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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8/28HYPERLINK"/"全國漁業統計指標體系指標解釋第一章:水產品產量

第1條

水產品特征及產量統計范圍

水產品是指漁業(捕撈和養殖)生產活動的最終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漁業生產活動的成果。水產品既是漁業生產的勞動對象,也是漁業生產的勞動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魚類、甲殼類(蝦、蟹)、貝類、頭足類、藻類和其它類漁業產品。

二、它是漁業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漁業生產過程中的中間成果,如魚苗、魚種、親魚、轉塘魚、存塘魚和自用作餌料的產品,不是最終成果,不能統計在水產品產量中。

三、它是漁業生產活動的最終有效成果。水產品在上岸前已經腐爛變質,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統計在水產品產量中。

第2條

產量統計年度和統計者一、年水產品產量按日歷年度計算。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從養殖水域捕撈起水或者已從天然水域捕撈并已返航卸港的水產品均統計在年產量中,有的生產漁船在外地收港卸魚或者在海上由收購船扒載收購的,也按到港計算產量。二、水產品產量統計中,養殖產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統計,國內捕撈產量按照漁船所屬地統計,遠洋漁業產量按照遠洋漁業管理辦法進行統計。第3條

產量計量標準除海蜇按三礬后的成品計量、各種藻類按干品計量外,其余各種水產品均按捕撈起水時鮮品實重(原始重量)計量。此外,供觀賞的水生動物按個體計算。第4條

養殖產量與捕撈產量劃分原則

凡人工養殖并已起水的水產品數量為養殖產量,凡捕撈天然生長的水產品數量為捕撈產量。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種(不包括灌江納苗)并進行人工飼養管理的淡水養殖水域中捕撈的水產品產量計算為淡水養殖產量,否則為淡水捕撈產量。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種或天然納苗并進行人工飼養管理的海水養殖水域中捕撈的水產品產量計算為海水養殖產量,否則為海洋捕撈產量。三、稻田養殖起水產品,也計算為淡水養殖產量。第5條

水產品分類分為海水產品和淡水產品兩大類。二、淡水產品包括:淡水養殖產品和淡水捕撈產品(一)內陸淡水養殖產品:包括內陸淡水養殖魚類、甲殼類(蝦、蟹)、貝類、藻類和其它類產品。1、淡水養殖魚類:包括鱘魚、鰻鱺、青魚、草魚、鰱魚、鳙魚、鯉魚、鯽魚、鳊魴、泥鰍、鯰魚、鮰魚、黃顙魚、鮭魚、鱒魚、河鲀、短蓋巨脂鯉、長吻鮠、黃鱔、鱖魚、鱸魚、烏鱧和羅非魚等。2、淡水養殖甲殼類:包括蝦和河蟹,其中蝦包括羅氏沼蝦、青蝦、克氏原螯蝦和南美白對蝦等。3、淡水養殖貝類:包括河蚌、螺、蜆等。4、淡水養殖藻類:即螺旋藻等。5、淡水養殖其它類產品:包括龜、鱉、蛙和珍珠等。6、觀賞魚統計按“條”計量,其重量不計入淡水養殖總產量。(二)淡水捕撈產品:包括淡水捕撈魚類、甲殼類(蝦、蟹)、貝類、藻類和其它類。其它類中包括豐年蟲等。第6條

海洋捕撈產量(按海區、漁具分類)海洋捕撈產量指國內海域捕撈產量,不包括遠洋漁業產量。一、按捕撈海域分捕撈產量。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區劃分界線:(一)渤海:東以遼寧老鐵山西角經廟島群島至蓬萊角連線與黃海為界。(二)黃海:南以長江口北角至韓國濟州島西南端連線與東海為界,東至朝鮮半島與朝鮮海峽。(三)東海:南以閩粵省界經東山島南端至臺灣省南端的貓鼻頭連線與南海為界,東止對馬海峽日本硫球群島與我國臺灣省。(四)南海:東以巴士海峽、巴林塘海峽、菲律賓群島與太平洋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臨中南半島及馬來半島。二、按捕撈漁具分捕撈產量。(一)拖網:包括單拖和雙拖。(二)圍網:包括單船圍網、雙船圍網和多船圍網。(三)刺網:包括定置刺網、漂流刺網、包圍刺網和拖曳刺網。(四)張網:包括單樁、雙樁、多樁、單錨、雙錨、船張、墻張和并列張網。(五)釣具:包括漂流延繩釣、定置延繩釣、曳繩釣和垂釣(如魷釣)。(六)其它漁具:包括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陷阱、耙刺、籠壺等類型。第7條:海水養殖產量(按養殖水域分類)一、海上養殖:在低潮位線以下從事海水養殖生產的。二、灘涂養殖:在潮間帶間從事海水養殖生產的。三、其它養殖:在高潮位線以上從事海水養殖生產的第8條:淡水養殖產量(按養殖水域分類)按養殖水面類型不同,分為:池塘、湖泊、水庫、河溝、稻田及其它養殖方式。第9條:部分養殖方式分類產量一、普通網箱:網箱一般由合成纖維如尼龍、聚氯乙烯等網線編織而成,裝置在網箱架上。普通網箱面積均為數平方米到數十平方米。一般安置在港灣、沿岸、湖泊、水庫和河溝等水域。二、深水網箱:深水網箱是一種大型海水網箱,目前國內主要有重力式聚乙烯網箱、浮繩式網箱和碟形網箱三種類型,具有抗風浪性能。網箱水體均為數百立方米到數千立方米。深水網箱一般安置在水深20米以下的海域。三、工廠化:工廠化養殖即按工藝過程的連續性和流水性的原則,通過機械或自動化設備,對養殖水體進行水質和水溫的控制,保持最適宜于魚類生長和發育的生態條件,使魚類的繁殖、苗種培育、商品魚的養殖等各個環節能相互銜接,形成一個獨自的生產體系,以進行無季節性的連續生產,達到高效率、高速度的養殖目的。工廠化養殖具有能控制水溫和水質的特點,因此既能延長生長期,并能高密度的飼養,從而大幅度縮短生產周期,同時可以根據需要,控制魚類的繁殖時間和苗種規格,使整個養魚生產程序流水作業化。工廠化養殖一般有循環過濾式、溫排水式、普通流水式及溫靜水式幾種主要類型,各種形式均具有各自的特點。第二章、水產養殖面積是指在報告期內實際用于養殖水產品的水面面積,包括海水養殖面積和淡水養殖面積。在報告期內無論是否全部收獲或尚未收獲其產品,均應統計在養殖面積中。但有些水面不投放苗種或投放少量苗種,只進行一般管理的,不統計為養殖面積。養殖面積法定計量單位為公頃。

第10條:海水養殖面積是指利用天然海水用于養殖水產品的水面面積,包括海上養殖、灘涂養殖、、其它養殖。工廠化、深水網箱不計入養殖面積。第11條

淡水養殖面積是指在淡水水域養殖水產品的水面面積,包括池塘、湖泊、水庫、河溝和其它五部分。工廠化、稻田養殖不計入養殖總面積。第12條

養殖面積核算一、海上、灘涂、池塘、湖泊、水庫、河溝等方式養殖面積按照實際使用的水面計算,普通網箱按照實際占用水面計算面積,計量單位公頃。二、工廠化養殖:按照實際占用水的體積計算,計量單位立方水體。三、深水網箱:按照實際占用水的體積計算,計量單位立方水體。四、在江河、湖泊、水庫投放苗種或灌江納苗、增殖放流的水域不統計養殖面積;湖泊、水庫、河溝雖有指定專人管理,也放養了水產苗種,但起捕的水產品中,人工養殖水產品不足30%的,這類水面也不統計在養殖面積中(這部分產量也不列入養殖產量而列入捕撈產量)。第三章、漁業經濟總產值和增加值第13條

漁業經濟總產值和增加值是指以貨幣表現的核算期內漁業經濟活動的總產出和總成果。包括了全社會漁業、漁業工業和建筑業、漁業流通和服務業。第14條

漁業產值和增加值漁業產值是指以貨幣表現的核算期內捕撈和養殖水產品及水產苗種的總產出和總成果。具體包括人工養殖的水生動物和海藻的產值、天然水生動物和天然海藻采集的產值,即包括海洋捕撈、海水養殖、淡水捕撈、淡水養殖產品以及水產苗種的產出。其計算方法:水產品及苗種的產量分別乘其產品的現行價。漁業增加值是指以貨幣表現的核算期內全社會從事漁業捕撈和養殖生產活動所創造的最終產品的價值,其計算方法:漁業總產出扣除漁業中間投入。產值和增加值的資料來源,可向同級統計部門抄錄取得。第15條

漁業工業和建筑業產值和增加值漁業工業和建筑業產值和增加值是指以貨幣表現的核算期內全社會從事水產品加工業、漁用機具制造業、漁用飼料工業、漁藥制造業、漁業建筑業等的產出和成果。水產品加工業產值等于加工產品量乘以現行價格,其增加值采用食品加工業增加值率進行推算。漁用機具制造業產值、增加值等于漁船漁機修造業、漁用繩網制造業和其它設備制造業的產值、增加值之和,;其計算方法主要采用“工廠法”計算,增加值的計算方法采用統計部門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總產值表”中的相應指標增加值率進行推算。漁用飼料工業產值主要采用“工廠法”,增加值是漁用飼料工業現行總產出乘以“規模以上”飼料工業現價增加值率。漁用藥物產值取同級相關部門統計年報表中的有關數據,其增加值等于漁用藥物總產出乘以“規模以上”生物制藥業現價增加值率。漁業建筑業產值計算方法是從建筑產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價角度入手,依據投資完成額計算,其增加值采用建筑業增加值率來推算。第16條

漁業流通和服務業產值和增加值漁業流通和服務業包括漁業流通業、漁業(倉儲)運輸業、休閑漁業、漁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產值和增加值。漁業流通業產值以營業額(即營業利潤)來計算,其增加值等于漁業流通業產值乘以批發零售貿易業現價增加值率進行推算。漁業(倉儲)運輸業產值即營業收入,其增加值計算方法與建筑業相同。休閑漁業產值即包括涉漁有關的一切旅游服務業產值,以營業額計算,其增加值用旅游業增加值率進行推算。漁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和信息等產值及其增加值根據財政部門《一般預算支出決算明細表》和有關資料進行推算。第17條

計算總產值的價格按當年價格計算。當年價格就是當年出售產品時的實際價格。水產品當年價格以各地漁業生產單位初次出售的價格的平均價格為依據;工業產品以報告期內的產品出廠價格為當年價格。商業以零售價格為當年價格。第四章、漁業船舶擁有量

第18條

漁業船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按有無推進動力分為機動漁業船舶和非機動漁業船舶。按生產性質分為生產漁船和輔助漁船。國內海洋捕撈漁業船舶轉為遠洋漁業船舶的當年,應納入遠洋漁業船舶統計范圍,而不應納入國內漁船統計范圍。第19條

機動漁業船舶是指依靠本船主機動力來推進的漁業船舶,分為漁業生產船和漁業輔助船。漁業生產船是直接從事漁業捕撈和養殖活動的船舶統稱。從事捕撈業活動的漁船為捕撈船,從事養殖業活動的漁船為養殖船。捕撈船,按主機總功率分為:441千瓦(600馬力)以上、44.1-441千瓦(61-599馬力)、44.1千瓦(60馬力)以下三類;按船長分為:24米以上、12-24米、12米以下;按作業方式分為拖網、圍網、刺網、張網、釣業、其它共6類,有關解釋請參照第6條的相關內容。

漁業輔助船是指從事各種加工、貯藏、運輸、補給、漁業執法等漁業輔助活動的漁業船舶統稱。包括:水產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漁港工程船、拖輪、駁船和漁業行政執法船等。其中捕撈輔助船指水產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等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船舶。釣業、圍網等作業漁船中的子船納入捕撈輔助船統計范圍。機動漁船的統計單位包括艘、總噸、千瓦。“艘”按船舶單元計算。子母式作業船應分別統計。

“總噸”按船舶全部容積計算,即每2.83立方米為1總噸。“千瓦”按主機總功率計算,主機總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進的發動機持續功率總和,1馬力等于0.735千瓦,對經過增壓的發動機,應按增壓后的功率計算。第20條

非機動漁船是指無配置機器作為動力的漁船,依靠人力、風力、水力或其他船只帶動的漁業船舶,包括風帆船、手搖船等。第五章、漁業災情第21條

漁業災情漁業災情是指由于遭受臺風(洪澇)、病害、干旱、污染和其他災害而造成水產品產量減少、苗種損失、設施損壞、水域污染以及人員傷亡等。水產品損失指由于災害造成的水產品損失數量和金額。受災養殖面積指由于災害造成水產品產量損失在10%以上的養殖面積。損毀漁業設施指由于臺風(洪澇)造成池塘、網箱(魚排)、圍欄、漁船損壞或沉沒、堤壩、泵站、涵閘、碼頭、護岸、防波堤、工廠化養殖廠及苗種繁育場等被毀,從而造成的漁業設施毀壞的數量和金額。人員損失指由于災害而造成人員失蹤、死亡和重傷的人數。第六章、

漁業人口與漁業從業人員

第22條

漁業鄉、漁業村

在農村中,凡經營方針以漁業為主,從事漁業生產與經營的人員占全部從業人員50%以上或漁業產值占農業產值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但經營方針一向是以漁業為主,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定為漁業鄉、村的,亦可統計為漁業鄉和漁業村。

第23條

漁業戶

是指農(漁)村和城鎮住戶中主營要從事漁業生產與經營的家庭。凡家庭主要勞動力或多數勞動力從事漁業生產與經營的時間占全年勞動時間50%(6個月)

以上或漁業純收入占家庭純收入總額50%以上者均可統計為漁業戶。

第24條

漁業人口漁業人口指依靠漁業生產和相關活動維持生活的全部人口。它包括實際從事漁業生產和相關活動的人口及其贍(撫)養的人口。具體包括:

一、直接從事漁業生產和相關活動的在業人口;

二、兼營漁業和其它非漁業勞動者中,凡從事漁業生產和相關活動的時間全年累計達到或超過3個月者,或者雖全年累計不足3個月,但漁業純收入占純收入總額比重超過50%者;

三、由從事漁業生產和相關活動的人口贍(撫)養的人口。四、在既有漁業勞動者又有非漁業勞動者的家庭中,根據漁業與非漁業純收入比例分攤的被漁業勞動者贍(撫)養的人口。漁業人口中的傳統漁民指:凡漁業鄉、漁業村的漁業人口均可稱為傳統漁民。第25條

漁業從業人員漁業從業人員:是指全社會中16歲以上,有勞動能力,從事一定漁業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漁業專業從業人員:漁業專業從業人員指全年從事漁業活動6個月以上或50%以上的生活來源依賴漁業活動的漁業從業人員;漁業兼業從業人員:漁業兼業從業人員指全年從事漁業活動3-6個月或20—50%的生活來源依賴漁業活動的漁業從業人員;漁業臨時從業人員:漁業臨時從業人員指全年從事漁業活動3個月以下或20%以下的生活來源依賴漁業活動的漁業從業人員。第七章、遠洋漁業

第26條

遠洋漁業產量和遠洋漁船

遠洋漁業產量:是指由各遠洋漁業企業和各生產單位按我國遠洋漁業項目管理辦法組織的遠洋漁船(隊)在非我國管轄水域(外國專屬經濟區水域或公海)捕撈的水產品產量。中外合資、合作漁船捕撈的水產品只統計按協議應屬于中方所有的部分。遠洋漁船:是指按上述辦法、協議,在上述水域進行常年或季節性生產的漁船。第八章、水產苗種第27條

苗種魚苗:指卵黃囊基本消失,魚鰾充氣,能平游主動攝食的仔魚,包括人工孵化和江河湖海港灣采捕的天然魚苗。魚種:指由魚苗經培育后,發育至全體鱗片,鰭條長全,外觀具有成魚基本特征的幼魚,一般全長在1.7—23.3厘米,因出塘季節和培育期的不同,又俗稱為夏花、冬片、春片、秋片、仔口和老口。扣蟹:蟹苗經數次退皮變成外形接近蟹形的仔蟹,再經過4-5個月飼養培育成每公斤100-200只左右性腺未成熟的幼蟹。第28條

苗種數量統計原則由苗種孵化或育成的單位歸屬統計,從它處購進或以其它方式取得苗種進行養殖的,不再進行統計。第九章、水產加工業

第29條

水產加工企業水產加工企業是指從事水產品保鮮(保活)、保藏和加工利用的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指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水產加工企業。水產品加工能力是指建廠時設計的及后來改擴建新增的年加工處理水產品的能力之和。

第30條

水產冷庫水產冷庫是指主要用于水產品凍結、冷藏和制冰的場所,一般以低溫冷藏庫數作為冷庫座數。冷庫的凍結能力、冷藏能力、制冰能力均指冷庫建造設計的及后來改擴建新增的生產能力之和。第31條

水產加工品水產加工品是指以水產品為原料,采用各種食品貯藏加工、水產綜合利用技術和工藝所生產的產品,如冷凍冷藏品、腌制品、干制品、熏制品、罐頭食品、各種生熟小包裝食品以及魚油、魚肝油、多烯脂肪酸制劑、飼料魚粉、藻膠、碘、貝殼工藝品等。一、水產冷凍品水產冷凍品是指為了保鮮,將水產品進行冷凍加工處理后得到的產品,包括冷凍品和冷凍加工品,但不包括商業冷藏品。冷凍品泛指未改變其原始性狀的粗加工產品,如冷凍全魚、全蝦等。冷凍加工品是指采用各種生產技術和工藝,改變其原始性狀、改善其風味后制成的產品,如凍魚片、凍蝦仁、冷凍烤鰻、凍魚籽等。二、魚糜制品及干腌制品魚糜制品是指將魚(蝦、蟹、貝等)肉(或冷凍魚糜)絞碎經配料、擂潰成為稠而富有粘性的魚肉漿(生魚糜),再做成一定形狀后進行水煮(油炸或焙烤烘干)等加熱或干燥處理而制成的食品,如魚糜、魚香腸、魚丸、魚糕、魚餅、魚面、模擬蟹肉等。干腌制品是指以水產品為原料,經脫水(烘干、煙熏、焙烤等)或添加腌制劑(鹽、糖、酒、糟)制成具有保藏性和良好風味的產品,如烤魚片、魷魚絲、魚松、蝦皮、蝦米、海珍干品;海蟄、腌魚、煙熏魚、糟魚、醉蝦蟹、醉泥螺、鹵甲魚、水生動植物調味品(蝦蟹醬、蠔油、魚醬油、)等。藻類加工品是指以海藻為原料,經加工處理制成具有保藏性和良好風味的方便食品,如海帶結、干紫菜、調味裙帶菜等。三、水產罐制品水產罐制品是指以水產品為原料按照罐頭工藝加工制成的產品,包括硬包裝和軟包裝罐頭,如魚類罐頭、蝦貝類罐頭等。四、水產飼料水產飼料是指用低值水產品及水產品加工廢棄物(如魚骨、內臟、蝦殼等)等為主要原料生產而成的飼料。五、魚油制品魚油制品指從魚肉或魚肝中提取油脂,并制成的產品,如粗魚油、精魚油、魚肝油、深海魚油等。六、其它水產加工品其它水產加工品是指除上述加工產品之外的加工品統稱,如助劑和添加劑(蛋白胨、褐藻膠、碘、甘露醇、卡拉膠、瓊膠等)、珍珠加工品、貝殼工藝品、魚酒、魚奶等。第十章、漁民家庭當年收支情況調查第32條

全年總收入指調查期內被調查對象從各種來源渠道得到的收入總和。按收入的性質劃分為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第33條

家庭經營收入是指漁民家庭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生產籌劃和管理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水產品收入和其他家庭經營收入。第34條

工資性收入指漁民家庭成員受雇于單位或個人,靠出賣勞動而獲得的收入。包括:漁業行業收入和其他行業收入。第35條

財產性收入指金融資產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的所有者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紅利、租金收入、土地或水面轉包收入、土地征用補償和其他財產性收入。第36條

轉移性收入指漁民家庭或成員無須付出任何對應物而獲得的貨物、服務、資金或資產所有權等,不包括無償提供的用于固定資本形成的資金。一般情況下,指漁民家庭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或帶回、親友贈送、救濟金\救災款\撫恤金、生產補貼和其他轉移性收入。第37條

全年總支出是指漁民家庭全年用于生產、生活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包括:生產費用支出、稅費支出、財產性支出、轉移性支出、生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第38條

生產費用支出包括家庭經營費用支出和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費用支出。家庭經營費用支出是指以漁民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消費的商品和服務、自產自用產品。包括漁業生產支出和其他家庭經營費用支出。漁業生產支出包括燃料費用、雇工費用、飼料費用、購買種苗費用、加冰費用、水電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修理費、承包或租用費及其他生產支出。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指漁民家庭用于建造和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支出的費用。漁民家庭購置的漁業固定資產,每年按一定比率提取折舊費,購置大型網具(按規定網具不列為固定資產)也按比例每年分攤計入漁業生產支出中。第39條

稅費支出是指漁民家庭以現金和實物形式繳納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稅費支出。在已經進行稅費改革的地區一般表現為農業稅、特產稅、兩稅附加、一事一議費和從事非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繳納的各種稅費,還包括除按國家規定所收取的稅費外,地方額外增加的各種費用;在未進行稅費改革的地區一般表現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稅費、村提留、鄉統籌和各種集資攤派費用。具體包括:個體工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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