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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59供防火培訓中心師資培訓參考學習消防常識 掌握培訓技能努力成為消防宣傳培訓能手內部培訓資料第一部分 燃燒基本知識提示:人類同火災作斗爭的過程中,為了能夠積極地預防和有效地撲救火災,必須了解和掌握物質為什么會燃燒,物質燃燒的條件或特點,并善于運用這些原理去發現火災隱患,消除起火的條件,以便做好消防工作。一、燃燒的本質和條件人們在日常生活和生產工作中,總會同火打交道。火的使用,使人類文明出現飛躍的進步;同時,火災也更加頻繁地發生,給人類帶來災難。了解“火”,就會有效地預防與控制“火”的燃燒。火災的含義什么是火災?火災,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并對公私財產或人身造成損害的燃

2、燒現象。這種燃燒通常伴有火焰、發光(或)發熱現象。火災分類:可根據燃燒現象和燃燒物特征劃分。根據燃燒現象,火災可分為:a建筑火災、b露天火災、c交通運輸火災、d山林與草原火災等四類。根據燃燒物的特征,火災又可分為abcdef六類。1985年,國家標準火災分類發布以來,在消防工作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廣泛應用于防火滅火的各個領域。原標準根據物質燃燒特性將火災分為A、B、C、D四類,即:固體物質火災, 液體或可融化的固體物質火災,氣體火災和金屬火災。隨著火災情況的變化,這種分類已經不能滿足消防要求。國家標準化組織于2007年對火災分類標準進行了修訂,發布了ISO 3941:2007火災分類。

3、因此,我國火災分類標準也隨之進行了調整。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聯合以第131號公告,批準發布GB/T 4968-2008火災分類國家標準。該標準代替 GB/T 4968-1985,于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GB/T 4968-2008火災分類國家標準新規定的六類火災如下: A 類火災:為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通常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 B 類火災:為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 C 類火災:為氣體火災。 D 類火災:為 金屬【輕金屬】火災。E 類火災:為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F 類火災:為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火災損失分類2007年6月

4、1日起執行國家頒布的新火災等級標準。新標準出臺的背景:2007年4月6日,國務院頒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其中要求做好有關火災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 一、火災等級增加為四個等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二、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的等級標準分別為:a.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b.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5、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c.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d.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三、火災事故等級標準調整后,重要火災和處置災害事故信息報告及處理規定(試行)(公消2004306號)中有關特大、重大火災的上報要求相應調整為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火災的上報要求,死亡1至2人的火災及其他重要火災繼續按照現行要求上報。燃燒的條件燃燒并不是隨便就會

6、發生。任何物質燃燒都有一個由未燃燒狀態轉向燃燒狀態的過程,燃燒過程的發生或發展,通常必須具備可燃物、氧化劑和溫度這樣三個條件。可燃物不論是固體或液體、氣體,凡能與空氣和其它氧化劑起燃燒化學反應的物質,統稱可燃物。有些可燃物是由單一元素組成的,如碳、氫、鉀等。還有些可燃物是由若干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如木材、煤炭、煤油等。氧化劑(又稱助燃物)凡是能幫助和支持燃燒的物質,即能與可燃物發生氧化反應的物質,就叫氧化劑。燃燒中的氧化劑主要是氧,包括游離的氧或化合物中的氧。空氣中含有大約21%的氧。因此,可燃物在大氣中的燃燒以游離的氧作為氧化劑。溫度(又稱著火源、引火源)是指供給可燃物與氧或助燃劑發生燃燒反應

7、的能量來源。著火源常見的是明火,其次還有化學能、電能、機械能,核能等轉變成的熱能。如打火機、煙頭火、摩擦、電火花等。燃燒的上述三個基本條件是非常確切的。但對有焰燃燒,因過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離基作中間體,因而,有焰燃燒的發生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即增加一個未受抑制的鏈式反應。燃燒的這幾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這是從通常的理論上講。在許多時候還構不成燃燒,即有一個“量”的問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燃燒應當同時具備充分的條件,這就是:一定的可燃物濃度。一定的氧氣含量。一定的點火能量。如甲烷只有在其濃度達到5%時才有可能發生燃燒。又如汽油的最低含氧量要求為14.4%,而煤油為15%,乙醚為12%。 燃燒

8、過程、燃燒產物及燃燒類型燃燒過程固體、液體和氣體是物質常見的三種狀態。這三種狀態的物質燃燒過程是不同的。絕大多數可燃物質都是在蒸汽或氣體狀態下進行,并出現火焰;也有些物質是灼熱狀態,不出現火焰。下面分別介紹三種物質燃燒的過程。固體物質的燃燒固體可燃物由于其分子結構的復雜性和理化性質的不同,其燃燒方式及過程也不同。這種物質燃燒有蒸發燃燒、分解燃燒、表面燃燒和陰燃四種形式。a.蒸發燃燒。指熔點較低的可燃固體,受熱后熔融,然后蒸發成蒸汽而燃燒。如:硫、鉀、瀝青、松香等物質的燃燒。這類固體類似于液體,會發生邊流動邊燃燒的現象,易造成火災蔓延。b.分解燃燒。指分子結構復雜的固體可燃物,受熱后先分解,其分

9、解產物再氧化燃燒。如天然高分子物質中的木材、紙張、棉、麻等的燃燒屬分解燃燒。這種物質燃燒析出可燃氣體越多,越易燃燒。c.表面燃燒。指可燃固體難以發生熔化和熱分解,當氧所包圍物質表層時,呈熾熱狀態發生無焰燃燒。其特點是表面發紅而無焰。如木碳、焦碳、鐵的燃燒都屬表面燃燒。d.陰燃。指一些固體可燃物在空氣不流通,加熱溫度較低或可燃物含水分較多等條件下發生的只冒煙,無火焰的燃燒現象。如成捆的棉、麻、紙張及煤堆、濕木材等,受熱后易發生陰燃。如改變通風條件,增加供氧量,陰燃也可以轉化為有焰燃燒。液體物質的燃燒易燃和可燃液體在燃燒過程中,并不是液體本身在燃燒,而是液體受熱后蒸發出來的蒸氣被分解、氧化達到燃點

10、而燃燒,這種燃燒稱為蒸發燃燒。其燃燒速度取決于液體的蒸發速度。汽油每分鐘向深層燃盡的速度是1.75毫米,每小時1平方米的燃燒區上可燃盡汽油80.85公斤。由于液體種類較多,化學組成不同,燃燒過程也不一樣。結構單一的液體在燃燒過程中,其速度基本上趨于等速。而組成復雜的液體,先蒸發燃燒低沸點組分,隨著燃燒的繼續,液體中高沸點組分再被蒸發而燃燒,如原油、重油等。氣體物質的燃燒可燃氣體的燃燒不需要象固體、液體那樣經熔化、蒸發,其所需熱量僅用于氧化或分解氣體,或將氣體加熱到燃點,因此,容易燃燒,燃燒速度也快。可燃氣體的燃燒可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擴散燃燒,即可燃氣體與空氣邊混合,邊燃燒。二是動力燃燒,指可燃

11、氣體與空氣在燃燒前混合,并形成一定濃度的可燃混合氣體,被著火源點燃后引起的燃燒。這類燃燒往往是爆炸式的燃燒。在氣體、液體、固體物質中,氣體燃燒速度最快,其次是液體,再次是固體。燃燒產物物質在燃燒時生成氣體、蒸汽和固體物質稱為燃燒產物。其中能被人們看到的燃燒產物叫煙霧,它實際上是由燃燒產生的懸浮固體、液體粒子和氣體的混合物。其粒徑一般在0.01-10微米之間。燃燒產物的數量及成分隨物質的化學組成以及溫度、空氣的供給量等燃燒條件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單質在空氣中燃燒,其產物為該單質的化合物,例如碳、氫、硫等生成二氧化碳、水、二氧化硫等,這些產物不能再發生燃燒,稱為完全燃燒產物。一些化合物在空氣中燃燒

12、除產生完全燃燒產物外,還會產生不完全燃燒產物,最簡單的不完全燃燒產物是一氧化碳,它能進一步燃燒生成二氧化碳。如木材的燃燒情況,與此類似。木材是目前使用較廣泛的結構材料,它在受熱后即發生熱裂解反應,生成不完全燃燒產物。在200左右,主要生成二氧化碳、水蒸氣、甲酸、乙酸及各種易燃氣體。在200-280,產生少量水蒸氣及一氧化碳。在280-500,產生可燃蒸汽及顆粒。500以上則主要是碳。燃燒產物對火災撲救工作有很大影響,既有有利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從有利的方面來看:a.在一定條件下有陰燃的作用。當空氣中含水蒸氣和二氧化碳達30-50%時,就可以中斷一般物質的燃燒。b.為火情偵察提供參考依據。在

13、火場上可以根據煙霧的特征和流動方向,來識別燃燒物質、判斷火源位置和火勢蔓延方向。從不利影響來看:a.引起人員中毒、窒息。燃燒產生大量的煙和氣體,其中有不少為毒性氣體,如一氧化碳、氰化氫等,對人體有麻醉、窒息、刺激等作用。這些氣體妨礙人們的呼吸、逃生,也給消防滅火人員進行滅火工作帶來困難。一氧化碳是火場上較為常見的一種有毒氣體,它無臭、無味、無色,不易被人察覺,它能取代人體血液中的氧,使人感到缺氧而窒息中毒。一氧化碳對人體的危害可用下表表示:一氧化碳對人體的危害一氧化碳含量(%)呼吸時間中毒程度011小時頭痛0520-30分鐘有致死危險11-2分鐘中毒死亡據資料統計,建筑火災特別是高層和地下建筑

14、火災,人員死亡大部分是由煙氣中毒導致的。b.會使人灼傷燃燒產生的煙氣載有大量的熱,人在這種高溫、濕熱環境中極易被燙傷。人一般在100環境下會出現虛脫現象,喪失逃生能力。c.影響視線燃燒產物中的大量煙霧,影響人的視線,能見度大大降低,使人辨不清方向而無法逃生。幾種可燃物質的煙霧特征可燃物質煙霧特征顏色臭味磷白色大蒜臭鎂白色金屬味鉀濃白色堿味硫磺硫臭酸味橡膠棕黑色硫臭酸味硝基化合物棕黃色刺激臭酸味石油產品黑色石油臭稍有酸味木材灰黑色樹脂臭稍有酸味棉和麻黑褐色燒紙臭稍有酸味d.造成火熱蔓延受熱的燃燒產物是造成火勢蔓延的重要因素。受熱氣體對流和熱輻射,都可能引起其它可燃物燃燒,使火勢擴散蔓延。有些不完

15、全燃燒產物還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能繼續燃燒或發生爆炸。燃燒類型燃燒有許多類型,重要的有閃燃、著火、自燃和爆炸四種類型。掌握這些燃燒類型的基本概念和有關知識,對于了解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和預防、撲救火災是十分必要的。閃燃在一定溫度下,易燃或可燃液體產生的蒸汽與空氣混合后,達到一定濃度時遇火源產生一閃即滅的現象叫做閃燃。液體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叫做閃點。閃點是衡量物質火災危險性的重要參數。閃燃一下就熄滅,但閃燃往往是火警的先兆。液體的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就越大。根據液體的閃點,可將燃燒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為三類:a.甲類:指閃點低于28的液體,如汽油、苯、乙醇等。b.乙類:指閃點大于或等于28,小

16、于60的液體,如煤油、松節油等。c.丙類:指閃點大于或等于60的液體,如柴油、桐油、潤滑油、等。我國規定,把閃點小于或等于61的液體叫做易燃液體,可分為低閃點液體(-18)、中閃點液體(閃點18-23)、高閃點液體(閃點小于等于61)。在實際工作中,要根據不同液體的閃點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根據液體閃點選用滅火劑和確定滅火濟供給強度。著火可燃物在空氣中受著火源的作用而發生持續燃燒的現象,叫做著火。物質著火,需要一定的溫度。可燃物開始持續燃燒所需要的最低溫度,叫做燃點。可燃物沒有達到燃點時是不會著火的。可燃物的燃點越低,越容易著火。根據可燃物燃點的高低,可以評定其火災的危險程度,以便在防火或

17、滅火工作中采取相應措施。例如:對火場上燃點低的物質,應先進行冷卻或疏散,以防止火災擴大蔓延。自燃可燃物在空氣中沒有明火的作用,靠自熱或外熱而發生燃燒的現象叫做自燃。根據熱的來源不同,物質自燃可分為兩種,一是本身自燃,就是由于物質內部自行發熱而發生的燃燒現象;二是受熱自燃,就是物質內部加熱到一定溫度時而發生的燃燒現象。植物的自燃是一種常見的自燃現象。象稻草、甘蔗渣、麥桿等。可燃物發生自燃的方式:氧化發熱;分解發熱;聚合放熱;吸附放熱;發酵放熱;活性物質遇水;可燃物與強氧化劑混合7種。爆炸從廣義上講,物質自一種狀態迅速地轉化為另一種狀態,并在瞬間以機械功的形式放出巨大能量,或是氣體、蒸汽在瞬間劇烈

18、膨脹等現象稱為爆炸。常見的爆炸有兩種: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二、火災發展及影響因素 火災發展規律和階段火場上燃燒(火災)的規律性,是指物質燃燒在一定條件下發展變化的本質聯系和必然趨勢,它決定著燃燒發展的過程和最后結局。這種規律,取決于可燃物質本身所固有的物理化學性質及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火災一旦發生,如果不是人為地立即將其撲滅,必然由小到大,發展成猛烈燃燒;然后又由大到小,由強到弱的下降,直到將可燃物質燃盡,燃燒慢慢地熄滅。因此,人們根據從可燃物質被點燃,燃燒溫度的變化速度來劃分室內火災,可劃分為初起、發展、猛烈、下降、熄滅五個階段。初起階段 一般固體物質燃燒是,在10至15分鐘內,火源面積不

19、大,煙和氣體對流速度緩慢,火焰不高,燃燒放出的輻射熱能較低,或是向周圍發展的速度較慢。發展階段 初起火災未能及時發現和撲救,則燃燒強度增大,溫度升高,氣體對流增強,燃燒速度加快,燃燒面積擴大,燃燒輻射急劇增加,此時形成燃燒發展階段。猛烈階段 隨著燃燒發展階段的延長,燃燒溫度急劇上升,燃燒速度不斷加快,燃燒面積迅猛擴展。此時,強烈的氣體對流和熱輻射嚴重威脅鄰近建筑物的安全。下降階段 當燃燒將可燃物燒毀或經人為撲救時,燃燒強度開始下降,熱氣流或輻射熱減弱,火焰的燃燒制止,燃燒面積減小,火災已沒有蔓延的可能,鄰近建筑、可燃物免除火勢的威脅。熄滅階段 已看不到明顯火焰,處于炭化陰燃狀態。影響火勢蔓延的

20、因素可燃物質的性質對火勢發展變化的影響;熱傳播對火勢發展變化的影響;爆炸對火勢發展變化的影響;氣象對火勢發展變化的影響。 結論:火災的預防,就是阻止燃燒條件的形成;火災的撲救,就是破壞已經形成的燃燒條件或使燃燒過程中的游離基消失。在防火措施上務必做好四個環節:a.控制或消除著火源;b.控制可燃物和助燃濟;c.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d.防止火勢蔓延。在滅火上,充分利用常見的四種方法:a.冷卻法;b.隔離法;c.窒息法;d.抑制法。第二部份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示 消防工作應當遵循現行消防法規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強化社會化消防工作責任,抓源頭,抓重點,最大

21、限度地預防火災的發生,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一、消防監督檢查的含義新消防法在原消防法基礎上增加一章,即第五章專門規定監督檢查,表明監督檢查的重要性。第53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這種監督檢查,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抽樣性監督檢查;對申報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對舉報、投訴的違法違章行為的監督檢查。這既是法律賦予消防機構的職權,又是發現并督促消除火災隱患,糾正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火災的基本手段。從法的角度看,消防監督是行政機關的一種行政行為,也是執法行為。消防機構實施監督

22、檢查具有三個特點:權威性:消防監督是法律授權,是依法實施的一種執法活動。這種監督檢查活動權利的行使代表國家行為,具有行政的權威性。強制性:消防法律是國家法律,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公民接受消防監督檢查,沒有時間、場所和個人意愿的選擇,只有無條件地接受這種依法的監督檢查;違反消防法律規定,還應當受到法律的處罰。因此,消防監督檢查具有強制性。客觀公正性:消防監督檢查對象是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人和物;適用的依據均為消防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的事項都市客觀存在的。最終目的是發現、糾正、制止與消防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客觀存在的事物,確保國家消防法律的

23、順利實施,確保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不受損失。二、消防監督檢查內容及方法監督檢查內容 被監督檢查對象有不同,監督檢查內容亦不同。通常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情況,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及其職責履行情況;消防工作計劃的制定、實施情況,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及執行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及演練情況;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情況;建筑物和使用場所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及使用和開業前檢查以及使用過程中有無改變等情況;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標志、應急照明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維保情況;滅火設施設備是

24、否完好有效。監督檢查方法 詢問相關情況;查閱與消防安全有關的文件、資料;抽查測試消防設施功能;實地檢查。三、消防安全重點監督重點管理的提出1957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城市消防工作指示中就明確提出了要突出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工作。1963年,公安部在關于加強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和關于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建設的若干問題中,明確重點單位的劃分原則和范圍,并規定了分級監督、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建立防火檔案等監督措施。1981年,國務院在批轉公安部關于全國消防重點保衛工作現場會的情況報告中,規定了重點單位的范圍和“十項標準”,使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進一步納入了規范化管理的軌道。重點單位標準2001年11越14

25、日,公安部發布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下稱規定)2002年5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消防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促進社會各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的重要舉措。這個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實踐性、指導性,是單位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范本。該規定規定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劃分原則。我市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在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重慶市消防安全重點標準。2007年重新進行了修訂。凡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屬于重慶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1、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

26、(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4、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娛樂場所:(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6)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5、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洗腳等保健場所;6、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期貨等金融交易場所。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1

27、、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含午間休息床位)。三、國家機關: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或單位;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駐渝機構。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1、廣播電臺、電視臺;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2、民用機場。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青少年宮、文化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

28、的文物保護單位:1、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青少年宮、文化宮;2、公共博物館、檔案館;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4、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5、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超過500公斤或3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

29、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十、重要的科研單位:1、國家和部(委)級科研單位;2、市級重點科研單位;3、科研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科研單位。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輕軌、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2、城市地下鐵道、輕軌、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庫倉堆場或物流場所。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

30、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1、生產、制造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煙草、汽車、冶金、造紙、紡織、電器、電子工業等中型以上企業(中型企業指職工人數300以上,年銷售收入3億元以上,資產總額4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2、區縣級以上的(外資)銀行、保險機構。公眾聚集場所消防監督公眾聚集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直接影響社會的安定。長期以來我國都把公眾聚集場所列入消防監督的重點。1999年公安部頒布了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開展了全國性的專項治理活動,關閉了一大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減少了不安全因素。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31、規定,將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公眾聚集場所界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方面表明了國家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的重視程度,另一方面表明了公眾聚集場所消防監督步入了法制軌道。切實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監督是火災形式的需要,是確保人身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公眾聚集場所的范圍行政法規規定: a.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b.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c.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d.游藝、游樂場所。 e.保齡球館、滑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國家專項治理規定:2001年在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中,將治理范圍擴大。包括:

32、a.影劇院、夜總會、錄象廳、卡拉OK廳、游樂廳、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b.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賓館、飯店和餐位超過200座的營業性餐館。c.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 4.禮堂 、大型展覽館和20層以上的寫字樓。d.攝影棚、演播廳。e.大專院校和中小學校、幼兒園。 f.醫院。新消防法在附則中對公眾聚集場所作出了界定,即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火災危險性 公眾聚集場所的特點是建筑功能復雜、社會性強、人員高度集中,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重大

33、財產損失。了解、掌握這些場所的特點及火災危險性,就能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裝飾裝修使用可燃材料多。用電設備多,用電量大,著火源多,不易控制。人員集中。火勢蔓延快。公眾聚集場所防火要求場所的設置。 a.根據消防法和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在開業或使用前應當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的才能使用或開業。 b.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與重要倉庫或危險物品倉庫相連;不得在居民住宅內改建公眾聚集場所;場所的上面、下面或毗連位置不準布

34、置燃油、燃氣的鍋爐旁和油浸電力變壓器室。 c.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之間應留有不少于50米的防火間距。建筑物本身不宜低于二級耐火等級。 d.嚴格執行防火分隔規定,影劇院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舞臺口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電影放映室等必須符合規范要求。e.地下公眾聚集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每個樓梯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疏散要求: a.疏散出口及門的要求。觀眾廳、舞廳的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且每個出口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35、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部分按照每個出口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400人計算。 觀眾廳的入場口、太平門不應設置門欄,其寬度不應小于1.4米。緊靠門口1.4米以內不應設置踏步。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室外疏散小巷的寬度不應小于3米,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等建筑四周,宜設置環行消防車道。 b.疏散走道的要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每排不超過22個,當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時,可增至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減半。 c.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上,應設置必要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照度不應低于0.5LX,

36、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宜大于20米。消防設施、器材要求: a.超過800個座位的劇院、電影院、俱樂部和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都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b.座位超過1500個的劇院和座位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其觀眾廳、舞臺上部、化妝室、道具室、儲藏室等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設施。 c.室內消火栓一般應布置在舞臺、觀眾廳和電影放映室等重點部位。放映室、配電室、儲藏室、舞臺、音響操作室等部位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消防管理 a.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37、負責人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b.房屋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時,消防安全有經營者負責。 c.嚴禁在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作業、維修作業。 d.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疏散預案,營業結束要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邏檢查。e.員工應當熟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消防法第15條規定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第二款規定 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

38、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在消防法法律責任第58條中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日常防火要求 符合技術規范要求;落實責任;完善制度;嚴格巡邏檢查。 賓館、飯店消防監督 現代化的賓館、飯店大都具有多功能和綜合性的特點,集餐飲、歌舞廳、展覽廳、會客廳、客房、商場、辦公房、庫房、洗衣房、鍋爐房、停車場等為一體,組成有“小社會”之稱的綜合性建筑。尤其是近幾年新建的星級賓館、飯店,內裝修豪華,功能齊全,人員往來頻繁,給消防監督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切實加強火災預防,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

39、,是賓館、飯店和公安消防監督的一項重要任務。賓館、飯店的火災危險性建筑等級和裝飾裝修要求高。 a.現代賓館、飯店大多建在鬧市區,由于地盤的限制,均向空中發展,越建越高。b.城市供水受限,許多賓館、飯店的消防用水成為大問題。 c.現代賓館、飯店的多功能性,在建筑上大多采用了鋼筋混泥土結構或鋼結構,在裝飾裝修中,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增加了建筑內的火災荷載。一旦發生火災,一是燃燒速度快,二是產生大量的有毒物質。建筑結構的復雜性易造成火勢快速蔓延。 現代賓館、飯店絕大多數均為高層建筑,內部設置的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電纜井、垃圾道等豎井林立,如同一座座煙囪。而縱橫交錯的通風管道,延伸到整個建筑的各

40、個角落。這些極易產生煙囪效應,使火焰快速沿著豎井和通風管道蔓延、擴大,進而危及整個大樓。如,1991年5月28日,大連飯店三樓發生火災,火焰通過樓梯通道,如同進入一個巨大的煙囪,筆直升騰,很快蔓延到13樓,使大樓的主要疏散通道切斷,被困在大樓的中外旅客和服務人員難以逃生,有6人被大火燒死。賓館、飯店火災的主要原因 a.旅客酒后吸倒床煙或亂丟煙頭、火柴梗。 b.照明燈具溫度過高或電氣短路。 c.廚房用火不慎和油鍋過熱起火。 d.維修設備或可燃裝修施工中的動火違章。 賓館、飯店易發生火災部位-客房、廚房、餐廳、各類機房。賓館、飯店火災的特點 a.火勢蔓延速度快。 b.極易產生大量的有毒物質。 c.

41、人員疏散困難。 d.建筑高,滅火難度大。賓館、飯店消防監督要求明確重點部位賓館、飯店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就是易發生火災的部位。即:客房、廚房、餐廳和各類機房。重點部位實行重點防范。落實具體防火措施 a.明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實行單位全員防火責任制,定期考核,堅持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b.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客房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在客房內的旅客須知上設立客房火災預防、初期火災撲救、逃生自救等專章。堅持嚴格巡查制度,賓館、飯店的保安人員要在對重點部位嚴查的基礎上,加強對整個賓館、飯店的巡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c.在開業或使用前應當報請公安消防機

42、構進行檢查,未經檢查或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d.對重點部位要進行每日巡查并做好記錄。 e.消防控制室必須做到24小時值班。 f.重點工種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消防控制室等的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g.重點單位和部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檔案,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建筑的建設和裝飾、裝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 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功能。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要求,碘鎢燈、熒光燈、高壓汞燈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廚房等潮濕地方應采用防潮燈具。切實加強用火管理 a.提醒顧客不要吸倒床煙,煙頭和火柴頭不要亂扔。在客房內不得亂拉亂接電線,

43、對賓館、飯店所配置的電器設備,不要隨意移動。 b.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賓館、飯店。 c.嚴格用火制度,賓館、飯店廚房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消防常識,用火制作食品應當有人監護。樓層廚房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燃氣燃油管道等防止泄露。抽煙罩應及時擦洗,煙道每半年應清洗一次。客人生日用后的蠟燭要當即熄滅,餐桌上用的酒精爐等器具燃料添加要適當。保持安全通道暢通 a.嚴禁占用、阻塞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間。 b.樓梯間、前室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以確保防火分隔作用。防火們應當向疏散的方向開啟。 c.樓梯間及疏散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

44、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且間距不應大于20米。疏散用應急照明燈,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且連速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毫米。商場消防監督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大型商場、高檔位商場越來越多,消防監督也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而商場火災在近年也不斷地發生,造成的經濟損失非常巨大。因此,加強商場消防監督,強化商場內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已顯得十分重要。商場消防安全的不利因素商場各類可燃商品種類多,數量大,容易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建筑結構特殊,火災控制難度大。顧客多,人員流動大。用電設備多,用電量大,易發生電器火災。商場的防火要求 商場的防火,應根據商場的規模、經

45、營商品的種類和數量等因素確定。從總體上應抓住人和物兩大環節。在抓人的環節上,主要從以下著手: a.切實抓好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商場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因此,必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從經理到每一個員工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擺正效益與經濟的關系。要通過宣傳和培訓,使人人具有消防安全的意識,懂得火災的危險性和發生火災后的處置方法,懂得組織顧客疏散的技能。 b.每個員工都要學會向顧客宣傳消防安全的本領。發現顧客在商場吸煙等不安全因素,主動勸止。c.建立和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嚴格安全值班守護和晝夜巡邏,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及時消除。在抓物的環節上,重點應做

46、好以下工作: a.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修商場,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設計應當報相關機構審核,施工中不得擅自改變,工程竣工應當報請驗收,合格以后才能使用。 新建的商場其耐火等級一般不應低于二級;商場內的吊頂和其他裝修材料不準使用可燃材料。對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商場,有條件的要重新建造;無條件的要有計劃地進行改造。 b.規范電氣。商場的所有電氣設備的安裝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執行國家的電氣設備安裝規范,該穿管的必須穿管保護。任何人員不得在商場任意亂拉亂接電線。 c.嚴格物品擺放(存放)。營業大廳的所有商品應服從單

47、位的統一擺放,不得隨意堆碼。庫房的物品堆碼的高度、寬度、堆距、通道以及各類物品的種類等必須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嚴格物品進出登記制度。 d.保持疏散通道暢通。各營業大廳的柜臺間、樓梯間、樓層與樓層間、庫房等所有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不得擅自增設門欄,不得用物品堵塞,隨時保持暢通。要切實保障人員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積,貨架與人流所占公共面積比例為:綜合性大型商場或多層商場一般不小于1:1.5;較小的商場最低不低于1:1。而人流所占公共面積高峰時間不小于0.4平方米。e.保證消防設施完整好用。商場的消防設施是商場的保護神,要嚴格按照消防技術規范配備。要經常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隨時處于完好狀

48、態。現代消防設施要落實維修檢測單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防火分隔,要經常進行電動和手動試放。消防控制中心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消防安全操作培訓,做到持證上崗。f.嚴格用火管理。商場內應當有禁止煙火的標志,禁止用爐火或電器設備取暖。因公動火,必須經過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審批,并落實安全措施和人員現場監護。第三部份 消防法制提示:消防工作是全社會性的工作,做好消防工作是法律規定的責任。把消防工作做好了就是切實履行好了法律賦予的職責。要做好消防工作,就是要認真貫徹法律規定,嚴格監督,依法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各項工作的開展,為重慶的經濟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一、我

49、國消防立法進程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消防工作,把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各級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立法機關高度重視消防立法工作,使消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及規章,形成了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從法律角度看,我國60年來,全國人大制定了3部消防法律。消防監督條例: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6次會議批準,當年11月30日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發布令,并于發布之日期實施。這個法律共計12條,非常原則。在法律責任規定上,對于違反消防規則、辦法和技術規范造成火災損失的人,或者雖未造成火災損失但經消防監督機關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絕執行的人,

50、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給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984年5月11日第五次會議批準,5月13日國務院公布,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32條。第一次確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消防工作方針。法律責任:違反條例規定,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或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4月29日第二次會議通過,當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發布主席令公布,當年9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共分6章54條。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

51、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10月28日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10月28日國主席胡錦濤發布主席令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74條。二、消防法修訂的背景及過程1998年9月1日施行起的消防法,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消防法治建設,社會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以及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提升政府應急救援能力,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對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原消防法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在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階段,面臨著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對著以人為本、保障和

52、改善民生、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新要求,消防法的一些規定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消防工作責任主體規定不夠全面,責任不夠完善和清晰,制約和影響了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落實,不適應消防工作社會化的需要;二是對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設置不適應形勢需要,計劃經濟時期包攬式管理的色彩較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職責與有關責任主體的消防安全職責不明晰,不適應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三是缺乏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防范火災風險的規定,不利于發揮市場主體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對違反消防法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規定不全,處罰力度不夠,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行為和嚴重

53、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消防法修改過程2002年6月,全國人大提出消防法修改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消防法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進一步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消防法律體系”的建議。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啟動消防法修訂工作以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各責任主體的消防工作職責、改革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監督機制作為修訂工作基本思路。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及各級公安機關意見的基礎上,反復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送審稿)。2006年4月進入國務院審議階段國務院法制辦收到修訂草案送審稿后,

54、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公安部反復研究、修改,并征求了中央編辦、全國人大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建設部、質檢總局、中央軍委法制局等20多個單位和北京、上海、新疆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經進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8年3月進入全國人大審議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8年4月、6月兩次審議、修改了消防法修訂草案。在此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修訂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等單位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布了修訂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內司委和法工委

55、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還到地方調研,并就幾個主要問題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在此基礎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后,消防法修訂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三、消防法頒布實施的意義消防法的修訂和重新頒布實施,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不斷提高社會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有利于加強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有利于推進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防范火災風險,切實發揮市場主體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加強應急救援工

56、作,推進消防力量建設,提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有利于完善消防執法監督工作機制,促進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執法。四、消防法新舊對比原消防法為6章54條。修訂后的 消防法分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4條。從章節上增加了第六章“監督檢查”,在內容上作了較大的修正,強調了社會消防安全責任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檢查職能,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應受到法律追究的面有所擴大,統一規定了罰款處罰具體數額。如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

57、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消防法在附則中還對消防設施、消防產品、公眾聚積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相關用語作了解釋。消防法修訂前后條文對照表1998年消防法2008年消防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

58、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

59、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

60、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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