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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集成電路檢測設備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集成電路檢測設備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xxx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300723 一、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300723 h 3 HYPERLINK l _Toc111300724 二、 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300724 h 13 HYPERLINK l _Toc111300725 三、 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分類 PAGEREF _Toc111300725 h 15 HYPERLINK l _Toc11130
2、0726 四、 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與解決辦法 PAGEREF _Toc111300726 h 16 HYPERLINK l _Toc111300727 五、 企業設置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300727 h 19 HYPERLINK l _Toc111300728 六、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oc111300728 h 28 HYPERLINK l _Toc111300729 七、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1300729 h 31 HYPERLINK l _Toc111300730 八、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13
3、00730 h 32 HYPERLINK l _Toc111300731 九、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1300731 h 38 HYPERLINK l _Toc111300732 十、 組織機構、人力資源分析 PAGEREF _Toc111300732 h 47 HYPERLINK l _Toc111300733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1300733 h 47 HYPERLINK l _Toc111300734 十一、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1300734 h 49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合同履行是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
4、定,履行其義務,如交付貨物、完成工作、提供勞務、支付價款等,從而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是依法成立后的合同所必然發生的法律后果,是構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的風險;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按合同法規定,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不適當履行及遲延履行3種形態。不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根本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根本違
5、約和預期違約。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當事人雖然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不適當履行通常包括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地點和履行方法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但不包括遲延履行的形態。遲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屆滿時還沒有履行。(一)對方違約的合同救濟及法律風險在合同履行時,最無法避免的情況就是對方違約,企業幾乎沒有任何途徑避免對方行為不當。當出現對方違約的情況時,企業能夠做的就是及時采取恰當的補救措施避免因此產生的損害進一步擴大。同時積極行使法定或約定的權利,固定相關證據,以便將來追究對方相應的責任。若因沒有規范行使權利導致權利消滅,或者沒有取得有利證據
6、,或者因自己不慎導致承認對方的行為,都將給企業帶來難以彌補的法律風險。1、抗辯權的行使及法律風險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是指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主張權利主張的權利,也稱異議權。抗辯權的主要功能在于行使這種權利可使對方的請求權消滅,或使其效力延期發生。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3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履行抗辯權)是指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法律上設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維持當事人在利益關系上的公平。后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到期未履行合同義務或
7、者履行合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后履行義務一方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或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終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自己一方履行義務完畢前,發現后履行的一方有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時,有中止履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設立在于預防因情況變化致使一方遭受損失,公平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為防止抗辯權濫用,針對不同的抗辯權規定了不同的行使條件,例如,不安抗辯權必須對方具有法定情況時才能夠終止履行,這些情況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若企業不當行使抗辯權,則可能因
8、行為不當而構成違約行為,給自身造成法律風險。同時在他人行使抗辯權時,也需要準確衡量其抗辯權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程序,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在對方按照規定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若企業希望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通過向對方提供適當擔保要求恢復履行。2、債權保全措施及法律風險債權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具體體現在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上。代位權是為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而設置的一項制度,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
9、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主要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稱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行為。但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據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保證。債權保全措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策略,企業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若沒有及時采用相應的保全措施,同樣將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如保全措施的采納必須通過人民法院,若企業自行向第三人主張債務人的債權,則因為違反法定要求而無法達到保全措施的
10、效果。另外法律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則將喪失撤銷權,將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害。實踐中,不少企業不懂得運用債權保全措施維護自身權益,這樣的法律風險較債權保全措施運用不當的法律風險更為嚴重。甚至有些企業明知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但并不了解自身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這種法律風險一旦識別較容易更正。(二)己方違約的合同救濟法律風險社會經濟活動總是瞬息萬變,合同簽訂后,企業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條件或特殊的經營惡化,導致不愿繼續履行合同。應該說己方違約本身已經構成企業法律風險,其救濟措施本身就是對法律風險的消除,這種消除必須有效且不能給企業帶來新的法律風險。但畢竟這種救濟是被動的,原則上公
11、司還是應當盡量履行簽訂的合同。當有第三方介入的合同,某些義務的履行不僅依賴當事人,同時也依賴第三方正常履行合同。違約責任不以當事人具有過錯為要件,因此第三方造成的違約同樣應當視為己方違約。1、為對方提供違約證據的法律風險企業主動違約時,通常都會尋找一些合理的理由,說明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的困難,以期望與對方協議解除合同。若企業采用書面形式要求與對方協商解除,一旦協商不成,則對方將利用函件作為證明企業違約的證據。這種行為直接造成企業的法律風險。而且即使企業事后期望繼續履行合同,對方仍然可能根據企業提供的書面證據拒絕履行合同,認定企業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對方根據法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
12、。2、不當成就解除條件的法律風險一些合同當事人會事先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況,在己方違約時,企業為利用有關的約定,故意成就解除條件,然后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因此企業采用這樣的方式解決己方違約同樣面臨法律風險,一旦認定“視為條件不成就”,企業解除合同的通知仍然屬于違約行為。該法律風險屬于階段性法律風險,一般情況下雙方就解除合同的后續事項處理完畢,則該法律風險消失。但若對方認為企業行為不當,糾紛發生概率極大。因此該法律風險屬于持續時間短的高風險。3、違約責任約定不
13、對稱的法律風險在履行活動涉及第三方的合同中,企業與第三方之間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小于企業與對方訂立的合同,則一旦因第三方行為導致企業違約行為,企業將承擔兩份合同之間需要承擔責任的差額。如在運輸合同中約定運送貨物應當到達的日期,若遲延按照原合同的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義務。這種違約責任約定不對稱的法律風險,在法律風險評估活動中,通過對相關的兩份合同對比,才能夠發現。(三)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濟法律風險在法律上,確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義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過錯原則作為民事責任制度中基本歸責原則的實現,體現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們在從事交易時,充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14、,并在風險發生后合理地解決風險損失的分擔問題,從而達到合理規避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事件,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預防損失擴大等一系列附隨義務,否則可能導致不可抗力不被認可。目前法律對違約的認定不考慮當事人主觀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客觀事實構成違約,當事人不能證明具有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通知義務及法律風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通常會給雙方造成一定損害,而“及時”作為抽象語言,若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為具體的期限,則該法律風險容易引發雙方發生訴訟。不
15、可抗力通知義務履行的證據固然非常重要,但若在履行通知義務時方式不當,同樣構成企業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因為情況緊急,采用電話或傳真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這些方式很難形成有效證據證明通知義務的履行,企業在履行這些義務之后仍應當以函件形式補充通知,否則因此產生的法律風險應當予以評估。判斷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與否并不是簡單的活動,企業懷疑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而又不能得到確切的信息,此時若不予通知可能等到信息明確時就喪失了最好的減少損失的時機;但是貿然通知又可能因沒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而給企業造成違約法律風險。因此雙方合同中對此是否約定在懷疑不可抗力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時,采用提示性信息方式通知對方,至關重要。2、減
16、損措施及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因此當事人應當采用必要的減損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損失的降低,并不一定是該當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對方協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對方。這個時候就面臨著費用的承擔和減損獲利之間的矛盾,當事人不愿意承擔費用為他方減少損失。這就需要雙方另外進行約定,以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這種約定在多數合同中都沒有引起當事人的注意,由于缺乏事先原則性的確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雙方很難及時達成一致意見。大量的減損措施就只能是自己行為可以避免的一點效果。在長期合同或復雜交易中,不可抗力條款缺乏減損措施采納的相關約定,應當給予適當的法律風險衡量。若合同
17、中約定了減損措施費用承擔、措施采納機制等事項,不僅可以降低不可抗力條款本身約定不足的法律風險,同時將為企業未來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情況減少損失。(四)合同解除的合同救濟法律風險合同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潮及地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解除有兩種情況,一是協議解除,一是法定解除。1、長效合同缺乏解除條件約定一些履行期限很長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內則可能發生各種不同情況,一些情況將使合同訂立基礎改變。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因此在出現相應事件時,缺乏法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則必然損害當事人利益。因此,長效合同缺乏
18、解除條件的約定,應當作為法律風險予以重視。(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熟時失效。”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在長效合同中應當將一些合同訂立的基礎因素改變約定為合同解除條件,如當事人一方資產狀況嚴重惡化、一方企業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等。2、合同解除通知義務履行不當在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根據法定解除條件解除合同時,解除與否仍然是當事人的權利,行使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這種通知自達到對方
19、當事人時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通知義務履行不當同樣會產生法律風險。采用書面通知方式是一種有效的證據固定手段,若企業通過口頭通知解除合同,則可能出現對方不予理會,繼續要求履行合同,同時企業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對方為履行合同的支出則可能要求企業賠償。這種法律風險仍然屬于法律監管的法律風險。為避免法律風險,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并盡量取得對方的簽收。3、合同解除后續事項約定不明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業經營者想像的那樣,合同已經解除就萬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還有很多善后事項需要約定明確,在協議解除時,由于解除的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就更需要特別注意。完全未進入履行的合同較為簡單,若已經作出了準備活動
20、或者合同已經部分履行時,雙方關于合同之前履行情況的處置就必須與解除合同一并解決。若解除條件或解除權為事先約定,則此時應當積極對后續事項進行協商,達成解決方案。如果是事后協商解除合同,必須將有關條件談妥后才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此時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條款出現。否則產生的各種不規范都屬于企業法律風險。實踐中,合同解除后因一些后續事項約定不明產生的糾紛占有一定比例,該法律風險并非個別現象。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該類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而導致己方日后在仲裁或訴訟中處于不利境地。在我國,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兩種:提請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提交仲裁機關仲裁。二者只能選擇一種,如選擇了
21、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合同當事人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所以認為仲裁和訴訟可并存是錯誤的。仲裁與訴訟的主要區別如下。啟動程序的條件不同。如果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仲裁條款和具體的仲裁機構,案件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受案范圍不同。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不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案件和刑事、行政案件。管轄級別不同。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而法院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
22、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公開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所以如果案件商業秘密需要保密的,最好選擇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甚至選擇仲裁的時間和地點,選擇適用的實體法。而法院訴訟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當然,如果有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所以,仲裁更加具有靈活性。終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立
23、即生效。而法院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個案件一審法院審理后,當事人還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結束后案件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仲裁的時間效率更高,能更快得到裁決結果。至于合同糾紛的解決地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選擇仲裁的,也可以通過合同條款約定管轄地點。所以,只要企業能在合同條款談判中占主動權的,應盡量利用該法律條文的規定,約定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這樣就可以避免異地訴訟。當事人萬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問題,應積
24、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爭取在自己所在地以有利的方式解決糾紛,以保護自己的利益。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分類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由于行為人作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而導致的,與其所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的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的可能性(向飛,陳友春,2006)。正確認識法律風險,必須澄清以下幾個模糊認識。(1)法律風險并不是違法風險。違法風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而使預期權益得不到實現的可能性。違法風險僅是法律風險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法律風險絕不等同于違法風險。由于法律規則及法律實踐同樣存在不確定性,在一些合法的情況下由于其他因素考慮不充分,同樣會為企業埋下法律風險,即法律不確定性的法律風險。
25、此外,法律監控活動雖然不直接涉及法律行為的選擇,但由于法律監控活動的優劣,將影響法律行為是否能夠以本來面目出現。缺乏效果的法律管理流程不能實現企業目標,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雖然能夠實現企業目標,但耗費了過度的成本。因而,缺乏效果或者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導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樣屬于法律風險,即法律監控中的法律風險(流程法律風險),它主要有證據的缺失、證據的歪曲和證據時間的延遲3種類型。(2)法律風險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不當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風險中包含了法律責任的不利后果,但這種責任本身仍然僅是可能性,并不必然導致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
26、則與解決辦法(一)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1)依法治企原則。既然法律風險不可避免,那么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雖然造成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從客觀上看,最主要的還在于合同管理把關不嚴、重大決策中法律審核不嚴、協調不當,從根本上說在于企業依法經營觀念淡薄。因此,從戰略選擇來看,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關鍵在實行依法治企。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必須認真貫徹依法治企的基本方略,不斷提高企業的法治意識。運用法律對企業各項活動進行法律審查、監督與管理,包括建立防范投資風險的出資人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防范經營風
27、險的所出資企業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起來,與依法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加強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結合起來,做到守法經營,正當獲利,壯大企業,造福社會。(2)預防為主的原則。從過程和結果來看,避免和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無非是“事先防范”和“事后補救”兩種方式。前者是從積極主動的角度出發,預防各種風險和糾紛;后者是在風險或糾紛發生后,妥善處理,減少損失,維護自身利益。大量的經營實踐證明,有效的事先防范,可以為企業節約管理成本,增加效益,提高業績。一個依法治企工作做得好的企業,不僅僅是其“打官司”的能力強,更重要的是其避免糾紛、消除訴訟隱患的能力高和業績好
28、。因此,從企業來說,應該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以事后補救法律風險為輔。應立足于事先防范,通過專業法律人員參與經營決策、參加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降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因法律問題產生的風險,消除隱患,減少法律糾紛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避免損失的發生。(3)緊貼中心的原則。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根本目的在于為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只有在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的前提下,才能體現出自身的價值,獲得勃勃生機和源源活力。因此,防范企業法律風險要注意處理好與日常生產經營工作的關系,緊緊圍繞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這個目標,貫穿到產供銷的各個環節中去。比如
29、主動為決策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進行決策活動的合法性審查,參與各種制度的建立與合法性審查,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監督與指導、合同的談判、起草、修訂及合同管理隊伍的建設培訓、企業工商登記、商標、專利事務、訴訟與非訴訟事務等。(二)企業法律風險的解決辦法在大范圍、整體性的法律風險視角下,解決法律風險的方法主要有4種:避免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和保留風險。1、回避風險在法律風險識別、分析和衡量工作完成后,若發現法律風險屬于高風險或嚴重風險,繼續原來的行為方式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主動放棄原先承擔的風險或完全拒絕承擔這種風險的行動方案,這就是回避風險。但回避方法解決法律風險有它
30、的一些缺陷,如某些法律風險無法回避,有些法律風險并非完全由企業行為控制因而無法回避,以及在回避風險的同時也意味著放棄收益等。2、降低風險降低風險是指有意識地采取行動防止或減少法律危機的發生及所造成的企業最終損失。其降低風險的途徑主要有3條:通過對影響法律風險損害結果的因素進行控制,以降低法律風險的發生概率或損害程度;在法律風險之外,通過其他積極行為實現對法律風險的控制;通過改變法律風險之間的關聯因素,實現法律風險凈效應的降低。3、轉移風險當發現某項法律風險是企業無法承受的,但又不能避免時,可通過適當的行為將風險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轉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途徑轉移方式和保險方式,但風險轉移是有成本
31、的,企業應權衡風險轉移的成本和它可能帶來的損失減少或收益增加。4、接受風險接受風險是指企業在現有的法律風險水平上,不采取任何措施降低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也不采取其他進一步的措施,由企業自行承擔法律風險的對策。企業設置法律風險企業設立過程中,除注冊企業需要提交的各種證明性法律文件以外,還需在出資人之間簽訂確定規范企業運作的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較之法律規定更為符合企業的實際需要,更詳細地對各方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但在訂立協議章程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些法律風險,下面對這些風險進行說明。(一)合伙協議及法律風險對于合伙企業,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劃分依賴于各方簽訂的合伙協議。因此,合
32、伙協議對合伙企業而言,具有設立協議和章程的雙重作用。合伙協議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協議中不僅要體現合伙企業設立活動的權利義務分配,而且對于合伙企業成立后的經營管理,以及合伙人對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形成程序、權限、表決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協議條款設置與法律風險合伙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較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詳,必然為合伙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1)合伙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合伙出資形式多樣,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并不相同,合伙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首先是合伙財產歸屬的約定。通常提出合伙財產時,多數人簡單地認為屬于合伙人共有,但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對于以現金
33、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伙經營期間,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權,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權;對于合伙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征,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當合伙人以商標、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時,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這就需要合伙人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約定。約定不明就存在發生爭議的法律風險。其次,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及辦理費用等。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登記。一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進行審批,但需要將相關的合同到有關
34、部門備案,如商標使用權、專利許可使用等。合伙人以這些財產出資,就需要約定另行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條件等,以及合同備案事項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再次,針對財產瑕疵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有助于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如物品出資若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作為出資時,法律風險影響更為深遠。(2)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法沒有直接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決策方式,合伙協議中若缺少對合伙事務決策的安排,將為合伙企業今后的發展埋下隱患,甚至會導致重大法律風險。評估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時,應結合合伙協議約定的程度、合伙企業出現過的合伙
35、人分歧、合伙企業發展趨勢等進行綜合衡量。由于該風險在轉化為法律危機前能夠通過補充協商解決風險,因此評估重點可放在法律風險解決的成本上。(3)合伙內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合伙內部責任劃分保障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時,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當合伙人內部責任劃分不明時,容易引發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從而給合伙企業發展造成損害。所有的合伙協議都應當對合伙人的內部責任進行約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業,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對于特定領域或者個別合伙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就應當有更為詳盡的劃分。(4)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對勞務出資約定不明或約定不當時,將會產生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常見的有以下
36、幾種:勞務出資價值確定的法律風險。勞務的價值很難進行準確衡量,更多依賴于合伙人之間形成統一的意見。當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勞務出資但并未明確其價值時,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會因為這種不規范的行為而產生。在評估時,還需要看合伙企業是否存在實際的利潤分配比例或損失承擔等作為勞務出資價值的補充確定。勞務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以勞務出資可能是因為其本身不具有財務出資的能力,因而在承擔責任問題上更應當明確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來承擔責任。勞務出資人停止提供勞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價值在于其提供的勞務,然而一旦確定了其在合伙企業中所占的出資比例后,勞務出資人不再為合伙企業提供服務時,其出資份額
37、不會自動消失。不能簡單認為勞務出資人不提供勞務屬于撤回出資的退伙行為,畢竟勞務出資人會隨著勞務能力或技能的喪失而不具備繼續提供勞務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業會因此而爭議是否應當降低其所占出資比例。發生此類糾紛的法律風險隨著合伙人技能的減弱或喪失而日趨突出。勞務出資人退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實際的投入,當其退伙時,合伙企業實質上已經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勞務。各合伙人因勞務出資人退伙行為常常發生矛盾,就勞務出資者分配合伙財產的比例和方式很難簡單理清。應該說在事情發生前,該法律風險屬于隱性法律風險,不會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誘因發生時,直接導致的法律危機造成的損失難以預測。2、有
38、限合伙的法律風險有限合伙是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而分享營業收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得以勞務出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風險明顯高于普通合伙企業,若有限合伙協議約定不當,其法律風險更難控制。(二)公司設立協議及法律風險公司設立協議是設立人為規范公司設立過程中各設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簽署的協議,主要解決設立人的出資問題,因此也稱為出資協議。主要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應當說,缺乏書面公司設立協議是一種完全的不確
39、定法律風險,不僅體現為設立活動本身存在法律風險,而且由于出資人放棄了明確股東之間進一步權利義務的機會,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將一直持續存在于公司股東之間。(2)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從本質上說,公司設立協議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所有違反公司設立協議的行為,對設立人而言都是違法行為,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公司設立協議沒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時,法律風險同樣存在。通常而言,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況出現時才會產生影響。另外,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事項違法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違法條款某些是無效的,某些則可能影響公司成立。這種法律風險的影響常常是連鎖性的,需要對與此相關的
40、后續行為一并進行評估。(3)缺乏股東之間約束機制的法律風險。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夠了解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但股東因出資的多寡而從公司獲取的利益有所差異,當股東了解的經營信息能夠獲得遠遠超出其出資獲得的收益時,約束股東對經營信息的濫用就顯得十分必要。最為常見的缺乏對股東約束的法律風險體現在競業禁止上。股東行為的約定,只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完成,包括設立協議約定和股東制定公司章程,但設立協議比章程更為靈活,股東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而約定廣泛的內容。(三)章程及法律風險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
41、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明確詳細,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壞,直接關系著公司治理風險的評估值,尤其在股東結構比較復雜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帶來的法律風險極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應當說公司章程法律風險是一種低概率、高損失的風險。(1)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
42、時召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對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具體規定,相應的組織和活動將因無章可循而陷入混亂。看待該法律風險時,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在沒有規定時則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約
43、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這種法律風險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要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因此屬于比較容易彌補的風險。對于章程進行了規定的,則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夠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同樣具有法律風險。(2)出資條款的法律風險。出資條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條款,由于出資方式眾多,使得章程約定不善產生的法律風險形式也多樣起來,無論是出資方式還是出資時間,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在出資方式上,由于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方式需要進行評估,股東可能會在評估機構的聘任及評估方法的適用性上發生爭議。在出資時間上,由于允許分期出資,因而發生爭議的概率較一次出資方式更高。另外,若股東每次出
44、資并不是按照最終占出資份額的比例進行時,實際繳納出資和約定的出資份額不符,股東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還是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行使股東權利,若缺乏約定容易產生爭議。(3)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根據對公司經營影響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舉了若干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但并未也不可能窮盡這些事項。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列入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一旦出現股東爭執,對公司經營影響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4)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進行了規定,如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但缺乏更詳細的說明,到底何種程度是經營方針,何種程
45、度是經營計劃在實踐中有時難以說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進一步的規定,發生爭議和糾紛的概率就會增加。(5)法定的章程決定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關于上述事項法律僅僅為公司章程規定提供了選擇范圍,并沒有明確做出規定,章程若缺乏相應的規定,則法律風險必然存在。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企業具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而最基本的3種企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
46、企業。所謂企業法律形態,就是企業法或者商法所確定的企業組織的存在形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作出了規定。透過法律對各種企業的不同規定,人們能夠感覺到,每一種企業法律形態都有其對投資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沒有絕對有利的企業法律形態,也沒有絕對不利的企業法律形態。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法律形態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據自身需要認真選擇一種恰當的企業形態。一旦選定企業形態,企業經營者就應當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該企業形態應履行的義務。然而不少投資者隨意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并不
47、適合自身經營需要,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必然損害投資者利益。(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于多數投資者無疑具有誘惑力,實際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業雙重納稅的稅負弊端以外,公司的資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續復雜等都會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帶來法律風險。(1)資金不足的法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剛剛起步的投資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資金,而其擬經營的項目并不需要太多資金,于是進行虛假注資,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的情況。公司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或出資后又抽逃注冊資金,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的,股東的
48、有限責任同樣無法實現。(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僅僅是為了特定的經營項目成立公司,項目完成后公司則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不僅手續麻煩,成本也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業清算則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數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法定人數均做出了規定。但實際中,為了成立公司,投資者虛擬出資人達到法定人數的現象較多,這給公司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能極其嚴重。公司法雖然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冊資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為了滿
49、足較低的設立要求,仍有投資者刻意設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較好的私交,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人。一旦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所有合伙人都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業形態,則企業的最終發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東更加多元化、融資渠道更加多樣化,擴張能力更強,導致了政府部門對其的監管更加嚴格、資
50、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會各界關注和監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臨與其相同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含合規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以外,作為“公眾公司”還面臨著其特有的風險,如信息披露風險、公司治理風險(含董事責任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證券市場風險、退市風險等多種風險,因此法律風險程度明顯加大。公司基本情況(一)公司簡介經過多年的發展,公司擁有雄厚的技術實力,豐富的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和可靠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綜合實力進一步增強。公司將繼續提升供應鏈構建與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研發。集團
51、成立至今,始終堅持以人為本、質量第一、自主創新、持續改進,以技術領先求發展的方針。公司按照“布局合理、產業協同、資源節約、生態環保”的原則,加強規劃引導,推動智慧集群建設,帶動形成一批產業集聚度高、創新能力強、信息化基礎好、引導帶動作用大的重點產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對外合作交流,發揮產業集群在對外產能合作中的載體作用。通過建立企業跨區域交流合作機制,承擔社會責任,營造和諧發展環境。(二)核心人員介紹1、方xx,中國國籍,1977年出生,本科學歷。2018年9月至今歷任公司辦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監事。2、宋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8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職稱。
52、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長;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經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3、雷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61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年11月至今任xxx總經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4、武xx,1957年出生,大專學歷。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職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5、胡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0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2012年4月
53、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監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承辦單位名稱xxx有限公司(二)項目聯系人方xx(三)項目建設單位概況未來,在保持健康、穩定、快速、持續發展的同時,公司以“和諧發展”為目標,踐行社會責任,秉承“責任、公平、開放、求實”的企業責任,服務全國。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品牌化、規模化、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以人為本,強調服務,一直秉承“追求客戶最大滿意度”的原則。多年來公司堅持不懈推進戰略轉型和管理變革,實現了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未來我司將繼續以“客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為原則,在產品質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對客戶以誠相待,互動雙贏。經過多
54、年的發展,公司擁有雄厚的技術實力,豐富的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和可靠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綜合實力進一步增強。公司將繼續提升供應鏈構建與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研發。集團成立至今,始終堅持以人為本、質量第一、自主創新、持續改進,以技術領先求發展的方針。公司按照“布局合理、產業協同、資源節約、生態環保”的原則,加強規劃引導,推動智慧集群建設,帶動形成一批產業集聚度高、創新能力強、信息化基礎好、引導帶動作用大的重點產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對外合作交流,發揮產業集群在對外產能合作中的載體作用。通過建立企業跨區域交流合作機制,承擔社會責任,營造和諧發展環境。(四)項目實施的可行性1、符合我國相關產業政策和發
55、展規劃近年來,我國為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先后出臺了多項發展規劃或產業政策支持行業發展。政策的出臺鼓勵行業開展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促進行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有利于本行業健康快速發展。2、項目產品市場前景廣闊廣闊的終端消費市場及逐步升級的消費需求都將促進行業持續增長。3、公司具備成熟的生產技術及管理經驗公司經過多年的技術改造和工藝研發,公司已經建立了豐富完整的產品生產線,配備了行業先進的染整設備,形成了門類齊全、品種豐富的工藝,可為客戶提供一體化染整綜合服務。公司通過自主培養和外部引進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團結進取的核心管理團隊,形成了穩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構。公司管理團隊對行業的品牌
56、建設、營銷網絡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夠及時根據客戶需求和市場變化對公司戰略和業務進行調整,為公司穩健、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設條件良好本項目主要基于公司現有研發條件與基礎,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的要求,通過對研發測試環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開發、檢測試驗、新產品測試于一體的研發中心,項目各項建設條件已落實,工程技術方案切實可行,本項目的實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術研發能力,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從發展歷程來看,自誕生以來,由于產業鏈的細化與應用市場需求的變化,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產業已經經歷了多次產業轉移。目前,中國大陸憑借著在智能終端方面的生產能力與龐大的消費市場,正逐步承接半導體
57、與集成電路產業的第三次轉移。(五)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規模項目選址位于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占地面積約84.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項目建筑面積97993.26,其中:主體工程56912.13,倉儲工程23990.4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11191.91,公共工程5898.82。(六)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1、項目總投資構成分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30784.82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4317.43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8.99%;建設期利息2
58、50.1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0.81%;流動資金6217.2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0.20%。2、建設投資構成本期項目建設投資24317.43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中:工程費用20911.60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2761.38萬元,預備費644.45萬元。(七)資金籌措方案本期項目總投資30784.82萬元,其中申請銀行長期貸款10208.77萬元,其余部分由企業自籌。(八)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營業收入(SP):65500.00萬元。2、綜合總成本費用(TC):56381.50萬元。3、凈利潤(NP):6632.94萬元。4、全部投資回收期(Pt):6.
59、80年。5、財務內部收益率:12.71%。6、財務凈現值:3867.13萬元。(九)項目建設進度規劃本期項目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法規和實施指南要求進行建設,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12個月。(十)項目綜合評價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56000.00約84.00畝1.1總建筑面積97993.26容積率1.751.2基底面積31360.00建筑系數56.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276.182總投資萬元30784.822.1建設投資萬元24317.432.1.1工程費用萬元20911.60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2761.382.1.3預備費萬元644.452.2
60、建設期利息萬元250.112.3流動資金萬元6217.283資金籌措萬元30784.823.1自籌資金萬元20576.053.2銀行貸款萬元10208.774營業收入萬元655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56381.506利潤總額萬元8843.927凈利潤萬元6632.948所得稅萬元2210.989增值稅萬元2288.1710稅金及附加萬元274.5811納稅總額萬元4773.7312工業增加值萬元16937.6613盈虧平衡點萬元32203.86產值14回收期年6.80含建設期12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12.71%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3867.13所得稅后SWOT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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