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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液體食品無菌罐裝包材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方案液體食品無菌罐裝包材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方案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506047 一、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1506047 h 2 HYPERLINK l _Toc111506048 二、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1506048 h 4 HYPERLINK l _Toc111506049 三、 構建高質量的供給體系 PAGEREF _Toc111506049 h 4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0 四、 必要性分析

2、 PAGEREF _Toc111506050 h 6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1 五、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506051 h 6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2 六、 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506052 h 17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3 七、 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分類 PAGEREF _Toc111506053 h 26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4 八、 法律風險的特征 PAGEREF _Toc111506054 h 27 HYPER

3、LINK l _Toc111506055 九、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oc111506055 h 29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6 十、 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506056 h 32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7 十一、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1506057 h 37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8 十二、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1506058 h 47 HYPERLINK l _Toc111506059 十三、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4、_Toc111506059 h 50 HYPERLINK l _Toc111506060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1506060 h 52 HYPERLINK l _Toc111506061 (一)政策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1506061 h 52 HYPERLINK l _Toc111506062 目前,國內有良好的宏觀經濟政策,但還需要把握機會,抓住國家目前鼓勵符合產業政策項目建設的機會,讓項目盡快進入實施階段。 PAGEREF _Toc111506062 h 53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集團有限公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待定)。(

5、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積約82.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24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32233.84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4459.6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5.88%;建設期利息654.5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03%;流動資金7119.6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2.09%。(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32233.84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18875.86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13357.98萬元。(七

6、)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597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45392.76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10483.67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4.87%。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63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8740.55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54667.00約82.00畝1.1總建筑面積86814.91容積率1.591.2基底面積32800.20建筑系數60.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287.502總投資萬元32233.842

7、.1建設投資萬元24459.642.1.1工程費用萬元20947.42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2724.762.1.3預備費萬元787.462.2建設期利息萬元654.552.3流動資金萬元7119.653資金籌措萬元32233.843.1自籌資金萬元18875.863.2銀行貸款萬元13357.984營業收入萬元597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45392.766利潤總額萬元13978.227凈利潤萬元10483.678所得稅萬元3494.559增值稅萬元2741.7910稅金及附加萬元329.0211納稅總額萬元6565.3612工業增加值萬元22005.0613盈虧平衡點

8、萬元18740.55產值14回收期年5.63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4.87%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16948.73所得稅后產業環境分析綜合判斷,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區發展機遇與挑戰并存,機遇大于挑戰,發展形勢總體向好有利,將通過全面的調整、轉型、升級,步入發展的新階段。知識經濟、服務經濟、消費經濟將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特征,中心城區的集聚、輻射和創新功能不斷強化,產業發展進入新階段。構建高質量的供給體系增加升級創新產品。圍繞健康、育幼、養老等迫切需求,大力發展功能食品、化妝品、休閑健身產品、嬰童用品、適老化輕工產品等。以鄉村振興戰略為契機,積極開發適應農村市場的產品。培育一批

9、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壯大一批設計園區、設計小鎮,支持家用電器、家具、皮革、五金制品、玩具和嬰童用品等行業設計創新。促進傳統手工藝保護和傳承,發掘文物文化資源價值內涵,在工藝美術、文教體育用品、禮儀休閑用品等行業發展文化創意產品。推動“地方小吃”食品工業化。提升質量保障水平。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升產品舒適性、安全性、功能性。鼓勵企業瞄準國際標準提高水平,開展對標達標活動。發揮質量標桿企業示范引領作用,開展質量風險分析與控制、質量成本管理等活動,提高質量在線監測、控制和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能力。建設一批高水平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提升檢驗檢測水平。

10、強化品牌培育服務。培育會展、設計大賽等品牌建設交流展示平臺,在家用電器、皮革、五金制品、鐘表、自行車、家具、化妝品、洗滌用品、乳制品、釀酒、功能性食品等領域培育一批國際知名品牌。推廣具有中國文化、中國元素、中國技藝的產品,樹立行業品牌。鼓勵第三方機構加強品牌策劃、評價、宣傳等服務,助力海外商標注冊、品牌國際化推廣,提升品牌影響力。推廣新型商業模式。鼓勵輕工企業加快模式創新,構建有跨界融合特點的“商品+服務+文化”組合,聯合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線下延伸拓展,建立品牌與消費者間的深層次連接,形成基于數字決策的智慧營銷模式。積極運用新技術,推動傳統制造模式向需求驅動、供應鏈協同的新模式轉型。必要性分析1

11、、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的投資,引入資金的到位將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補充流動資金將提高公司應對短期流動性壓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將為公司未來成為國際領先的產業服務商發展戰略提供堅實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合同履行是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如交付貨物、完成工作、提供勞務、支付價款等,從而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是依法成立后的合同所必然發生的法律后果,是構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

12、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的風險;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按合同法規定,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不適當履行及遲延履行3種形態。不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根本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根本違約和預期違約。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當事人雖然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不適當履行通常包括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地點和履行方法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但不包括遲延履行的形態。遲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屆滿

13、時還沒有履行。(一)對方違約的合同救濟及法律風險在合同履行時,最無法避免的情況就是對方違約,企業幾乎沒有任何途徑避免對方行為不當。當出現對方違約的情況時,企業能夠做的就是及時采取恰當的補救措施避免因此產生的損害進一步擴大。同時積極行使法定或約定的權利,固定相關證據,以便將來追究對方相應的責任。若因沒有規范行使權利導致權利消滅,或者沒有取得有利證據,或者因自己不慎導致承認對方的行為,都將給企業帶來難以彌補的法律風險。1、抗辯權的行使及法律風險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是指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主張權利主張的權利,也稱異議權。抗辯權的主要功能在于行使這種權利可使對方的請求權消滅,或使其效力

14、延期發生。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3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履行抗辯權)是指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法律上設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維持當事人在利益關系上的公平。后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到期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后履行義務一方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或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終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自己一方履行義務完畢前,發現后履行的一方有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時,有中止履行的權利

15、。不安抗辯權的設立在于預防因情況變化致使一方遭受損失,公平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為防止抗辯權濫用,針對不同的抗辯權規定了不同的行使條件,例如,不安抗辯權必須對方具有法定情況時才能夠終止履行,這些情況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若企業不當行使抗辯權,則可能因行為不當而構成違約行為,給自身造成法律風險。同時在他人行使抗辯權時,也需要準確衡量其抗辯權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程序,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在對方按照規定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若企業希望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通過向對方提供適當擔保要求恢復履行。2、債權保全措施

16、及法律風險債權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具體體現在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上。代位權是為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而設置的一項制度,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主要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稱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

17、的行為。但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據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保證。債權保全措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策略,企業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若沒有及時采用相應的保全措施,同樣將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如保全措施的采納必須通過人民法院,若企業自行向第三人主張債務人的債權,則因為違反法定要求而無法達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則將喪失撤銷權,將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害。實踐中,不少企業不懂得運用債權保全措施維護自身權益,這樣的法律風險較債權保全措施運用不當的法律風險更為嚴重。甚至有些企業明知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但并不了解

18、自身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這種法律風險一旦識別較容易更正。(二)己方違約的合同救濟法律風險社會經濟活動總是瞬息萬變,合同簽訂后,企業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條件或特殊的經營惡化,導致不愿繼續履行合同。應該說己方違約本身已經構成企業法律風險,其救濟措施本身就是對法律風險的消除,這種消除必須有效且不能給企業帶來新的法律風險。但畢竟這種救濟是被動的,原則上公司還是應當盡量履行簽訂的合同。當有第三方介入的合同,某些義務的履行不僅依賴當事人,同時也依賴第三方正常履行合同。違約責任不以當事人具有過錯為要件,因此第三方造成的違約同樣應當視為己方違約。1、為對方提供違約證據的法律風險企業主動違約時,通常都會尋找一些

19、合理的理由,說明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的困難,以期望與對方協議解除合同。若企業采用書面形式要求與對方協商解除,一旦協商不成,則對方將利用函件作為證明企業違約的證據。這種行為直接造成企業的法律風險。而且即使企業事后期望繼續履行合同,對方仍然可能根據企業提供的書面證據拒絕履行合同,認定企業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對方根據法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2、不當成就解除條件的法律風險一些合同當事人會事先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況,在己方違約時,企業為利用有關的約定,故意成就解除條件,然后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

20、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因此企業采用這樣的方式解決己方違約同樣面臨法律風險,一旦認定“視為條件不成就”,企業解除合同的通知仍然屬于違約行為。該法律風險屬于階段性法律風險,一般情況下雙方就解除合同的后續事項處理完畢,則該法律風險消失。但若對方認為企業行為不當,糾紛發生概率極大。因此該法律風險屬于持續時間短的高風險。3、違約責任約定不對稱的法律風險在履行活動涉及第三方的合同中,企業與第三方之間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小于企業與對方訂立的合同,則一旦因第三方行為導致企業違約行為,企業將承擔兩份合同之間需要承擔責任的差額。如在運輸合同中約定運送貨物應當到達的日期,若遲延按照原合同的責任大小承

21、擔賠償義務。這種違約責任約定不對稱的法律風險,在法律風險評估活動中,通過對相關的兩份合同對比,才能夠發現。(三)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濟法律風險在法律上,確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義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過錯原則作為民事責任制度中基本歸責原則的實現,體現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們在從事交易時,充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并在風險發生后合理地解決風險損失的分擔問題,從而達到合理規避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事件,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預防損失擴大等一系列附隨義務,否則可能導致不可抗力不被認可。目前法律對違約的認定不考慮當事人主觀

22、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客觀事實構成違約,當事人不能證明具有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通知義務及法律風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通常會給雙方造成一定損害,而“及時”作為抽象語言,若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為具體的期限,則該法律風險容易引發雙方發生訴訟。不可抗力通知義務履行的證據固然非常重要,但若在履行通知義務時方式不當,同樣構成企業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因為情況緊急,采用電話或傳真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這些方式很難形成有效證據證明通知義務的履行,企業在履行這些義務之后仍應當以函件形式補充通知,否則因此產生的

23、法律風險應當予以評估。判斷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與否并不是簡單的活動,企業懷疑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而又不能得到確切的信息,此時若不予通知可能等到信息明確時就喪失了最好的減少損失的時機;但是貿然通知又可能因沒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而給企業造成違約法律風險。因此雙方合同中對此是否約定在懷疑不可抗力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時,采用提示性信息方式通知對方,至關重要。2、減損措施及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因此當事人應當采用必要的減損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損失的降低,并不一定是該當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對方協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對方。這個時候就面臨著費用的承擔和減損獲利之間的矛盾,

24、當事人不愿意承擔費用為他方減少損失。這就需要雙方另外進行約定,以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這種約定在多數合同中都沒有引起當事人的注意,由于缺乏事先原則性的確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雙方很難及時達成一致意見。大量的減損措施就只能是自己行為可以避免的一點效果。在長期合同或復雜交易中,不可抗力條款缺乏減損措施采納的相關約定,應當給予適當的法律風險衡量。若合同中約定了減損措施費用承擔、措施采納機制等事項,不僅可以降低不可抗力條款本身約定不足的法律風險,同時將為企業未來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情況減少損失。(四)合同解除的合同救濟法律風險合同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

25、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潮及地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解除有兩種情況,一是協議解除,一是法定解除。1、長效合同缺乏解除條件約定一些履行期限很長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內則可能發生各種不同情況,一些情況將使合同訂立基礎改變。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因此在出現相應事件時,缺乏法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則必然損害當事人利益。因此,長效合同缺乏解除條件的約定,應當作為法律風險予以重視。(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熟時失效。”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

26、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在長效合同中應當將一些合同訂立的基礎因素改變約定為合同解除條件,如當事人一方資產狀況嚴重惡化、一方企業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等。2、合同解除通知義務履行不當在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根據法定解除條件解除合同時,解除與否仍然是當事人的權利,行使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這種通知自達到對方當事人時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通知義務履行不當同樣會產生法律風險。采用書面通知方式是一種有效的證據固定手段,若企業通過口頭通知解除合同,則可能出現對方不予理會,繼續要求履行合同,同時企業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對方為履行合同的支出則可能要求企業賠償。

27、這種法律風險仍然屬于法律監管的法律風險。為避免法律風險,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并盡量取得對方的簽收。3、合同解除后續事項約定不明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業經營者想像的那樣,合同已經解除就萬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還有很多善后事項需要約定明確,在協議解除時,由于解除的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就更需要特別注意。完全未進入履行的合同較為簡單,若已經作出了準備活動或者合同已經部分履行時,雙方關于合同之前履行情況的處置就必須與解除合同一并解決。若解除條件或解除權為事先約定,則此時應當積極對后續事項進行協商,達成解決方案。如果是事后協商解除合同,必須將有關條件談妥后才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此時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條款出現

28、。否則產生的各種不規范都屬于企業法律風險。實踐中,合同解除后因一些后續事項約定不明產生的糾紛占有一定比例,該法律風險并非個別現象。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這類法律風險往往表現為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方面。因為合同簽訂前沒有對合同對方作必要的調查和了解,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體即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交易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現實的交易中,經常不是當

29、事人出面,代理人和代表人實際從事著洽談和簽訂合同的責任。1、代理人及法律風險在經濟發達的今天,大量的合同簽訂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代理擴大了民事主體的活動范圍;代理可以補充某些民事主體資格上的不足。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代理人從事交易活動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無權代理的法律風險。經濟交往最常見的代理權限產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當代理人沒有經過授權,一旦發生糾紛,企業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而代理人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給企業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2)超越權限代理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在

30、交易時比較注意對方代理授權書的審查,而這種審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權以及授權的真實性,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核實較為馬虎。超越權限代理,同樣使企業面臨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3)代理人的法律風險。企業擔任他人的代理人時,若授權內容較為含混,企業對外活動是否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存在爭議,一旦代理活動未能正常進行,則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業承擔超越代理權限造成的損害責任。2、代表人及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持有“誰簽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并未弄清實際的簽約主體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情況下,就簽訂合同,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1)授權缺陷的法律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業其他人

31、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具有授權委托。若因授權缺陷導致合同將來被認定無效,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即使是長期合作的業務員,由于是否離職很難查證,因此企業仍然應當堅持對其授權情況的審查,在實踐中因業務員離職后仍使用原企業名稱對外訂立合同的糾紛屢見不鮮。(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風險。若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屬于公眾可以獲得并知悉的內容,則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從事交易,相應合同的效力將受到質疑。這種法律風險較為隱蔽,企業需要更加注意。這種法律風險防范成本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動中應當予以考慮。3、交易主體對合同的影響(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

32、則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合同,若獨立訂立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方為有效。追認權制度旨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力求平衡,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以避免因合同關系動蕩不定給相對人造成利益損失。企業經營者通常都會注意到簽約對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企業經濟活動一般也不會有未成年人卷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難免存在這樣的法律風險。如某企業在尋找企業形象代言人時,決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軍,而該人獲得冠軍時剛滿17周歲,本人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2)無權代理人訂

33、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發生的原因主要有:行為人自始就沒有代理權;行為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行為人的代理權消滅。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多種法律效力情況,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結果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表見代理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代理行為應當有效,即合同為有效合同。然而表見代理構成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都需要企業提供證據證明,若企業簽訂合同時僅僅要求查閱了對方相關證明材料,而并沒有與合同一并備案,將面臨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效力待定的不確定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不構成表

34、見代理,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效力待定。這種效力待定的不確定狀態,使企業面臨著準備履行合同還是做好補救措施的兩難境地。其性質屬于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實踐中,企業在簽約時沒有審查出代理權限問題,很難在合同簽訂后識別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通常要等到實際引發法律危機,企業才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存在。(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當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的含義,若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事后權利人不追認,且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時

35、,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相關權利。在實際的經濟交往中,無權處分人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容易識別。如某集團名下有若干緊密關聯的公司,在外部看來其資產都歸屬該整體,若與其中A公司簽訂合同,但標的物屬于集團的B公司,在法律上而言就屬于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人將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若該項財產屬于行政機關登記的不動產、專利等,合同相對人則無法說明自己在簽訂時屬于善意,相關損失只能自行承擔了。4、合同主體欺詐的法律風險在商業競爭中,一些經濟主體會利用法律既定規則實現不法目的。故意設置法律陷阱引誘其他經濟主體上當,這種有預謀的法律風險較之前面的不當簽約

36、造成的損害更大。尤其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合同主體進行的欺詐形式多樣,是經常遇到的法律風險類型。(1)有限責任的惡意利用及法律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點是公司以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蓄意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當事人資格,簽訂大宗合同,欺詐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在出現較大的賠償責任或者損害時,則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這種有限責任的惡意使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不當利用有限責任的事情不僅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中,一些較大的公司為避免國際貿易所帶來的巨大法律風險,也常常利用這種方法來降低風險。通過成立若干個注冊資本低的子公司

37、,再以子公司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公司會以母公司的財力和人力確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現較大法律風險,則犧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訴訟。2005年底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此之前,我國法律沒有關于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定。法律雖然有了原則性規定,但企業遇到對方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同樣面臨著法院最終認定的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在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之前,企業只能依靠自身衡量交易對方的信用程度。(2)虛構合同主體及法律風險。合同主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若

38、與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對方簽訂合同,則企業無法確定到底誰該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非常巨大。利用注冊要求差異虛擬合同主體。在普通的經濟活動中,虛構合同主體是較容易發現的,但是由于各國、各地區的公司注冊有不同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由于這種注冊的差異性導致的虛擬合同主體有時不易被發現。如國際貿易中,經常會遇到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沒有注冊資本的貿易行、商行,只有營業證明,不能提供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及法人地址的證明或公證書,這類人往往被稱為“皮包商”,其不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與這類商人交易風險也很大。利用掛靠等方式虛擬合同主體。通過掛靠、借用名義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

39、,這種情況下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與名義上的合同主體并不符合,同樣屬于虛擬合同主體。由于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缺乏相應資格或經濟實力較弱,更易發生履行合同困難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盡管企業可以在發生糾紛時追究被掛靠方的責任,但解決該法律糾紛付出的代價對企業而言已經構成嚴重的法律風險。5、主體變更的不當利用及法律風險合同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實施所規定的行為來履行的,稱之為親自履行原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體。但是,由于商業活動變動的頻繁,履行合同的主體變更是常見的。若交易對方惡意利用主體變更,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1)合同轉讓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如合同當事人一方聲稱自己無法履約,

40、向對方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從而導致將合同義務交由一個履約能力較差的當事人履行,將產生法律風險。(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當公司分立或合并時,主體必然發生變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務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交易對方發生分立時,通常情況都會確定分立后的一個公司負責履行特定合同,這種時候對方要求企業簽訂特定的確認書,將直接導致實際承擔責任的當事人變化。6、主體不適格及法律風險法律對一些商業活動主體有特殊要求,在從事這樣的經濟活動時,若主體不適格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產生預想的法律效

41、果。一些商人利用這種規則,故意制造主體不適格情況進行欺騙,給當事人造成法律風險。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于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些情況較容易識別,在此不再作詳細討論。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于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情況并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秘密許可合同,許可方并非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秘密,帶來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控制的合同

42、標的以非權利人名義簽訂合同予以處置,一旦感覺交易對自己不利,就主張合同無效,阻止交易進行。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只能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損害十分嚴重。(2)不具有法定的資格。法律規定一些商業活動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將導致主體不適格。這類關于法定資格的規定,常見于一些部門法規,建筑、醫藥等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若因不符合法定資格將導致合同無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害通常難以預計。(3)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若對方惡意利用這種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企業同樣面臨法律風險。如眾所周知在經濟交往中為提高自己履約能力的可信度,

43、常常采用提供擔保的方式,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以這樣的主體提供擔保實質上并沒有任何擔保效果。(4)合同義務部分為第三人才能履行。這種主體不適格情形更為隱蔽,合同主體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內容,而是合同部分內容必須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這樣會導致部分合同內容無效或效力待定。這種情況需要認真理解合同內容才能夠準確識別。常出現在與集團公司合作,為交易方便將若干個公司共同履行的義務納入到一個合同中約定。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分類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由于行為人作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而導致的,與其所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的法律不利后

44、果發生的可能性(向飛,陳友春,2006)。正確認識法律風險,必須澄清以下幾個模糊認識。(1)法律風險并不是違法風險。違法風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而使預期權益得不到實現的可能性。違法風險僅是法律風險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法律風險絕不等同于違法風險。由于法律規則及法律實踐同樣存在不確定性,在一些合法的情況下由于其他因素考慮不充分,同樣會為企業埋下法律風險,即法律不確定性的法律風險。此外,法律監控活動雖然不直接涉及法律行為的選擇,但由于法律監控活動的優劣,將影響法律行為是否能夠以本來面目出現。缺乏效果的法律管理流程不能實現企業目標,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雖然能夠實現企業目標,但耗費了過度的成本。因而,

45、缺乏效果或者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導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樣屬于法律風險,即法律監控中的法律風險(流程法律風險),它主要有證據的缺失、證據的歪曲和證據時間的延遲3種類型。(2)法律風險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不當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風險中包含了法律責任的不利后果,但這種責任本身仍然僅是可能性,并不必然導致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的特征(一)可認知性法律風險產生于法律對企業行為的評價,法的內容是明確而穩定的,這就給人們進行企業行為預測提供了可能。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企業相互間將怎樣行為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可認知性

46、。(二)專業性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深入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法律眾多,企業普通員工很難熟悉過多的法律條款,因而他們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法律的專業性決定了法律風險也具有專業性。(1)法律風險認知能力具有專業性。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風險及法律風險的損害結果的大小,都依賴于對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及法律的實踐經驗。法律風險雖然具有可認知性,但并不是每個人都具有這種認知能力。(2)法律風險解決方案具有專業性。法律風險一旦形成,就需要采用積極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法律方案的設計、方案實施步驟的把握,需要有非常強的專業性。(3)法律風險的防范具有專業性。企業運作中的大量法律風險是可以防范的,但這種防范最好是

47、由專業人士來實施,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損失性法律風險幾乎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無論企業經營能從承擔法律風險的行為中獲利多少,一旦法律風險發生實際損害時,這些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法律風險絕大多數為損失性風險,只有極少數法律風險具有法律上的獲利,法律風險的投機性獲利的機會更多體現在法律以外的商業獲利。(四)不可投保性法律風險從法律上講確實屬于純粹風險,即法律風險從法律意義上不存在獲利機會,是承擔法律損失的風險。然而若放在整個利益考慮,則法律風險的純粹風險性將遭到質疑:違反法律的行為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風險,但是當事人卻可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取不正常的高額利潤;其他法律風險若沒有法律層面的否

48、定性評價,同樣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利益,企業如果與合作伙伴在談判過程中承擔了較重的違約責任,可能在價格上就能得到優惠等。因而法律風險具有投機風險的特性,而投機風險一般是不可保的。此外,企業法律風險還具有必然性、損失的不可估量性及較強的個性特點等,因而也不具有投保性。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企業具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而最基本的3種企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所謂企業法律形態,就是企業法或者商法所確定的企業組織的存在形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我國企業

49、的法律形態作出了規定。透過法律對各種企業的不同規定,人們能夠感覺到,每一種企業法律形態都有其對投資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沒有絕對有利的企業法律形態,也沒有絕對不利的企業法律形態。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法律形態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據自身需要認真選擇一種恰當的企業形態。一旦選定企業形態,企業經營者就應當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該企業形態應履行的義務。然而不少投資者隨意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并不適合自身經營需要,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必然損害投資者利益。(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于多數投資者無疑具有誘惑力,實際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

50、業雙重納稅的稅負弊端以外,公司的資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續復雜等都會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帶來法律風險。(1)資金不足的法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剛剛起步的投資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資金,而其擬經營的項目并不需要太多資金,于是進行虛假注資,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的情況。公司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或出資后又抽逃注冊資金,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樣無法實現。(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僅僅是為了特定的經營項目成立公司,項目完成后公司則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51、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不僅手續麻煩,成本也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業清算則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數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法定人數均做出了規定。但實際中,為了成立公司,投資者虛擬出資人達到法定人數的現象較多,這給公司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能極其嚴重。公司法雖然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冊資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為了滿足較低的設立要求,仍有投資者刻意設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較好的私交,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

52、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人。一旦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所有合伙人都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業形態,則企業的最終發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東更加多元化、融資渠道更加多樣化,擴張能力更強,導致了政府部門對其的監管更加嚴格、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會各界關注和監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臨與其相同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含合規風險)

53、、不可抗力風險等以外,作為“公眾公司”還面臨著其特有的風險,如信息披露風險、公司治理風險(含董事責任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證券市場風險、退市風險等多種風險,因此法律風險程度明顯加大。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一)股權設置及法律風險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但基本在最初設立公司時都會有一個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往往考慮的是:公司由誰享有控制權?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當股東之間發生爭執時,能否有效決策?股權設置中可能出現平衡股權結構、股權過分集中和股權平均分散等畸形結構。平衡股權結構容易出現股東僵局或者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失衡問題,對股東和公司構成嚴重損害。股權過分集中會造成“一股獨

54、大”的情況,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不僅對公司股東的利益保護不利,對公司的長期發展不利,而且對公司大股東本身也存在不利。在股權平均分散的股權設置結構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對控制力的股東,各小股東從公司的利益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的熱情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通過職業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缺失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道德風險問題會比較嚴重。另外,大量的小股東在股東會中相互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復雜的投票和相互的爭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東之間的博奔活動中,也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股權設置中還可能出現特殊的股權設置,即夫妻股東的問題。以夫妻共同財產

55、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夫妻股權比例的設置往往帶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僅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工商登記不能作為財產所有權份額的依據,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等同于財產約定。因“夫妻公司”引發的法人資格否定的糾紛,主要體現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和夫妻離婚訴訟兩種情況中。(二)隱名出資及法律風險公司中的隱名出資是指一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的出資人卻為他人(顯名出資人)的法律現象。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出資人,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的出資人是顯名出資人。實際中隱名出資人既有公司的隱名股東,也有

56、合伙企業的隱名合伙人。1、隱名出資人基本法律風險實際中設立隱名股東一般出于兩種原因:一種是非規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見的如實際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等;另一種是隱名股東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目的設立的隱名出資人,由于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關于企業權益的協議通常應當歸于無效。因此所導致的出資人地位的糾紛必然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顯名出資人與隱名出資人之間的違法行為影響企業的存續,則這種法律風險就更為嚴重了。在非規避法律的隱名出資人設置中,顯名出資人與隱名出資人之間確定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57、。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隱名出資人不得以工商登記不實對抗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仍然面臨著交易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從設置隱名出資人本身而言,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協議約定事項不完善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雙方對一些情況約定不明、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等。(2)協議效力不被確認的法律風險。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隱名出資人的明確規定,在理論上也存在一些爭議,發生糾紛時更多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旦協議效力不被確認,事情的處理方式將與出資人最初設想的完全不同。(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風險。無論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如何約定,第三人都無從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

58、人的交易中,隱名出資人將陷入被動局面。2、與隱名出資人相關的法律問題與隱名出資人相關的法律問題主要有3種情況:虛擬出資人、空股股東和干股股東。(1)虛擬出資人。虛擬出資人,又稱冒名股東,包括以實際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并登記和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兩種情形。虛擬出資人不同于隱名出資人,隱名出資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虛擬出資人并非其本身意志表現,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體。虛擬出資人多數是為了規避法律,其帶來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一旦公司被認定不能成立,股東責任必然被加重。虛擬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屬于違法風險,風險值明顯高于隱名出資人的法律風險。(2)空股股東。空股股東是指雖經認購股權但在應

59、當繳納股權款項之時卻仍未繳付出資的股東,亦可將此稱為出資瑕疵股東。空股股東與隱名股東的主要區別如下。隱名股東一般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而空股股東是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將對應的資本繳付到位。隱名股東是否享有股東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而空股股東實際享有與其出資相對應的股權。隱名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顯名,而空股股東一般不會因出資的遲延履行而當然喪失股東資格,但空股股東極有可能因為出資遲延履行而承擔其他加重義務。我國法律有關于出資不到位或出資不實的責任規定,嚴重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空股股東不僅存在個人的法律風險,同樣會對企業造成影響,因此這種法律風險在評估中也屬于高風險范疇。(3)干股股東。干股股東,一般是指

60、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征并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自身未實際出資的股東。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東的獎勵或者贈與形成的,確切地說干股股東是有實際出資的,只不過其出資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為交付的。處理因干股股東引起的糾紛時應尊重并承認干股持有者的股東資格,同時應盡可能維護贈與干股股權時的協議。(三)公司僵局的法律風險公司的正常運行是通過股東行使權利和公司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實現的。因股東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經常會出現公司運行的障礙,嚴重者甚至使公司的運行機制完全失靈,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公司的一切事務陷入癱瘓,這就叫作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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