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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10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管理辦法為開闊學生的國際視野,促進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學院與境外多所高校開展學生交流學習活動。為規范學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學習項目管理,做好赴境外校際交流學生的學籍管理與學分認定工作,特制定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基于校際協議,與境外高校開展的學生交流學習項目。學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學習項目分為交流學習類、特色專班類、攻讀學位類。第二條 選派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第三條 交流學習類項目,學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課程與其所

2、在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原則上保持一致;特色專班類交流學習項目,學院與交流院校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體系,共同管理學生;攻讀學位類本科生交流項目,學院與交流學校簽訂課程及學分互認、學位互授協議,共同進行教學管理;攻讀研究生學位的,按申請院校的入學條件和學位授予條件,學生自愿申請,學院擇優推薦。第四條 與境外高校開展學生交流學習項目,須由分管院領導、國際交流中心、教務處、學生處及相關系部會簽,并與對方簽訂合作協議后方可展開宣傳、選拔和派出學生。學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學習項目由國際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國際交流中心、教務處、學生處及相關系部共同負責實施。第五條 國際交流中心負責拓展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渠

3、道、制定派出計劃、統籌選派工作,并協助學生辦理境外院校錄取和出國(境)手續。第六條 教務處負責完善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學習培養機制,為學生辦理保留學籍和赴境外期間所修課程、學分和成績的備案、認定等手續。第七條 學生處負責學生在境外期間的學生事務管理工作,掌握學生在外緊急聯絡方式。第八條 各系(部)指派專人負責協助學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學習研修計劃、準備申報材料,確認學生在境外期間所修課程、學分、成績,定期向在境外的學生了解其學習、思想和生活情況。第二章 選派第九條 選派條件一般從本科大二、大三學年的學生中選拔。1.思想品德好,成績優良,無不及格課程,無違規違紀記錄,身體健康。2.滿足具體項目的要求,能

4、完成接收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3.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獨立生活能力及較強的環境適應能力。4.符合交流項目規定的其它要求。第十條 選拔程序1.國際交流中心制定選派學生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學習計劃,并向相關系(部)發布可推薦學校及專業簡介、可接收的學生名額。2.相關系(部)向國際交流中心提交推薦學生名單,并綜合學生思想品德表現、學習成績和外語水平等進行排序。3.相關系(部)組織獲得推薦資格的學生簽署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申請表、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承諾書、家長(監護人)同意書、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學籍異動申請表并提交給國際交流中心。4.國際交流中心根據選派計劃對學

5、生進行選拔,確定初選名單,報學院領導審議,確定派出人選。5.國際交流中心對派出人選進行公示。第十一條 派出程序1.教務處根據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學籍異動申請表為學生辦理保留學籍手續。2.相關系(部)組織學生準備申報材料,匯總后提交給國際交流中心。3.國際交流中心審核申報材料后提交給接收院校,協助學生辦理出國(境)手續,并聯絡接收院校協調安排接站事宜。4.國際交流中心組織學生選課,并將課程報學生所在系、教務處審核、備案。5.對于確定派出后無特殊原因而放棄者,一年內不得參加學院任何赴境外交流項目。6.學生在境外交流學習視具體交流項目而定。交流學習類項目原則上不超過一學期,特殊情況的,經學院審批

6、后可放寬至一學年;特色專班類項目原則上不超過一學年;攻讀本科學位類項目原則上不超過兩年;攻讀碩士學位類項目視學生具體情況而定。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條 赴境外交流學習的學生必須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紀校規和該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對違紀違規的處分,按接收學校規定和程序執行,并記入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學籍檔案。第十三條 學生在境外的課程學習、學分和成績認定按照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交流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東理城教201319號)執行。第十四條 學生在境外期間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中途終止學習并返校,必須向國際交流中心和接收院校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學校批準后方可提前返校。第十五條 未經學院同意,學生不得私

7、自以各種理由轉往其他學校。學生在境外有私自轉變出境身份、轉換學習單位、逾期未歸或無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學習任務等行為,學院將視具體情況對學生做出相應處分。第十六條 學生在交流期滿后按期返校并到所在系(部)報到。向國際交流中心提交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赴境外校際交流學分認定表。未經學院同意,學生不得私自以各種理由延長在外期限,交流期滿一個月內不能按時返校者按退學處理。第十七條 學生將境外院校開具的成績單報送所在系(部)教學管理部門。教務處根據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赴境外校際交流學分認定表為學生辦理課程、學分和成績認定等手續。第十八條 返校后的學生有義務向所在系(部)負責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事務的

8、專人提供相關信息,并協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學生了解在外的學習、生活等情況。第十九條 赴境外交流學習的學生參加原所在專業(班級)的獎學金評定、評優評先。各系(部)不得遺漏學生的各種評優評獎工作。第四章 費用第二十條 學生赴境外學習期間按正常標準向學院繳納學費和注冊費,交流一年及以上,交流期免交住宿費。交流期滿一年及以上,且學籍仍在學院注冊的(含特色專班類、攻讀境外本科學位類項目),學院給予學生旅費和生活補貼,按每個月600元標準發放(不含寒暑假,每年計8個月),交流期不滿一年的,不享受旅費和生活補貼。攻讀境外高校碩士學位的,學生費用自理。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際交流中心負責解釋。第二

9、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附件:1.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申請表 2.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學習承諾書3. 家長(監護人)同意書4.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學籍異動申請表5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赴境外校際交流學分認定表附件 1: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申請表學生姓名性 別 民族政治面貌 現任職務(近期彩照2寸)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出生地戶籍所在地聯系方式移動電話及家庭電話電子郵箱及QQ號碼綜合成績測評排名情況大一: 大二:年級/專業/班級學 號擬申請學校、所在學院(系部)、專業名稱(參考報名通知或該校網站)志愿1志愿2志愿3確認信息

10、(請在選項上畫圈)申請境外學習項目完全自愿;家長對所申請項目詳情了解并支持本人參加,能負擔赴境外學習所需費用。 是( ) 否( )如申報學校不能錄取,是否同意調劑其它境外高校。 一旦被正式錄取,非不可抗拒原因,不退出項目,否則愿意承擔相關責任。 是( ) 否( )我保證,以上信息完全符合事實;如若不實,本人愿意承擔相關責任。本人清楚此項交流學生計劃及相關注意事項,如申請成功,赴境外學習期間愿意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以及交流學校的規定,并接受交流學校的管理。在外期間如有發生任何意外或事故,本人將自己承擔后果和相關法律責任。申請人簽名: 日期:201 年 月 日 系部意見:蓋 章 年 月 日學院意見:

11、 蓋 章 年 月 日 備注: 請用A4紙正反面打印附件 2: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學習承諾書本人自愿前往 交流學習,期限自201 年 月至 201 年 月。本人承諾遵守以下注意事項:1、按要求及時向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提供辦理赴臺灣高校交流學習所需的所有真實材料。行前全面了解在臺灣的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情況,做好各項必要的準備。2、在臺學習期間,以認真學習為己任,努力完成相關課程的學習任務,嚴格遵守涉外紀律,遵守所在學校規章制度,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3、按照項目規定的時間、內容開展交流學習,期滿按時回校繼續完成學業。未經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許可,不得擅自中止交流學習活動,不得擅

12、自延長交流學習期限或改變交流學習計劃。4、對赴臺灣學習和生活的風險應有清醒的認識,時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識。外出時,與本校同學結伴同行,盡量避免單獨外出。按照出境管理規定購買境外保險。5、回校后10日內按規范要求向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外事辦提交書面的交流學習總結。6、此次申請交流已得到本人家長(監護人)同意。學生簽名: 簽名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3:家長(監護人)同意書 學生姓名與本人為 關系。本人已經仔細閱讀過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學習承諾書,對 學生姓名,身份證號: 學號: 在境外學習和生活的風險有清醒的認識,同意其參加本次交流學習活動,履行上述承諾書提及的各項義務,并承擔本次交流學習活動所需的相關費用。在外期間如有發生任何意外或事故,自愿承擔后果和相關法律責任。家長(監護人): (簽章) 住 宅 電 話: 緊急聯絡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PAGE - 12 -附件 4: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學籍異動申請表 系 級 專業 年 月 日姓名 學號性別年齡異動或者試讀時間: - 復學或學籍恢復時間: 年 月 日異動類型(請選擇并在內打鉤)保留學籍休學退學(注: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后應辦理復學手續)異動原因(請附相關證明,休學需附醫院證明) 申請人: 家長簽字: 年 月 日 休學(保留學籍)后住址: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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