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課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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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有關規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監察規程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前 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國質技監局鍋發2019154號文頒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目的、依據。第2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如下:1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1)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注1: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

2、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對夾套容器指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總 則(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注2)大于等于0.025m3;注2:P代表設計壓力,PW代表最高工作壓力V代表容積。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圓整,且不扣除內件體積的容積。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按照類別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并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按照每個壓力腔各自的類別分別提出設計、制造技術要求。對各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

3、腔的設計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液體。(注3)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于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時,也屬于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總 則2本規程第三章(設計)、第四章(制造)和第五章(安裝、使用、維修)適用于下列(符合前三條件的下列8類)壓力容器;(1)與移動壓縮機一體的非獨立的容積小于等于0.15m3的儲罐、鍋爐房內的分氣缸;(排除簡單容器)總 則(2)容積小于0.025m3的高壓容器;(3)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

4、器、空分設備中的冷箱;(4)螺旋板換熱器;(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總 則(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7)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8)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的橡膠模具。總 則3本規程適用于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4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總 則(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

5、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3)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總 則第3條 本規程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1超高壓容器。(TSG R0002-2019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各類氣瓶。3非金屬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4核壓力容器、船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余熱鍋爐等)。總 則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于等于0.1MPa的壓力容器

6、,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于等于0.1MPa的壓力容器)。總 則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電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總 則第4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7個環節),均應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總 則第5條 本規程是壓力容器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基本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準、部門規章、企事業單位規定等,如

7、果與本規程的規定相抵觸時(低于),應以本規程為準。總 則第6條 本規程第2條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過程作用原理)、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見附件一): 三、介質毒性程度的分級和易燃介質的劃分如下: (一)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參照HG20660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 (列出極度20種;高度61種;中度90種;易燃易爆292種)的規定。無規定時,按下述原則確定毒性程度: 1、極度危害(級)最高容許濃度0.1mg/m3;2、高度危害( 級)最高容許濃度0.1 1.0mg/m3;3、中度危害( 級)最高容許濃度1.0

8、10mg/m3;4 、輕度危害( 級)最高容許濃度 10mg/m3。 按照下述原則確定易燃程度:1、與空氣混合后的爆炸下限10%;2、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20%。總 則壓力容器中的介質為混合物質時,應以介質的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質的劃分原則,由設計單位的工藝設計或使用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提供介質毒性或是否屬于易燃介質的依據,無法提供依據時,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險程度最高的介質確定。總 則1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1)高壓容器;(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總 則(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10MPam3);(4)中

9、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5MPam3);(5)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2MPam3);總 則(6)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注4)包括用途屬于壓力容器并主要按壓力容器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7)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總 則(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水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

10、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10)球形儲罐(容積大于等于50m3);(11)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于5m3。總 則2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規定的除外):(1)中壓容器;(2)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總 則(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5)低壓搪玻璃壓力壓力容器。3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除外)。 分類表總 則第7條 設計、制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

11、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方可進行試制、試用。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總 則第8條 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直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準,并應符合本規程第7條的規定。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總 則第9條 進口壓力容器的國外制造企業必須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進口壓力容器應按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安全性能的監督檢驗(wto統一),并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使用

12、登記和定期檢驗。總 則進口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標準制造,在國內使用的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參照本規程第7條辦理(備案)。第二章 材 料第10條 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壓力容器材料的生產經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批準(已由國發201933號取消)。材料生產單位應按相應標準的規定向用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鋼印標志或其他標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標準代號、材料牌號及規格、爐(批)號、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標志、材料生產單位名稱及檢驗印鑒標志或其他標志。材料質量證明書

13、的內容必須齊全、清晰,并加蓋材料生產單位質量檢驗章。材 料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獲得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對所獲得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材 料第11條 壓力容器選材除應考慮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外,還應考慮與介質的相容性。壓力容器專用鋼材的磷含量(熔煉分析,下同)不應大于0.030%,硫含量不應大于0.020%。如選用碳素鋼沸騰鋼板和碳素鋼鎮靜鋼板制造壓力容器(搪玻璃壓力容器除外),應符合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碳素鋼沸騰鋼板和Q235A鋼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

14、焰加熱的壓力容器。材 料第12條 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其含碳量不應大于0.25%。在特殊條件下,如選用含碳量超過0.25%的鋼材,應限定碳當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單位征得用戶同意,并經制造單位壓力容器技術總負責人批準,提供材料抗裂性試驗報告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按照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備案)手續。 材 料 第13條 鋼制壓力容器用材料(鋼板、鍛件、鋼管、螺柱等)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和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GB150的有關規定。第14條 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 1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

15、的壓力容器。材 料 2盛裝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硫化氫含量大于100mg/L.的壓力容器。 3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0MPa的壓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錄C、GB151管殼式換熱器、GB12337鋼制球形儲罐及其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的鋼板。 5移動式壓力容器。 材 料鋼板的超聲檢測應按JB4730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現為JB/T4730-2019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用于本條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鋼板的合格等級應不低于級;用于本條第3款所述容器的鋼板的合格等級應不低于級,用于本條第4款所述容器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

16、規定。材 料 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應每批抽2張鋼板 進行夏比(V形缺口)低溫沖擊試驗,試驗溫度為零下20或按圖樣規定,試件取樣方向為橫向。低溫沖擊功指標應符合GB150附錄C的規定。 材 料第15條 壓力容器用鑄鐵的要求如下: 1、必須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范圍內選用,并應在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注明鑄造選用的材料牌號。 2、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灰鑄鐵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大于0.8MPa,設計溫度為0250; (2)可鍛鑄鐵和球墨鑄鐵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大于1.6MPa,設計溫度為零下10350材 料 3、不得用于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以及設計壓力大于等于0.

17、5MPa的易燃介質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也不得用于管殼式余熱鍋爐的受壓元件和移動式壓力 容器的受壓元件。材 料第16條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鑄鋼材料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選用,并應在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注明鑄造選用的材料牌號。壓力容器筒體、封頭不宜選用鑄鋼材料(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已有使用經驗并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除外)。 材 料 第17條 對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指鋁、鈦、銅、鎳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壓力容器的有色金屬,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范圍內選用,對有色金屬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上注明。 2制造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并設專門場所存放。材

18、料 3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用材料的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4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焊接接頭的坡口應采用機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紋、分層和夾渣等缺陷。 第18條 鋁和鋁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材 料 1設計壓力不應大于8MPa,設計溫度范圍為零下269200 2設計溫度大于65與釋疑不同時,一般不選用含鎂量大于等于3%的鋁合金。 第19條 銅及銅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一般應為退火狀態。材 料第20條 鈦材(指工業純鈦、鈦合金及其復合材料,下同)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溫度:工業純鈦不應高于230鈦合金不應高于300,鈦復合板不應高于350

19、。 2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鈦材應在退火狀態下使用。材 料 3鈦材壓力容器封頭成形應采用熱成形或冷成形后熱校形。對成形的的鈦鋼復合板封頭,應做超聲檢測。 4鈦材壓力容器一般不要求進行熱處理,對在應力腐蝕環境中使用的鈦容器或使用中厚板制造的鈦容器,焊后或熱加工后應進行消除應力退火。鈦鋼復合板爆炸復合后,應做消除應力退火處理。 材 料 5鈦材壓力容器的下列焊縫應進行滲透檢測: (1)接管、法蘭、補強圈與殼體或封頭連接的角焊縫; (2)換熱器管板與管子連接的焊縫; (3)鈦鋼復合板的復層焊縫及鑲條蓋板與復合板復層的搭接焊縫。材 料第21條 鎳材(指鎳和鎳基合金及其復合材料,下同)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

20、,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溫度:退火狀態的純鎳材料不應高于650,鎳銅合金不應高于480,鎳-鉻-鐵合金不應高于650,鎳-鐵-鉻合金不應高于900。材 料 2用于制造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鎳材應在退火狀態下使用,換熱器用純鎳管應在消除應力退火狀態下使用。 3鎳材壓力容器封頭采用熱成形時應嚴格控制加熱溫度。對成形的鎳鋼復合板封頭,應做超聲檢測。 材 料 4鎳材熱成形的加熱溫度及及加熱爐氣氛應嚴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薦的熱加工溫度范圍是: (1)工業純鎳(N6-2.5-1.5)為280350; (2)蒙乃爾(NCU28-2.5-1.5)為350500;材 料 (3)Inconel(NS312)

21、為470550; (4)Hastelloy(NS334)為9301200。 5鎳材壓力容器一般不要求進行焊后熱處理,如有特殊要求,應在圖樣上規定焊后熱處理。鎳鋼復合板爆炸復合后,應做消除應力退火處理。材 料6、鎳材壓力容器的下列焊縫應進行磁粉或滲透檢測: (1)接管、法蘭、補強圈與殼體或封頭連接的角焊縫; (2)換熱器管板與管子連接的焊縫; (3)鎳鋼復合板的復層焊接接頭。材 料 第22條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采用國外材料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選用國外壓力容器規范允許使用且國外已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符合材料生產國相應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并有該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材 料 2制造單位首

22、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焊工考試,并對化學成分、力學性能進行復驗,滿足使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術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國內相應材料的技術指標。 4國內首次使用且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應按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材 料國內材料生產單位生產國外牌號的材料時,應完全按照該牌號的國外標準規定的冶煉方法進行生產,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試驗的試樣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試驗方法等驗收要求也應執行國外標準,批量生產前應通過產品鑒定并經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按本條規定的國外鋼材對待。 材 料 第23條 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國內外沒有應用實例的進口材

23、料)或未列入GB150等標準的材料試制壓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產單位應將試驗驗證資料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提交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并獲得該委員會出具的準許試用的證明文件(應注明使用條件),并按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材 料第24條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通過對材料進行復驗或對材料供貨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用的壓力容器材料符合相應標準,在投用前應檢查有效的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并核對本規程第10條規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標志。材料標志與質量證明書應完全一致,否則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壓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應進行標記移植。材 料 第25條 壓力容器的筒體、封頭(端蓋)、

24、人孔蓋、人孔法蘭、人孔接管、膨脹節、開孔補強圈、設備法蘭;球罐的球殼板;換熱器的管板和換熱管;M36以上的設備主螺栓及公稱直徑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均作為主要受壓元件,對其用材的復驗要求如下: 材 料 1用于制造第三類壓力容器的鋼板必須復驗。復驗內容至少包括:逐張檢查鋼板表面質量和材料標志;按爐復驗鋼板的化學成分;按批復驗鋼板的力學性能、冷彎性能;當鋼廠未提供鋼板超聲檢測保證書時,應按本規程第14條的要求進行超聲檢測復驗。 材 料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類壓力容器的鋼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復驗: (1)設計圖樣要求復驗的; (2)用戶要求復驗的; (3)制造單位不能確定材料真實性或對材

25、料的性能和化學成分有懷疑的; (4)鋼材質量證明書注明復印件無效或不等效的。 材 料 3用于制造第三類壓力容器的鍛件復驗要求如下: (1)應按壓力容器鍛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復驗; (2)對制造單位經常使用且已有信譽保證的外協鍛件,如質量證明書(原件)項目齊全,可只進行硬度和化學成分復驗,復驗結果出現異常時,則應進行力學性能復驗;材 料 (3)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鍛制且供本單位使用的鍛件,可免做復驗。 4取得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證并有免除復驗標志的材料,可免做復驗。第26條 用于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按相應標準制造、檢驗和選用。焊接材料必須有質量證明書和清晰、牢固

26、的標志。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建立并嚴格執行焊接材料驗收、復驗、保管、烘干、發放和回收制度。材 料 第27條 壓力容器制造或現場組焊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則上應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更改批準文件,對改動部位應在竣工圖上做詳細記載。對制造單位有使用經驗且代用材料性能優于被代用材料時(僅限16MnR、20R、Q235系列鋼板,16Mn 、10、20#鍛件或鋼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單位有相應的設計資格,可由制造單位的設計部門批準代用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須向原設計單位備案。原設計單位有異議時,應及時向制造單位反饋意見。 第三章 設 計 第28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設計類別和品種范圍的

27、劃分應符合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現為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08.4.30開始施行)的規定。設計單位應對設計質量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不準在外單位設計的圖樣上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經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機構指定的圖樣除外)。 設 計第29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設計資格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定)人員的簽字。對于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高壓容器和移動壓力容器,應有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設計許可規則中也有類似規定) 設 計第30條 壓

28、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下列內容: 1壓力容器名稱、類別。 2設計條件包括溫度、壓力、介質(組分)、腐蝕裕量、焊縫系數、自然基礎條件等,對儲存液化石油氣的儲罐應增加裝量系數;對有應力腐蝕傾向的材料應注明腐蝕介質的限定含量;對有時效性的材料應考慮工作介質的相容性,還應注明壓力容器使用年限。(應力腐蝕破裂是在拉應力和腐蝕環境的聯合作用下所引起的腐蝕破壞過程)設 計 3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參數(如壓力容器容積、換熱器換熱面積與程數等)。 5制造要求。 6熱處理要求。 7防腐蝕處理要求。 8無損檢測要求。 9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要求。 設 計 10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特殊

29、要求。 11壓力容器銘牌的位置。 12包裝、運輸、現場組焊和安裝要求。 13下列情況下的特殊要求: (1)夾套壓力容器應分別注明殼體和夾套的試驗壓力、允許的內外差值,以及試驗步驟和試驗的要求; 設 計 (2)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和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應注明使用過程中定期檢驗的技術要求; (3)由于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應注明計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和耐壓試驗的要求;設 計 (4)對不能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的,應注明計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應與使用單位協商提出推薦的使用年限和保證安全的措施; (5)對有耐熱襯里的反應容器,應注明防止受壓元件超溫的技術措施; (6)為防止介

30、質造成的腐蝕(應力腐蝕),應注明對介質純凈度的要求; 設 計 (7)亞銨法造紙蒸球應注明防腐技術要求; (8)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制造、檢驗的特殊要求。第31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設 計 第32條 設計壓力容器時,應有足夠的腐蝕裕量。腐蝕裕量應根據預期的壓力容器使用壽命和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確定,還應考慮介質流動時對壓力容器或受壓元件的沖蝕量和磨損量。在進行結構設計時,還應考慮局部腐蝕的影響,以滿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要求。為防止壓力容器超壽命運行引發安全問題,設計單位一般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壓力

31、容器設計使用壽命。 設 計 第33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圖樣、技術條件、強度計算書,必要時還應包括設計或安裝、使用說明書。 1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向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或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提供設計說明書、設計圖樣和技術條件。 2用戶需要時,壓力容器設計或制造單位還應向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提供安裝、使用說明書。 設 計 3對移動式壓力容器、高壓容器、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強度計算書。 4按JB4732設計時,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應力分析報告。設 計強度計算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設計條件、所有規范和標準、材料、腐蝕裕量、計算厚度、名義厚度、計算應力等。裝設

32、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積的計算書。無法計算時,應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協商選用安全泄放裝置。設 計在工藝參數、所材料、制造技術、熱處理、檢驗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注明。第34條 盛裝液化氣體的固定式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規定如下: 設 計 1固定式液化氣體壓力容器設計壓力應不低于表3-1的規定。(臨界溫度、飽和蒸汽壓)表31 液化氣體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設 計液化氣體臨界溫度設計壓力(Mpa)無保冷措施有可靠保冷措施無試驗實測溫度有試驗實測最高工作溫度且能保證低于臨界溫度5050飽和蒸汽壓力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度下的飽

33、和蒸汽壓力異丁烷50飽和蒸汽壓力丙烷50飽和蒸汽壓力等于50丙烷的飽和蒸汽壓力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度下丙烷的飽和蒸汽壓力丙烷50飽和蒸汽壓力等于50丙烯的飽和蒸汽壓力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度下丙烯的飽和蒸汽壓力注:液化石油氣指國家標準GB11174規定的混合液化石油氣;異丁烷、丙烷、丙烯50的飽和蒸汽壓力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確定設 計 第35條 設計儲存容器,當殼體的金屬溫度受大氣環境氣溫條件所影響時,其最低設計溫度可按該地區氣象資料,取歷年來月平均最低氣溫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氣溫是指當月各天的最低氣溫值相加后除以當月的天數。月平均最低氣溫的最低值,是氣象局實測的10年逐月平均最低

34、氣溫資料中的最小值。全國月平均最低氣溫低于等于零下20和零下10的地區見附件二。 設 計 第36條 盛裝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設計儲存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介質為液化氣體(含液化石油氣)的固定式壓力容器設計儲存量,應按照下式計算: W=Vt 式中W-儲存量,t;-裝量系數,一般取0.9,對容器容積經實際測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V -壓力容器的容積,m3;t-設計溫度下的飽和液體密度,t/m3。 設 計 2介質為液化氣體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允許最大充裝量應按照下式計算: W=v V,式中,W- -罐體允許最大充裝量,t;v-單位容積充裝量,按介質在50C時罐體內留有8%氣相空間

35、及該溫度下的介質密度確定,t/m3 V-罐體實際容積,m3。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常見介質的設計壓力、腐蝕裕量、單位容積充裝量按表3-3選取。 設 計 第37條 設計盛裝液化石油氣的儲存容器,應參照行業標準HG2059220635的規定,選取壓力等級高于設計壓力的管法蘭、墊片和緊固件。使用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應采用高頸對焊法蘭、金屬纏繞墊片(帶外環)和高強度螺栓組合。(西安事故:4球12臥7空車,12死30傷,14小時火基本控制。) 設 計 第38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上一般不得安裝用于充裝的設施,液化氣體罐車上嚴禁裝設充裝泵。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裝置(內置全啟式安全閥、爆破

36、片裝置、易熔塞、帶易熔塞的爆破片裝置等)、緊急切斷裝置、液面指示裝置、導靜電裝置、溫度計和壓力表等。 盛裝介質為液化氣體或低溫液體的移動壓力容器應設置防波板,罐體每個防波段的容積一般不得大于3m3。 設 計 第39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按設計溫度劃分為三種: 1常溫型:罐體為裸式,設計溫度為高于零下20-50。 2低溫型:罐體采用堆積絕熱式(外包),設計溫度為零下70-零下20。 3深冷型:罐體采用真空粉末(珠光砂,小于10Pa,導熱率為堆積的幾十分之一)絕熱式或真空多層絕熱(超級絕熱)式,設計溫度低于零下150。 設 計 移動式壓力容器(常溫型)裝運表3-3以外的介質時,其設計壓力、腐蝕裕量和單

37、位容積充裝量的確定,由設計單位提出介質的主要物理、化學性質數據和設計說明及依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設 計第40條 鋼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以及許用應力的選取,應按照GB150、GB151、GB12337和JB4732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某些結構特殊的受壓元件按常規標準無法解決強度計算時,局部可以參照JB4732規定的方法進行分析計算,并經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局部參照JB4732標準進行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分析計算的單位,可不取應力分析設計項目資格。設 計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注)可參照GB150或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許用應力可按照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

38、定,也可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提供的力學性能和表3-4規定的安全系數計算。 設 計第41條 鑄鐵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強度設計,許用應力的選取如下: 灰鑄鐵為設計溫度下抗拉強度除以安全系數10.0;可鍛鑄鐵、球墨鑄鐵為設計溫度下抗拉強度除以安全系數8.0。設計第42條 鑄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強度設計,許應力的選取如下: 使用溫度小于300時,以材料抗拉強度除以安全系數4.0。并乘以鑄造系數,該系數值不應超過0.9;使用溫度大于300時,以使用溫度下的材料屈服點除以安全系數1.5,并乘以鑄造系數,該系數值不應超過0.9。設 計 第43條 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壓力容器,其焊接接頭系數應按表3-5選取

39、。按JB4732標準設計時,焊接接頭系數取1.0。 第44條 壓力容器限定的最小壁厚(不包括腐蝕裕量)應符合相應設計規范和標準的規定。設 計 第45條 對壓力容器檢查孔的要求如下: 1. 為檢查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是否產生裂紋、變形、腐蝕等缺陷,壓力容器應開設檢查孔(第46條規定的除外)。檢查孔包括人孔、手孔。 2. 檢查孔的最少數量與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6的要求。 設計3. 檢查孔的開設位置要求如下: (1) 檢查孔的開設應合理、恰當,便于觀察或清理內部; (2) 手孔應開設在封頭上或封頭附近的筒體上。 4球形儲罐應在上、下極板上各開設一個人孔(或制造工藝孔)。設計第46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40、的壓力容器可不開設檢查孔: 1筒體內徑小于等于300mm的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上設有可以拆卸的封頭、蓋板等或其他能夠開關的蓋子,其封頭、蓋板或蓋子的尺寸不小于所規定檢查孔的尺寸。設 計 3無腐蝕或輕微腐蝕,無需做內部檢查和清理的壓力容器。4制冷裝置用壓力容器。5換熱器。 設 計 第47條 不屬于第46條所規定條件的壓力容器,因特殊情況不能開設檢查孔時,則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 對每條縱、環焊縫做100%無損檢測(射線或超聲)。 2. 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計算厚度,且在壓力容器在用期間或檢驗時重點進行測厚檢查。 3. 相應縮短檢驗周期。 設 計 第48條 鋼制壓力容器封頭的型式和技術要求、外

41、壓圓筒加強設計以及與殼體間的連接、殼體開孔和尺寸和補強要求應按GB150或JB4732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 設 計 第49條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快開門(蓋)應設計安全聯鎖裝置并應具有以下功能: 1當快開門達到預定關閉部位方能升壓運行的聯鎖控制功能。 2當壓力容器的內部壓力完全釋放,安全聯鎖裝置脫開后,方能打開快開門的聯鎖聯動功能。(二耐2死) 3具有與上述動作同步的報警功能。設 計 第50條 對有保溫層的壓力容器,如設計的保溫層采用不可拆結構時,應在圖樣上提出對容器保溫層進行全面定期宏觀檢查的要求。必要時,圖樣上應提出對全部焊接接頭進行無損檢測等特殊要求。

42、設 計 第51條 焊制壓力容器的筒體縱向接頭、筒節與筒節(封頭)連接的環向接頭,以及封頭的拼接接頭,(A、B類)必須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對接接頭型式。球形儲罐球殼板不得拼接。對接接頭的設計可參照GB150附錄J或JB4732附錄H進行。 設 計 第52條 設計者在對角焊縫的強度進行驗算后,應將角焊縫的強度驗算結果列入設計技術文件中。第53條 用焊接方法裝設在壓力容器上的補強圈以及周邊連續焊的起加強作用的墊板應至少設置一個不小于M6的泄漏信號指示螺紋孔。 設 計 第54條 鋼制壓力容器管法蘭、熱片、緊固件的設計應參照行業標準HG20592-20635的規定。鋼制壓力容器的接管(凸緣)與殼體之間的接頭

43、設計以及夾套壓力容器的接頭設計,可參照GB150附錄J或JB4732附錄H進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采用全焊透型式:設 計 1介質為易燃或毒性為極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壓力容器。 2氣壓試驗的壓力容器。 3第三類壓力容器。 4低溫壓力容器。 5按疲勞準則設計壓力容器。 6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7移動式壓力容器。 設 計第55條 深冷型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內罐與殼體間的支撐應牢固可靠,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布局應合理,罐體與底盤的連接結構和固定裝置應能承受運輸中的振動、沖擊,并具有足夠的承受慣性力的剛度與強度。 設 計 第56條 鋼制壓力容器或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要求,除滿足本規程外,還應符合GB15

44、0或JB4732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對材料有特殊熱處理要求的,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設計第57條 奧氏體不銹鋼壓力容器或受壓元件用于有晶間腐蝕介質場合時,必須在圖樣上提出抗晶間腐蝕檢驗或熱處理的要求。奧氏體不銹鋼壓力容器的熱處理一般指1100的溶化處理或875的穩定化處理。晶間腐蝕,是晶粒邊界處物質比晶粒本體腐蝕得更快的一種腐蝕破壞現象。腐蝕環境有電解質溶液、過熱水蒸汽、高溫水、熔融金屬等。不僅在不銹鋼產生,鎳、鋁、銅合金,甚至高純鋁也有可能產生晶間腐蝕。穩定化處理,是指含Ti、Nb的18-8鋼經熱處理后,再經850-900 保溫1-4小時然后空冷的一種處理方法。設 計 第58條 當壓力容器盛裝的

45、介質其毒性為極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或不允許有微量泄漏時,設計時應提出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的要求。氣態介質的鑄造壓力容器,也應在設計圖樣上提出氣密性試驗的要求。 設 計 第59條 設計壓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為介質的直接受火焰加熱連續操作的壓力容器和管殼式余熱鍋爐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定。設計壓力大于2.5MPa的上述設備的水質要求,由設計單位在設計圖樣上規定。(應參照電力要求) 設 計 注:1.對受外壓的圓筒形和球形殼體壁厚,可根據所選用的有色屬材料牌號,參照國我相近或類同的材料計算圖表進行計算。 2.因冷、熱加工或熱處理而提高抗拉強度的材料,用于制造焊接壓力容器時,其

46、焊接接頭的許用應力,應采用材料在退火狀態下的許用應力保證值。 3.空氣分離設備的設計溫度低于20時,按照20的性能計算。 第四章 制 造 一、一 般 要 求 第60條 壓力容器制造(含現場組焊,下同)單位應建立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編制壓力容器質量保證手冊,制定企業標準(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通用工藝及特殊方法標準等),保證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對壓力容器制造質量負責。壓力容器總質量師(質量保證工程證)應由企業管理者代表或壓力容器技術負責人擔任,并應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制 造 第61條 固定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取得AR(A)級或BR(D)級的壓力容器制造

47、許可證;移動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取得CR(C)級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范圍制造。固定式壓力容器批量生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批量生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制造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標準,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制造和組焊壓力容器。 制 造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許可級別劃分級別制造壓力容器范圍備 注A超高壓容器、高壓容器(A1);第三類低、中壓容器(A2);球形儲罐現場組焊或球殼板制造(A3);非金屬壓力容器(A4);醫用氧艙(A5A1應注明單層、鍛焊、多層包扎、繞帶、熱套、繞板、無縫、鍛造、管制

48、等結構形式B無縫氣瓶(B1);焊接氣瓶(B2);特種氣瓶(B3)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氣瓶或液化石油氣瓶。B3注明機動車用、纏繞、非重復充裝、真空絕熱低溫氣瓶等 C鐵路罐車(C1);汽車罐車或長管拖車(C2);罐式集裝箱(C3)D第一類壓容器(D1);第二類低、中壓力容器(D2)制 造 第62條 制造單位必須在壓力容器明顯的部位裝設產品銘牌和注冊銘牌(見附件六)。第63條 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應向用戶至少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制造1竣工圖樣。竣工圖樣上應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若制造中發生了材料代用、無損檢測方法改變、加工尺寸變更等,制造單位應按照設計修改通知單的要求在竣工

49、圖樣上直接標注。標注處應有修改人和審核人的簽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圖樣上應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應有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和“竣工圖”字樣。制 造 2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見附件三)及產品銘牌的拓印件。 3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未實施監檢的產品除外)。 4移動式壓力容器還應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含安全附件使用說明書)、隨車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單、底盤使用說明書等。制 造 5本規程第三十三條要求提供的強度計算書。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封頭、鍛件)等的制造單位,應按照受元件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見附件七)的有關內容,分別向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和壓力容器用戶提供受壓元件的質量證明書。 制 造 第64條

50、 現場組焊的壓力容器竣工并經驗收后,施工單位除按規定提供上述技術文件和資料外,還應將組焊和質量檢驗的技術資料提供給用戶。現場組焊壓力容器的質量驗收,應有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的代表參加。(國質檢特函2019203號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必須告知并監檢。 ) 制 造 第65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必須在制造單位完成罐體、安全附件及底盤的總裝(落成),并經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及其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66條 制造單位對原設計的修改,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修改的書面證明文件,并對改動部位作詳細記載(符合本規程第27條材料代用要求的除外)。 制 造 二、焊接工藝和焊工第67條 壓力容器焊

51、接工藝評定的要求如下: 1.壓力容器產品施焊前,對受壓元件之間的對接焊接接頭和要求全焊透的T形焊接接頭,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全焊透的T形或角接焊接接頭,以及受壓元件的耐腐蝕堆焊層都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制 造 2.鋼制壓力容器的焊接工藝評定應符合JB4708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有關規定。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焊接工藝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3.焊接工藝評定所用焊接設備、儀表、儀器以及參數調節裝置,應定期檢定和校驗。評定試件應由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技術熟練的焊接人員(不允許聘用外單位焊工)焊接。 制 造 4.焊接工藝評定完成后,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和焊接工藝指導書在經制造(組焊)單位

52、焊接責任工程師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并存入技術檔案。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應發給有關的部門和焊工,焊接工藝評定技術檔案及焊接工藝評定試樣應保存至該工藝評定失效為止。 制 造 第68條 焊接壓力容器的焊工,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后,才能在有效期間內擔任合格項目范圍內的焊接工作。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制造單位應建立焊工技術檔案。制造單位檢查員應對實際的焊接工藝參數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制 造 第69條 壓力容器的組焊要求如下: 1.不宜采用十字焊縫。相鄰的兩筒節間的縱縫和封頭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的縱縫應錯開,其焊縫中心線之間的外圓弧長一般應大于

53、筒體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制 造 2在壓力容器上焊接的臨時吊耳和拉筋的墊板等,應采用與壓力容器殼體相同或在力學性能和焊接性能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適應的焊材及焊接工藝進行焊接。臨時吊耳和拉筋的墊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須打磨平滑,并應按圖樣規定進行滲透檢測或磁粉檢測,確保表面無裂紋等缺陷。打磨后的厚度不應小于該部位的設計厚度。 制 造 3不允許強力組裝。 4受壓元件之間或受壓元件與非受壓元件組裝時的定位焊,若保留成為焊縫金屬的一部分,則應按受壓元件的焊縫要求施焊。第70條 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焊縫附近50mm處的指定部位,應打上焊工代號鋼印。對無法(不能)打鋼印的,應用簡圖記錄焊工代號

54、,并將簡圖列入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提供給用戶。 制 造 第71條 焊接接頭返修的要求如下: 1應分析缺陷產生的原因,提出相應的返修方案。 2返修應編制詳細的返修工藝,經焊接責任工程師批準后才能實施。返修工藝至少應包括(7方面)缺陷產生的原因;避免再次產生缺陷的技術措施;焊接工藝參數的確定;返修焊工的指定;焊材的牌號及規格;返修工藝編制人、批準人的簽字。 制 造 3同一部位(指焊補的填充金屬重疊的部位)的返修次數不宜超過2次。超過2次以上的返修,應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并應將返修的次數、部位、返修后的無損檢測結果和技術總負責人批準字樣記入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的產品制造變更報告中。 制 造 4返修

55、的現場記錄應詳盡,其內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尺寸、返修長度、焊接工藝參數(焊接電流、電弧電壓、焊接速度、預熱溫度、層間溫度、后熱溫度和保溫時間、焊材牌號及規格、焊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其鋼印等。 5要求焊后熱處理的壓力容器,應在熱處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熱處理后進行焊接返修,返修后應再做熱處理。 制 造 6有抗晶間腐蝕要求的奧氏體不銹鋼制壓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證原有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7耐壓試驗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須按原要求經無損檢測合格。由于焊接接頭或接管泄漏而進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重新進行耐壓試驗。 制 造 三、熱處理第72條 鋼制壓力容器及其受壓元件應按GB15

56、0的有關規定進行焊后熱處理。采用其他消除應力的方法(水壓、錘擊、焊后保溫等)取代焊后熱處理,應按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采用電渣焊接的鐵素體類材料或焊接線能量較大的立焊焊接的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在焊后進行細化晶料的正火處理。制造常溫下盛裝混合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儲存容器或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應進行焊后熱處理。旋壓封頭應在旋壓后進行消除應力處理(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材料的旋壓封頭除外)。制 造第73條 鋼制壓力容器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1高壓容器、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盛裝混合液化石油氣的臥式儲罐、移動式壓力容器應采用爐內整體熱處理。其他壓力容器應采用整體熱處理。大型壓力容器,可采用

57、分段熱處理,其重疊熱處理部分的長度應不小于1500mm,爐外部分應采取保溫措施。 制 造 2修補后的環向焊接接頭、接管與筒體或封頭連接的焊接接頭,可采用局部熱處理。局部熱處理的焊縫,要包括整條焊縫。焊縫每側加熱寬度不小于母材厚度的2倍,接管與殼體相焊時加熱寬度不小于兩者厚度(取較大值)的6倍。靠近加熱部位的殼體應采取保溫措施,避免產生較大的溫度梯度。制 造3焊后熱處理應在焊接工作全部結束并檢測合格后,于耐壓試驗前進行。4熱處理裝置(爐)應配有自動記錄曲線的測溫儀表,并保證加熱區內最高與最低溫度之差不大于65(球形儲罐除外)。制 造 第74條 奧氏體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焊接后一般不要求做熱

58、處理,如有特殊要求需進行熱處理時,應在圖樣上注明。 制 造 四、外 部 檢 查第75條 筒體(含球殼、多層壓力容器內筒)和封頭制造的主要控制項目如下: 1坡口幾何形狀和表面質量。 2筒體的直線度、棱角度,縱、環焊縫對口錯邊量,同一斷面的最大最小直徑差。 制 造 3多層包扎壓力容器的松動面積和套合壓力容器套合面的間隙。 4封頭的拼接成形和主要尺寸偏差。 5球殼的尺寸偏差和表面質量。 6不等厚的筒體與封頭的對接連接要求。 制 造 第76條 壓力容器焊接接頭的表面質量要求如下: 1形狀、尺寸以及外觀應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圖樣的規定。 2不得有表面裂紋、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氣孔、弧坑、未填滿和肉眼可見的

59、夾渣等缺陷,焊縫上的熔渣和兩側的飛濺物必須清除。 3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制 造 4焊縫的咬邊要求如下: (1)使用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鋼材及鉻、鉬低合金鋼材制造的壓力容器,奧氏體不銹鋼、鈦材和鎳材制造的壓力容器,低溫壓力容器,球形壓力容器以及焊縫系數取1.0的壓力容器,其焊縫表面不得有咬邊; 制 造 (2)上述(1)款以外的壓力容器的焊縫表面的咬邊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邊的連續長度不得大于100mm,焊縫兩側咬邊的總長不得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0%。 5角焊縫的焊腳高度,應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圖樣要求,外形應平緩過渡。 制 造 五、 產品試板與試樣要求 第77條 壓力容器

60、產品焊接試板與試樣的要求如下: 1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和其他受壓元件的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應制作縱焊縫產品焊接試板,制取試樣,進行拉力、冷彎和必要的沖擊試驗。采用新材料、新焊接工藝制造鍛焊壓力容器產品時,應制作模擬環焊縫的焊接試板。 制 造 2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每臺壓力容器應制作產品焊接試板: (1)移動式壓力容器(批量生產的除外); (2)設計壓力大于等于10MPa的壓力容器; (3)現場組焊的球形儲罐; (4)使用有色金屬制造的中、高壓容器或使用b大于等540MPa的高強鋼制造的壓力容器; 制 造 (5)異種鋼(不同組別)(多腔分做)焊接的壓力容器; (6)設計圖樣上或用戶要求按臺制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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