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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8關稅征繳若若干法律問題比較研研究周 陽 上海海關高等專科學校法律系 講師內容摘要:關稅征繳繳作為關稅稅法律制度度的重要組組成部分,直直接反映出出一國的關關稅征收水水平,并影影響該國的的經濟收入入。本文選選取關稅征征繳過程中中的納稅方方式、納稅稅到期日、納稅地點點、滯納金金以及延期期繳納等五五個問題進進行歸納比比較,從中中試圖挖掘掘出內在的的規律性與與差異性,從從而為完善善我國的關關稅征繳法法律制度提提供借鑒。關 鍵 詞詞:關稅征繳 納稅方式式 納稅稅到期日 納稅稅地點關稅征繳是是關稅法律律制度的重重要組成部部分。它直接反反映出一國國的關稅征征收水平,并并影響到該該國的經濟
2、濟收入。在在我國,目目前關稅稅稅收仍然占占據著中央央財政收入入的較大比比重,關稅稅征繳的地地位也就顯顯得更加突突出。因此此,對其展展開研究,尤其是比較各國家地區的相關實踐對完善我國關稅征繳法律制度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關稅征繳過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較多,因此,本文只選取納稅方式、納稅到期日、納稅地點、滯納金以及延期繳納等五個問題進行比較分析,以期拋磚引玉,共同將討論引向進一步的深入。一、納稅方方式京都公約約標準條條款4.66規定:“國家立法法應規定繳繳納稅費可可以采用的的方式。”海關應接接受除現金金以外各種種繳納稅費費的方式,如如旅行支票票、匯票、保兌支票票、未經保保兌的支票票(在特
3、殊殊情況下)、債券、信信用卡和有有價證券等等。海關應應為確保這這些繳納稅稅費的方式式創造條件件。例如,如如果允許采采用外國銀銀行的支票票繳納稅費費,則該銀銀行必須在在進口國設設有分支機機構。 海關總署國際司 編譯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0頁可以看出,京都公約約之所以以不厭其煩煩的一一列列舉了繳納納稅費可以以采用的方方式,目的的在于突破破以往單純純接受現金金繳納稅費費的方式,并并將接受多多種繳納方方式作為海海關的一項項義務予以以明確。對對于納稅義義務人,納納稅方式的的多樣化將將極大地便便捷其按時時納稅,促促進納稅效效率的提高高。不過,由由于納稅方方式涉及到
4、到一國與地地區的金融融機制,因因此,京京都公約的規定并并未得到完完全的實踐踐。目前,各各國與地區區繳納稅費費的方式可可以分為現現金納稅方方式與非現現金納稅方方式兩個類類別。(一)現金金納稅方式式雖然納稅方方式已經趨趨向多樣化化,但是,由由于現金繳繳納稅費非非常直觀,流流通性非常常強,并且且歷史悠久久,所以,它它仍然是當當今世界各各國與地區區海關所普普遍接受的的一種主要要納稅方式式。不過,隨隨著時代發發展,現金金納稅也出出現了以下下三個方面面的變化:1、現金納納稅的唯一一性“唯一性”是指現金金是唯一的的一種繳納納稅費的方方式。以中中國為例,中國進出出口關稅條條例第338條規定定:“海關征收收關稅
5、、滯滯納金等,應應當按人民民幣計征。”這非常清清楚地表明明,中國的的稅費繳納納當以中國國貨幣人民民幣這種唯唯一的形式式計征。不不言而喻,這這種單一現現金納稅的的方式不僅僅有違于京都公約約的規定定,也明顯顯滯后于時時代的發展展。2、現金納納稅的優先先性不少國家與與地區都規規定有多種種納稅方式式,而現金金納稅只是是其中一種種。當納稅稅義務人繳繳納稅費時時,現金方方式應優先先適用。例例如,美美國海關法法典第1197條規規定:“除本章第第198條規規定外,對對所有進口口關稅應以以現款征收收,”, 蔣兆康 等譯美國海關法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8頁而第1998條則規規定了除現現金納稅外外
6、的多種方方式。因此此,從兩個個條文的先先后順序以以及內容來來看,通常常情況下,應應優先采用用現金方式式納稅,其其他納稅方方式則作為為其補充。3、現金方方式的多樣樣性一般而言,海海關在接受受現金納稅稅時,“現金”僅僅指的的是本國貨貨幣。但是是,也有國國家規定,可可以使用外外國貨幣繳繳納稅費。例如,烏克蘭統統一關稅法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關稅稅以烏克蘭蘭貨幣和烏烏克蘭國家家銀行購買買的外國貨貨幣繳納。”(二)非現現金納稅方方式實踐中,除除京都公公約中所所列舉的多多種非現金金納稅的方方式外,還還有一些其其他的方式式。由于情情況不同,各各國與地區區也都是從從中加以選選擇適用。1、票據類類票據的范
7、圍圍很廣,包包括有匯票票。支票、本票等。在實踐中中,用作繳繳納稅費的的多是支票票的方式。美國海海關法典第16448條規定定:“海關官員員可在財政政部長規定定的時間內內并依照財財政行政規規定的規則則接受未保保付的支票票、” 蔣兆康 等譯美國海關法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45頁2、債券類類美國海關關法典第第16488條規定:“海關官員員可在財政政部長規定定的時間內內并依照財財政行政規規定的規則則接受未保保付的支票票、政府債債券和” 蔣兆康 等譯美國海關法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45頁日本本海關法第77條條第4款規規定:“按照錢款款規定納稅稅者應當向向郵局支付付相當于
8、關關稅的現金金,同時提提交納稅單單。但是,根根據有價價證券付稅稅法的規規定,也可可以有價證證券納稅。”3、信用證證法國海關關法第1112條第第1款規定:“授權海關關準許納稅稅人使用有有合法擔保保的3個月遠期期信用證支支付由海關關征收的關關稅及其他他稅。” 黃勝強 譯法國海關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年版 第54頁4、保證書書泰國海關關法第119條之三三規定:“如果進口口人明示其其進口貨物物僅用于生生產、混合合、裝配或或者包裝出出口到外國國港口或者者用作駛往往外國港口口的船舶上上的供給品品,在署長長或其指定定的人認為為適當時,可可以接受財財政部或者者銀行的保保證書,代代替繳納進進口稅,”。
9、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6768頁5、印花稅稅票韓國海關關法第1154條第第1款規定:“,應當當按照總統統令規定的的條件用印印花稅票或或者現金繳繳納相應的的關稅。”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88頁二、納稅到到期日納稅到期日日是關稅繳繳納中的一一個核心概概念。京京都公約標準條款款4.8規規定:“國家立法法應規定納納稅到期日日和納稅地地點”。“納稅到期期日”被解釋為為“稅費繳納納的截止日日”。 海關總署國際司 編譯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0頁從字面上上理解,“納稅到
10、期期日”是一個時時間節點的的概念。但但是,如果果沒有另一一個時間節節點“稅費繳納納的起始日日”的存存在,單純純強調“稅費繳納納的截止日日”則是沒有有任何意義義的。因此,京京都公約在標準條條款4.22中指出:“國家立法法應規定海海關估定應應征稅費的的期限。海海關應在申申報人做出出貨物申報報或在納稅稅義務產生生后盡快估估定稅費。” 海關總署國際司 編譯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版 第48頁從這個意意義上說,“納稅到期日”又是一個時間片段的概念,即“稅費繳納的截止日”之前一段期限。從目前的實踐看,納稅到期日的規定有以下兩個特點:(一)在期期限規定方方式上,“單一期限限”
11、方式與“浮動期限限”方式并存存“單一期限限”方式表明明納稅到期期日的期限限是單一固固定的,即即從稅費確確定之日至至稅費繳納納截止之日日這段時間間不存在變變動的可能能。其中,它它又可以細細分成兩種種方式,即即“固定期限限”與“即時期限限”。世界上大多多數國家與與地區,如如中國、美美國、歐盟盟、韓國、臺灣地區區等采取的的是固定期期限的方式式。歐共共體海關法法典第2222條第第1款(aa)項規定定:“除另有規定定外,稅額額繳納限期期應不超過過應納稅額額通知債務務人后十天天。” 黃勝強 等譯歐盟、加拿大、新西蘭海關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第90頁中國海海關法第第60條規規定:“進出口貨貨物
12、的納稅稅義務人,應應當自海關關填發稅款款繳款書之之日起十五五日內繳納納稅款。” 韓國海海關法第第17條第3款規定:“納稅人應應當規定的的進口申報報被接受后后十五日內內向海關關關長繳納關關稅。”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99頁臺灣關關稅法第第43條規定定:“關稅之繳繳納,自稅稅款繳納證證送達之翌翌日十四日日內為之。”采取“即時時期限”方式的國國家則以法法國為代表表。法國國海關法典典第1110條第11款規定:“海關征收收的關稅及及其他稅應應即征即繳繳。” 黃勝強 譯法國海關法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年版 第54頁雖然在隨隨后的條文文中,在滿滿足一
13、定條條件下法國國海關也可可以準許納納稅人使用用遠期信用用證來支付付關稅及其其他稅。但但就支付關關稅這個行行為而言,還還是“即時”的性質,只只不過此時時的稅費由由于遠期信信用證的特特性而被延延期支付。“浮動期限限”方式是指指納稅到期期日是一個個變動不定定的期限,即即在不同的的情況下,會會產生不同同的期限。如果從最最終確定的的納稅到期期日看,卻卻又是一個個固定的期期限規定。所以,嚴嚴格地說,“浮動”只是形容納稅到期日產生的條件,并非指每一個特定的納稅到期日。這種方式相對于“單一期限”,操作起來較為繁瑣,不利于納稅義務人輕松地掌握納稅期限。因此,較少國家采取這種方式,即使是采取,也是一種次優條件下的
14、選擇。例如,日日本海關法法第9條條第1款規規定:“已經做了了申報的納納稅人除符符合下款規規定外,須須按其申報報材料或更更正通知書書中記載的的應納稅額額,在其申申報貨物的的進口之日日或之前向向國家納稅稅。” 吳家煌 主編世界主要國家關稅政策與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3頁依據本款款,“申報貨物物的進口之之日或之前前”是日本的的納稅到期期日,也是是一個正常常情況下的的優先選擇擇,但是,該該款尚留有有一個前提提性的條件件,即“除下款規規定外”,而第22款規定:“繳納下列列各項所列列稅額的納納稅義務人人,須在下下列各項所所指定的日日期當天或或之前向國國家繳納關關稅。” 吳家煌 主編世界主要
15、國家關稅政策與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3頁(二)在期期限長度上上,一般不不超過三十十天表面上看,納納稅到期日日只是一個個時間片段段,但它實實際上卻折折射出海關關與納稅義義務人之間間權利義務務的博弈。期限越長長,則意味味著納稅義義務人享受受權利的期期限越長;反之,則則表明納稅稅義務人承承擔義務越越重。因此此,如果片片面的突出出海關或納納稅義務人人單方的權權利或義務務,也就是是說,納稅稅到期日的的期限過長長或過短,無無論對于海海關還是納納稅義務人人,都不是是一個好的的解決方法法,而有必必要在兩者者之間建立立一個平衡衡。目前看來,除除個別國家家,如法國國外,“三十天”的期限是是一個較為
16、為普遍的平平衡點。例例如,加加拿大海關關法第333條戊第第4款規定定:“貨物應稅稅稅額在確定、復核或確確認之日起起30天內內繳納。” 黃勝強 等譯歐盟、加拿大、新西蘭海關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32頁 美國關關稅法第第15055條規定:“結關或重重新結關時時確定的關關稅、收費費及利息應應在納稅通通知書簽發發之日起的的30日內內繳納。” 蔣兆康 等譯美國海關法典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47頁 新西蘭蘭海關和消消費稅法第90條條第1款規規定:“,其納納稅期限應應為行政長長官關于確確定、重新新確定或指指令的書面面通知發出出后的200個工作日日。” 黃勝強 等譯歐盟、加
17、拿大、新西蘭海關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第258頁此外,即即使是采用用“浮動期限限”方式的日日本,最終終確定的納納稅到期日日也都在一一個月之內內。 具體可參見 日本海關法第9條第2款(1)、(2)、(3)、(4)項。吳家煌 主編世界主要國家關稅政策與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3頁三、納稅地地點京都公約約指出,通通常稅費應應向貨物申申報提交的的海關或貨貨物放行所所在地的海海關繳納。一些國家家允許向其其他機構(如如銀行)或或海關指定定的機構繳繳納稅費。在特定情情況下,不不管貨物在在何處通關關,納稅義義務人的所所有貿易應應向一個選選定的海關關辦事機構構繳納。 海關總署國際司
18、編譯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0頁所所以,在通通常情況下下,除非另另有規定,海海關都是納納稅義務人人繳納稅費費的地點。而是否可可以向其他他機構繳納納稅費,則則是各國與與地區自行行的選擇。 (一)海海關與其他他政府機構構1、海關在規定海關關是稅費繳繳納地點時時,有的國國家直接予予以明確。例如,韓國海關關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款規定貨物物,可以由由查驗該貨貨物的公務務員在辦理理通關手續續的海關征征收關稅:(1)個人行行李物品;和(2)從遇難難船只上卸卸下的并存存放在保稅稅區以外地地點的貨物物。”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 2000年版 第102頁19866年蘇丹海海關法第第83條規定定:“除非經海海關關長特特許,否則則,所有關關稅都必須須在海關貨貨場繳納。”而有的國家家雖然沒有有明確規定定,但可以以從條文的的含義中引引申出來。例如,法國海關關法第446條第1款規定:“海關手續續必須在現現場海關辦辦理。” 黃勝強 譯法國海關法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2頁繳納稅費費自然屬于于海關手續續的一個組組成部分,因因此,也就就推導出在在現場海關關繳納稅費費。2、其他政政府機構印度尼西西亞海關法法第366條第1款規定:“進口關稅稅、罰款和和根據本法法應付的利利息應當向向國家財政政部繳納或或者在由部部長確定的的
20、其他繳納納場所繳納納。”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33頁而根據第第1條第19款的規規定,印度度尼西亞海海關全稱為為“關稅與消消費稅總局局”,是財政政部所屬負負責財政部部中央稅與與消費稅事事務的執行行機構。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20頁因因此,印度度尼西亞稅稅費的繳納納地點所指指的政府機機構實際上上是其海關關的上位機機構,這樣樣規定也就就是可以理理解的。(二)其他他非政府機機構非政府機構構的范圍很很廣,所以以,各國與與地區在選選擇其他非非政府機構構作為繳納納稅費的地地點時,一一般都遵循循以下兩個個原
21、則:1、便于稅稅費繳納原原則稅費的繳納納固然是納納稅義務人人的義務,但但海關也必必須盡可能能地為其按按時納稅提提供便利。但由于海海關自身機機構設置的的局限性,不不可能如同同其他非政政府機構那那樣做到非非常普及,因因此,從便便于納稅義義務人繳納納稅費的角角度,海關關可以指定定一些非政政府機構代代為征收稅稅費。例如,中國國、日本等等國就指定定銀行等金金融機構作作為稅費繳繳納的地點點。中國國進出口關關稅條例第37條規定定:“納稅義務務人應當自自海關填發發稅款繳款款書之日起起15日內向向指定銀行行繳納稅款款。” 日本海海關法第第94條規定:“繳納關稅稅者,須將將相當于其其稅額的錢錢款填入繳繳納單(收收
22、到納稅通通知時,為為納稅通知知書),然然后繳納給給日本銀行行(包括收收繳國稅的的代理銀行行)或收繳繳關稅的海海關關員。但,依照照以證券繳繳納收入的的法律的規規定,不妨妨礙以證券券繳納。” 吳家煌 主編世界主要國家關稅政策與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4頁加拿大、烏烏克蘭等國國則是另外外一種思路路。它們將將貨物進行行分類,其其中國際郵郵件的稅費費征收由郵郵政機構負負責,繳納納稅費地點點自然也就就是郵政機機構所在地地。加拿拿大海關法法第1447條乙第第3款規定:“部長及公公司簽訂書書面協議,部部長授權公公司作為部部長的代理理人對郵件件征收關稅稅;公司同同意作為部部長代理人人征收關稅稅。”
23、 黃勝強 等譯歐盟、加拿大、新西蘭海關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96頁而根據該該條第1款款的規定,此此處的“公司”特指加拿拿大郵政公公司。烏烏克蘭統一一關稅法第17條第4款規定:“關稅支付付給烏克蘭蘭海關部門門,國際郵郵件商品及及其他物品品的關稅支支付給郵電電部門。” 2、簽訂授授權協議原原則海關向納稅稅義務人征征收稅費是是一種履行行其國家職職責的行政政行為。如如果要指定定非政府機機構代為征征收,則必必須簽訂授授權協議。授權協議議簽署后,海海關是授權權委托方,非非政府機構構是被授權權方,雙方方之間的權權利義務由由協議予以以規范。在在協議范圍圍內,非政政府機構代代表海關作作為納稅義
24、義務人稅費費繳納的地地點。例如,加加拿大海關關法第1147條乙乙第5款規定:“公司可書書面授權任任何人作為為其代理人人,按照規定指指協議規定定的范圍及及條件,在在該協議規規定的期限限內代征關關稅。” 黃勝強 等譯歐盟、加拿大、新西蘭海關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96頁四、滯納金金從法律性質質上看,滯滯納金被認認為是一種種行政強制制執行罰的的主要表現現形式。 胡建淼 主編行政強制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74頁有有的國家稱稱之為滯納納稅。征收收滯納金的的目的是通通過使滯納納關稅的納納稅人承擔擔新的貨幣幣給付義務務的方法,促促使其盡快快履行其關關稅給付義義務。 中國海關百
25、科全書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2004年版 第130頁京京都公約標準條款款4.111規定:“國家立法法應規定對對未按時繳繳納的稅費費應收取利利息的利率率和收取該該利息的條條件。” 海關總署國際司 編譯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1頁由此,對對未按時繳繳納的稅費費征收滯納納金是海關關的一種權權利。(一)征收收條件作為行政強強制執行罰罰的一種措措施,它的的實施有著著嚴格的條條件限制。各國與地地區都將納納稅義務人人在納稅到到期日未能能全部繳納納稅費視為為適用滯納納金的條件件。(二)征收收利率征收利率即即滯納金征征收的標準準。有的國國家與地區區采用“固定利率率”的方
26、式進進行征收。例如,中國進出出口關稅條條例第337條規定定:“納稅義務務人未按期期繳納稅款款的,從滯滯納稅款之之日起,按按日加收滯滯納稅款萬萬分之五的的滯納金。”臺灣關關稅法第第74條規定定:“不依規定期期限納稅者者,自繳稅稅期限屆滿滿之翌日起起,照欠繳繳稅額按日日加征滯納納金萬分之之五。”這種方式式的好處在在于操作相相對簡單易易行,但缺缺點也是顯顯而易見的的。因為,雖然然納稅義務務人未能按按時繳納稅稅費被征收收滯納金,但但造成這種種結果的原原因有很多多。不同的的原因所導導致的滯納納稅費,對對社會造成成的危害程程序也不盡盡一致。如如果對其不不加區分而而適用同一一個利率,則則明顯有失失公平。為為
27、此,部分分國家與地地區則采取取了“差別利率率”的方式。例如,韓韓國海關法法第177條之三第第1款規定定:“如果關稅稅沒有在規規定的納稅稅期限內全全部繳納,自自繳納期限限屆滿之日日起,征收收相當于滯滯納稅額百百分之五的的附加費。”第2款規規定:“如果滯納納稅款沒有有繳納,應應當自繳納納期限屆滿滿后,在征征收第1款款規定的附附加費的基基礎上,每每月征收相相當于滯納納稅款百分分之二的附附加費。”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01頁可以看出出,韓國將將滯納稅費費的情況分分成部分欠欠繳與全部部欠繳兩種種。對于前前者,適用用較低的利利率;后者者由于性質質相對惡劣
28、劣,則適用用較高的利利率。日本則采取取了按滯納納時間長短短進行區分分的思路。它在海關關法第122條規定,納納稅義務人人在納稅期期限內未完完納關稅的的,按法定定納稅期限限的翌日至至完納之日日的天數,乘乘以年率77.3%征征收滯納金金。但是,納納稅期限的的翌日至滿滿兩個月后后的滯納金金,按未繳繳納的稅額額乘以年率率14.66%征收。 吳家煌 主編世界主要國家關稅政策與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147頁也就是說說,“兩個月”是滯納金金利率的一一個分界線線。超過“兩個月”的納稅義義務人將被被課以雙倍倍的利率懲懲罰。這就就從立法上上表明了政政府的導向向。(三)征收收方式有的國家與與地區,如如中國
29、、美美國、日本本、臺灣地地區等采取取了是“按日征收收”的方式,即即從納稅到到期日開始始,截止到到全部繳納納稅費之日日,計算天天數征收滯滯納金。美國海關關法典第第15055條第4款規定:“,應從從結關或重重新結關之之日起到債債務清償之之日,按財財政部長確確定的利率率支付利息息。” 蔣兆康 等譯美國海關法典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47148頁但是,也有有一些國家家與地區,如如韓國、印印度尼西亞亞等采用了了“按月征收收”的方式,即即從納稅到到期日開始始,截止到到全部繳納納稅費之日日,計算月月份征收滯滯納金。印度尼西西亞海關法法第388條第1款規定:“根據本法法產生債務務或者其他他應向
30、國家家繳納的款款項,如果果全部或者者部分未繳繳納,應當當自債務到到期或者該該款項應當當繳納之日日起按月支支付月息百百分之二的的利息,”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34頁“按日征收收”的方式無無疑要比“按月征收收”更加符合合滯納金本本身的意義義所在。從從這個意義義上說,后后者的懲罰罰意味更重重,對于納納稅義務人人而言,無無疑代價也也就更大。(四)征收收金額滯納金的征征收金額是是否有所限限制,即是是否有上限限與下限的的規定,各各國與地區區做法不一一。在滯納金的的下限問題題上,有些些國家予以以規定。例例如,日日本海關法法第122條第3款規定:“以關稅稅稅
31、額為基礎礎計算滯納納金時,如如果關稅稅稅額不滿11萬日元,不不適用第11款的規定定;該關稅稅稅額如有有不滿1萬日元的的尾數時,要要將尾數去去掉。” 吳家煌 主編世界主要國家關稅政策與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5頁韓國海海關法第第17條第3款規定:“第2款的規定定不適用于于滯納稅額額(包括由由海關關長長征收的國國內稅)為為5萬韓元及及以下的情情況。”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01頁法國海海關法典第2244條第1款第3項規定:“;滯納納金額低于于50法郎郎可不予征征收。” 黃勝強 譯法國海關法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年版 第101頁
32、中國海海關進出口口貨物征收收管理辦法法第211條第2款規定:“滯納金的的起征點為為50元。”滯納金的上上限問題則則相對復雜雜。一般而而言,在征征收滯納金金之日到全全部繳納稅稅費之日的的這段時間間內,滯納納金的征收收是一直發發生的。它它的上限就就是進出境境貨物與物物品本身的的價值。從從這個意義義上分析,似似無必要再再對滯納金金的上限做做出規定。但是,在在視滯納金金為加倍懲懲罰的國家家里,為了了防止出現現處罰過重重的現象,則則有必要對對其上限加加以限制。例如,韓國海關關法第117條之三三第2款規定:“。但包包括第1款款規定的附附加費在內內的總額不不得超過滯滯納稅額的的百分之二二十五。” 何曉兵 等
33、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01頁印度尼尼西亞海關關法第338條第1款規定:“,但最最長不超過過24個月月。”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34頁(五)減免免條件征收滯納金金是因為納納稅義務人人未能按時時繳納稅費費,但如果果造成這一一結果并非非其自身原原因所致,卻卻仍然對其其征收滯納納金,這就就與制定滯滯納金的意意義背道而而馳。京京都公約也指出,當當由于海關關的差錯、疏忽或其其他原因導導致的遲納納稅款,海海關應考慮慮免征滯納納金。 海關總署國際司 編譯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2
34、頁因此此,當非納納稅義務人人的原因造造成滯納金金時,應對對其予以免免除。例如,日日本海關法法第122條第6款規定:“,因特特殊原因關關稅稅額出出現錯誤,在在法定納稅稅期限之后后確定該未未繳稅額,并并依內閣令令規定經海海關關長批批準時,按按法定納稅稅期限翌日日至發生修修改申報之之日或發出出更改通知知或納稅通通知之日的的天數,都都分別免除除有關其稅稅額的滯納納稅。” 吳家煌 主編世界主要國家關稅政策與措施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4頁中國則規規定,納稅稅義務人確確因不可抗抗力或者其其他非其自自身原因造造成滯納的的,可以按按規定向海海關申請減減免上述滯滯納金。 李鵬南 劉石橋 主編海關稅收管
35、理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99頁五、延期繳繳納延期繳納稅稅費被京京都公約視為是提提供給貿易易商的一種種便利而加加以鼓勵。它還明確確指出“延期繳納納”與“遲延繳納納”兩者之間間的區別在在于前者只只有在超出出延長期的的情況下才才收取利息息,而后者者即使獲海海關批準仍仍然應當收收取利息。 海關總署國際司 編譯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3頁(一)延期期繳納的條條件京都公約約標準條條款4.115規定:“如國家立立法規定可可延期繳納納稅費,應應具體規定定提供這種種便利的條條件。”本條款的的目的在于于鼓勵采用用延期繳納納稅費制度度,雖然它它不強制性性地要求海
36、海關提供這這種便利措措施,但如如果某締約約方確實允允許延期繳繳納,則必必須在它的的國家立法法/法規中對對相關條件件做出規定定。 海關總署國際司 編譯京都公約總附約和專項附約指南 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版 第53頁因此,并并不是所有有的國家與與地區都允允許稅費的的延期繳納納,但是,就就有此規定定的國家與與地區看,延延期繳納稅稅費的條件件存在著一一定的規律律性。1、延期繳繳納的發動動有的國家與與地區強調調只有在發發生納稅義義務人本身身所不能預預料、不能能控制且不不能避免的的情況下,才才可能發動動延期繳納納的程序。例如,中國進出出口關稅條條例第339條規定定:“納稅義務務人因不可可抗力或者者在國家稅稅收政策調調整的情形形下,不能能按期繳納納稅款的,”。歐洲共同體海關法典第222條規定:“如果認定有關人員因遲接到通知而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額,。” 黃勝強 等譯歐盟、加拿大、新西蘭海關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第91頁韓國海關法第273條之二規定:“由于災難、災害或者總統令規定的其他原因,”。 何曉兵 等譯 亞洲部分國家海關法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11頁顯然,“不可抗力”、“國家稅收政策調整”、“遲延通知”以及“災難”等情況都屬于客觀性的條件。從另一個方面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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