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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 錄長春農村商業銀行稽核處罰辦法01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計算機信息安全管理處罰辦法2.009長春農村商業銀行離任稽核管理辦法16長春農村商業銀行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29長春農村商業銀行重大違法違紀處罰辦法42全員風險問責征求意見稿46外部檢查處罰規定42文明服務規范處罰規定征求意見稿42長春農村商業銀行案件統計報告制度42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處罰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進長春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法合規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工

2、作人員、管理人員在業務經營管理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第三條對違法違規的員工,依據事實情節,分別予以下列稽核處罰和處理。(一)責令限期糾正違規事項;(二)給予經濟處罰,沒收違法違規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評優資格,調整和調離工作崗位,解聘專業技術職務;(四)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紀律處分;(五)其他處理。以上稽核處罰、處理可以并處。第四條 本行內審部門是實施稽核處罰、處理的執行機構。第二章 處罰內容第五條 違反國家利率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

3、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紀律處分。(一)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發放貸款;(二)違反貸款加罰息規定;(三)其他違反國家利率政策的行為。第六條 違規出具各種信用票證違規出具或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折)、股金證、資信證明等本行信用票證行為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第七條 違規辦理票據違規對票據進行承兌、貼現、付款或保證行為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第八條違規授權、轉授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

4、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一)未按規定進行授權、轉授權;(二)未經授權或轉授權開辦業務,以及開辦新業務未取得上級單位或有關部門批準;(三)其他違反授權、轉授權管理制度行為。第九條 對領導違規指令不抵制、不報告對領導的違規指令不抵制、不報告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處以2,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 第十條 財

5、務工作違規(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報銷憑證不合規不合法或未做到“三簽”;2.各項費用開支不符合國家及本行的有關規定;3.不按規定結息或利息計算差錯;4.不按規定計收或計付利息、計提應收、應付利息;5.不按規定標準、范圍收取手續費、工本費、郵電費;6.未經審批隨意列支各種罰沒支出、結算賠款、出納短款損失;7.未按規定隨意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掛賬;8.其他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

6、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8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 2.擅自提高各項費用(含手續費)開支標準;3.隱瞞收入或收入不入賬、亂擠亂占亂攤成本;4.擅自減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虛列或轉移利息和手續費;5.越權、隨意墊付非營業性占款或不及時清理占款;6.將不屬于遞延資產的營業費用列入遞延資產,掩蓋營業費用超支;7.超越權限審批費用、資產及墊款,非主管人員授權沖銷賬務;8.超審批額度列支款項或先購建(列支、墊付、沖銷)后審批;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

7、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2.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3.偷稅漏稅;4.擠占、挪用資金,侵占單位財物;5.未按規定進行年終決算,盈虧不實,弄虛作假;6.違規計提計付績效工資、獎勵工資、補虧專項獎。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違規(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未經批準擅自購建、維修、處置固定資產的;2.超越審批權限購建、維修、處置固定資產的;3.購建、維修固定資產超標準,又未按規定追加審批的;4.對基建、維修項目私自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暗箱操作的;5.購建

8、、維修過程中,把關不嚴造成工程質量差,未能達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過有關質量驗收的;6.對現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結構嚴重破壞不能正常使用的;7.購置運鈔車輛私自改變用途的;8.因使用不當、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資產丟失或其功能損失、喪失(提前報廢)的;9.未按期收取固定資產租賃費或明顯低于(高于)市場價格收取(支付)固定資產租賃費的;10.其他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10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2.固定資產不按規定納入賬內核算,或以非正規渠道資金來源購建固定

9、資產,或從下屬單位、貸款企業無償調用的;3.對車輛報廢不按規定銷戶或轉讓,變賣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4.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無償出借,導致單位資產損失較大;5.造成的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三)在集中采購過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職守,致使采購物品質量低劣或價格不合理,對責任人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違反決策程序,個人決策、操縱大宗物資采購或按規定應該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以及虛假招標,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四)在集中采購過程中,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種好處的,

10、對違規責任人給予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違規(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賬戶;2.未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未達到“六無”、“八相符”; 3.未按規定填制、審查、傳遞會計憑證;4.未按規則記賬、沖正錯賬,不按規定報賬、結賬;5.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賬款核對或查清未達賬項; 6.未按規定計算利息或及時處理計算差錯;7.未按規定編報會計報表或年度決算工作;8.未按規定裝訂、保管、調閱與銷毀會計檔案;9.未按規定辦理換崗、離崗交接手續;10.未按規定設置、使用、保管各種登記簿(卡);11.未按規

11、定進行復核與監督,不簽章證明;12.未按規定及時登記、處理業務差錯;13.未按業務操作規程操作;14.未按規定頂崗或混崗操作;15.未按規定辦理印鑒掛失、更換開戶單位預留印鑒或辦理業務時未按規定核對預留印鑒或印鑒不清;16.重要空白憑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17.傳票與附件不符;18.憑證未按規定書寫或書寫有誤、憑證要素不全,未按規定加蓋印章或印章不清;19.錯帳沖正未經主管簽批;20.其他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20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2.造成會計檔案霉爛、毀損、丟失等;3

12、.造成賬務差錯事故、案件或客戶經濟損失;4.不按規定打印各種賬、簿、報表等;5.造成會計憑證、附件丟失的,造成重要空白憑證丟失等;6.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制作虛假憑證、賬簿或報表;2.隱匿原始票據、賬務憑證、賬簿、報表或會計檔案;3.偽造、變造或虛構有價單證、重要憑證、密押和其他證明文件;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四)對內部管理混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賬務差錯情節嚴重或發生案件的,對會計主管處以1,0003,000

13、元罰款,對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分別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上述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第十三條 結算工作違規(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不按規定參加同城票據交換;2.辦理查詢查復不及時、不按規定處理; 3.受理被對方無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滯納金和賠償金;4.受理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付款;5.匯款解付不按規定辦理;6.同城提票、匯出匯款業務未執行審批手續;7.未按規定審查客戶填寫的“銀行匯票申請書”、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經辦柜員未驗印或強行

14、驗印通過;8.有多余款項的銀行匯票未及時進行票面結計、入賬,影響客戶資金使用;9.未按規定辦理掛失、解掛匯票或手續不健全; 10.支票業務未按規定審批;11.其他違反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11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 2.錯轉、錯劃結算款項; 3.造成款項錯解的,違規掛賬;4.延誤、積壓結算憑證、任意退票; 5.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其他賬戶;6.代收他行票據未堅持收妥抵用的,發生款項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現墊款現象;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

15、經濟損失的行為。(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1.簽發或受理空頭支票;2.不經系統操作,手工簽發銀行匯票;3.故意透支賬戶款項;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第十四條 清算工作違規(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2,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未經授權辦理大小額支付業務、農信銀匯兌業務、行內匯劃業務;2.未按規定對掛賬來賬進行查詢,確認事實后未及時轉入客戶賬戶或予以退匯;3.未按規定接收匯劃來賬、故

16、意拖延或拒絕受理小額跨行通存通兌業務的;未按規定從行內支票系統中導出人行數據,未在人行前置機發送支票影像信息,延誤業務處理,影響客戶資金使用;4.柜員未按規定辦理客戶提交的匯款憑證或需轉匯業務的;未按規定審核匯劃憑證導致錄入數據不準確、不完整,造成客戶資金錯劃、重劃;5.柜員在辦理匯劃業務、農信銀柜面通業務、小額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時不按規定收取手續費;6.匯劃發現資金錯劃、重劃而未向系統發送止付通知或退匯申請的;未及時追回錯款,影響客戶資金使用或造成損失;7.對有疑異的匯劃往來賬務,未按規定發送和接收事務類信息,造成客戶資金損失或影響客戶資金使用;8.對客戶扣款協議未按規定維護,影響客戶正常辦理

17、業務或產生糾紛;9.未按規定監控匯劃業務、農信銀柜面通業務來賬狀態;對于被系統拒絕的小額往賬業務未按規定予以重發;未按規定監控清算資金賬戶余額導致支付業務未及時清算;未按規定與上級中心核對清算賬戶,造成清算賬戶余額不符,影響往來業務及時清算;10.辦理柜面通現金通存、通兌業務時,超過應答時間未收到沖正應答,而將資金退還客戶、向客戶支付現金或進行業務重發;11.未經客戶簽字,直接從小額掛賬戶內支付款項給客戶;12.違規辦理查詢,造成客戶賬戶信息泄露;13.未按規定審查他行支票,未及時制作支票影像及在行內支票影像系統中錄入票面信息,未及時導入到行內系統,造成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或引發糾紛;14.接收

18、到支票影像信息后,未按要求審核支票信息或強行驗印通過,造成客戶資金損失或產生糾紛;15.監控支票影像系統業務狀態不及時,造成業務回執超期限而產生糾紛。(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2,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未經客戶申請,擅自維護賬戶扣款協議,造成客戶賬戶資金損失,產生經濟糾紛或不良影響;2.未嚴格審查支付手續,為客戶辦理通兌業務,或為客戶辦理無折(卡)取款;3.擅自辦理柜面通“柜臺沖銷”業務,造成賬實不符或出現損失。第十五條 印押證(抵質押品)管理違規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

19、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1.印章、柜員卡的設計和刻制不按規定的種類、權限進行設計、刻制和下發;2.印章、柜員卡的啟用(停用)、封存和銷毀不按規定種類、權限進行登記、封存和銷毀;印章使用時未按規定日期使用; 3.印章、柜員卡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規定的權限、范圍進行保管和使用;4.印章、柜員卡的保管和使用人員臨時離崗未做到人離章(卡)收、私自授受,人員變動不辦交接手續;5.編押機(壓數機)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審查確定,人員變動不經核準、不辦理交接手續;6.編押機(壓數機)不按規定解送和使用,未啟用或停用期間未指定專人保管,銷毀不按有關規定辦理;7.編押機(壓數機)管理人員營業期間未做到人

20、離入屜加鎖,非營業期間未入庫加鎖保管;8.印章、編押機(壓數機)和報單未做到三人分別保管、分別使用;9.有價單證未按規定賬證分管、會計核算、登記登記簿、辦理收付或核對賬證簿;10.有價單證作廢未按規定加蓋“作廢”戳記、編制傳票、作附件、登記號碼;11.有價單證兌付收回未按規定加蓋兌付戳記或現金付訖章、剪角、組織解送和銷毀;12.重要空白憑證(含銀行卡,下同)領用憑證時未堅持“雙人請領、專車押運”,造成憑證丟失、損毀;13.重要空白憑證未按規定證印(押)分管、入庫保管、未及時納入系統管理、登記登記簿、賬證簿核對或網點未按柜員的業務權限調劑憑證;14.重要空白憑證領用、領購未按規定辦理,使用時未按

21、規定銷號或不按流水號順序使用;15.重要空白憑證作廢、交回未按規定加蓋“作廢”戳記或剪角作廢、作當日傳票附件、登記號碼;16.抵質押品未按規定賬證(實)分管、會計核算、登記登記簿、辦理收付或核對賬證簿;17.主任(主管會計)未按規定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抵(質)押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18.柜員日終結賬、未對重要空白憑證進行認真的清點、核對,柜員交接時未按要求辦理交接手續,未現場清點、核對憑證;19.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抵(質)押品賬證(實)簿不符;20.其他違反印押證(抵質押品)管理規定的行為;21.向非本單位客戶出售重要空白憑證或未在出售的憑證上加蓋付款行名稱、付款人賬號及銀行機

22、構代碼(代理機構的機構代碼)或提示客戶簽訂“使用支付密碼協議書”、打印支付密碼,造成客戶支票被退票;22.代客戶購買、簽收、簽發重要空白憑證;23.柜員擅自手工填制機打憑證;24.簽發作廢(換折、銷戶)的各類重要空白憑證,未加蓋“作廢”戳記、未消磁;25.丟失的重要憑證、票據,未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未通過法院或相關媒體發布公示催告或作廢聲明;26.損毀或改版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未納入待銷毀科目核算,或未及時逐級上繳核算中心;27.其他違反印、押、證管理規定的。(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

23、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27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重要空白憑證(含進賬單等單證)移作他用、違規簽發、預先蓋好印章備用;3.匯票專用章或編押機(壓數機)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機)人,管印人和管押(機)人相互混淆;4.私自授受密押或編押方法;私自授受他人使用印章,未經領導允許私帶印章(公章、法人章,業務公章)外出;5.內部劃轉憑證交外部人員傳遞;6.個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憑證或公章(含已作廢的);7.未執行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8.未按規定印刷或從其他廠家購入重要空白憑證;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

24、,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偽造、變造或用掛失的匯票、存單等做質押,為本人或他人辦理貸款;2.采用私刻或盜用印章和客戶預留印鑒,偽造或盜用公文、憑證、模仿有權簽字人簽字等手段,進行詐騙活動;3.為詐騙活動開具票據、存款憑證、信用擔保書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4.印押證丟失、被盜、濫用、騙用、盜用或泄密;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第十六條出納工作違規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1.未執行先收款后記賬、先記賬后付款的規定,未填寫券

25、別明細;2.復核柜員制的柜員辦理現金業務未換人復核,綜合柜員制的柜員大額現金收付未經授權員復核;3.現金收付不審查憑證或受理無效憑證;4.代填或代改交款憑證、收付現金不當面點清; 5.每日營業終了,不核對賬款、不相互簽章,不碰庫,款項不入庫保管;6.庫存現金超限額不及時上繳或中午停止營業時收付現金不核對、款項不入庫保管;7.兌換大小票幣、殘缺票幣不符合規定、標準,兌換時不按現金收付的操作程序辦理;8.收付、整點票幣時不按標準挑剔損傷票幣,整點未做到點準、墩齊、挑凈、捆緊、蓋章清楚;9.庫內現金、實物未按種類、券別擺列整齊、保持清潔,存放私人財物和其他物品;10.現金、金銀、有價單證或重要物品等

26、未入庫保管,無賬、簿記載;11.庫房正(副)鑰匙未按規定進行保管、使用、交接、登記簽收,密碼未按規定進行設定、登記簽收、開啟,被他人盜用、復制或其他途徑獲取;12.營業期間庫房及尾箱鑰匙隨意放置、非營業期間庫房鑰匙不入保險柜保管;13.柜員離開尾箱不鎖或庫房門和保險柜門不即開即鎖、密碼鎖不隨用隨動;14.庫房門副鑰匙不按規定密封、蓋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交聯社會計部門集中裝箱加鎖入庫保管或動用時不按規定辦理;15.密碼不按規定設定、密封、蓋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開啟時不按規定辦理;16.主任(主管會計)未按規定內容查庫或查庫無記錄;17.發生出納錯款未登記出納錯款登記簿、未

27、及時報告上級管理部門;18.沒收的假幣不在正背面加蓋帶本社行號的“假幣”戳記和經辦人員名章、不登記假幣登記簿;19.沒收假幣不開具沒收收據、不同假幣一并入庫保管,上繳時不辦交接手續或手續不嚴密;20.現金、金銀、外幣、有價單證、收付訖章和庫房、保險柜、尾箱鑰匙(密碼)的移交不辦理交接手續;21.柜員(管庫)人員臨時離職、離崗時不與領導指定的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22.柜員(管庫)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不按規定將款、物、賬核對相符、移交清楚,無交接手續,不更換密碼;23.保管庫房和保險柜副鑰匙(密碼副本)的人員調動,不辦理交接手續;24.違反現金管理規定支付現金,大額支付不審查、不預約、不登記,用現

28、金違規拆借、清算匯差;25.現金支票沒有收款人簽字和登記收款人身份證號碼;26.賬款(實)不符、出納錯款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27.調繳款時庫管員與攜款員、押運員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28.機構內未按規定進行內部現金調劑,月末運送中現金科目有余額的;29.未堅持“三人管庫,雙人守庫”的原則;30.其他違反出納制度的行為。(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30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 2.白條頂庫、憑證抵庫;3.主任(主管會計)查庫時應查出而未查出賬款不符;4.主任(主管會計)查庫發現問題

29、不立即查明原因、不嚴肅處理,重大問題不報告;5.庫房、保險柜鑰匙遺失不報告或自行修鎖、換鎖,不辦理以舊換新和更換手續;6.管庫人員臨時離崗擅自移交(委托)他人或領導不指定代理人管庫、保險柜和保管鑰匙(包括密碼); 7.單人或導致單人開庫(保險柜)、鎖庫(保險柜)、出入庫及造成同一個人交叉接觸兩把鑰匙(包括密碼);8.柜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出現偽鈔,長短款事故,錯付,透支等;9.機構間調繳現金,日終有“在途現金”而未進行核查;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

30、分。1.自盜及侵吞長款;2.違反庫房管理規定發生空庫;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第十七條 存款工作違規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調換工作崗位或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1.未按規定開立、管理、注銷存款賬戶;2.未按規定辦理掛失、凍結手續或更換預留印鑒;3.未按存款操作規程辦理業務;4.未按規定頂崗或混崗操作;5.未按規定填制、審查、傳遞憑證;6.未按規則記賬、沖正錯賬、報賬、結賬;7.未按規定進行賬務核對或賬、表、簿、卡不符;8.未按規定計算利息或及時處理計算差錯;9.未按規定辦理換崗、離崗交接手續;10.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各

31、種登記簿(卡);11.未按規定進行復核與事后監督,不簽章證明;12.未按規定及時登記、處理業務差錯;13.無理拖延、拒絕支付到期存款本金及利息;14.未執行存款實名制度;15.傳票與附件不符;16.憑證未按規定書寫或書寫有誤、憑證要素不全,未按規定加蓋印章或印章不清;17.錯帳沖正未經主管簽批;18.受理大額現金存取業務,未按規定核實客戶本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核實后未進行登記;19.柜員單人臨柜辦理本人存、取款業務;20.其他違反存款規定的行為。(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20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

32、2.擅自離崗或不具備條件單人臨柜、單人操作不復核(柜員制除外);3.賬、表、卡不符未及時查明原因或糾正;4.提前支取手續不全;5.未核對預留印鑒的,簽章與單位預留簽章不相符;6.泄露客戶存款情況或客戶存款被冒領;7.無存折(存單、銀行卡)取款;8.未按規定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9.造成儲蓄憑證、附件等丟失;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偽造、變造匯票、支票、存單等有價單證或重要憑證;2.截留存款及利息、擅自支取或變相套取客戶存款及利息

33、;3.為公款私存和“洗錢”提供條件;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5.違反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6.各項存款余額不實,弄虛作假;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違反銀行卡申請、審批、辦理等管理規定;2.銀行卡打卡、授權、會計人員及其他重要崗位工作人員自行混崗操作;3.違反規定辦理自動柜員機(ATM)開機、關機、清機;4.不按規定維護自動柜員機(ATM)、銷售點終端(POS)等;5.其他違反銀行卡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八條 信貸工作違規 (一

3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借款資料中借款申請、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審批意見單等客戶經理(信貸員)組織的借款資料內容有誤、與實際不符。2.其他違反貸款規定的行為。(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合同簽訂不合規或未明確清收責任人;2.受理借款申請時不按規定審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應資料不全;3.貸前調查(市場調查)不按規定調查或調查內容不詳實、情況

35、不清晰;4.公司貸款貸前調查不執行雙人負責制的或個人貸款市場調查不按規定進行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5.對借款人償債能力,盈利能力,運營能力分析不細,不了解借款人真實的信用情況,經營活動和貸款的真實用途的;6.借款人在多家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有不良信用紀錄而未進行調查核實或核實不清;7.客戶信息不按規定采集、整理、建檔、審核、維護、管理、變更、消除;8.貸款審查不明確審查責任,不按規定審查或報備;9.抵(質)押物不按規定進行評估、保管或未按規定對抵(質)押物品進行定期檢查及重估;10.貸款發放不按規定審查,貸款憑證要素不全或不按規定辦理結算;11.不按規定進行貸后跟蹤檢查或內部管理檢查,不執行大額

36、貸款監控制度、未按規定進行貸后首次檢查及貸后檢查,檢查無報告的;12.貸款到期不按規定催收和追索或以非貨幣方式清償貸款的不符合條件;13.貸款檔案資料不全或不按規定管理、貸款檔案或與貸款有關的相關資料、相關憑證、相關證明丟失等;14.貸款種類、貸款方式不正確或貸款約期不合理;15.貸款占用形態不實或未執行風險分類辦法,對貸款進行客觀、科學的風險分類;16.已核銷貸款呆賬不按規定核算、管理、核對簽章或賬據不符;17.未按貸款發放流程辦理貸款業務;18.到(逾)期貸款未按規定下發催收通知書;19.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合同要素不全、要素有誤、簽章不清、漏蓋各種印章、個人名章;20.未按規定

37、使用貸款科目;21.其他違反貸款規定的行為。(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借款人不符合貸款范圍、對象、條件;2.貸款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保證人不具備條件;4.抵(質)押物不具備條件或不按規定辦理登記、核押止付手續;5.貸款管理部門對貸款管理、檢查不到位,或貸款核查工作流于形式;6.呆賬貸款(損失類)核銷不符合規定;7公司貸款不符合貸款用途,允許客戶支用貸款。(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

38、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貸款審查人員沒有審查出貸款資料中的明顯漏洞或對于存在明顯的違規問題、違背信貸政策的貸款項目未能明確指出,而使貸款出現風險;2.未按信貸審批、審查、咨詢會議規程的規定和組織信貸審批、審查、咨詢會議或決策不民主的;3.檢查工作的負責人和檢查人員檢查不細不實,存在明顯違規問題而未查出或隱瞞虛報檢查事實; 4.對于檢查中發現可能造成貸款風險損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5.收回已核銷的呆賬貸款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不含侵占挪用、賬外經營、私設小金庫);6.貸款呆賬(損失類)核銷工作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給予

39、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限期半年內收回本息,對形成不良貸款的,實行下崗清收,下崗期間只發生活費。1.本條第(一)款第1至2項、第(二)款第1至21項、第(三)款第1至7項、第(四)款第1至6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2.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調查、審查報告,誤導決策;3到(逾)期貸款未下發催收通知書,造成貸款喪失訴訟時效或損失;4.不認真核保核押,造成擔保抵(質)押貸款無效;5.未能有效落實擔保或高估抵(質)押物價值;6.貸款檔案資料丟失造成資金損失;7.抵(質)押物品無故變更;8.隱瞞事實或與客戶串通,制造、變造、偽造調查資料;9.幫助借款人(或實際使用人)組建聯保小組,尋找保證人,對借款人(保證人)提

40、供的虛假保證(聯保)或不易變現抵(質)押物品發放貸款;10.為一戶設立多個檔案或虛假提高客戶的年平均收入及償債能力,提高授信額度;11.錯誤輸入客戶授信額度和客戶信息,未設立檔案直接錄入客戶信息或出現信息外泄、丟失、損毀;12.審查人員與信貸員串通、舞弊,導致審查環節流于形式;13.對審批、審查、咨詢會議意見不執行或擅自變更審批、審查、咨詢條件發放貸款;14.非借款人(擔保人)本人簽定額度核定表或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合同;15.借款人未到窗口辦理貸款和非本人窗口還貸;16.貸后檢查未發現借款人存在重大風險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如挪用貸款、走、死、逃、亡,擔保人家庭或財務出現重大變故,

41、抵押物品滅失或價值受損,企業發生改制重組等;1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同時,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限期半年內收回本息,對形成不良貸款的,實行下崗清收,下崗期間只發生活費。1.以貸收貸、以貸收息;2.發放跨區、跨片貸款;3.發放頂名、冒名、假名貸款和壘大戶貸款;4.發放虛假保證、抵押、質押貸款;5.超權放款、發放互相擔保貸款;6.先放款后審批或與借款人勾結,騙取貸款;7.發放虛假貸款,用于本單位直接或變相購車、基建、費用等;8.違規辦理貸款展期;9.采取存折倒貸、空庫收貸、借錢收貸、循環收貸等本行內部

42、人為操作非借款人本人還貸或本行內部人員采取擔保等方式為借款人借錢還貸;10.超存貸比例放款,單戶大額貸款超比例或最大十戶貸款超比例;11.抵(質)押不足值或丟失及抽逃抵(質)押物;12.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發放擔保貸款條件優于其它貸款人同類貸款條件;1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九條 拆借資金違規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2,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擅自拆借資金或越權調度拆借資金;2.借款或調度資金支持或變相支持違規經營;3.拆入、拆出資金超比例或以協議存款、同業存放或存放同業等名

43、義變相拆入、拆出資金;4.利用拆借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于投資;5.將拆借資金不在規定的科目內反映或使用;6.人為造成在人民銀行存款戶透支或在上級存款賬戶出現強拆; 7.未經批準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絡以外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8.向非金融機構或不具備辦理拆借資金資格的金融機構網點拆出資金;9.其他違反拆借資金規定的行為;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第二十條 抵債資產管理違規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收取和處置申報相關資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不詳實;2.收取的抵債資產

44、不足抵償貸款本息部分未繼續追償;3.收取抵債資產后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或不按規定管理;4.抵債資產取得的方式不符合規定、作價不合規。(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4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 2.借款人有貨幣資金償還能力卻收回抵債資產;3.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財產能依法拍賣或變賣收取現金卻收回抵債資產;4.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財產無法變現又無其他償還能力卻不按“以物折價抵償貸款本息”; 5.收取的抵債資產不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或者處置權,

45、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易變現和不保值的資產;6.對具備收取抵債資產條件的未收取抵債資產或收取不具備收取抵債資產條件的抵債資產;7.處置抵債資產不符合規定或變現后不按規定分配,不足部分不按規定處理;8.擅自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抵債資產,收取和處置抵債資產不按規定報批;9.評估價值或協商價格明顯高于市場現值而未提出異議或申訴;10.未采取公開競標方式出租、轉讓、拍賣處置抵債資產的;11.其他違反抵債資產規定的行為;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

46、未及時保全或辦理過戶手續致使抵債資產損失;2.抵債資產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損失;3.擅自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抵債資產造成損失;4.評估價值或協商價格明顯高于市場現值而未提出異議或申訴,造成損失;5.處置抵債資產價格明顯不合理。(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0元罰款;同時,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1.在辦理抵債資產受償或處置中互相串通、泄漏商業秘密,損害本行利益;2.隱瞞或截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或租賃收入;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與管理違規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47、。1.未按規定設置設備運行登記簿或不登記、要素不全,檔案管理不規范;2.系統維護人員沒有按操作規程對計算機及附屬設備進行安裝、檢查、維護,發現故障未記錄故障原因及處理情況;3.操作員未使用本人的代碼在授權的范圍內操作業務;4.用業務用機玩游戲、看影碟等與業務無關的活動;5.業務數據不按規定備份、異地保管或備份數據不全,不按要求進行保管;6.柜員制柜臺監控錄像有缺失、損壞、無序或低于最低保存期限;7.營業用機顯示屏面對客戶或柜員離崗不退出工作系統界面;8.未執行機房雙人開關機制度,值班、交接班不清;9.營業用計算機供電電源接入無關的用電設備;10.系統管理人員無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維護工作;1

48、1.外部人員現場維修,未經科技部門負責人審批或無科技部門設備維修人員現場監督;12.其他違反計算機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12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2.非操作人員進入機房上機操作及進行其他活動;3.擅自修改系統環境,造成業務系統故障或賬務混亂; 4.操作員違規操作,造成計算機硬件損壞;5.營業單位非營業時間上機操作或進行其他活動;6.未按規定限制使用或授權使用各系統口令;7.擅自使用外部存儲介質,造成系統紊亂及病毒等現象發生;8.由于保護

49、措施不得力造成計算機設備丟失、損壞、遭雨淋、水淹等責任事故;9.系統管理員或操作員私自挪用計算機設備、拆換計算機配件據為已有;10.操作員未經允許私自拆裝設備;11.復核柜員未對需復核的業務進行審查;12.柜員正常情況休假超過三天,機構主管未在系統中進行柜員休假維護;13.機構領用的預制柜員卡未分尾箱保管;預制柜員卡少于兩張未及時向上級部門領取;因管庫柜員卡消磁而無法進行補發柜員卡,影響機構正常營業;1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三)有下列違反賬務、信息處理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1.授

50、權審核手續不嚴密或無對應管理權限而私自授權;2.未打印柜員、機構軋賬表單(含機構重開、柜員重開辦理的業務),業務憑證丟失或隱匿違規憑證表單; 3.日初未按要求打印各項表單,未按要求裝訂保管;4.多個電子尾箱對應一個實物尾箱、或營業終了柜員尾箱實物未換人核對。(四)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1.擅自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執行新增柜員操作或違規增加柜員代碼,導致單人辦理復核(授權)業務;2.私自修改柜員信息、隨意增加柜員級別、隨意增設柜員操作標志位,造成部分柜員可辦理職責范圍外業務;3.機構未按規定

51、設置05級柜員,導致無授權職能柜員可辦理授權業務;或超崗位權限授權(非分工職責范圍內權限);授權人員未審核授權業務,致授權監督程序流于形式;4.超范圍為非操作柜員設置業務操作標志位或技術人員持有柜員卡; 5.私自恢復已刪除柜員信息,或將恢復的柜員號分配他人使用;6非柜員本人持卡及身份證件到核算中心辦理密碼初始化、柜員辦理密碼初始化后未及時更改密碼、他人代領柜員卡,或其他情況泄露密碼;7.主管柜員擅自為柜員進行密碼解鎖;8.制卡部門未按規定確定專人保管空白卡,單人操作制卡、違規寫卡、泄密的;9.營業期間柜員卡隨意丟放或任意轉借他人、下班后未入柜(屜)加鎖保管的。(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

52、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1.未落實計算機安全責任,機房、營業網點不設立消防安全管理員;2.由于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軟件系統崩潰;3.將各種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系統備份復制給外單位或他人;4.為詐騙分子提供條件或與詐騙分子、團伙串通進行詐騙;5.擅自購置項目設備;6.不認真執行計算機案件、事故報告制度;7.新建、改建營業網點未按規定實施綜合布線;8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53、。1.掛失、串通補發他人柜員卡;2.脅迫他人使用柜員卡、錄入指紋登錄系統進行操作;3.擅自將柜員卡授予他人進行授權、對非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業務進行授權;4.授權柜員未按規定對授權業務進行審核或明知該筆需授權業務不符合有關規定仍進行授權;5.在采集指紋時,管理員沒有盡職盡責,隨意授權,致使指紋采集不真實,為以后出現風險埋下隱患的;6.管理員在采集員工指紋時,隨意降低指紋比對級別的;7.管理員沒有認真核實柜員身份及柜員代碼,隨意對柜員信息進行關聯,為以后出現風險埋下隱患的;8.在業務系統中使用指紋登錄機構的,隨意修改個別柜員為其他方式登錄的;(七)面向客戶的業務應用系統管理中,從事后臺維護的技術人員

54、,同時進行前臺技術維護或柜臺操作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八)面向客戶的業務應用系統操作中,技術人員代替業務人員操作,或業務人員允許技術人員代替從事業務操作,對直接和相關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第二十二條 股本金管理違規(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1.貸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2.單戶、職工股金超比例;3.股金轉讓不合規或投資股退股;4.歷史股金不清理;5.資格股和投資股未分別設置明細賬;6.其他違反股本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

55、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6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2.股金檔案遺失、股金證流失造成賬證不符;3.擅自轉換股金性質,套取股金紅利;4.用貸款等非分紅資金進行分紅;5.股金賬外經營;6.超規定比例分紅;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中間業務違規。(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未經銀監部門批準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 2.未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或未報銀監部門備案;3.內部授權制度未明確各級

56、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權限; 4.內部授權制度未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5.未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或內部稽核制度;6.不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風險狀況和存在的問題;7.逃避銀監部門和上級單位監督檢查或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8.未簽訂代理合同或超權限超范圍辦理中間業務;9.未按協議或操作規程,辦理中間業務或無故拒絕客戶委托申請;10.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條件和費率; 11.擅自凍結客戶資金和基金、債券交易賬戶; 12.泄露客戶資料和信息;13.其他違反中間業務規定的行為。(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

57、;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本條第(一)款第1至13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2.占用客戶資金,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和公眾利益;4.違背客戶意愿辦理中間業務(如強行客戶保險等);5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給予人記大過至開除紀律處分。1.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造成嚴重風險及重大資金損失;2.違反規定為客戶進行墊款、融資業務;3.違規操作,導致客戶資金被他人盜用;4.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

58、重風險及重大資金損失。第二十四條反洗錢工作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2,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紀律處分。1.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2.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為個人開立結算賬戶;3.未按規定每日登錄反洗錢系統進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補錄或漏報、遲報,導致未能如期向反洗錢中心上報交易信息的;4.對反洗錢系統自動抽取的可疑交易未加判斷全部上報,并經核實“完全排除洗錢嫌疑”或經辦人員不能提供“涉嫌洗錢有效證據”,確應核實后刪除而未刪除;5.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 6.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人員)或者指定專門機

59、構(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 7.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 8.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開立虛假結算賬戶;9.未按規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數據檔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數據不完整;10.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11.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12.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13.其他違反反洗錢規定的。第二十五條 凡本規定未列出的其它違規行為的處罰,比照同類條款或相近條款進行處罰。第二十六條由于違規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對責任人處罰、處理外,應視情節予以包賠經濟損失,尤其是審批報備的大額貸款造成損失的,按貸款風險

60、責任書確定的比例賠償。一次性賠償有困難的,可逐月從工資中扣發,但應留足其基本生活費用。第二十七條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向違規責任人主管單位提出給予調整和調離工作崗位、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相應紀律處分或其它處理。第二十八條對違法行為,嫌疑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司法機關認定構成犯罪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二十九條違規責任人包括違規行為的決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經辦人。違規責任人分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在違規事實中,起主導性、直接性、關鍵性作用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其他相關人員為相關責任人。(二)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授意、指使經辦人員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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