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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28/128四川省汽車客運站建設標準 (試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bus terminal in Sichuan Province 2013-09-27 印發 2013-10-01 實施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印發 I 前 言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汽車客運站規劃、建設和運營治理工作,提升車站服務水平,加快建設,加強治理,構建現代綜合運輸交通體系,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進展,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行業先進標準,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特制訂本建設標準。本建設標準的要緊技術內容:1總則;2類不與站級劃分;3選址與總平面布置;4場地設

2、施和建筑設施;5設施設備配置;6信息化建設;7環保節能建設;8安全檢查設施設備與應急疏散。本建設標準要緊依據汽車客運站級不劃分和建設要求JT/T 200-2004、交通客運站建筑設計規范JGJ/T 60-2012,重點明確提升以下內容:1. 明確了四川省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的建設差不多原則等;2. 對四川省汽車客運站的類不與站級進行了詳細劃分;3. 對汽車客運站的選址、布局及內外交通組織提出了新的要求;4. 對汽車客運站場地和建筑設施等各項指標和規模進行了新的界定;5. 對汽車客運站設施設備配置做出了新的規定;6. 對汽車客運站內的標識標牌進行了統一的規定;7. 對各級汽車客運站信息化建設的差不

3、多要求及功能進行了細化規定;8. 對汽車客運站安全例檢及應急疏散做出了明確規定。本建設標準由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治理局負責治理監督實施。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治理局(地址:成都市太升南路155號;郵政編碼:610017)。本建設標準主編單位: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治理局本建設標準參編單位:西南交通大學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公路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四川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成都東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本建設標準要緊起草人員:張志堅 劉昱崗 陳 勇 張殿波 趙 東 張建華徐海濤 吳麗彬 葉芃杉 張雪梅 唐 篁 羅怡然陳 茸 高云濤 秦 波II 本建設標準要緊審查人員:劉四昌

4、劉潔梅 蔣永林 吳 波 蔣 毅 邱小發王曉世 張 洪 王啟榮 彭 濤 周利容 馮小華魏 平 童澤林 曹馳宇III 目 錄1 總 則 11.1 差不多原則 11.2 范 圍 11.3 要緊功能 21.4 術語和定義 22 類不與站級劃分 42.1 類不劃分 42.2 站級劃分 43 選址與總平面布置 73.1 站址選擇 73.2 總平面布置 73.3 交通組織要求 84 場地設施和建筑設施 94.1 站前廣場 94.2 營運停車場 94.3 發車位及站臺 104.4 建筑設施差不多要求 114.5 候車廳 124.6 售票用房 124.7 行包用房 134.8 站務用房 14 IV 4.9 服務

5、用房 144.10 附屬用房 154.11 室內環境 165 設施設備配置 175.1 給水排水 175.2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75.3 電 氣 185.4 旅客服務設施 195.5 公共信息標志系統 206 信息化建設 246.1 智能化中心治理平臺 246.2 站務治理系統 246.3 聯網售票系統 256.4 廣播通訊系統 256.5 柜臺服務和觸摸屏查詢系統 256.6 安全防范系統 266.7 小件快運系統 266.8 殘衛求助系統 277 環保節能建設 287.1 環 保 287.2 節能、節水、節地、節材 287.3 綠 化 298 安全檢查設施設備與應急疏散 30 V 8

6、.1 安全檢查設施設備 308.2 應急疏散 318.3 防 火 32本標準用詞講明 33引用標準名錄 34附錄A 汽車客運站要緊設施規模量化方法 35附錄B 汽車客運站建筑設施配置表 39附錄C 汽車客運站要緊場地設施及建筑設施面積(參考值) 41附錄D 汽車客運站站房室內外建筑空間裝修材料表(參考) 42附錄E 汽車客運站各類標志設置要求 43附錄F 汽車客運站設施設備配置表 58附錄G 汽車客運站信息化系統配置表 60 1 1 總 則1.1 差不多原則1.1.1 汽車客運站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及運營應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適的乘車環境,滿足經濟適用、節能環保和衛生防疫等差不多要求,保證建設

7、質量、提升汽車客運站整體形象、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汽車客運站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其他行業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1 1.1.2 汽車客運站的建設應符合都市綜合交通規劃及都市總體規劃,與都市對外交通出入口快速便捷銜接,并與其他交通樞紐如鐵路、水運、輕軌、航空港等實施無縫接駁。1.1.3 汽車客運站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優先考慮交通流線,應合理組織和布局客運班車、都市公交車、出租車、社會車輛及旅客進出站流線。1.1.4 汽車客運站的規劃設計必須保證客運服務建筑場地等差不多設施的合理布局,在此前提下附設商業、飲食和旅游業等服務功能,且設置時不應阻礙汽車客運站的主體功能布局,保證主體功能

8、的順利實現及各種流線的便捷順暢。1.1.5 汽車客運站應按照設計年度平均日旅客發送量擬定站級,按照旅客最高聚攏人數測算相應站級建筑設施規模,配置建筑設備;按不同站級確定建筑設計標準和裝飾標準。各級汽車客運站應按本建設標準統一設置具有通用性的設施設備,如旅客廁所、標識標牌等。1.1.6 汽車客運站在設計和建設過程中應考慮人性化設計,軟硬件同步,充分滿足旅客在站使用各項功能的需求,營造良好的乘車候車環境,同時必須注重節能降耗和環境愛護等方面先進、成熟技術的運用。1.2 范 圍1.2.1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四川省境內新建、原址改造和局部完善的一、二、三級汽車客運站的規劃、設計、建設,站務功能驗收及站級

9、核定。注: 新建指按照相應站級規定的內容全面規劃建設,包括遷建; 原址改造(原址改擴建)指按照相應站級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主體框架不拆的情況下部分拆除擴建全面達標提升,包括各項建筑規模擴充,內外墻地面和天棚裝飾裝修,設施設備配置,信息化建設,標志標識等; 局部完善指按照相應站級規定內容相關建設規模指標達標,對站內站外的站容站貌、安全2 設施、公共信息標志系統、差不多設備、服務設施、信息化系統、旅客廁所及其他相關內容等等進行補充和完善。 1.3 要緊功能按照汽車客運站站務工作內容,要緊功能為:1.3.1 運輸服務功能;1.3.2 運輸組織功能;1.3.3 中轉、換乘功能;1.3.4 多式聯運功能;1

10、.3.5 通訊、信息功能;1.3.6 運輸安全例檢及應急疏散功能;1.3.7 輔助服務功能。1.4 術語和定義1.4.1 汽車客運站Bus terminal 辦理汽車客運業務,為旅客提供公路運輸服務的建筑和設施。1.4.2 樞紐站Hub station 為兩種及兩種以上對外交通方式提供旅客運輸服務,且旅客在站內能實現自由換乘的車站。1.4.3 站房Station building 汽車客運站內侯乘、售票、行包、駐站和辦公等要緊建筑用房的總稱。1.4.4 候車廳Waiting hall 旅客乘車前的等候和中轉旅客的休息大廳。1.4.5 營運停車場 Operation vehicle parkin

11、g lot 站場內停放待發營運客車的場地。1.4.6 營運區Operation zone 向旅客開放使用的區域。1.4.7 發車位數 Number of seats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車站同一時刻發出客運班車的停車位數。1.4.8 無性不衛生間Unisex toilet 專門為協助行動不能自理的人使用的廁所。 3 1.4.9 重點旅客Key passenger 需要提供專門服務的旅客。1.4.10 設計年度平均日旅客發送量 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 設計年度車站平均每天始發旅

12、客的數量。1.4.11 統計年度Statistical year 車站籌建年度或核定級不年度的前一年。1.4.12 設計年度Design year 車站建成投產使用后的第十年。1.4.13 旅客最高聚攏人數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設計年度中旅客發送量偏高期間內,每天最大同時在站人數的平均值,并非指一年中客流高峰日內客流最高時刻聚攏在車站的旅客人數。1.4.14 換乘距離Distance of transit 旅客在車站內從一種交通方式換乘至另外一種交通方式所需走行的平均距離。1.4.15 安全例檢Security check 指在受檢營運客車進行了正常維護并檢驗合格的

13、前提下,由汽車客運站車輛安全例檢人員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條件下,借助簡單的工具量具,采納人工檢視的方法,對阻礙營運客車行車安全的可視部件技術狀況所實施的例行檢查。 4 2 類不與站級劃分2.1 類不劃分按照在公路旅客運輸體系中的功能作用將汽車客運站類不劃分為:2.1.1 綜合客運樞紐站: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要緊對外交通方式,在同一空間或區域集中布設換乘銜接及相關服務的汽車客運站(如與鐵路、機場、都市軌道交通銜接),要緊為區域之間、省際之間以及大中都市重要節點之間公路旅客運輸組織提供服務,以保證都市內部交通與對外交通之間的合理銜接。技術標準以一級為主,部分為二級。2.1.2 集散型客運站:位于都市旅客

14、集中的區域,配套公交、出租等都市客運換乘方式的汽車客運站,為綜合客運樞紐和一般客運站起集散作用,溝通區域內外次要節點與重要節點、一般節點間的聯系。技術標準以一級、二級為主。2.1.3 一般客運站:為縣(區)域客運組織提供服務,要緊功能在于溝通省域范圍內一般節點與次要節點、鄉鎮節點間的聯系,技術標準以二級、三級為主。表2.1.3 車站類不講明表類不 綜合客運樞紐站 集散型客運站 一般客運站車站等級 一級為主,部分二級 一級、二級 二級、三級要緊功能 城際客流換乘、區域客流出行 市域客流出行 縣域客流出行換乘方式 其它對外交通方式 都市客運 城鄉客運2.2 站級劃分依照車站設計年度平均日旅客發送量

15、(以下簡稱日發量)、設施和設備配置情況、地理位置等因素,將車站劃分為一級站、二級站和三級站。2.2.1 一級站車站設施和設備需符合附錄B中一級站必備各項,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 日發量在10000人次以上的車站;2.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無10000人次以上的車站,可選取日發量在5000人次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個車站;3. 位于世界級名勝風景區,日發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車站。2.2.2 二級站車站設施和設備需符合附錄B中二級站必備各項,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5 1. 日發量在5000人次以上,不足10000人次的車站;2. 縣以上或相當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無5000人次以上的車站,可選取

16、日發量在3000人次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個車站;3. 位于國家級名勝風景區,日發量在2000人次以上的車站。2.2.3 三級站車站設施和設備符合附錄B中三級站必備各項,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 日發量在2000人次以上,不足5000人次的車站;2. 位于省級名勝風景區,日發量在1000人次以上的車站。2.2.4 用地規模汽車客運站占地面積按設計年度旅客日發量每百人次占地累計測算,應不低于表2.2.4-1中規定。典型車站有效占地總地面積不應低于表2.2.4-2中規定。表2.2.4-1車站每百人次占地面積指標參考值 單位:/百人次車站等級 一級車站 二級車站 三級車站占地面積指標 360.00 40

17、0.00 500.00 表2.2.4-2車站有效占地面積參考值 單位:車站等級 一級車站 二級車站 三級車站占地面積36000 20000 10000 注: 表中車站占地面積不含代征地、都市公共交通為車站配套的占地; 表 2.2.4-2 指日發量在 10000 人次、5000 人次和 2000 人次典型站占地占地面積,非典型車站有效占地面積應以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日發量為準來測算。 利用地下空間布置社會停車場、出租車換乘站等功能設施的汽車客運站,其用地規模可適當降低。但不應低于表 2.2.4-2 的規定。 2.2.5 設施規模及配置車站建筑設施設備應按照相應站級配置:1. 汽車客運站要緊設

18、施規模量化方法見附錄A;2. 汽車客運站建筑設施配置表見附錄B;3. 汽車客運站要緊場地設施及建筑設施面積(參考值)見附錄C;4. 汽車客運站站房室內外建筑空間裝修材料表(參考)見附錄D;5. 汽車客運站各類標志設置要求見附錄E;6. 汽車客運站設施設備配置表見附錄F; 6 7. 汽車客運站信息化系統配置表見附錄G。2.2.6 建設驗收一、二、三級車站的建筑工程質量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一、二級車站的站務功能方案審查、站務功能驗收以及一級車站站級核定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本建設標準組織專家審查、驗收,其他級不車站由所在地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按本建設標準組織專家審查、驗收。 7 3 選址與總平

19、面布置3.1 站址選擇3.1.1 汽車客運站選址應符合都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與公路、都市道路、都市公交系統和其他運輸方式的站場銜接良好,確保車輛流向合理,便于旅客集散和換乘;2. 站址應避開易發生地質災難的區域;3. 站址應有給排水、供電和通信等條件;4. 站址與有害物品、危險品等污染源的防護距離,應符合環境愛護、安全和衛生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5. 具備與車站站級相匹配的場地,能夠滿足車站建設需要,并有進展余地。3.2 總平面布置3.2.1 總平面布置應以要緊設施規模需求分析和流線組織為基礎,并應遵循以下原則:1. 應符合都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與都市的進展相協調;2.

20、 應合理利用地形條件,布局緊湊,節約用地,并宜留有進展余地;3. 應包括站前廣場、站房、營運停車場和其他附屬建筑等內容,并應合理安排各種設施之間的相互位置關系,突出站房的位置;4. 應處理好站內排水、排污的問題,并應重視綠化區域的分布,與周圍環境相協調;5. 客運車輛的進站口、出站口應滿足營運車輛通行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級汽車客運站進站口、出站口應分不設置,三級汽車客運站宜分不設置;進站口、出站口凈寬不應小于4m,凈高不應低于4.5m;1)汽車進站口、出站口與旅客要緊出入口之間應設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并應設有隔離措施;2)汽車客運站的出、入口應幸免設在主干道的繁忙地段,且距離交叉口

21、凈距離應許多于70m;3)汽車進站口、出站口與公園、學校、托幼、殘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員密集場所的要緊出入口距離不應小于50m;4)汽車進站口、出站口與都市干道之間宜設有車輛排隊等候的緩沖區,并應滿足駕駛員行車安全視距的要求。6. 應考慮與都市公交車、出租車、地鐵等交通方式的換乘銜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汽車客運站旅客出、入口的設置應鄰近公交場站點、出租車內下客位。與鐵路、航空港、水運港口的換乘距離應該操縱在一定范圍之內:綜合客運樞紐站不超過500m,集散型客運站不超過200m,一般客運站不超過50m;2)汽車客運站配套的公交場站規劃、設計、建設應符合都市道路公共交通站、8 場、廠工程設計規范

22、CJJ/T 15-2011的有關規定。3.3 交通組織要求3.3.1 對外交通組織要求如下:1. 綜合客運樞紐站應實現不同運輸方式在樞紐內與都市對外交通、都市公共交通的無縫銜接;集散型客運站及一般客運站應實現與都市公共交通的有機銜接;2. 汽車客運站運營車輛與其他車輛的流線應進行交通阻礙綜合評價,統一組織,有序運行,互不干擾;3. 汽車客運站的出、入口應與都市道路主干道有快速方便的通道,減少繞行,從而降低對周邊路網的壓力;4. 車站各出入口應在功能上相互獨立,幸免相互干擾,并應與鄰近建筑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通過設置隔離措施和引導標識標線以保證車站的正常運營;5. 大中都市按旅客

23、運輸量需要設置多個汽車客運站時,應考慮站站之間均衡布局、資源匹配及銜接線路的方向;6. 一級汽車客運站必須另配套建設公交場站,其他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公交場站或公交停靠點。3.3.2 內部交通組織及換乘設施布局要求如下:1. 綜合分析站場內各種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需求,按照換乘量大小從高至低進行流線組織分析,幸免換乘客流相互交叉干擾;2. 對不同運輸方式的旅客需求可進行明確的功能區劃分,應注重各功能區的空間組合、功能相互銜接,尤其要注重換乘設施與換乘量大小的匹配;3. 應依照人車結合點和各分區功能設施的布置,通過對車流區域和人流區域進行空間分割,結合標識引導、車流渠化等手段,保證進出站車流、人流、行

24、包流互不交叉。1)站內車輛流線應按照進站安全例檢、待班等流程有序安排,互不交叉,且保持進出站車行通道24小時暢通,車輛流線與旅客流線應互不交叉;2)站內旅客流線應按照進站咨詢、購票、行包托運、候車、檢票、上車等流線進行合理組織,同時應保證站務辦公流線與進站、出站旅客流線互不交叉;3)站內行包流線應方便旅客托運和車站治理,并應幸免站內行包流與旅客流線的交叉干擾;4. 為減少旅客換乘等候時刻,其他交通方式的到發時刻應與要緊客運班次進行合理銜接,并注意換乘方向上的均衡性。9 4 場地設施和建筑設施4.1 站前廣場4.1.1 站前廣場應明確劃分車行和人行道路、停車區域、下客區域、集散區域及服務區域,并

25、配套綠化、安全保障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4.1.2 一、二級汽車客運站站前廣場的規模,當按旅客最高聚攏人數計算時(計算比例按附錄表A.2計取),每人不宜小于2m2。其他站級汽車客運站站前廣場的規模可根據當地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規模可參照附錄C的規定。4.1.3 站前廣場應與都市道路相銜接,在滿足都市規劃的前提下,應合理組織人流、車流,方便換乘與集散,互不干擾。關于與都市快速通道銜接的站前廣場應增設輔道,合理組織各種交通流線;關于站前廣場用地面積受限制的汽車客運站,可采納其他方式完成人流的換乘和集散。4.1.4 一、二級汽車客運站站前廣場應設置接送旅客的社會停車場和出租車換乘站,并應合理劃分都

26、市公共交通、出租車和社會車輛的停靠下客區域,其中出租車的換乘站應獨立設置并靠近長途客車下客停靠區或旅客出站通道。4.1.5 綜合客運樞紐站可與其他對外運輸方式的站前廣場合并公用。綜合客運樞紐站和有條件的集散型客運站宜在滿足總體交通組織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布置社會停車場、出租車換乘站等設施,以節約用地。4.1.6 一級汽車客運站出租車和社會車輛進出口應分設,進出口凈寬度不小于4m,并應有良好的視距,下客區應有足夠的疏散場地確保人車安全。4.1.7 站前廣場應結合都市規劃和功能區劃分合理設置綠化、雕塑、建筑小品,結合地點特色文化構筑人文景觀,站前廣場綠化率不低于30%。4.1.8 站前廣場人

27、行通道的地面應平坦、防滑、不積水,有高差時應做輪椅坡道,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的規定。4.1.9 站前廣場應設置排水,照明設施。廣場縱向坡度應不小于0.5%,同時不能大于2%,廣場內人行道路標高應略高于車行道,并坡向行車道,坡度不小于0.5%。4.1.10 站前廣場應設置清晰明確的標志標線,引導人車分流,各行其道。4.2 營運停車場4.2.1 汽車客運站營運停車場應包括停車區、待班區、發班區和通道。4.2.2 汽車客運站的營運停車場容量應按站場面積和現行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劃分和建設要求JT/T 200-2004確定:營運停車場最小面積按同期發車位數的8倍計算,單車占

28、用面積按客車投影面積的3.5倍計算。4.2.3 汽車客運站營運停車場的停車數大于50輛時,其汽車疏散口不應少于2個,且疏散口應在不同方向設置,并應直通都市道路;停車數不超過50輛時,可只設置1個汽車疏散口;停車數大于500輛時,其汽車疏散口不應少于3個。 10 4.2.4 汽車客運站營運停車場宜按站內車型大小分組停放,車輛停放的橫向凈距、縱向凈距、與圍墻、護欄及其它構筑物之間凈距不應小于1m,每組停車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4.2.5 汽車客運站營運停車場發車位前的出車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并保持暢通狀態。4.2.6 汽車客運站應在站前廣場或站房與停車場之間的適當

29、位置設置客車下客停靠區域,并有可停靠車輛數一級站許多于5輛、二級站許多于3輛、三級站許多于1輛的場地,車輛停靠區的設置不應阻礙其他車輛通行。站內下客停靠區應設不小于3米的旅客專用通道,并設隔離設施,幸免旅客進入營運停車區和發車區。4.2.7當旅客出站通道與站前廣場或要緊換乘功能區不在同一層時,應設置自動扶梯和無障礙電梯(無障礙坡道)。4.2.8 汽車客運站營運停車場汽車通道按站內最大車型進出需要的寬度、凈高和轉彎半徑設置,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7m,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車行線路采納進口和出口單向循環操縱,其流線不得交叉。場地差異較大的通道共有線坡度不應大于5%,并設置小于2%的緩坡段,曲線縱坡

30、不應大于3%。停車場人行道路,與車輛進出口必須分設,不得交叉,要緊人行通道凈寬不應小于3m。4.2.9 車輛進出口應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范的通行、限速、禁令及停車導向標志和標線。4.2.10 汽車客運站營運停車場應做好場地排水設計,場地坡度不應小于0.5%,不應大于2%。4.2.11 汽車客運站營運停車場宜設置排列式冷光源高桿燈,滿足車輛行駛,停放和安全治理的照度,進出通道及重要部位應具備夜間防眩照明裝備。4.2.12 汽車客運站營運停車場宜采納綠化隔離帶劃分各功能區,周邊宜種植高大、多枝多葉的喬木,吸塵、降噪。4.3 發車位及站臺4.3.1 汽車客運站必須設置旅客乘車站臺和發車位,且發車位寬

31、度不應小于4m。4.3.2 同期發車位的數量,一級站不應少于20個;二級站不應少于13個;三級站不應少于7個。4.3.3 站臺設計應有利于旅客上下車和客車停靠,單側站臺凈寬不應小于3m,雙側站臺凈寬不應小于5m并設旅客止步安全線,站臺通道保持暢通。4.3.4 發車位為露天時,站臺應設置雨棚。雨棚應能覆蓋到車輛行李艙位置或雙開門客車的后車門位置,雨棚凈高不得低于5m。一、二級汽車客運站應采納鋁板雨棚或不銹鋼玻璃雨棚,三級汽車客運站可采納彩鋼雨棚。4.3.5 當站臺雨棚設置承重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柱子與候車廳外墻凈距不應小于3m;2. 柱子不得阻礙旅客通行、行包裝卸和行車安全;3. 柱子靠

32、發車位一側應設防撞設施。 11 4.3.6 發車位應與旅客站臺相連,兩者地面高差應小于0.3m,車輛停靠發車就位處設置安全減速帶,其車前方應有剛性防沖撞裝置。4.3.7 發車位地面設計應坡向車場,坡度不應小于0.5%。4.3.8 站臺上空或地面以上對應每個發車位應有明顯固定并顯示到發站名稱、發車時刻等燈箱式電子標識。4.3.9 站臺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方便檢票后旅客和司乘人員使用的廁所,男、女各兩個蹲位以上,并設置前室,在布置上可與候車廳旅客廁所統一設置,各自分設進出口。4.4 建筑設施差不多要求4.4.1 汽車客運站建筑設計應采納安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先進、成熟技術。4.4.2 汽

33、車客運站建筑應采取建筑設計相關綜合技術措施,減少噪聲和污水等對環境的阻礙。4.4.3 站房應功能分區明確,人流、物流流向合理,有利于安全營運和方便使用。4.4.4 站房由候車廳、售票用房、行包用房、站務用房、服務用房、附屬用房等組成。一、二級汽車客運站應設置進站大廳,其使用面積按照旅客最高聚攏人數計算,且每人不應小于0.15。4.4.5 進站大廳、候車廳、售票用房、行包用房等建筑規模,應按旅客最高聚攏人數確定,宜參照附錄C規定。4.4.6 站房內營運區建筑室內功能布局和結構選型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通用性和先進性,并應能適應改建和擴建的需要。4.4.7 站房旅客入口大廳處應留有安檢設備的位置和待

34、檢空間,并應預留公用電源。一、二級站安檢設備宜布置在進站大廳的適當位置,三級站布置在售票廳進入候車廳的適當位置,保證隨身攜帶行包的旅客通過安檢通道的唯一性,未攜帶行包的旅客從安檢設施側邊通道直接進入候車大廳,通道寬度不小于3m,每臺安檢設備和待檢空間場地面積不小于30m2。4.4.8 站房建筑造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滿足都市規劃建筑景觀的要求;2. 應具備公共建筑特點,安全可靠,經濟有用,美觀大方;3. 宜采納現代建筑風格;4. 一級站外墻實體部分應采納高檔石材或等質建材飾面。二級站的門廳、候車廳、售票廳等要緊旅客出入口的柱子、外墻面應用高檔石材或等質建材飾面;5. 附著建筑立面中空調外機

35、、戶外燈箱式廣告位等細節應結合立面造型,統一位置、形式和顏色,并結合相鄰其他建筑立面的裝飾構件協調設計。4.4.9 一、二級站應對室內公共區的要緊廳堂進行室內設計,重點處理售票廳、候車廳和進站大廳等空間,在用材色調、標志信息、照明處理、綠化陳設等方面營造出汽車客運站具有公用型、地點性和親切宜人的氛圍。站房內外裝飾材料可參照附錄D。4.4.10 站房與室外運營區應進行無障礙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12 范GB50763的有關規定:1. 建筑物至少應有1處無障礙出入口,宜設置為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要緊出入口處;2. 門廳、售票廳、候車廳、檢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內走道應為無障礙通道;3.

36、 供公眾使用的要緊樓梯應為無障礙樓梯。4.4.11 站房節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有關規定。4.5 候車廳4.5.1 候車廳應依照汽車客運站站級、旅客構成的不同,設置一般候車廳、重點旅客候車廳以及母嬰候車廳。綜合客運樞紐站按站級和需要配置長途候車廳、短途候車廳、旅游候車廳、團體或行動不便的專門旅客候車廳。與都市公交合用的車站,應設置公交候車區域,單獨設置出入口。4.5.2 候車廳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1. 候車廳的使用面積應按旅客最高聚攏人數計算,且每人不應小于1.1m2;2. 一、二級站應設重點旅客候車廳,三級站可依照需要設置;3. 一、二級站應設母嬰候車

37、廳,并應鄰近檢票口,母嬰候車廳內宜設置嬰兒服務設施和專用廁所。三級站可依照需要設置母嬰候車廳;4. 候車廳內應設置無障礙候車區,并應鄰近檢票口;候車廳與站臺之間應滿足無障礙通行要求;5. 候車廳內應設與站級規模適應的固定旅客座椅,座椅排列有序有利于旅客休息和組織旅客檢票。候車廳每排座椅不應超過15座,座位之間走道、桌椅兩端、靠墻、靠柱凈寬應有不小于1.5m的通道;6. 當候車廳與入口在不同層的時候,應設置自動扶梯和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7. 候車廳的檢票口宜設導向欄桿,通道應順直,且導向欄桿剛性或柔性可移動欄桿,剛性欄桿長度不大于1.5m、高度不應高于1.2m;8. 候車廳內應設飲水設施,

38、其布置應與盥洗間和廁所設施分設。4.5.3 汽車客運站候車廳內通向站臺應設檢票口,檢票口數量每三個發車位不應少于一個。當采納自動檢票機時,不應設置單通道。當檢票口與站臺有高差時,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4.6 售票用房4.6.1 售票用房應由售票廳、售票室、票據庫、辦公室等組成。4.6.2 售票廳的位置應方便旅客購票,一、二級汽車客運站的售票廳應獨立設置,并應鄰近候車廳、行包托運處。4.6.3 售票廳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售票窗口的數量應按旅客最高聚攏人數的1/120計算; 13 2. 售票廳的使用面積應按每個售票窗口不小于30m2計算;3. 售票廳應能容納與站級和客流規模相適

39、應的旅客列隊長度,售票窗口的中距不應小于1.5m,靠墻售票窗口的中心距墻邊不應小于1.2m;4. 售票窗口窗臺距旅客購票地面高度宜為1.1m。窗臺下的墻面及窗臺應采納高檔石材或等值材料貼面;5. 售票窗口前宜設導向欄桿,欄桿長度大于3 m、高度不宜高于1.2m,寬度宜與售票窗口中距相同;6. 一、二級站售票廳應設自助售票機,自助售票機前應留有適當的排隊距離,其使用面積應按不小于10m2/臺計算,并應預留電源;7. 一、二級站在售票窗口數上應增設一個團體售票窗口、一個無障礙售票窗口和一個退票窗口,無障礙售票窗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的有關規定。另外可依照需要設置聯運售票窗

40、口和旅行社窗口。4.6.4 售票室使用面積可按每個售票窗口不小于6m2計算。4.6.5 售票室室內工作區地面至售票窗口臺面不宜高于0.8m。4.6.6 售票室應有防盜設施,且不應設置直接開向售票廳的門。4.6.7 票據室應獨立設置,使用面積不宜小于9m2,并應有通風、防火、防盜、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4.6.8 售票廳內墻有效空間應布置簡潔規范的電子顯示價目表、時刻表、旅客須知等便民設施。4.7 行包用房4.7.1 汽車客運站行包用房應依照需要設置行包托運處、行包提取處、小件快運處、行包倉庫和業務辦公室、計算機室、票據室、工作人員休息室等用房。4.7.2 一、二級站應分不設置行包托運處、行包

41、提取處,小件快運處可與行包托運處同處設置,且行包托運處宜靠近售票廳,行包提取處宜靠近出站口;三級汽車客運站的行包托運處、行包提取處和小件快運處,可設于同一空間內。4.7.3 行包托運處、單獨設置的小件快運處應留有設置安全檢查設備的位置和電源,并應就近設置泄爆室或泄爆裝置。4.7.4 行包用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行包倉庫內凈高不低于3.6m;2. 行包托運、小件快運與行包提取受理處的門凈寬不應小于1.5m;受理柜臺面高度不宜大于0.5m,臺面材料應耐磕碰;3. 行包受理口應有可關閉設施;4. 有機械作業的行包倉庫,應滿足機械作業的要求,其門的凈寬度和凈高度均不應小于3m;5. 行包倉庫應

42、有利于運輸工具通行和行包堆放;6. 行包倉庫應通風良好,并應有防火、防盜、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14 4.8 站務用房4.8.1 站務用房應依照汽車客運站建筑規模及使用需要設置,其用房宜包括服務人員更衣室、廣播室、調度室、駕乘休息室、客運值班室、客運辦公室、運管辦公室、信息化治理用房、治安室、補票室、站長室、監控室、會議室等。4.8.2 站房內應設置廣播室,且使用面積不宜小于8m2,并應有隔聲、防潮和防塵措施。無監控設備的廣播室宜設置在便于觀看候車廳、站場、發車位的部位。4.8.3 調度室應鄰近站場和發車位,并應設置外門。一、二級汽車客運站調度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20m2,三級站的調度室使

43、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4.8.4 駕乘休息室應與調度室相連,一級汽車客運站駕乘休息室使用面積宜大于60m2,二級汽車客運站宜大于35 m2,三級站大于20m2。4.8.5 客運值班室應布置在與旅客接觸緊密的售票、調度、候車廳的適當位置,使用面積不小于20m2。4.8.6 客運辦公室應按車站站務辦公總人數計算,其使用面積不小于4m2/人,辦公出入口應單獨設置,不得在候車廳出入。4.8.7 運管辦公室應鄰近調度室和客運值班室布置,使用面積不小于20m2。4.8.8 信息化治理用房應結合站房平面布置有利于安全監控、生產治理,應包括智能化平臺、設施設備用房、辦公室等。其中:一級汽車客運站智能化治理平

44、臺使用面積不小于60 m2,二級汽車客運站不小于30 m2,三級汽車客運站不小于15 m2。4.8.9 治安室應布置在與售票廳、候車室、客運值班室聯系方便的位置,其使用面積應結合公安部門治安治理要求和周邊環境等確定。室內應設獨立的通信設施,門窗應有安全防護設施。4.9 服務用房4.9.1 站房內應設置旅客綜合服務用房與設施,應有問訊臺(室)、小件寄存處和醫務室,并依照需要設置自助存包柜、郵政、電信和商業服務設施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問訊臺(室)應鄰近旅客要緊出入口,問訊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m2,問訊臺(室)前應有不小于20m2的旅客活動場地,且應具有與站內各部門聯系的通訊設施;2. 小件

45、寄存處布置在安檢后進入候車廳前的適當位置,應有通風、防火、防盜、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一級站不小于30,二級站不小于20,三級站不小于10;各級車站應有許多于 6 旅客遺失物品暫存處;3. 一、二級站站房內應設醫務室;醫務室應鄰近候車廳,配置日常診斷醫療設施設備,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0m2;4. 站房內在不阻礙旅客乘車和安全通道通暢的前提下,可統一規范設置小型商業服務設施。4.9.2 站房內應設廁所和盥洗室,并應設無障礙廁位或無障礙專用廁所,無障礙設施應與廁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無障礙廁位或無障礙專用廁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的有關規定。 15 4.9.3 一、

46、二級站宜設無性不廁所,宜與無障礙廁所合用,并應有專門標志和講明。4.9.4 汽車客運站工作人員和旅客使用的廁所應分設。一、二級站的廁所宜分散布置,候車廳內旅客廁所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m。4.9.5 一、二級站應在旅客下客區或出站口設旅客廁所,可依照同時到站車輛不超過4輛確定規模。男廁設許多于2個大便器和2個小便斗,女廁設許多于4個大便器,盥洗臺設2個盥洗位。4.9.6 汽車客運站旅客廁所應采納先進、可靠、適用、方便節水衛生設備,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都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05)一類標準要求設計。高寒地區的旅客廁所應符合當地公共廁所建設要求。4.9.7 旅客使用的廁所及盥洗室的設計應符

47、合下列規定:1. 廁所應設前室。廁所的平面設計應將大便間、小便間和盥洗室分不設置,并宜設置兒童使用的盥洗臺和小便器。各室應具有獨立功能。小便間不得露天設置。廁所的進門處應設置男、女通道,屏蔽墻或屏蔽物。每個大便器應有一個獨立的單元空間,劃分單元空間的隔斷板及門與地面距離應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斷板及門距離地坪的高度大于1.8m。獨立小便器站位應有高度0.8m的隔斷板,不得設置溝式小便槽;2. 廁所的大便器應以蹲便器為主,并應為老年人和殘疾人設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便器宜采納腳踏開關沖便裝置,小便器宜采納自動感應沖洗裝置;3. 廁所墻面必須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須采納防滲、防滑材料鋪

48、設;4. 廁所的建筑采光面積與地面面積比不應小于1:8,外墻側窗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增設天窗或地窗。建筑通風宜采納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相結合的方式;5. 廁所室內凈高不小于4.8m(設天窗時可適當降低)。室內地坪標高應高于室外地坪0.15m。當化糞池建在室內地下時,地坪標高應高于化糞池排水口1.2米;6. 廁所必須設置洗手盆。廁所每個廁位應設置牢固耐腐蝕掛物鉤及擱物臺;7. 廁所應設置治理間及工具間。治理間面積宜為412m2,工具間面積宜為24m2。8. 廁所應有防蠅、防蚊設施;9. 男女旅客入廁比例宜分不按40%、60%計算;10. 廁所宜在適當位置設規范的文明用語標示。4.10 附屬用房4.10

49、.1 汽車客運站附屬用房包括設備用房、車輛安全例檢室、洗車臺、車輛維修用房、司乘公寓和職工浴室、食堂、倉庫等,其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4.10.2 汽車客運站應合理布置車輛清洗設施及車輛安全例檢室。通向洗車設施及安全例檢室前的通道應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4.10.3 汽車客運站應設司乘公寓,其規模可按每日12點前一、二類班線客車發班數3m2計算。司乘公寓以標準間為主,應具備獨立的衛生間和冷熱水供應。4.10.4 車輛安全例檢室的位置應不阻礙其他車輛安全通行。車輛安全例檢室前應有與16 車站等級規模適應的待檢車場地。應按國家道路運輸安全治理要求設置安檢地溝(臺)數量,地溝上空應有可

50、遮擋被檢車輛的雨棚,雨棚長度應超出車輛前后各1.5m。安檢地溝通過地道應與安檢室相連。4.10.5 車輛五不出站檢查應結合出站安全治理門房統一布置,出站檢查室前應有遮擋檢查人員的雨棚。在出站檢查登記的同時應保證許多于4米的其他車輛通行的安全通道。4.10.6 車輛維修用房應按小修規模設置,維修用房場地宜與都市道路直通,并應與站場之間有隔離措施。4.10.7 有噪聲和空氣污染源的附屬用房,應設置防護措施。4.11 室內環境4.11.1 候車廳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應滿足采光、通風和衛生要求,其外窗窗地面積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的規定。可開啟面積應符合公共建

51、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當采納自然通風時,候車廳凈高不應低于4.8m。4.11.2 售票廳應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窗地面積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的規定。當采納自然通風時,售票廳凈高應不低于4.8m。4.11.3 候車廳室內空間應采取吸聲降噪措施,背景噪聲的同意噪聲值(A聲級)不宜大于55dB。4.11.4 進站大廳、 候車廳、售票廳等旅客使用和站務治理用房區域的地面應防滑。嚴寒和嚴寒地區的汽車客運站售票室地面,宜采取保溫措施。4.11.5 站房的吸聲、隔熱、保溫等構造,不應采納易燃及受高溫散發有毒煙霧的材料。4.11.6 汽車客運站室

52、內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所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濃度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操縱規范GB 50325的規定。 17 5 設施設備配置5.1 給水排水5.1.1 汽車客運站給排水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2003要求,站房、營運停車場和站前廣場應有組織的給排水系統,有與車站等級適應的開水供應設施。5.1.2 一級站應設置汽車自動沖洗裝置,二、三級站宜設汽車沖洗臺,沖洗設施宜布置在靠排水出口的下方。5.1.3 站場生產生活產生的污水必須應進行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統。5.1.4 汽車客運站站房、附屬用房及營運停車場消防給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53、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有關規定配置消防給水,定期對消防給水設施檢查。5.1.5 汽車客運站內宜按公用型建筑的3-6/d人配置飲水供應設備,計算人數可按旅客最高聚攏人數確定。飲水供應時刻內的小時變化系數1.2-1.5。給水管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壓力不得大于產品標準公稱壓力或標稱的同意工作壓力。5.1.6 站房及輔助用房的生活污水和營運停車場的排水管徑應比計算管徑加大一級。5.1.7 按照國家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 50336-2002有關規定,取自車站建筑及場地內產生的生產和生活排水及其他可利用回收的水源

54、節約車站運行消耗。一級站應設計中水利用工程,二級站宜采納中水利用工程。5.2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5.2.1 一、二級站候車廳及售票廳應設置冷暖空調設施,一級站候車廳及售票廳應設置集中式冷暖空調系統。5.2.2 嚴寒地區的一、二級站房其旅客通向室外的要緊出入口宜設熱空氣幕。5.2.3 空氣調節的室內計算溫度,冬季宜為1820,相對濕度不小于40;夏季宜為2628,相對濕度宜為4065。5.2.4 冷暖空調系統應采納節能型設備和置換通風、熱泵、蓄冷(熱)等技術,并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對有共享空間的多層候車區域,應考慮溫度梯度對多層候車區域的阻礙。5.2.5 候車廳、售票廳自然通風達不到要求時,應

55、采納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通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通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的規定,其新風量每人不應小于20m3/h或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5.2.6 廁所、吸煙室應設機械通風。其換氣次數宜符合表5.2.6的規定。表5.2.6 換氣次數 18 房間名稱 換氣次數候車廳、售票廳23(次/h)旅客廁所大便位40m3/h廁位旅客廁所小便位20m3/h廁位吸煙室20(次/h)5.2.7 汽車客運站設在封閉或半封閉空間時,發車位和站臺宜設置汽車尾氣集中排放裝置。5.3 電 氣5.3.1 汽車客運站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和交通建

56、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3的有關規定。5.3.2 一級綜合客運樞紐站用電負荷應為二級;其他一、二級站要緊用電負荷(包括:公共區域照明、治理用房照明及設備、電梯、送排風系統設備、排污水設備、生活水泵)應為二級;三級站用電負荷應不低于三級。5.3.3 汽車客運站要緊場所的照明應符合現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5.3.4 汽車客運站照明按工作照明、站場照明、事故應急照明、疏散照明系統進行系統設計。1. 照明設計及燈具選擇應與建筑物的形式、室內裝修的色彩及風格相協調。2. 廣場、站臺、天橋等室外場所及較高部位室內場所的照明宜采納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等高光強氣體放電光源或由上述光源

57、組成的混光燈;安裝高度較低的室內場所的照明,宜采納節能型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3. 一級站廣場宜采納升降式高桿燈照明。5.3.5 候車廳、售票廳、營運停車場等各部位的照明應按使用功能要求進行分區操縱。5.3.6 售票窗口、檢票口宜設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標準值宜為500lx。5.3.7 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引導旅客的標志標識照明。5.3.8 站場具有一個以上進站口、出站口時,應用文字和燈光分不標明進站口及出站口。5.3.9 站臺雨棚下不應設懸掛型燈具。5.3.10 發車位、待班區、停車場的照明不應對駕駛員產生眩光,眩光限制閾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不應大于15%。5.3.11 車輛進出站口應裝設同

58、步的聲、光信號裝置,其燈光信號應滿足交通信號的規定。5.3.12 除正常照明外,站房應設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統。 疏散和安全照明應有自動投入使用的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進站大廳、候車廳、售票廳等旅客使用區域應設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設備19 房間應設安全照明。2. 出入口、樓梯、走道、天橋、地道應設疏散照明。3.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消防操縱室的車站,當正常照明出現故障時,其設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的場所,應有自動開啟和由消防操縱室集中強行開啟的功能。5.3.13 站房應按自然分區采取可靠的總等電位聯接;金屬物體或金屬構件集中的場所應增設局部或輔助等電位聯接。5.3.14 汽車客運站

59、防雷接地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規定。一、二級站站房防雷設計類不應為二類;三級站站房防雷設計類不應為三類。5.4 旅客服務設施5.4.1 汽車客運站應在旅客使用場所配置旅客須知、公共信息查詢、座椅、時鐘、飲水處、果皮箱、針線包、行李推車、雨傘、電源插座等旅客服務設施。5.4.2 汽車客運站進站大廳宜布置車站總平面圖、問詢臺、旅客安檢及自助查詢等設施設備。5.4.3 售票廳設置旅客購票須知、收費標準許可、旅客列隊隔離設施及實時顯示乘車線路車次、時刻、價目和余坐信息的LED電子顯示屏。所設置的旅客購票須知、收費標準許可等規格大小,版面尺寸與所在空間比例尺度相適應,

60、材質與公共信息標志相同的材料規范制作。一、二級站售票廳應設自助售票設備,自助售票及售票窗口的排隊區域均應設有距售票地點1米的黃線。5.4.4 候車廳應設置公共信息公布、旅客座椅、旅行服務、檢驗票等設施,具體設置要求如下:1. 候車廳設置實時顯示乘車線路、車次和時刻的LED電子顯示屏,并可實時發布視頻公共信息,字體規范統一,比例適度,可視度強;設置的飲水處不阻礙旅客候車休息;配置的公用電源插座、無線網絡終端接口、便攜式計算機和Wifi上網、手機等電子器械的充電應方便旅客;2. 候車廳應按不小于汽車客運站旅客最高聚攏人數的38%配置座椅數量,綜合客運樞紐一級站應選擇帶皮質靠墊和坐墊的高檔不銹鋼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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