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修訂簡況 (技術處 徐永基)7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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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修訂簡況徐 永 基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二一年七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強制性條文 、3、10.1.3、條。共57條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修訂簡況 本規范系根據原建設部建標200677號文件通知,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會同有關的設計、勘察、研究和教學單位對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進行修訂而成。 修訂過程中,發生了2008年汶川地震,其震害經驗表明,嚴格按照2001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當地設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沒有出現倒塌破壞,達到了在預估的罕遇地震下生命安全的抗震設防目標。因此,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落實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的要求,對2001規

2、范進行了局部修訂,主要包括災區設防烈度的調整,增加了有關山區場地、框架結構填充墻設置、砌體結構樓梯間、抗震結構施工要求的強制性條文,提高了裝配式樓板構造和鋼筋伸長率的要求。此后,繼續開展了專題研究和部分試驗研究,調查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經驗教訓,采納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慮了我國的經濟條件和工程實踐,并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勘察、科研、教學單位及抗震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充實和試設計,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次修訂后共有14章12個附錄。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訂的規定外,主要修訂內容是:補充了關于7度()和8度(0.30g)設防的抗震措施規定,按中

3、國地震動參數區規劃圖調整了設計地震分組;改進了土壤液化判別公式,調整了地震影響系數曲線的阻尼調整參數、鋼結構的阻尼比和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隔震結構的水平減震系數的計算,并補充了大跨屋蓋建筑水平和豎向地震作用的計算方法;提高了對混凝土框架結構房屋、底部框架砌體房屋的抗震設計要求;提出了鋼結構房屋抗震等級并相應調整了抗震措施的規定;改進了多層砌體房屋、混凝土抗震墻房屋、配筋砌體房屋的抗震措施;擴大了隔震和消能減震房屋的適用范圍,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設計原則以及有關大跨屋蓋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廠房、鋼支撐-混凝土框架和鋼框架-鋼筋混凝土核心筒結構的抗震設計規定。取消了內框架磚房的內容。 建筑抗設計規

4、范的章節為: 1、總則 2、術語和符號 3、基本規定 4、場地、地基和基礎 5、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 6、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7、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內框架房屋 8、多層和高層鋼結構房屋 9、單層工業廠房 10、大跨空曠房屋 11、土、木、石結構房屋 12、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 13、非結構構件14、地下建筑結構1 總 則 一、增加了性能目標設計的原則 條 本次修訂繼續采用二階段設計實現三個水準的設防目標;第一階段設計是承載力驗算,取第一水準的地震動參數計算結構的彈性地震作用標準值和相應的地震作用效應,繼續采用建筑結構可靠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規定的分項系數設計表達方式進行結構構

5、件的截面承載力抗震驗算,這樣,其可靠度水平同78規范相當,并由于非抗震構件設計可靠性水準的提高而有所提高,既滿足了在每一水準下具有必要的承載力可靠度,又滿足第二水準的損壞可修的目標。對大多數的結構,可只進行第一階段設計,通過概念設計和抗震措施來滿足三水準的設計要求。 第二階段設計是彈塑性變形驗算,對地震時易倒塌的結構、有明顯薄弱層的不規則結構以及有專門要求的建筑,除進行第一階段設計外,還要進行結構薄弱部位的彈塑性層間變形驗算并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實現第三水準的設防要求。 在89規范和2001規范所提出的以結構安全性為主的“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三水準目標,就是一種抗震性能目標小震、

6、中震、大震有明確的概率指標;房屋建筑不壞、可修、不倒的破壞程度,在建筑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建設部90建抗字377號)中提出了定性的劃分。本次修訂,對某些有專門要求的建筑結構,在3.10節和附錄M增加了關于中震、大震的進一步定量抗震性能化設計原則和設計指標。 二、本章兩條強制性條文 1、 條 要求處于抗震設防地區的所有新建建筑工程均必需進行抗震設計。 2、 條 作為抗震設防依據的文件和圖件,如地震烈度區劃圖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其審批權限,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規定。 三、刪去有關抗震設防區劃的內容。 條 在89規范和2001規范中,均規定了抗震設防依據的“雙軌制”,即一般情況采用抗震設防烈度(

7、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在一定條件下,可采用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批準發布的供設計采用的抗震設防區劃的地震動參數(如地面運動加速度峰值、反應譜值、地震影響系數曲線和地震加速度時程曲線)。 本次修訂,按2009年發布的防震減災法對“地震小區劃”的規定,刪去2001規范對城市設防區劃的相關規定,保留“一般情況”這幾個字,意味著仍然還有按“地震小區劃”執行的情況存在。新一代的地震區劃圖正在編制中,本次修訂的有關條文和附錄將依據新的區劃圖進行相應的協調性修改。2 術語和符號 抗震措施和抗震構造措施 2001規范明確了抗震措施和抗震構造措施的區別。抗震構造措施中是抗震措施的一個組成部

8、分。在本規范的目錄中,可以看到一般規定、計算要點、抗震構造措施、設計要求等。其中在一般規定及計算要點中的地震作用效應(內力和變形)調整的規定均屬于抗震措施,而“設計要求”中的規定,可能包含有抗震措施和抗震構造措施,需按術語的定義加以區分。3 基本規定 一、建筑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 1、 (1)建筑物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2)按GB50223-2008分類標準,各個設防分類建筑的名稱有所變更,但明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仍分別是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適度設防類的簡稱。因此,在本規范以及建筑結構設計文件中,繼續采用簡

9、稱。 (3)鑒于6度設防的房屋建筑,其地震作用往往不屬于結構設計的控制作用,為減少設計計算的工作量,本規范明確,6度設防時,除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對乙、丙、丁類建筑其抗震設計可僅進行抗震措施的設計而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 二、建筑形體及其構件布置的規劃性 1、 (1)關于建筑形體的規則性問題 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建筑設計應依據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明確建筑形體的規則性。不規則的建筑應按規定采取加強措施;特別不規則的建筑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采取特別的加強措施;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建筑。 三種不規則程度的主要劃分方法如下: 不規則,指的是超過規范表-1和3.4.3-2中一項及以上的不規則指標;特別不規

10、則,指具有較明顯的抗震薄弱部位,可能引起不良后果者,其參考界限可參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通常有三類:其一,同時具有規范表所列六個主要不規則類型的三個或三個以上;其二,具有表3.2.1所列的一項不規則;其三,具有本規范表3.4.3所列二個方面的基本不規則且其中有一項接近表3.2.1的不規則指標。表 特別不規則的項目舉例序不規則類型簡要涵義1扭轉偏大2抗扭剛度弱3層剛度偏小本層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層的50%4高位轉換框支墻體的轉換構件位置;7度超過5層,8度超過3層5厚板轉換 79度設防的厚板轉換結構6塔樓偏置單塔或多塔質心與大底盤的質心偏心距大于底盤相應邊長20%7復雜連接各

11、部分層數、剛度、布置不同的錯層或連體兩端塔樓顯著不規則的結構8多重復雜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類型的2種以上對于特別不規則的建筑方案,只要不屬于嚴重不規則,結構設計應采取比規范第條等的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 嚴重不規則,指的是形體復雜,多項不規則指標超過條上限值或某一項大大超過規定值,具有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不能克服的嚴重的抗震薄弱環節,可能導致地震破壞的嚴重后果者。 (2)本次修訂關于規則性問題有如下變化 a、規范表所列的平面與豎向不規則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的不規則項目,所列的指標是概念設計的參考性數值,而不是嚴格的數值,使用時需要綜合判斷。 b、對于扭轉不規則計算,需注意以下幾

12、點 (a)剛性樓蓋按國外規定,指樓板周邊兩端位移不超過平均位移2倍的情況,并不是剛度無限大; (b)扭轉位移比計算時,可采用“給定水平力”計算,給定的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組合后的樓層地震剪力換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慮偶然偏心; (c)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應考慮具體的平面形狀和抗側力構件的布置,可不籠統采用該方向最大尺寸的5%。 c、對于側向剛度的不規則,建議根據結構特點采用合適的方法,包括樓層高處產生單位位移所需要的水平力、結構層間位移角的變化等進行綜合分析。 d、為避免水平轉換構件在大震下失效,不連續的豎向構件傳遞到轉換構件的小震地震內力應加大,借鑒美國IBC規定取2.5倍(分項系數為1.0),

13、對增大系數作了調整。 2、 條 設置防震縫 體型復雜的建筑并不一概提倡設置防震縫。由于是否設置防震縫各有利弊,歷來有不同的觀點,總體傾向是: (1)可設縫、可不設縫時不設縫。設置防震縫可使結構抗震分析模型較為簡單,容易估計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施,但需考慮扭轉地震效應,并按本規范各章的規定確定縫寬,使防震縫兩側在預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發生碰撞或減輕碰撞引起的局部損壞。 (2)當不設置防震縫時,結構分析模型復雜,連接處局部應力集中需要加強,而且需仔細估計地震扭轉效應等可能導致的不利影響。 三、結構體系 對結構體系的要求,規范分為強制性要求(條)及非強制性要求(3.5.3條)兩類。 1、 條(強

14、制性條文) (1)抗震結構體系要求受力明確、傳力途徑合理且傳力路線不間斷,使結構的抗震分析更符合結構在地震時的實際表現,對提高結構的抗震性能十分有利,是結構選型與布置結構抗側力體系時首先考慮的因素之一。 (2)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3)應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在抗震設計中有意識、有目的的控制薄弱層(部位),使之有足夠的變形能力又不使薄弱層發生轉移,這是提高結構總體抗震性能的有效手段。 2、 非強制性條文 (1)宜有多道抗震防線 多道防線對于結構在強震下的安全是很重要的。所謂多道防線的概念,通常

15、指的是: a、整個抗震結構體系由若干個延性較好的分體系組成,并由延性較好的結構構件連接起來協同工作。如框架-抗震墻體系是由延性框架和抗震墻二個系統組成;雙肢或多肢抗震墻體系由若干個單肢墻分系統組成;框架-支撐框架體系由延性框架和支撐框架二個系統組成;框架-筒體體系由延性框架和筒體二個系統組成。 b、抗震結構體系具有最大可能數量的內部、外部贅余度,有意識地建立起一系列分布的塑性屈服區,以使結構能吸收和耗散大量的地震能量,一旦破壞也易于修復。設計計算時,需考慮部分構件出現塑性變形后的內力重分布,使各個分體系所承擔的地震作用的總和大于不考慮塑性內力重分布時的數值。 本次修訂,按征求意見的結果,多道防

16、線仍作為非強制性要求保留在條,但能夠設置多道防線的結構類型,在相關章節中予以明確規定。 (2)宜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或塑性變形集中。 (3)結構在兩個主軸方向的動力特性宜相近。 考慮到有些建筑結構,橫向抗側力構件(如墻體)很多而縱向很少,在強烈震中往往由于縱向的破壞導致整體倒塌,2001規范增加了結構兩個主軸方向的動力特性(周期和振型)相近的抗震概念。 四、結構分析 2008年局部修訂,注意到地震中樓梯具有斜撐的受力狀態,增加了樓梯構件的計算要求;針對具體結構的不同,經分析研究認為樓梯構件的影響存在很大或不大兩種情況,因此對樓梯構件是

17、否要參與整體計算應視結構特點區別對待。 復雜結構指計算的力學模型十分復雜、難以找到完全符合實際工作狀態的理想模型,只能依據各個軟件自身特點在力學模型上分別作某些程度不同的簡化后才能運用該軟件進行計算。例如,多塔類結構,其計算模型可以是底部一個塔通過水平剛臂分成上部若干個不落地分塔的分叉結構,也可以用多個落地塔通過底部的低塔連成整個結構,還可以將底部按高塔分區分別歸入相應的高塔中再按多個高塔進行聯合計算,等等。因此本規范對這類復雜結構要求用多個相對恰當、合適的力學模型而不是截然不同不合理的模型進行比較計算。復雜結構應是計算模型復雜的結構,不同的力學模型還應屬于不同的計算機程序。 五、非結構構件

18、1、2008年局部修訂要求附著于樓屋面結構上的非結構構件,以及樓梯間的非承重墻體,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的連接或錨固,以提高對生命及設備的保護。 2、2008年局部修訂,將對框架結構的圍護墻和隔墻設置的要求提高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非結構構件的抗震安全,提高對生命的保護。 六、隔震與消能減震設計 1、取消了2001規范“主要用于高烈度的設防”的規定。強調該技術在提高結構抗震性能上的優勢,可適用于對使用功能有較高或專門要求的建筑。 2、推薦用于具有較高設防目標要求的按性能目標設計的結構。 七、結構材料與施工 1、2008年局部修訂,將燒結粘土磚改為燒結磚,可使使用范圍更寬。 鋼結構鋼材的性能指標,根據

19、鋼材產品標準建筑結構用鋼GB/19879-2005規定,將強屈比的分子、分母對換改為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抗拉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大于0.85。 2、2008年局部修訂,考慮到產品標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助鋼筋GB1499.2-2007增加了抗震鋼筋的性能指標(強度等級編號加字母E)。 3、為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監督和控制,將鋼筋代換及構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中砌體抗震墻的施工,訂為強制性條文。 八、建筑抗震性能化設計抗震性能化設計是規范新增加的內容,結合當前技術和經濟條件,慎重發展性能化目標設計方法,明確規定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一般需綜合考慮使用功能、設防烈度、結構的不規則程

20、度和類型、結構發揮延性變形的能力、造價,震后的各種損失及修復難度等因素,不同的抗震設防類別,其性能設計選不同的抗震性能目標要求。4 場地、地基和基礎 一、條 考慮到高含水量的可塑黃土在地震作用下會產生震陷,歷次地震的震害也比較嚴重,此外當地表存在結構性裂縫時,對建筑物抗震也是不利的,因此將其列入不利地段。 二、條 1、將原場地土類別中I類場地(豎硬土或巖石場地)修訂為Io類場地(巖石場地)及I1類場地(堅硬土或軟質巖石)。 2、考慮到fak200的粘性土和粉土的實測波速可能大于250m/s,將2001版中硬土與中軟土地基承載力的分界線改為fak150。 3、軟弱土的剪切波速由140m/s改為1

21、50m/s。 4、波速測試的多層與高層建筑分界,按24m為界。 5、新黃土指Q3以來的黃土。 三、條 關于覆蓋層厚度有以下修改: 1、覆蓋層厚度應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臥各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500m/s的土層頂的距離確定,這是由于以往執行中常出現一見到大于500m/s的土層就確定為覆蓋層,而忽略了對下部各土層的要求,易發生錯誤。 2、本次規范規定“當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層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層,且該層及其下臥各層巖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時,可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原規范規定“”不確切,易產生400m/s土層對于上部相鄰波速低的薄土層滿足

22、2.5倍的要求,但對該薄層土上部的土層(不包括弧石和硬透鏡體)并不滿足2.5倍的要求,仍按照該土層確定為覆蓋層厚度的錯誤。 四、條 為加強山區建筑的抗震能力,2008年局部修訂,將對山區建設要求的條增為強制性條文。根據近年來的強震觀測資料,地形對豎向地面運動加速度影響不大,可不考慮地形對豎向地震影響系數的影響。 五、條 1、液化判別深度。一般要求將液化判別深度加深到20m,對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抗震承載力驗算的各類建筑,可只判別地面下15m范圍內土的液化。 2、液化判別式改用我國學者研究的成果,見規范() 六、條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中,增加了對大面積筏基、箱基的中心區域處理后的液化指

23、數可放寬要求的規定。這條修改是在研究了近年國內外地震震害的調查及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的,通過海城、營口、唐山及日本坂神地震震害調查發現,液化往往最先發生在房屋基礎外側,基礎中部是不容易液化的。 七、條新增條文。提出了判別地基中軟弱粘性土層的震陷判別方法。歷次地震震害表明,飽和粉質粘土震陷會加重上部結構的震害。但由于對飽和粉質粘土液化震陷地基危害程度的評價方法尚不夠成熟。因此目前只能通過分析震陷量等方法確定其危害。5 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 一、一般規定 1、 條 各類建筑結構的抗震計算中增加了對平面尺度很大的空間結構,應根據結構形式和支承條件,分別按單點一致、多點、多向或多向多點輸入進行抗震計

24、算。 (1)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間結構指跨度大于等于120米,或長度大于等于300米或懸臂大于等于40米的結構。 (2)關于結構形式和支承條件 a、周邊支承空間結構,如:網架、單、雙層網殼、索穹頂、弦支穹頂屋蓋和下部圈梁-框架結構,當下部支承結構為一個整體、且與上部空間結構側向剛度比大于等于2時,應允許采用三向(水平兩向加豎向)單點一致輸入計算地震作用;當下部支承結構由結構縫分開、且每個獨立的支承結構單元與上部空間結構側向剛度比小于2時,應采用三向多點輸入計算地震作用。 b、兩線邊支承空間結構,如:拱、拱桁架;門式剛架、門式桁架;圓柱面網殼等結構,當支承于獨立基礎時,應采用三向多點輸入計算地震

25、作用。 c、長懸臂空間結構,應視其支承結構特點,采用多向單點一致輸入、或多向多點輸入計算地震作用。 (3)關于單點一致輸入 僅對基礎底部輸入一致的加速度反應譜或加速度時程進行結構計算。 (4)關于多點輸入 即考慮地震行波效應和局部場地效應,對各獨立基礎或支承結構輸入不同的設計反應譜或加速度時程進行計算,估計可能造成的扭轉效應。對6度和7度I、II類場地上的大跨空間結構,多點輸入下的地震效應不太明顯,可以采用簡化計算方法,乘以附加地震作用效應系數,跨度越大,場地條件越差,附加震作用系數越大。對于7度III、IV類場地和8、9度區,多點輸入下的地震效應比較明顯,應考慮行波和局部場地效應對輸入加速度

26、時程進行修正,采用結構時程分析方法進行多點輸入下的抗震驗算。 (5)關于多向輸入 沿空間結構基礎底部,三向同時輸入,其地震動參數(加速度峰值或反應譜峰值)比例取:水平主向水平次向豎向=1.00:0.85:0.65;對于長懸臂、平板式結構屋蓋、矢跨比1/5的曲面型結構屋蓋等豎向地震作用效應明顯的空間結構,其地震動參數比例應取:水平主向水平次向豎向=0.85:0.65:1.00。 (6)多向多點輸入,即同時考慮多向多點輸入進行計算。 2、 條 地震影響系數曲線中的曲線下降段衰減指數,直線下降段的下降斜 率調整系數及阻尼調整系數進行了調整。 曲線下降段的衰減指數改為 直線下降的下降斜率調整系數改為

27、阻尼調整系數改為 保持2001規范地震影響系數曲線的計算表達式不變,只對其參數進行調整,達到以下效果: (1)阻尼比為5%地震影響系數維持不變,對于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設計,基本維持2001規范的水平。 (2)基本解決了在長周期段,不同阻尼比地震影響系數曲線交叉、大阻尼曲線值高于小阻尼曲線值的不合理現象。I、II、III類場地的地震影響系數曲線在同期接近6秒時,基本交匯在一點上,符合理論和統計規律。 (3)降低了小阻尼(23.5%)的地震影響系數值,最大降低幅度達18%,使鋼結構設計地震作用有所降低。 (4)略微提高了阻尼比610%的地震影響系數值,長周期部分最大增幅約5%。 (5)適當降低了

28、大阻尼(2030%)的地震影響系數值,在5Tg周期以內,基本不變,長周期部分最大降幅約10%,擴大了消能減震技術的應用范圍。 二、截面抗震驗算 1、 條 地震作用分項系數表中增加了同時計算水平與豎向地震作用(豎向地震為主)的組合,Eh=0.5,EV=1.3。對于大跨度大懸臂結構,豎向地震作用效應比較明顯,需增加這種組合。 2、 條 當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各類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RE均采用1.0。并訂為強制性條文。 三、抗震變形驗算 1、 條 彈性層間位移角限值,多、高層鋼結構修訂為1/250;鋼框架-鋼筋混凝土內筒及型鋼混凝土框架鋼筋混凝土內筒修訂為1/800。 2、 條 為配合第14章

29、地下結構,提出不規則的地下建筑結構和地下空間綜合體,如地鐵樞紐站,采用多層框架結構的地下換乘站需進行罕遇地震下的變形驗算。 3、 條 彈塑性層間位移角限值:增加了鋼框架-鋼筋混凝土內筒及型鋼混凝土框架-鋼筋混凝土內筒為1/100。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一、一般規定 1、 條 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m)作了以下修改。 (1)補充了8度(g)時的最大適用高度,按8度和9度之間內插且偏于8度。 (2)框架結構的適用最大高度,除6度外有所降低。 (3)板柱 抗震墻結構的適用最大高度比原規范提高較多。 (4)刪除了在類場地適用的最大高度應適當降低的規定。 (5)僅有少數墻不落地,如不

30、落地墻的截面面積不大于總截面面積的10%,只要框支部分設計合理,其適用最大高度可按全落地剪力墻結構確定。 2、 條 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級(表)作了以下修改。 表 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級結構類型烈 度6789框架結構了高度(m)3030121230301212303025框架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一大跨度公共建筑三二一框架剪力墻結構高度(m)606028286060282860602121框架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剪力墻三三二二一一剪力墻結構高度(m)808028288080282880802121剪力墻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高度(m)808028288080282880剪

31、力墻三二三二二二一框支層框架二二一一框架-核心筒結構框架三二一一核心筒三二一一筒中筒結構外筒三二一一內筒三二一一板柱-抗震墻結構高度(m)353535353535一框架-板柱的柱三二二二一抗震墻二二二一二一 注:1、建筑場地為類時,除6度外允許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 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 3、大跨度框架指跨度大于18m的相關框架梁柱; 4、高度不超過60m的框架 核心筒結構按框架 抗震墻的要求設計時,應按表中框架 抗震墻結構的規定確定其抗震等級。 (1)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住宅10層及

32、以上,多層公共建筑高度24m以上為高層建筑,本次修訂將框架結構30m的高度為界改為24m;對7、8、9度的框架 抗震墻結構及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墻,增加24m作為一個高度分界,其抗震等級比2001規范降低一級,但四級不再降低,框支層框架不降低,總體上與89規范對“低層較規則結構”的要求相近。 (2)明確了框架 核心筒的高度不超過60m時,當按框架 抗震墻結構的要求設計時,其抗震等級按框架 抗震墻結構的規定采用。 (3)將“大跨度公共建筑”改為“大跨度框架”,并明確其跨度按18m劃分。 3、 條 關于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級的確定,還作了如下補充修訂。 (1)關于框架和抗震墻組成的結構的抗震等級。設

33、計中有三種情況:其一,個別或少量框架,此時結構屬于抗震墻體系的范疇,其抗震墻的抗震等級,仍按抗震墻結構確定。其二,當框架 抗震墻結構有足夠的抗震墻時,其框架部分是次要抗側力構件,按表框架 抗震墻結構中的框架確定抗震等級;89規范要求其抗震墻底部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不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其三,墻體很少,即2001規范規定“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對于這類結構,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一是將“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改為“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規定的水平力”的含義為采用振型組合后的樓

34、層地震剪力換算的水平作用力;二是明確底層框架部分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仍屬于框架結構范疇;三是刪除了“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的規定;四是補充規定了其抗震墻的抗震等級。 在框架結構中設置少量抗震墻,往往是為了增大框架結構的剛度、滿足層間位移角限值的要求,仍然屬于框架結構范疇,但層間位移角限值需按底層框架部分承擔傾覆力矩的大小,在框架結構和框架 抗震墻結構兩者的層間位移角限值之間適當內插。 (2)關于裙房的抗震等級。裙房與主樓相連,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上下各一層受剛度與承載力突變影響較大,抗震構造措施需要適當加強,裙房與主樓之間設防震縫,在大震作用下可

35、能發生碰撞,該部位也需要采取加強措施。 裙房與主樓相連的相關范圍,一般可從主樓周邊外延3跨且不大于20m,相關范圍以外的區域可按裙房自身的結構類型確定其抗震等級。裙房偏置時,其端部有較大扭轉效應,也需要加強。 (3)關于地下室的抗震等級。帶地下室的多層和高層建筑,當地下室結構的剛度和受剪承載力比上部樓層相對較大時(參見條),地下室頂板可視作嵌固部位,在地震作用下的屈服部位將發生在地上樓層,同時將影響到地下一層。地面以下地震響應逐漸減小,規定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不能降低;而地下一層以下不要求計算地震作用,規定其抗震構造措施的抗震等級可逐層降低。 (4)關于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根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

36、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乙類建筑應按提高一度查表確定抗震等級(內力調整和構造措施)。本章6.1.1條規定,乙類建筑的鋼筋混凝土房屋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適用的最大高度,于是可能出現7度乙類的框支結構房屋和8度乙類的框架結構、框架 抗震墻結構、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板柱 抗震墻結構的房屋提高一度后,其高度超過表6.1.2中抗震等級為一級的高度上界。此時,內力調整不提高,只要求抗震構造措施“高于一級”,大體與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特一級的構造要求相當。 4、 條關于防震縫的設置說明3點。 (1)框架結構防震縫的最小寬度增至100mm。 (2)震害表明,本條規定的防震縫寬度是最小值,在

37、強烈地震下相鄰結構仍可能局部碰撞而損壞,但寬度過大會給立面處理造成困難。因此,是否設置防震縫應按本規范條的要求判斷。 (3)8、9度框架結構房屋防震縫兩側層高相差較大時,可在防震縫兩側房屋的盡端沿全高設置垂直于防震縫的抗撞墻,通過抗撞墻的損壞減少防震縫兩側碰撞時框架的破壞。本次修訂,抗撞墻的長度由2001規范的可不大于一個柱距,修改為“可不大于層高的1/2”。結構單元較長時,抗撞墻可能引起較大溫度內力,也可能有較大扭轉效應,故設置時應綜合分析。 5、 條 明確規定甲、乙類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類建筑不應采用單跨框架結構;高度不大于24m的丙類建筑不宜采用單跨框架結構。 6、 條 樓、屋蓋平

38、面內的變形,將影響樓層水平地震剪力在各抗側力構件之間的分配,為使樓、屋蓋具有傳遞水平地震剪力的剛度,從78規范起,就提出了不同烈度下抗震墻之間不同類型樓、屋蓋的長寬比限值。超過該限值時,需考慮樓、屋蓋平面內變形對樓層水平地震剪力分配的影響。本次修訂,8度框架 抗震墻結構裝配整體式樓、屋蓋的長寬比由2.5調整為2;適當放寬板柱 抗震墻結構現澆樓、屋蓋的長寬比。 7、 條 預制板的連接不足時,地震中將造成嚴重的震害。需要特別加強。在混凝土結構中,本規范僅適用于采用符合要求的裝配整體式混凝土樓、屋蓋。 當采用配筋現澆面層時,面層的厚度由不宜小于50mm改為不應小于50mm。 8、 條 在框架 抗震墻

39、結構和板柱 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是主要抗側力構件,豎向布置應連續,防止剛度和承載力突變。本次修訂,增加結合樓梯間布置抗震墻形成安全通道的要求;將2001規范“橫向與縱向的抗震墻宜相連”改為“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明確要求兩端設置端柱或翼墻;取消抗震墻設置在不需要開洞部位的規定,以及連梁最大跨高比和最小高度的規定。 9、 條 本次修訂,增加縱橫向墻體互為翼墻或設置端柱的要求。 部分框支抗震墻屬于抗震不利的結構體系,本規范的抗震措施只限于框支層不超過兩層的情況。本次修訂,明確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底層框架應滿足框架 抗震墻結構對框架部分承擔地震傾覆力矩

40、的限值框支層不應設計為少墻框架體系。 為提高較長抗震墻的延性,分段后各墻段的總高度與墻寬之比,由不應小于2改為不宜小于3。 10、 條 延性抗震墻一般控制在其底部即計算嵌固端以上一定高度范圍內屈服、出現塑性鉸。設計時,將墻體底部可能出現塑性鉸的高度范圍作為底部加強部位,提高其受剪承載力,加強其抗震構造措施,使其具有大的彈塑性變形能力,從而提高整個結構的抗地震倒塌能力。 89規范的底部加強部位與墻肢高度和長度有關,不同長度墻肢的加強部位高度不同。為了簡化設計,2001規范改為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僅與墻肢總高度相關。本次修訂,將“墻體總高度的1/8”改為“墻體總高度的1/10”;明確加強部位的高度一

41、律從地下室頂板算起;當計算嵌固端位于地面以下時,還需向下延伸,但加強部位的高度仍從地下室頂板算起。 此外,還補充了高度不超過24m的多層建筑的底部加強部位高度的規定。 有裙房時,按本章條的要求,主樓與裙房頂對應的相鄰上下層需要加強。此時,加強部位的高度也可以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層。 11、 條 本條是根據汶川地震震害調查新增內容。樓梯間是重要的逃生通道,因此修訂時增加了對樓梯間的抗震設計要求。對框架結構樓梯構件與主體結構整體澆搗時,樓梯板起斜撐作用,對結構剛度、承載力、規則性影響較大,應參與抗震計算;當采取措施減小樓梯構件對結構剛度影響時,也可不參與整體計算。 二、計算要點 1、 汶川地震調查說明

42、需提高框架結構強柱弱梁的設計要求,本次修訂,提高框架結構柱端彎矩增大系數,一級1.7、二級1.5、三級1.2、四級1.1。而框剪結構、板柱 抗震墻結構和核心筒外框結構的框架柱端彎矩增大系數不變,僅增加四級框架柱取1.1。 尚需注意,要真正實現“強柱弱梁”、還應計入梁兩側有效翼緣范圍樓板鋼筋的影響。“相關樓板鋼筋”參照Eurocode 8至少應計入柱寬以外樓板厚度2倍范圍的板中分布鋼筋。 框架結構的底層,柱下端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所乘的增大系數,相應的提高至一級1.7、二級1.5、三級1.3、四級1.1。 2、 條 本次修訂與框架柱的“強柱弱梁”的要求配套,對一、二、三、四級框架結構柱的“強剪弱

43、彎”也相應提高。柱的剪力增大系數:對框架結構,一級1.5、二級1.3、三級1.2、四級1.1;其他結構類型的框架,一級1.4、二級1.2、三級、四級1.1。 3、 條 鋼筋混凝土結構計算尚應符合的要求有以下修改。 設置少量抗震墻的框架結構,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宜采用框架結構模型和框架 抗震墻結構模型二者計算結果的較大值。 4、 條 框架節點核心區的抗震驗算,規定一、二、三級應驗算。 三、框架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1、 條 本次修訂,將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不大于2.5%的要求,由強制性改為非強制性。移至條。 2、 條 根據汶川地震經驗,本次修訂除2層房屋外,增大了對柱截面尺寸的要求,以有利于

44、實現“強柱弱梁”。 3、 條 柱的軸壓比限值,本次修訂提高了框架結構柱的軸壓比控制。對剪跨比大于2的框架柱,在一定條件下,可考慮縱筋承擔軸壓力的作用,從而提高軸壓比限值。 4、 條 柱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89規范比78規范有所提高,但仍偏低,很多情況小于非抗震配筋率,2001規范適當調整。本次修訂,提高了框架結構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的要求。隨著高強鋼筋和高強混凝土的使用,最小縱向鋼筋的配筋率要求,將隨混凝土強度和鋼筋的強度而有所變化,但表中的數據是最低的要求,必須滿足。 當框架柱在地震作用組合下處于小偏心受拉狀態時,柱的縱筋總截面面積應比計算值增加25%,是為了避免柱的受拉縱筋屈服后再受

45、壓時,由于包興格效應導致縱筋壓屈。 四、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1、 條 本次修訂,將墻厚與層高之比的要求,由“應”改為“宜”,并增加無支長度的相應規定。無端柱或翼墻是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為一字形的矩形截面。 試驗表明,有邊緣構件約束的矩形截面抗震墻與無邊緣構件約束的矩形截面抗震墻相比,極限承載力約提高40%,極限層間位移角約增加一倍,對地震能量的消耗能力增大20%左右,且有利于墻板的穩定。對一、二級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當無端柱或翼墻時,墻厚需適當增加。 2、 條 本次修訂,將抗震墻的軸壓比控制范圍,由一、二級擴大到三級,由底部加強部位擴大到全高。計算墻肢軸壓力設計值時,不計入地

46、震作用組合,但應取分項系數1.2。 3、 條 關于抗震墻的邊緣構件,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將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的要求擴大至三級抗震墻。 (2)約束邊緣構件的尺寸及其配箍特征值,根據軸壓比的大小確定。當墻體的水平分布鋼筋滿足錨固要求且水平分布鋼筋之間設置足夠的拉筋形成復合箍時,約束邊緣構件的體積配箍率可計入分布筋,考慮水平筋同時為抗剪受力鋼筋,且豎向間距往往大于約束邊緣構件的箍筋間距,需要另增一道封閉箍筋,故計入的水平分布鋼筋的配箍特征值不宜大于0.3倍總配箍特征值。 (3)對于底部加強區以上的一般部位,帶翼墻時構造邊緣構件的總長度改為和矩形端相同,即不小于墻厚和400mm,在加強部位與

47、一般部位的過渡區、邊緣構件的長度需逐步過渡。 4、 條 當墻肢長度小于墻厚的三倍時,要求按柱設計。本次修訂,降低了小墻肢的箍筋全高加密的要求。由“應”改為“宜”。 5、 條 根據汶川地震經驗,規定跨高比不大于2的高連梁宜設水平縫,使一根連梁成為跨高比較大的兩根或多根連梁,其破壞形態從剪切破壞變為彎曲破壞。 五、框架 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1、 條 本次修訂,對墻厚與層高之比的要求,由“應”改為“宜”;對于有端柱的情況,不要求一定設置邊框梁, 2、 條 本次修訂,增加了抗震墻分布鋼筋的最小值徑和最大間距的規定,拉筋具體配置方式的規定可參照條。 3、 條 樓面梁與抗震墻平面外連接不宜支承在

48、洞口連梁上,主要出現在抗震墻與框架分開布置的情況。試驗表明,在往復荷載作用下,錨固在墻內的梁的縱筋有可能產生滑移,與梁連接的墻面混凝土有可能拉脫。因此應按計算確定其截面尺寸和配筋。 4、 條 少墻框架結構中抗震墻的地位不同于框架 抗震墻,不需要按本節的規定設計其抗震墻,可仍按抗震墻的規定執行。 六、板柱 抗震墻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1、 條 規定了板柱 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的最小厚度;放松了樓、電梯洞口周邊設置邊框梁的要求。按柱縱筋直徑16倍控制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是為了保證板柱節點的抗彎剛度。 2、 條 本次修訂,對高度不超過12m的板柱 抗震墻結構,放松抗震墻所承擔的地震剪力的要求;新增對板柱節

49、點沖切承載力的抗震驗算要求。 無柱帽平板在柱上板帶中按本規范要求設置構造暗梁時,不可把平板作為有邊梁的雙向板進行設計。 3、 條 為了防止強震作用下樓板脫落,穿過柱截面的板底兩個方向鋼筋的受拉承載力應滿足該層樓板重力荷載代表作用下的柱軸壓力設計值。本次修訂,增加了板柱節點應根據抗沖切承載力要求、配置抗剪栓釘或抗沖切鋼筋。試驗研究表明,抗剪栓釘的抗沖切效果優于抗沖切鋼筋。 七、筒體結構抗震設計要求1、 條 (1)本條新增加了對框架 核心筒結構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要求。即各層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10%;當其中一層的地震剪力小于10%時,應加強內筒墻體,且任一層的框架部分的地

50、震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15%。 當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最大值滿足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10%時,尚需按條對框架的地震剪力進行調整。 (2)關于加強層的設置 a、核心筒與周邊框架之間采用梁板結構時,各層梁對核心筒有一定的約束,可不設加強層,但梁與核心筒連接應避開核心筒連梁。 當樓層采用平板結構且核心筒較柔,在地震作用下不能滿足變形要求或筒體由于受彎產生拉力時,宜設加強層。 9度時不應采用加強層。 b、加強層的位置應結合建筑功能要求設置,為避免加強層周邊框架柱在地震作用下,由于強梁帶來的不利影響,加強層的大梁或桁架與周邊框架不宜剛拉。 c、為減小核心筒軸向壓縮及外框架豎向溫度變形對加強層產

51、生附加應力的影響,在施工程序及連接構造上應采取措施。 筒中筒結構的外筒可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延性: (1)采用非結構幕墻。當采用鋼筋混凝土裙墻時,可在裙墻與柱連接處設置受剪控制縫。 (2)外筒為壁式筒體時,在裙墻與窗間墻連接處設置受剪控制縫,外筒按聯肢抗震墻設計;三級的壁式筒體可按壁式框架設計,但壁式框架柱除滿足計算要求外,尚需滿足本章條的構造要求;支承大梁的壁式筒體在大梁支座宜設置壁柱,一級時,由壁柱承擔大梁傳來的全部軸力,但驗算軸壓比時仍取全部截面。 2、 條 框架 核心筒結構的核心筒、筒中筒結構的內筒,都是由抗震墻組成的,也都是結構的主要抗側力豎向構件,其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章6.4節和6.

52、5節的規定,包括墻的最小厚度、分布鋼筋的配置、軸壓比限值、邊緣構件的要求等,以使筒體具有足夠大的抗震能力。 框架 核心筒結構的框架較弱,宜加強核心筒的抗震能力;核心筒連梁的跨高比一般較小,墻的整體作用較強。因此,核心筒角部的抗震構造措施予以加強。 3、 條 試驗表明,跨高比小的連梁配置斜向交叉暗柱,可以改善其的抗剪性能,但施工比較困難,本次修訂,將2001規范設置交叉暗柱、交叉構造鋼筋的要求,由“宜”改為“可”。7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砌體房屋 一、一般規定 1、 條 考慮到粘土磚被限用,本章的適用范圍由粘土磚砌體改為各類磚砌體,包括非粘土燒結磚、蒸壓磚砌體,并增加混凝土類磚,該類磚已有產品

53、國標。對非粘土燒結磚和蒸壓磚,仍按2001規范的規定依據其抗剪強度區別對待。 對于配筋混凝土小砌塊承重房屋的抗震設計,仍然在本規范的附錄F中予以規定。 本次修訂,明確本章的規定,原則上也可用于單層非空曠砌體房屋的抗震設計。 砌體結構房屋抗震設計的適用范圍,本次修訂,考慮到“內框架磚房”已很少使用且抗震性能較低,取消了相關內容。 2、 條 多層房屋的層數和高度作了如下修訂。 (1)偏于安全,6度的普通磚砌體房屋的高度和層數適當降低。 (2)明確補充規定了7度()和8度()的高度和層數限值。 (3)底部框架 抗震墻砌體房屋,不允許用于乙類建筑和8度()的丙類建筑。表中底部框架 抗震墻砌體房屋的最小

54、砌體墻厚系指上部砌體房屋部分。 (4)橫墻較少的房屋,按規定的措施加強后,總層數和總高度不變的適用范圍,比2001規范有所調整:控制到丙類建筑;根據橫墻較少磚砌體房屋的試設計結果,當磚墻厚度為240mm時,7度(和)縱橫墻計算承載力基本滿足;8度()六層時縱墻承載力大多不能滿足,五層時部分縱墻承載力不滿足;8度()五層時縱橫墻承載力均不能滿足要求。故本次修訂,規定僅6、7度時的丙類建筑允許總層數和總高度不降低。 (5)補充了橫墻很少的多層砌體房屋的定義。對各層橫墻很少的多層砌體房屋,其總層數應比橫墻較少時再減少一層,由于層高的限值,總高度也有所降低。 需要注意: 表的注2表明,房屋高度按有效數

55、字控制。當室內外高差不大于時,房屋總高度限值按表中數據的有效數字控制,則意味著可比表中數據增加;當室內外高差大于時,雖然房屋總高度允許比表中的數據增加不多于,實際上其增加量只能少于。 坡屋面閣樓層一般仍需計入房屋總高度和層數;但屬于本規范條規定的出屋面小建筑范圍時,不計入層數和高度的控制范圍。斜屋面下的“小建筑”通常按實際有效使用面積或重力荷載代表值小于標準層的30%控制。 對于半地下室和全地下室的嵌固條件,仍與2001規范相同。 3、 條 在注中增加了當采用約束砌體等加強措施的普通磚房屋層高不應超過。主要為適應教學樓等需要層高的使用要求。約束砌體,大體上指間距接近層高的構造柱與圈梁組成的砌體

56、,同時拉結網片符合相應構造要求,可參見、7.5.4、7.5.5條等。 對于采用約束砌體抗震墻的底框房屋,根據試設計結果,底層的層高由減為,比2001規范有所減少。 4、 條 房屋抗震橫墻的間距作了以下修訂: (1)地震中,橫墻間距大小對房屋倒塌影響很大,本次修訂,考慮到原規定的抗震橫墻最大間距在實際工程中一般也不需要這么大,故減小23m。 (2)鑒于基本不采用木樓蓋,將“木樓、屋蓋”改為“木屋蓋”。 (3)多層砌體房屋頂層的橫墻最大間距,在采用鋼筋混凝土屋蓋時允許適當放寬,大致指大房間平面長寬比不大于2.5,最大抗震橫墻間距不超過表18m。此時,抗震橫墻除應滿足抗震承載力計算要求外,相應的構造

57、柱需要加強并至少向下延伸一層。 5、 條 房屋局部尺寸限制基本與2001規范相同,僅對局部尺寸不足的小墻段限制為最小寬度不宜小于1/4層高和表列數據的80%,且應采取局部加強措施。 6、 條 本條對多層砌體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結構體系做了較詳細的規定,是對本規范第3章關于建筑結構規則布置的補充。 本次修訂,除按2008年局部修訂外,有關煙道、預制挑檐板移入13章。對建筑結構體系的規則性增加了下列要求: (1)為保證房屋縱向的抗震能力,并根據本規范第條兩個主軸方向振動特性不宜相差過大的要求,規定多層砌體的縱橫向墻體數量不宜相差過大,在房屋寬度的中部(約1/3寬度范圍)應有內縱墻,且多道內縱墻的開洞水

58、平面積累計不宜大于一道內縱墻的40%。“宜”表示,當房屋層數很少時,還可比40%適當放寬。 (2)避免采用混凝土墻與砌體墻混合承重的體系,防止不同材料性能的墻體各個被擊破。 (3)房屋轉角處不應設窗,避免局部破壞嚴重。 (4)根據汶川地震的經驗,外縱墻體開洞率不應過大,6、7度宜按55%左右控制。 (5)明確砌體結構的樓板外輪廓、開大洞、較大錯層等不規則的劃分,以及設計要求。考慮到砌體墻的抗震性能不及混凝土墻,相應的不規則界限比混凝土結構有所加嚴。 (6)本條規定同一軸線(直線或弧線)上的窗間墻寬度宜均勻,包括與同一直線或弧線上墻段平行錯位凈距離不超過2倍墻厚的墻段上的窗間墻(此時錯位處兩墻段

59、之間連接墻的厚度不應小于外墻厚度)。 7、 條底部框架 抗震墻砌體房屋的結構布置。 (1)上部砌體抗震墻與底框架梁或抗震墻由2001規范要求“基本對齊”修訂為“除樓梯間附近的個別墻段外均應對齊”。(2)計算側向剛度之比時明確上部砌體側向剛度應計入構造柱影響的要求。 (3)僅允許用于6度設防時,底層采用砌體抗震墻,且明確應采用約束砌體加強,但不應采用約束多孔磚砌體,有關的構造要求見7.5節;6、7度時,也允許采用配筋小砌塊墻體。還需注意,砌體抗震墻應對稱布置,避免或減少扭轉效應,不作為抗震墻的砌體墻,應按填充墻處理,施工時后砌。 (4)底部抗震墻的基礎,不限定具體的基礎形式,明確為“整體性好的基

60、礎”。 二、計算要點 1、 條 本次修訂明確,開洞率的定義及適用范圍,系參照原行業標準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多層磚房技術規程的相關內容,該表僅適用于帶構造柱的小開口墻段。當本層門窗過梁及以上墻體的合計高度小于層高的20%時,洞口兩側應分為不同的墻段。 2、 條 各類砌體沿階梯形截面破壞的抗震抗剪強度設計值計算公式。 其中值為砌體抗震抗剪強度的正應力影響系數。它的取值與有關。本次修訂,根據砌體規范取值的變化,對表中數值作了調整,使與的函數關系基本不變。根據有關資料,當時,小砌塊砌體的正應力影響系數如仍按剪摩公式線性增加,則其值偏高,偏于不安全。因此當大于16時均按時取3.92。 3、 條 普通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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