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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公司合同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方案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公司合同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方案xxx(集團)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457477 一、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1457477 h 3 HYPERLINK l _Toc111457478 二、 構建高質量的供給體系 PAGEREF _Toc111457478 h 3 HYPERLINK l _Toc111457479 三、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1457479 h 4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0 四、 公司基
2、本情況 PAGEREF _Toc111457480 h 5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1 五、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oc111457481 h 6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2 六、 企業設置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457482 h 9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3 七、 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 PAGEREF _Toc111457483 h 18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4 八、 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分類 PAGEREF _Toc111457484 h 20 HYPE
3、RLINK l _Toc111457485 九、 企業商業秘密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457485 h 21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6 十、 企業域名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457486 h 26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7 十一、 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457487 h 28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8 十二、 合同簽訂時存在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457488 h 38 HYPERLINK l _Toc111457489 十三、 人力
4、資源分析 PAGEREF _Toc111457489 h 56 HYPERLINK l _Toc111457490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1457490 h 57 HYPERLINK l _Toc111457491 十四、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1457491 h 58 HYPERLINK l _Toc111457492 十五、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1457492 h 65產業環境分析綜合判斷,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區發展機遇與挑戰并存,機遇大于挑戰,發展形勢總體向好有利,將通過全面的調整、轉型、升級,步入發展的新階段。知識經濟、服務
5、經濟、消費經濟將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特征,中心城區的集聚、輻射和創新功能不斷強化,產業發展進入新階段。構建高質量的供給體系增加升級創新產品。圍繞健康、育幼、養老等迫切需求,大力發展功能食品、化妝品、休閑健身產品、嬰童用品、適老化輕工產品等。以鄉村振興戰略為契機,積極開發適應農村市場的產品。培育一批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壯大一批設計園區、設計小鎮,支持家用電器、家具、皮革、五金制品、玩具和嬰童用品等行業設計創新。促進傳統手工藝保護和傳承,發掘文物文化資源價值內涵,在工藝美術、文教體育用品、禮儀休閑用品等行業發展文化創意產品。推動“地方小吃”食品工業化。提升質量保障水平。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6、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升產品舒適性、安全性、功能性。鼓勵企業瞄準國際標準提高水平,開展對標達標活動。發揮質量標桿企業示范引領作用,開展質量風險分析與控制、質量成本管理等活動,提高質量在線監測、控制和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能力。建設一批高水平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提升檢驗檢測水平。強化品牌培育服務。培育會展、設計大賽等品牌建設交流展示平臺,在家用電器、皮革、五金制品、鐘表、自行車、家具、化妝品、洗滌用品、乳制品、釀酒、功能性食品等領域培育一批國際知名品牌。推廣具有中國文化、中國元素、中國技藝的產品,樹立行業品牌。鼓勵第三方機構加強品牌策劃、評價、宣傳等服務,助力海外商標注冊、品牌
7、國際化推廣,提升品牌影響力。推廣新型商業模式。鼓勵輕工企業加快模式創新,構建有跨界融合特點的“商品+服務+文化”組合,聯合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線下延伸拓展,建立品牌與消費者間的深層次連接,形成基于數字決策的智慧營銷模式。積極運用新技術,推動傳統制造模式向需求驅動、供應鏈協同的新模式轉型。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的投資,引入資金的到位將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補充流動資金將提高公司應對短期流動性壓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將為公司未來成為國際領先的產業服務商發展戰略提供堅實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公司基本情況(一)公司簡
8、介公司堅持提升企業素質,即“企業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結構進一步優化,人員素質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誠信經營水平進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質企業員工,企業品牌影響力不斷提升。公司不斷建設和完善企業信息化服務平臺,實施“互聯網+”企業專項行動,推廣適合企業需求的信息化產品和服務,促進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在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中的應用,業通過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務平臺,培育產業鏈,打造創新鏈,提升價值鏈,促進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二)核心人員介紹1、袁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1年出生,本科學歷,中級會計師職稱。20
9、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經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2、陳xx,中國國籍,1977年出生,本科學歷。2018年9月至今歷任公司辦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監事。3、彭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0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監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4、梁xx,中國國籍,1976年出生,本科學歷。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
10、事、總經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5、曾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9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術顧問;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企業具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而最基本的3種企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所謂企業法律形態,就是企業法或者商法所確定的企業組織的存在形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中華人民共
11、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作出了規定。透過法律對各種企業的不同規定,人們能夠感覺到,每一種企業法律形態都有其對投資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沒有絕對有利的企業法律形態,也沒有絕對不利的企業法律形態。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法律形態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據自身需要認真選擇一種恰當的企業形態。一旦選定企業形態,企業經營者就應當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該企業形態應履行的義務。然而不少投資者隨意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并不適合自身經營需要,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必然損害投資者利益。(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公司股東承擔有限
12、責任,這對于多數投資者無疑具有誘惑力,實際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業雙重納稅的稅負弊端以外,公司的資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續復雜等都會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帶來法律風險。(1)資金不足的法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剛剛起步的投資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資金,而其擬經營的項目并不需要太多資金,于是進行虛假注資,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的情況。公司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或出資后又抽逃注冊資金,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樣無法實現。(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僅僅是為了特定的經營項目成立
13、公司,項目完成后公司則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不僅手續麻煩,成本也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業清算則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數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法定人數均做出了規定。但實際中,為了成立公司,投資者虛擬出資人達到法定人數的現象較多,這給公司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能極其嚴重。公司法雖然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冊資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為了滿足較低的設立要求,仍有投資者刻意設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14、往往具有較好的私交,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人。一旦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所有合伙人都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業形態,則企業的最終發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東更加多元化、融資渠道更加多樣化,擴張能力更強,導致了政府部門對其的監管更加嚴格、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會各界關注和監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
15、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臨與其相同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含合規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以外,作為“公眾公司”還面臨著其特有的風險,如信息披露風險、公司治理風險(含董事責任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證券市場風險、退市風險等多種風險,因此法律風險程度明顯加大。企業設置法律風險企業設立過程中,除注冊企業需要提交的各種證明性法律文件以外,還需在出資人之間簽訂確定規范企業運作的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較之法律規定更為符合企業的實際需要,更詳細地對各方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但在訂立協議章程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些法律風險,下面對這些風險進行說明。(一)合伙協
16、議及法律風險對于合伙企業,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劃分依賴于各方簽訂的合伙協議。因此,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而言,具有設立協議和章程的雙重作用。合伙協議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協議中不僅要體現合伙企業設立活動的權利義務分配,而且對于合伙企業成立后的經營管理,以及合伙人對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形成程序、權限、表決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協議條款設置與法律風險合伙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較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詳,必然為合伙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1)合伙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合伙出資形式多樣,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并不相同,合伙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首先是合伙財產歸屬的約定
17、。通常提出合伙財產時,多數人簡單地認為屬于合伙人共有,但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對于以現金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伙經營期間,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權,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權;對于合伙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征,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當合伙人以商標、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時,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這就需要合伙人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約定。約定不明就存在發生爭議的法律風險。其次,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及辦理費
18、用等。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登記。一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進行審批,但需要將相關的合同到有關部門備案,如商標使用權、專利許可使用等。合伙人以這些財產出資,就需要約定另行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條件等,以及合同備案事項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再次,針對財產瑕疵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有助于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如物品出資若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作為出資時,法律風險影響更為深遠。(2)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法沒有直接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決策方式,合伙協議中若缺少對合伙事務決策的安排,將為合伙企業今后的發展埋下隱患,甚至會導致重大
19、法律風險。評估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時,應結合合伙協議約定的程度、合伙企業出現過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業發展趨勢等進行綜合衡量。由于該風險在轉化為法律危機前能夠通過補充協商解決風險,因此評估重點可放在法律風險解決的成本上。(3)合伙內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合伙內部責任劃分保障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時,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當合伙人內部責任劃分不明時,容易引發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從而給合伙企業發展造成損害。所有的合伙協議都應當對合伙人的內部責任進行約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業,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對于特定領域或者個別合伙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就應當有更為詳盡的劃分。(4)勞務出資的法律
20、風險。合伙企業對勞務出資約定不明或約定不當時,將會產生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勞務出資價值確定的法律風險。勞務的價值很難進行準確衡量,更多依賴于合伙人之間形成統一的意見。當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勞務出資但并未明確其價值時,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會因為這種不規范的行為而產生。在評估時,還需要看合伙企業是否存在實際的利潤分配比例或損失承擔等作為勞務出資價值的補充確定。勞務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以勞務出資可能是因為其本身不具有財務出資的能力,因而在承擔責任問題上更應當明確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來承擔責任。勞務出資人停止提供勞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價值在于其提供的勞務,然而一
21、旦確定了其在合伙企業中所占的出資比例后,勞務出資人不再為合伙企業提供服務時,其出資份額不會自動消失。不能簡單認為勞務出資人不提供勞務屬于撤回出資的退伙行為,畢竟勞務出資人會隨著勞務能力或技能的喪失而不具備繼續提供勞務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業會因此而爭議是否應當降低其所占出資比例。發生此類糾紛的法律風險隨著合伙人技能的減弱或喪失而日趨突出。勞務出資人退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實際的投入,當其退伙時,合伙企業實質上已經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勞務。各合伙人因勞務出資人退伙行為常常發生矛盾,就勞務出資者分配合伙財產的比例和方式很難簡單理清。應該說在事情發生前,該法律風險屬于隱性法律
22、風險,不會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誘因發生時,直接導致的法律危機造成的損失難以預測。2、有限合伙的法律風險有限合伙是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而分享營業收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得以勞務出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風險明顯高于普通合伙企業,若有限合伙協議約定不當,其法律風險更難控制。(二)公司設立協議及法律風險公司設立協議是設立人為規范公司設立過程中各設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簽署的協議,主要解決設立人的出資問題,因此也稱為出資協議。主要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
23、點。(1)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應當說,缺乏書面公司設立協議是一種完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不僅體現為設立活動本身存在法律風險,而且由于出資人放棄了明確股東之間進一步權利義務的機會,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將一直持續存在于公司股東之間。(2)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從本質上說,公司設立協議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所有違反公司設立協議的行為,對設立人而言都是違法行為,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公司設立協議沒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時,法律風險同樣存在。通常而言,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況出現時才會產生影響。另外,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事項違法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違法條款某
24、些是無效的,某些則可能影響公司成立。這種法律風險的影響常常是連鎖性的,需要對與此相關的后續行為一并進行評估。(3)缺乏股東之間約束機制的法律風險。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夠了解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但股東因出資的多寡而從公司獲取的利益有所差異,當股東了解的經營信息能夠獲得遠遠超出其出資獲得的收益時,約束股東對經營信息的濫用就顯得十分必要。最為常見的缺乏對股東約束的法律風險體現在競業禁止上。股東行為的約定,只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完成,包括設立協議約定和股東制定公司章程,但設立協議比章程更為靈活,股東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而約定廣泛的內容。(三)章程及法律風險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
25、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明確詳細,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壞,直接關系著公司治理風險的評估值,尤其在股東結構比較復雜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帶來的法律風險極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應當說公司章程法律風險是一種低概率、高損失的風險。(1)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
26、律風險。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對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具體規定,相應的組織和活動將因無章可循而陷入
27、混亂。看待該法律風險時,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在沒有規定時則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這種法律風險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要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因此屬于比較容易彌補的風險。對于章程進行了規定的,則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夠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同樣具有法律風險。(2)出資條款的法律風險。出資條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條款,由于出資方式眾多,使得章程約定不善產生的法律風險形式也多樣起來,無論是出資方式還是出資時間,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在出資方式上,由于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方式需要進行評估,股東可能會在評估機構的聘任及評估方法的適用性上發生爭議。在
28、出資時間上,由于允許分期出資,因而發生爭議的概率較一次出資方式更高。另外,若股東每次出資并不是按照最終占出資份額的比例進行時,實際繳納出資和約定的出資份額不符,股東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還是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行使股東權利,若缺乏約定容易產生爭議。(3)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根據對公司經營影響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舉了若干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但并未也不可能窮盡這些事項。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列入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一旦出現股東爭執,對公司經營影響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4)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進行了規定,如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
29、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但缺乏更詳細的說明,到底何種程度是經營方針,何種程度是經營計劃在實踐中有時難以說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進一步的規定,發生爭議和糾紛的概率就會增加。(5)法定的章程決定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關于上述事項法律僅僅為公司章程規定提供了選擇范圍,并沒有明確做出規定,章程若缺乏相應的規定,則法律風險必然存在。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企業法律風
30、險產生的原因,總體上可分為企業自身內部產生的風險因素和企業外部環境造成的風險因素。(一)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首先體現為人的風險。企業經營好壞,歸根結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們基本可以控制并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個人私欲極為強烈的管理者,其在進行管理或決策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企業在選擇用人時,本身就存在著風險。(2)從制度層面上講,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導致或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組織管理企業,不能光靠企業領導個人的權威和能力,科學的管理其實最主要是指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當然
31、,制度本身也包括對物、對事的管理。但這一切最終還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得到落實。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產生的,而人自身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企業運營的效率與風險總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為偏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著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增加。從企業運營的物質載體看,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廢雜也是現代企業內部存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直接依存的條件。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都在不斷地進行(有時甚至是盲目的)擴張,其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多樣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像。為了更加有效地組織生產要素,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也變得異常的復雜,企業
32、自身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這同時也就意味著控制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本增加、難度加大。(二)企業外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競爭對手方面的原因。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總是要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也就是說,參與競爭的任何一方都會想方設法盡可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包括會利用競爭對手對方的一些弱點、在法律方面的疏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面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突出。況且,現代企業的競爭已經跨越了國界,企業競爭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斷升級,自然企業所面臨競爭對手方面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2)政策及法律法規自身變化的原因。國家政策、法律法
33、規自身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國家舊有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被廢止和變更,同時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產生,或者說正在日趨走向嚴密和完善。盡管企業的管理者總想了解最新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動,但總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時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樣的無情,它不會因為你不知悉或了解不到就對你不產生作用,對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的無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所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對不能把握其變化的企業來說,無疑也是一種產生法律風險的外在因素。(3)其他非企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非企業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權等。俗話說“人算
34、不如天算”,盡管人們已經盡了極大的努力去規避所有風險,但仍有許多風險是人們無法規避掉的,如作為意外事件的社會動亂、罷工等(在有些國家或國際貿易中可歸入不可抗力),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單位主體或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政府部門對企業不正當的收稅和罰沒財產)等。現實中導致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復雜,并且不可能是單獨一個或幾個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各種因素結合在一塊才起作用,其中必有起主導作用的因素。主導因素的不同又決定著不同的法律風險類型。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分類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由于行為人作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
35、而導致的,與其所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的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的可能性(向飛,陳友春,2006)。正確認識法律風險,必須澄清以下幾個模糊認識。(1)法律風險并不是違法風險。違法風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而使預期權益得不到實現的可能性。違法風險僅是法律風險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法律風險絕不等同于違法風險。由于法律規則及法律實踐同樣存在不確定性,在一些合法的情況下由于其他因素考慮不充分,同樣會為企業埋下法律風險,即法律不確定性的法律風險。此外,法律監控活動雖然不直接涉及法律行為的選擇,但由于法律監控活動的優劣,將影響法律行為是否能夠以本來面目出現。缺乏效果的法律管理流程不能實現企業目標,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
36、雖然能夠實現企業目標,但耗費了過度的成本。因而,缺乏效果或者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導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樣屬于法律風險,即法律監控中的法律風險(流程法律風險),它主要有證據的缺失、證據的歪曲和證據時間的延遲3種類型。(2)法律風險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不當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風險中包含了法律責任的不利后果,但這種責任本身仍然僅是可能性,并不必然導致法律風險。企業商業秘密法律風險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刑法等法律都對商業秘密進行了保護。商業秘
37、密與其他知識產權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點。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廣泛。與專利制度保護的專利相比,商業秘密制度保護的技術范圍更大,凡是能夠用專利制度保護的專有技術都可以采用商業秘密制度來保護;有些可借助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專利制度則無能為力。商業秘密保護成本低。商業秘密保護無須申請專利、維護專利的費用,其成本相對較低。商業秘密保護沒有期限限制。專利保護則具有期限性,專利期滿后,發明創造進入公有領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費實施。而若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保護,只要企業保密工作做得好、不泄密,就可以永遠使用下去。因此,對技術難度大,預計其他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可能開發出來的專有技術,企業應考慮選擇采用商業秘密方式進行保
38、護。商業秘密法律風險中最根本的就是商業秘密的泄露風險。企業應注意以下環節發生商業秘密泄密的法律風險。1、核心人才流動泄露商業秘密掌握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被業務競爭的單位“挖走”,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徑。此外,人才流動還應包括在職職工兼職、退休職工為他人提供服務等。防范人才流動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應注意從簽署與核心人才的勞動合同入手,在與他們的勞動合同中,應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作出明確的約定,避免企業人員管理的缺陷。2、商業間諜導致商業秘密泄密某些公司為了減少成本,采取向對手委派商業間諜的方式,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為了避免這種商業間諜導致商業秘密泄密,企業的人事主管部門在核心人才的
39、人事任免、聘用方面,應仔細審查被錄用的職員的職業背景和經歷,辨別是否可能系競爭對手委派的“臥底”。3、發表學術論文帶來商業秘密的泄密某些企業的專業人士為了建立和現固其個人在本領域的學術地位和專業威望,通過發表學術論文的形式,介紹其最先進的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后,該技術進入了公眾視野,企業無法通過商業秘密來保護該技術。企業防范發表論文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的方法是:企業與職員簽署合同,約定工作范圍內的技術和方法不得以講座、技術交流、發表論文等任何形式泄露。4、接待來訪等原因泄露商業秘密明星企業通過接受采訪、參觀等途徑,可以提高企業的公眾形象。然而,采訪、參觀本身也是商業失密的重要渠道。防范類似風險
40、的方法是,企業建立完善的對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訪和參觀過程中商業秘密的保護;組織的參觀應避開核心的敏感區域;與來訪者、參觀者簽訂保密協議;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紹給來訪記者等。5、簽署合同泄露商業秘密有時候企業對外商業談判、簽署協議的過程中,為了達成合同條款,雙方需要逐步向對方提供一些信息、產品資料、性能數據等。有些場合下,可能最終協議沒簽成,卻反而泄露了商業秘密。如何防止商業秘密被泄露,這就要充分利用保密協議或者框架協議中的保密條款。為了保護商業秘密,防范法律風險,企業在對外進行商業談判之初就應簽署保密協議。尤其是涉及重大投資、融資、增資擴股、公司并購等項目中,簽署一份完善的保密協議是非常必
41、要的。這樣可以保證即便最終未能成交,不會因為談判的進展而泄露商業秘密。否則,若沒簽署保密合同,就可能導致要么企業不敢給對方提供必要的交易參考信息,造成交易障礙;要么提供這類信息后被對方泄露出去,影響公司未來經營。一般保密合同可以包括以下條款。(1)保密信息接受方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合伙人,高級職員,雇員,法律顧問及代表人或代理人,在保密協議中承諾對有關本項目的資料、信息進行保密。(2)對保密信息進行定義。“保密信息”是指所有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及其代表通過任何形式或媒介提供的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非公開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接受方及其代表整理的所有分析、編輯及其他包含與本項目有關信息的
42、文件(也就是派生文件)。(3)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并非由本協議接受方違背本協議所造成的、已經或正在公開的信息;接受方在非保密的基礎上,已經或正在獲得的信息,并且接受方并未知道提供信息的來源方對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接受方或其代表在接受披露方提供此信息前已經獲取的信息;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況下,由接受方或其代表開發的信息。(4)泄密賠償的約定。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同意,在其違約泄密的情況下,承諾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全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訴訟發生的全部費用、合理的律師費等。(5)保密信息的銷毀。在保密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下,接受方將銷毀或返還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包括計算機硬盤
43、中的電子文檔),銷毀所有派生文件。如果在洽商、談判過程中被對方泄露商業秘密或者不當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企業域名法律風險人們曾經認為域名只是一個代碼,沒有任何商業價值,無須特別保護。然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商家如果注冊一個與某個馳名商標相同的域名,將讓客戶很容易記住進而很容易被記住、增加交易機會。所以,與商標、商號具有關聯關系的域名具有廣告、商標的效果。但注冊一個與某個馳名商標相同的
44、域名,有混涌他人馳名商標的服務與商品的可能。所以,域名與商標等知識產權密切相關。企業應注意域名的注冊、使用、轉讓等事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在域名領域,企業主要防范以下兩方面的法律風險。1、與企業名稱、商標相關的域名被他人搶注的風險與企業名稱、商標相關的域名被他人搶注,企業直接面臨的后果就是:要么花費巨資購買該域名,要么改變自身的商號、商標等。兩者都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害。企業斥巨資從域名搶注者手中換回與其商標相同的域名的案例不少。例如,世界著名計算機制造商康柏,1998年用5000萬美元換取康柏的英文域名。2、企業注冊的域名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而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在申請域名時,應當注意避免與他人在先
45、權利沖突而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尤其是與他人的商標權的沖突。如世界著名的網絡服務商雅虎也曾訴訟纏身,被德州一個蛋糕加工廠起訴,這個加工廠的域名是“MisscakeY”,加工廠舉證證明該域名1989年開始使用,1990年申請注冊為商標,要求雅虎公司停止使用此名稱,為此域名雅虎的股票也受到了影響,連日下跌。后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加工廠申請注冊了“Y”的域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域名注冊中的侵權問題有明確的解釋。根據該規定第四條,企業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將被認定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被告域
46、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根據上述解釋第五條規定,企業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具有惡意: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
47、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注冊域名中應避免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而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尤其是與他人的商標權的沖突。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這類法律風險往往表現為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方面。因為合同簽訂前沒有對合同對方作必要的調查和了解,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體即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交易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現實的交易中,經
48、常不是當事人出面,代理人和代表人實際從事著洽談和簽訂合同的責任。1、代理人及法律風險在經濟發達的今天,大量的合同簽訂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代理擴大了民事主體的活動范圍;代理可以補充某些民事主體資格上的不足。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代理人從事交易活動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無權代理的法律風險。經濟交往最常見的代理權限產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當代理人沒有經過授權,一旦發生糾紛,企業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而代理人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給企業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2)超越權限代理的法律風險。不
49、少企業在交易時比較注意對方代理授權書的審查,而這種審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權以及授權的真實性,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核實較為馬虎。超越權限代理,同樣使企業面臨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3)代理人的法律風險。企業擔任他人的代理人時,若授權內容較為含混,企業對外活動是否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存在爭議,一旦代理活動未能正常進行,則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業承擔超越代理權限造成的損害責任。2、代表人及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持有“誰簽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并未弄清實際的簽約主體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情況下,就簽訂合同,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1)授權缺陷的法律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
50、業其他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具有授權委托。若因授權缺陷導致合同將來被認定無效,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即使是長期合作的業務員,由于是否離職很難查證,因此企業仍然應當堅持對其授權情況的審查,在實踐中因業務員離職后仍使用原企業名稱對外訂立合同的糾紛屢見不鮮。(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風險。若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屬于公眾可以獲得并知悉的內容,則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從事交易,相應合同的效力將受到質疑。這種法律風險較為隱蔽,企業需要更加注意。這種法律風險防范成本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動中應當予以考慮。3、交易主體對合同的影響(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
51、能力人原則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合同,若獨立訂立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方為有效。追認權制度旨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力求平衡,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以避免因合同關系動蕩不定給相對人造成利益損失。企業經營者通常都會注意到簽約對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企業經濟活動一般也不會有未成年人卷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難免存在這樣的法律風險。如某企業在尋找企業形象代言人時,決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軍,而該人獲得冠軍時剛滿17周歲,本人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2)無權
52、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發生的原因主要有:行為人自始就沒有代理權;行為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行為人的代理權消滅。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多種法律效力情況,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結果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表見代理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代理行為應當有效,即合同為有效合同。然而表見代理構成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都需要企業提供證據證明,若企業簽訂合同時僅僅要求查閱了對方相關證明材料,而并沒有與合同一并備案,將面臨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效力待定的不確定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
53、不構成表見代理,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效力待定。這種效力待定的不確定狀態,使企業面臨著準備履行合同還是做好補救措施的兩難境地。其性質屬于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實踐中,企業在簽約時沒有審查出代理權限問題,很難在合同簽訂后識別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通常要等到實際引發法律危機,企業才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存在。(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當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的含義,若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事后權利人不追認,且行為人未取得
54、處分權時,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相關權利。在實際的經濟交往中,無權處分人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容易識別。如某集團名下有若干緊密關聯的公司,在外部看來其資產都歸屬該整體,若與其中A公司簽訂合同,但標的物屬于集團的B公司,在法律上而言就屬于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人將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若該項財產屬于行政機關登記的不動產、專利等,合同相對人則無法說明自己在簽訂時屬于善意,相關損失只能自行承擔了。4、合同主體欺詐的法律風險在商業競爭中,一些經濟主體會利用法律既定規則實現不法目的。故意設置法律陷阱引誘其他經濟主體上當,這種有預謀的法律風險較之前面的
55、不當簽約造成的損害更大。尤其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合同主體進行的欺詐形式多樣,是經常遇到的法律風險類型。(1)有限責任的惡意利用及法律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點是公司以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蓄意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當事人資格,簽訂大宗合同,欺詐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在出現較大的賠償責任或者損害時,則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這種有限責任的惡意使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不當利用有限責任的事情不僅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中,一些較大的公司為避免國際貿易所帶來的巨大法律風險,也常常利用這種方法來降低風險。通過成立若干個注冊資本低
56、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公司會以母公司的財力和人力確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現較大法律風險,則犧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訴訟。2005年底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此之前,我國法律沒有關于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定。法律雖然有了原則性規定,但企業遇到對方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同樣面臨著法院最終認定的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在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之前,企業只能依靠自身衡量交易對方的信用程度。(2)虛構合同主體及法律風險。合同主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承
57、擔者,若與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對方簽訂合同,則企業無法確定到底誰該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非常巨大。利用注冊要求差異虛擬合同主體。在普通的經濟活動中,虛構合同主體是較容易發現的,但是由于各國、各地區的公司注冊有不同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由于這種注冊的差異性導致的虛擬合同主體有時不易被發現。如國際貿易中,經常會遇到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沒有注冊資本的貿易行、商行,只有營業證明,不能提供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及法人地址的證明或公證書,這類人往往被稱為“皮包商”,其不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與這類商人交易風險也很大。利用掛靠等方式虛擬合同主體。通過掛靠、借用名義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情況在實踐中
58、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與名義上的合同主體并不符合,同樣屬于虛擬合同主體。由于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缺乏相應資格或經濟實力較弱,更易發生履行合同困難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盡管企業可以在發生糾紛時追究被掛靠方的責任,但解決該法律糾紛付出的代價對企業而言已經構成嚴重的法律風險。5、主體變更的不當利用及法律風險合同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實施所規定的行為來履行的,稱之為親自履行原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體。但是,由于商業活動變動的頻繁,履行合同的主體變更是常見的。若交易對方惡意利用主體變更,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1)合同轉讓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如合同當事人一方聲稱自己無
59、法履約,向對方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從而導致將合同義務交由一個履約能力較差的當事人履行,將產生法律風險。(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當公司分立或合并時,主體必然發生變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務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交易對方發生分立時,通常情況都會確定分立后的一個公司負責履行特定合同,這種時候對方要求企業簽訂特定的確認書,將直接導致實際承擔責任的當事人變化。6、主體不適格及法律風險法律對一些商業活動主體有特殊要求,在從事這樣的經濟活動時,若主體不適格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產生預想
60、的法律效果。一些商人利用這種規則,故意制造主體不適格情況進行欺騙,給當事人造成法律風險。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于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些情況較容易識別,在此不再作詳細討論。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于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情況并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秘密許可合同,許可方并非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秘密,帶來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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