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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單位平安生產規章制度本單位平安生產規章制度1 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可概括劃分為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兩大類,前者是各種平安管理制度、章程、規定的總稱,后者是各類平安操作規程、標準、規范的總稱。 1、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制度可依據管理面對的對象不同來劃分,例如面對一般管理,應建立各種綜合平安管理制度;面對平安技術,應建立平安技術管理制度;面對職業危害,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通常可把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制度劃分為以下四類: (1)綜合平安管理制度 包括平安生產總則、平安生產責任制、平安技術措施管理、平安訓練、平安檢查、平安獎懲、“三同時”審批、平

2、安檢修管理、事故隱患管理與監控、事故管理、平安用火管理、承包合同平安管理、平安值班等規章制度。 (2)平安技術管理制度 包括特種作業管理、危急作業審批、危急設備管理、危急場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廠區交通運輸管理、防火制度以及各生產崗位、各工種的平安操作規程等。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包括職業衛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質監測、職業病、職業中毒管理。 (4)其他有關管理制度 如女工愛護制度、勞動愛護用品、保健食品、員工身體檢查等。 例如,某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平安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平安訓練制度、平安檢查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三同時”制度、平安作業證制度、平安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3、、平安裝置管理制度、平安檢修制度、防火防爆制度、危急物品管理制度、防止急性中毒和搶救措施方法、要害崗位平安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具(品)和保健發放管理制度、廠區交通管理制度、倉庫平安管理制度、建筑與安裝平安管理制度、科研與設計平安管理制度等。 2、平安操作規程 在建立、健全平安生產管理制度的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必需建立、健全各項平安生產技術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規程: (1)每種產品生產的工藝規程和平安技術規程; (2)各生產崗位的平安操作法,包括開停車、出料、包裝、倒換、轉換、裝卸、運載以及緊急事故處理等操作的平安操作方法; (3)生產設備、裝置的平安檢修規程; (4)各通用工種的平安操

4、作規程,如管工、鉗工、鉚工、鍛工、焊工、木工、鑄造工、電工、運輸工等的平安操作規程; (5)特地作業的平安規程,如鍋爐、壓力容器平安管理規程,氣瓶、液化氣瓶、溶解乙炔氣瓶等充裝、使用和儲運的平安技術規程,易燃液體裝卸平安操作規程,鐵路槽車、汽車槽車、槽船運輸平安技術規程等。 本單位平安生產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了提高餐飲經營單位平安生產管理水平, 加強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削減生產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以下簡稱平安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適

5、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平安、特種設備平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平安生產管理,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市和區、縣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餐飲經營單位的消防平安、特種設備平安實施監督管理;商務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餐飲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平安生產條件。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餐飲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

6、的平安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障平安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討論平安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平安生產工作,準時消退生產平安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準時、照實報告生產平安事故。 第七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平安生產的責任制、訓練培訓、檢查、獎懲、事故報告、重點部位、設備設施、危急作業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訓練和培訓;未經平安生產訓練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平安生產訓練和培訓狀

7、況應當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特地的平安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九條餐飲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托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供應平安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狀況,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飲經營單位設有消防掌握室的,應當支配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記錄。 第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急因素的

8、部位、設備和設施上,設置平安警示標志。平安警示標志應當設置在明顯位置,便于識別。落地式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有警示標志,并設置在顯著位置。 第十二條餐飲經營單位平安出口的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水平開啟;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閉平安出口;平安出口的寬度不得小于1.4米,兩側1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堆放或者懸掛任何物品;平安出口門內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踏步,并不得設置門檻。 第.條餐飲經營單位的散座區域內應當設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應當直接通向平安出口,寬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條餐飲經營單位的散座區域容納人數,根據使用面積計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 第十五條餐飲經營單位的平安

9、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明顯、連續,設在平安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應當同時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第十六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平安出口、疏散通道、重點要害部位和人員密集區域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達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斷電后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第十七條餐飲經營單位在營業期間進行裝修、修理、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區應當與營業區隔離,并實行平安措施,確保施工平安。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特地的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平安責任。 第十八條 10千伏電壓等級且容量在

10、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變配電室,應當支配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工作記錄。 第十九條變配電室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變配電室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實行防水、排水措施。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擋板。變配電室應配備用電設備布置平面分布圖、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平安技術資料,并懸掛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證變配電室的消防設備、設施完好有效。 其次十條變配電室應配備高、低壓作業工具,勞動防護用具,應急工具等平安用具,并保證使用平安。 其次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營業區域內電源線路的設置,應當符合國

11、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接、拉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當實行有效防護措施;電器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愛護裝置。 其次十二條每個包間均應當設置中、英文平安逃命路線圖,設有10個以上雅間(包間)的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個房間內設置報警裝置。 其次.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結束后,對電源、火源、熱源等進行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其次十四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對抽油煙機、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設備的平安使用實行重點管理。中餐廚房的抽油煙機、集煙罩、煙道入口處1米范圍內,應當每日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應當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記錄。餐飲經營單位可以托付專業清洗單位供應清洗服務,并訂立書面協議。 其次十五條操作

12、間燃氣灶具與液化石油氣瓶之間的凈距離不得小于0.5米,灶具與液化石油氣瓶之間的連接軟管應掌握在2米以內,軟管應按規定更換。操作間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配備輕巧式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其次十六條餐飲經營單位用餐場所內嚴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氣鋼瓶。 其次十七條餐飲經營單位使用和備用鋼瓶應分開放置。使用和備用液化石油氣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或鋼瓶總數超過30瓶的應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應靠建筑物外墻設置,不得設置電器開關及存放易燃物品、雜物,并有通風設施。氣瓶間四周應劃定禁火區、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其次十八條餐飲經營單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

13、、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裝置、燃氣灶具及閥門等應每天進行檢查。放置烤箱、燃氣灶具等部位應配置滅火器材,燃氣調壓裝置室、氣瓶間等部位應配置可燃氣體報警器。 其次十九條餐飲經營單位設置在地下的營業區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不應少于2個,且營業區域內任何一點距最近平安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大于25米; (四)疏散通道長度超過20米無自然通風或者超過40米的,應當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五)平安出口不得設置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 第三十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

14、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組織、主要危急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應急設備器材等內容。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能夠嫻熟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并把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從業人員應當熟識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把握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二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掩蓋全部散座和包間等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系統,并且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第三.條餐飲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平安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快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有效措施組

15、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準時、照實報告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行政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狀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四條餐飲經營單位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和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日常維護、保養,保證特種設備的平安運行。 第三十五條平安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商務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協作,互通狀況,發覺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準時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準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平安生產管理措施

16、,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執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賜予以下懲罰: (一)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規定要求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的,根據平安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懲罰; (二)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訓練和培訓的,根據平安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懲罰;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未持證上崗的,根據平安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懲罰; (四)未按要求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的,根據平安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懲罰; (五)未按要求設置平安警示標志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平安生產法第八.條規定懲罰; (六)未按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氣、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根據平安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懲罰; (七)變配電室未支配值班人員的、未實行有效平安措施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八)設置在地下兩層及其以下,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中對容納人數要求的,由商務行政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門賜予以下懲罰: (一)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定懲罰; (二)不能保障平安出口暢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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