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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濟法案例分析模擬題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題每題25分,共100分。1、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1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以下事實: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

2、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從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12萬元。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8萬元。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歸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11月,內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中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內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內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

3、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根據我國企業法的規定,分別答復以下問題: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方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內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

4、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此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實合同有效。5分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5分3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此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3分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此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

5、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內的質押行為有效。2分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5分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此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內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內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5分2、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于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后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余45名職工

6、,將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于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余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后,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并表示同意。會后,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余120萬

7、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艮據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準了該協議。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后資產作為增資資本,并分別記于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決定實施的。后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

8、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分別答復以下問題: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么?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么?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4藍某可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么?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答:1有效。理由:股東出資即取得股權,其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影響股權的取得。或者答:第一,股東取得股權僅以出資為條件;第二,根據公司法的資本充實原則,股東出資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資取得的股權因資金來源違法而無效,

9、必然導致出資返還,影響公司資本充實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第三,在股東以非法挪用的資金出資的情況下,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可以收繳其股權用于歸還被挪用資金,但此時只涉及股權轉讓問題,而不是股權無效。5分2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員安排不合法。公司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監事,也不能擔任監事會主席。5分3無效。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該決議應在股東會上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主席雖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決權,但不能就增資事項作決議,故該決議無效?;跓o效決議而實施的增資行為也應歸于無效。5分4不能。離婚協議約定的是由王某補償其25萬元現金,王

10、某將股權抵償給藍某的實質是股權的對外轉讓;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外出讓股權應經過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會無權批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5分5應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擔。公司的損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處的罰金,宋某等人擔任執行董事、監事、經理職務時違法是導致這一損失的直接原因,故該損失應由宋某等4人承擔。5分3、輕工機械廠系國有企業,拖欠某電力公司的電力款達500萬元,久拖不還。電力公司調查了解到該輕工機械廠已嚴重虧損,負債累累,短期內根本無法歸還貸款,便于2007年7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輕工機械廠符合法定破產條件,便依法宣告破產并制定了管理人,對輕工機械廠的財

11、產進行清理。其清單報告提供的情況如下:1.輕工機械廠總資產為2000萬元變現價值,期中流動資金為150萬元,長期投資120萬元,固定資產1500萬元,其他財產230萬元。2.輕工機械廠現負債2600萬元,其中應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工資等320萬元,應付稅款280萬元,普通破產債權2000萬元包括欠電力公司500萬元,合計2600萬元。3.在輕工機械廠的固定資產中,有四處廠房擁有產權證。其中新建的3車問和4車間已于2005年3月向某建設銀行借款時用于抵押貸款150萬元,該兩處房產現在變現價值為100萬元。4.輕工機械廠在破產還債的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為150萬元。根據我國

12、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分別答復以下問題:問:1輕工機械廠的破產財產是多少?2輕工機械廠的破產財產應按何種順序清償?3電力公司能得到清償的債權額是多少?1破產財產是1900萬元,因為2005年向建設銀行借款而設定的抵押財產屬于別除權的范疇,所以,該公司的2000萬元債權人財產中的100萬元不能作為破產財產。5分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以下順序清償:15分(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

13、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所以,破產財產應當首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150萬,然后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工資等320萬元,稅款280萬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債權。3如前所述,破產財產剩余的1150萬元用于清償普通債權。電力公司的債權也屬于普通債權之一。根據該債權在普通債權中的比例受償,即電力公司的債權占普通債權的四分之一,所以,電力公司獲得的清償債權額應當為287.5萬元。5分4、2000年3月15日,某紡織廠與某服裝廠簽訂一份布料買賣合同,

14、雙方約定:由紡織廠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絲雙紿面料1000米,服裝廠先支付價款8萬元,并于5月20日將貨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裝廠通知紡織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貨,紡織廠回函言:因設備老化,按時交付有一定困難,請求暫緩履行,服裝廠因為要搶在夏季到來之前上市銷售該批真絲服裝,沒有同意紡織廠遲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紡織廠沒有履行合同,服裝廠致函紡織廠,要求紡織廠最遲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則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紡織廠仍未履行合同,服裝廠只好從別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價格購買了真絲雙紿面料1000米,總價款9萬元,同時通知紡織廠解除合同,返還8萬元貨款及利息,并要求紡織廠賠償誤工損失及購買布料多支付的1萬元價款。2000年8月10日,紡織廠要求履行合同,稱服裝廠解除合同沒有征得紡織廠的同意,因而合同沒有解除,服裝廠應當接受貨物。在遭到拒絕后遂起訴至法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別答復以下問題:1服裝廠是否有權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紡織廠的主張?3服裝廠能否要求損害賠償?1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紡織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在服裝廠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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