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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的策略與技巧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般可以分為以下環節: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閱卷、調查、代書、庭審、上訴、總結等。這些環節并非在每一個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經歷,但對于從業律師來講,即使不在這個案件代理中經歷,也可能會在另一個案件代理中經歷,因此,各個環節中的策略設計與操作技巧都值得認真研究和總結。為了敘述方便,我們把上述環節,按照其工作特點和各環節的主要任務分為四個階段來總結,即委托前的接待階段;庭審前的準備階段;庭審階段;總結和完善階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階段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始終存在律師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為一個階段來敘述有兩個理由,一是盡管這時還
2、沒有建立委托關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關系,律師委托前所進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個案件接待工作的組成部分;二是這個階段的接待對于能否建立委托關系以及律師在委托關系存續期間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階段中,律師應完成的任務包括以下幾項內容:一是樹立獨立和良好的職業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當事人協商辦理委托代理手續。要想完成上列任務,應注意下列一些問題: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據當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合適的接待場所。 對當事人的接待,可以選擇多種不同的場所,比如請當事人到律師的辦公場所(辦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師到當事人所在的場
3、所(辦公室或者家里);律師和當事人雙方所約定的其他地點。場所的不同,往往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當事人對律師個體形象的評價,并因此影響到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作訴訟代理人。一般說,約當事人到律師辦公室談話是最好、也是最常見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滿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場所會談。例如某房地產公司的老總想約律師談一起糾紛的事,從朋友介紹中得知他很忙,每晚還得到醫院照顧其住院的母親。這種情況,就不必讓當事人到律師所會談,可以轉告當事人,在他方便時,可以通知律師到他的辦公室去談。這樣,當事人就會因為律師對他處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師的細心及其對他人的尊重。作為一名律師,應當從細微處入手,在可能
4、的情況下,盡量替當事人著想,這就可以通過細節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從而為日后的順利合作奠定基礎。 2、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當事人做好接待前的準備工作 實踐中,有些律師往往陷入毫無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這其中固然可能有當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當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請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請代理人的名義進行咨詢,這種情況實踐中并不少見,而且幾乎每個律師都遇到過。但無可否認的是,在實踐中之所以出現多次的接待現象,也有律師自身的原因。比如說律師在接待當事人之前,沒有在可能的情況下告知當事人事先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時出現當事人根本就沒有準備好相應的案件材料或者所委派的工作人員其并不
5、了解情況,只憑嘴說而無證據加以佐證,或者只說些可能、大概的情況。這樣就不得不進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接待。作為律師,在建立委托關系之前固然還無義務幫助當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為了提高接待效率,節省自己和當事人的時間,他完全有可能也應該在接待之前告知當事人做好相應準備,如準備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況的工作人員,最好能夠有一名相對負責的人員參加等等。這種提醒,對律師來說并不難,但對于接待效率的提高卻是很重要的。 (二)設計接待模式 每個律師在工作中都會有一套自己慣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樣的接待方式更能樹立律師的職業形象,更能顯示律師的業務能力,卻不是每個律師都注意到的問題。接待當事人,是一個極具藝術性
6、的工作。實踐中,我們總結出一種“先看后聽再問”的接待模式。就是除了極其簡單的法律問題面對面談話后當時就提出解決方案外,提倡采取先進行簡短的談話讓當事人把材料留下,經仔細閱讀分析后,再約當事人談,聽當事人陳述有關事實,并在當事人陳述中有針對性地問一些當事人認為并不重要但律師認為會直接或間接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問題。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律師可以避開當事人的視線靜靜地閱看材料、查找資料、進行思考。當對案件思考成熟后面對當事人時,可以很從容地詢問當事人并對當事人的一些觀點進行評判,從而使之感到律師的業務功底很深。實踐中,有些律師先聽后問再看,結果因為對當事人提出的一些問題一時無法回答,使當事人對律師的能力
7、產生懷疑,律師本人也很尷尬,從而可能失去代理機會。 (三)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有效引導 作為律師,固然應當熟知法律,但要求律師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記在腦子中,也是不太現實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幾乎所有的當事人在與律師談話時都有一種期待,就是他的話音落地,不論他談論的是什么問題、復雜與否,他都希望律師馬上提出解決方案,而且,他還會僅憑律師一時的回答評判律師的水平。盡管這種評判有失公允,可它卻是當事人的普遍心理。所以,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接待方式,律師都要給自己留下一個思考的空間或者時間。 為了使律師有一個充分思考時間,就要在當事人陳述和律師自己思考之間設定一個時間差。律師如果只是跟著當事人的敘述聽,他就可能
8、沒有時間對整個案件的事實做出法律評判,也無法使自己的談話有條有理并保證正確。所以,除了使用上面說的“先看后聽再問”模式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外,還要注意引導當事人迅速、簡潔的在最短的時間內把涉及法律關系的事實說出來。比如開始談話時就告訴他“為了使我能夠清楚全面的了解案件情況,我們之間做一個配合,你在10到20分鐘之內,告訴我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什么人與什么人發生了什么事情,希望律師解決什么問題,之后,如果我還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你覺得還有什么需要向律師說明白的,我們還可以充分的交流。”經過律師這樣的引導,當事人可能就不是按照普通人從事情發生、發展到結果的思維順序談,而是一開始就會告訴律師結果,這樣律
9、師就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把腦子像電腦一樣打開,比如當事人的談話是60分鐘,律師就有40分鐘以上的時間一邊聽一邊“查詢”與當事人所講事實有關的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可能取得的證據、相關法律規定、可能遇到的困難以及一旦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任務和近期要做的工作。這樣,當事人話音一落,律師馬上就可以很權威的說上一、二、三、四點,從而迅速樹立一個干練的職業形象,很有可能一下就把當事人征服了。 在實踐中,有些律師并不注意上列問題,而是往往放任當事人講很多與案件無關的、沒有任何法律價值的話,結果講半天還講不到關鍵問題,然后,就反復地問,熟不知在這種反反復復的問答中,當事人進門時那種肅然起敬的感覺在一點一點地消耗著,
10、最后費了很大精力,當事人可能還是決定不委托。 (四)對案情做出初步判斷,并據此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的委托 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應對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一個初步的判斷,并據此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的委托。這時往往要解決以下幾個棘手的問題: 1、關于勝訴與敗訴的回答。 一般說來,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都是為了爭取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因此,在接待階段,當事人往往會問:“我這官司能打贏嗎?”面對這樣的問題,回答時應把握好兩個點:一是律師通過與當事人談話了解案件情況后所做的判斷只是初步的判斷;二是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中,個案的處理結果往往會受許多因素的制約,比如認識因素、權力因素、不
11、正之風的因素、人性因素等等。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面對當事人的詢問,律師可以選擇的回答:“如果你所陳述的情況是事實,根據現有的材料,這個官司從法律的角度講應該是一個勝訴(或敗訴)的官司”。這種回答有進有退。這不叫圓滑,而是實事求是。 2、關于案件分析度的把握。 在接待當事人過程中,對律師而言往往存在一個兩難的問題:如果將案情分析得很透,當事人有可能不再愿意花錢聘請律師,律師等于白勞動了一場;如果分析得不透,當事人則又可能認為律師沒水平,也不會聘請。面對這樣一個兩難問題,律師應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說一個案件僅涉及一個知識點,在沒有理由相信當事人會聘請律師的情況下,不必去告知當事人這個知
12、識點的出處,而應有所保留,這不是什么不負責,也不違反職業道德,這是對自己知識的一種最起碼的尊重;如果一個案件涉及的知識點很多,比如在一個案件既涉及到合同的無效,又涉及訴訟時效,還涉及到保證責任的歸屬,可以就一個論點給當事人以詳盡的論證,其他論點則可不予論證,這樣既可使當事人對律師的能力產生信任,又可防止律師的知識被別人無償地占用。這里應該有一種意識,如果一個律師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他就難以有效的保護委托人。 3、關于是否接受委托。 當事人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律師也有選擇案件的權利。當律師對案件的結果有了初步判斷時,就應考慮是否接受委托。這種考慮,就是對案件的選擇。實踐中,有些律師為了爭取案源,往
13、往不考慮案件的審理結果是否會有利于自己的當事人,不考慮自己代理之后在庭審過程中是否會有話可說,而是一味地接受委托。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因為這固然可以爭得一個案源,爭得一個創收的機會,但其負面的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會使律師在接受委托后感到十分為難因為當事人本身就無有利于自己的證據,而且還會使律師在庭審時陷入極為被動的局面因為律師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更為嚴重的是,在代理失敗后,委托人會在有意或無意的情況下向別人提到這個律師的不負責和無能。這無疑會使該律師的職業形象在一定的范圍內受到損害,而且這個“一定的范圍”是在不停地變動著,并且一定是呈擴大趨勢。所以,某些情況下謝
14、絕委托,固然可能會影響律師的收入,但從長遠看,則會最終有益于樹立律師良好的職業形象,而這一無形資產,必然會創造出更多的有形資產增加的機率。4、提出代理費用以及收費標準。 在當事人愿意委托而律師也表示接受委托的情況下,律師就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提出代理費用的標準和收取方法。這在理論上很容易解決而在實踐中又很難操作。因為律師收取代理費如果超過了當事人的心理承受力,他就可能不會委托;如果收費太低,律師則會有許多心理失衡,這種失衡又可能會影響律師的工作。作為律師,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合理地提出具體的收費標準和方法,只有合理,才能為當
15、事人所接受,也只有合理,才能保持自己心理的平衡。 從現行的收費方法看,大致有四種:一是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收;二是協商收費,即由律師和當事人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及律師代理這一案件可能付出的勞動量,再加上當事人自身的經濟狀況來確定當事人應繳納的代理費數額;三是風險代理,即律師只有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勝訴后或執行后,才能獲得代理費;四是協商收費加風險代理,即先交一部分代理費,這部分代理費不管訴訟結果如何都不退,然后再約定按勝訴標的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費。第四種方法一般適用于標的數額大,但當事人又經濟困難的情況。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即在一定程度保護了律師的勞動,又不增加當事人經濟負擔
16、,而且還增加了律師的責任感。 二、準備階段(一)閱卷階段 律師接受委托前所了解的案情,往往只是己方當事人陳述及其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盡管這些陳述和材料可能是真實的,但同時也極有可能是不全面的。因此,在接受委托后,律師就應當盡快全面了解案情,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礎的工作。要想迅速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閱卷宗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方法。在此應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1、盡力了解受案法院和承辦法官的品格,力爭建立良好的第一職業形象。法院是由若干個自然人組成的法人。而無論是法人,還是其中的自然人本人,都會有自己的一些獨特的品格,比如說有些法官熱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律師交換意見,有些法官則
17、對律師代理抱有成見,有些法官善于聽取不同的見解,有些法官則固執己見等等,這是法官的一些個體品格。不同的法院也往往有不同的品格,比如有些法院重視律師的代理意見,有些法院則置律師的代理意見于不顧,有些法院對律師的閱卷安排得很得體,有些法院對律師的接待則很生硬,甚至根本沒有閱卷地方。由于存在這些情況,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就應設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辦法官的不同品格,并在了解的基礎上力爭在閱卷階段給承辦法院及受案法院樹立一個良好的職業形象,這也就是通常說的“第一印象”。和法官第一次打交道,不僅應有得體的外在形象,還應注意展示律師的內在氣質,比如用專注認真的閱卷精神讓法官感受律師的認真和執著。 2、用全方位的
18、法律意識進行閱卷,從中發現對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證據材料。閱卷的過程,不僅是一個全面了解案情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判斷的過程。在閱卷的同時,律師應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識,并用此法律意識對有關材料的法律價值作出判斷。對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當事人和不利于己方當事人的材料都應給予充分的重視。對于有利的材料,應重點審查該材料是否形成了證據鏈,是否還需進一步地補充和完善;對于不利于己方當事人的材料,律師更應給予充分的重視,一方面應詢問自己的當事人,讓其說明這份材料形成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應設法找出這份材料的形成瑕疵、內容瑕疵、時間瑕疵及與其他證據無法印證的瑕疵,從而依據事實和法律否認這份材料的證明效力。 在閱卷
19、方面,有兩種傾向是必須注意避免的:一是不管材料有無法律價值,全面地抄錄;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進行必要的摘抄。前種方法說明律師的判斷力不夠敏銳,后一種方法則說明律師的代理態度不夠認真。許多當事人不了解法律規定和訴訟的要求,往往將大量沒有法律價值的材料遞交給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已經就工程款達成了三次協議,在工程款數額上沒有爭議,只是在付款時間上有爭議,而卷宗中卻附了很多諸如工程預算書、工程決算書、會審圖紙、變更通知單、停水停電簽證單等沒有訴訟價值的材料。對這些材料,律師大可不必再去抄錄。當然,現在許多法院允許律師復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個對材料法律價值的判斷問題。(
20、未完待續) (二)調查階段 在民事訴訟中,很多案件當事人各方之所以發生爭執,其焦點就是在案件事實本身,即各方當事人所陳述的案件事實各不相同。在此類案件中,調查取證工作做得如何就成為案件代理成敗的關鍵,尤其是在強調當事人舉證的民事訴訟機制中,這一環節就顯得更為重要。為了搞好調查,使所取證據具有法律價值,應著重把握好下列幾個點: 1、認真分析現有材料,從中發現爭執焦點,并據此確定調查方向。 調查應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準確地確定調查方位。如何確定調查的方位呢?應該利用現有的材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卷宗的材料),從中發現當事人在事實方面爭執的焦點。只有準確地判斷出爭執焦點,才
21、能準確地確定調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證具有明顯的法律價值。實踐中,有些律師很不注意調查方位的確定,而是接到案件后東奔西跑,風餐露宿,甚是辛苦,讓當事人也甚是感動,結果呢?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時,很多都是沒有法律價值的,對案件的處理沒有絲毫的影響,造成取證成本與取證效益的極大反差,這種傾向是應當加以避免的。 2、了解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確立相應的調查預案。 我們必須面對一個現實:在我國司法尚不注重追究民事訴訟偽證人責任的情況下,在律師并無強制證人作證權力的情況下,一項調查任務能否完成,從某種程度上講,其主動權并不是掌握在律師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證人手中。這樣的現實,使得每一個從事調查
22、取證的律師必須認真而盡力地了解被調查對象的情況,包括姓名、性別、住所、學歷、性格、品格、修養、愛好等等,并在此基礎上確立出相應的調查預案,比如是到其辦公室調查,還是到其家中調查,是讓委托人跟他約好時間,還是突然襲擊,是居高臨下,還是朋友式的談話等等,都要事先做出考慮和安排。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應的證據以支持自己觀點的成立。比如,對那種“吃軟不吃硬”所謂“順毛驢”的人,在調查時間安排上就應體現出對他生活習慣的尊重,也不妨給他戴些高帽;再如到農民家中調查,發現凳子上落滿了灰,千萬不能去擦,否則,就可能拉大律師與證人的心理距離,他就可能不相信律師,而不愿意與律師交流了。 3、見到被調
23、查人之前就將調查筆錄的首部填寫好。 調查筆錄的首部包括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如果調查之前就知道,就應該在開始調查之前就寫好,如果調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問一答的方式問,不要用一問一答的方式記。這樣做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談話一開始就記錄,會加劇被調查人的緊張情緒;二是可以贏得更多的記錄正文時間。 (三)擬訂代理的初步意見,并設計庭審方案 在對案件事實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就要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論證,并確定論辯角度。確定論辯角度是指確定某個案件的論辯切入點,比如是從事實方面進行論辯,還是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論辯,抑或從程序方面進行論辯,或者幾方面都要進行論辯等等。不同類型的案件或者同一類型的不同案件,其案
24、件情況不同,論辯的角度應有所差別。之后還要確定辯論的主要觀點、辯論策略、撰寫書面辯論材料等等。如,確定論辯策略是指根據案件的基本情況、辯論各方的基本情況以及辯論各方對案件的基本認識和對可能出現的案件結果的態度、案件裁判人員的素養和對案件的傾向意見等等情況,擬定論辯的風格或論辯基調、論辯觀點的順序安排、己方參與論辯人員的配合、對法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的對策以及各種論辯方法的準備等等工作。辯論策略有很多,律師應該賢淑掌握,才能靈活運用。 三、庭審階段任何一個代理律師都不會也無法忽視庭審階段,但對于該階段的策略設計與操作技巧,則并不是任何一個代理律師都能有意識地加以注意的。在很多情況下,我們發現有些
25、律師在庭審中顯得十分地被動和尷尬,如果排除不良司法環境這一因素,再去審視這種被動和尷尬,我們就不能發現,在這種被動的尷尬的背后,實際上隱含著策略設計與操作技巧的觀念缺位。正是這種觀念上的缺位,才使得代理律師在庭審中顯得十分的被動和尷尬,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的出現,為了充分地、無憾地發揮出律師的代理水平,在庭審階段應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盡快適應微觀司法環境,配合法庭搞好庭審工作。 在一定意義上,合議庭就是一個微觀的司法環境。在這個微觀的司法環境中,合議庭每個成員的審判風格是不可忽略的。比如說有些審判人員可能善于聽取代理人對案件比較詳盡的分析,而有些審判人員則不愿聽取代理人對案件詳盡的分析,而
26、是更喜歡直截了當或者說簡明扼要、提綱挈領的代理風格。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代理人的律師就必須學會適應、學會迅速調整,否則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盡管這樣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但是,如果律師不對審判人員的個人風格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勢必會發生情緒上的對立,而這種對立顯然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而這個結果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師承受的,本著對委托人的利益負責的精神,有時律師也應學會非原則性的妥協,而不能只圖自己一時嘴上痛快。這是中國現階段的國情,一個令人無奈但卻是無法回避的國情。 (二)重視法庭調查階段,認真做好質證、詢問和反詢問工作。 法庭調查階段論辯的任務就是通過調查使案件事實
27、得到澄清或使論辯各方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歧明朗化,為法庭辯論階段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論辯指明一個方向,為法庭采納正確意見在案件事實方面打下一個基礎。但是,審判方式改革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的劃分已不明顯。關于證據認定的很多工作實際上是在法庭調查階段完成的,所以,律師必須高度重視法庭調查階段,做好舉證、質證、詢問和反詢問的各項工作。 1、掌握好發問和回答的步驟與方法。 發問包括對各方當事人的發問、對證人的發問、對鑒定人的發問等,其目的一是尋找疑問的答案,二是為了暴露矛盾。根據不同的需要對不同人的發問要采用不同的提問策略。有時可單刀直入,有時可迂回曲折,有時可步步緊逼,有時可聲東擊西。無論采取何種策
28、略,目的都是為獲取自己所需要的證據。 2、律師在法庭之上不能輕易認可對方的證據。 律師在法庭之上不能輕易認可對方的證據,但是,在否定時不要籠統的說“不真實”,而是要將否定的事實概括成簡潔的話語,具體的表述出對證據的哪一點進行否定。一般講,對證據進行否定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一是證據所證明的問題是否與本案有關;二是證據內容的具體情節是否屬實,如時間、地點、人物關系、過程等細節;三是證明人的身份與案件或者與其所證明的問題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四是證據獲得的渠道或手段是否合法。 3、在反詢問中注意保護己方證人。 雙方對于各自出庭的證人,一般按照主詢問、反詢問、再主詢問、再反詢問的順序進行調查。主詢問
29、就是提出證人的一方向自己的證人詢問。主詢問的目的在于使證人所了解的一切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事實充分地展現在法庭上,主詢問中不能提出誘導性的問題;反詢問,則是由對方向該證人進行質疑性、反駁性的詢問,其目的是企圖找出證詞中的破綻,或者揭露證詞中的不真實之處,以貶損或降低其證詞的可信性,反詢問中可以提出誘導性的問題。 用通俗的話講,反詢問就是“雞蛋里面挑骨頭”。雖然,真正的雞蛋里面是沒有骨頭不怕挑,但是,這只是一個比喻,證人在回答問題的時候,即便他是如實陳述的,有時候也經不起專業人士反反復復的挑剔性的提問,所以,反詢問一方在問的時候,主詢問的一方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證人。注意不要讓己方的證人受到人身攻擊,在
30、對方纏問證人時要申請法官制止。如果反詢問動搖了主詢問的證明效果,還可以再主詢問,針對反詢問中暴露出的問題展開補充性詢問,以強化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和證明力。 4、要認真傾聽對方的發言,敏銳地捕捉對方發言中的破綻,并予以必要的辯駁。 實踐中,經常會發現這樣一種現象,即在對方發言過程中,律師不注意傾聽,甚至還和己方的當事人竊竊私語。如果說這種漫不經心是為了麻痹對方,其中內含著一種敏銳思維的話,我們還可以表示理解,但更多的現實告訴我們,大凡這類律師,并無過人之處,他們的漠然或漫不經心并不是裝出來的,而是實實在在的漠然或漫不經心。殊不知,在他們的漫不經心中,對方在庭審中所出現的破綻被悄悄地放過了;在他們的
31、漫不經心中,對方的觀點可能已被法官們默默采納了;在他們的漫不經心中,敗訴的結局正在毫不留情地靠攏著他們。 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應當全神貫注,不僅應聽明白審判人員的每一次發問內容,而且更應認真傾聽對方的發言,并注意觀察這些發言對審判人員的影響。在認真的傾聽和觀察中敏銳地捕捉到對方發言中的破綻,有針對性的找準自己的進攻方向。絕不可忽視對方的發言,也絕不可輕易地放棄反駁。這一點不僅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如此,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應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審的主動權,才能展示出律師應有的風采。 四、總結完善階段 很多律師以為,開庭后將代理詞一交,怎么判是法官的事,自己該做的工作已經做完,因此,就不再管這個案
32、件,而是又忙著接下一個案件。實際上,在庭上口頭論辯之后和法庭判決之前這一階段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它對案件的審判結果也有一定影響,而且,在目前當庭判決率并不高的情況下,有時可能還會起到比較大的作用。盡管我們提倡當庭判決,但是,必須正視的現實是,即使排除一些干預因素,很多法官的水平仍然達不到當庭判決的程度。他們需要時間進一步思考、分析、論證。律師在這個階段的工作有很大的空間。總結完善階段要進行的工作除了整理和提交代理詞外,還有整理補充證據、向委托人匯報案件審理情況、對是否謀求和解提出律師的意見或者建議、整理卷宗和與委托人進行有關賬目結算的準備等等,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整理和提交代理詞以及其他書面材料 在不進行當庭判決的案件中,法庭休庭以后,論辯各方應把自己庭上辯論的內容書面化,以增強口頭論辯的效果;在有些二審案件中,審判人員只對各方當事人進行簡單詢問,這樣,論辯各方的觀點就可能因受詢問方式的限制而無法進行充分的表達,那么,在詢問之后,各方應將自己的意見以書面化的形式進行補充和完善。這時的書面材料包括代理詞、證據目錄及其說明,對復雜案件也可以制作一份對對方證據異議的書面材料。整理代理詞時,應注意回憶一下法庭調查和法庭論辯的過程,尤其是對方發表的意見,將自己的若干輪意見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材料。實踐中,有些代理人將幾輪意見分別整理呈遞,這樣做不利于法官查閱和采納。在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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