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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合同的效力

——由于電子錯誤引發的糾紛問題目錄TOC\o"1-5"\h\z\o"CurrentDocument"前言 1\o"CurrentDocument"一、 電子合同及電子錯誤概述 1(一) 電子合同 1(二) 電子錯誤 1\o"CurrentDocument"二、 相關立法規定 2(一) 外國立法規定 2(二) 我國立法規定 3\o"CurrentDocument"三、 相關案例討論 4(一) 技術故障導致網上拍賣糾紛案 4(二) 網速過慢導致競價失敗案 4\o"CurrentDocument"結論 5\o"CurrentDocument"注釋 6\o"CurrentDocument"參考文獻 7前言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的新興產品進入了公眾的視線。從21世紀起,人們也步入了信息時代,一個全新的,高速發展的新世界。人們的交易方式,也從傳統的合同模式轉換成了電子合同的模式。然而,相關的規范卻還沒有得到完善,因此在電子合同的交易中很容易出現一些糾紛和問題。本文就集中探討了電子錯誤所導致的一些關于合同效力以及過錯歸責的相關問題。一、電子合同及電子錯誤概述(一)電子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合同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條規定明確規定了電文為書面合同形式,為電子合同奠定了基礎,穩固了電子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電子合同,就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不同于我們日常所知的普通民商事合同,而是一種通過電子手段進行交易的新興合同。一般情況下,使用電子合同進項交易的交易雙方,事先沒有見過面,也就是說,是在素未謀面的狀態下締結合同,交易雙方對彼此的了解,大部分僅限于網絡公開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交易者的主觀評價。因此,跳過了傳統合同在締結之前為了保證合同日后的效力得以實現而進行面對面直面溝通和接洽的步驟,電子合同的締結相比傳統合同的締結,步驟更為簡便但風險更大。也由此,關于電子合同的效力糾紛時常發生。本文則著重討論由于電子錯誤所引發的相關糾紛問題。(二)電子錯誤“電子錯誤”是電子商務法上獨有的概念,目前我國學術界還沒有統一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電子錯誤是指消費者在使用訊息處理系統時,因為沒有提供合理的方法刪除、更正或避免錯誤,而在電子訊息中產生的錯誤。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電子錯誤主要指的是在信息傳輸過程中的系統錯誤而導致了意思表示未能準確、及時、安全地到達。還有學者認為:電子錯誤是指信息系統的使用者在使用系統的過程當中輸入了錯誤的指令,從而發出了錯誤的信息。以上觀點都是從電子錯誤的某一個方面對電子錯誤進行界定,由于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通過互聯網成立的合同。其信息傳輸、記載和表現都是通過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進行的,不論是信息處理系統本身,還是信息處理系統的使用者,出現錯誤是在所難免的,從而導致意思表示錯誤。其實電子錯誤是指利用信息處理系統進行交易時所產生的錯誤,包括信息處理系統自動運行而發生的電子意思表示錯誤和利用信息處理系統的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錯誤。可見,對電子錯誤的內涵應從信息處理系統自動運行而發生的意思表示錯誤(即為電子程序錯誤)和利用信息系統的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錯誤(即電子意思表示錯誤)兩方面來分析。俄們通俗認為,電子錯誤,是指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統而產生的錯誤或者變異。這里所說的錯誤,只是不是由于系統的原因而造成的錯誤,而是由于當事人本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輸入錯誤,從而導致了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電子錯誤。變異,則是指非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系統的錯誤或故障,導致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動發生了變化,造成了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電子錯誤。電子錯誤發生后,關于電子合同的效力是如何,電子錯誤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或遲延的過錯該歸責于誰等問題,各國都有著不同的立法和觀點。本文則著重探討由于電子錯誤中變異所導致的糾紛問題。二、相關立法規定(一)典型國家關于電子錯誤的立法規定1、 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案》第十條的規定,在未來制定電子合同法時設立一條規定,若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錯誤檢查程序,而一方未遵守而造成錯誤未被發現,此時錯誤的一方不受其錯誤的意思表示的拘束,未遵守程序的一方須自行承擔自己的損失。1999年,《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規定,在本款中,電子錯誤指如果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訊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使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簡單地說,就是除非證明網絡被黑客攻擊,否則員工出錯或內部系統出錯不能作為否認交易的原因,當事人雙方應該繼續履行電子合同的交易內容。2、 《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的規定,規定企業方應提供確認畫面的義務。在消費者發生電子意思表示行為錯誤方面,如企業方未使用電子代理人,則不應允許消費者以電子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如企業方使用了電子代理人,可借鑒UETA第10條。3、 加拿大統一《電子商務法》第17條的規定確立如下規則:消費者在與企業方的電子代理人訂立電子合同時,若企業方未提供檢查或更正錯誤的機會,則消費者即使有過失也可撤銷其錯誤的意思表示,且不承擔《合同法》第58條的賠償責任。同時賦予消費者即刻通知企業其發生錯誤的義務,且說明其無受該錯誤電子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并須采取合理的步驟,包括遵照對方指示,將所收受的報酬返還或是銷毀,且不得使用或是收受任何來自對方報酬的利益或是價值。4、 歐共體委員會在《關于通過EDI訂立合同》的報告中說:“可以把對計算機的運作擁有最后的支配權的人視為有他同意了計算機所發出的要約或承諾的人,并由他對計算機系統所作出的一切決定承擔責任。”可見,外國的立法更傾向于讓商家承擔相應的過錯和責任。因為“商家在技術和機會上都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若在責任分配上不加重其責任,就會出現維護了小公平、犧牲了更大的公平的情況,所以法律不應關注是交易的哪一方出了錯,而應關注是哪一方處于更利于避免錯誤后果的地位,哪一方就應當承擔錯誤造成的不利后果”Q(二)我國對電子錯誤的相關規定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電子錯誤的詳細立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第七十三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更主張電子錯誤下的電子合同處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范圍內,生效與否,由當事人雙方決定。對于責任承擔問題,有約定的應當依從約定,若無約定,則可以從侵權的角度分析。兩這種不盡相同的立法觀點,我個人認為,我國的關于規則及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更為靈活,合理。雖然,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有些出入,但在面對效力糾紛的時候,我認為對于電子合同的處理是可以適用傳統合同的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說,完全可以認定由于電子錯誤而導致的處于糾紛狀態的電子合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或許可以將其定性為重大誤解。有的學者在研究美國合同法時,將“錯誤”與“誤解”相區分。認為合同法上的“錯誤”(mistake)一詞,指合同當事人對于構成他們交易基礎的事實在認識上發生錯誤。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中的語言產生的不同認識被視為“誤解”(misunderstanding),無解釋有關合同解釋的法律規則調整的范圍,不是有關錯誤的規則調整的范圍。Q法國合同法中,誤解作為同意的瑕疵,指合同的訂立是基于對實際存在的事實一種相反的認識,亦即至少有一方當事人對行為的基本條件發生認識上的錯誤。這就是說,誤解首先是指當事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包括視假為真,或視真為假。④我國民法上的重大誤解,作為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不是關于合同解釋的規則,而與英美法系的“錯誤V“誤解”含義相同。重大誤解是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的一種情況。合同中的誤解,又稱協議錯誤,是對合同關系某種因素的錯誤理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實際與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后果與締約人的真實意思相悖,因此,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Q因此,由于電子錯誤導致的電子合同,合同所體現出的內容與當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相違背,符合了對于重大誤解的定義,可以認為,因電子錯誤導致的效力出現爭議的電子合同為重大誤解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至于,導致合同效力可變更可撤銷以致合同內履行不能的責任該有買家,賣家還是第三人承擔,則可以因實際情況分類討論。三、相關案例的討論對于由于電腦系統自身的原因,即變異導致的電子錯誤,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網站的服務器出現技術故障,導致數據下載、傳輸、保存過程中的錯誤,或者系統提前工作或延時啟動等,致使電子合同訂立后履行不能或出現糾紛。典型的案例有:技術故障導致網上拍賣糾紛案。Q趙某是國內某著名擺賣網站的注冊用戶。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瀏覽網頁時發現這個網站正在舉辦“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于是閱讀了拍賣公告后就參與了競拍。經過一番競價,趙某以最高價競得3臺電腦,并且該網站公布的拍賣結果中確認拍賣成交。過了國慶假期,趙某匯款1萬余元打算取得拍來的3臺電腦。趙某稱當時他在這家網站的“買家須知”中看到拍賣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網時,發現該網站仍然在進行拍賣,而且截止日期改為了10月10日,他已經拍賣成交的3臺電腦正在以他的拍價為底價繼續拍賣,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賣結果。對該網站出爾反爾的做法,趙某當即提出抗議,認為網站違約,必須承擔責任。于是趙某把這家網站的主辦者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和某國際拍賣公司等多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給付他拍得的3臺電腦,賠償電腦貶值損失的1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做出答辯稱:電腦專場拍賣會原定時間為10月6日9時和10月10日9時,但是由于網站出現故障,導致拍賣系統自動啟動,但是拍賣截止日期并未改變,網站以10月10日9時前出價最高者為最終買受人,而且公司未與趙某訂成交確定,因而對他的應價不予認可,網站不構成違約。法院認為,由于趙某的拍價低于電腦的最終成交保留價,所以他的拍賣不成功,電腦買賣合同不成立。但是拍賣成功的誤解是由于該拍賣網站的技術故障導致的,所以法院判決作為網站主辦者的兩家公司退還趙某匯款,賠償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第二類是由于網絡速度過慢,雖然事實上一方當事人發出信息的時間沒有超過,但是信息到達時已經超過對方當事人規定的交易時間,從而導致電子合同訂立的糾紛。典型的案例有:網速過慢導致競價失敗引發拍賣合同糾紛/2000年1月6日到10日,北京因特國風軟件公司(3721.com)通過雅寶()競價交易網銷售“免費郵件、“招聘”和“軟件下載”等中文網址,規定截止日期為10日下午14點整。本次網上競價交易共有北京賽諾愛(SINO)公司等十余家單位參加競價,十分緊張激烈。10日13時57分,賽諾愛以3.7萬元應價;13時59分,另一競買人應價4萬賽諾愛以4.1萬應價。雅寶交易網在系統處理了這一提交,應價鍵隨后變灰失效,并顯示賽諾愛14點17秒參與投標。交易結束之后,拍賣委托人祝賀賽諾愛競拍成功。但當日下午6時左右,雅寶有通知他們,由于對方超時17秒投標,導致應價無效。因特國風公司的解釋是:交易結束后他們和雅寶公司沒有及時溝通,但作為委托人,他們尊重雅寶的意見。而雅寶方面稱:或許賽諾愛點擊瞬間沒有超時,但顯示時間超過了17秒,這中間系統處理需要時間。這是很正常的。但是由于交易在雅寶舉行,所以要遵守競價規則,只能宣布競價無效。面對應價無效的結果,賽諾愛公司認為:網上競價的慣例,既然應價鍵為變灰失效就應該是為應價行為仍然有效。同時由于系統的時間是可以人為控制的,所以他們對此次網上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產生了懷疑,因而將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的權利。以上兩個由于變異照成的案例是非常典型又是非常普遍的,中國的網絡發展仍然不夠先進不夠完善,所以由于系統自身錯誤導致的合同糾紛問題是經常發生的。那么當發生糾紛時,誰來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是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后果全部由消費者或相對人來承擔,是非常不公平的。因為他們按照相關的程序和規則,做出了應當產生效力的行為,如果合同無效,由他們來承擔相關的損失,難免會有欺負弱者的嫌疑,因為相比之下,商家的經濟實力更為雄厚,可以承擔的責任更大,更合理。然而,如果全部又商家承擔,就如美國立法規定的那樣,若非第三方攻擊,全部由商家承擔后果的規定,顯得又太苛刻。盡管,由商家承擔責任,對于交易雙方來說,較為說得通,但也不合理。因為商家主觀上并沒有違約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違約的行為。合同的履行不能,不是由商家造成的。我認為,處理類似案件,可以由商家承擔部分損失和責任,買家也承擔相應的小部分損失,雙方各自在能力范圍內各退一步,才能達成宏觀上的公平。比如,案例一中,由于技術故障導致應價失敗,如果強行繼續履行合同,無疑會讓商家遭受相當大損失,如果所有的糾紛都是這么個處理法,那么很多商家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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