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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03/103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材)習題答案

第七章

國際貿易術語單項選擇題(P96)1、下列術語中賣方不負責辦理出口手續及支付相關相關費用的是(

D

)。A、FCA

B、FAS

C、FOB

D、EXW2、象征性交貨指賣方的交貨義務是(

C

)。A、不交貨

B、即交單又實際性交貨

C、憑單交貨

D、實際性交貨3、CIF

Ex

Ship’s

Hold

屬于(

B

)。A、內陸交貨類

B、裝運港船上交貨類

C、目的港交貨類

D、目的地交貨4、我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術語成交,合同規定采納租船運輸,如我方不想負擔卸貨費用,我方應采納的貿易術語變形是(

C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

B、CIF

Landed

Singapore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IF

EX

Tackle

Singapore5、在以CIF和CFR術語成交的條件下,物資運輸保險分不由賣方和買方辦理,運輸途中物資滅失和損壞的風險(

C

)。A、前者由賣方承擔,后者由買方承擔

B、均由賣方承擔

C、均由買方承擔

D、前者由買方承擔,后者由賣方承擔

6、按照《2000通則》的規定,以FOBST貿易術語的變形成交,買賣雙方風險的劃分界限是(

B

)。A、貨交承運人

B、物資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C、物資在目的港卸貨后

D、裝運港碼頭7、《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

C

)合同而制定的。A、FOB

B、CFR

C、CIF

D、FCA8、CIF

Ex

Ship’s

Hold與DES相比,買方承擔的風險(

A

)。A、前者大

B、兩者相同

C、后者大

D、買方不承擔任何風險9、在交貨地點上,《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對(

C

)的解釋與《2000年通則》中對FOB的解釋相同。A、FOB

Under

Tackle

B、FOB

C、FOB

Vessel

D、FOB

Liner

Terms10、依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CFR術語僅適用于水上運輸,假如賣方先將物資交到貨站或使用滾裝與集裝箱運輸時,應采納(

C

)為宜。A、FCA

B、CIP

C、CPT

D、DDP

課堂討論7-1:比較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異同。(P112)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相同點要緊有:(1)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的船上。(2)風險轉移都以裝運港船舷為界。(3)運輸方式都適于海運或內河航運。(4)進、出口清關手續都由買方、賣方各自辦理。(5)按這些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這三種貿易術語的不同點要緊表現在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及費用的不同。FOB術語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CFR和CIF術語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CIF術語下,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由此能夠看出三種術語的價格構成也不同,CIF屬于的價格最高,CFR術語次之,FOB最低。課堂討論7-2:FOB、CFR、CIF和FCA、CPT、CIP貿易術語的要緊區不是什么?(P112)參考答案: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FR、CIF是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航運,其承運人一般是船公司,而FCA、CPT、CIP則適用于包括海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以及多式聯運方式,其承運人能夠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2.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點為裝運港船舷,而FCA、CPT、CIP的風險則自物資交付承運人接管時轉移。承運人接管物資的地點能夠在其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能夠為約定的運輸站或收貨站;3.卸費用負擔不同:采納租船運輸時,FOB條件下需要明確裝貨費用由何方負擔,在CFR、CIF條件下要規定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而FCA、CPT、CIP術語同樣采納租船運輸時,由于裝卸貨費用通常差不多包括在運輸中,因此買賣雙方一般需要在合同中規定裝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4.運輸單據不同:按FOB、CFR、CIF條件成交,賣方應提供與海運有關的運輸單據,而FCA、CPT、CIP術語,賣方向買方提供的運輸單據視運輸方式而定。復習參考題一、案例分析題1.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條件成交出口一批物資,合同規定,商品的數量為500箱,以信用證方式付款,5月份裝運。買方按合同規定的開證時刻將信用證開抵賣方。物資順利裝運完畢后,賣方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辦好了議付手續并收回貨款。不久,賣方收到買-方寄來的物資在倫敦港的卸貨費和進口報關費的收據,要求我方按收據金額將款項支付給買方。問:我方是否需要支付這筆費用,什么緣故?答:我方應負擔卸貨費用,不需要負擔進口報關費。因為本案中我某進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這種貿易術語變形成交,賣方要負擔卸貨費;但以這種貿易術語變形成交的情況下,進口手續由買方辦理,進口報關費由買方負擔。因此,我方應負擔卸貨費而不應負擔進口報關費。2.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物資交給我方指定的承運人。當我方收到物資后,發覺部分物資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淋濕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什么緣故?答: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物資后,所發覺的部分物資的水漬,是因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造成的。因此,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3.我方于荷蘭某客商以CIF條件成交一筆交易,合同規定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在賣方預備到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時,收到買方來電,得知載貨船只在航海運輸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物資受損。據此,買方表示將等到具體貨損情況確定以后,才同意銀行向賣方支付貨款。問:1)賣方可否及時收回貨款,什么緣故?2)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答:1)賣方能夠及時收回貨款。因為,按CIF術語成交術語象征性交貨,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以船舷為界,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這講明賣方差不多完成了交貨義務同時風險差不多轉移給買方。因此,只要賣方按照信用證提交了單據,就能夠及時收回貨款。2)買方應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憑保險單和有關證明向其提出索賠,以彌補損失。4.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時刻為4月15日前。我方備妥物資,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物資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火燒毀。問:物資損失責任由誰承擔,什么緣故?答:物資損失的責任由我方承擔。因為,在CFR術語成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和辦理投保手續分不由賣方和買方辦理。因此,賣方在裝船完畢后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賣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由此而產生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本案中,因為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因而,風險應由我方承擔。5.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漢堡向英國某客商出售供應圣誕節的應節杏仁一批,由于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往常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于12月5日將物資交付買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問:該合同是否還屬于CIF合同,什么緣故?答:本案中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因為:1)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即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物資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對物資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物資交運后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不得遲于12月5日將物資交付買方,否則,賣方有權撤銷合同……”該條款指賣方必須在12月5日將物資實際交給買方,其已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2)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賣方憑單交貨,賣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該條款已改變了“象征性交貨”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出口對外發盤,每噸2500美元FOB廣州黃埔,現外商要求我方價格改為CIF倫敦。問:1)我出口公司對價格應如何調整?

2)假如最終按CIF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何不同?答:1)原報價為每噸2500美元FOB廣州黃埔,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CIF倫敦,我方應調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如最終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依舊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船舷為界。7.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報價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將金額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抵賣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0800美元,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什么緣故?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依照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依照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簡答題1.《2000通則》將貿易術語劃分為哪幾組?每組貿易術語有何特點?2.請舉例講明裝運合同與到達合同的區不。3.試比較裝運港交貨與向承運人交貨的兩組貿易術語的要緊區不。4.試比較CIF與DES的異同點。答:4.(1)交貨地點不同:CIF術語的交貨地點在裝運港的船上,而DES的交貨地點卻在目的港的船上;(2)風險劃分界限不同:CIF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DES以目的港船上為界;(3)交貨方式不同:CIF是一種象征性交貨,即憑單交貨,而DES是實際交貨;(4)合同類型不同:按CIF條件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而按DES條件成交的合同屬于到達合同;(5)賣方的義務不同:采納CIF術語,賣方在裝運港交貨,由賣方辦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輸和保險事項屬于代辦性質,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或慣例辦理,并提交合同的運輸和保險單據;而采納DES術語辦理時,賣方在目的港交貨,所辦理的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輸和保險事項是為自己的利益而辦理的,他必須保證按時在目的港提交合格的物資,至因此否辦理保險事項,則由賣方自行決定。6.試比較CFR與FOB的異同點。答:6.要緊相同點:(1)均只適用于海運及內河航運;(2)均由賣方負責申領出口許可證及辦理物資出口通關手續;(3)物資風險均在越過出口港船舷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4)均由買方負責辦理物資的保險事宜;(5)均由買方負責申領進口許可證并辦理物資進口通關手續,支付進口關稅。要緊不同點:(1)在FOB下,由買方負責安排船運并支付運費,但在CFR下,則由賣方負責安排租船定艙并支付運費;(2)在FOB下,賣方只須提供交貨的通常交貨證明以證明其已交貨,只在買方有所要求時,才協助其取得運輸單據,但在CFR下,賣方須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憑該運輸單據,買方可在目的港向承運人索取物資或在運輸途中將物資轉售;(3)通常FOB多使用于由買方租船的交易;而CFR則多使用于通常的交易;(4)在FOB下,必須約定裝運港;而在CFR下,則必須約定目的港;(5)在FOB下,常發生船舶已到港,而賣方無法交貨,或貨已預備好,船舶卻未到港或遲到的情形,在CFR則無此種問題;(6)在FOB下,在裝載費用方面常發生應由何方負擔的問題,而在CFR下,則常發生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的糾紛9.試比較FOB與FCA的異同點。答:9.實務中,常將FOB術語稱為“海上FOB”,而將FCA術語稱為“多式聯運的FOB”,兩者的區不如下:(1)在運輸方式上:FCA可用于包括以多式聯運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運送物資的交易;而FOB則只能使用于以海運或內河航運方式運送物資的交易。(2)在交貨地點上:FCA下的交貨地點在內陸的運送集散地或其他收貨地點;而FOB下的交貨地點則在裝船港船舶上。(3)在風險轉移上:FCA下的風險轉移地點與運輸工具沒有關聯,是以物資交給指定承運人時作為風險的分界點;而FOB則以物資在裝運港越過海(河)船的船舷作為風險的分界點。(4)在賣方應提交的運輸單據上:FCA的交貨地點在內陸,承運人簽發運輸單據時,物資尚未裝上運輸工具,因此對賣方所應提交的運輸單據,只能做出籠統的規定:提供物資已交承運人的通常證明;但在FOB術語下,賣方所應提交的運輸單據則必須表明物資已裝上船。第九章

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單項選擇題(P134)1.下列條件中,(

B

)不是構成發盤的必備條件。A.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B.

要緊交易條件必須十分完整齊全C.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

D.

表明發盤人承受約束的意旨2.我國某企業6月10日向國外某客戶發盤,限6月15日復到有效。6月13日接到對方復電稱“你10日電同意,以獲得進口許可證為準”。該同意(

A

)。A.相當于還盤

B在我方緘默的情況下,則視為有效同意C.屬于有效的同意

D.屬于一份非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的同意3.按《聯合國國際物資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在尚未送達受盤人之前,是能夠阻止其生效的,這叫發盤的(

A

)。A.撤回

B.

撤銷

C.

還盤

D.

同意4.我方公司星期一對外發盤,限星期五復到有效,客戶于星期二回電還盤并邀我電復。現在,國際市場價格上漲,故我未予答復。客戶又于星期三來電表示同意我方公司星期一的發盤,在上述情況下(

B

)。A.同意有效

B.

同意無效

C.如我方未提出異議,則合同成立

D.

屬于有條件的同意5.在國際物資買賣中,(

A

)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驟。A.詢盤和發盤

B.

發盤和還盤

C.發盤和同意

D.

詢盤和同意6.我方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電報對德商發盤,限8日復到有效。對方于7日以電報發出同意通知,由于電信部門的延誤,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同意通知,事后該出口公司亦未表態。現在,(

A

)。A.除非發盤人及時提出異議,該逾期同意仍具有同意效力。

B.該逾期同意喪失同意效力,合同未成立C.只有發盤人好不延遲的表示同意,該逾期同意才具有同意效力,否則,合同未成立

D.由電信部門承擔責任7.某公司向歐洲某客戶出口一批食品,該公司于3月16日發盤,限3月20日復到有效。3月18日接對方來電稱:“你方16日電同意,希望在5月裝船。”我方未提出異議,因此(

A

)。A.這筆交易達成

B.

需經該公司確認后交易才達成C.屬于還盤,交易未達成

D.

屬于有條件同意,交易未達成8.依照《聯合國國際物資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發盤和同意的生效采取(

D

)。A.投郵生效原則

B.

簽訂書面合約原則

C.口頭協商原則

D.

到達生效原則9.英國某商人3月15日向國外某客商用口頭發盤,若英商與國外客商無特不約定,國外客商(

B

)。A.任何時刻表示同意可使合同成立

B.

應立即同意方可使合同成立C.當天表示同意即可使合同成立

D.

在兩三天內表示同意可使合同成立10.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發盤,限5月25日復到有效。A公司向B公司發盤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發出的、內容與A公司發盤內容完全相同的交叉發盤,現在(

C

)。A.合同即告成立

B.合同無效C.A公司向B公司或B公司向A公司表示同意,當同意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成立D.必須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同意,當同意通知送達B公司時,合同成立課堂討論9-1:在法律上,撤銷與撤回的概念有什么區不?(P138)參考答案:在法律上,撤銷與撤回屬于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銷是指在發盤差不多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課堂討論9-2:還盤有什么法律后果?(P139)參考答案:還盤有兩個法律后果,其一是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其二是還盤等因此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復習參考題(P144)一、簡答題1.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必須具備哪些條件?2.簡述《公約》關于一項發盤能否撤銷的規定。3.導致發盤效力終止的緣故有哪些?4.構成一項有效的同意必須具備哪些條件?5.試述《公約》關于逾期同意的規定。

’’6.簡述一項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二、案例討論題

1.我方A公司向美國舊金山B公司發盤某商品100公噸,每公噸2

400美元CIF舊金山,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收到信用證后2個月內交貨,限3日內答復。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同意你方發盤,立即裝運)A公司未予答復。又過兩天,B公司通過舊金山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當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0%,A公司以合同并未達成為由拒絕交貨,并立立即信用證退回,因此雙方發生爭議。

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戶G公司發盤:“可供一級紅棗1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CIF安特衛普,適合海運包裝。定約后即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速復電。”G立即電復:“你20日電我方同意,用麻袋裝,內加一層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時沒有麻袋,故立即回電:“布包裝內加一層塑料袋。”回電后,G未予答復,F便著手備貨。之后在F公司去電催請G公司開立信用證時,G以合同全然沒有成立為由拒絕,因此發生爭議。

3.我方對外發盤軸承800套,分不為:10l號/200套;102號/100套;103號/200套;104號/300套,限9月20日復到有效。對方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來電表示同意,并附第1080號訂單一份。訂單內表明的規格是:10l號/200套;102號/200套;103號/300套;104號/100套。我方對來電未作處理。數天后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證內對規格未作詳細的規定,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憑證按原發盤的規格、數量裝運出口,商業發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問:我方可否順利交單結匯?什么緣故?參考答案:1.2.以上兩則案例,差不多上我方向外商發盤,外商表示“同意”,但都在“同意”中變更了發盤的條件,且我方或外商關于這種變更又都未予答復,以致一方認為合同差不多成立而開立信用證或著手備貨,另一方則認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終引發爭議。所不同的只是對發盤變更的具體內容,一則變更的是發盤中的裝運期,另一則變更的卻是包裝條件。那么,這兩則案例中,我方與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國際物資買賣合同的成立,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具備兩個法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要約在貿易中又稱發盤,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約為目的,向特定受盤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條件并表示受其約束;承諾在實務中又稱同意,是受盤人按照發盤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對發盤條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項發盤,只有被受盤人作出同意,交易才能達成,合同也可成立。在外貿業務中,同意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是否在電文中有了“同意”兩字,就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有效的同意呢?譬如以上兩例。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法律意義上的同意是重實質而非只看形式的。同意必須是對發盤內容完全的、無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對發盤條件有所添加或更改,這一點是專門嚴格的。那么,是否對發盤做了添加或更改的“同意”,就一定不能構成有效的同意呢?《聯合國國際物資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規定:“(1)對發盤表示同意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2)然而,對發盤表示同意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處罰盤人在只是分延遲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同意。假如發盤人不作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同意通知中所載的更改為準。(3)有關物資價格、付款、物資的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刻、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依照該條的三款規定,我們能夠分不得出認定載有對發盤更改之同意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則、例外情況及其條件和實質性變更的判定標準。該條第(1)款指出,原則上,這種同意應視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況,即這種同意仍可構成有效同意,然而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這種同意對發盤的更改并不構成實質性變更;二是發盤人只是分拖延的通知其反對,并指出在差異問題上,合同條件將以同意中的更改為準;第(3)款則指出,判定同意中所載變更的性質的標準,即何為實質性變更。依照以上《公約》的規定,關于前面問題中所談的對發盤做了添加或更改的“同意”,我們應先判定其變更的性質,而后再認定其法律后果。若該項變更屬實質性變更,則其構成還盤;若該項變更屬非實質性變更,應再看發盤人的態度,如發盤人以通知表示反對且在時刻上只是分拖延,則其也構成還盤,否則構成同意。依照上述國際物資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律條件,案例1中,我方發盤,外商回電“同意”,但變更了發盤中的裝運期。而裝運期對所采納的CIF術語來講也即交貨期,因為在該術語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以在裝運港將物資裝上船只完成的。因此,該變更因更改了“交貨時刻”而屬實質性變更,該“同意”構成還盤。故合同不成立。案例2中,我方發盤,對方電復“同意”,但更改了發盤中的包裝條件,屬非實質性變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電對該非實質性變更又提出變更,即表示了反對,故不能構成同意而仍然構成還盤。那么,既然對方的“同意”并非有效同意,是否就至此能夠定論合同沒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為合同雖不能由我方發盤經對方同意而成立,卻能夠由我方同意對方的發盤來達成。而對方的發盤即是其還盤,因之具備發盤的要件;受盤人特定、內容確定且表明受其約束;我方的同意即是我方的回電,雖更改了對方發盤的包裝條件,但屬于非實質性變更,且對方未予答復即并未表示反對,故構成有效同意,使得合同成立。綜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必須通過發盤與同意兩個環節,但同意不一定都以明確的字眼表示,如案例2中的我方同意;反之,有“同意”字眼的不一定確實是同意。至于在“同意”中對發盤條件的變更,更應慎重對待——首先要對其定性,然后再結合國際市場狀況和自身情況作出適當的應對,即:(1)關于實質性變更,若欲成交則應及時同意,否則可拒絕或不予答復;(2)關于非實質性變更,若欲成交則可確認或不予答復,否則定當以通知表示反對。一定要注意:同時對發盤的變更,變更的條件不同,其性質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態度即“不予答復”對其所產生的法律意義也截然相反。另外,由案例2中我方回電所具有的同意意義,我們還應警惕看問題不連貫、不全面、半途即止和和一面性,幸免作出錯誤的推斷,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爭議和不應有的損失。3.思路:我方不可順利交單結匯。從本案中看出,對方的同意對我方發盤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已構成了還盤,但我方對來電未作處理,導致對方開來的信用證的規定與我方發盤內容不符,而我方卻按原發盤的內容出運物資,此舉勢必造成單證不符,我方無法順利結匯。第十章

商品的品名、品質、數量和包裝

【試一試】單項選擇題(P148)1.凡貨樣難以達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納(

B

)。

A.憑講明買賣

B.憑樣品買賣

C.憑等級買賣

D.憑規格買賣2.在交貨數量前加上“約”或“大約”字樣,按慣例《UCP600》的規定這種約定可解釋為交貨數量不超過(

A

)的增加幅度。A.10%

B.5%

巴2.5%

D.1.5%3.在品質條款的規定上,對某些比較難掌握其品質的工業制成品或農副產品,我們多在合同中規定(

C

)。

A.溢短裝條款

B.增減價條款

C.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

D.商品的凈重4.憑賣方樣品成交時,應留存(

B

)以備交貨時核查之用。A.回樣

B.復樣

C.參考樣

D.對等樣品5.關于價值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

A

)計算其重量。A.以毛作凈

B.法定重量

C.凈重

D.理論重量6.關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裝貨,因較難掌握商品的數量,通常在合同中規定(

B

)。

A.品質公差條款

B.溢短裝條款

C.立即裝運條款

D.倉至倉條款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依舊凈重計算時,則適應上應按(

B

)計算。

A.毛重

B.凈重

C.以毛作凈

D.公量8.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規定的出口數量為500噸。在溢短裝條款中規定,同意賣方交貨的數量可增減5%,但未對多交部分物資如何作價給予規定。賣方依合約規定多交了20噸,依照《公約》的規定,此20噸應按(

B

)作價。

A.到岸價

B.合同價

C.離案價

D.議定價9.我方某進出口公司擬向馬來西亞出口服裝一批,在洽談合同條款時,就服裝的款式可要求買方提供(

A

)。

A.樣品

B.規格

C.商標

D.產地10.我國現行的法定計量單位制是(

D

)。

A.公制

B.

國際單位制

C.英制

D.美制課堂討論10-1:在出口貿易中,有些非洲國家經常專門輕易下訂單,但要求我國出口企業提供賣方樣品,并表示在收到樣品后訂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P152)參考答案:大致有兩種可能:第一,進口商以賣方樣品為依據,確定買賣商品的品質,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假如對賣方樣品不中意,能夠品質不符為由,撤消合同,即使合同成立,也能夠實際交付物資品質與提供的賣方樣品不符為由,提出索賠。第二,進口商經常以下訂單為由,要求提供賣方樣品的真實目的是掌握商品的設計規格,以便在國內仿制,或要求其他生產商加工,或以該樣品的品質要求其他供貨商提供更優惠的交易條件。因此,出口商要在合同(或定單)中,加列愛護對所提供樣品的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課堂討論10-2(P153):

青島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蘋果。合同及來證上均寫的是三級品,但發貨時才發覺蘋果庫存不足,因此該公司改以二級品交貨,并在發票上加注:“二級蘋果仍按三級計價”。貨抵買方后,遭買方拒絕。請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付的權利?什么緣故?參考答案:買方有拒付的權利。既然合同及來證上均寫的是提供三級品,出口商即應履約執行,所提供物資如為二級品,即使按三級計價,也構成違約。因為如此無疑會阻礙甚至破壞進口商與其買家的契約關系,會造成大伙兒對品質級不劃分的識不和認定,破壞供應鏈條上商家長期形成的貿易適應,并發生重新整理的額外費用。課堂討論10-3(P155):合同中數量條款規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賣方正待交貨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問:

(1)假如你是賣方,擬實際交貨多少數量?

(2)假如你是買方,在磋商合同條款時,有何注意事項?參考答案:(1)10

000×(1-5%)=9500MT(2)關于選擇溢短裝的權利;溢短裝部分商品的價格確定復習考慮題(P157)一、案例分析題1.我方向西歐某國出口布匹一批,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物資進行檢驗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數月后,買方寄來幾套不同款式的服裝,聲稱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裝縮水嚴峻,難以投人市場銷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問:我方應否同意對方的要求,什么緣故?答:1.我方不應該理賠。本案就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物資進行檢驗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產生的后果,我方可依照國際上通常執行的“紡織品一經開剪即不予考慮賠償”的原則,拒絕理賠。

2.我方某出口公司對美成交出口電冰箱4

500臺,合同規定。pyw-A、pyw-B、pyw-C三種型號各1

500臺,不得分批裝運。待我方發貨時,發覺pyw-B型電冰箱只有1

450臺,而其他兩種型號的電冰箱存貨充足,考慮到pyw-B數量短缺不大,我方因此便以50臺pyw-A代替pyw-B裝運出口。問:我方是否應該理賠,什么緣故?答:2.我方如此做是不合適的。因為如雙方實現無品質機動幅度的規定,賣方在交貨時,關于物資的質量(包括規格、花色搭配、型號等)應嚴格詢售合同的規定。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將由賣方承擔。就本案而言,我方在發覺pyw-B型電冰箱數量短缺,應先征得買方的同意才能發貨,而不能擅自其它型號的電冰箱來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適的。3.我方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客戶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規定大豆的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雜質1%。國外客戶收到物資不久,我方便收到對方來電稱:我方的物資品質與合同規定的相差較遠,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雜質4%,并要求我方給予合同金額40%的損害賠償。問:對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這一類商品的品質條款應如何規定為宜?,答:3.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我方交貨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理應給予對方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然而否為合同金額的40%,應依照具體情況而定。合同中就這一類較難掌握交貨品質的出口商品的品質條款,應采納規定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來幸免因交貨品質難以掌握,給我方交貨帶來的困難。4.我方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與國外買方簽訂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貨到目的港,經買方對物資進行復驗后,發覺部分西服有水漬。因此,買方向我方紡織品公司提出30%的扣價索賠。但當我方欲就此案進行核查時,買方已將該批西服運往他國銷售。問:我方是否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答:4.我方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依照案情,貨到目的港經買方對物資進行復驗后,發覺部分西服有水漬,因此,買方向我方紡織品公司提出30%的扣價索賠。但當我方欲就此案進行核查時,買方卻已將該批西服運往它國銷售,這表明買方對物資做出與賣方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導致買方事實上提已同意了物資,從而喪失了向賣方索賠的權利。因此,我方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第十一章

國際物資運輸【試一試】單項選擇題(P160)1.我國對北美出口物資通常所使用的運輸單據是(

C

)。A、鐵路運單正本

B、承運物資收據

C、海運提單

D、航空運單2.按《UCP500》解釋,若信用證條款中未明確規定是否同意“分批裝運”、“轉運”,則應視為(

B

)。A、可同意分批裝運

B、可同意分批裝運和轉運C、可同意裝運,但不同意分批裝運

D、不同意分批裝運和轉運3.海運提單日期應理解為(

C

)。A、物資開始裝船的日期

B、物資裝船過程中任何一天C、物資裝船完畢的日期

D、簽訂運輸合同的日期4.關于租船裝卸費用劃分問題,使用較多的是(

B

)。A、FO

B、FIOC、FOB

Liner

Terms

D、FI5.班輪運輸應該(

A

).A、包括裝卸費,但不計滯期費、速遣費B、包括裝貨費,但不計滯期費、速遣費C、包括裝卸費和滯期費,但不計速遣費D、包括裝卸費和速遣費,但不計滯期費6.下列單據中,只有(

B

)才可用來結匯。A、大副收據

B、鐵路運單副本C、場站收據副聯

D、鐵路運單正本7.通過背書才能轉讓的提單是(

A

)。A、指示提單

B、不記名提單

C、記名提單

D、清潔提單8.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的承運人的責任是(

B

)。A、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B、必須對全程運輸負責

C、對運輸不負責

D、只對最后一程運輸負責9.我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為支付方式。國外開來信用證中規定:“信用證有效期為8月10日,最遲裝運期為7月31日。”我方加緊備貨出運,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據,并換回正本已裝船清潔提單,我方應不遲于(

C

)向銀行提交單據。CA、7月21日

B、7月31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10.信用證的到期日為12月31日,最遲裝運期為12月16日,最遲交單日期為運輸單據出單后15天,出口人備妥物資安排裝運的時刻是12月10日,則出口人最遲應于(

B

)交單。A、12月16日

B、12月25日

C、12月28日

D、12月31日課堂討論11-1(P169):在國際物資運輸中,對需要進行拼箱處理的物資,一般需要由承運人在何處負責將不同發貨人的物資拼裝在一個集裝箱內?A.集裝箱堆場(CY)

B.

裝箱貨運站(CFS)C.發貨人倉庫

D.

碼頭參考答案:B2:提單的”Port

of

discharge”和”Final

destination”兩欄有哪些區不?(P175)參考答案:“Port

of

discharge”是卸貨港,指提單上所指名的輪船卸貨港,而”Final

destination”是最終目的地,指輪船在卸貨港卸貨后在轉運而到達的最終目的地。3:什么時候銀行才認為,運輸單據上所包括的“clean

on

board”的條件差不多滿足?(P175)參考答案:第一種情況,如提交的運輸單據是海運提單,單據表面顯示印就有“clean

on

board”字樣,沒有任何關于物資品質、數量以及包裝的不良批注,即表明屬于清潔、已裝船提單,銀行認為條件差不多滿足;第二種情況,如提交的運輸單據是海運提單,單據表面沒有顯示印就有“clean

on

board”字樣,而是顯示印就有“Received”字樣,即表明屬于備運提單。但假如單據加注有“Shipped

on

board”和具體裝船時刻,沒有任何關于物資品質、數量以及包裝的不良批注,即表明提單差不多轉化為清潔、已裝船提單,銀行也認為條件差不多滿足;4(P176):在開證行收到提單后發覺提單日期倒簽,并有依照證實倒簽的事實,開證行以偽造單據為由提出拒付,是否成立?參考答案:

假如銀行通過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以及邏輯相符原則推斷提單為倒簽,則拒付成立。假如通過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以及邏輯相符原則不能推斷提單為倒簽,銀行無義務咨詢貿易背景推斷其是否為倒簽。5(P177):倒簽提單、順簽提單、預借提單的要緊區不是什么?分不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參考答案:例如,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為4月10日,托運人實際裝船日為4月12日,為幸免銀行提出“遲裝船”的不符點,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簽發提單時,將裝船時刻改為4月10日或之前,這種提單確實是倒簽提單。例如,信用證規定物資分期裝運,要求在3月15日-20日裝運一批物資,托運人在3月9日將物資運到港口,由于港口倉儲能力不足、或季節性港口擁擠等緣故,托運人將物資裝船發運,在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托運人要求批注裝船日期為3月16日,以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這種提單確實是順簽提單。

例如,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為4月10日,托運人在4月10日將物資交付承運人,但尚未裝船,物資實際裝船日要推遲到4月12日,這必定造成遲裝船。為符合信用證關于裝船日期的規定,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在4月10日接管物資的當天,預先簽發已裝船提單,提單裝船日為4月10日,這種提單確實是預借提單。6:在裝運時刻的規定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什么是雙到期?(P182)參考答案:注意事項:裝運時刻的規定中應該注意的要緊事項:一般地,應注意不要具體規定某一特定裝運日期。如切勿規定“于某月某日裝運”,因為國際貿易牽涉面廣,專門難確定正好于某一個時點進行裝運。但若L/C規定最早裝船期,則裝貨不可提早。在進口管制較嚴、買方資信不佳或交易商品為專為買方生產的特定商品(以銷定產或產品只能適銷某些地區)的情形下,買方需要申請到進口許可證或國家批準外匯后方可開證。一旦遇市場行情下跌,買方不開證或不如期開證,賣方將困難以轉售其他市場而遭受損失。這種情形下,賣方裝運的遲早取決于買方開證的時刻,因而在裝運及付款交單方面比較被動,但能夠不定期規定裝運時刻的方式,在到證后在安排貨源與裝運。因此合同中常明確L/C的開出或開到日期,并規定“賣方收到L/C后××天內安排裝運。”有時還加列約束條件:“買方如不按合同規定開證,則賣方有權按買方違約提出索賠。”為方便賣方安排船期,裝運時刻一般以收證后20—30天為宜。假如L/C有效期與裝運期為同一天(稱為“雙到期”)或僅差幾天,將對賣方不利,可能帶來展證的苦惱,這時可在L/C中規定:“賣方有權自動延長××天裝運”的條款,但含此條款的L/C往往開證費用多一些,因此這種規定應受操縱,且展證時刻不宜過長,通常L/C有效期與裝運期之間間隔15天。7:信用證規定裝運期為During

the

end

of

May,2006,應如何理解?(P182)參考答案:應理解為5月21日至5月31日止為裝運期。課堂討論11-8(P183):信用證裝運總量為500公噸,規定,從6月份開始,每月裝100公噸。在實際裝運時,6月份裝100公噸,7月份裝100公噸,8月份未裝,而賣方要求9月份一起補交,是否能夠?參考答案:不能夠。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600)第32條的規定:“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期限支取或或發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而案中8月份未裝,即意味著8月及以后的信用證均告失效。9(P183):若合同與信用證中規定:SHIPMENT

FROM

HONGKONG

TO

LONDON,TRNSHIPMENT

PROHIBITED.假如你是賣方,是否會同意該條款?答:假如我是賣方一般是不能同意的。因為從香港到倫敦的直航船實在太少,運費成本過高。10(P185):租船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答:(1)租船合同與買賣合同相互銜接(2)考慮船東的信譽,盡量不要租用轉租船只(3)考慮船齡、船籍(4)能夠通過租船代理人、經紀人進行復習考慮題(P186)一、計算題1、我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體積為30cm×60cm×50cm,毛重為40千克,查運費表得知該貨為9級,記費標準為W/M,差不多運費為每運費噸HK$109,另外收燃油附加費20%,港口擁擠費20%,貨幣貶值附加費10%,試計算該批物資的運費是多少港元?答:1、解:30cm×60cm×50cm=0.09,0.09>0.04M/T因為差不多運費的計收方法是W/M,

因此應選擇0.09來計算運費代入公式:運費=計費標準×差不多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0.09×109×100(1+20%+20%+10%)=HK$1471.5答:該批物資的運費是1471.5港元。2、某公司出口物資共200箱,對外報價為每箱438美元CFR馬尼拉,菲律賓商人要求將價格改報為FOB價,試求每箱物資應付的運費及應改報的FOB價為多少?(已知該批物資每箱的體積為45cm×35cm×25cm,毛重為30千克,商品計費標準為W/M,差不多運費為每運費噸100美元,到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費20%,貨幣附加費10%,港口擁擠費20%。)答:2、解:1)45cm×35cm×25cm=0.0394c,0.0394c

>0.03M/T因為差不多運費的計收方法是W/M,

因此應選擇0.0394來計算運費代入公式:運費=計費標準×差不多運費(1+各種附加費率)=0.0394×100(1+20%+20%+10%)=23.29美元2)應該報FOB價是:FOB=CFR-運費=438-23.29=414.7美元答:該批物資每箱的運費是23.29美元,應該報的FOB價是414.7美元。3、我按CFR價格出口洗衣粉100箱,該商品內包裝為塑料袋,每袋0.5千克,外包裝為紙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為:長47cm,寬30

cm,高20cm,差不多運費為每尺碼噸HK$367,另加收燃油附加費33%,港口附加費5%,轉船附加費15%,計費標準為“M”,試計算該批商品的運費為多少?答:3、解:該批商品的運費為:運費=計費標準×差不多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0.47×0.3×0.2×367×100(1+33%+5%+15%)=0.0282×367×100×1.53=1583.46港元答:該批物資的運費為1583.46港元。4、我某公司向東京某進口商出口自行車100箱,每箱一件,每箱體積是20cm×50cm×120cm,計收運費的標準為“M”,差不多運費為每運費噸HK$280,另加收燃油附加費30%,港口擁擠費10%,問該批商品的運費是多少?參考答案:4、解:該批商品的運費為運費=計費標準×差不多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

0.2×0.5×1.2×280×100(1+30%+10%)=0.12×280×100×1.4=4704港元答:該批物資的運費為4704港元。二、案例分析題1、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貿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國外客戶在合同規定的開證時刻內開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按證中規定,于4月15日將200噸花生仁在福州港裝上“嘉陵”號輪,又由同輪在廈門港續裝300噸花生仁,4月20日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同時取得了福州港和廈門港簽發的兩套提單。農產品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到銀行交單議付,卻遭到銀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問:銀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什么緣故?答:銀行的拒付是無理的。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規定不同意分批裝運。而我方的500噸物資分不在福州和廈門裝運,且同為“嘉陵”號。因此,本案的要緊問題是確定要運往同一目的地的物資在不同的時刻和地點分不裝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載貨船只,屬不屬于分批裝運的問題。依照《UCP600》第31條b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注明物資系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貨港、同意監管地、發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由此可見,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屬于分批裝運的。因此,銀行拒付無理。

2我某外貿公司以FOB中國口岸與日本M公司成交礦砂一批,日商即轉手以CFR悉尼價售給澳大利亞的G公司,日商來證價格為FOB中國口岸,目的港為悉尼,并提出在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問:日商為何如此做?我們應如何處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答:日商如此做的目的是想將運費轉嫁由我方承擔。我方可采取以下兩種做法以確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1)要求日商修改信用證,將“運費已付”改為“運費到付”;2)要求日商在裝船前將從中國口岸到悉尼的運費付給我方,在此基礎上同意在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字樣。

3、一份買賣日用品的CIF合同規定“9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的有效期為10月15日。賣方10月6日向銀行辦理議付所提交的單據中,包括9月29日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經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接收單據并支付了貨款。但買方收到物資后,發覺物資嚴峻受損,且短少50箱。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貨款。問:1)買方有無拒收物資并要求退款的權利,什么緣故?2)此案中的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才合理?答:

1)買方沒有拒收物資并要求退款的權利。首先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只要銀行審核單據時,確認買方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付款行就應履行付款義務。另外,CIF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或,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銀行提交單據,其中包括9月29日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經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同意了單據并支付了貨款,講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貨,我方理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取回貨款。因此,買方的拒絕收貨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買方應與有關方面聯系,確認物資受損和短少的緣故,然后憑保險單及其它證據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以彌補自己的損失。4、我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噸冷凍食品,合同規定2000年4-7月份交貨,即期信用證支付。來證規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

M/T,

July

Shipment

600M/T。我公司實際出口情況是:4、5月份交貨正常,并順利結匯,6月份因船期延誤,拖延到7月12日才實際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輪又裝了600M/T,付款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支付這兩批貨的款項。問:我方有何損失及開證行拒付有何依據?答:我方的損失是將兩批物資裝上同一船只,違反了信用證中分批裝運的規定,導致付款行拒付。開證行拒付的依據是,我方未按信用證的規定分批裝運,導致信用證失效。依照《UCP600》第32條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刻內分批裝運,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約定時刻裝運,則信用證對該皮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來證規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

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M/T,

July

Shipment

600M/T。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誤,6月份的800噸物資拖延到7頁12日才實際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船又裝600M/T,這實際違反了分批裝運的規定,信用證對6、7兩月的結匯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支付這兩批物資的貨款是有依據的。

5、我某公司與美國某客商以FOB條件出口大棗5000箱,5月份裝運,合同和信用證均規定不同意分批裝運。我方于5月10日將3000箱物資裝上“喜慶”輪,取得5月10日的海運提單;又于5月15日將2000箱裝上“飛雁”輪,取得5月15日的海運提單,兩輪的物資在新加坡轉船,均由“順風”輪運往舊金山港。問: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適?將導致什么結果,什么緣故?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適,將導致銀行拒付的結果。依照《UCP600》第31條b款的規定:“表明同一運輸工具并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一路,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視為部分發運。”本案中,來證規定不同意分批裝運,而我方于5月10日將3000箱物資裝上“喜慶”輪,取得5月10日的海運提單,又于5月15日將2000箱裝上“飛雁”輪,取得5月15日的海運提單,盡管兩輪的物資在新加坡轉船,均由“順風”輪運往舊金山港,但向銀行提交的分不是由不同名貨輪,在不同時刻裝運的兩套單據,這將無法掩蓋分批裝運這一事實。因此,銀行可議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

第十二章

國際物資運輸保險【試試看】單項選擇題(P190)1、我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險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時而喪失其原有用途,貨到目的港后只能低價出售,這種損失屬于(

C

)。A、單獨損失

B、共同損失

C、實際全損

D、推定全損2、CIC“專門附加險”是指在專門情況下,要求保險公司承保的險不,(

B

)。A、一般能夠單獨投保

B、不能單獨投保C、可單獨投保兩項以上

D、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能夠單獨投保3、一批出口物資投保了水漬險,在運輸過程中由于雨淋致使物資遭受部分損失,如此的損失保險公司將(

C

)。A、負責賠償整批物資

B、負責賠償被雨淋濕的部分C、不給予賠償

D、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能夠單獨投保4、有一批出口服裝,在海上運輸途中,因船體觸礁導致服裝嚴峻受浸,假如將這批服裝漂洗后再運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費的費用已超過服裝的保險價格,這批服裝應屬于(

C

)。A、共同海損

B、實際全損

C、推定全損

D、單獨海損5、我方按CIF條件成交出口一批罐頭食品,賣方投保時,按下列(

C

)投保是正確的。A、平安險

+

水漬險

B、一切險

+

偷竊、提貨不著險

C、水漬險

+

偷竊、提貨不著險

D、平安險

+

一切險6、在海洋運輸物資保險業務中,共同海損(

A

)。A、是部分損失的一種

B、是全部損失的一種C、有時為部分損失,有時為全部損失

D、是推定全損7、依照我國“海洋物資運輸保險條款”規定,“一切險”包括(

C

)。A、平安險加11種一般險

B、一切險加11種一般附加險C、水漬險加11種一般附加險

D、11種一般附加險加專門附加險8、預約保險以(

B

)代替投保單,講明投保的一方已辦理了投保手續。A、提單

B、國外的裝運通知

C、大副收據

D、買賣合同9、按國際保險市場慣例,投保金額通常在CIF總值的基礎上(

A

)。

A、加一成

B、加二成

C、加三成

D、加四成10、“倉至倉”條款是(

B

)。A、承運人負責運輸起訖的條款

B、保險人負責保險責任起訖的條款C、出口人負責交貨責任起訖的條款

D、進口人負責付款責任起訖的條款課堂討論12-1:什么緣故共同海損屬于部分損失?(P199)答:盡管相關損失可能意味著某一方面,特不是部分物資的全損,但該損失關于船、貨、運費整體而言仍屬于部分損失。2:保險單大部分需要背書,什么緣故?保險單的背書與提單背書有什么聯系?(P213)答:當需要對保險利益進行轉讓時,即應對保險單進行背書,一般而言,買賣雙方哪一方負責保險,規定的保險受益人即為該方,如FOB和CFR貿易術語下,保險的責任由買方辦理,一般不存在保險單進行背書的情況,假如采納CIF貿易術語,保險和運輸的責任均由賣方辦理,當買方(或開證行、付款行等相關當事人)履行了付款或承兌義務時,賣方即應通過背書把提單和保險單轉讓給買方。保險單的背書與提單背書關系緊密,提單背書意味著物權憑證的轉讓,是雙方貿易標的現實利益的轉讓;保險單的背書意味著保險權益的轉讓,是當發生保險利益范圍內的風險和費用時,貿易利益獲得補償權益的轉讓。3:信用證對保險金額的規定為:“Cover

110%

over

invoice

value”。實際發票金額為USD40000.00,因此受益人依照慣例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即保險金額為USD44

000.00。結果遭開證行拒付,拒付理由是什么?參考答案:拒付理由是保險金額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因為信用證要求是按發票金額的210%而不是的110%投保。那個地點的關鍵詞是“over”。假如信用證條款中對保險額的規定為“Cover

110%

of

invoice

value”或“Cover

l0%

over

invoice

value”,才能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復習考慮題(P218)一、計算題1、我出口物資3000件,對外報價為2美元/件CFR紐約。為幸免漏保,客戶來證要求我方裝船前按CIF總值代為辦理投保手續。查得該貨的保險費為0.8%,試計算我對該貨投保時的投保金額和應繳納的保險費是多少?答:解:

CIF=CFR/(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2/(1-110%×0.8)=2.02(美元)投保金額=CIF總值×110%=3000×2.02×110%=6666(美元)保險費=CIF總值×110%×保險費率=3000×2.02X110%×0.8%=53.33(美元)答:

該批商品的投保金額為6666美元,保險費為53.33美元。2、某貨主在物資裝船前,按發票金額的110%辦理了物資投保手續,投保一切險加保戰爭險。該批物資以CIF成交的總價值為20.75萬美元,一切險和戰爭險的保險費率合計為0.6%。問:1)該貨主成交的保險費是多少?2)若發生了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的風險,導致該批物資全部滅失,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是多少?答:2、1)保險金額=CIF總值×110%×保險費率=20.75萬×110%×0.6%=1369.5

(美元)2)保險金額=CIF總值×110%=20.75萬×110%=22.825(萬美元)答:該貨主應交的保險費是1369.5美元,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是22.825萬美元。3、某公司對外報某商品每噸10000美元CIF紐約,現外商要求將價格改報為CFR紐約,保險費率為1%,問我方應從原報價中減去的保險費是多少?答:參考答案:3、保險費=CIF總值×110%×保險費率=10000×110%×1%=110(美元)答:應減去地保險費是110美元。4、我出口某商品凈重100噸,裝5000箱,每箱單價為89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險。貨到目的港后,買方發覺除短少5箱外,還短量380千克,問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金額是多少?4、解: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金額是:[(89×5)+(380/20×89)]

×110%=2349.6(美元)答: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金額是2349.6美元。二、案例分析1、某貨輪在某港裝貨后,航行途中不慎發生觸礁事件,船舶擱淺,不能接著航行。事后船方反復開倒車強行浮起,但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部分損失。為使貨輪能接著航行,船長發出求救信號、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塢修理,臨時卸下大部分物資。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費5000美元,增加各項費用支出(包括職職員資)共3000美元。當船修復后接著裝上原貨啟航。次日,忽遇惡劣氣候,使船上裝載的某貨主的一部分物資被海水浸濕。問:1)從貨運保險義務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項損失,各屬于什么性質的損失?2)在投保了平安險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哪些賠償要求?什么緣故?答:案中因觸礁造成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的部分損失以及船舶遇惡劣氣候,導致裝載的某貨主的一部分物資被海水浸泡的損失屬單獨海損;而因修理船只花費的修理費和各項費用開支共8000美元屬于共同海損。投保了平安險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就案中所有損失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因為,依照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物資運輸保險條款對平安險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規定:“……對在運輸工具差不多發生了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物資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難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而本案中發生的案情符合該規定,因此,被保險人有權就本案的所有損失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2、某合同出售一級小麥150噸,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物資經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觸礁事件,小麥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嚴峻阻礙。當物資達到目的港后,只能降價出售,買方因此要求賣方賠償其差價損失。問:賣方對上述情況下產生的物資損失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什么緣故?答:賣方不須對物資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買賣雙方按FOB貿易術語成交,風險劃分以船舷為界,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承擔。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觸礁事件,導致小麥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質受到阻礙的損失應由買方承擔,因此,賣方不須對物資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噸,賣方在裝船前投保了一切險加戰爭險,自南美內陸倉庫起,直至英國倫敦的買方倉庫為止。物資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裝運途中,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物資損失。當賣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以物資未裝運,物資損失不再承保范圍內為由,拒絕給予賠償。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無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什么緣故?答:依照本案的案情,賣方是有權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因為,本案中,保險公司在物資裝船前已按“倉至倉條款”承保了買賣雙方成交的物資,因此,賣方不須對物資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我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進口物資一批,合同中的保險條款規定:“由賣方按發票金額的130%投保一切險。”賣方在物資裝運完畢以后,已憑結匯單據向買方收取了貨款,而物資在運輸途中遇險導致全部滅失。當買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時,賣方卻提出,超動身票金額20%的賠付部分,應該是買賣雙方各得一半。問: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什么緣故?賣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由賣方按發票金額的130%投保一切險。”但并沒有規定物資發生損失時,超動身票金額20%的賠付部分,雙方各得一半。因而,買方能夠獨享保險公司賠償的全部賠償金額。

進出口商品的價格

1、在國際貿易中,含傭價的計算公式是(

D)。A、單價×傭金率

B、含傭價×傭金率C、凈價×傭金率

D、凈價

/(1-傭金率)2、凡貨價中不包含傭金和折扣的被稱為(

C

)。A、折扣價

B、含傭價

C、凈價

D、出廠價3、一筆業務中,若出口銷售人民幣凈收入與出口總成本的差額為正數,講明該筆業務為(

A

)。A、盈

B、虧

C、平

D、可能盈、可能虧4、(

C

)是含傭價。A、FOBS

B、FOBT

C、FOBC

D、FOB5、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計價貨幣選擇應(

C

)。A、力爭采納硬幣收付

B、力爭采納軟幣收付C、進口時采納軟幣計價付款,出口時采納硬幣計價收款D、出口時采納軟幣計價付款,進口時采納硬幣計價收款6、出口總成本是指(

C

)。A、進貨成本

B、進貨成本+出口前一切費用C、進貨成本+出口前的一切費用+出口前的一切稅金

D、對外銷售價7、以下我出口商品的單價,只有(

B

)的表達是正確的。A、250美元/桶

B、250美元/桶CIF倫敦C、250美元/桶CIF廣州

D、250美元8、支付給中間商的酬金叫(

C

)。A、預付款

B、折扣

C、傭金

D、訂金9、FCA、CPT、CIP三種術語涉及的國內費用與FOB、CFR、CIF區不是它們不包括(

A

)。A、裝船費

B、郵電費

C、可能耗損

D、拼箱費10、傭金的支付對象是(

D

)。A、買方

B、保險公司

C、船方

D、中間商課堂討論13-1:合同上所列的價格,正確的寫法由哪幾部分組成?(P228)參考答案:數額、單位、貨幣、貿易術語等四部分。2:繕制發票時,傭金與折扣是否能夠同等對待,什么緣故?(P230)參考答案:兩者性質不同,不能混淆使用,進口海關或有關當局要對傭金征稅,而折扣屬于價格范圍內的減價,可免稅,如混淆使用將損害買訪利益,買方能夠拒付。復習參考題(P235)一、計算題以下各題均按現行匯率水平計算。1、我出口某商品,原報價為350美元/桶CIF紐約,現外商要求將價格改報CFRC5%。已知保險費率為0.6%,試求我方應將價格改報為多少?答:1、(1)利用公式:CIF=CFR/(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得:CFR=CIF(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350(1-110%×0.6%)=347.69(美元)(2)CFRC5%=CFR(1-傭金率)=347.69/(1-5%)=365.99(美元)答:我方應將價改報為365.99美元。2、我出口某商品對外報價為480美元/噸FOB湛江,現外商要求將價格改報CIF舊金山,試求我方的報價應為多少才使FOB凈值不變?(設運費是FOB價的3%,保險費為FOB價的0.8%)答:2、已知公式:CIF=FOB+運費+保險費,將已知條件代入公式:CIF=FOB+運費+保險費=480+480×3%+480×0.8%=498.24(美元)答:我方應報價為498.24美元才使FOB

凈值不變。3、某外貿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國內進貨價共10000元人民幣,加工費支出1500元人民幣,商品流通費是1000元人民幣,稅金支出為100元人民幣,該批商品出口銷售凈收入為2000美元。試計算:(1)該批商品的出口總成本是多少?(2)該批商品的出口銷售換匯成本是多少?(3)該商品的出口銷售盈虧率是多少?答:3、(1)已知公式:出口商品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10000+1500+1000+100)/2000=6.3(人民幣/美元)(2)已知公式:出口商品盈虧率=(出口銷售人民幣凈收入-出口總成本)/

出口總成本×100%代入公式得:出口商品盈虧率=[2000×8.2736-(10000+1500+1000+100)]10000+1500+1000+100=31.33%答:該筆業務中,出口總成本為12600元人民幣;出口商品換匯成本為6.3人民幣元/美元;出口商品盈虧率為31.33%。4、某出口商

品我對外報價為每噸1200英鎊FOB黃埔,對方來電要求改報CIFC5%倫敦,試求CIFC5%倫敦價為多少?(已知保險費率為1.68%,運費合計為9.68英鎊)

答:4、(1)已知公式:含傭價=凈價/(1-傭金率)則:FOBC3%=FOB/(1-3%)FOB=22(1-3%)=21.34(美元)(2)已知公式:含傭價=凈價/(1-傭金率)則:CIFC5%=(FOB+運費+保險費)/(1-5%)

=(21.34+21.34×8%+1)/(1-5%)=23.7%(美元)(3)已知公式:出口商品盈虧率=(出口銷售人民幣凈收入-出口總成本)/出口總成本X100%代入公式得:出口商品盈虧率=21.34×8.2736-(160+160×3%-30)

160+160×3%-30

=31%(4)已知公式:出口商品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代入公式得:出口商品換匯成本=(160+160×3%-30)/21.34=6.32(人民幣元/美元)答:該筆業務重,CIFC5%價為23.7美元;出口商品盈虧率為31%;出口商品換匯成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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