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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馬宗奎患者知情(zhīqíng)同意權與生命健康權的統一問題研究第一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講解目錄緒論相關概念回顧兩權的落實現狀兩權摩擦的原因分析對策及建議第二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PART.1緒論(xùlùn)第三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
醫療技術和設施的飛速發展和國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民眾的就醫率日益增高,在醫患雙方聯系日益緊密的形勢下,圍繞著醫方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權這一現狀的爭議無疑是最大的。誠然,在醫療實踐中,作為強勢方的醫方侵犯作為弱勢方的患方所理應享有的知情同意權的現象較為常見,因此(yīncǐ),無論是學界的專家學者還是作為被侵害方的患者及其親屬,都對知情同意權這一合法權利的保護有著很高的呼聲。然而,從近幾年來看,對保護患者知情同意權的強調似乎有些矯枉過正之嫌。我們不禁開始反思:保護患者知情同意權本是一件無可厚非的事情,然而當患者或其家屬濫用這一權利時,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權,如何平衡兩權的抉擇?研究(yánjiū)背景第四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通過對患者知情(zhīqíng)同意權、生命健康權、醫療緊急救濟制度等相關理論的梳理,對緊急醫療活動中,患者知情(zhīqíng)同意權和生命健康權兩者間沖突的分析,在結合我國相關方面立法現狀的基礎上,分析我國患者的兩權在現實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問題產生的具體原因,并綜合國內外學者的立法經驗,對我國緊急醫療服務規則的制定提出幾點建議,以期通過完善緊急醫療措施權、細化法律規定、明確責任主體等方式緩解患者知情(zhīqíng)同意權和生命健康權在現實操作中的矛盾。研究(yánjiū)意義第五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
世界范圍內知情同意權的確立最早是針對人體實驗行為,如1946年紐倫堡軍事法庭提出的《紐倫堡綱領》和1964年世界醫師大會通過的《赫爾辛基(hèěrxīnjī)宣言》,但真正賦予所有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是1981年世界醫師大會通過的《里斯本宣言》。1983年《夏威夷宣言》也將知情同意權列入患者的法定權利。1973年美國醫院聯合會通過的《病人權利法案》和1974年美國衛生、教育、福利部以法律形式頒布的《病人權利》都明確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陳子平.醫療上“充分說明與同意(Informconsent)之法理(fǎlǐ)”.東吳大學法律學報(臺灣),2000,12(1):51.國際(guójì)立法第六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
★《民法通則》第98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據此,公民在醫療過程中知悉與其(yǔqí)生命健康的相關信息對此做出選擇決定,應當是該項權利的具體內容。
★《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關系人的同意并簽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在一些行政規章,如《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中也都規定有向患者告知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從法律規定對告知義務的內容來看,其趨勢是由較為重大的醫療措施,向一般醫療行為及患者病情及一般醫療風險也要告知的變化。國內依據(yījù)第七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PART.2相關(xiāngguān)概念界定第八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生命健康權”——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兩種權利的統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rénquán)。生命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剝奪、危害的權利,健康權是指公民保護自己身體各器官、機能安全的權利。它是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
1、生命權是公民(gōngmín)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
2、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生命健康權健康維護權,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3、人格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概念(gàiniàn)界定第九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知情同意權”指患者擁有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護人員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決定(juédìng)取舍的權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乃是指臨床上具備獨立判斷能力的患者,在非強制狀態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種與其所患疾病相關的醫療信息,在此基礎上對醫療人員制定的診療計劃自行決定取舍的一種權利。知情同意權的行使包括3個有效要素:(1)醫生提供必要的醫療信息;(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3)醫患雙方達成共識。從概念可以看出,知情同意包含了知情和同意兩部分的內容,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結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是以醫生履行充分的說明告知義務為前提的,患者只有在被充分告知有關醫療行為信息的前提下,其知情同意權才能得到很好地保護。吳雪松,張萌.知情同意權中的哥德巴赫猜想.醫學與哲學,2003,24(1):20~23.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yánjiū)[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張曉隆.知情同意權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及探索[J].中國全科醫學,2008(11)概念(gàiniàn)界定第十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醫師告知義務:是指醫師在其執行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將其診療的對象即患者的有關疾病診斷、診療措施以及疾病發展和治療措施所面臨的風險向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說明的義務。★醫生需要告知的信息主要包括:患者病情的解釋;治療方案的解釋,包括每個治療方案的風險、副作用、益處及成本;估計醫療服務的時間;診療費用的說明;檢查測試及手術的結果;有利于患者健康的其他特別的注意事項等等(děnɡděnɡ)。★免除告知義務的情形:一是依據法律給予醫生強制治療的權限;二是危險性及其輕微,并且幾乎不可能發生;三是患者自愿放棄接受醫務人員的說明;四是如果告知可能給患者帶來不利影響;五是在屬于緊急避險的特殊情況下等。張寶珠,劉鑫.醫療告知與維權指南—知情同意權理論與實踐[M],北京:人民軍醫出版社,2004年.楊席.小議患者知情同意權在中國的完善[J].中國衛生法制,2008,16(5):38.盛皓.醫患糾紛中醫(zhōngyī)方說明義務之運用[N].人民法院報,2001-09-17(3).概念(gàiniàn)界定第十一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PART.3生命健康權和知情(zhīqíng)同意權的實施現狀及問題第十二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案例一:2007年11月21日,孕婦李麗云因感冒在同居男友肖志軍陪同下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就診,院方建議做剖腹產手術,肖志軍堅持認為自己是陪同李麗云來看感冒,不是來生孩子,拒絕簽字,李麗云經搶救治療無效死亡,一身兩命。★案例二:2010年12月3日清晨,一名29歲臨產孕婦被轉送至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搶救。醫生檢查后認為,如不盡快手術,將造成一尸兩命的嚴重后果。但產婦堅決要自己生產。經醫院相關負責人解釋,產婦的丈夫同意手術,但產婦本人仍拒絕簽字。為搶救產婦,醫院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并由醫院相關負責人簽字同意,強行為產婦進行剖宮產,挽救了產婦生命。嬰兒出生數小時后不幸夭亡。★案例三:
2010年10月,廣州昌崗中路昌崗大街(dàjiē)、發生大面積腦出血的市民劉先生,醉酒后腦出血急診入院,在他急需進行手術搶救時,他的兩名姐姐卻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甚至不同意辦理入院手續,無奈下醫院只好采取保守治療,她們眼中的“爛人”弟弟最終因酗酒醉死在醫院。案件(ànjiàn)回顧第十三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
人的生命健康是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的物質載體。而醫生所從事的職業正是挽救患者生命健康的職業,當看著患者處于生死關頭,每個醫生內心都在受著職業操守與良知的雙重責難。
當今的中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度,任何事情的處理都應當有法可依。在他們內心深處都迫切希望搶救患者生命的同時,作為現實中的人都需要為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負責。
通過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法律的規范性并沒有體現出來,其中對權力和義務的劃分也很模糊,連同其他一系列問題(wèntí)的存在,這就使大多數醫生寧愿違背道德也不愿違法給自己帶來麻煩。現狀分析第十四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問題類型沖突現象類型BECDA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患者本人拒絕治療代理人拒絕治療患者指揮下的醫師行醫患者或其家屬放棄治療第十五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
★1、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對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的重癥病人來說,告知其真實病情反而不利于疾病的康復。如果告知并征求(zhēngqiú)患者同意,雖然尊重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卻違背了保護性醫療措施的法律規定,相反不告知病情,雖然遵守了法律,醫師卻剝奪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2、患者本人拒絕治療:患者不認為自己有病、對經治醫生印象不好、疾病經過多次治療無效喪失信心、對治療措施產生的痛苦不能承受或害怕、病情能夠自愈無須治療等。
★3、代理人拒絕治療:作為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的代理人的選擇一般都能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尊重代理人的選擇實際上是尊重患者同意權的表現。但也不排除有時代理人的選擇損害了患者生命健康。問題類型第十六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
★4、患者或其家屬放棄治療:在臨床實踐中,常常遇到癌癥晚期患者、垂危患者在治療希望渺茫的情況下,本人或其家屬要求醫師終止治療,任其病情自然發展或自然死亡。
★5、患者指揮(zhǐhuī)下的醫師行醫:一些患者對醫師提出的診療方案持不信任態度,憑著自己有限的醫學知識和經驗判斷自己患的就是某種病,對醫生診療建議不采納,拒絕檢查或某種檢查與某種治療措施,指揮醫生開某種藥或在缺乏檢查的情況下進行其指令的治療措施。
問題類型謝青松,湯建華.患者同意權與生命健康權沖突的法律(fǎlǜ)研究[J].醫學與哲學,2009(3)第十七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PART.4兩權摩擦的原因(yuányīn)分析第十八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原因(yuányīn)分析醫生因素客觀原因1、與以往觀念的沖突2、對知情同意權的理解存在偏差3、相關的法律意識不強4、對患者應獲知的信息內容的誤解8、法律法規的因素9、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沖突10、醫療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11、醫療行業風氣5、患者的知識文化6、患者心理素質7、患者對知情同意的無知患者因素第十九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患者(huànzhě)因素
★患者的知識文化:相對于醫療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患者中有相當大部分的知識儲備(chǔbèi)不足以理解治療方案,即使文化水平較高的人,若不具備相當程度的醫學知識,也難對這種純技術性的決定做出獨立自主的同意★患者心理素質:法規要求如果患者具有自主能力則應優先享有“知情同意權”,但同時也會了解可能出現的意外后果而出現嚴重的心理負擔,因此出現的結局,醫方是不能完全免責。不同的患者的個性心理差異較大,這就給知情同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患者對知情同意的無知:很多患者不知道自己在就醫過程中享有知情同意權,體現就是到了醫院一切聽醫生的。在醫學方面,醫生是權威,自己是門外漢,治療疾病就應該完全遵從醫生的意愿,既不想知情,也不會同意,凡事聽從醫護人員的安排。第二十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醫生(yīshēng)因素★一是與以往觀念的沖突:以醫生為中心、醫學職業為主導到以病人為中心、以病人的同意為主導的轉變(zhuǎnbiàn)需要時間適應。★二是醫生對知情同意權的理解存在偏差:觀念中把“以病人為中心”的要求僅僅簡單地理解為是一種宣傳的需要,是醫德醫風建設的一種表面形式。★三是相關的法律意識不強:我國相應于醫療活動的法律法規較為滯后,忽視對醫務人員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教育致使醫師不懂法。★四是對患者應獲知的信息內容的誤解:誤認為應當詳盡地給患者講述病情及醫學知識發現無從講起,或者誤認為與患者訂立的“生死狀”就是患者的知情同意。第二十一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客觀原因
★法律法規的因素:“嚴格知情同意”和“一般知情同意”等級的混淆,醫療機構不可能對每一個醫療環節進行“知情同意”的取證。★醫療設備和醫療實力的不足:差的醫院,一般很難準確檢查和診斷出患者的真實病情,醫生就難以向患者提供真實信息★醫療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由于醫生的業務水平和患者的文化水平的限制,某些醫療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被人為(rénwéi)地忽視或夸大,都影響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醫療行業風氣:個別醫務人員的不正之風,以及當前醫患關系的緊張程度,阻礙醫患間的正常交流。第二十二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原因淺析不履行知情同意告知義務告知的主客體不明確告知的方式、時間不明確知情同意書文本不規范雙方認知存在差異12345第二十三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
★1、不履行知情同意告知義務(yìwù)或知情告知不充分。
★2、知情同意告知的主客體不明確(由什么職別的醫生來履行,各級醫院都
是根據自己的理解或慣例來履行告知)。
★3、告知的方式、時間不明確(醫療知情同意告知一般分為口頭告知和書面
告知,口頭告知可分為需要記錄和不需要記錄的,書面告知又可分為需要
簽字和不需要簽字的,目前各個醫院沒有統一的、具體的規定)。
★4、知情同意書的文本不規范。
★5、醫患雙方對知情同意認知上存在差異。原因淺析第二十四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其他(qítā)見解醫療保護(bǎohù)制度的阻礙醫療知情同意權的代理(dàilǐ)行使其他見解當患者不具有相應的知情同意能力,無法準確地表達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意思,或為了防止醫療信息對患者帶來不利的影響由其家人或關系人代理行使該權。醫方為保護患者生命健康權益,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對患者隱瞞病情、治療手段、治療風險等信息,以避免對患者形成不良身心刺激,從而妨礙治療效果的醫療措施。第二十五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1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執業醫師法》第26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當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的不利后果。”
★以上規定存在重大缺陷:第一,立法沒有明確保護性醫療的行使范圍,醫方對哪些信息應當向患方告知(ɡàozhī),哪些不應當告知(ɡàozhī)以及告知(ɡàozhī)的時間、方式、范圍沒有具體界定,也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供醫方參考,這樣一來,裁量權就轉移給了醫方,而醫方并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在立法存在缺陷的情況下讓醫方承擔不利后果有失公允;第二,對于醫方如實告知后引發的不良后果沒有法律定性和相應的解決機制,不利于對醫方權利的保護。保護(bǎohù)制度第二十六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代理行使的情形:
①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暫時失去行為能力的人;
③為了患者最佳利益需要行使醫療特權。
知情同意權代理行使的主體順位時可參照繼承法上關于繼承順位的規定。
★代理行使中的風險:
①利益分歧(fēnqí)帶來的道德風險;
②目的不當帶來的道德風險;
③特殊醫療事項不當代理伴隨的倫理風險;
④代理人代理能力缺陷帶來的醫療風險;代理(dàilǐ)行使第二十七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PART.5對策(duìcè)及建議第二十八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對策(duìcè)及建議法治層面其他方面觀念層面第二十九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法治層面1、是完善我國知情同意權的立法:例如日本對知情同意權的立法就開始得較早。1989年,日本提出病情告知條件:1)告知目的明確;2)病人有接受能力;3)醫務工作者與病人及其家屬有良好的關系;4)可對告知的癌癥病人進行身心方面的幫助和照顧。2、補充、細化、詮釋醫療相關(xiāngguān)法律法規:詮釋、細化“特定名詞”(關系人);補充“相關情況;明確患者同意權行使主體。第三十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法治(fǎzhì)層面3、明確患者同意權的行使界限:雖然患者同意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但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首要權利,而且一個人對自己生命并無處分權,因此在危及生命時,患者同意權應當為其讓道。4、醫療活動中介入法律見證程序。緊急醫療中醫院的行為不能同時滿足患者知情同意權和生命健康權的追求的這兩種對立的倫理訴求時,缺失的是規則。明確患者同意權與生命健康權沖突爭議的解決程序: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學(yīxué)專家、法學專家、醫學(yīxué)倫理學專家組成立的委員會,專門接受醫院關于患者同意權與生命健康權沖突爭議的處理。第三十一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法治(fǎzhì)層面
5、明確兩權的法律順位,即生命健康權優于知情同意權。建議在《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增加三款:(1)如果無法取得危重患者或者其家屬的同意,或者危重患者或者其家屬拒絕治療,主治醫師有權提出緊急醫療處置方案報備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同意后實施。(2)醫療機構對危重患者實施緊急救治的醫療欠費由政府(zhèngfǔ)補償。(3)主治醫師對危重患者實施緊急救治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肖鵬.論患者緊急救治權與知情同意權的沖突及對策(duìcè)[J].醫學與哲學,2008(10)第三十二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觀念(guānniàn)層面
1、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樹立病人權利至上的觀念。2、開展廣泛的科普宣傳活動,讓醫患雙方都認識到醫療技術的局限性,端正思想認識。3、轉變對知情同意權的認識,提升(tíshēng)患者對知情同意權這項權利的認知和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轉變醫生對知情同意的簡單化的做法,不能將知情同意當作免責手段。4、重塑醫療誠信,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第三十三頁,共三十九頁。知情權與生命健康權生死抉擇問卷分析(fēnxī)
以“性別”為因子,以“作為唯一旁觀者個人是否會救助突發心臟病者”為因變量,得出的sig值為0.004,小于0.05。所以,二者有顯著的相關性。分析得出,尤其是在“思考過后過去幫忙”的這一選項上,男生有9人,女生有21人。總體來看,過去幫忙的女生有30人,男生有17人,女生也比男生多。這可能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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