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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頁碼49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二)第三次沖刺測試卷(含答案及解析)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乙基于強奸故意正在對婦女實施暴力,甲出于義憤對乙進行攻擊,客觀上阻止了乙的強奸行為。觀點:①正當防衛不需要有防衛認識②正當防衛只需要防衛認識,即只要求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③正當防衛只需要防衛意志,即只要求防衛人具有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④正當防衛既需要有防衛認識,也需要有防衛意志結論:a.甲成立正當防衛b.甲不成立正當防衛就上述案情,觀點與結論對應正確的是哪一選項?A、觀點①觀點②與a結論對應;觀點③觀點④與b結論對應B、觀點①觀點③與a結論對應;觀點②觀點④與b結論對應C、觀點②觀點③與a結論對應;觀點①觀點④與b結論對應D、觀點①觀點④與a結論對應;觀點②觀點③與b結論對應【參考答案】:A2、下列關于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A、介入訴訟的時間不同B、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不同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擔的刑事訴訟職能不同【參考答案】:D3、甲國國民在我國進行商標注冊時要求優先權,為此必須符合以下哪一條件?A、甲國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B、甲國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C、甲國為《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D、甲國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參考答案】:A【解析】:優先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4條,前見單選第2題。《商標法》第24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依照《巴黎公約》的規定,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注冊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的,在規定期間內(發明和實用新型12個月、外觀設計6個月)應享有申請日期上優先的權利4、中國某公司從日本裝運一批貨物,到達我國上海港,經海關人員檢查發現部分貨物因受雨淋已霉變,并且還嚴重短量。該運輸合同中注明投保的是水漬險。則保險公司應當()。A、只賠償霉變部分B、只賠償短量部分C、拒絕賠償D、全部賠償【參考答案】:C【解析】:雨淋屬于一切險的范圍,不屬于水漬險的承保范圍5、人民法院是否同意回避,采用何種方式?()A、判決B、裁定C、決定¤♀D、調解書【參考答案】:C6、某市A區法院受理一起盜竊案件,因該案被告人與該法院院長具有親屬關系,市中級人民法院遂指定將該案移交B區法院審判。對于該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區法院應按下列哪一選項處理?A、應當退回A區檢察院B、應當直接移交B區法院C、可以直接移交B區法院D、應當通過中級人民法院移交B區法院【參考答案】:A7、某外商向律師咨詢:“在中國已經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哪項國際公約的保護范圍最廣、保護水平最高、保護力度最大、制約力最強?”該律師的下列回答哪一個是正確的?A、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B、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D、伯爾尼公約【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司法部教材,應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力度最大、制約力最強。解答此題的關鍵在于全面把握以上四個公約的顯著特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是一部關于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公約,因此是不符合題意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多邊公約,而且也是成員國最為廣泛、對其他世界性和地區性工業產權公約影響最大的公約。《伯爾尼公約》是著作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多邊國際條約,也是至今影響最大的著作權公約。與以前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是一個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的公約。它具有以下顯著特點:其一、首次將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其二、要求成員對知識產權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護;其三、要求成員采取更為嚴格的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其四、要求成員的知識產權獲權和維持程序必須公平合理;其五、將成員國之間知識產權爭端納A~WTO爭端解決機制,加強協議的約束力。從以上可以看出,在中國已經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保護范圍最廣、保護水平最高、保護力度最大、制約力最強。因此,選項C符合題意。8、新加坡甲公司2003年2月12日向我國乙公司發電傳:“急購化肥1000噸,CIF新加坡,每噸1100美元,跟單托收結算貨款,四月底前裝船,10日內請電復。”乙公司與2月20日回電甲公司:“你方報盤基本接受,最低價1125美元/噸。”甲公司于2月21日回電乙公司:“1125美元/噸可以接受,請提供氮含量檢驗證書。”乙公司2月22日收到該電時因覺得不能提供氮含量檢驗證書,遂不再理會甲公司,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貨,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絕交貨。甲公司訴至我國某法院,根據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下列說法那個是正確的?()A、乙公司2月20日電屬于有效承諾B、甲公司2月21日電因添加了新的條件,且新條件未被乙公司明示接受,故合同未成立C、根據公約的規定,緘默不構成有效承諾,因此,乙公司在2月22日后未再理會甲公司,導致合同不成立D、合同已經成立,乙公司不履約屬違約行為【參考答案】:D【解析】:您所在用戶組沒有權限查看答案解析。9、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哪項?A、甲、乙、丙三人組成搶劫犯罪集團,多次實施攔路搶劫。后公安機關抓捕重要分子甲。乙、丙等人為營救甲,一日在大街上挾持了一素不相識的過路行人,然后向公安機關打電話要求24小時內必須釋放甲,否則就殺掉該人質。乙丙等人的行為構成綁架罪B、在押人員呂某被法院依法宣告無罪,公安人員朱某因對呂某有怨恨,故意不履行職責,無理由拒不釋放呂某,致使呂某被無故關押數日。朱某構成不作為的非法拘禁罪C、在押人員許某被法院依法宣告無罪,公安人員張某以釋放為條件向許某的親屬勒索財物,致使許某被無故關押數日。張某構成綁架罪D、馬某在向王某催要賭債無果的情況下,糾集好友把王挾持到馬家,并給王家打電話,聲稱如果再不還錢,就砍掉王某一只胳膊。馬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參考答案】:C【考點】綁架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乙丙等人為營救甲而挾持過路行人,其目的是要求釋放甲,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A項正確。B項中,朱某以拒不釋放呂某的方式非法剝奪呂某的人身自由,是應為而不為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B項正確。C項中張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應以索賄論處,構成受賄罪,而不是綁架罪。因此C項錯誤。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行為人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為了報復、索取債務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都構成非法拘禁罪,D項中馬某挾持王某是為催要賭債,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D項正確。依題意,本題C項當選。10、中國公民甲的韓國籍養父乙在訪美期間因病突然去世。乙的住所在英國。乙留下的遺產包括:在日本的一處別墅,在加拿大的一部分動產。一名英國男子丙自稱是乙的私生子,要求繼承乙的遺產,遂與甲某產生糾紛。甲某向中國法院起訴。本案中關于乙的遺產繼承,下列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A、動產適用英國法律,不動產適用日本法B、動產適用加拿大法,不動產適用英國法C、動產適用中國法,不動產適用日本法D、動產適用韓國法,不動產適用英國法【參考答案】:A【解析】:我國在確定涉外法定繼承準據法時堅持如下原則;(1)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2)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11、關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A、“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B、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C、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實行數罪并罰D、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參考答案】:C【考點】交通肇事罪【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作為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12、某信用證受益人張某,向指定行甲銀行提示單據,根據UCP600號的規定,甲銀行決定該提示是否相符的合理期限是:A、不超過收單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B、不超過收單之日起第7個工作日C、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D、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7個工作日【參考答案】:C【解析】:UCP500號規定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收到單據后的處理時間為“合理時間,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7個工作日”,UCP600號中將之改為“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故C選項正確,ABD選項錯誤。本題的應選項為C。13、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個價值7000元的彩電為其向乙所借的5000元借款提供抵押,乙為了安全,遂與甲一起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后來甲又向丙借款4000元,又以這臺彩電作抵押,結果甲不能按期向兩人償還債務,倆人都要行使對彩電的抵押權,以下對于該項抵押權的說法正確的是:A、甲乙辦理彩電的抵押登記應當在乙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B、彩電辦理抵押登記后,后來成立的對丙的抵押不能生效C、抵押物彩電與其從物101天線為甲及其鄰居丁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天線D、如果甲乙沒有登記,乙丙應均分抵押物實現后所得的價款【參考答案】:C【解析】:《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第76條規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依照上述法條,只有C項的說法是正確的,A、B、D項的說法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14、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條規定的是:A、有限制地接受反致制度B、排斥反致制度C、法律規避制度D、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參考答案】:D【解析】: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er)是指法院地國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應當適用外國法時,如果外國法的適用或外國法的適用結果會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時,限制或排除該外國法適用的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結果是使依法院地沖突規范指引的外國實體法沒有得到適用,它是一種限制外國法適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依此,題中的表述即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故D項為正確答案。本題考查的是對外國法的適用和排除,包括反致、法律規避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它們是完全不同的制度。反致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合法的,而法律規避則是違法的,對于其各自的相關要件都要把握清楚。反致是指法院地國在根據本國沖突規范適用外國法的過程中,接受了該外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引,適用本國實體法或第三國實體法的制度。包括直接反致、轉致、間接反致、包含直接反致的轉致和完全反致。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故意改變構成法院地國沖突規范連結點的具體事實,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準據法,而使對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15、下列關于立功的說法,正確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歸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屬于立功,可以從輕處罰B、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并且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屬于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C、我國刑法中的立功有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之分D、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參考答案】:C【考點】立功【解析】共同犯罪的犯罪人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屬于自首,揭發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的,屬于立功,故A錯誤。重大立功均要求“重大案件”、“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簡單的疊加不能認為構成重大立功,故B不正確。自首并有重大立功的,才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故D錯誤。1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供應合同,約定乙公司于合同簽訂后一周內先支付合同價款的15%,即30萬元。甲公司應于收到這筆預付款后兩個月內發貨給乙公司,貨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價款。乙公司依約支付給甲公司30萬元預付款后,甲公司遲遲不發貨,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催告甲公司從次日起10日內履行債務。10日經過,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則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乙公司無須通知甲公司,即可單方解除合同B、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甲公司賠償其遭受的損失C、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應返還30萬元預付款及其利息D、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無權提出異議【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本題,乙公司享有單方解除權。《合同法》第96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見,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對方,甲公司可以提出異議,AD選項錯誤。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解除合同與補救措施可以同時適用,B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17、甲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年5萬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該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為了經營酒店,經甲同意,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共花費6萬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車撞到該房屋,致使其臨街的玻璃墻毀損,肇事司機駕車逃逸,乙要求甲維修,甲拒絕,乙便自行花費1萬元予以維修。現甲乙發生糾紛,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見不一。乙對玻璃墻的維修及其費用應如何處理?A、由甲承擔維修費用B、由乙承擔維修費用C、由甲乙分擔維修費用D、由甲承擔大部分維修費用,乙承擔小部分維修費用【參考答案】:A【考點】出租人的維修義務【解析】《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A正確。[解析]參見《合同法》第216條、第221條。18、下列不屬于行為地法的系屬公式是A、合同締結地法B、婚姻舉行地法C、侵權行為D、法院地法【參考答案】:D【解析】:行為地法即從當事人的行為地為連接點的系屬。行為地法又派生:(1)合同締結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舉行地法:(4)侵權行為地法。19、針對下列案例,說法正確的是:(1)某區煤炭局下面成立了臨時機構一清理整頓小煤礦辦公室,負責區內小煤礦的清理整頓工作。辦公室在工作中強行要求小煤礦購買海華公司的電氣設備。立新煤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區交通局決定對區汽車運輸公司進行處罰,但是對有關法律問題定性拿不準,請示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法規處口頭答復后,區交通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處罰決定。區汽車運輸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某縣政府以自己的名義下令經濟效益較好的甲公司兼并經濟效益較差的乙公司,乙公司職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1)被告是清理整頓小煤礦辦公室,因為其利用負責區內小煤礦的清理整頓工作的便利,強行推銷產品。B、(2)被告是區交通局C、(2)被告是市交通局D、(3)被告是縣經委,因為其具體管轄乙公司【參考答案】:B【解析】清理整頓小煤礦辦公室只是區煤炭局內部機構,不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故被告應為區煤炭局,A錯誤。區交通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處罰決定,區汽車運輸公司只能以區交通局為被告.不能以市交通局為被告,因此C錯誤。是縣經委雖然具體管轄乙公司,但兼并決定是縣政府作出的,故只能以縣政府為被告,因此D錯誤。法務參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9條、20條。20、吳某,女,50歲,喪偶,有一養女張玲,14歲,另有一子張強,25歲。吳某非常疼愛張玲,但張強與張玲從小關系冷淡,張強常常打罵張玲。1999年8月,吳某因病死亡,死前立下遺囑,將自己10萬元積蓄全部由張玲繼承。張玲生父母均已死亡,僅有一親生姐姐孫蘭,24歲。現張強、孫蘭以及吳某生前所在單位均要求擔任張玲的監護人,訴至人民法院。經法院征求張玲的意見,張玲認為自己未與孫蘭共同生活,沒有感情,不愿由孫蘭作自己的監護人。誰應當被指定為張玲的監護人?A、張強B、孫蘭C、吳某生前所在單位D、由張玲選擇孫蘭或吳某生前所在單位擔任【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民通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張強作為張玲的監護人明顯不利于被監護人。因張玲已被收養,孫蘭與張玲之間的近親屬關系已解除,而且經法院征求意見,張玲亦不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故孫蘭不應被指定為監護人。因而法院應當指定后一順序的吳某生前所在單位為監護人。值得指出的是,首先孫蘭與張玲之間的近親屬關系因收養已解除,其次,監護人的指定并不是完全依靠被監護人的選擇,本題應選C選項,ABD選項錯誤。21、王某把自己的自行車賣給了丁某。但就王某在該車上所另裝的車燈之歸屬,雙方出現爭執。則該車燈屬于誰所有A、歸王某所有B、歸丁某所有C、由二人共同共有D、歸丁某所有,但應給王某適當補償【參考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7條規定:有附屬物的財產,附屬物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又不違法的,按約定處理。因此,如無特別約定該車燈應該屬于丁某所有。2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條款屬于下列選項中哪一類型的沖突規范?A、單邊沖突規范B、雙邊沖突規范C、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D、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參考答案】:A23、在某行政訴訟中,原告因被告行政機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這時經人民法院二次合法傳喚,原告與被告都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按撤訴處理B、延期審理C、缺席判決D、中止訴訟【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行訴解釋》第49條的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據此,本題應選C。2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關于審判組織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再審案件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B、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C、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只能采用獨任制D、獨任制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參考答案】:D【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此可知,再審案件有的依照一審程序審理,有的依照二審程序審理.依照一審程序審理的案件,按照一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可以有陪審員參加合議庭,A選項說法錯誤,不應入選。《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一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合議庭中可以有人民陪審員,不是只能是審判員。所以,B選項說法錯誤,不應入選。《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由此可知,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對于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適用獨任制,因此,C選項說法錯誤,不應入選。《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民訴意見》第2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不成立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民訴意見》第234條規定:“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所以,能夠適用獨任制的是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同時,《民事訴訟法》第142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即簡易程序――編者注)規定。”第19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第195條第1款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25、甲將房屋一間作抵押向乙借款2萬元。抵押期間,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萬元購買甲的房屋,甲也想將抵押的房屋出賣。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甲有權將該房屋出賣,但須事先告知抵押權人乙B、甲可以將該房屋出賣,不必征得抵押權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將該房屋賣給丙,但應征得抵押權人乙的同意D、甲無權將該房屋出賣,因為房屋上已設置了抵押權【參考答案】:C【解析】:《物權法》頒布以前的解析:本題涉及先抵后賣問題。依據《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故本題選項為A。[此解析現在已經不適應了,考慮到為了便于大家司法考試復習,所以現在仍然做保留]《物權法》頒布以后的解析:本題涉及先抵后賣問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規定了需要抵押權人的同意才能轉讓,這是對以往規定的一個新突破。同時,《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也重復規定了《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的第三人滌除權制度,規定簡單了很多。故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正確答案應該選C。附法條:《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再說明一下:過去的《擔保法》第四十九條只要求抵押人履行兩個通知義務,即可轉讓抵押物,無需抵押權人的同意。但是在行使了告知義務但沒有提存價款或未提供足額擔保的情況下,抵押的效力仍未確定。而《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雖然首次創造性地規定了第三人滌除權制度,但也仍然不要求抵押權人的同意為轉讓的要件。26、美國公民甲(男)于1990年8月在中國海南旅游期間與中國公民已(女)相識并戀愛,甲在海南觀光數日后返美。1991年7月17日乙應甲邀請赴美,在美國辦理了結婚登記。1991年8月2日,乙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無法建立感情為由,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下列選項哪個是中國法院審理該離婚案時應適用的準據法?A、美國法B、中國法C、同時適用美國法和中國法D、法院可以選擇適用美國法或中國法【參考答案】:B【解析】:我國法院審理涉外離婚案所適用的準據法《民法通則》第1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88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離婚法律沖突的惟一原則是法院地法原則,即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中國法院審理涉外離婚案,理應適用中國法律。因此應選B。但是在審理離婚案中對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時,應當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這是特別提請考生注意的問題。本題的關鍵就是搞清涉外結婚與離婚適用法律的區別。27、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發現自己價值30多萬元的藏獒被乙盜走,就于某日晚上潛入乙家中,將自己的愛犬牽走。甲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B、洗衣店經理甲發現乙家的走廊上曬著一套價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騙本店工人丙說:“乙要洗西服,但沒有時間送來;你到乙家去將走廊上曬的西服取來。”丙信以為真,取來西服交給甲,甲將西服據為己有。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C、甲假裝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機打電話,就向在公共汽車站候車的不相識的乙借用手機。甲接過乙的手機后,裝著打電話的模樣,越走越遠,趁機逃走。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D、甲在宴會中去衛生間,將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筵席過后時甲仍在衛生間,清潔工丙立即進入會場打掃衛生。此時,乙發現甲的提包還在椅子上,便站在會場門外對丙說:“那是我的提包,麻煩你遞給我一下。”丙信以為真,將提包遞給乙,乙迅即逃離現場。乙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參考答案】:A【考點】盜竊罪;詐騙罪【解析】A中乙是非法占有了甲的財物,甲通過秘密手段取回,不成立盜竊罪。在犯罪過程中采取了欺騙手段的,并不一定都構成詐騙罪。一般來說,盜竊和詐騙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在一般案件中,區分這兩罪并非難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案件竊與騙互為手段,交織在一起,使得盜竊罪與詐騙罪不易區分。詐騙罪(既遂)在客觀上必須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于:受欺騙者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受騙者雖然產生了認識錯誤,但并未因此而處分財產的,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例如,A打電話欺騙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孫子被車撞上了。”B連門也沒有鎖便急忙趕到馬路邊,A趁機取走了B的財物。雖然A實施了欺騙行為,但B沒有因為受騙而產生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更沒有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只是由于外出導致對財物占有的弛緩;A取走該財產的行為.只能成立盜竊罪。受騙者雖然產生了認識錯誤,但倘若不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時,其幫助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屬于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也不成立詐騙罪。如B中丙顯然受騙了.但他只是甲盜竊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將乙的西服處分給甲占有的權限或地位。因此,甲成立盜竊罪(間接正犯)。所以,處分行為的有無,劃定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處分行為意味著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為人或第三者事實上支配財產。至于受騙者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社會的一般觀念是否認為受騙者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騙者是否具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C中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乙雖然受騙了,但他并沒有因此而產生將手機轉移給甲支配與控制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在當時的情況下,即使乙將手機遞給甲,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乙仍然支配和控制著手機,即甲沒有占有手機。甲取得手機的‘支配與控制完全是后來的盜竊行為所致。如果說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則意味著甲接到手機時便成立詐騙既遂;即使甲打完電話后將手機還給乙,還屬于詐騙既遂后的返還行為。這恐怕難以被人接受。處分行28、下列關系中,屬于共同共有的是:A、甲乙二人各自出資50%,共同購買一套商品房B、甲將自己的飯店折成100股,賣給乙50股C、甲、乙各出資5萬元,購買一輛車D、甲、乙為夫妻,繼承甲的父母的遺產房子一棟【參考答案】:D【解析】: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AC選項都是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所有權,屬于按份共有;B選項不成立共有。《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此,家庭中夫妻對家庭財產的共有屬于共同共有,應選D選項。29、下列法律法規中,屬于行政應急方面的有:①《防震減災法》②《行政許可法》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⑤《商業銀行法》⑥《治安管理處罰法》()A、①②③④B、①④⑤⑥C、①③④⑤D、②④⑤⑥【參考答案】:C【解析】1997年公布的《防震減災法》,該法規定了在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指揮機構的設立、信息的報告和緊急應急措施的采取等重要事項,屬于應對自然災害的行政應急類型。1993年發布的《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屬于應對安全事故的行政應急類型。2003年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屬于應對公共安全的行政應急類型。1995年頒布、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第七章關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接管商業銀行的規定,屬于應對經濟危機的行政應急類型。而《行政許可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屬于行政應急的法律法規。故答案為C。30、李某,12歲,系某校在學學生。因與同班同學許某常發生糾紛,遂懷恨在心,尋機報復。李某的表哥馮某(十九歲)提出幫助李某。一日,李某約許某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抓扯中,馮某趁許某不注意,絆倒許某。李某遂將許某按倒在地上,將其打傷。經住院治療,花去醫藥費若干。以下對于責任承擔說法正確的是:()A、李某應承擔主要責任馮某應承擔次要責任B、李某與馮某共同連帶承擔對許某的損害賠償責任C、馮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應承擔次要責任D、馮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參考答案】:C【解析】:民通意見148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31、趙某系個體工商戶,因急需現金,將私房三間典與王某,得典價3萬元。后王某將該房租與陳某。因雷電起火,該三間房屋被毀。該房屋毀滅損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A、趙某B、王某C、趙某和王某D、王某和陳某【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察典權和租賃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本題中有二層法律關系:1是王某和陳某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2是趙某和王某的典當關系對于1,《合同法》第231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個沒有啥好說的.但對于2,當典物因不可抗力全部或者部分滅失時,雙方分擔的風險是平分,分擔的條件是兩個:A、典權存續期間,B、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以不難得出應當由趙某和王某分擔風險。選C。32、《刑法修正案五)》所說的惡意透支,是指()A、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書的行為B、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C、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D、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參考答案】:D【解析】《刑法修正案(五)》將刑法第196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33、甲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賞遠處的風景,便與相鄰的乙達成書面約定:乙于5年內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從事高層建筑,作為補償,甲每年支付給乙4000元。2年后,乙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丙。丙在該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樓,與甲發生了糾紛。對此糾紛,下列判斷哪一個是正確的?A、甲對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權B、甲有權不讓丙建高樓,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C、丙有權建高樓,但須補償甲由此受到的損失D、甲與乙之間的合同因沒有辦理登記而無效【參考答案】:B【解析】:注:司法部當年的答案為A,物權法公布以后,此題答案應該為B。根據《物權法》第156條規定,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用益物權。地役權自書面的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物權法》第167條規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本題中,甲乙之間設定了地役權,雖然未經登記,但在地役權期限范圍內對供役地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因此,丙不得在受讓乙之土地使用權之日起3年內在其土地上蓋高樓,按照地役權合同的約定,甲應當向其支付每年4000元的補償。故本題正確選項為B項。34、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商業銀行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A、商業銀行既可以是國有獨資銀行,也可以是非國有的股份制銀行B、商業銀行是依照《商業銀行法》而非《公司法》設立的:C、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批準成立的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D、商業銀行只能被接管而不能破產【參考答案】:A【解析】:《商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故選項B錯誤。該法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故選項C錯誤。該法第71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故選項D錯誤。35、甲與乙有仇,遂趁乙睡覺時,朝乙平常休息的床上連開數槍后揚長而去。后來發現,乙當日加班并未在家睡覺。對甲的行為的說法錯誤的是:()A、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B、是對象錯誤C、屬實行終了的未遂D、屬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參考答案】:D【考點】未遂犯;未遂的類型【解析】本題屬于對象錯誤。甲以殺死乙的故意向乙住的床開槍,顯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沒能殺死乙。是由于乙值班未在家休息,這屬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A項是正確的。甲認為已實行完殺乙的行為,因此屬于屬實行終了的未遂。36、順發房地產公司從某市政府以出讓方式獲得市郊一塊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出讓合同中規定,順發公司應至遲于2007年10月10日破土動工,對該土地進行開發。由于房地產市場行情下跌,公司領導于2007年9月決定暫停該房地產開發項目,對房地產市場采取觀望態度,2009年12月,順發公司以缺乏資金為由,請求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恒順土地綜合開發公司用于修建高爾夫球場。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A、市政府可以收回該土地使用權,但應給予相應補償B、市人民政府可無償收回該土地使用權C、恒順公司若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用于修建高爾夫球場,必須取得市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D、恒順公司若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用于修建高爾夫球場,必須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參考答案】:A【解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本題中,已經期滿超過兩年,市政府可以無償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故A選項錯誤,當選,B選項正確,不當選。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CD選項正確,不當選。37、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關于仲裁機構組織性質的表達哪些是正確的?A、屬民間性組織,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也無隸屬關系B、屬帶有行政性的組織,隸屬于各省、市、自治區的法制局C、屬民間性質,行政上不隸屬于任何行政機關,但仲裁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人員隸屬于有關的行政機關D、屬民間性質組織,但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中設區的市所設立的仲裁機構,與省、直轄市、自治區所設立的仲裁機構有隸屬關系【參考答案】:A【解析】:參見《仲裁法》第14條.38、下列項目中,我國《會計法》未作規定的是哪一項?A、采用借貸記賬法B、記賬本位幣C、會計年度D、會計核算對象和內容【參考答案】:A【解析】:詳見《會計法》第10,11,12條。39、張某委托劉某購書,并將一本存有13萬元人民幣的全國通兌活期存折交給劉某用于買書。劉某在途中取出該存折的3000元用于購買毒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審訊中,劉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萬元仍打算用于購買毒品。縣法院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15年。隨后,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關于當場查獲的3000元和存折內的余款,正確的處理方法是:()A、沒收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將存折內余款返還劉某B、沒收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和準備用于購買毒品的存折內余款C、將劉某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內余款返還張某D、沒收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將存折內余款返還張某【參考答案】:D【解析】《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沒收非法財物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進行了規定。所謂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相對人用于非法目的的財物依照法律規定收歸國有。在適用該行政處罰時,不得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其他財產或其他公民、法人的財產。在題中劉某用于購買毒品的3000元屬于非法財物,而其余1萬元余款則屬于張某所有,故應當返還。40、下列抵押中,無效的是:A、甲、乙按份共有一臺機器,甲將其享有的份額為丙設定抵押B、甲乙共同共有一間房屋,甲欲將該房屋抵押給丙,乙知道后未置可否,甲丙遂辦理抵押登記C、某鄉鎮企業將其對一塊空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另一企業D、某醫院因欠某藥品廠一筆藥款,遂以該醫院的一輛小轎車提供抵押【參考答案】:C【解析】:《擔保法解釋》第5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AB選項中的抵押均有效,不當選。我國《物權法》第183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因此C選項單獨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抵押無效,C選項當選。《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D選項醫院的小轎車屬于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抵押有效。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公民馬聰參加過很多普法活動,自認對法律知識有一定的了解。有一次,鄰居家發生了民事合同糾紛,馬聰就熱心地幫其出謀劃策,商討解決的途徑。下列選項是馬聰對仲裁的一些理解,其中正確的是:()A、仲裁原則上不公開進行,但仲裁結果必須公開B、仲裁是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糾紛進行裁決C、請求仲裁機構解決糾紛,應當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為前提,而向法院起訴則不一定要求存在有效的民事訴訟協議為前提D、仲裁機構調解達成協議可以制作裁決書【參考答案】B,D【解析】BD。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原則上不公開進行,裁決結果不公開。進行民事訴訟不要求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民事訴訟協議。3、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在合伙協議中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哪些?()A、合伙事務的執行B、合伙經營范圍C、合伙的經營期限D、爭議解決辦法【參考答案】:A,B,D【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8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可知,ABD選項正確(注意:《合伙企業法》修訂前規定爭議解決辦法不是應當記載事項,是任意記載事項,《合伙企業法》修訂后將其規定為應當記載事項,至于合伙經營期限,修訂前后均是任意記載事項)。4、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募集基金,超過6個月的,應向原審批機構重新提交申請B、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低于核準規模的80%的,為募集失敗C、投資人繳納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并生效D、基金合同須向證監會備案【參考答案】A,B,C【解析】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43—44條、46條。5、下列哪些事項需要由法院院長決定或批準?()A、審判人員的回避B、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C、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決定再審D、執行期限的延長【參考答案】A,B,D【解析】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7、105、17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l07條。6、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盡快向對方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可以采取下列何種方式予以處理A、允許延期履行合同B、允許部分履行合同C、全部履行合同D、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參考答案】:A,B,C,D【解析】: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7、我國環保法中的“三同時”制度是一項具有獨創性的環境法律制度,其適用范圍包括下列哪些?A、新建、擴建、改建項目B、技術改造項目C、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D、確有經濟效益的綜合利用項目【參考答案】:A,B,D【解析】:見《環境保護法》第26條。根據上述規定:“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保法律制度。其范圍包括:(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2)技術改造項目:(3)凡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項目;(4)即使是確有經濟效益的綜合利用項目,也應在其范圍內。“三同時”制度以嚴格的程序作保證,對不同的建設階段都提出了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是一項具有獨創性的環境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有效地貫徹了預防為主的原則。8、王某對其所有的一輛汽車投保機動車車輛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因李某違章駕駛造成王某與李某的兩車相撞,王某為修復汽車花費5000元,對此王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根據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有()。A、保險公司對王某的損失全額賠償,則自向王某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代位行使向李某請求賠償5000元損失的權利B、如果王某在向保險公司索賠之前已經從李某處獲得2000元賠償金,則保險公司僅需賠付王某3000元C、如果保險公司僅向王某賠償3000元,則王某有權要求李某向其賠償2000元D、保險公司在向王某作出賠償后,其代位權自王某與李某汽車相撞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參考答案】A,B,C,D【考點】財產保險的代位求償權,【解析】參見《保險法》第45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9、下述有關股東出資的命題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A、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B、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C、股東一旦交付出資就不得抽逃出資。D、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參考答案】:A,B,D【解析】:C項錯在“股東一旦交付出資”就不得抽逃出資。正確的命題應當是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10、以下關于信用證的種類的說法錯誤的是:A、有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之分,未加注明的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B、有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之分,保兌是指一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付款C、有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之分,未加注明的為可轉讓信用證D、有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之分【參考答案】:A,C【解析】:考點:信用證的種類。信用證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以下幾種:(1)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L/C)與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L/C)。按照UCP500規定,一切信用證必須注明是可撤銷還是不可撤銷,未加注明的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注意:UCP600已經生效,第二條對信用證的定義:信用證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交付的確定承諾。第三條規定: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即使未如此表明。也就是說信用證已經沒有可撤銷信用證這個分類了。所以A錯,符合本題題意,應當選](2)保兌信用證(CofirmedL/C)與不保兌信用證(UncowhrmedL/C)。保兌是指一家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經保兌的信用證稱為保兌信用證,未加保兌的信用證稱為不兌信用證。(3)可轉讓信用證(TmpsferableL/C)與不可轉讓信用證(Un-transferableL/C)。經受益人申請,銀行在信用證上特別加注“可轉”的為可轉讓信用證;未加注明的為不可轉讓信用證。(4)按信用證兌現方式,可分為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由此可知,只有C項的說法是錯誤的,要想成為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要求銀行在信用證上特別加注“可轉”。故為正確答案。信用證是國際經濟法的絕對重點,常為命題者所眷顧,考生應當結合輔導教材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中的相關規定加以理解并記憶。有關于信用證的規定內容較復雜,這也為命題者提供了不同的角度。在信用證的復習中,還需重點把握的是信用證各方當事人及其責任和義務。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四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與信用證受益人;此外,還有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等。據信用證獨立原則,銀行有審單的義務。銀行須按國際標準、銀行慣例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在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開證行、保兌行(如果有的話)承擔無條件的付款或承兌、支付匯票或議付的責任,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間的關系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根據UCP500的規定,銀行對以下情況的發生免責:(1)銀行審單中的“四不管”:①不管單據,銀行只對單據表面真實性作形式上的審查,對單據的真實性、有效性不作實質性審查:②不管貨11、下列離婚案件訴訟中,正確的敘述有A、甲訴乙離婚訴訟中,法院因達不成調解協議,就將該案件擱置起來B、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C、法院判決甲、乙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D、離婚調解書在對方簽收前,當事人暫時不得同他人結婚【參考答案】:B,C,D【解析】:本題涉及離婚訴訟程序的特點問題。對于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對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中調解離婚的,在對方簽收調解書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效力,離婚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故不得同他人結婚。故本題應選擇BCD。1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定條件是:()A、雙方約定在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B、稅前回收投資的,應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C、外國合作者稅前先行回收投資的,無須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直接報審批機關審批D、外國合作者須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參考答案】A,B,D【解析】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1條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雙方可以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若作出這樣的約定,則須同時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應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如果是約定稅前回收投資的,應由財稅機關審查批準。13、下列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A、趙某因丈夫長期下落不明起訴要求離婚B、二審法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發回重審的李某訴王某合同糾紛一案C、債權人孫某申請宏達公司破產一案D、賈某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一案【參考答案】A,B,C【解析】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l條,《婚姻法解釋(一)》第l0條。1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哪些條款?A、培訓B、社會保險C、勞動合同期限D、勞動報酬【參考答案】:B,C,D【解析】:《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故A選項不是必備條款,不當選。BCD選項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當選。15、小貝購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興奮不已.一腳踢出,恰好落入鄰居老馬家門前的水井中,正在井邊清洗花瓶的老馬受到驚嚇,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馬從井中撈出足球后,小貝央求老馬歸還,老馬則要求小貝賠償花瓶損失。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小貝對老馬享有物權請求權B、老馬對小貝享有物權請求權C、老馬對小貝享有債權請求權D、如小貝拒絕賠償,老馬可對足球行使留置權【參考答案】A,C【考點】物權的保護【解析】《物權法》賦予物權五種保護方法,即確認所有權、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其中,前四種保護方法主要是使所有人能夠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恢復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權利的行使,系物權獨特的保護方法,稱為物權的保護方法,而賠償損失則主要是補償所有人受到的財產損失,以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債權的保護方法。本題考查了物權保護方法與債權保護方法的區別。首先,選項A考查返還原物請求權。所謂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時,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非法占有人返還原物。由予財產所有人請求返還的是原物而不是代替物,因此適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前提是原物必須存在。在原物已經失時,物權人不能請求返還原物,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物權法》第34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題中,老馬對小貝的足球屬于元權占有。而且原物依然存在,故物權人小貝可以請求老馬返還足球,此種請求權系返還原物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據此,選項A正確。其次.選項BC綜合考查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以及賠償損失請求權。(1)因為老馬的花瓶已經破碎。在原物不存在的情況下,首先老馬不具有返還原物請求權。(2)在物權人的財產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損壞時,物權人可以既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是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恢復原狀僅適用于有恢復的可能,即通過修理或其他方法使財產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上恢復到財產受損害前的狀態。如果無法恢復原狀,物權人只能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根據《物權法》第36條的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以及第37條的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可知,本題中,老馬的花瓶已經破碎,不可能恢復原狀,故老馬不能請求小貝恢復原狀,只能請求其賠償損失,該請求權系債權請求權。據此,選項8錯誤,選項C正確。最后.選項D考查留置權。根據《物權法》第230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本題中,老馬可對足球的占有沒有依據,屬于非法占有,H老馬留置的動產與所擔保的債權非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老馬對足球的扣留不符合留置權行使的要件。據此,選項D錯誤。16、下列各項,關于外資企業與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A、外資企業可以取得中國法人資格,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不能取得這種資格B、外資企業有注冊資本,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有經營資金而沒有注冊資本C、外資企業的舉辦者可以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設立者必須是外國公司法人D、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卻不能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參考答案】A,B,C【考點】外資企業與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區別【解析】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外資企業可以取得中國法人資格,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故A正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須有該外國公司撥付的經營資金,但沒有注冊資本要求,故B正確。根據《外資企業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C正確。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其有權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故D不正確17、關于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以下表述不正確的是A、商品商標為10年,服務商標為10年B、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服務商標也是10年C、續展以2次為限D、期限自核準后公告之日起算【參考答案】:C,D【解析】:商標法第37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38條第2款規定: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AB兩項表達正確,D項表述錯誤。法律未對續展次數作出限制,所以C項表述錯誤。18、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債權人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的處理和方案或者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決定事項的具體要求有哪些?A、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B、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表決同意通過的半數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C、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D、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必須占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參考答案】:B,C【解析】:《企業破產法》第16條19、中國A公司就價值100萬美元的即將運往菲律賓的一批蔬菜分別向甲、乙兩保險公司投保了海運一切險,保險金額分別為80萬美元和40萬美元。后在海運途中,因遭遇惡劣氣候致使該批蔬菜大部分腐爛,損失高達90萬美元。A公司因此欲向兩保險公司索賠。根據以上情形,以下說法正確的有()A、該公司最高可獲賠90萬美元B、該公司最高可獲賠120萬美元C、甲、乙兩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為80萬美元和40萬美元D、甲、乙兩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為60萬美元和30萬美元【參考答案】A,D【解析】本題考查涉外保險索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25條規定,被保險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事故向幾個保險人重復訂立合同,而該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受損價值。故本案中某公司向兩家保險公司投的總保險金額雖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其在因保險事故受損而索賠時也只能以保險標的的受損價值為限,即最高只能獲賠90萬美元。同時,該條還規定:“各保險人按其承保的保險金額同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此規定,甲、乙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為60萬美元和30萬美元。20、下列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說法正確的是:A、遺贈扶養協議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B、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行為C、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扶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D、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法律行為和死后法律行為的結合,自成立時生效【參考答案】:B,C,D【解析】:《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不是附條件的合同,撫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不是合同的條件而是合同的義務,該義務是其享有受遺贈權利的對價,可知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有償的行為,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根據上述規定,遺贈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扶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C選項正確。遺贈扶養協議涉及生前的扶養和死后的財產繼承,是生前和死后法律行為的結合,關于合同效力沒有特殊規定,因此是自成立時生效,D選項正確。21、甲女與乙男系夫妻,婚后生一女,后因乙男準備出國,加之性格、生活習慣不同,平時多有爭吵,致使感情不和,最終導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雙方雖然準備協議離婚,但因對雙方共有財產的分配及處理存在分歧,故甲女訴諸法院,要求離婚、取得對子女的撫養權并請求分得雙方共同財產的2/3。在法庭調查時,甲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雙方共有財產的清單并附具相關證據。對此,乙男則認為,該財產清單中的寶馬轎車、兩件清代古董及1幀字畫系其婚前財產,不應作為婚后雙方共有財產予以拆分。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寶馬轎車有婚前個人財產公證書;兩件古董經甲女承認定為乙男婚前個人財產;一幀字畫有乙男婚前從甲處所購,并有購畫發票為證。下列敘述正確的有A、寶馬轎車為乙男個人婚前財產,乙男無須舉證B、兩件古董為乙男個人婚前財產,乙男無須舉證C、一幀字畫為乙男個人婚前財產,乙男無須舉證D、寶馬轎車、兩件古董、一幀字畫,乙男主張個人婚前財產的,應負舉證責任【參考答案】:A,B,C【解析】:本題涉及舉證責任的免除問題。依《民訴意見》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或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故本題選項為ABC。22、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張某,對非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方某負有債務10萬元。而方某對該合伙企業有10萬元的債務。張某在該合伙企業中有10萬元的財產份額,則:()A、方某可以抵銷對該合伙企業的債務B、方某可以代位行使張某對合伙企業主張的1O萬元財產份額C、如果張某在合伙企業之外的財產不足清償對方某的債務,方某可以主張將張某應當獲得的收益用于債務清償D、方某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張某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參考答案】C,D【解析】《合伙企業法》第41條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因此AB選項不正確。第42條第l款規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因此CD兩項正確。23、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關于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對下列哪些事項可享有異議權?A、法院對某案件的執行管轄權B、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的合法性C、執行標的的所有權歸屬D、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中止的裁定【參考答案】A,B【考點】執行程序中當事人的異議權【解析】本題是對《執行程序解釋》中執行當事人異議權的考查。關于當事人可否對法院對某案件的執行管轄享有異議權的問題,根據《執行程序解釋》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因此,對法院對某案件的執行管轄權,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可享有異議權,選項A應選。關于當事人可否對執行法院執行行為的合法性享有異議權的問題,根據《執行程序解釋》第5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因此,對于執行法院執行行為的合法性,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可享有異議權,選項B應選。關于當事人可否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歸屬享有異議權的問題,根據《執行程序解釋》第l5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因此,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歸屬,案外人而不是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享有異議權,選項C不應選。關于當事人可否對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中止的裁定享有異議權的問題,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范為公法,其中并未規定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中止裁定可享有異議權,因此,對于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中止的裁定,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不可享有異議權,選項D不應選。2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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