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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益性捐贈財稅處置案例解析近期,全國各地發生了不少自然災禍,對外捐贈的會計和稅務處置成為不少企業關懷的問題。企業對外捐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特定事項捐贈,如向國內突發的艱苦自然災禍地域的捐贈如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和國家舉行大型國際性活動的捐贈如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特定事項捐贈普通由國家專門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捐贈人享用的稅收優惠比較多,主要有捐贈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有的捐贈還免征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一是除特定事項捐贈外的普通性質捐贈。普通性質捐贈稅收優惠只涉及企業所得稅,即捐贈支出不超越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現對兩種對外捐贈業務的財稅處置舉例進

2、展分析。 普通性質捐贈的財稅處置 例如:某企業2021年經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將自產產品對外捐贈,該產品本錢為4萬元,對外售價為6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對外捐贈的賬務處置為: 借:營業外支出50200 貸:庫存商品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 借:本年利潤50200 貸:營業外支出50200。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越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一致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財稅2021160號明確,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一致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企業

3、年度運營中通常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盈利,一是虧損。因此,企業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存在3種情況:一全部扣除;二部分扣除;三不允許扣除。接上例,區分情況分析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情況: 假設該企業2021年度實現會計利潤60萬元。稅前允許扣除的捐贈支出為6012%7.2萬元,大于捐贈支出5.02萬元,因此,捐贈支出允許稅前全部扣除。 假設該企業2021年度實現會計利潤40萬元。稅前允許扣除的捐贈支出為4012%4.8萬元,小于實踐發生的捐贈支出,因此,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為4.8萬元,超出部分0.225.024.8萬元不允許扣除,應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置。 假設該企業2021年度實現會計利潤-10萬元。捐

4、贈支出的5.02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應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置。在以后彌補虧損時,由捐贈支出構成的虧損5.02萬元不得彌補。 由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行為,因此,該企業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還應對捐贈產品的售價和本錢之間的差額作納稅調整,即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64。 特定事項捐贈的財稅處置 例如:某企業2021年4月30日經過市民政局向玉樹地震災區捐贈一批自產產品,該產品本錢為10萬元,對外售價為13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結合發布財稅202159號第四條規定,自2021年4月14日起,對單位和個體運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經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

5、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域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立稅及教育費附加。對企業、個人經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域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由于該企業捐贈時財稅202159號文件還沒有出臺,因此,捐贈時應按普通性質捐贈處置: 借:營業外支出122100 貸:庫存商品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0 借:本年利潤122100 貸:營業外支出 122100。 當企業知道財稅202159號文件規定此項捐贈免征增值稅后,運用紅字沖回或作相反的會計分錄,然后作如下會計處置假設捐贈前就知道免征增值稅,應直接作如下會計處置: 借

6、:營業外支出100000 貸:庫存商品100000。 按照財稅202159號文件規定,該項捐贈支出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21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因資產一切權屬已發生改動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錢確定銷售收入。那么,本例中的捐贈支出能否應按國稅函2021828號文件的規定視同銷售,作納稅調整處置呢?假設作納稅調整,即把捐贈產品的售價和本錢之間的差額作納稅調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1310。按照財稅202159號文件規定,不對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納稅,本質上納稅

7、調整的金額是零。 企業對外捐贈業務,按照稅法規定是一種應稅行為,該當交納相關稅費。但是,捐贈業務不同于正常的銷售活動,會計處置上也與正常銷售活動不同,因此,在稅法上就運用了“視同銷售的概念,并規定了納稅處置方法,其目的就是防止對外捐贈業務的稅款流失。但是,向玉樹地震災區捐贈這種特定事項捐贈,國家出臺了專門的稅收政策,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就不能再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也就不應按照國稅函2021828號文件規定處置。筆者以為,企業對外捐贈業務,有交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包括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越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該當按照國稅函2021828號文件規定處置,無交納企業所得稅義務的,就不應按照國稅函2021828號文件規定處置。因此,上述企業向玉樹地震災區的捐贈業務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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