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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罰總則名詞解釋1,單行刑法:它是指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刑事責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2,附屬刑法:是指附帶規定與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范。3,立法解釋: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4,擴張解釋:它是倫理解釋的一種,即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5,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人和對地的效力,也就是解決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6,刑事既判力:是指一個新的刑法實施之前依據舊刑法作出的生效判決所具有的確定力,約束力。7,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何時生效,何時失效,
2、新生效的刑法對過去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沒有,就是沒有溯及力。9,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指對于新法生效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的,則要按照新法處理。1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實質概念和犯罪的形式概念合二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質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11,犯罪構成:是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它具有三個特征:(1)、犯
3、罪構成是一系列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2)、犯罪構成要件必須能夠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3)、犯罪構成要件必須具有法定性。12,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的必備要件之一,一般可以分為“一般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同類客體”(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直接客體”(指某一具體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客體)。13,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對象是具體的人或物;(2)、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人和物;(3)、犯罪對象是刑法規定的人或物。14,犯罪客觀
4、反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侵害的外在事實特征。犯罪客觀方面是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特征:(1)、犯罪客觀方面為刑法規定而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觀方面以客觀事實特征為內容;(3)、犯罪客觀方面是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有侵犯的客觀事實特征。15,危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特征:(1)、危害行為在客觀上是人的身體的動靜;、危害行為在主觀上是由行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體動靜;(3)、危害行為在法律上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身體動靜。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標準:行為違反何種刑法規范分為“作為”“不作為”標準:實施行為時
5、的罪過形式,分為“故意行為”“過失行為”;標準:是否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分為“實行行為”“非實行行為”。16,不純正(非真正)不作為: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既可以由作為的方式實現,也可以由不作為的方式實現,行為人實際上以不作為形式實現的犯罪。17,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造成的法定現實侵害即具體危害的事實。它分為廣義與狹義的危害結果,這里只指狹義的危害結果,是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即對直接客體造成的損害。18,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19,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6、。(是指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在實施行為時對其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20,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21,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特征:(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2)、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存在單位犯罪及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22,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罪過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等幾種因素。23,犯罪故意:是
7、指行為人皿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24,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汕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25,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26,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27,結果責任:指只要在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不管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安全。28,犯罪目的:是指
8、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態度。29,犯罪動機:是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沖動或者起因。30,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刑法性質、后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不正確的認識。一般分為: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31,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事實其他適法行為。它不僅存在是否排除責任的問題,而且還存在是否減輕責任的問題。32,正當防衛:是指某一行為從形式上看符合某種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基于某種特殊的情況而實質上沒有社會危害性,因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33,事先防衛:也稱事前防衛,是指在不法侵害尚處于預備階段或者犯意表示階段
9、,對于合法權益的威脅并沒有達到現實狀態時,就對其采取某種損害權益的行為。34,事后防衛: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對侵害人的某種權益進行m-i-1-I-i-n-i-1-I-i-打擊的行為。35,偶然防衛: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了正當防衛客觀條件的情況。它不是正當防衛。(它是行為人無意識狀態下實施危害行為,而該行為卻有阻止其他不法侵害繼續的作用,他不具有防衛意思,所以不是正當防衛)。36,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威脅,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37,假想避險:是指事實上不存在正在發生的威脅,行為人誤
10、認為存在不法侵W-VW.I-WI-W-1.W.1V-害而對第三者進行的避險。38,避險過當:是指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39,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產生、發展和完成犯罪的過程及階段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包括:既遂、未遂、預備和中止。40,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由于主客觀原因所發生的各種犯罪停止形態。41,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在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活動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進入實行階段的狀態。42,實行終了
11、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將其認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為都實行完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沒有得逞得到情況。43,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將其認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為都實行完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沒有得逞的情況。44,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為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達到既遂而停止下來的情況。45,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而使犯罪行為不可能到達既遂的情況。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4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中止犯不追究行為人的動機)47,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沒有共
12、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時在同一場合所實行同一性質的犯罪,它不是共同犯罪。48,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中,雙方中一方以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參與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情況。(存在片面的幫助犯,而沒有片面的實行犯與片面的教唆犯;在片面共同犯罪中,不知情的他方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但是有片面合意的一方應該構成共同犯罪。)49,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其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50,間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為人、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故意者來實行自己的犯罪的情況。51,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脅下并非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共同犯罪人。52,罪
13、數的類型:實質的一罪:繼續犯、想象競合犯與結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結合犯與慣犯;處斷的一罪:連續犯、牽連犯與吸收犯;.illatihilaiiiilaiiiilaiiiilaiiiilaiiiiiiia1.t53,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對象的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出于繼續狀態的犯罪。54,狀態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實行行為造成的不法狀態處于持續之中的犯罪形態。55,接續犯:指行為人在同一時機以性質相同的數個舉動接連不斷地完成一個犯罪行為的形態。56,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57,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基
14、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法律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結果以外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其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58,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AUVJWhUVJWhUVJ%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分為常業犯和營業犯。常業犯:是指行為人意圖實施多次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而法律也規定以反復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營業犯:是指意圖以反復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只要具有這種意圖,即使行為人實際上只實施了一次犯罪行為,同樣可以構成本罪。(職業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復實施的犯罪。)59,結合犯:是指
15、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的類型。60,連續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立犯罪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61,牽連犯:是指為了一定的目的實施某種犯罪,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類型。62,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63,同種犯罪:是指行為人出于數個相同的犯意,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獨立數罪。64,異種數罪:是指行為人出于數個不同的犯意,實施數個性質不同的行為,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獨立數罪,對于這種數罪應當
16、并罰。65,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犯罪構成上具有包容關系的刑法規范,只適用其中一個刑法規范的情況。66,抽象危險犯:它是立法者根據一定的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即是以招致某種危險而預先設定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一定的行為,不論其是否發生了具體的危險都可以認為有侵害法益的危險而構成犯罪。67,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刑事法律的規定而應當為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所承受的,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以刑事處罰、非刑罰方法的處理或者單純宣告有罪的方式對其行為進行否定評價的負擔。68,刑事責任的根據:(哲學根據與法學根據)是指國家基于何種前提、基礎或決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犯罪人基于何種前提、基
17、礎或者決定因素承擔刑事責任。一哲學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所具有的相對的意志自由;一法學根據:實際的危害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69,刑罰的目的: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行刑罰的目的,即國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罰作為對付犯罪現象的強制措施及其具體適用和執行預期實現的效果。70,制刑權:是指國家為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創立、設置刑罰的權利。71,求刑權:是指對刑事被告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處以刑罰的權利。72,量刑權:也稱刑罰裁量權,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不具有這項權利。73,行刑權:是指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強行執行刑罰的權利。74,特殊預防:是指通過適用刑罰對犯罪的人進
18、行懲罰改造,預防他們重新犯罪。(其對象是正在受刑的人)75,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制定和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威懾。儆戒其他人,預防他們走向犯罪道路。(其對象是除正在受刑的人以外的人,包括:“危險分子”、“不穩定分子”、“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其他社會成員”。)76,刑法體系: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方法的總和。77,主刑:是指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開人無期徒刑和死刑。78,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勞動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79,死緩: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判處
19、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80,行政處罰:是指由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予以經濟制裁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81,行政處分:是指由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所在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依照行政規章,紀律章程,對其予以行政紀律處分,如:開除、記過、警告等。82,量刑:也稱刑罰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責任的輕重,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審判活動。83,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包括:并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折中原則。)84,累犯
20、: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85,特別自首:也稱“準自首”“以自首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86,限制加重原則:也稱限制并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原則。87,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顯示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88,刑罰執行:是指
21、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依法將生效的刑事裁判對犯罪分子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89,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90,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執行刑罰的制度。91,暫緩監外執行:也稱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本因在監獄或者其它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采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92,刑罰消滅: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實的原因
22、,致使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犯罪人行使具體的刑罰權。93,時效:是指經過一定的期限,對刑事犯罪不得追訴或者對所判刑罰不得執行的一項法律制度。時效分為: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我國只規定追訴時效。基礎知識94,犯罪的分類:(理論分類)米自然犯:又稱刑事犯,是指無需法律規定,由于其性質上違反社會倫理而被認為犯罪者;法定犯:又稱行政犯,是指并不違反社會倫理,由于行政取締的目的,根據法律的禁止才被認為犯罪者;米隔離犯:是指行為實施的地點或時間與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或時間存在間隔的犯罪,又分隔地犯與隔時犯;非隔離犯:與隔離犯相反;(法定分類)米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米身份犯與非身份犯(純正的身份犯與非真正身份
23、犯);米親告罪與非親告罪;米基本犯、加重犯和減輕犯(刑法分則是否對該犯罪規定有加重或減輕的情節或刑罰)。95,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刑法指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96,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所具有的、貫穿刑法始終的準則,也是指導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準則。具體有:令罪刑法定原則;排斥習慣法禁止類推刑法無溯及力禁止絕對的不確定刑明確性原則實體的適當原則令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令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97,刑法的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事處罰性。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應受刑事處罰
24、性是行為的法律后果。98,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關系:火區別:犯罪概念表述犯罪的本質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事犯罪的問題?”犯罪構成說明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備哪些條件犯罪才能成立”問題。*聯系:犯罪構成以犯罪概念為基礎,離開犯罪概念,犯罪構成就失去了依據,也就談不到犯罪構成;犯罪概念通過犯罪構成來闡明,離開犯罪構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就難以具體認定。99,犯罪構成的分類:源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源普通的犯罪構成與派生的犯罪構成(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標準)淼封閉的犯罪構成與開放的犯罪構成(以法律條文對犯罪構成要件表述的情況為標準或簡單的犯罪
25、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以犯罪構成內部的結構狀況為標準100,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客觀的要件與主觀的要件以該要件是否屬于客觀或主觀為標準記述的要件(根據對事實的認識就能確定的要件與規范的要件(由法官根據特定的社會文化和法律進行評價后才能確定的要件)(該要件是否經過價值判斷為標準共同的要件與選擇的要件該要件是否為每一犯罪構成所必須為標準具體的要件與一般的要件以該要件是否是某一具體犯罪構成的要件還是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標準積極的要件與消極的要件成文的要件與不成文的要件.101,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犯罪對象是憑借人的感覺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體是憑借人的思維才能認識的觀念的東西。犯罪
26、對象雖然也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構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數犯罪沒有犯罪對象;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在犯罪行為直接作用于犯罪對象時,有的犯罪對象會受到損害,有的犯罪對象只是位置發生變化,其本身并未受到損害;犯罪客體即使在犯罪對象并未受到損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犯罪對象一般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質,犯罪客體才反映犯罪的性質(也就是同一犯罪對象不能反映兩種犯罪客體102,不作為: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行為。不作為的犯罪具有的特征: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特定義務的來源)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行為人職務上或業務人要求履行的義務行為人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行
27、為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可能性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103,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人,對任何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且精神正常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余的不負刑事責任;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的人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限制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濾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精神病人的犯罪刑事責任應當根據犯罪時其精神
28、狀況來確定。104,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的關系:令聯系:兩者都是犯罪人的主觀心理,都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犯罪目的以犯罪動機為基礎,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動機,犯罪動機促使犯罪目的的實現;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有時可以相互轉化,即犯罪動機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令區別:犯罪目的與f-mi.-mi.-mi.-mi.-mj-lEflEflee1leeleeleeleelee1lee1lee1f=11f.,f.G-nm-l-mi-mif-mf=m客觀外界發生聯系;犯罪動機是內心活動,與外界不發生聯系。米米WaWaVWVWVWaWVVaVVaVVaVWVVaWVWWVVaVVWVaVuWVhWVhWaVhWaVh
29、WaVhWVtaWaVhWVhWaVhWaVhWaVVW犯罪目的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有作用、有意義;而犯罪動機對定罪無作用、無意義。105,刑法上的認識錯誤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攀一攀客體錯誤(侵害的客體發生錯誤,不是行為人原本想侵犯的客儂攀攀攀攀對象錯誤(行為人的行為所指向的具體對象實際上并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而對其實施行為的情況);攀攀攀攀手段錯誤(行為人誤認為自己選用的工具或方法可以產生其行為的預定效果但實際上不可能實現的情況;攀攀攀攀因果關系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否造成某種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的認識發生了錯誤。P107106,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緊急避險1正當防衛1危險來
30、源不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多種多樣,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還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包括自然的力量、動物的侵襲以及人的生理,病理過程。侵害對象緊急避險是損害和造成危險無關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正當防衛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的權利益。不同實施條件不同緊急避險只能在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正當防衛沒有此限制,公民只要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實施,而不管他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逃跑、報警或勸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限度標準不同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損害,不能等于或大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則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須,只要所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損害即
31、可。于所避免的損害。107,共同犯罪的知識點:(共同犯罪只存在共同故意犯罪)6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一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罰二人以上同時或先后故意實施性質相同的某種犯罪,且各自行為侵犯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一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沒有重合內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一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州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及窩贓、銷贓行為,不屬于共同犯罪,應單獨予以定罪處罰;108,(簡單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部分實行負全部結果責任原則;區別對待原則;罪責自負原則109,共同犯罪的形式分類:任意的共同犯罪與必要的共
32、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任意形成為標準;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時間為標準)簡單的共同犯罪與復雜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分工為標準一般的共同犯罪與特別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之間結合的密切程度為標準110,刑事責任的發展階段: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始于犯罪行為實施之時,終于公安、司法機關立案之日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自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時起,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生效時止立案偵查階段:(內容)是否具有犯罪事實、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審查起訴階段:(內容)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是否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審判階段:(內
33、容)行為人是否有罪、是此罪還是彼罪、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何種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實現階段:自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時起到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和非刑罰制裁措施等執行完畢時止111,特殊預防的作用:使受刑人因與社會隔離或者被剝奪其再犯條件而不能再犯罪;使受刑人因感受到刑罰懲罰的痛苦而不敢再犯罪;使受刑人因受到教育改造而不愿再犯罪。112,管制的作用:起到填補剝奪自由與其他不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之間空隙的作用,使各種刑罰之間的銜接更加緊密;可以避免剝奪自由刑所固有的使受刑人之間交叉感染這一副作用;可以調動社會力量直接參與對犯罪人的改造;不會對受刑人的勞動、工作和家庭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從而有利于對犯
34、罪人的改造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它即切合關于我國關于司法工作應走群眾路線的一貫主張,又符合刑罰改革的國際化趨勢。(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方法113,有期徒刑與拘役的區別:執行的場所不同拘役是在犯罪人所在地就近執行;而有期徒刑主要在監獄執行機關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而有期徒刑主要是在監獄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而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執行期間的待遇不同拘役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至2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給予報酬而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有勞動力的必須參加勞動且沒有報酬并,且沒有回家的機會法律后果不同拘役執行完后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而有期徒刑執行完后在法定期限內再犯罪的可以構成累犯11
35、4,沒收財產與罰金的區別:適用對象不同(嚴厲程度不同;適用方式不同(沒收財產只能附加于主刑適用不能單獨適用;而罰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剝奪內容不同(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沒收金錢也可以是沒收其他財產;而罰金只能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數額的金錢包,括受刑人現實所有的和未來所獲得的金錢執行方式不同(沒收財產只能是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而罰金可以是一次繳納,也可以是分期繳納,如果受刑人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減)。免115,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的區別:定罪情節是犯罪構成要件所涵蓋的內容和行為成立某種犯罪的事實根據,它表明并揭示該種犯罪的共性;而量刑情節是表明個案之間的特點和差異,揭示同種犯罪中不同案犯的個性。定罪情節不僅決定具體犯罪的性質,而且決定對該種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統一標準和范圍,與法定刑有必然的聯系;而量刑情節則是某種法定刑為前提和基礎,是刑罰個別化的唯一根據,同宣告刑有著必然的聯系。定罪情節只限于罪中情節,外延比較狹窄;而量刑情節則包括罪中情節。罪前情節和罪后情節,外延比較寬廣。在量刑時應當堅持同一事實情況禁止重復評價的刑法原理防止將已經用于定罪的犯罪構成事實再作為量刑情節使用。116,自首與坦白的聯系:察聯系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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