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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聞倫理與法規

考試范圍

1/4新聞職業道德倫理問題(課堂內容作為復習范圍)

34新聞報道侵權法律問題(課堂內容、《批評性報道法律問題研究》上海交大出版 )

新聞事件中的道德與倫理問題

第一節 “道德”范疇的職業規范

一、 新聞有償與記者勒索、受賄

相關視頻:世界新聞報竊聽事件及其他

新聞職業的社會價值實現程度取決于 :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道德〃倫理)

法律規范:是指行為人應當遵循而且必須遵循的規范,具有強制力。

道德規范:靠人的良心,靠社會輿論的規范來遵循。

兩者之間的關系:法律規范對新聞活動的調控具有一定的滯后性; 法律規范字遵循理性,

排斥情感;道德規范約束力相對較低,不能保證新聞活動的正常運轉。

法律規范是道德規范中要求的最低限度。法律規范制定的原則,是以道德規范的原則為

原則,兩者遵循的原則是統一的。

(一)、有償新聞及治理法規

有償新聞產生的原因:

.稀缺資源

我國的傳統新聞媒體是稀缺資源,需要經過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產權是國有的,

屬于審批制媒體。

.市場交換未有“行賄有罪”論處的司法實踐(隱性) 。

治理法規

《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 (1997)必考內容

一、新聞單位采集、編輯、發表新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新聞工作者不得以

任何名義向采訪報道對象索要錢物, 不得接受采訪報道對象以任何名義提供的錢物、 有價證

券、信用卡等。

二、新聞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采訪報道對象借用、試用車輛、住房、家用電器、

通訊工具等物品。

三、新聞工作者參加新聞發布會和企業開業、產品上市以及其他慶典活動,不得索取

和接受各種形式的禮金。

四、新聞單位在職記者、編輯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兼職以獲取報酬;未經本單位領

導批準,不得受聘擔任其他新聞單位的兼職記者、特約記者或特約撰稿人。

五、新聞工作者個人不得擅自組團進行采訪報道活動。

六、新聞工作者在采訪活動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個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

七、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他人為自己辦私事,嚴禁采取 "公開曝光"、"編

發內參”等方式要挾他人以達到個人目的。

八、新聞報道與廣告必須嚴格區別,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廣告。凡收取費用的專版、專刊、專頁、專欄、節目等,均屬廣告,必須有廣告標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

九、新聞報道與贊助必須嚴格區分,不得利用采訪和發表新聞報道拉贊助。新聞單位必須把各種形式的贊助費,或因舉辦"征文"、"競賽"、"專題節目"等得到的"協辦經費",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審計。在得到贊助或協辦的欄目、節目中,只可刊播贊助或協辦單位的名稱,不得以文字、語言、圖象等形式宣傳贊助或協辦單位的形象和產品。

十、新聞報道與經營活動必須嚴格分開。新聞單位應由專職人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業務,不得向編采部門下達經營創收任務。記者、編輯不得從事廣告和其他經營活動。

治理措施一:出臺《新聞采編人員不良行為記錄登記辦法》

有償新聞:指在從事新聞報道的活動過程中,記者以金錢或金錢等價物的形式所進行的交易。

違規處罰:

.未與記者站所有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超越報刊業務范圍跨行業開展新聞采訪活動;

.擅自編發內參;

.從事中介擔保、調解等其他活動;

.擅自設立網站或承辦網站地方頻道,刊發未經本單位審核批準的稿件。

新聞有償、有償不聞、新聞敲詐:

.利用批評監督作要挾,敲詐勒索;

.接受禮金,有價證券等;

.向采訪、報道對象收費;

.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從事有償新聞;

.經營、參股或兼職文化傳播、廣告、公關類公司。

刑事責任

損害商品信譽罪

敲詐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要挾放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量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受賄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量刑】

十萬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

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索賄的從重處罰

非法記者、假記者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表現形式:

真假記者勾結形成非法利益鏈,假記者在前抓住問題,真記者在后撐腰,查假記者很可

能引來真假記者的聯合抵抗。

“新聞記者證”

是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唯一合法有效的工作身份證件,持采訪證、報社

工作證等證件不可進行新聞采訪活動。

有效的新聞記者證必須加蓋有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

年度審核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

承擔法定的正值義務與社會責任

自由 能力

新聞自由以承擔法律義務與社會責任為前提。

法律禁止傳播的內容包括:不能傳播有違主權利益、政權利益、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價值體系的思想;不得傳播危害國家機密、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生產生活秩序、市場金融秩序等內容;不得傳播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生化等偽科學等內容。

、 信守客觀、防止報道失實

報道不客觀、失實可能造成的三類后果:

1、未構成對特定人的利益損害

2、構成特定人利益的損害,但無法律依據追償損失(屬要素不齊備的消費合同關系的公益訴訟)

3、失實或虛假報道構成對特定人的人格利益或商業利益損害。

客觀性事實、價值一體化;避免主管定調、主題先行、裁剪事實

真實性新聞構成要素五W(who/when/where/what/why)

杜絕可控制因素范圍內的虛假、失實報道

社會行為“索引性“特征:

問題本身復雜性或發展階段上的不確定性

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應該對時間真相有一個必要彌補性的澄清。

電視新聞真實性的常見問題:

1)電視新聞采訪強調尊重事實,不搞人工導演新聞;

2)不允許要求采訪對象再現新聞事件的過程

3)報道所采用的聲音、圖像均應來自于新聞現場或報道主題相關的采編活動,而非人為編造或拼接

4)電視專題性新聞,允許人為的在線新聞事件某些片段情景,只要“再現行為“未改變后續事件的基本要素

5)拍攝素材的后期制作部的損害事件的真實性

6)禁止:同期聲剪輯,反對斷章取義,歪曲愿意。尊重客觀發生的事實邏輯,而非意念邏輯。

7)禁止:畫面剪輯力避“移花接木”。以A時空畫面表現B時空的串場

8)禁止:將電影、電視劇等影像資料嵌入新聞節目中。

第二節 “倫理”范疇的職業規范(P164-183)

一、倫理問題存在價值沖突性、取舍的理性

倫理規范解決的與其說是對與錯的矛盾,不如說是在同樣吸引人或同樣令人反感的兩

種價值之間如何做出有說明力的取舍,

且任何一種選擇都不存在“絕對不應該“

的評價。

倫理問題意味著對若干都具有道德價值的手段進行區分選擇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新

聞,達到更理性的價值判斷。

案例:

《世界新聞報》竊聽事件

“2*Day*FM'電話惡作劇事件

福克斯電視臺直播自殺場面

《紐約郵報》刊登“生死絕照”

由于“目的”與“手段”之間復雜性, 對有爭議的采訪報道行為作出一種相對理性的價

值判斷,避免行為評價中的“道德虛無主義” ,問題的討論需要先確立兩個基本準則:

其一,新聞行業不應該有其特殊的道德評價標準

美國著名記者、斯坦福大學傳播學院教授 William.Woo,“新聞倫理,即是生活中的理論

應用到新聞報道的實踐中去。沒有什么理論僅僅適用記者,而工人農民等就用不上了。

我們不能相信我們能早上起床先穿上一件‘倫理’的外衣去政府工作,回家后換成另一

件‘倫理’的外衣和孩子們共進晚餐,然后換上第三件‘倫理的外衣’去商場購物。我

們相信只有一種倫理一一無論你來自中國、美國、泰國,任何 6歲的小孩都知道:不要

傷害別人,不要偷盜,不要說謊,尊敬他人 ??…?

威廉.桑德斯:你首先是人類的一份子,其次才是新聞工作者。

做一個有“良心”的人,是走出職業道德困境的先決條件。

“良心”:

對自己態度的“真”、“誠”

對他人態度的“敬”、“愛”

對社會態度的“責任感”

其二,新聞職業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特權珍視采訪報道對象作為人的尊嚴、生命的價值紀錄片:

攝影機作為“注視”、“尋找”、“窺視”、“監視”者的角色,對被拍攝對象必然產生剝削力、侵犯力。拍攝/制作者避免將拍攝對象當作純粹的表現資源,加以掠奪式擺布必須由“良心”加以控制。

談話節目

故意制造懸念和沖突,使嘉賓處在一種被人利用的困窘狀態

以誘騙方式引導嘉賓說出不該公開說的“真話”

對災害事故的報道

對事故、災害現場的采訪情況特殊,不讓受害人或家屬再次受到傷害是最基本的要求。

事故、災害情況需要傳播,傳播就難免策劃,但此時此刻不需要策劃、當媒體去完成自己的策劃時,受害人或家屬會有意無意的被置于純粹工具的地位。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職業道德準則》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采訪報道意外事件,應顧及受害人及親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錄像時應避免對其心理造成傷害。 ”

災害采訪報道中忽視人的尊嚴、生命價值的表現:

之一:記者“特權”行為與累贅

身處現場的沖動控制能力與心態調節有時比獨家新聞更重要,現場受限,必須有適當的

退讓。

占用正規、稀缺的救助資源,給救援工作帶來直接影響。

之二:

對受害人或親屬持應有的尊重和關懷。

不以不假思索的方式干擾受害者家屬,即使在公共場所,不征得同意或默許,不要

用攝像機近距離的拍攝受害者親屬。

采訪行為不要使受害者親屬處于必須表達悲痛失控的狀態。

不要以噩耗傳遞者的身份獲得更多新聞,體現應有的同悲情懷。

不使用災難事故中令人嫉妒心疼的照片,如有必要應做處理,對于亡者遺容,如有必要以隱晦的方式呈現。

報道的新聞價值、沒學追求服從于人性關懷

之三:避免采訪行為給未成年人心靈留下陰影

【記者手記】 汶JII大地震中的不良表現

未成年人的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有限,可能更容易留下心理創傷。即使確實需要采

訪未成年人,應避免刺激性的問題,以避免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

采訪時盡量不要和搶救災害的指揮人員說話,不要和從廢墟中被搶救出來的受難者說

話,不要和受難者的親人說話。 “生命高于一切”

媒體善意的扶助或救助:

.充當施舍者的表演意識過于凸顯,涉及尊嚴傷害的隱性問題;

.媒體對嚴肅或沉重的新聞素材關注視角的邊緣化或娛樂化,弱勢群體在無法擺脫厄運和無力抗爭時,有時采取極端方式,易引起媒體關注;

.救助對象或稱為媒體塑造自身形象的犧牲品。

二、職業角色與社會角色沖突

新聞專業理念追求與人文關懷沖突

新聞價值的水準依賴于專業理念與技巧實現程度

有專業水準的新聞應體現“新聞可以稱之為新聞”的特質:

1)獨家素材;2)獨家視角;3)表達方式稱絕,有深度、有表現力、沖擊力; 4)有感

情、說服力。這些均需要專業的訓練。

新聞的價值則更高于準則一一人文關懷(恒常)

社會角色的承擔比職業角色的承擔更重要,崗位職責所要求的記錄現場,能否等同于冷

冰冰的專業工具行為。

組織生命危險與履行崗位職責

如果存在明顯、即刻的危險,首先考慮的是制止、救助或挽救,而不是記錄。

挽救心靈/制止人生軌跡偏差與獲取精彩新聞

如果屬力所能及,可以掌控的范圍,對有挽救余地的對象咎由自取,不能證明采訪報道

手段的正當性。

出現“職業覺得”遮蓋“社會角色”的現象,是否確屬“別無選擇” ,對個體本身而言,

其過錯不可救藥,或記者的挽救是否更為有價值?

四、隱性采訪/暗訪中的行為選擇

材料思考: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一些鄉鎮小電器商店存在違法違規出售電視地面接

收設施,和裝電視機的現象,媒體記者獲得線索后如何做下一步工作?

用足夠的時間與耐心等真正的購買者,偷拍交易過程。

以購買者的名義打探一下有無表現出的購買意圖不是十分強烈, 留心觀察、發現存貨、

隱蔽性偷拍。

以購買者身份說服、勸說鼓動店主設法提供并實際購買,將交易過程隱蔽偷拍。

隱性采訪界定:

無論出于對公權力行為監督,還是出于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有足夠的理由表明隱性采訪的迫切性、必要性、不可替代性。

隱性采訪的三個形式:旁觀式、自歷式、測試式

(一) 記者作為事件的直接推動要素

以誘偵手段采訪,獲取真實內情

誘惑彳^查/陷阱取證刑事法律的嚴格限制

“釣魚采訪”的另一種表現,即誘使暗訪對象作出違法行為。作為手段,偷拍偷錄并不為民事法律所禁止暗訪手段獲取的資料是否可以作為資料,存在差異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2年4月1日起實行)

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為獲取內幕記者自身入罪

以冒充身份的誘導方式披露違法內幕,使無辜者利益受損

上述暗訪對象本身均有犯罪或違法性

以不正當手段設圈套、或欺騙的隱蔽方式測試 /披露行為道德或行

為問題。

輿論曝光,針對違法亂紀的人或事的批評涉嫌侵權,針對個體道德不夠高尚行為的道義審判(二) 記者作為事件“旁觀者”身份存在

用合法、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采訪者的聲明和要求、 新聞采訪要求有

效的新聞記者證。

以精心營造方式濫用采訪對象的信任。

彼此之間信任狀態是否超出了情感,背叛應遭普遍前者的程度

采訪與公民舉報行為不同

第二章新聞報道與名譽侵權

第一節名譽及名譽權概述

一名譽權保護對象:

名譽一個人的社會表現應該受到所處社會的公正評價

人格權:人格獨立和人權尊嚴的基本規定性,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信用權、貞操權、

身體權。

人格權、身份權構成人身權

人身權【身份權、人格權(名譽權) 】

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版權、著作權) 、財產權、債券

(一)名譽的本質

1公民的名譽權

社會對公民的品德、才能、聲望、信譽、思想、作風、形象等方面的綜合評價。公

民的名譽代表著具體的人格尊嚴。

2法人的名譽

社會對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信用、生產或銷售的商品與服務質量、態度等方面的內

容的綜合評價。

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屬于民事活動?是否能夠成為名譽權主題?

法院、公安機關、政府機構以原告身份起訴媒體名譽權是:

.一種社會評價

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私下評價或自我評價都不能形成名譽的內涵,它強調社會性、公眾性與公開性。

.對主體人格價值的評價

人格價值就公民而言,主要指品行、才干、存在價值、思想狀態、生活角色等、法人的人格價值涉及信用、生產能力,經營狀況等。

.評價的客觀性

不是“美譽”,強調名譽權主體自身行為說獲評價的應得性。

“得其應得”:每個人都應該取走其行為帶來的后果,及不多,也不少。

避免失當的情緒表達對客觀性事實進行“修改” 。

.對特定人的評價

名譽不指向泛指的對象,必須能夠落實到具體的人或單位。

“社會綜合評價”排除特別人群的主觀感受,評價標準傾向于社會的主流價值

觀。

#余秋雨名譽權官司

關于名譽,社會的評價

多元的社會價值觀并未對余秋雨造成名譽損失

(二)名譽權的法律特征

名譽權:公民或法人給予自己的素質、才能、品德或信譽等方面的行為表現,所應獲得的社會公正評價的民事權利。

(三)處理新聞侵權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二80年代以來新聞侵權糾紛述略(P50-70)

新聞侵權:

指新聞單位或個人以傳遞新聞信息的名義, 通過新聞媒介向觀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 或

捏造事實,或情況雖然真實,但信息獲得違背當事人的意愿,且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內容,從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嚴,造成精神或物質上的損害。

(一)1987年《民法通則》頒布作為侵權責任承擔的分界線,此前承擔刑事責任之后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對“誹謗罪”認定的三個條件: (構成“誹謗罪”)

.捏造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處于直接故意

.造成嚴重后果

(二)80年代中后期以來新聞侵權糾紛總體狀況歸納

高發期:1)1988年原告是一般公民 中心地在上海

1992年文化名人為原告 中心地在北京

1993年企業法人為原告 全國范圍

2000年公權力部門為原告 全國范圍

(三)80年代中后期新聞侵權糾紛多發的原因

1法律依據(1987年頒布的《民法通則》

2媒體機構的神圣權威意識 (1979年鄧訪美,《人民日報》轉載他的話)

3維權意識 (維權意識過度)

4媒介觸角延伸的廣度和深度

5信息收集、制作、發布的時間

6新聞來源的隨機性、不確定性增大

7媒體從業者的情緒心態、工作作風

8立法與司法環境

能在限制政府官員隱私事項的立法未果

司法環境:

舉證責任分配

一般:“誰主張,誰舉證”

媒體:舉證責任倒置,將媒體機構當作強勢一方

二審終審制

侵權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的人民法院都要管轄權, 但作為一種策略有相當的比

例的新聞訴訟官司的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移送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受理法院有管轄權)。

若新聞報道是跨省、跨地區的輿論監督(異地輿論監督)則二審終審制對新聞不利。

從法理上可以提出移送侵權行為結果地,但一般會被駁回。

法官、編輯記者在侵權認知上的差異(真實性的理解 VS情緒表達的克制)

在具體業務操作層面,從業者慣常的處理手法與法院尺度存在差異

認知差異一:

作為強烈情緒表達形式的言辭辱罵,法官采取的判斷標準 雖未超出常人經驗感受

范圍但采取有過嚴傾向的執行標準 ,編輯記者則偏倚日常經驗標準。

在批評報道涉及的譴責、敗訴態度與立場表達方面,法官更傾向于意見、情緒表達的理智與分寸。

認知差異二:

媒體從業者對報道“客觀性”尊重,更多地采用了“新聞構成要素 基本真實即可

的行業標準,法官對媒體用實際條件限制而難以達到理想狀態的客觀、真實、傾向于將苛刻的客觀性要求置于優先地位。

例1:如缺少人直接證明這個事實環節是否真實的發生,但此環節對報道的定型性很重要,會如何處理?

造次

法官

編輯記者

媒體敗訴概率

借助日常存在的普遍情況和認知經驗來補充缺失環節

50%

21%

36.2%

用一方當事人的說辭來補充缺失環節

21.7%

48%

放棄了這個環節

73.3%

31%

但記者遵循一般常理邏輯判斷,

例2如果投訴者提供材料通過一般手段難以弄清事實真相,若出現糾紛,態度為:

認為“主體事實無問題則媒體無過錯”的法官為 22%

第三節報道侵害名譽權的要件

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同時具備:

.損害事實

.違法性行為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有過錯意志上清醒且知道可發生的傷害性后果

.因果關系行為和結果

原因之一造成的后果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

新聞作品已發表

.內參/內部發行的報刊、資料

內部: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發布本單位、本系統或其他一定范圍內的一般刊物和內部資料。

內參: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特定人群)

如在“內部”中發布的內部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是可以走司法程序,民事訴訟(傳閱對象是不特定的人群,具備社會公開性) 。

報道具有侵害名譽權的就違法性

新聞侮辱、新聞誹謗(失實、失真、虛假)

《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93年

問:曾因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因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標準:

.文章所反映的情況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該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權受損,認定名譽侵權。

一)錯誤地或缺乏事實根據地指責或認定他人違法 /犯罪

問:新聞單位報道國家機關的公開文書和職權行為, 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是否認定為

構成侵權?

答: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

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

其報道失事,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他人名譽權

受損,應該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如國家機關越權,媒體須承擔責任一一公開的職權行為

依法行政、越權無效——內部司法審判實踐對新聞侵權糾紛中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是否違法、犯罪的認定,要求非常苛刻。

.受害人本人的敘述/涉案人或加害人供詞

涉及兩性關系的刑事案件在很多情況下,罪犯出于替自己開脫罪行考慮,面對

控方缺乏有力證據時,經常隱瞞犯罪事實真相,夸大被害人的過錯。

.相關法律專家的認定意見

分工細化、專業化與知識化,社會對專家依賴性增強

(二)用侮辱性言辭辱罵、污蔑或丑化、嘲笑等方式對人格尊嚴貶低

(三)對他人(包括已故人士)涉及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等內容進行不實或缺乏事實根據

的報道。

死亡之人的名譽權,司法實踐與名譽權“專有性”存在不一致

(四)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構成誹謗或侮辱當事人人格

#單純肖像本身僅具有指代意義

#肖像和特定的背景、說明文字結合在一起,產生附加值即指示意義

《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侮辱或惡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行為

(五)涉及當事人對社會評價的特定內容或事實情節全部或部分失實

《解答》

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1)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3)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是他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解答》

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對于“失實”把握,不是失實“量”,而是“質”。

“細節失事”是否構成侵權

“基本內容”、“主要內容”侵權條件認定,不能明確推到“細節失實”的法律問題。

某個特定“細節”即可作為“基本內容” 、“主要內容”的構成要素存在,也可以相

反。

三.報道指向“特定的人”

四.媒介機構或編輯記者主觀上有過錯

民事責任的三種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限定適用原則

.公平責任限定適用原則

新聞侵權的責任承擔:過錯責任原則

記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過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導致某種損害后果主觀上持有的背離法律 /道德規范

或規則的心態。

過錯的兩種類型:

.過失

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的損害后果輕信能夠避免而持麻痹大意的態度,或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遇見到發生損害后果。

.故意(直接、間接)

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希望后果發生(即行為人通過一定的行為追求行為質量)為直接故意。

.“過失”與“間接故意”

共同點:不希望后果發生

過失:并未在已預見到損害后果發生的基礎上;

間接故意:在能夠預見到發生損害后果的基礎上。

.過失推定

原告能夠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是有媒體行為所致,媒體不能證明其行為沒有過

失,舉證不能。

過失侵權由推定方式得出,即損害后果存在,媒體不能證明其行為盡到注意義

務。

.注意義務

注意:行為人約束自己行為的穩定心里狀態

努力程度中等偏上標準

注意義務列舉:

外來稿件應該審核證明稿件及反映的情況屬實的有效證明材料,實體方面與形

式方面的審核。

違法、犯罪或行政處罰的新聞報道 材料必須與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制作的公開文

書一致。

拿不準的問題或有爭議的問題,必須請示領導部門、主管部門或征詢法律授權的權威部門意見。

批評性稿件在公開刊播之前,實行“三見面”制度(本人、所在單位領導、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領導)

三點核實,糾紛的雙方、局外人新聞素材來自網絡媒體的公開傳播

網絡空間的匿名性使得言論真假難辨,采編人品僅靠網上信息加工處理,不履行核實義務,媒體有過錯。

案例:《重慶商報》——文清

判決書:“報紙以網絡上發表的文章為依據作出報道,具有對所報道的內容真

實、客觀的審核義務。

對他人文章轉載:

依據其他媒體已公開傳播的未予確認的事實,發表評論意見構成對他人社會評

價降低。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種情況:

.如言論只是理性地表達價值觀念,而非對事實闡述或發揮,只要意見未超出一般人都可能產生的看法,且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眾利益,不承擔侵權責任。

【據未予確認事實發表評論意見,與輕率地報道尚未證實的傳聞不同,評論者不是事實傳播者。如果評論者并不知道所依據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沒有理由知道事實是不夠客觀的, 即使后來被查明為虛假,亦不承擔責任】

.如果媒介評論說依據的事實來源報道已顯示該事實有爭議,評論性文章未作交代,即對其中一方予以職責,則意見要素對不了解前因后果受眾可能會起到修改基本事實的客觀效果。

.如果評論文章說依據的未被確認的事實,沒有公開傳播的來源渠道,依據該事實所發表的評論,導致不利后果,則視為該媒體或評論者傳播了不真實的事實。

五. 報道內容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案例:上海冠生園公司訴《中國商報》侵害名譽權案

第二節情感、家庭糾紛報道與名譽權

市場回報率高的素材(生活情感類的)

風險:該類素材包含人格價值的核心要素,與名譽具有高度關聯性

一,“特定指向”與作品體裁

文藝創作與藝術性加工的自由問題

《解答》第九條:撰寫、發表文學作品,

1,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 或

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 文中有

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1,2的解釋:作者作品中的部分/全部人物及情節是創作者所了解的歷史、現實生活環境中的人物、事件、內容具有排他性成分,無論是情節是否虛構或者姓名是否存在隱患,構成特定指向。

敘述特定的人在特定事件、特定環境中的特定身份、描述特定人的相貌、行為、舉止、語言

等方面特征3經歷、嗜好、代表作等,實用特定稱呼或采取其他具有特別屬性的標識、足以使一般人合理推知其所指為某一特定人,與其他人相區別。 】

案例:張勇訴《湖北日報》侵害名譽權案: 《校園驚夢》

二,司法真實/法律真實

1,新聞真實,對“真實”的判斷標準基于合理的相信。記著經過采訪、調查或親身經歷,

能夠使自己確立合理的相信。

2,法律真實,強調證據能夠證明事實的高度蓋然性的程度。不能完全等同于通過證據可以恢復到事實原貌狀態證據。

3,客觀真實,符合程序法(執法程序),實體法要求,有合法證據證明的事實性存在,特別強調技術性的真實。

新聞真實、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與事實本身吻合程度逐層遞增。

(一),與法律真實相關問題之一:

權威消息來源問題:黨委紀檢部門,公檢司執法部門

“特許報道權”

新聞侵權糾紛審理的司法實踐總體傾向表明,以下類型的來源消息應謹慎對待:

1,婦聯機構就婦女權益受損問題調查所提供的材料( 不具有權威性);

2,企事業單位就其員工生活作風提供的材料;

3,相關當事人就其自身利益有關事項提供的材料。

在沒有不可克服的發稿時效壓力下, 應設法通過其他渠道作必要的補充, 形成多種事實主張

并呈。

(二),與法律真實有關問題之二:

媒體如實報道當事人“說”的行為與證明所說的真實性,當事人言說發生在正式的公開場合。

第三節:企業經營問題批評與名譽侵權。 (P90-104)

第四節:新聞報道與隱私侵權(P221-225)

一,法律對于隱私權的保護

法律將隱私權納入名譽權范疇。

1,《侵權責任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2,司法實踐

隱私權:公民依法享有的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騷擾,個人信息事項(如內心世界、財產狀況、社會關系、生活經歷、自然狀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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