含義,因此以訴訟金額來界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時有失公平。但是,除個案原、被告外,還有眾多的案件、眾多的糾紛急待人民法院做出處理,不能為了某一個案件的審理花費過多的勞力、時間和金錢,從而阻礙了其他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從這個角度講,對個案當事人的不公平又反襯了對所有當事人的公平。正因如此,根據案件金額對糾紛做出分類,分別適用繁簡不同的程序,以確保案件重要性與訴訟耗費的基本相當的做法得到了法律的確認與當事人的認可。三、簡易程序在我國的現狀在我國,訴訟制度中簡易程序的運作對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合理利用審判資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尚有以下幾個問題亟待研究與解決:首先,立法上過于簡單。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制定與其他法律相似,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技術。因此,盡管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作了專章規定,但整個章節只有5個條文,且規定的原則而缺乏操作性,不能滿足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需要。從內容上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簡易程序”的這5個條款,僅就訴訟階段進行了簡化,而其他未作規定的方面,仍然依照普通程序的規定處理。這足以說明國家立法尚沒有對簡易程序確定相應的地位。基此,筆者以為,對于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簡易程序”規定的完善勢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陸續出臺的司法解釋正說明了立法上的薄弱。其次,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界限不清。“立法上的粗放化與原則化,在司法實踐中就表現為具體處理案件時解釋的任意性、隨意性”④。這在簡易程序的適用問題上更為明顯。現行《民事訴訟法》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定性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句話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和排除性的規定。從統攬的角度講,這種規定無疑是合理與正確的,具有把握全局的功能。但反過來,從實用和實務的角度上看,這一規定缺乏具體的落腳點,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由于司法解釋是從便于法院審理的角度出發的,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力就被賦予了法院。當事人喪失了對程序的選擇權和處分權,嚴重損害了私權自治原則,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細化。[!]再次,簡易程序并沒有顯現出其應有的簡便功能。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最大的特點是簡便,但從目前簡易程序的具體實施來看,尚未完全突出這個特性。這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在送達程序上,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用簡便易行的方式通知當事人,但同時規定只有在用正式的傳票通知的情況下,方可適用缺席判決、拘傳或按撤訴處理的相關規定,這就變向增加了簡易程序送達的難度。而且,在判決書送達的同時,也存在同樣問題:被當庭宣判承擔不利后果的當事人可能故意不到庭領取或不簽收裁判書,遲延了案件的審結。(2)在受理案件時,不問案件的繁簡,一律按簡易程序處理。在簡易程序規定的3個月的期限內未審結的,轉化為普通程序,從而引起案件的積壓。司法實踐中的這一做法變象地以審限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掩蓋了司法效率低下的現狀。(3)未設置專門適用簡易程序的機構和人員。在目前的審判制度下,我國并沒有抽調專門人員從事簡易案件的審理,法官在審理一個簡易案件的時候,往往同時還要審理按普通程序處理的案件,就容易導致兩種程序的混用,產生審判程序上的“怪胎”。目前,一些地方的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設立了簡易案件審判庭,這無疑是一種進步。但至筆者收稿止,筆者未見到立法的認可。此外,簡易程序運作中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法院對案件的處理隨心所欲,不受制約,有時候隨意簡化,而忽視了審判的公正、程序的正義。有時候則對當事人嚴格要求,忽略了訴訟的經濟與訴訟的效益。總而言之,還存在著違背設立簡易程序便利當事人訴訟、便于法院審理的立法初衷的情況。這些情況的存在已不能夠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生活的需要,亟待完善與改革。四、改革與完善鑒于我國簡易程序適用的現狀,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反思檢討簡易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運作的不足與缺陷,更好地完善發展這一程序,使之更好地適應審判的需要,適應人民的需要。要對我們目前適用的簡易程序進行完善使之成為有別于普通審判程序的獨立程序馬克思主義的方法論認為“一切從實際出發”,我們改造簡易程序就是要從《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現狀出發,對現行簡易程序進行發展,而不是脫離摒棄,另起爐灶。改造的目標就是要使簡易程序更完善,使之與普通程序相區分開,起到簡易的作用。筆者認為種改造應包括如下內容:首先,理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造成實踐中繁簡不分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沒有明確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我們應應把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作為改造的主要任務。結合我國情況,筆者認為應改變立法過于原則的做法,將其明確化、具體化,借鑒國際通行貫例,將標的金額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同時兼顧某些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它們規定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此,在以金額作標準時,不能一刀切,而要照顧到各地區人民的生活水平,按經濟發展的不同層次劃分標準,以適用各地的實際水平。其次,設立獨立的簡易庭,配備專門的法官從事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事實上單純對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細化不足以真正區分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適用。因為訴訟作為一種動態的活動,隨著訴訟主體參與程序的深淺而發生相應的變動。同樣金額的案件,極可能繁簡有異難易有別,因此就需要設立一個穩定的專門化的機構審理此類案件,配備專門人員,改變傳統上一個法官既處理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又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情況,使法官從“多面化”向“專門化”轉型,使他們成為本領域內真正的法官、專家,這是我們完善簡易程序的關鍵。實踐中北京市海淀法院設立民二庭,實行“繁簡分流”收到了既真正區分繁簡案件,又提高了工作效率,緩解積案壓力的效果,受到了學界和實務界的好評。[!]再次,賦予當事人以程序選擇權。“所謂程序選擇權,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權利以及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或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包括主張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利和異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利”⑤。在我國,目前簡易程序適用與否決定權在法院,而非在當事人。當事人無權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于是就存在著當事人不愿適用而被強迫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主張適用而不被適用簡易程序的現象,侵犯和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然而,畢竟民事糾紛屬于私權意義上的糾紛,當事人享有較大的處分權。因此,應當在不損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賦予當事人以程序選擇權,允許雙方經過合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以實現司法的大眾化便于當事人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四,細化簡化訴訟程序,實現簡易訴訟的目的。1、強化傳喚的效力。簡易程序不簡易的一個方面是傳喚上一頁[1][2][3]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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