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均安鎮太平村村民自治章程_第1頁
順德區均安鎮太平村村民自治章程_第2頁
順德區均安鎮太平村村民自治章程_第3頁
順德區均安鎮太平村村民自治章程_第4頁
順德區均安鎮太平村村民自治章程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順德區均安鎮太平村村民自治章程(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充分保證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四條 村民會議是本村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村內所有事項;村民代表會議行使經村民會議授權事項。村民委

2、員會是村內事項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第五條 本村村民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2人,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村民委員會成員按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產生。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暫缺時,由副主任臨時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暫缺時,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現任委員中推選臨時主持工作人選,報鎮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集體辭職時,由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暫時主持村務工作,按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

3、成員任期屆滿未能按時選舉產生,自廣東省統一換屆時間結束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缺位期間,由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暫時主持村務工作,直至選舉產生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建設管理、農業服務、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公共福利、群眾文體、社會建設、經濟管理等工作。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和設施,珍惜土地,

4、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三)尊重、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利益。(四)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指導和監督本村集體資產交易按區、鎮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或招投標)平臺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順德區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管理集體資產和財務,保障集體財產安全;

5、(六)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組織開展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建設,引導村民合理建設住宅,整頓村容村貌,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七)加強農村社會管理,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愛幼、扶貧幫困,照顧五保戶、低保戶、軍烈屬和殘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戶籍公民居住的村,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八)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社區矯正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九)促進農村公共服務,發展公益事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支持服務性

6、、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十)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完善村級文化設施的綜合服務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十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等義務,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十二)管理本村財務、政府撥款和捐贈資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在銀行開設基本賬戶,定期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十三)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十四)支持和組織村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

7、農村養老保險。(十五)依法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就業、經商、居住等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務權利和參與社區管理的權利。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職務補貼。補貼方案根據鎮人民政府補貼標準指導意見、本村經濟狀況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情況制定,交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經費由村集體經濟收益和鎮人民政府補貼解決。第十一條 本村下設7個小組。每個村民小組設組長一人。第十二條 村民小組組長應當及時收集本村民

8、小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向村民委員會反映。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長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主持,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小組長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村民小組長。選舉結果當場公布,并于當日或者次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告,同時報鎮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五條 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推選

9、村民小組長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采用戶的代表投票的,戶與戶之間不能委托投票。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戶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本村民小組長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并列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當場公布并于五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和該村民小組張榜公告。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長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由村民委員會受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進行審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于五日內在村

10、民委員會和該村民小組公告。第十八條 村民小組長出現缺額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集村民小組會議進行補選并予以公告。補選的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村民小組長任期屆滿未能按時選舉產生,自廣東省統一換屆時間結束之日起其小組長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小組長缺位期間,由村民委員會暫時主持本小組村務工作,直至選舉產生新的村民小組長。第三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第十九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不召集的,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召集

11、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法規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代表列席。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審查;(二)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三)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四)

12、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決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五)審議決定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六)審議決定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七)決定聘用或者辭退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聘用人員和享受補貼人員的報酬標準;(八)審議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聽取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九)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會議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

13、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根據需要,本村設村民代表71人,其中南面普接村民小組村民代表11名,南面大安村民小組村民代表13名,南面南對村民小組村民代表12名,菱溪1、6隊村民小組村民代表10名,菱溪2、3隊村民小組村民代表8名,菱溪4隊村民小組村民代表8名,菱溪5隊村民小組村民代表9名。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的推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本村民小組會議按照分配代表名額數推選產生。選舉結果當場公布,并于當日或者次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告,同時報鎮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二條

14、 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補選”和第(九)項規定的“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的事項。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三)項至第(八)項的事項。村民代表實行聯系戶制度,每名代表根據本村民小組戶數分工負責聯系若干戶。村民代表要向所聯系的戶負責,真實反映聯系戶村民的意見,接受村民監督。第二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召集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集;經

15、督促村民委員會仍不召集的,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召集。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應當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如遇救災等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第二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決策程序:(一)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提出開會建議和議題;(二)村民委員會確定會議議題,將相關議題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三)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后,書面通知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四)村民代表應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前就有關議題向村民收集

16、意見;(五)村民委員會召集主持會議,村務監督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六)提議人說明議題;(七)與會人員討論發言;(八)由村民代表會議成員逐項投票表決有關事項,表決事項實行一事一議;(九)表決結果應于當日或次日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 天。(十)在公示期內,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在30日內將有關事項提交村民會議重新表決;否則,公示期結束,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生效,村民委員會應按決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要指定專人、采用專門會議記錄冊規范做好會議記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應當于會議表決生效后報鎮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五條 五分之一

17、以上十八周歲以上的推選產生該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該村民小組村民代表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并列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召開該村民小組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會議書面提出辭職,由村民委員會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商議,并視商議結果決定是否同意辭職,及時公告。村民代表的缺額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第四章 村務管理和民主監督第二十六條 村內一般事項,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對于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第(三)至第(八)項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行使職權事項,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

18、形成共同意見后,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應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要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大多數村民的意見辦理。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每一項決定、決議,都不得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根據要求,本村在村民委員會設立規范的村務公開欄,同時設置村務公開電子信息平臺,及時公布以下事項:(一)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落實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三)救災救濟救助款物、優撫安置款

19、物及國家各種補貼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四)組織社會捐贈和接受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收支情況、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的醫藥費用報銷情況;(六)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七)本村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情況;(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八條 村務公開的時間:(一)年度計劃、年終工作完成情況和財務年度審計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終進行公布。(二)財務收支情況應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審核并簽字后加蓋公章,每月公布一次。(三)村民委員會的一般性事項每季度公布一次,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情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包

20、括征地、工程招投標等事項)應及時公布。村務公開資料一式兩份,一份在公布欄公開,一份留檔保存。村務公開資料要指定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妥善保管,隨時接受檢查和村民查閱。各村民小組設立規范的公布欄,對涉及事項進行公開。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村務公開事項全面、準確、真實,并接受村民查詢。第三十條 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其職責如下:(一)監督村級事務民主決策;(二)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行使職權;(三)對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方面的事項、內容、時間、程序、形式進行民主監督;(四)參與審查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五

21、)審核財務、賬目;(六)受村民委托,對村民質疑的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進行查閱、審核,并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情況;(八)收集、聽取村民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的意見和建議。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按照鎮人民政府統一部署進行。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因被罷免或者辭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結果應當在被罷免或者辭職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因任期屆滿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村民小組長被提出罷免或者村民小組

22、長提出辭職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對其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依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順德區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運作。村集體資產每年審計一次,由鎮(街道)審計小組或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村民公布。第三十三條 村、資產辦經濟開支,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財經制度,每筆經濟業務開支一定要有領導審批,經辦人或證明人簽名。(一)村行政賬:開支1000元以下,有經手人或證明人簽名,由管財經的委員審批;1000元(含1000元)至10000元的開支,有經辦人或證明人簽名,管財經的委員加具意見,由村主任、

23、書記共同審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開支(事前必須經兩委會研究決定,有會議記錄)有經辦人或證明人簽名,由管財經的委員、村主任、書記共同加具審批意見。(二)資產管理辦公室賬:開支1000元以下,有經辦人或證明人簽名,由資產辦主任審批; 1000元(含1000元)至10000元的開支有經辦人或證明人簽名,由資產辦主任、管財經的委員,村主任、書記共同審批;10000元(含10000元)至50000元的開支(事前必須經兩委會研究決定,有會議記錄)有經辦人或證明人簽名,由資產辦主任、管財經的委員、居(村)主任、書記共同加具審批意見;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開支必須經居村民代表會

24、議討論通過,形成開支報告(項目、金額,重大工程項目必須公開招標),有經辦人或證明人簽名,由資產辦主任、管財經的委員、村主任、書記共同加具審批意見。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招投標管理規定。工程造價30萬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報鎮(街道)招投標中心或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招標;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村民委員會可自行組織公開招投標,報鎮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備案。對本村集體自行招標投資的項目,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招標方案,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經上述程序表決通過的招投標項目,由村民委員會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方案,并按規定時間開標。開標會由競投者、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財務監督小組成員以及受邀村民代表參加,開標結果應當場公布。第三十五條 按照村級財務管理規定,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引入社會中介組織代管本村財務賬目,嚴格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度。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嚴格執行有關印章管理規定,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移交制度。印章使用審批和印章保管應當分開,使用印章要做好記錄。村民委員會印章保管人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名,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