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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煤礦機電運輸戰線要點資料匯編
目錄1、煤礦井下電氣焊使用安全技術措施2、煤礦掘進安全技術3、爐房溝煤礦采煤隊絞車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4、煤礦干部帶班下井管理辦法5、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指南
煤礦井下電氣焊使用安全技術措施新井主井筒底給煤機給煤斗被大矸石撞裂(裂縫較寬),導致給煤機漏煤嚴重,經常造成井下一部皮帶跑偏,一人崗位需要多人操作,嚴重影響我隊運輸線正常運轉。現為了根除該現象,需要對給煤機裂縫處使用電焊焊接。為了保證施工的安全完成,特制定該安全技術措施。一、作業內容:新井主井筒底,動用電焊修理給煤機二、作業時間:2009年9月24日11:00~14:00三、作業地點:新井主井筒底,一部皮帶尾四、項目負責人:五、安全負責人:六、作業負責人:七、準備工作:1、檢查電焊機電源線,焊接電纜線、電焊鉗是否完好。2、檢查電焊機電源線與電源、焊接電纜與電焊機連接是否安全可靠。3、現場準備好四個滅火器、四桶水、適量消防沙。4、必須有安全員、瓦檢員在現場監督,確保各方面安全可靠,獲得安檢員施工允許后方可作業。八、作業步驟:1、所有工作人員穿戴整齊勞動保護用品并認真學習該安全技術措施,工作人員提前把所有使用的作業工具、消防器具準備整齊并帶到作業現場(在一部皮帶尾和二部皮帶頭分別放置適量的消防器材)。2、作業人員各自到位,匯報到位情況,并保持精神狀態良好,聽從項目負責人的操作命令。3、焊接前切斷給煤機電源,并掛有人施工、禁止合閘標示牌且派專人看管;并將給煤機內所有煤清理干凈,在給煤機各內壁灑水(灑水時不能把焊接地方弄濕)。4、在獲得安檢員同意施工的指示后,施工人員方可進行施工。5、施工負責人統一指揮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派專人觀察工作環境,查看是否有火星飛濺及火星隨風漂移現象。6、施工結束后收回所有工具,并向調度室及隊部匯報工作情況。九、注意事項:1、所有工作人員作業前必須認真學習本施工措施并簽字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2、作業人員必須經過《電氣焊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必須持證上崗,清楚作業技術范圍及危險點的注意事項。3、現場作業必須派專人觀察工作環境,查看是否有火星飛濺及火星隨風漂移現象。如有異常情況,立即停止作業。4、作業前必須拉警戒線,掛警告牌,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5、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項目負責人的統一指揮,時刻注意自主安保,搞好自保互保工作。6、作業過程中必須做到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堅決杜絕無人監護開展工作,作業中嚴禁大聲喧嘩和打鬧,每項操作必須全神貫注并符合規程要求。7、電焊機電源線,焊把線與電焊機連接安全可靠,線與電焊鉗應無破損。8、電焊機應保證完好,電源調節裝置靈活、準確可靠;帶電部分與外殼的絕緣電阻大于0.5M;電源線相間絕緣大于2M接地安全可靠并接地電阻小于2。。9、電焊機電源應接在專用開關的負荷側,電源規格應大于U3times;4+1times;2.5。10、電焊機在運送過程中避免淋濕和碰撞,除指定人員可調整電焊機電流外,其他人員禁止靠近電焊機。11、運送至現場的工器具、消防器具的擺放穩妥,并確保在使用時方便快捷。12、施工前,給煤機各內壁應用水噴灑,工作完成后再次用水噴灑并專人在工作地點監視1小時,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13、檢查工作地點前后10米范圍內易燃物品清理干凈的情況下方可進行電氣焊工作。14、派專人用石棉板將焊接地點與其上方電纜線隔離,避免有火星飛濺至電纜上發生以外。15、施工過程中嚴禁啟動給煤機、井下一部皮帶、二部皮帶,防止皮帶與給煤機傷人。16、在作業地點回風側5米處懸掛便攜式報警儀,當報警儀報警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作業前由瓦檢員檢查作業點10米范圍內瓦斯,當瓦斯濃度低于0.5%的情況下方可作業。17、電焊機電源由地面水泵房配電柜內照明空氣開關接出,電源線連接時,與當班值班人員配合,斷開配電柜總開關,并掛有人施工、禁止送電警示牌,并派專人看管。電源連接時,必須反復確認接線柱無電后,方可接電焊機電源。在沒有施工負責人允許的情況下,不得私自送電。18、施工完畢后,由施工負責人派專人拆除電焊機電源,拆除電源時,掛有人施工、禁止送電警示牌,并派專人看管,在確認無誤后,方可拆除電焊機電源。十、施工人員簽字:措施落實人:施工人員:
煤礦掘進安全技術一、巷道掘進管理為了開采煤炭,需要掘進一系列地下巷道。在煤巖體中,采用一定的手段把煤、巖體破碎下來,行成巷道空間,并對空間進行有效的支護,這就叫掘進。(一)巷道掘進施工技術巷道掘進施工技術有兩種,即爆破掘進和掘進機掘進。下面就各種巷道施工中的安全問題介紹如下。1、巖石平巷施工安全注意事項(1)依斷面大小、支護形式、地質情況、工人技術素質、施工設備等選擇合適的作業方式。編寫切合實際的作業規程。(2)嚴格按作業規程中正規循環圖表和爆破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3)加強頂板管理工作,防止冒頂事故發生。對臨時支護,及時檢查,防止頂板事故發生。(4)平行作業時,永久支護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有比較合適的距離,工作面放炮時,所有人員要撤到安全地點。(5)平行作業時永久支護工作面工作臺要搭設牢固,并不影響過往行人和車輛,要設專門信號。2、水平煤巷施工安全注意事項(1)施工中應依不同破巖方法做好頂板管理工作。(2)在瓦斯煤層中掘進,應采用毫秒延期電雷管,實行全斷面一次爆破,總延期時間不超過130ms。(3)在頂板破碎,煤質松軟,層理、節理發育或瓦斯降不到允許爆破的情況時,應采用風鎬、手鎬破碎,禁止爆破。(4)掘進機施工時,應嚴格控制空頂距,嚴禁空頂作業。3、半煤巖巷施工安全注意事項(1)依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巷道掘進位置,即破底、挑頂或挑頂兼破底。(2)盡可能實行全斷面一次開掘,煤、巖分裝分運。(3)在巷幫設水溝排水,創造較好的行人、運輸工作。4、上山掘進施工安全注意事項(1)由于瓦斯輕,易上漂,上山掘進必須加強通風,以防工作面瓦斯積聚。(2)提升、運輸一般采用倒拉牛絞車。應注意絞車、滑輪的固定,以防跑車事故的發生。5、下山掘進施工安全注意事項(1)在坡頂設阻車器和防跑車裝置,并實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制度。每40m設一個躲避硐。(2)還要設水窩排水,因CO2密度大易在下部積聚,所以要加強CO2檢測,以防CO2超限。6、《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第46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第47條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1)下山掘進時,必須設坡頂阻車器,工作面上部設防跑車裝置。防跑車裝置距工作面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每40m設一個躲避硐和紅燈。(2)25°以上斜巷上山掘進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防煤矸傷人。人行道設扶手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二)巷道支護1、棚式支架棚式支架主要有木棚、金屬棚、鋼筋混凝土棚。木棚和鋼筋混凝土棚主要為梯形結構,而金屬棚除了梯形結構外,還有拱形結構。為了適應動壓變化還有可縮性結構。《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拉桿,并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攬。支架與幫頂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2、錨桿支護錨桿支護是快速、安全、經濟的巷道支護方式,是當今世界巷道支護技術的主要發展方向。按其錨固形式分為點錨固和全長錨固。按其材質可分為竹、木錨桿,金屬錨桿和塑料錨桿等。為適應巷道圍巖條件,還可組成錨網、錨笆、錨噴等聯合支護結構。3、噴射混凝土支護噴射混凝土支護具有及時、早強、密貼、封閉圍巖的特點。到目前為止噴射工藝已經發展為多樣化。有干噴、潮噴、濕噴和比較先進的造殼噴等。(1)干式噴射混凝土工藝干式噴射是用干式噴射機將混合干料(石子、砂子、水泥)通過壓風管道輸送到噴口處加水后再噴到受噴面上的工藝。這種噴法特點是所用設備少,工藝簡單,施工簡便。但粉塵太大,回彈太多(一般在30%以上)。(2)潮濕噴射混凝土工藝為了降低粉塵和減少回彈,采用潮濕噴射。就是用含水量10%—13%的濕砂子和石子、水泥拌合成含水約為8%—10%的混合潮料,再用干噴機通過壓風管道輸送到噴口處加足所需水后再噴到受噴面上的工藝。此種噴法特點是不增加任何設備,只改變工藝,簡單易行。但混合潮料易發生初凝,噴體強度下降太大,混合潮料攪拌后存放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小時。所以此法在井下難以推廣。(3)濕式噴射混凝土工藝濕式噴射是將用混凝土攪拌機拌合好的混凝土濕料用濕噴機通過管道輸送到噴口噴到受噴面上的工藝。這種噴法特點是無粉塵、幾呼無回彈。但要用濕噴機噴射,不能用干噴機噴射。濕料輸送距離較短,輸送中易堵管,堵管后難處理。(4)造殼噴射混凝土工藝造殼噴射混凝土工藝是將石子、砂子用水泥漿液造個水泥漿液外殼,然后用干噴機噴到受噴面上。這種方法的特點是無粉塵、無回彈。由于造殼,混凝土強度高,節約水泥20%—30%,并且混凝土噴體強度有很大提高。此種噴射工藝已由最早的水泥裹砂法(SEC)、發展到雙裹并列法、潮料摻漿法、全裹法。全裹法是目前最先進、最簡單、最易推廣的造殼噴射工藝。此法與干式噴射工藝基本相同,和其他工藝相比,工藝系統簡單。用干式噴射設備,對噴槍略加改造,無需新設備,易于推廣。(三)頂板管理1、頂板管理的主要內容(1)了解掌握所掘巷道的基本情況。包括圍巖應力分布、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斷面形狀等。依上述情況選擇適當的施工方法、支護形式及支護材料等。(2)依上述情況合理確定爆破參數。(3)按作業規程規定制定控制工作面空頂距離,及時支護,盡可能縮短空頂時間。(4)認真做好基礎資料積累和隱蔽工程記錄。按質量標準進行檢查驗收。2、掘進施工期間日常管理(1)認真堅持敲幫問頂制度。(2)嚴格控制空頂距離,超過規定及時支護。(3)長距離獨頭掘進時,經常檢查后方支護情況,防止冒頂堵人。(4)加強日常檢查,采用針對性措施防止片幫冒頂發生。3、頂板管理的針對性措施(1)新掘巷道的開口地點要選在頂板穩定、支護完好的地區,并且避開地質構造、壓力集中區、頂板冒落區。(2)新掘巷道與原有巷道的方位要保持較大的夾角(最好大于45°)。(3)必須加固好開掘處及其附近的巷道支護,若近處有空頂空幫情況,小范圍的可加密支護,背好幫頂;大范圍的應用木垛接頂處理,同樣背好幫頂打緊;對將受施工影響的支架進行加固,其方法有抬棚、點柱、木垛等。(4)新掘巷道開掘施工時,要淺打眼、少裝藥、放小炮,或用風鎬、手鎬挖掘,盡可能避免震動圍巖或因爆破引起冒頂。(5)新巷開掘處要及時支護,盡量縮短頂板暴露時間和減少暴露面積。若壓力大,則應及時采用適合現場實際情況的特殊支護。(6)沿空掘巷頂板破碎時盡量避開動壓影響。巷道施工必須在上區段工作面回采結束,待巖層活動完全穩定后再進行。(7)沿空掘巷時盡量減少掘進時的空頂面積。爆破前支架緊跟到工作面,爆破后及時支護。要減少裝藥量,避免對頂板震動。若爆破難以控制和管理頂板,應改用手鎬、風鎬掘進。(8)沿空掘巷支架要加密,同時縮小岔角,背嚴背實頂幫。(9)擦邊掘進時,如遇上區段巷道棚腿外露時,其下幫棚腿不要抽掉,可以綁上木板或笆片擋矸。(10)工作面有淋水時,通過水文地質弄清水的來源,掌握水量的變化,依實際情況分別采取預注漿封水、快硬砂漿堵水、截水槽或截水棚截水等方法將水引離工作面。頂板淋水不大時,用壓風邊吹邊噴砂漿止水。有淋水地段要加大支護密度,背嚴幫頂,提高支架穩定性。(11)過地質構造帶采用木棚支護時,要縮小棚距,提高支護應變能力。(12)棚梁方向盡量正交節理、裂隙架設,增大支護密度,減少空頂距離。永久支護要緊跟工作面,幫定要背嚴實。(13)采用砌券支護時,每次掘砌長度不大于1m。(14)頂板特別破碎時要采用超前支護管理頂板。
爐房溝煤礦采煤隊絞車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爐房溝煤礦采煤隊絞車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1、小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章操作。2、絞車提升支架時必須使用標準插銷,栓好保險繩,每次只允許提放一架支架,并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原則。3、必須保證生產用料,材料必須碼放整齊,絞車司機不允許私自甩車。4、裝運材料時必須對材料進行緊固,卸車時必須保證人身安全。5、運料巷道每天必須進行一次徹底清掃,并對巷道進行灑水煤塵,保證巷道整潔。
煤礦干部帶班下井管理辦法一、礦級領導帶班下井人員范圍:1.生產礦井帶班下井人員為: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礦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2.建設礦井帶班下井人員為: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二、帶班下井數量的規定:1.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5天,其余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個數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明確規定,但必須保證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2.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計劃安排帶班人員個數、班次。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和落實公司的帶班下井制度、帶班任務、職責權限、接受群眾監督及帶班考核獎懲等內容,并嚴格考核。3.凡礦井有安排生產的每班必須堅持領導帶班下井,帶班下井人員必須與當班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三、帶班下井公示及交接班制度:1.礦領導帶班下井入井前必須到調度室和井口公示欄登記,在公示欄的“今日帶班領導”中填寫帶班的班次和區域。2.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礦領導帶班升井前必須在井下固定地點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帶班區域的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同時必須及時將帶班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按照《礦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見附表二)要求進行登記。3.各礦領導帶班下井,必須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欄格式見附表三。4.礦井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員工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四、帶班下井必須履行下列職責:1.必須到達采掘作業場所或機運生產作業現場,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區域進行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要求重點在以下區域或部位帶班:1)采掘工作面遇地質變化、瓦斯異常、沖擊地壓、水害或自然發火癥狀等;2)工作面啟采尾采或初次來壓
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指南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指南-379-第一章煤礦安全綜合管理制度-380-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380-二.安全投入制度-381-三.安全獎懲制度-382-四.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383-五.安全培訓制度-385-六.安全辦公會議、制度-387-七.安全檢查制度-388-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389-九.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393-十.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395-十一.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396-十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397-十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400-十四.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制度-402-十五.安全生產承諾制度-403-十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404-第二章煤礦地質測量工作制度-409-十七.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409-十八.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制度-411-十九.地質測量安全辦公會議制度-413-二十.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414-二十一.地測圖紙審批、發放、回收、銷毀制度-415-二十二.地測資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417-二十三.地質災害普查制度-419-第三章煤礦開采及頂板管理制度-421-二十四.工作面頂板管理制度-421-二十五.工作面支護質量檢查制度-422-二十六.工作面變化管理制度-423-二十七.工作面機械設備檢修保養制度-424-二十八.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425-二十九.采煤工作面文明生產管理制度-426-三十.采煤工作面支護材料設備配件備用制度-427-三十一.掘進工程質量考核制度-428-三十二.井巷維修制度-429-三十三.敲幫問頂制度-430-三十四.圍巖觀測制度-431-第四章煤礦通風管理制度-433-三十五.通風系統管理制度-433-三十六.局部通風管理制度-435-三十七.通風設施管理制度-437-三十八.通風機無計劃停風追查制度-439-三十九.巷道貫通管理制度-440-四十.井下測風管理制度-441-四十一.盲巷和巷道啟封管理制度-442-四十二.反風演習管理制度-443-第五章煤礦瓦斯管理制度-444-四十三.瓦斯巡回檢查制度-444-四十四.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447-四十五.瓦斯檢查工請示報告制度-449-四十六.瓦斯檢查工交接班制度-450-四十七.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451-四十八.瓦斯排放管理制度-452-四十九.瓦斯抽采管理制度-453-五十.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456-第六章煤礦防塵管理制度-457-五十一.綜合防塵管理制度-457-五十二.粉塵檢測制度-458-五十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制度-459-第七章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制度-460-五十四.防突計劃管理制度-460-五十五.防突技術管理制度-461-五十六.防突現場跟班制度-465-五十七.防突措施督促檢查制度-466-五十八.防突工作保障制度-468-第八章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469-五十九.煤倉防火管理制度-469-六十.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470-六十一.木料場防火管理制度-471-六十二.地面建(構)筑物防火管理制度-472-六十三.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管理制度-473-六十四.注氮防滅火管理制度-475-六十五.消防設施維護和保養制度-478-六十六.電氣焊審批制度-480-六十七.火區管理制度-481-第九章煤礦防治水管理制度-482-六十八.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482-六十九.水害預測預報制度-483-七十.雨季巡視制度-484-七十一.煤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485-七十二.雨季“三防”管理制度-487-七十三.防治水安全確認制度-488-第十章煤礦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489-七十四.爆炸物品領退制度-489-七十五.煤礦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491-七十六.“一炮三檢”制度及“三人連鎖”爆破制度-492-第十一章煤礦運輸提升管理制度-494-七十七.運輸設備運行、檢修、檢測管理制度-494-七十八.運輸安全設施檢查、試驗制度-496-七十九.軌道線路檢查、維修管理制度-497-八十.輔助運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498-第十二章煤礦電氣及監控、通信管理制度-499-八十一.停送電管理制度-499-八十二.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501-八十三.電氣試驗測試制度-503-八十四.干部上崗檢查制度-504-八十五.設備管理制度-505-八十六.機電事故統計分析制度-506-八十七.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507-八十八.電纜管理制度-508-八十九.小型電器管理制度-509-九十.油脂管理制度-510-九十一.機電配件管理制度-511-九十二.阻燃膠帶管理制度-513-九十三.雜散電流管理制度-514-九十四.鋼絲繩管理制度-515-九十五.設備包機管理制度-516-九十六.交接班制度-517-九十七.巡回檢查制度-518-九十八.保護試驗制度-519-九十九.要害場所管理制度-521-一百.安全監控管理制度-522-第十三章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25-一百零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525-一百零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528-一百零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530-一百零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531-一百零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533-一百零六.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535-一百零七.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537-一百零八.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管理制度-538-一百零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539-一百一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制度-541-一百一十一.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542-一百一十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543-一百一十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管理制度-545-第十四章煤礦應急救援管理制度-546-一百一十四.事故監測與預警制度-546-一百一十五.應急值守制度-549-一百一十六.應急信息報告和傳遞制度-550-一百一十七.應急投入及資源保障制度-553-一百一十八.應急預案管理制度-555-一百一十九.應急演練制度-556-一百二十.應急救援隊伍(兼職救護隊)管理制度-557-一百二十一.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制度-560-一百二十二.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561-一百二十三.應急資料檔案管理制度-562-第十五章煤礦調度和班組安全管理制度-563-一百二十四.調度值班制度-563-一百二十五.調度員交接班制度-564-一百二十六.調度匯報制度-565-一百二十七.信息匯總分析制度-566-一百二十八.調度人員入井(坑)制度-567-一百二十九.業務學習制度-568-一百三十.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制度-569-一百三十一.調度文檔管理制度-570-一百三十二.班前.班后會和交接班制度-572-一百三十三.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制度-573-一百三十四.班組學習制度-574-一百三十五.民主管理班務公開制度-575-一百三十六.安全績效考核制度-576-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指南第一章煤礦安全綜合管理制度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一)為抓好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實現預定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礦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并在文件中明確規定,制定實現該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三)煤礦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要分解下達到各基層區隊,各基層區隊根據煤礦下達的目標,將本區隊目標分解到具體的班組。通過目標分解,最終達到以個人保班組.以班組保區隊.以區隊保礦井,確保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的實現。(四)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實行重獎重罰,體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煤礦與各職能機構負責人.煤礦與各區隊負責人.區隊負責人與班組負責人都要簽訂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責任書,年底考核兌現。(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實行全員參與,職工目標管理以簽訂安全承諾書的形式進行,每名職工要寫出安全保證書,對個人行為做出安全承諾,職工安全承諾書由班組長和職工每年簽訂一次。職工安全承諾兌現情況與職工的工資掛鉤。(六)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下達后,礦屬各部門、區隊必須組織全體職工認真學習,及時制定和貫徹落實相應的措施。(七)礦屬各部門、區隊要嚴格組織實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計劃,確保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順利實現。(八)每年年末對本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及安全工作計劃提供依據。-321-二.安全投入制度(一)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的有效投入,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礦必須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要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作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切實保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三)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必須建立專門資金賬戶,專款專用,專門用于全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四)煤礦必須加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提取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五)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的適用范圍必須符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要求,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改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用途。(六)需按計劃使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時,必須召開礦安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超計劃支出時,由礦長負責提請礦安委會會議研究決定,根據實際情況,再從最后利潤中列支。(七)每年年終,安全管理部門應匯總、分析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并向礦長報告。(八)當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年度有結余時,轉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資金專用賬戶。三.安全獎懲制度(一)為促進安全責任落實,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促進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獎懲的原則是目標管理.責任落實.分級考核.重獎重罰。(三)安全獎懲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執行。資金由財務部建立專用賬戶統一管理。(四)安全獎罰標準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煤礦安委會會議確定。(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表彰、獎勵:1.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確措施或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避免事故發生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事故搶救或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貢獻的;3.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4.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有明顯效果的。(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1.未能實現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2.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未能實現等級保持的;3.發生“三違”行為的;年度內重復發生,可累計加倍處罰;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三違”行為不報.瞞報的;5.對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6.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需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四.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一)為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安全技術管理,科學組織和管理生產,推進全礦井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每個采掘工作面在投產(或開工)前,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編制作業規程;重大作業項目,工程項目,大型設備檢修、安裝、搬運,停產檢修,處理重大隱患等,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作業。嚴禁無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作業。(三)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或職能科室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編制的依據.安全生產標準.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措施必須明確。(四)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做到內容全面.條理清晰.字跡清楚.頁面整潔。(五)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2016)和相關技術管理規定明確的審批權限報批,逐級履行職責。礦內審批以會審的方式進行,會審工作由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副總經理)或副總工程師主持,技術部門組織,審批人員會審時要認真仔細,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進行審核,嚴格把關,不得隨意簽批。(六)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開工前審批完成。(七)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及時由負責項目的技術人員組織貫徹學習,未經貫徹一律不準開工;凡涉及工程的作業人員必須接受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實行被貫徹人員簽字制度,當時不在場者,上班工作前必須接受貫徹學習后方可上崗,未經貫徹學習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施工作業。(八)區隊長、班組長負責在施工中落實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煤礦生產、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九)所有工程施工過程中遇到新的情況或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必須修改或制定補充措施,修改后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制定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后貫徹執行。(十)在任何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應立即將人撤出危險區域;現場具備處理條件時,由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當場制定臨時安全技術措施組織處理或實施搶救;礦、井、隊各級人員趕到現場后,必須制定正式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現場審批后貫徹執行。五.安全培訓制度(一)為規范和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及《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新招錄的井下作業人員入井前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三)嚴格執行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和師傅帶徒弟制度。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必須簽訂“師帶徒”上崗合同,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經實操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在實習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單人操作;師傅是新工人的現場第一安全監護人,師傅休息時不得臨時指派他人充當師傅;新上崗人員實習期內出現嚴重違章違紀給煤礦帶來經濟損失、出現輕傷以上事故或實習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辭退。(四)煤礦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無故不得請假,對請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學習,對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應調離工作崗位或辭退。(五)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六)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相關崗位從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七)煤礦要認真組織職工進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培訓,每次培訓后要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八)嚴格執行每周一次業務學習制度,組織職工進行業務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培訓。(九)煤礦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包括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十)區隊每年年底根據本隊實際情況,及時向煤礦上報下一年培訓計劃,煤礦匯總后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六.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一)為及時傳達貫徹上級安全工作指示精神,總結安全生產經驗教訓,研究.決定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礦每月組織召開1次安全辦公會議。(三)安全辦公會議由礦長或安全副礦長主持,礦領導、部門負責人、各單位行政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參加。(四)安全辦公會議主要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得將其它工作列入主題,保證會議質量。(五)安全辦公會議內容:總結當月安全工作完成情況、貫徹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令等;聽取各有關部門、單位匯報安全工作情況;通報上月或前一時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標管理情況,研究有關安全管理辦法;布置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問題和隱患;研究重大安全隱患的解決措施;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要點”。(六)安全辦公會議安排重點工作必須制定責任落實表,按照“五定”(即定責任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間、定核查)的原則落實到位,暫時無法整改的要完善防范措施,整改前嚴格監控管理。(七)礦辦公室或安全管理部門要安排專人、專門記錄本認真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必要時對確定的安排事項寫出會議紀要下發執行。七.安全檢查制度(一)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斷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檢查的內容: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查管理、查制度、查規章、查設施、查隱患、查質量、查“三違、查措施。(三)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日常安全檢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隊抽查。(四)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安全大檢查后必須召開隱患整改會議,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查出的隱患按“五定”(即定責任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間、定核查)原則安排整改,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五)專題安全檢查和安全抽查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查出隱患按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規定處理。(六)堅持專業性安全檢查和群眾性安全檢查相結合,群監網員、青安崗員查出隱患同樣按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規定處理。(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每班開工前各崗位、各工種進行隱患排查工作,隱患處理結束,確認安全后才能組織生產。(八)檢查人員發現隱患,有權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作業,發現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險情況時,有權撤出人員;發現“三違”要及時制止并對違章者進行批評教育。(九)安全檢查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能自覺行使檢查職權,在檢查過程中要從嚴從細,做到不漏項、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十)安全隱患復查:主要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是否解決,隱患是否徹底消除,安全設備設施是否安全可靠,對查出的隱患進行跟蹤檢查落實。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一)為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要求,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制度。(二)事故隱患是指煤礦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礦長為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區(隊)長、班(組)長是本部門、區(隊)、班(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部門、區(隊)、班(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崗位作業人員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煤礦建立以礦長為組長、各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副總及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煤礦隱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各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部門每月、每旬、每日的隱患排查,制定并落實每月、每旬、每日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督辦和驗收等工作。形成隱患排查、整改、驗收責任閉合體系。(四)加強事故隱患排查和登記上報1.煤礦在編制年度生產作業計劃時,同步編制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做到同時編制、同時下發、同時落實。2.充分利用安全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和日常安全檢查排查事故隱患。3.礦長每月至少組織煤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成員開展一次覆蓋各生產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4.煤礦分管負責人每旬組織有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檢人員生產期間每天應采用巡查方式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6.各崗位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排查事故隱患。7.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臺賬,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含地點、部位)、排查時間及人員、等級認定、整改責任單位和人員及期限、銷號時間等要素。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的隱患,也進入隱患臺賬管理。8.排查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9.事故隱患排查臺賬和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應妥善保管,定期歸檔。(五)嚴格事故隱患分級治理1.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整改,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的判定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總局第85號令)執行。2.事故隱患治理嚴格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落實”要求。3.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4.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治理責任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煤礦制定的治理方案組織實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隱患,由治理責任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和組織實施。5.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當班采取措施,及時治理消除,并做好記錄。6.事故隱患治理應制定并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編制書面安全技術措施并按照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進行審批、貫徹和執行;能夠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隱患安全技術措施可以由現場帶班領導或現場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臨時制定并組織實施。7.對治理過程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現場要有區(隊)長及以上具有相應組織、協調、指揮能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揮,并設置警示標志,安檢人員在現場監督。(六)嚴格執行事故隱患督辦.驗收銷號和公示監督制度1.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長或指定分管副礦長負責督辦;一般事故隱患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督辦;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監察部門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按規定及時上報。2.對未按規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一般隱患升級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升級由礦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督辦。3.煤礦自行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礦長指定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及時銷號;煤礦自行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的事故隱患完成治理后,書面報告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單位)。4.每月應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分布、治理進展情況,采用公告專欄、電子顯示屏、微信平臺、QQ群等媒介,及時公示事故隱患的地點、主要內容、治理時限、責任人、停產停工范圍等。(七)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制,根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提取的安全費用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隱患排查治理。(八)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一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專項培訓;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范圍,并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九)礦長每季組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通報,分析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研究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現的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提出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預防性措施。(十)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進行明確、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夠及時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實,以及瞞報、謊報事故隱患的,要參照事故調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的責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十一)建立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1.舉報方式1)電話舉報:設置舉報電話,舉報受理單位為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電話:ⅹⅹⅹⅹⅹⅹⅹⅹ。2)信件舉報:設置舉報箱,舉報箱設在井口附近以及煤礦辦公樓,由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負責收集處理。3)直接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到煤礦安全管理部門舉報。2.舉報要求1)舉報內容必需真實、客觀,不得虛報謊報。2)舉報時需說明舉報內容、時間、地點和舉報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3.舉報受理1)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收到舉報信息后,做好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落實處理。2)將每件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4.舉報獎罰1)對舉報“三違”人員者,經查實給予一定的獎勵。2)對舉報事故隱患的經查實給予適當的獎勵。3)對舉報并查實的其他事項酌情獎勵。4)替舉報人保密。5)對虛假舉報,惡意誹謗個人和單位,擾亂管理秩序的,給予處罰并通報批評。(十二)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統計、過程跟蹤、逾期報警、信息上報的信息化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應當接入礦調度中心(生產信息平臺),并確保事故隱患記錄不能被篡改或刪除;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應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立卷歸檔。九.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一)為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制度。(二)事故報告1.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或知情人員就近用電話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調度室匯報,礦長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4、事故報告后,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三)事故搶救1.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了解清楚事故情況,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按順序通知有關人員并在領導未到達現場前指揮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電話召請救護隊;需要醫療救護的通知醫療單位。2.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救災指揮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3.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四)事故調查分析1.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煤礦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礦屬各部門.單位應配合事故調查分析。2.事故調查分析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3.事故調查分析后要寫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報礦安委會討論決定。4.發生死亡事故或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按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調查分析,煤礦負責配合。(五)事故責任追究1.發生非傷亡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給予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負責人經濟處罰、書面檢查及行政處分;事故主要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2.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按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理,煤礦負責配合并落實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十.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13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1.煤礦必須設置井口檢身站,對出入井人員進行檢身工作。2.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3.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1)未戴安全帽的;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5)穿化纖衣服的;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4.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5.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1.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2.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3.發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4.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每班人員數量。5.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放室、自救器發放室、井口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十一.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一)為規范煤礦勞動定員管理,防止超定員生產,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86號)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礦應按照核定的井下勞動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和組織生產,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三)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必須符合《貴州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未查詢到此辦法)的要求。(四)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做好煤礦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及組織實施等工作,勞動定員標準每年修訂一次。(五)建立勞動定員考核辦法,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獎懲內容。(六)嚴格控制井下作業人數。每班采.掘作業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貴州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根據井下生產需要和勞動定員標準科學合理的配備井下輔助工種人員,數量不得超過采掘作業人數的40%。(七)充分利用井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加強勞動定員管理。十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一)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現象,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86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33號),制定本制度。(二)一般規定1.帶班領導必須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并熟悉井下各生產系統。2.帶班人員范圍:礦長、黨委(支部)書記、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3.帶班次數: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它帶班人員的帶班次數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或由礦自行規定。4.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帶班工作計劃,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書面委托有帶班資格的人員帶班,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5.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須有領導帶班,帶班人員與當班職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且帶班時間不得低于8小時。(三)帶班人員職責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與職工同下同上,發現的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4.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對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蹲點把關。5.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執行操作規程,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6.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7.如實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四)考核及相關規定1.由礦安委會辦公室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2.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擅離職守,不能完成規定帶班次數的,給予罰款處罰。3.帶班人員未與當班員工同進同出的,帶班時間不足8小時的,按違反勞動紀律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給予罰款處罰。(五)下井帶班交接班制度1.下井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2.下井帶班人員在井下指定地點當面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交接班,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提前通知接班領導到現場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4.交接班人員必須認真對待交接班工作,必須做到工作面情況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范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做好交接班工作。(六)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1.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2.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本人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3.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下井記錄、檔案應一一對應。4.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礦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5.凡未按要求建檔或檔案資料保管不善出現遺失、損毀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七)下井帶班公示制度1.下井帶班人員應在井口和調度室顯著位置公示,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管理。2.公示內容:當天(班)公示帶班領導的姓名.帶班班次.區域。月底公示當月帶班領導帶班次數及班次。3.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4.領導下井帶班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礦安委會辦公室舉報。十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一)為強化安全基礎工作,促進全礦井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總則部分“完善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管理機構1.成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礦井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礦長擔任,成員包括煤礦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職能部門、區隊負責人。2.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和各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小組。(三)工作職責1.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領導和決策;指導、協調、解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的主要問題。2.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煤礦達標規劃,提交月度和年度達標工作總結;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宣傳工作;對各專業進行達標驗收和考核;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新活動;整理保管日常記錄.臺賬,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材料等。3.專業組:制定、實施本專業年度達標規劃;提交年度達標工作總結;健全本專業各種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整改;及時向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反饋工作開展情況。(四)考核范圍.標準及評分辦法1.參加考核評級的專業為十一個,即: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調度和地面設施。2.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按《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規定執行。3.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每月組織對各專業質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況,則根據工程進度和進展情況,及時進行考核。參加考核的部門和人員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各專業組人員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生產技術部門、安全管理部門、機電管理部門、通風管理部門、調度室的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4.各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檢查實行動態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要將每次檢查的記錄及時存檔管理,作為評級考核的依據。5.對于每次查出的問題,責任單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由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統一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進行監督檢查。(五)獎懲辦法1.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目標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目標為創建并保持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達標條件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執行。2.安全生產標準化投入安全生產標準化投入納入安全費用,具體使用范圍遵守以下規定:1)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要求的系統工程、設備、工藝、儀器儀表等;2)用于整改各類隱患;3)用于表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3.考核獎懲1)經考核驗收達到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的,對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給予獎勵,不達標的予以重罰。2)年度實現保持的,對領導小組及專業組人員給予獎勵,未實現保持的予以重罰。十四.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制度(一)為更好地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充分發揮全員安全防控作用,根據《煤炭法》第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每位職工都應自覺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安全生產建議,關心現場的作業環境和隱患整改,發現隱患應立即報告帶班領導或安全員,積極配合做好隱患整改工作。(三)不斷強化職工的自保、互保、聯保意識,提高群防群治的效能;充分發揮職工家屬的安全協管作用,筑牢安全生產的第二道防線;組織簽訂家屬安全承諾書.員工聯保互保責任書,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四)加強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積極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組織開展“黨員先鋒工程”、“黨員承諾制”.“黨員身邊無三違”等活動,用黨員的實際行動影響和帶動廣大職工齊心協力搞好安全生產。(五)充分發揮群眾安全監督員的作用。每個班組必須按規定配備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群眾安全監督員。煤礦工會要不斷強化群眾安全監督員的業務指導及管理,認真執行群眾安全監督員井下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及時做好安全隱患整理.分類.反饋.監督整改工作。(六)加強青年安全監督崗建設。把優秀的青年職工吸納到青年安全監督崗隊伍中,加強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素質提升,制定學習計劃,采取多種形式,強化青年安全監督崗員的理論學習和業務技能訓練。(七)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廣泛深入發動職工群眾查隱患、揭險情、訂措施、堵漏洞,積極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班組每日上班前召開班前會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檢查;每周進行事故隱患分析和安全狀況講評;定期開展無事故競賽活動。(八)職工應做到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職工有權停工并撤出危險區域。(九)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的人員要按照《安全獎懲制度》進行獎勵,對違章作業者按照《安全獎懲制度》進行處罰,形成一個群防群治的良好環境。十五.安全生產承諾制度(一)為強化全員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基本要求中“建立礦長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和班組安全建設中“建立安全承諾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實行安全承諾的范圍為與煤礦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三)安全承諾采用書面承諾的方式。礦長向全體職工公開承諾,區隊長向本區隊職工公開承諾,班組長向本班組職工公開承諾,承諾書進行公示;安全管理人員向礦長書面承諾,職工向班組長書面承諾,簽訂安全承諾書。(四)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要以崗位安全職責為主要內容,帶頭落實安全承諾制度。(五)礦長安全承諾應包括以下內容: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投入,持續保持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保護礦工生命安全。(六)安全管理人員、區隊長.班組長的安全承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違章指揮,保證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條件。(七)從業人員的安全承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牢固樹立安全意識,主動接受安全教育,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規定,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八)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并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每年1月份簽訂,有效期為1年。(九)安全承諾書由煤礦統一印制,承諾書最后應印有安全承諾誓詞:我已接受過本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諾書內容,愿認真執行,如違反本承諾,愿承擔相應責任。(十)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重的按照《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十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一)為全面辨識、管控煤礦生產過程中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將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明確安全風險的辨識范圍、方法和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二)建立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體系,礦長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各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1.礦長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各項規章制度。2)負責保障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所需人員、技術、資金等的有效投入。3)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4)負責全礦井范圍內安全風險定期檢查分析工作,檢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管控效果,完善管控措施。5)利用每月的安全辦公會議,分析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6)組織制定并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培訓教育和培訓計劃。7)負責組織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本省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專項辨識評估。8)其他相關工作。2.副礦長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協助礦長做好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2)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的專項辨識評估。3)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啟封火區、排放瓦斯、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一個月以上復工復產前的專項辨識評估。4)負責檢查、督促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落實。5)每旬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改進完善管控措施。6)完成礦長臨時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3.總工程師對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協助礦長做好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2)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的專項辨識評估。3)負責檢查、督促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落實。4)每旬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分管范圍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改進完善管控措施。5)完成礦長臨時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三)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為煤礦負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考核標準,定期協調組織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對各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四)其它業務職能部門是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范圍內安全風險評估.管控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督導。(五)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流程:準備→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制定并執行管控措施→檢查分析及改進。1.準備工作。煤礦成立工作組,制定工作制度。對煤礦領導成員進行責任劃分,根據業務分工劃分各自的辨識單元,組織工作組人員學習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相關知識,收集資料(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煤礦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事故案例、隱患排查記錄及檔案等)。2.危險源辨識。煤礦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危險源進行全面、系統的識別,做到無遺漏。3.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危險源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的嚴重程度評價風險等級,確定重大安全風險。4.制定并執行管控措施。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等制定技術、工程、管理措施,對安全風險進行管控。5.檢查分析及改進。礦長每月、分管礦領導每旬對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分析,發現安全風險辨識不全面、評估不準確應及時進行完善,管控措施執行不到位、執行效果不好應及時進行改進。(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范圍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重點對瓦斯、水、火、煤塵、頂板.沖擊地壓及提升運輸系統等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2.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1)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的專項辨識評估應重點辨識待設計水平、采(盤)區、工作面地質條件,以及潛在的重大災害因素。2)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發生變化的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帶來的不利影響。3)啟封火區、排放瓦斯、突出礦井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一個月以上復工復產前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高危作業、待應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復工復產時存在以及帶來的安全風險。4)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本省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專項辨識評估重點辨識以前的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和盲區。(七)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方法1.年度系統性安全風險辨識采用事故樹分析方法,專項安全風險辨識采用安全檢查表法。2.安全風險評估采用安全矩陣法;煤礦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分為重大安全風險和其他安全風險兩類;風險值≥18的為重大安全風險,風險值lt;18的為其它安全風險。(八)安全風險管控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完成后及時編制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2.專項安全風險辨識完成后應根據辨識評估結果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九)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的運用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于確定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指導和完善下一年度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2.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3.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4.啟封火區、排放瓦斯、過構造帶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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