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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Safetycodefordesignofengineeringof
civilexplosivesmaterialsGB50089―2007中華人民XX國建設部公告
第578號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的公告現批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89―2007,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3、3.3.1、3.3.2、3.3.3,3.3.6、4.2.2、4.2.3、4.2.4、4.3.2、4.3.3、5.1.1<3>、5.2.2<1><3><5><6><7><8>、5.2.3<1><3>、5.2.4、5.3.2<1><2><3><5>、5.3.3<1><2><3><5>、5.4.2<1>、5.4.3<1>、6.O.2<2><3><4><5><9>、6.0.3<2><4>、6.0.4、6.O.5、6.0.6<1><3><4><6><8><9><10><11><12>、6.0.7、6.0.8、6.0.9、7.1.1、7.1.2、7.1.3、7.1.4、7.1.6、7.1.7<2>、8.1.1、8.2.1、8.2.6、8.4.4、8.4.8、8.4.9、8.4.10、8.5.1、8.6.2、8.6.6、8.6.7、9.0.1、9.0.5、9.0.6,9.O.10、9.O.11、9.0.12<2><3>、10.O.1、10.0.3、11.2.1、11.2.2<4>、11.3.3、11.3.4、11.3.6、11.3.7、12.2.1<2><3><5><6><8>、12.2.2、12.2.3<1><2><4>、12.2.4、12.3.3<1><2>、12.3.4<2>、12.3.5、12.3.6、12.5.4、12.5.5<1><3>、12.6.2、12.6.3、12.6.5、12.6.6、12.7.2、12.7.3、12.7.6、12.7.7、12.8.1、12.8.3、13.1.2、13.1.3、13.1.4、14.2.2、15.2.1、15.2.3、15.2.5、15.2.6、15.3.4、15.4.1、15.4.2、15.6.2、15.7.1、15.7.2、15.7.3、15.7.4、15.7.6、A.O.1、A.0.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98同時廢止。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XX國建設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前言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3]102號>的要求,由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設計、科研、生產和流通單位對《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98進行修訂而成。本規范共分15章、6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企業規劃和外部距離,總平面布置和內部最小允許距離,工藝與布置,危險品貯存和運輸,建筑與結構,消防給水,廢水處理,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危險品性能試驗場和銷毀場,混裝炸藥車地面輔助設施和自動控制等。本次修訂,與原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98相比,保留了90條、3個附錄,修改了109條,取消了24條,增加了95條、3個附錄。規范修訂后為294條、6個附錄。主要修訂內容是:調整了建筑物的危險等級,進一步明確生產線聯建的安全技術要求,補充調整了內、外部最小允許距離,修訂了防護屏障的作用系數,增加了鋼結構的要求,修訂了電氣危險場所的區域劃分,通過試驗增加了電磁輻射對電雷管的安全場強要求,補充了流通企業庫房設計的安全技術規定等。修訂過程中,遵照《中華人民XX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基本建設的有關政策,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針對民爆行業發展趨勢,開展了專題研究和部分試驗研究,總結了近五年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設設計方面的安全科研成果和經驗教訓,有選擇地吸收了國外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先進安全技術。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科研、生產、流通民爆行業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最后經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民爆器材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中國兵器工業第五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區西便門內大街85號,郵編:100053,傳真gt;。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編單位: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中國兵器工業第五設計研究院>參編單位:中國爆破器材行業協會中國兵器工業規劃研究院民爆咨詢中心XX南海化工總廠有限公司XX永安化工廠XX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XX南嶺爆破器材有限公司XXXX紅炭山七○八有限公司XX礦冶研究院西XX華民爆公司XX應用物理化學研究所XX省前進化工有限公司XX八四五化工公司葛洲壩易普力化工公司XX和平民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魏新熙楊家福張嘉浩王愛鳳陶少萍鄭志良尹君平管懷安王澤溥張幼平白春光張國輝粱景堂張利洪劉曉苗1總則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XX國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用技術手段,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制定本規范。1.O.2本規范適用于民爆行業生產、流通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1.O.3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民用爆破器材civilexplosivesmaterials
用于非軍事目的的各種炸藥<起爆藥、猛炸藥、火藥、煙火藥等>及其制品<油氣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的總稱。危險品dangerousgoods
指民爆行業研究、生產、流通與應用過程中的具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等。在制品workin―process
指正在各生產階段加工中的產品。半成品semi―finishedproduct
指在某些生產階段上已完工,但尚需進一步加工的產品。梯恩梯當量TNTequivalent
在距爆源相同的徑向距離上,產生相同爆炸參數時的梯恩梯裝藥質量與被測試裝藥質量之比。整體爆炸mass-detonation
整個危險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導致全部危險品的瞬間爆炸。計算藥量explosivequantity
能同時爆炸或燃燒的危險品藥量。2.O.8設計藥量designquantityofexplosive
折合成梯恩梯當量的可能同時爆炸的危險品藥量。危險性建筑物dangerousgoodsbuilding
生產或貯存危險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險品生產廠房和危險品貯存庫房。非危險性建筑物nondangerousgoodsbuilding
本規范未列入危險等級的建筑物。生產線productionline
在危險品生產中,能確保完成連續性工序的一組生產系統、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關設施等。內部最小允許距離internalseparationdistance
指危險性建筑物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準下所需的最小距離。
它是按危險性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確定的。外部距離externalseparationdistance
指危險性建筑物與外部各類目標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準下所需的最小距離。它是按危險性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確定的。防護屏障protectingbarrier
天然或人工的擋墻,其形式、尺寸及結構均能按規定方式限制爆炸沖擊波、破片、火焰對附近建筑物及設施的影響。2.O.15鋼剛架結構steel―frameconstruction
采用剛架型式的鋼結構。2.O.16輕鋼剛架結構lightstecl―frameconstruction
圍護結構采用輕型夾層保溫板、輕鋼檁條的鋼剛架結構??贡g室blastresistant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內因發生爆炸而產生破壞作用的間室??筛鶕g室內生產或貯存的危險品性質、恢復生產的要求,按能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荷載進行設計??贡猎篵lastresistantshieldyard
當抗爆間室內發生爆炸事故時,為阻止爆炸沖擊波或爆炸破片向四周擴散,而在抗爆間室外設置的屏院。抑爆間室supprcssiveshield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內發生爆炸而產生破壞作用的間室,且可通過能控制沖擊波泄出強度的墻體泄出間室之外,符合環境安全要求。2.O.20嵌入式建筑物built-inbuilding
嵌人防護屏障外側,三面墻外側及頂蓋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輕型泄壓屋蓋lightreliefroof
泄壓部分<不包括檁條,梁、屋架>由輕質材料構成,當建筑物內部發生事故時,具有泄壓效能,使建筑物主體結構盡可能不遭受破壞的屋蓋。
輕質泄壓部分的單位面積重量不應大于O.8kN/m2。輕質易碎屋蓋lightfragileroof
由輕質易碎材料構成,當建筑物內部發生事故時,不僅具有泄壓效能,且破碎成小塊,減輕對外部影響的屋蓋。
輕質易碎部分的單位面積重量不應大于1.5kN/m2。安全出口emergencyexit
建筑物內的作業人員能通過它直接到達室外安全處的疏散出口。輔助用室auxiliaryroom
輔助用室是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廁所等,根據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而設置。2.O.25衛生特征分級industrialhygieneclassification
根據生產過程接觸的藥物經皮膚吸收或通過呼吸系統吸人體內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進行的分級,分為1、2、3三個級別。電氣危險場所electricalinstallationinhazardousloca―tions
燃燒爆炸性物質出現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扇夹苑蹓m環境combustibledustatmosphere
在大氣環境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爆炸性氣體環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在大氣環境條件下,氣體或蒸氣可燃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后,燃燒將傳至全部未燃燒混合物的環境。直接接地direet-earthing
將金屬設備或金屬構件與接地系統直接用導體進行可靠連接。間接接地indirect-earthing
將人體、金屬設備等通過防靜電材料或防靜電制品與接地系統進行可靠連接。防靜電材料anti―electrostaticmaterial
通過在聚合物內添加導電性物質<炭黑、金屬粉等>、抗靜電劑等,以降低電阻率,增加電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統稱。防靜電制品anti―electrostaticware
由防靜電材料制成,具有固定形狀,電阻值在5×104~1×108Ω范圍內的物品。2,0.33獨立變電所independentelectricalsubstation
變電所為一獨立建筑物或獨立的箱式變電站。靜電泄漏電阻electrostaticallyleakageresistance
物體的被測點與大地之間的總電阻。防靜電地面anti-electrostatic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靜電荷,防止靜電荷積累所采用的地面。靜電非導電材料electrostaticnon-conductingmaterial
體電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m的物體或表面電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O×1O11Ω?m的材料。無線電通信radiocommunication
利用無線電波的通信。移動站mobilestation
用于移動業務,是指在運動狀態使用移動設備或在非明確點暫停使用的站點?;綽asestation
用于陸地移動業務或陸地的電臺。固定站fixedstation
使用固定設備的站點。2.O.41無線電定位radiolocation
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在固定點使用<不在移動時使用>的電臺。民用波段無線電廣播civilianuseradio
用于個人或商用無線電通信,無線電信號,遠程目標或設備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移動站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天線antenna
一種將信號源射頻功率發射到空間或截獲空間電磁場轉變為電信號的轉換器。3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3.1危險品的危險等級危險品的危險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11.1級:危險品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性。
21.2級:危險品具有進射破片的危險性,但無整體爆炸危險性。
31.3級:危險品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進射危險,或兩者兼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性。
41.4級:危險品無重大危險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險品在外界強力引燃,引爆條件下的燃燒爆炸危險作用。3.2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建筑物危險等級主要指建筑物內所含有的危險品危險等級及生產工序的危險等級,分為1.1<含1.1?>、1.2、1.4級。
注:1民用爆破器材尚無1.3級危險品,不設對應的1.3級建筑物危險等級。21.1是特指生產無雷管感度炸藥、硝銨膨化工序及在抗爆間室中進行的炸藥準備、藥柱壓制、導爆索制索等建筑物危險等級。生產、加工、研制危險品的建筑物危險等級應符合表3.2.2-1的規定,貯存危險品的建筑物危險等級應符合表3.2.2-2的規定。同一建筑物內存在不同的危險品或生產工序時,該建筑物的危險等級應按其中最高的危險等級確定。3.3計算藥量建筑物內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及生產設備、運輸器具或設備里,能引起同時爆炸或燃燒的危險品最大藥量為該建筑物內的計算藥量。包裝、裝車時,位子防護屏障內車輛中的藥量應計入廠房的計算藥量;位于防護屏障外車輛中的藥量與廠房內的存藥有同時爆炸可能時,其藥量亦應計入廠房的計算藥量。當1.1級危險品與1.2級危險品同時存在時,應將1.1級危險品的計算藥量與1.2級危險品中屬于1.1級危險品的計算藥量合并計算。建筑物中抗爆間室、防爆裝置內危險品的藥量可不計入該建筑物的計算藥量。炸藥生產廠房外廢水沉淀池中的藥量,可不計入該廠房的計算藥量。當炸藥生產廠房內的硝酸銨與炸藥在同一工作間內存放時,應將硝酸銨存量的一半計入該廠房的計算藥量。當硝酸銨為水溶液時,可不計入該廠房的計算藥量,該工位應有實心砌體隔墻。當炸藥生產廠房內的硝酸銨與炸藥不在同一工作間內存放,且有符合表3.3.6間隔距離和隔墻厚度的要求時,可不將硝酸銨存量計入該廠房的計算藥量。4企業規劃和外部距離4.1企業規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企業廠<庫>址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相應規定。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品種、生產特性、危險程度等因素進行分區規劃。企業宜設危險品生產區<包括輔助生產部分>、危險品總倉庫區、性能試驗場、銷毀場及生活區。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各區的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1根據企業生產、生活、運輸和管理等因素確定各區相互位置。危險品生產區宜設置在適中位置,危險品總倉庫區、性能試驗場、銷毀場宜設置在偏僻地帶或邊緣地帶。
2企業各區不應分設在國家鐵路線、一級公路的兩側,宜規劃在運輸線路的一側。
3當企業位于山區時,不應將危險品生產區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狹窄溝谷中。
4輔助生產部分宜靠近生活區的方向布置。
5無關的人流和物流不應通過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危險品的運輸不應通過生活區。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業設置危險品倉庫區時,庫址應選擇在遠離居住區的地帶,且應符合本規范第4.3節危險品總倉庫區外部距離和第5.3節危險品總倉庫區內最小允許距離的規定。4.2危險品生產區外部距離危險品生產區內的危險性建筑物與其周圍居住區、公路、鐵路,城鎮規劃邊緣等的外部距離,應根據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確定。外部距離應自危險性建筑物的外墻面算起。危險品生產區內,1.1級或1.1?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危險品生產區內,1.2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危險品生產區內,1.4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50m。硝酸銨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m。4.3危險品總倉庫區外部距離危險品總倉庫區內的危險性建筑物與其周圍居住區、公路、鐵路、城鎮規劃邊緣等的外部距離,應根據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確定。
外部距離應自危險性建筑物的外墻面算起。危險品總倉庫區內,1.1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手表4.3.2的規定。車輛小于2000輛且大于等于200輛者。外部距離就滿足表中除序號5.6外的規定。件及增減值見本規范附錄A。危險品總倉庫區內,1.4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OOm;硝酸銨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m。5總平面布置和內部最小允許距離5.1總平面布置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總平面布置應將危險性建筑物與非危險性建筑物分開布置。
2危險品生產區總平面布置應符合生產工藝流程,避免危險品的往返或交叉運輸。
3危險性建筑物之間、危險性建筑物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最小允許距離的要求。園地形條件對最小允許距離造成的影響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4同一類的危險性建筑物和庫房宜集中布置。
5危險性或計算藥量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邊緣地帶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帶,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6兩個危險性建筑物之間不宜長面相對布置。
7危險性生產建筑物靠山布置時,距山坡腳不宜太近。
8運輸道路不應在其他危險性建筑物的防護屏障內穿行通過。非危險性生產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過危險品生產地段。
9未經鋪砌的場地,均宜進行綠化,并以種植闊葉樹為主。
在危險性建筑物周圍25m范圍內,不應種植針葉樹或竹子。危險性建筑物周圍8m范圍內,宜設防火隔離帶。
10危險品生產區和總倉庫區應分別設置圍墻。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m,圍墻與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15m。危險性生產建筑物抗爆間室的輕型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廠房。危險品生產區內布置有不同性質產品的生產線時,生產線之間危險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分別按各自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確定后再增加50%。雷管生產線宜獨立成區布置。5.2危險品生產區內最小允許距離危險品生產區內各建筑物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應分別根據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及計算藥量所計算的距離和本節有關條款所規定的距離,取其最大值確定。最小允許距離應自危險性建筑物的外墻軸線算起。危險品生產區,1.1級建筑物應設置防護屏障,1.1級建筑物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1.1級建筑物與其鄰近生產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根據設置防護屏障的情況,不小于表的規定,且不應小于30m;當相鄰生產性建筑物采用輕鋼剛架結構時,其最小允許距離應按表5.2.2的規定數值再增加50%,且不應小于30m。2僅為1.1級裝藥包裝建筑物服務的包裝箱中轉庫與該廠房的最小允許距離,可不按本規范第條第1款確定,但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防火間距的規定。
3嵌入在1.1級建筑物防護屏障外側的非危險性建筑物,與其鄰近各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應分別按其鄰近各危險性建筑物的要求確定。
41.1級建筑物采用抑爆間室等特殊結構建筑物時,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可由抗爆計算確定。
5無雷管感度炸藥生產、硝銨膨化工序等1.1?級建筑物不設置防護屏障時,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為50m。6梯恩梯藥柱<壓制>、繼爆管、導爆索生產等1.1?級建筑物不設置防護屏障時,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為35m。71.1級建筑物與公用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按表的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煙囪不產生火星的鍋爐房的距離,應按表要求的計算值再增加50%,且不應小于50m;與煙囪產生火星的鍋爐房的距離,應按表5.2.2要求的計算值再增加50%,且不應小于100m。2>與35kV總降壓變電所、總配電所的距離,應按表5.2.2要求的計算值再增加1倍,且不應小于100m。3>與10kV及以下的總變電所、總配電所的距離,應按表5.2.2要求進行計算,且不應小于50m;僅為一個1.1級建筑物服務的無固定值班人員單建的獨立變電所,與該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CB50016中防火間距的規定。4>與鋼筋混凝土結構水塔的距離,應按表5.2.2要求的計算值再增加50%,且不應小于100m。5>與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離,不應小于50m。6>與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建筑物的距離,應按表5.2.2的要求計算,且不應小于50m。7>與車間辦公室、車間食堂<無明火>、輔助生產部分建筑物的距離,應按表5.2.2要求的計算值再增加50%,且不應小子50m。8>與廠部辦公室、食堂、汽車庫、消防車庫的距離,應按表5.2.2要求的計算值再增加50%,且不應小于150m。81.1級建筑物與公用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按第條第3款的要求確定。危險品生產區,不設置防護屏障的1.2級建筑物,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1.2級建筑物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表的規定。2僅為1.2級裝藥包裝建筑物服務的包裝箱中轉庫與該廠房的最小允許距離,可不按第條第1款確定,但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防火間距的規定。
31.2級建筑物與公用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按表5.2.3的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鍋爐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2>與35kV總降壓變電所、總配電所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3>與鋼筋混凝土結構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4>與廠部辦公室、食堂、汽車庫、消防車庫、車間辦公室、車間食堂、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建筑物、輔助生產部分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危險品生產區,不設置防護屏障的1.4級建筑物,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1.4級建筑物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25m。硝酸銨倉庫與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50m。21.4級建筑物與公用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鍋爐房、廠部辦公室、食堂、汽車庫、消防車庫、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建筑物及場所的距離,不應小于50m。2>與35kV總降壓變電所、總配電所、鋼筋混凝土結構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離,不宜小于50m。3>與車間辦公室、車間食堂<無明火>、輔助生產部分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30m。5.3危險品總倉庫區內最小允許距離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各建筑物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應分別根據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及計算藥量所計算的距離和本節有關條款所規定的距離,取其最大值確定。
最小允許距離應自危險性建筑物的外墻軸線算起。危險品總倉庫區,1.1級建筑物應設置防護屏障。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防護屏障的1.1級建筑物與其鄰近有防護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表-1的規定。2有防護屏障的1.1級建筑物與其鄰近無防護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按表5.3.2-1的規定數值增加1倍。3與1OkV及以下變電所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4與消防水池的距離,不宜小于30m。
5與值班室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表-2的規定。危險品總倉庫區,不設置防護屏障的1.4級建筑物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20m。2硝酸銨庫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50m。3與lOkV及以下變電所的距離,不應小于50m。4與消防水池的距離,不宜小于20m。5與值班室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50m。當總倉庫區設置崗哨時,崗哨距危險品倉庫的距離,可不按本規范第5.3.2條和第5.3.3條的要求進行限制。5.4防護屏障防護屏障的形式,應根據總平面布置、運輸方式、地形條件等因素確定。
防護屏障可采用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擋墻等形式。
防護屏障的設置,應能對本建筑物及周圍建筑物起到防護作用。防護土堤的防護范圍應按本規范附錄D確定。防護屏障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防護屏障內為單層建筑物時,不應小子屋檐高度;防護屏障內建筑物為單坡屋面時,不應小于低屋檐高度。
2當防護屏障內建筑物較高,設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難時,防護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頂面1m。防護屏障的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護土堤的頂寬,不應小于1m,底寬應根據土質條件確定,但不應小于高度的1.5倍。
2鋼筋混凝土防護屏障的頂寬、底寬,應根據計算藥量設計確定。防護屏障的邊坡應穩定,其坡度應根據不同材料確定。當利用開挖的邊坡兼作防護屏障時,其表面應平整,邊坡應穩定,遇有風化危巖等應采取措施。防護屏障的內坡腳與建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3m。
在有運輸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離應按最小使用要求確定,但不應大于15m。有條件時該段防護屏障的高度宜增高2~3m。防護屏障的設置應滿足生產運輸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防護屏障采用防護土堤時,應設置運輸通道或運輸隧道。運輸通道的端部需設擋土墻時,其結構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運輸通道和運輸隧道應滿足運輸要求,并應使其防護土堤的無作用區為最小。運輸通道凈寬度不宜大于5m。汽車運輸隧道凈寬度宜為3.5m,凈高度不宜小于3m。
2當在危險品生產廠房的防護土堤內設置安全疏散隧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全疏散隧道應設置在危險品生產廠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運輸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凈高度不宜小于2.2m,凈寬度宜為1.5m。
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將內端的一半與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宜按本規范附錄D確定。3當防護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時,其生產運輸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設計確定。在取土困難地區,可在防護土堤內坡腳處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擋土墻,外坡腳處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擋土墻。防護土堤的最小底寬應符合本規范第5,4.3條的規定。在特殊困難情況下,允許在防護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塊狀材料。當危險品生產區兩個危險品中轉庫的計算藥量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7.1.1條的各自允許最大計算藥量規定時,兩個中轉庫可組建在防護土堤相隔的聯合防護土堤內。聯合防護土堤內建筑物的外部距離和最小允許距離,應按聯合防護土堤內各建筑物計算藥量總和確定。當聯合防護土堤內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險品發生爆炸不會引起該聯合防護土堤內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險品殉爆時,其外部距離和最小允許距離,可分別按各個建筑物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計算,按其計算結果的最大值確定。6工藝與布置6.O.1工藝設計中,應堅持減少廠房計算藥量和操作人員的原則,對有燃燒、爆炸危險的作業應采用隔離操作、自動監控等可靠的先進技術。危險品生產廠房和倉庫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危險品生產廠房建筑平面宜為單層矩形,不宜采用封閉的口字形、門字形。當工藝有特殊要求時,應盡可能采用鋼平臺。
2危險品生產廠房不應建地下室、半地下室。3危險品倉庫庫房應為矩形單層建筑。4危險品生產廠房內設備、管道、運輸裝置和操作崗位的布置應方便操作人員的迅速疏散。5危險品生產廠房內的人員疏散路線,不應布置成需要通過其他危險操作間方能疏散的形式。當該廠房外設有防護屏障時,應在防護屏障就近處設置專用疏散隧道。
6起爆器材生產廠房,宜設計成單面走廊形式。當中間布置走道、兩邊設工作間時,危險工作間應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對兩邊工作間通向中間走道的門或門洞不應相對布置。
7生產廠房內危險品暫存間,應采取措施使危險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間,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間。起爆器材生產廠房中暫存的起爆藥、炸藥和火工品宜貯存在抗爆間室或可靠的防護裝置內。當生產工藝需要時,也可貯存在沿廠房外墻布置成突出的貯存間內,該貯存間不應靠近廠房的出入口。
8允許設輔助用室的危險品生產廠房,輔助用室宜沒在廠房的端頭。
9危險性生產廠房內與生產無直接聯系的輔助間應和生產工作間隔開,并應設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危險品運輸通廊應符合下列規定:1危險品運輸通廊宜采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不宜采用封閉式通廊。工藝要求采用封閉式通廊時,應符合本規范第8.8節通廊和隧道的設計規定。
2在通廊內采用機械傳送危險品時,應采取保障危險品之間不發生殉爆的設施。
3危險品運輸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線。
4危險品成品中轉庫與危險品生產廠房之間不應設置封閉式通廊。6.O.41.2級廠房中易發生事故的工序應設在抗爆間室或防護裝置內。危險品生產廠房中,設置抗燼間室應符合下列要求:1抗爆間室之間或抗爆間室與相鄰工作間之間不應設地溝相通。2輸送有燃燒爆炸危險物料的管道,在未設隔火隔爆措施的條件下,不應通過或進出抗爆間室。3輸送沒有燃燒爆炸危險物料的管道通過或進出抗爆間室時,應在穿墑處采取密封措施。4抗爆間室的門、操作口、觀察孔、傳遞窗,其結構應能滿足抗焊及不傳爆的要求。5抗爆間室門的開啟應與室內設備動力系統的啟停進行聯鎖。6抗爆間室<泄爆面外>應設置抗爆屏院。危險品生產廠房各工序的聯建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固定操作人員的非危險性生產廠房不應和1.1級危險品生產廠房聯建。
2工業炸藥制造中的機制制管工序無固定操作人員,具有自動輸送,且能與自動裝藥機對接的可與裝藥工序聯建。
3炸藥制造中的裝藥與包裝聯建,且裝藥與包裝以手工為主時,應設有不小于250mm的隔墻;裝藥間至包裝間的輸藥通道不應與包裝間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對。4粉狀銨梯炸藥<含銨梯油炸藥>生產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藥工序和銨油炸藥熱加工法生產中的混藥工序應獨立設置廠房。
5粉狀銨梯炸藥<含銨梯油炸藥>生產中的裝藥、包裝工序可與篩藥、涼藥工序聯建。
6水膠炸藥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與濃縮應單獨設置廠房。
7工業炸藥能做到工藝技術與設備匹配,制藥至成品包裝能實現自動化、連續化生產,且具有可靠的防止傳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時,可在一個廠房內聯建。該廠房內在線生產人員不應超過15人、計算藥量不應超過2.5t。制藥與后工序之間、裝藥與后工序之間均應設置隔墻。
8對聯建在一個生產廠房內,采取輪換生產方式的兩條工業炸藥同類產品自動化、連續化生產線,應有保障在一條生產線未停工、未清理干凈時,不能啟動另一條生產線的技術管理措施。9對聯建在一個生產廠房內,具備同時生產條件的兩條工業炸藥同類產品自動化、連續化生產線,應有防止生產線間傳爆和殉蠕的安全防范措施。該生產廠房內不應有固定位置的操作人員。10工業炸藥制造的制藥工序與裝藥包裝工序采取分別獨立設置廠房時,制藥廠房在線生產人員不應超過6人、計算藥量不應超過1.5t;裝藥包裝廠房在線生產人員不應超過22人、計算藥量不應超過3.5t。裝藥與后工序之間應設置隔墻。11工業炸藥制造采用間斷生產工藝,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膠基質、乳化炸藥需保溫成熟或涼藥的工序應獨立設置廠房。12雷管等起爆器材生產線的傳輸設備采取可靠的防止傳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貫穿各抗爆間室或鋼板防護裝置。6.O.7工業炸藥制造采用輪碾工藝時,混藥廠房內設置的輪碾機臺數不應超過2臺。6.O.8導火索制索廠房內不應設黑火藥暫存間。6.O.9危險品生產或輸送用的設備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制造炸藥的設備在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應選擇低轉速、低壓力、低噪音的設備。當溫度、壓力等工藝參數超標時,會引起燃燒爆炸的設備應設自動監控和報警裝置。2與物料接觸的設備零部件應光滑,有摩擦碰撞時不應產生火花,其材質與制造危險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無不良反應。3設備的結構選型,不應有積存物料的死角,應有防止潤滑油進入物料和防止物料進入保溫夾套、空心軸或其他轉動部分的措施。4有攪拌、碾壓等裝置的設備,當檢修人員進行機內作業時,應設有能防止他人啟動設備的安全保障措施。5在采用連續或半連續工藝的生產中,對具有發生燃燒、燼炸事故可能性的設備應采取防止傳爆的安全防范技術措施。6輸送危險品的管道不應埋地敷設。當采用架空敷設時,應便于檢查。當兩個廠房<工序>之間采用管道或運輸裝置輸送危險品時,應采取防止傳爆的措施。7生產或輸送危險品的設備、裝置和管道應設有導出靜電的措施。8輸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備,對不引起傳爆的允許藥層厚度應通過試驗確定。制造炸藥的加熱介質宜采用熱水或低壓蒸汽。但起爆藥和黑索今、太安等較敏感的炸藥干燥設備應采用熱水。6.O.11起爆藥除采用人力運輸外,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車運送。6.O.12與防護屏障內危險品生產廠房生產聯系密切的非危險性建筑物,可嵌設在防護屏障外側,且不應以隧道形式直通防護屏障內側的生產廠房。7危險品貯存和運輸7.1危險品貯存危險品生產區內應減少危險品的貯存,危險品生產區內單個危險品中轉庫允許最大計算藥量應符合表7.1.1的規定。危險品生產區中轉庫炸藥的總藥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梯恩梯中轉庫的總計算藥量不應大于3d的生產需要量。2炸藥成品中轉庫的總計算藥量不應大于1d的炸藥生產量。當炸藥日產量小于5t時,炸藥成品中轉庫的總計算藥量不應大于5t。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單個危險品倉庫允許最大計算藥量應符合表7.1.3的規定。硝酸銨倉庫可設在危險品生產區內,單個硝酸銨倉庫允許最大計算藥量應符合本規范表7.1.3的規定。危險品宜按不同品種,設專庫單獨存放。不同品種危險品同庫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受條件限制時,各種包裝完整無損的不同品種的危險品成品同庫存放時,應符合表的規定。2當不同的危險品同庫存放時,單庫允許最大計算藥量仍應符合本規范表和表7.1.3的規定。當危險級別相同的危險品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其中一個品種的單庫允許最大計算藥量;當危險級別不同的危險品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其中危險級別最高品種的單庫允許最大計算藥量,且庫房的危險級別應以危險級別最高品種的等級確定。3總倉庫區和生產區的硝酸銨倉庫不應和任何物品同庫存放。4任何廢品不應和成品同庫存放。5當符合同庫存放的不同品種的危險品同庫貯存在危險品生產區的中轉庫內時,庫房內應設隔墻分隔。倉庫內危險品的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危險品應成垛堆放。堆垛與墻面之間、堆垛與堆垛之間應設置不宜小于O.8m寬的檢查通道和不宜小于1.2m寬的裝運通道。
2堆放炸藥類、索類危險品堆垛的總高度不應大于1.8m,堆放雷管類危險品堆垛的總高度不應大于16m。7.2危險品運輸危險品運輸宜采用汽車運輸,不應采用三輪汽車和畜力車運輸。嚴禁采用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運輸。危險品生產區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中心線,與各類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距1.1<1.1?>級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距1.2級、1.4級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距有明火或散發火星地點不宜小于30m。危險品總倉庫區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中心線,與各類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總倉庫區內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縱坡不宜大于6%,以運輸硝酸銨為主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車運輸危險品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2%。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性建筑物內,宜在其門前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防爆機動車輛可進人庫房內進行裝卸作業。人工提送起爆藥時,應設專用人行道,縱坡不宜大于6%,路面不應設有臺階,不宜與機動車行駛的道路交叉。危險品總倉庫區采用鐵路運輸時,宜將鐵路通到倉庫旁邊。當條件困難時,可在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轉運站臺。站臺上允許最大存藥量<包括車廂內的存藥量>以及站臺與其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及站臺的外部距離,均應按所轉運產品同一危險等級酌倉庫要求確定。
當在危險品總倉庫區以外的地方設置危險品轉運站臺,站臺上的危險品可在24h內全部運走時,其外部距離可按危險品總倉庫區同一危險等級的倉庫要求相應減少20%~30%。
當站臺上的危險品可在48h內全部運走時,其外部距離可按危險品總倉庫區同一危險等級的倉庫要求相應減少10%~20%。8建筑與結構8.1一般規定危險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規定的二級耐火等級。危險品生產工序的衛生特征分級應按本規范附錄正確定,并按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設置衛生設施。危險品生產廠房內輔助用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1.1級廠房內不應設置輔助用室,可設置帶洗手盆的水沖廁所<黑火藥和起爆藥生產廠房除外>。
21.1級廠房的輔助用室應集中單建或布置在非危險性建筑物內。
31.1?級、1.2級、1.4級廠房內可設置輔助用室。輔助用室應布置在廠房較安全的一端,且應設不小于370mm厚的實心砌體與危險性工作間隔開;層數不應超過二層。
4在危險性工作間的上面或下面,不應設置輔助用室。
5輔助用室的門窗,不宜直對鄰近危險工作間的泄爆、泄壓面。8.2危險性建筑物的結構選型危險品生產廠房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結構,不應采用獨立磚柱承重。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采用實心砌體結構承重:1單層廠房跨度不大于7.5m,長度不大于30m,室內凈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員少的1.1<1.1?>級、1.2級廠房。2單層廠房跨度不大于12m,長度不大于30m,室內凈高不大于6m的1.4級廠房。3危險品生產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間室或鋼板防護裝置內,且抗燼間室或鋼板防護裝置外不存危險品的1.1?級、1.2級廠房。4粉狀銨梯炸藥生產線的梯恩梯球磨機粉碎廠房、輪碾機混藥廠房。5橫隔墻密、存藥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級試驗站等。6無人操作的廠房。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危險品生產廠房和具有防粉塵措施的危險品生產廠房,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鋼剛架結構。危險品能與鋼材反應產生敏感危險物的生產廠房不應采用鋼剛架結構。危險品倉庫,可采用實心砌體結構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鋼剛架結構。危險性建筑物實心砌體厚度不應小于240mm,且不應采用空斗砌體、毛石砌體。危險性建筑物的屋蓋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屋蓋。不宜采用架空隔熱層屋面。黑火藥生產廠房和庫房、粉狀銨梯炸藥生產線的梯恩梯球磨機粉碎廠房和輪碾機混藥廠房應采用輕質易碎屋蓋或輕型泄壓屋蓋。8.3危險性建筑物的結構構造具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廠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集塵的結構構件和構造。危險性建筑物結構應加強聯結,如鋼筋混凝土預制板與梁、粱與墻或柱錨固、柱與圍護墻拉結以及磚墻墻體之間拉結等。危險性建筑物在下列部位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閉合圈梁。1裝配式鋼筋混凝土屋蓋宜在梁底或板底處,沿外墻及內縱、橫墻設置圈梁,并與梁聯成整體。
2輕質易碎屋蓋或輕型泄壓屋蓋宜在梁底處,沿外墻及內縱、橫墻設置圈梁,井與梁聯成整體。
3危險性建筑物,應按上密下稀的原則,沿墻高每隔4m左右,在窗洞頂增設圈梁。門窗洞口宜采用鋼筋混凝土過粱,過梁支承長度不應小于250mm。當采用鋼剛架結構體系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結構橫向體系應采用剛架。
2結構和構件應保證整體穩定和局部穩定。
3構件在可能出現塑性鉸的最大應力區內,應避免焊接接頭。
4節點<如柱腳、支撐節點、檁與梁連接點等>的破壞,不應先于構件全截面屈服。
5支撐桿件應用整根材料。鋼剛架結構體系應按上密下稀的原則沿柱高4m左右設置閉合連續鋼圈梁,圈梁的接頭、圈梁與柱的連接應加強。當鋼剛架結構體系的圍護結構采用輕型夾層保溫板時,保溫板總厚度不應小于80mm,上、下層鋼板厚度均不應小于0.6mm,檁距不應大于1.5m。輕鋼剛架結構的屋面檁條應按簡支檁設計,在支撐處兩相鄰檁條應加強連接,其破壞不應先于構件全截面屈服。冷成型夾層保溫板與支承構件的連接,應根據受力的大小,選用下列連接方法:1帶有特大號墊圈的加大直徑的自穿、自攻螺栓。
2熔焊或加有大號墊板的塞焊。
3焊于支承構件上螺栓,用襯墊、特大號墊圈和螺帽,把板緊固于支承構件上。8.4抗爆間室和抗爆屏院抗爆間室的墻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墻厚不宜小于300mm。當設計藥量小于1kg時,現澆鋼筋混凝土墻厚不應小于200mm,也可采用鋼板結構??贡g室的屋蓋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
當抗爆間室發生爆炸時,屋面泄壓對毗鄰工作間不造成破壞時,宜采用輕質易碎屋蓋,也可采用輕型泄壓屋蓋??贡g室的墻和屋蓋<不包括輕型窗和輕質易碎屋蓋或輕型泄壓屋蓋>,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設計藥量爆炸空氣沖擊波和碎片的局部作用下,不應產生震塌、飛散和穿透。
2在設計藥量爆炸空氣沖擊波的整體作用下,允許產生一定的殘余變形??贡g室的墻和屋蓋按彈性或彈塑性理論設計??贡T、抗爆傳遞窗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爆炸碎片作用下,不應穿透。2當抗爆間室內發出燼炸時,應能防止火焰及空氣沖擊波泄出。3抗爆門應為單扇平開門,門的開啟方向在空氣沖擊波作用下應能轉向關閉狀態。4在設計藥量爆炸空氣沖擊波的整體作用下,抗爆門的結構不應有殘余變形。5抗爆傳遞窗的內、外窗扇不應同時開啟,并應有聯鎖裝置??贡g室朝向室外的一面應設輕型窗。窗臺高度不應高于室內地面0.4m??贡g室與主廠房構造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抗爆間室采用輕質易碎屋蓋時,與抗爆間室毗鄰的主廠房屋蓋不應高出抗爆間室屋蓋;當高出時,抗爆間室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屋蓋。
2當抗爆間室采用輕質易碎屋蓋時,應在鋼筋混凝土墻頂設置鋼筋混凝土女兒墻與其相毗鄰的主廠房屋蓋隔開。女兒墻高度不應小于500mm,厚度可為抗爆間室墻厚的1/2,但不應小于150mm。3抗爆間室與相毗鄰的主廠房之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抗爆間室與主廠房間宜設置抗震縫。
2>當抗爆間室屋蓋為鋼筋混凝土,室內設計藥量小于5kg時,或抗爆間室屋蓋為輕質易碎,室內設計藥量小于3kg時,可不設抗震縫,但應加強結構構件的錨固。
3>當抗爆間室屋蓋為鋼筋混凝土,室內設計藥量為5~20kg時,或抗爆間室屋蓋為輕質易碎,室內設計藥量為3~5kg時,可不設抗震縫,主體廠房的結構可采用可動連接的方式支承于間室的墻上。
4>當抗爆間室屋蓋為鋼筋混凝土,室內設計藥量大于20kg時,或抗爆間室屋蓋為輕質易碎,室內設計藥量大于5kg時,應設抗震縫,主體廠房的結構不允許支承在間室的墻上。在抗爆間室輕型窗的外面,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屏院。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進深應符合表8.4.7的規定。當采用"┏┑"形屏院時,在輕型窗處應設置進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贡猎旱母叨炔粦陀诳贡g室的檐口高度。當抗爆屏院的進深超過4m時,屏院中墻高度應增高,其增加高度不應小于進深超過量的1/2,屏院邊墻由抗爆間室的檐口高度逐漸增加至屏院中墻高度。抑爆泄壓裝置應采用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抑爆泄壓裝置必須與抗爆間室的墻和屋蓋有可靠連接,當發生爆炸事故時,不允許有任何碎片飛出。抑爆泄壓裝置應采用合理的泄壓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能夠承受爆炸產生的空氣沖擊波的整體和局部作用。2能夠迅速泄出室內的爆炸氣體。3泄出的沖擊波壓力能夠滿足對火焰、壓力的控制。8.5安全疏散危險品生產廠房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危險品生產廠房每層或每個危險性工作間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2個;當每層或每個危險工作間的面積不超過65m2,且同一時間生產人數不超過3人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2安全出口應布置在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側。3有防護屏障的危險性廠房安全出口,應布置在防護屏障的開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危險品生產廠房內非危險性工作間的安全出口,應根據各工作間的生產類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8.5.31.1<1.1?>級、1.2級生產廠房底層應設置安全窗,二層及以上廠房可設置安全滑梯、滑桿。安全窗、滑梯、滑桿不應計入安全出口的數目內。安全滑梯、滑桿、疏散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全滑梯、滑桿不應直對疏散門,并應設置不小于1.5m2的裝有不低于1.1m高的護欄平臺。當共用一個平臺時,其面積不應小于2m危險性廠房由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為1.1<1.1?>級、1.2級廠房時,不應超過15m。
2當為1,4級廠房時,不應超過20m。
3當中間走廊兩邊為生產間或中間布置連續作業流水線的1.1<1.1?>級、1.2級廠房時,不應超過20m。8.6危險性建筑物的建筑構造危險品生產廠房應采用平開門,不應設置門檻。供安全疏散用的封閉樓梯間,可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單向彈簧門。危險品生產對火花或靜電敏感時,其生產廠房的門窗及配件應采用不產生火花材料及防靜電材料制品。黑火藥生產廠房應采用木質門窗。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疏散用門應向外開啟,危險工作間的門不應與其他房間的門直對設置。
2設置門斗時,應采用外門斗。門斗的內門和外門中心應在一直線上,開啟方向應和疏散用門一致。當危險品生產廠房為中間走廊,兩邊為生產間的布置形式時,可采用內門斗。內門斗隔墻不應突出生產間內墻,且應砌到頂。
3危險品生產間的外門口應做防滑坡道,不應設置臺階。安全窗應符合下列規定:1洞口寬度不應小于1m,不宜設置中梃。當設有中梃時,窗扇開啟寬度不應小于O.9m,不應設置固定扇。
2洞口高度不應小于1.5m。
3窗臺距室內地面不應大于O.5m。
4窗扇應向外平開,且一推即開。
5保溫窗宜采用單框雙層玻璃或中空玻璃。當采用雙層框窗扇時,應能同時向外開啟。危險生產區內建筑物的門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傷人的措施。具有易燃易爆粉塵的危險性建筑物不應設置天窗。危險品生產間的地面,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危險品生產間內的危險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燒、爆炸時,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面層。2當危險品生產間內的危險品對撞擊、摩擦作用敏感時,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柔性地面面層。3當危險品生產間內的危險品對靜電作用敏感時,應采用防靜電地面面層。危險品生產間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1危險品生產間內墻面應抹灰。
2具有易燃易爆粉塵的生產間的內墻面和頂棚表面應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圓弧。
3經常沖洗和設有雨淋裝置的生產間的頂棚和內墻應全部油漆。產品要求潔凈而經常清掃的工作間應做油漆墻裙,墻裙以上的墻面應采用耐擦洗涂料。油漆和涂料的顏色應與危險品顏色相區別。危險品生產間不宜設置吊頂棚.當生產工藝要求設置時,應符合下列條件:1吊頂棚底應平整、無縫隙、不易脫落。
2吊頂棚不宜設置人孔、孔洞。如必須設置時,孔洞周邊應有密封措施。
3吊頂棚范圍內不同危險等級的生產間的隔墻應砌至屋面板梁的底部。危險品生產廠房內平臺宜為鋼或鋼筋混凝土材料。梯宜為鋼梯。
平臺和鋼梯踏步的面層應與生產間地面面層相適應。8.7嵌入式建筑物嵌入式建筑物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不覆土一面的墻體由抗爆沒計確定。嵌入式建筑物的覆土厚度,對墻頂外側不應小于1.5m,對屋蓋―亡部不應小于0.5m。嵌入式建筑物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覆土部分的墻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墻厚不應小于250mm。
2屋蓋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
3未覆土一面的墻應減少開窗面積。當采用鋼筋混凝土時,墻厚不應小于200mm;當采用磚墻時,墻厚不應小于370mm,并應與頂蓋、側墻柱牢固連接。嵌入式建筑物的門窗采光部分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8.8通廊和隧道危險品運輸通廊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通廊的承重及圍護結構宜采用非燃燒體。
2通廊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柱、符合防火要求的鋼柱承重。
3封閉式通廊,應采用輕質易碎或輕型泄壓屋蓋和墻體,且應設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宜大于30m。通廊內不應設置臺階。
4封閉式通廊兩端距危險性建筑物墻面前不小于3m處應設置隔爆墻。隔爆墻的寬度和高度應超出通廊橫斷面邊緣不小于0.5m。
5運輸中有可能灑落危險品的通廊,其地面面層應與連接的危險性建筑物地面面層相一致。非危險品運輸封閉式通廊與危險性建筑物連接時,應在連接前不小于3m處設置隔爆墻。隔爆墻與危險性建筑物之間通廊應采用輕型泄壓或輕質易碎的屋蓋和墻體。防護屏障的隧道,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運輸中有可能灑落炸藥的隧道地面,應采用不發生火花地面。隧道應取折向,且不應設置臺階。8.9危險品倉庫的建筑構造危險品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倉庫面積小于220m2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庫房內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30m。危險品倉庫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危險品倉庫的門應向外平開,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5m,且不應設置門檻。
2當危險品倉庫設置門斗時,應采用外門斗,此時的內、外兩層門均應向外開啟。
3危險品總倉庫的門宜為雙層,內層門應為通風用門,外層門應為防火門,兩層門均應向外開啟。危險品總倉庫的窗,應設置鐵柵、金屬網和能開啟的窗扇,在勒腳處宜設置可開、關的活動百葉窗或帶活動防護板的固定百葉窗,并應裝設金屬網。危險品倉庫宜采用不發生火花地面,當危險品以包裝箱方式存放且不在倉庫內開箱時,可采用一般地面。9消防給水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建設必須設置消防給水系統。9.O.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消防給水設計,除執行本章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等的有關規定。各級危險性建筑物的消防給水設計,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甲類生產廠房的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中嚴重危險級的要求。危險品生產區的消防給水管網或生產與消防聯合給水管網應設計成環狀管網。當受地形限制不能設置環狀管網,且在生產無不間斷供水要求,并設有對置高位水池等具有滿足水量、水壓要求的消防儲備水時,可設計為枝狀管網。危險品生產區的消防儲備水量應按下列情況計算:1當危險品生產區內不設置消防雨淋系統時,消防儲備水量應為室內、室外消火栓系統3h的用水量。
2當危險品生產區內設置消防雨淋系統時,消防儲備水量應為最大一組雨淋系統lh用水量與室內、室外消火栓系統3h用水量之和。
注:消防儲備水量應采取平時不被動用的措施。9.O.5危險品生產區內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當建筑物有防護屏障時,室外消火栓應設置在防護屏障的防護范圍內,并且不應設在防護屏障內。9.O.6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計算,但不應小于20L/s。消防延續時間應按3h計算。9.O.7設置有消防雨淋系統的生產區宜采用常高壓給水系統。當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置水塔或氣壓給水設備等。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其消防水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l消防水泵應設有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1臺主泵的工作能力。
2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30s內啟動,并在火場斷電時仍能正常運轉。
3消防水泵應有備用動力源。危險品生產廠房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內消火栓應布置在廠房出口附近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
2室內消火栓之間的距離應按計算確定,但不應超過30m。
3當易燃燒的危險品生產廠房開間較小,水帶不易展開時,室內消火栓可安裝在室外墻面上,但應采取防凍措施。9.O.10生產過程中下列生產工序應設置消防雨淋系統:1粉狀銨梯炸藥、銨油炸藥生產的混藥、篩藥、涼藥、裝藥、包裝、梯恩梯粉碎。2粉狀乳化炸藥生產的制粉出料、裝藥、包裝。3膨化硝銨炸藥生產的混藥、涼藥、裝藥、包裝。4黑梯藥柱生產的熔藥、裝藥。5導火索生產的黑火藥三成分混藥、干燥、涼藥、篩選、準備及制索。6導爆索生產的黑索今或太安的篩選、混合、干燥。7震源藥柱生產的炸藥熔混藥、裝藥。下列設備的內部、上方或周圍應設置雨淋噴頭、閉式噴頭或水幕管等消防設施:1粉狀銨梯炸藥、銨油炸藥生產的輪碾機、涼藥機、梯恩梯球磨機。2膨化硝銨炸藥生產的輪碾機、破碎機、混藥機、涼藥機。3導火索生產的三成分球磨機。4粉狀炸藥螺旋輸送設備。注:設置在抗爆間室內的設備,可不設雨淋系統。9.O.12消防雨淋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雨淋系統應設感溫或感光探測自動控制啟動設施,同時還應設置手動控制啟動設施。當生產工序中藥量很少,且有人在現場操作時,可只設手動控制的雨淋系統。手動控制設施應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和靠近疏散出口。
2消防雨淋系統管網中最不利點的噴頭出口水壓不應低于0.05MPa。3設有消防雨淋系統的廠房所需進口水壓應按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O.2MPa。
4消防雨淋系統作用時間應按1h確定。
5消防雨淋系統應設置試驗試水裝置。9.O.13當火焰有可能通過工作間的門、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鄰工作間時,應在該工作間的門、窗和洞口設置阻火水幕,并與該工作間的雨淋系統同時動作。當相鄰工作間與該工作間設置為同一淋水管網,或同時動作的雨淋系統時,中間隔墻的門、窗和洞口上可不設阻火水幕。9.O.14危險品生產區的中轉庫、硝酸銨庫應設置室外消火栓。9.O.15危險品總倉庫區應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設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用水量應按20L/s計算,消防延續時間按3h確定。
2當危險品總倉庫區總庫存量不超過1OOt時,消防用水量可按15L/s計算。
3高位水池或消防蓄水池中儲水使用后的補水時間不應超過48h。
4供消防車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護范圍半徑不應大于150m。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配備滅火器。10廢水處理10.O.1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廢水排放設計,應與近似清潔生產廢水分流。有害廢水應采取治理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火炸藥,GB14470.1、《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火工藥劑》GB14470.2等的有關規定。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廢水處理的設計,應符合重復或循環使用廢水,達到少排和不排出廢水的原則。含有起爆藥的廢水,應采取消除其爆炸危撿性的措施。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而生成易爆物的廢水在進行銷爆處理前,嚴禁排入同一管網。10.O.4在含有起爆藥的工房中,當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時,其洗拖布的桶裝廢水,應送廢水處理工房處理。10.O.5在有火藥、炸藥粉塵散落的工作間內,應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應設置洗拖布用水池。11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11.1一般規定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除執行本章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等的規定。除本章規定外,危險場所的通風、空調設備的選用還應符合本規范第12.2節的有關規定。危險品生產區各級危險性建筑物室內空氣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和規定。當產品技術條件有特殊要求時,可按產品的技術條件確定。11.2采暖危險性建筑物應采用熱風或散熱器采暖,嚴禁用明火采暖。當采用散熱器采暖時,其熱媒應采用不高于110℃的熱水或壓力等于或小于O.05MPa的飽和蒸汽。但對下列廠房采用散熱器采暖時,其熱媒應采用不高子901導火索生產的黑火藥三成分混藥、干燥、涼藥、篩選、黑火藥準備、包裝廠房。2導爆索生產的黑索今或太安的篩選、混合、干燥廠房。3塑料導爆管生產的奧克托金或黑索今粉碎、干燥、篩選、混合廠房。4雷管生產的二硝基重氮酚<含作用和起爆藥類似的藥劑>的干燥、涼藥、篩選廠房。5雷管生產的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篩選、包裝廠房。6雷管生產的雷管的裝藥、壓藥廠房。危險性建筑物采暖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散熱器應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熱器,不應采用帶肋片的或柱型散熱器。
2散熱器和采暖管道的外表面應涂以易于識別爆炸危險性粉塵顏色的油漆。
3散熱器的外表面與墻內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60mm,與地面的距離不宜小于100mm。散熱器不應設在壁龕內。
4抗爆間室的散熱器,不應設在輕型面。采暖干管不應穿過抗爆間室的墻體,抗爆間室內的散熱器支管上的閥門,應設在操作走廊內。
5采暖管道不應設在地溝內。當在過門地溝內設置采暖管道時,應對地溝采取密閉措施。
6蒸汽、高溫水管道的人口裝置和換熱裝置不應設在危險工作間內。當采用電熱鍋爐作為熱源,且用汽量不大于1t/h時,電熱鍋爐可貼鄰生產工房布置,但應布置在工房較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墻隔離。電熱鍋爐間應設單獨的外開門、窗。11.3通風和空氣調節危險性生產廠房中,散發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設備和操作崗位應設局部排風??諝庵泻腥紵ㄎkU性粉塵的廠房中,機械排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風口位置和入口風速的確定應能有效地排除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
2含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空氣應經凈化處理后再排至大氣。
3散發有火藥、炸藥粉塵的生產設備或生產崗位的局部排風除塵,宜采用濕法方式處理,且除塵器應置于排風系統的負壓段上。
4水平風管內的風速應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不在風管內沉積的原則確定,風管應設有坡度。
5排除含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局部排風系統,應按每個危險品生產間分別設置。排風管道不宜穿過與本排風系統無關的房間。排塵系統不應與排氣系統合為一個系統。對于危險
性大的生產設備的局部排風應按每臺生產設備單獨設置。
6排風管道不宜設在地溝或吊頂內,也不應利用建筑物的構件作為排風管道。
7排風管道或設備內有可能沉積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時,應設置清掃孔、沖洗接管等清理裝置,需要沖洗的風管應設有大于1%的坡度。散發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廠房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采用直流式,其送風機和空氣調節機的出口應裝止回閥。雷管、黑火藥生產廠房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雷管裝配、包裝廠房的空氣調節系統可以回風。2雷管裝藥、壓藥廠房的空氣調節系統,當采用噴水式空氣處理裝置時可以回風。3黑火藥生產廠房內,不應設計機械通風。散發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廠房的通風設備及閥門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風系統的風管上設置止回閥時,通風機可采用非防爆型。
2排除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排風系統,風機及電機應采用防爆型,且電機和風機應直聯。
3置于濕式除塵器后的排風機應采用防爆型。
4散發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廠房,其通風、空氣調節風管上的調節閥應采用防爆型。危險性建筑物均應設置單獨的通風機室及空氣調節機室,該室的門、窗不應與危險工作間相通,且應設置單獨的外門。各抗爆間室之間、抗爆間室與其他工作間及操作走廊之間不應有風管、風口相連通。散發有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或氣體的危險性建筑物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宜采用圓形風管,井架空敷設。
風管涂漆顏色應與燃燒爆炸危險性粉塵的顏色易于分辨。危險性建筑物中通風、空調系統的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并且風管和設備的保溫材料也應采用非燃燒材料。12電氣12.1電氣危險場所分類電氣危險場所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F0類:經?;蜷L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險的火藥、炸藥及其粉塵的危險場所。
2F1類: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形成爆炸危險的火藥、炸藥及其粉塵的危險場所。
3F2類:在正常運行時能形成火災危險,而爆炸危險性極小的火藥、炸藥,氧化劑及其粉塵的危險場所。
4各類危險場所均以工作間<或建筑物>為單位。常用的生產、加工、研制危險品的工作間<或建筑物>電氣危險場所分類和防雷類別應符合表――2的規定。
注:1雷管制造中所用藥劑<單組分或多組分藥劑>,其作用與起爆藥相類似者,此類藥劑的電氣危險場所類別應按表內二硝基重氮酚確定。
2粉狀、膠狀乳化炸藥生產線聯建,當出現電氣危險場所類別不同時,以高者計。
3危險品性能試驗塔<罐>工作間的危險作業場所分類應按本表確定,防雷類別宜為三類。與危險場所采用非燃燒體密實墻隔開的非危險場所,當隔墻設門與危險場所相通時,如果所設門除有人出入外,其余時間均處于關閉狀態,則該工作間的危險場所分類可按表12.1.2確定。當門經常處于敞開狀態時,該工作間應與相毗鄰危險場所的類別相同。為各類危險場所服務的排風室應與所服務的場所危險類別相同。為各類危險場所服務的送風室,當通往危險場所的送風管能阻止危險物質回到送風室時,可劃為非危險場所。在生產過程中,工作間存在兩種及兩種以上的火藥、炸藥及氧化劑等危險物質時,應按危險性較高的物質確定危險場所類別。危險場所既存在火藥、炸藥,又存在易燃液體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運輸危險品的通廊采用封閉式時,危險場所應劃為F1類,防雷類別應為一類。當運輸危險品的通廊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時,危險場所應劃為F2類,防雷類別應為二類。12.2電氣設備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危險場所電氣設計時,宜將正常運行時可能產生火花及高溫的電氣設備,布置在危險性較小或無危險的工作間。
2危險場所采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是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并由國家指定檢驗部門鑒定合格的產品。3危險場所不應安裝、使用無線遙控設備、無線通信設備。
4危險場所電氣設備,如有過負載可能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的有關規定。
5生產時嚴禁工作人員入內的工作間,其用電設備的控制按鈕應安裝在工作間外,并應將用電設備的啟動與門的關閉連鎖。6危險場所配線接線盒等選型,應與該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相一致。
7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Ⅱ類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分組,應符合表―1的規定?;鹚?、炸藥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的分組劃分宜符合本規范附錄F的規定。
8火藥、炸藥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9電氣設備除按危險場所選型外,尚應考慮安裝場所的其他環境條件。FO類危險場所電氣設備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F0類危險場所內不應安裝電氣設備,當工藝確有必要安裝控制按鈕及檢測儀表<不含黑火藥危險場所>時,控制按鈕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DIPA21或DIPB21型<1P65級>,檢測儀表的選型應為本質安全型<1P65級>。2采用非防爆電氣設備隔墻傳動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需要電氣設備隔墻傳動的工作間,應由生產工藝確定。2>安裝電氣設備的工作間,應采用非燃燒體密實墻與危險場所隔開,隔墻上不應設門、窗。3>傳動軸通過隔墻處應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4>安裝電氣設備工作間的門,應設在外墻上或通向非危險場所,且門應向室外或非危險場所開啟。3FO類危險場所電氣照明應采用安裝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DIPA22或DIPB22型<1P54級>燈具,安裝燈具的窗戶應為雙層玻璃的固定窗。門燈及安裝在外墻外側的開關、控制按鈕、配電箱選型應與燈具相同。采用干法生產黑火藥的F0類危險場所的電氣照明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DIPA21或DIPB21型<1P65級>燈具,安裝在雙層玻璃的固定窗外;亦可采用安裝在室外的增安型投光燈。門燈及安裝在外墻外側的開關及控制按鈕應采用增安型或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1P65級>。12.2.31F1類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DIPA21或DIPB21型<IP65級>、Ⅱ類B級隔爆型、增安型<僅限于燈具及控制按鈕>、本質安全型<IP54級>。2門燈及安裝在外墻外側的開關,應采用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DIPA22或DIPB22型<IP54級>。
3危險場所不宜安裝移動設備用的接插裝置。當確需設置時,應選擇插座與插銷帶聯鎖保護裝置的產品,滿足斷電后插銷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4當采用非防燼電氣設備隔墻傳動時,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第2款的規定。12.2.412.3室內電氣線路危險場所電氣線路的一般規定:1危險性建筑物低壓配電線路的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有關規定。
2危險場所的插座回路上應設置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瞬時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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