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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八章刑罰執行制度第十八章 刑罰執行制度第一節 刑罰執行概述第二節 減刑第三節 假釋第一節 刑罰執行概述第一節 刑罰執行概述一、刑罰執行的概念和特征二、刑罰執行的原則(一)教育性原則(二)人道主義原則(三)區別對待原則(四)社會化原則刑罰執行的概念和特征刑罰執行,是指在行刑權的司法機關依法將生效的刑事裁判的犯罪分子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根據這一定義,刑罰執行具有下列三個基本特征:第一,刑罰執行是將刑罰付諸執行的一種司法活動。第二,刑罰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第三,刑罰執行的主體是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刑罰執行的原則(一)教育性原則(二)人道主義原則(三)區別對待原則(
2、四)社會化原則教育性原則刑罰執行的教育性原則,是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的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其具體要求是: 正確執行刑罰。 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對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導為主,以強制性的執行措施為輔。 要堅持區別對待的方針,根據每個犯罪人的個人性格、犯罪種類、人身危險性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人道主義原則我國刑罰執行中的人道主義原則,就其內容來說,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殘酷的處罰手段,關心犯人的實際困難,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具體要求主要有
3、以下幾點: 從觀念上把犯人當人看待。 建立科學的刑罰執行制度。 在生活上關心犯人。 對刑滿釋放人員要貫徹“給出路”的政策。區別對待原則刑罰執行的區別對待原則,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應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給予個別處遇措施,即根據犯罪人的年齡、性別、性格特點、文化程度、生理狀況、犯罪性質及特點、罪行嚴重程度及人身危險性大小等,給予不同的處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社會化原則刑罰執行的社會化原則,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要依靠社會力量對受刑人進行幫教,使之易于復歸社會。社會化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調動社會的積極因素影響犯罪人,讓社會參與對犯罪人的改造;二是培養受刑人再社會化能力,使之能適應正常的
4、社會生活。第二節 減刑第二節 減刑一、減刑概述二、減刑的適用條件(一)減刑適用的對象(二)減刑適用的根據(三)減刑適用的限度(四)減刑適用的起始和間隔時間三、減刑的程序和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一)減刑的程序(二)減刑后刑期的計算減刑概述減刑,一般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將較重的刑種減為較輕的刑種;二是將較長的刑期減為較短的刑期。減刑與改判和減輕處罰的區別首先,改判是審判活動中的一個環節,指原判決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依照第二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決,重新
5、判決。它是對原判錯誤的糾正。而減刑則是刑罰執行活動中的一個環節,指在肯定原判決的前提下,根據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按照減刑條件和程序,依法將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其次,減輕處罰屬于量刑活動,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分子具有的減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罰,適用對象為判決確定前的未決犯。而減刑則是在判決確定后,對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減輕其原判刑罰。減刑的適用條件(一)減刑適用的對象(二)減刑適用的根據(三)減刑適用的限度(四)減刑適用的起始和間隔時間減刑適用的對象減刑適用的對象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的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
6、、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罪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這是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 確有悔罪表現所謂“確有悔罪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真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在評價確有悔改表現時,要特別注意四點:第一,在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第二,對犯罪時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第三,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減刑,應當主要注意悔罪的實際表現。第四
7、,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立功表現所謂“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二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三是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四是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五是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立功表現,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是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是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是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是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8、;六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適用的限度刑法和司法解釋對不同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作了相應的限制: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 對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
9、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但是不能低于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其中,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1年。減刑適用的限度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交付執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改造的時間。對此,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就不同犯罪分子分別作了規定: 由于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的折抵刑期,因此,這類犯罪分子判決執行前的被羈押時間應當計入實際服刑的刑期內。 無期徒刑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
10、起計算。也就是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減刑后,實際關押改造的時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不能少于10年,判決確定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計算在10年刑期之內。減刑適用的起始和間隔時間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減刑適用的起
11、始和間隔時間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1年以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減刑適用的起始和間隔時間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12、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適用的起始和間隔時間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減刑的程序根據刑法第79條的規定,對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另監獄法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監獄提出的減刑建議書后,應當在從收到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
13、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減刑后刑期的計算 對于原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從原判刑罰執行之日起計算。原判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應當計算在減刑后的刑期之內。 對于原判為無期徒刑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執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的刑期之內。 對原判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減刑的,再次減刑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執行之日即無期徒刑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已執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應當計算在再次減刑后的刑期之內。 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
14、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曾經減刑,后經復查,發現原判決量刑過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改判為較輕的刑罰的,原來的減刑仍然有效,應當從改判后的刑期中減去原減刑的刑期。第三節 假釋第三節 假釋一、假釋的概念(一)假釋與刑滿釋放不同(二)假釋與監外執行不同(三)假釋與緩刑不同(四)假釋與減刑不同二、假釋的條件三、假釋的考驗期限四、假釋的撤銷假釋的概念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司法機關可以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
15、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即可以對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我國的假釋權屬于人民法院,在服刑中的罪犯可否獲得假釋,必須通過司法程序個別地進行審理作出裁決。作出附條件釋放的假釋,仍然是刑罰執行的一部分,既關心到實體問題,又涉及程序問題,完全屬于行刑制度的范疇。假釋與刑滿釋放刑滿釋放是指犯罪分子所判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依法恢復其人身自由,回到社會上去的一項制度,它不需要附任何條件,凡是刑罰執行期滿的,都必須按期予以釋放。假釋雖然在形式上也是解除其監禁讓其回到社會上去,但是,它還保留著執行原判刑罰的剩余刑的可能性
16、,這個可能性的條件就是犯罪分子在假釋的考驗期內不再犯新罪。所以,刑滿釋放是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自釋放之日起,完全恢復人身自由;而假釋是刑期未屆滿的釋放,僅享有附條件的自由。另外,假釋必須經由法院法官作出裁定,才能釋放;而刑滿釋放,則是由執行機關依法發放釋放證明直接釋放即可。假釋與監外執行兩者都是有條件地不在監內執行刑罰的情況,但兩者是有較大區別的,其主要區別是: 前者適用于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有期徒刑犯和無期徒刑犯;后者適用于某些有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罪犯。 前者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就認為原判刑罰已執行完畢;后者在妨礙監內執行的特殊情況消失,就應收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前者假釋
17、被撤銷,假釋期間不折抵刑期;后者監外期間應計入原判刑期。假釋與緩刑兩者的共同之處是,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其主要區別是: 前者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后者適用于被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前者在判決執行過程中適用;后者在判處刑罰時立即宣告。 前者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剩余刑期;后者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全部原判刑罰。 前者既經釋放,不發生減刑問題;后者既可以減輕原判刑罰,同時還可相應縮短考驗期的期限。假釋與減刑兩者都是刑罰的執行制度,在適用條件上也頗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區別,其主要區別是: 前者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后者適用面還擴展到拘役和管制犯。 前者以
18、執行一部分刑期為適用前提;后者一般來說可以在執行刑罰的任何時候適用; 前者宣告假釋后,犯罪分子即可回到社會上,附條件地獲得人身自由;而后者如果刑期未滿,犯罪人都要繼續留在監獄內服刑,沒有人身自由。 前者有考驗期和可能撤銷假釋的規定;后者則無此規定的限制,已減去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假釋的條件第一,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在刑罰已經執行一定刑期之后,才能適用假釋。所謂“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
19、罪分子,必須實際執行10年以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第三,犯罪分子必須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的實質性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不至于重新犯罪和能夠遵守刑法第84條規定的行為規范,不會發生刑法第86條所規定的嚴重違反情形。第四,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型犯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假釋的考驗期限根據我國刑法第83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
20、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刑法第84條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遵守監督機構關于會客的規定;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關于假釋的考驗期限,應當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原判決附加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假釋的撤銷首先,假釋犯在考驗期限內,如果再犯新罪,不論犯罪性質如何,都要撤銷假釋,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假釋期間所經過的時間不折抵刑期。假釋的撤銷其次,如果
21、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發現犯罪分子在原判決前還有“漏罪”,而且“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撤銷假釋,對漏罪作出判決,按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即“先并后減”的并罰方法。假釋的撤銷再次,在考驗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所謂“法定程序”,是指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假釋裁定的程序。所謂“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是指收監執行原判決沒有執行完畢的余刑,假釋期間的時間不能折抵刑期。假釋的撤銷最后,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
22、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公開予以宣告,是指應當在假釋犯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代表出席的一定場合當眾予以宣告。真題重現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羈押,2002年1月15日二審以盜竊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2004年1月15日因有重大立表現而依法減為6年有期徒刑,則某甲此時還需要執行多長時間?該6年有期徒刑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即2002年1月15日起計算,先前羈押的6個月時間也應當計算在內,則此時某甲還需要執行3年6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其再沒有獲得減刑或者假釋,2007年7月14日應當是其刑滿釋放之日。真題重現某乙因涉嫌搶劫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羈押,2002年
23、1月15日二審以搶劫罪判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4年1月15日某乙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而依法裁定減刑,減為18年有期徒刑。如果某乙再沒有獲得減刑,則此時某乙的刑期應當起止日期如何確定?如果某乙此后又多次依法獲得減刑,則其最早可能在何時刑滿釋放?該18年有期徒刑應當從裁定減刑之日即2004年1月15日起計算,在此之前已經執行2年刑期以及先前羈押的6個月時間不得計算在內,這樣,此時某乙還需要執行18年有期徒刑(如果沒有再獲得減刑或假釋),其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如果某乙此后又多次獲得減刑,但多次減刑必須有一個限度,即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該10年從無期
24、徒刑判決確定之日(即2002年1月15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某乙通過多次依法獲得減刑,最早可能在2012年1月14日獲得刑滿釋放。同理,如果某乙符合假釋的條件,則其最早也只能在2012年1月14日之后才能被適用假釋。真題重現關于假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B. 對于犯殺人、爆炸、強奸、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適用假釋C. 對于累犯,只要被判處的刑罰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適用假釋D.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答案:D真題重現
25、某甲1994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在監獄服刑改造表現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釋。2003年又發現某甲于1993年的時候還有一起搶劫罪沒有判決,該搶劫罪應判有期徒刑8年,則此時對某甲如何處罰(或者如何確定某甲的刑罰)? 首先撤銷假釋。某甲2001年被假釋,那么假釋的考驗期為剩余刑期即3年,從2001年至2004年都屬于假釋考驗期間,2003年發現1993年的搶劫罪,就屬于在考驗期間發現漏罪的情形,所以要先撤銷假釋。 其次考慮兵法。由于發現的搶劫罪是漏罪,本罪即原判的故意傷害罪已經實際執行了7年,故應適用“先并后減”的規則:用故意傷害罪的10年有期徒刑與搶劫罪的8年有期徒刑進行并罰
26、,結果是10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再減去實際執行的7年,那么此時(即發現漏罪而撤銷假釋之際)某甲的刑罰應在3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真題重現某乙1994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在監獄服刑改造表現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釋。2003年某乙又實施一起搶劫行為,該搶劫罪應判有期徒刑8年,則此時對某乙如何處罰(或者如何確定某乙的刑罰)? 首先撤銷假釋。某乙2001年被假釋,2003年實施搶劫犯罪行為,該罪就屬于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情形,所以先撤銷假釋。 其次考慮并罰。由于該搶劫罪是新罪,故應適用“先減后并”的并罰規則;先用故意傷害罪的原判10年有期徒刑減去執行過的7
27、年,余刑為3年,然后再用故意傷害罪的3年余刑同新罪搶劫罪的8年進行并罰,那么此時(發現新罪而撤銷假釋之際)某乙的刑罰應在8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刑法第84條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假釋的條件刑法第86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
28、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假釋的條件1、不是井里沒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夠深。不是成功來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夠多。2、孤單一人的時間使自己變得優秀,給來的人一個驚喜,也給自己一個好的交代。3、命運給你一個比別人低的起點是想告訴你,讓你用你的一生去奮斗出一個絕地反擊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4、心中沒有過分的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說多余的話,自然禍就少。腹內的食物能減少,自然病就少。思緒中沒有過分欲,自然憂就少。大悲是無淚的,同樣大悟無言。緣來盡量要惜,緣盡就放。人生本來就空,對人家笑笑,對自己笑笑,笑著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謝花開,豈不自在,哪里來的塵埃!5、心情就像衣服,臟了就拿去洗洗,曬曬,陽光自然就會蔓延開來。陽光那么好,何必自尋煩惱,過好每一個當下,一萬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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