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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十堰市城市戶外廣告總體規劃說明第一章 規劃背景城市空間是城市的資源。戶外廣告設置權作為一種城市資源,已在諸多城市的經營城市實踐中進行了廣泛探索,并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2003年3月份,市經營城市辦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經營城市思路,借鑒諸多發達城市戶外廣告經營管理經驗,對城區戶外廣告實行“統一規劃設置、統一拍賣招標、統一經營管理”。 近幾年來,按照“城市空間是政府的資源,利用城市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的所有權屬市人民政府”的思路,明確了戶外廣告資源的所有權、審批權、經營權、收益權,確定了各自的權益與責任,把戶外廣告納入規范化、市場化的軌道。市經營城市辦公室作為城區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的主管部門,努
2、力探索,不斷開拓,做了大量綜合、協調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了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新機制。在戶外廣告經營管理過程中,堅持服務為原則,尊重事實,靈活適度,及時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確保了城區廣告業在轉軌過程中健康發展。三年多來,為政府創收550多萬元,全部進入財政預算外帳戶。對城區戶外廣告位進行統一規劃是美化、亮化城市,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廣告檔次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城市形象,甚至影響到市民素質。規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首先要對所有的戶外廣告設置實行統一規劃,杜絕隨意性和多頭審批,使設置的戶外廣告既要達到廣告效果,又要達到美化、亮化城市效果。規范戶外廣告管理是盤活城市空間資源的具體方
3、法。十堰城區空間資源潛力很大。十堰是著名的車城、旅游城,隨著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上馬、銀滬高速公路的建成,十堰將以全新的面貌走向世界,當之無愧地成為世界汽車大都市、著名的綠色水都和中國武當旅游名城。十堰不僅有豐富的廣告資源,而且有絕妙的廣告商機,要求在十堰城區發布廣告的商家將會越來越多,戶外廣告的價值也會逐步提高。城市空間資源是城市巨大的再生力很強的資源,要經營城市、盤活城市資源,必須首當其沖地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因為城市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的成本低、效益大,對于美化、亮化城市,打造城市形象,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戶外廣告作為直接影響視覺感受的重要城市設施之一,體現著城市發展和城市文明水平,是城
4、市文化傳播的重要載體。戶外廣告設置應符合城市發展的要求,為此,從2005年11月起,由市規劃局牽頭,啟動了十堰市城市戶外廣告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為了更好地推進戶外廣告經營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廣告檔次,提升城市形象,迫切需要制定出臺完整的戶外廣告規劃。十堰市規劃設計院自2005年11月開始編制十堰市城市戶外廣告總體規劃,于2005年12月底完成初稿,提交評審會評審。第二章 總則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目的通過規劃,克服審批和管理的盲目性和隨意性,規范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確保戶外廣告的安全性,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促進經濟發展。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原則貫徹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5、合理布局,分區設置,控制總量,提升檔次。三、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4、十堰市城市總體規劃;5、十堰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6、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 148:2003);7、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四、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規劃期限十堰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與國家五年計劃和十堰市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即本次規劃期限:自本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五、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規劃范圍本規劃范圍與城市規劃區范圍相一致,即規劃設置區為東起白浪的黃蓮埡,西至柏林的陽南溝,北至漢江街辦的洪溪灣
6、,南至二堰街辦的代家溝,面積為319平方公里。具體為:鴛鴦鄉的全部轄區;白浪街辦除羅家河村的全部轄區;武當街辦除大廟村、紙坊村的全部轄區;二堰街辦除百二河村的全部轄區;五堰街辦的全部轄區;漢江街辦除龍潭溝村、水堤溝村、柳河村、鳳凰溝村、茅坪村的全部轄區;車城街辦和紅衛街辦的全部轄區;花果街辦除蔡家村、桃子村的全部轄區;柏林鎮的郭家灣村、柏林村、陳家莊村、草店村、小堰溝村。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概念及分類一、戶外廣告的概念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和道路、交通等市政設施以及交通運輸工具,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的其他戶外載體,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版裝置、櫥窗、燈箱、實物模型以及張貼等
7、形式發布的介紹商品、服務或公益性內容的設施。十堰市城市戶外廣告總體規劃所指的主要是依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綠地等廣告設施。二、戶外廣告的分類按設置載體形式分為:廣告機、大型立柱式廣告、小型立桿式廣告、路牌廣告、樓頂廣告、墻面廣告、圍墻廣告、跨街廣告、公交站亭廣告、橋梁廣告、路名牌廣告、燈桿廣告、閱報欄廣告、塔身廣告、其他亭體廣告、戶外標牌等。按制作的媒介體形式分為:燈箱、櫥窗、霓虹燈、透空立體字、電子顯示屏、光纖顯示裝置、翻版裝置、光投射裝置、電腦噴繪畫布、彩色噴涂、實物造型、氣體填充物等。按傳播的內容性質分為:商業性戶外廣告和公益性戶外廣告。如無特殊說明,本規劃中的“戶外廣告”專指商業性戶
8、外廣告。以車、船體等為媒介體的流動廣告不納入本規劃范圍。第四章 城市戶外廣告發展概況一、現狀概況城區現有大型戶外廣告200塊左右(店門招牌和十堰高新區廣告牌除外),其中為業主場地的有150余塊,為公共場地的有46處。已規劃廣告位134處,其中:業主場地109處,公共場地25處。二、現狀存在的問題隨著廣告事業的發展,戶外廣告設置逐步顯露出一些問題:如戶外廣告設置不當,破壞和影響城市景觀;廣告設計形式單一、設計水平不高、景觀效果差,安全隱患突出等, 主要反映在:()、現有戶外廣告設置缺乏一個統一的規劃布局,亂貼亂置戶外廣告觀象仍然存在。(二)、店門、招牌設置過濫,影響街景形象。(三)、公共場地的廣
9、告位偏少,五堰至六堰段樓房廣告牌過多。 (四)、很多廣告牌設計水平不高,制作檔次低劣,有些廣告畫面與當地環境不協調,個別廣告位置設置不合理,個別單位擅自設置獨立柱廣告支架,構筑物廣告不規范。(五)、有些建筑物立面廣告影響了建筑物整體美觀。(六)、城市廣告空間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五章 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要求戶外廣告規劃分區根據城市功能分區布局、用地性質特點、人口活動頻率分布情況、城市公共空間布局、城市景觀特點要求等,結合城市燈光環境確定城市戶外廣告布局分區,提出了集中展示區、一般控設區、和禁止區設置,為進一步制定詳細規劃與廣告設計提供依據。(一)、集中展示區:主要集中在商業繁華區,城市道路、出入
10、口。1、片區: 商貿繁華區,如武當商城等;人流集中區,如大型城市公共廣場周邊等。2、城市道路(區域控制道路外擴50米)東風大道;天津路;重慶路;遼寧路(天津路與東風大道交叉口至丹江路);浙江路;北京路;江蘇路;柳林路;人民路;車站路;武當路;丹江路;白浪路;漢江路(高速公路與漢江路交叉口至六堰轉盤);朝陽路;公園路;車城路;車城南路;車城西路(紅衛轉盤至張灣轉盤)。(二)、一般地區:集中展示區、禁止區以外的地區為一般地區。(三)禁止區禁止區的范圍:涉及妨礙生產或影響人民生活的區域。涉及影響各級(省、市、區)黨、政機關辦公區的區域。涉及影響各歷史文化保護單位的區區域。涉及影響公共綠地等環境保護區
11、的區區域。涉及影響軍事、外事等區域的區域。規劃要求的特殊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以上各區詳見戶外廣告規劃分區圖。二、各分區廣告設置規定(一)、集中展示區:1、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現代化的廣告媒體,增強精品意識,注意動與靜的有機結合;2、力求展示區的整體效果,使戶外廣告與城市燈光夜景達到和諧統一。主要體現為戶外廣告設置的密度大、類型多、檔次高。密度大:按本規劃規定的道路兩旁、建筑、設施上均可設置;類型多:媒介體形式多樣;檔次高:必須使用燈箱、櫥窗、霓虹燈、透空立體字、電子顯示、光纖顯示、翻版裝置、光投射裝置等新材料、新技術;其設計、制作必須體現高品位。(二)、一般地區:可設置戶外廣告,但須遵守
12、本規劃確定的戶外廣告設置通用規定。(三)、禁止區:1、禁止設置各類商業類廣告;2、招牌禁止設立在建筑物頂部和外墻面。第六章戶外廣告設置通用規定一、禁止設置的規定(一)、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設置戶外廣告。1、通信號燈;2、交通指路牌;3、交通標志牌;4、交通執勤崗臺(亭);5、交通護欄;6、道路綠化隔離帶護欄;7、道路、橋梁、隧道等收費站;8、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二)、不得影響下列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設置戶外廣告:1上條所列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2公交站名牌(公交候車亭除外)、消防栓、郵筒、電話亭、電信交接箱等設施;3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空間;4人
13、行天橋護欄、過街地道、公路收費站和立交橋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車流出入口;5其他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情形。(三)、不得設置下列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戶外廣告:1跨越寬幅為30米(含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2在建筑物透空圍墻和護欄上;3在有較大流量車輛出入的單位出入口兩側10米范圍內;4其他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不得利用行道樹或毀損綠地設置戶外廣告:1依附于行道樹或影響行道樹生長的;2遮擋綠化景觀;3損壞綠化植物及園林設施;4其他利用行道樹或毀損綠地的情形。(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單位等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
14、告1黨委政府機關辦公大樓及其圍墻;2外事、軍事機關大樓及其圍墻;3已批準的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單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帶;4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保護山體;5大型城市公共廣場、公園、濱江(河、湖)綠地及其綠化控制帶;6.學校和幼兒園內建筑及其圍墻;7河堤防險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單位的控制地帶。二、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一)、臨時性戶外廣告的類別:1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時設置的與活動相關的戶外廣告;2重要節假日及慶典活動設置的反映節慶的戶外廣告;3建筑施工期間施工圍墻上設置的戶外廣告;4房屋銷售期間售樓部(臨時構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二)、臨時性戶外
15、廣告的設置規定:1、不得影響城市交通;2、不得影響城市公共設施的使用;3、不得影響市民安全;4、不得損害綠化植物、園林設施及影響綠化景觀;5、不得在特殊用地單位等控制地帶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6、建筑施工場地施工期間所做廣告只能反映與本建筑工程相關的信息或公益信息。7、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期限:一般期限為一年,且應在大型活動或工程項目結束后及時拆除;三、公益性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一)、城市窗口地帶、道路進出口及城市廣場周邊可設置長期公益性戶外廣告。(二)、凡空置廣告位必須以公益性內容補充畫面。四、城市窗口、門戶區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城市窗口、門戶區主要指火車站、汽車客運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周邊地區,城
16、市主要公路、水路、鐵路,市域內主要城鎮之間的聯絡廊道等。為提升城市形象,戶外廣告設置必須從城市的整體要求出發,按照嚴格的規范和要求設置。十堰市火車、汽車兩站及站前廣場是城市的門戶和商業集聚的場所,是戶外廣告對城市形象、城市空間、城市色彩等影響性最大的地段之一。規劃拆除現有合同到期后的阻礙建筑通風、采光,有損建筑藝術、年久畫面破損的戶外廣告?;疖囌尽⑵嚳瓦\大樓等主體建筑可用霓虹燈、彩燈勾畫建筑輪廓或用泛光照明顯示建筑物的壯麗雄偉。其門面招牌、櫥窗要統一制作材料、制作規格。站前廣場設置的大型電子屏顯示屏或公益廣告牌應不影響交通及城市景觀視線,形式內容應力求突出十堰市地方特色。在城市對外交通的出入
17、道口和城市門戶地帶應盡量設置塑造城市品牌的廣告,而且必須是霓虹燈、內顯燈箱和電子屏等高質量、高規格、高品位的戶外廣告,起到提升城市品位的作用。五、店面招牌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一)、設置門面招牌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凡作為寫字樓使用的建筑物,實行一樓一牌。駐大樓單位指示牌,可統一在大樓入口處規范設置。位于道路交叉路口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同一經營者的,允許在兩側門面分別設置招牌。(二)、臨街建筑門面招牌原則上在一樓門楣部位平行設置,二樓以上的招牌須垂直統一設置,按垂直于建筑物外墻的廣告原則設置。(三)、設置在同一建筑相鄰門面的招牌必須高度統一,位置平整,造型、色彩和風格協調一致。(四)、門
18、面招牌文字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書寫規范,字跡清晰;漢字應占整個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圖案設計力求新穎活潑。國際統一品牌在保證與周邊環境協調和諧的前提下,按其統一標準設計和制作。(五)、設置門面招牌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正常間距,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六)、門面招牌制作鼓勵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術、新工藝,整體提高店面招牌的設計水準。(七)、門面招牌設置技術標準:1、招牌高度不得超過1.5米,長度視門面面積大小而定,但不得超過建筑物兩側墻面,厚度一般不得超過30厘米。2、招牌底部距地面3.0米以上,頂端必須低于二樓窗戶底線50厘
19、米,或與二樓涼臺底部平齊。(八)、門面招牌照明規定:1、設置在主次干道的門面招牌應當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辦理供電手續,并保證夜間亮化。2、繁華商業街道門面招牌亮化,應盡量避免使用外打燈,要求采用霓虹燈、動感燈箱片、印制電路、光導纖維等光源,力求具有動感。六、跨街橋梁及設施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一)、人行天橋等跨街橋梁不得設置廣告, (二)、跨街管道上設置戶外廣告時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廣告牌應遮擋住管道跨街部分,高度不超過3.0米,且需滿足車輛通行限高技術要求。(三)、單獨設置的跨街廣告設施限設寬幅不大于30米的道路(含人行道);并且廣告牌下沿離地基高度在4.8米以上,廣告牌寬度不超過3.0米
20、,廣告設施其他部位必須確保亮化。 七、構筑物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一)、立桿式構筑物廣告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1、立桿外緣距人行道側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 M;(依附于燈桿、電桿等的廣告設施除外);2、牌面底部離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 M;3、牌面外緣距人行道側石不得小于0.2 M;4、牌面(單面)面積不得大于2.5,單邊長度不得大于2 M,厚度不得大于0.3 M。5、依附于燈桿、電桿等的廣告牌面(單面)面積不得大于0.5(二)、底座式構筑物廣告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1、底座和牌面外緣距人行道側石不得小于0.4 M,不得大于0.9M;2、底座和牌面的總高度不得大于2 M;3、牌
21、面(單面)面積不得大于2.5 ,厚度不得大于0.3 M。(三)、工地圍墻立牌式廣告設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兩側現有建筑外墻的墻面。(四)、公交候車亭廣告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1、廣告牌面不得設在候車亭的頂部;2、同一路段廣告規格、間距相對統一,每個站點廣告數量不得超過4個(塊),單個廣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寬不得大于3.5米。八、依附于建筑的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一)、垂直于建筑物外墻的條形廣告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1、廣告設施底部離人行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m,離車行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4.5m;2、廣告設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牌面上端不得超過承接墻面的上端,牌面厚度不大于0.
22、3米;3、沿路建筑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在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廣告設施外挑距離由規劃管理部門核定,但外挑距離不得超過3m。(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墻的廣告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1、廣告牌面要與墻面相協調,不得突出墻面的外輪廓線,且廣告設施的高度不得大于6m。窗口及開口地方不可設置廣告牌,不得在建筑物主體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廣告牌面總面積不得超過設置墻面面積的1/4。單元廣告牌的面積限制在100平方米內。2、廣告設施突出墻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m,其突出墻面的部分不得妨礙行人的安全。3、 貼附沿路實體圍墻的廣告設施,其突出墻面的距離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圍墻高度,寬度不得大于圍墻柱墩
23、之間的實墻面。(三) 建筑物屋頂上的廣告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1、不得妨礙相鄰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廣告設施的高度應計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間距還應符合十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2、廣告設施底部構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構架以上的構架不得裸露,應用與建筑物色彩相協調的材料予以遮擋。3、廣告設施應與建筑物外墻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頂層四周墻面,廣告設施的總高度應符合下表規定。建筑物層數或高度廣告設施的最大總高度及要求3層(10 m)5 m3層(10 m)8層(24 m)5 m8層(24 m)20層(60 m)6 m且須是霓虹燈、透空立體字廣告在高層建筑物屋頂設置的霓虹燈、透空立體字
24、廣告牌面每單元最大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4、建筑物頂部廣告設置必須符合抗風力的要求,需在技術部門做安全鑒定報告,確保設置安全。(四)、禁止在居住建筑上、危險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在新建建筑立面設置戶外廣告,須將其設置方案連同建筑立面設計方案一并報市城市規劃部門審定。進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則上不再增設戶外廣告位,如確需設置,報審時須提供立面改造設計。建筑立面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九、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的設置原則大型高立柱廣告設施指立柱高度10m 的廣告設施。(一)、人民路、車站路、朝陽路、公園路原則上不得增設大型高立柱廣告設施,其他道路可結合轉
25、盤內高干燈設置,并要求有夜景照明。其牌面的最大尺寸為高6m寬18m。(二)、在中心區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兩側設置大型高立柱廣告設施的,原則上只能設置兩面,廣告牌內側的邊緣距橋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牌面的最大尺寸為高5m寬12m,最小縱向間距尺寸為300 m。十、戶外廣告照明規定(一)、光源的規定:1、廣告不得以閃爍的光影響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2、在交通管制信號裝置周圍10米以內及其背景空間內的廣告照明,不得采用閃爍方式及輻射紅、黃、綠三色的光源照明。3、建筑物頂部設置廣告提倡采用霓虹燈、立體發光字照明形式;商業企業設置燈箱、櫥窗廣告應盡量避免外打燈照明形式。4、要按照
26、節約性社會、節約能源的要求實施戶外廣告亮化。(二)、關于戶外廣告亮度標準及色彩的規定商業街戶外廣告最大允許亮度如下表:廣告被照面的面積(平方米)最大允許亮度(坎德拉/平方米)0.51000280010600104002、其他地區戶外廣告最大允許亮度應參照上表乘以修正系數K,行政辦公區和公共活動區K值為0.4,住宅區K值為0.1。3、當廣告畫面顏色總的效果為暖色調時用偏暖色光照明,為冷色調時用偏冷色光照明。(三)常用戶外廣告照明方法的技術規定1、燈箱廣告照明(1)廣告畫面光源附近亮度與遠離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為1.31.5且不得大于2。(2)光源應采用壽命大于8000h、顯色指數大于80和發光效率
27、大的光源。(3)為保證足夠亮度,應使熒光燈管之間的距離為燈管到面板距離的2倍左右。2、外打燈廣告照明(1)光源應采用壽命大于10000h,顯色指數大于80和發光效率大的光源。(2)應采用體積小、重量輕、造型優美,防腐蝕、耐候性好,燈具防護等級大于或等于IP65的燈具。(3)應盡量采用外打燈燈具的配光曲線形狀與廣告畫面形狀較為相似的寬水平角的非對稱配光的燈具;燈具應維護簡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調整照射角度。(4)設置在樓頂的外打燈廣告牌,燈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外打燈廣告牌應盡量避免燈具及其支架外露,無法避免的燈具及其支架外觀顏色應與廣告畫面色彩協調。(5)外打燈支架長度應不小于廣告牌
28、高度的四分之一;廣告牌底部的寬水平角非對稱外打燈燈具的間隔距離應大于支架長度的2.5-3倍;外打燈燈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廣告牌頂邊(底邊)20-30。十一、設置安全、質量、環境影響的要求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協調性、識別性及整潔性等要求。(一)、安全性,戶外廣告設置應牢固、安全,設置時應充分考慮風、火、水、電、地震等自然、人為因素對安全的影響。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定期對戶外廣告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測和管理。1、戶外廣告鋼結構設計、制作、維護應符合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CECS148:2003)。2、
29、廣告牌距10千伏高壓導線垂直凈距不得小于2.2米,水平凈距不得小于2米。3、廣告牌距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于0.5米。4、廣告照明系統應可靠接地,燈具的絕緣等級大于或等于I級。對人體易接觸到燈箱廣告照明系統的供電回路應裝設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其漏電動作電流值在正常環境條件下為30mA,在潮濕環境惡劣場所為10mA。位置較高的大型外打燈廣告構架與防雷裝置的連接點不應少于兩處;從配電盤引出的電線應穿鋼管保護,鋼管的一端與配電盤可導電部分相連,另一端與就近的防雷裝置相連,鋼管因連接設備而在中間斷開時應設跨接線;在配電盤內,應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5、設置在市區車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設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6、市區內街道的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所有的廣告設施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消防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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