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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許可證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許可證關于印發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開展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工作意見的通知2021-01-10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加強對在京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開展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工作的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第一條為加強對在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擔保責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所稱再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所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所稱市監管部門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辦法所稱區

3、(縣)監管部門是指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合同的約定。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再擔保公司共同構成北京市融資性擔保體系的主體。融資性擔保公司、再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

4、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七條建立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在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研究制訂促進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市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中國

5、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為牽頭單位。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長擔任,成員為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C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處室的負責同志擔任。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主動研究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重大事項須報請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二章設立、變更

6、和終止第八條在北京市轄區內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市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區(縣)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申請的受理,并在受理后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市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市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記后30日內,應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7、。(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七)市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遵照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定的相關辦法執行。第十條在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在京設立再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8億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北京市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撥付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8、營運資金,并滿足本市的相關監管要求。在京融資性擔保公司撥付給北京市轄區以外的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總額的60%。剩余資本金應滿足本市相關要求。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所在區(縣)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地、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章程草案。(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九)符合監管部門規范的中介機構出

9、具的法律意見書。(十)申請人出具的遵守本辦法的承諾書。(十一)市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區(縣)監管部門負責申請的受理工作。受理后將全套申請材料報送至市監管部門。市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區(縣)監管部門報送的全套材料后20日內,完成對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審查,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市監管部門批準后,頒發經營許可證。市監管部門依法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和專家進行評審的,所需時間不在本期限約束內,監管部門應將具體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市監管部門批準。(一)變更名稱。(二)變更組織形式。(三)變更注冊資本。(四)變更公司住所。(五)調整業務范圍。(六)變

10、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市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申請由區(縣)監管部門負責受理,并將全套材料報市監管部門審查;再擔保公司變更申請由市監管部門負責受理。市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全套變更申請材料后20日內,完成對擬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再擔保公司的審查,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憑市監管部門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三條在京依法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其他?。▍^、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公司經營正常,符合各項監管指標要求。(二)

11、公司近兩年內未發生擔保詐騙、重大擔保代償損失或投資損失。(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兩年內未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四)公司已設立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以及首席風險官和首席合規官。(五)市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京依法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其他?。▍^、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向所在區(縣)監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區(縣)監管部門受理后將全套申請材料報送市監管部門。市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全套申請材料后2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在其他省(區、市)依法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京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提交第十一條中所規定的材料外,須同時提交當地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

12、因分立、合并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監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并經市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憑批準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經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同意,由市監管部門撤銷其經營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或融資性擔保在保業務處置組,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區(縣)和市監管部門在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指導下督促其清算或處置過程。融資性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

13、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同意,應當依法實施破產。融資性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三章業務范圍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市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托發放貸款。(四)受托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

14、集資活動的,由市、區(縣)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市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再擔保業務。開展再擔保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公司經營正常,符合各項監管指標要求。公司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未發生擔保詐騙、重大擔保代償損失或投資損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兩年內未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注冊資本不

15、低于人民幣8億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等。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符合市監管部門要求的相應資質,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技能與經驗的人員擔任。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在經濟、金融、法

16、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17、對于引入再擔保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擔保責任余額按再擔保承保比例核減后的擔保責任余額計算。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僅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其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對于引入再擔保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擔保賠償準備金的提取應按比例核減再擔保承保的擔保責任余額后計算。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

18、行差額提取。市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經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同意后,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調整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第三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第三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并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第三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五條融資性

19、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市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區(縣)監管部門對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并報送市監管部門。市監管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并報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市、區(縣)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向市、區(縣)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

20、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信息。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交的各類文件和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承擔責任。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市、區(縣)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運用情況。市監管部門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經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同意,可以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高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第三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供專項資料。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需要與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區(縣)監管部門在監管談話后,應向市監管部門報送談話記錄。市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向債權人通報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

21、的違規或風險情況。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信息。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和檢查證件。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區(縣)監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符合市監管部門規定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并將

22、審計報告及時報送區(縣)監管部門。第四十四條市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第四十五條市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經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同意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市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23、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應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在市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第四十七條征信管理部門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體系,并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市、區(縣)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

24、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五十條未經市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弊謽拥模墒斜O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一條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再擔保公司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公司治理、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等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未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的,應于2

25、02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開展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工作的意見為貫徹落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七部門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第3號令)和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范本市現有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行為,促進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一)分步推進,平穩過渡。在規范過程中,與在京金融管理部門、市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擔保業協會、在京銀行業機構、中介機構的作用,規范和服務并重,爭取擔保公司的理解和配合,保持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穩定,防范系統性風險。(二)強化服務,促進發展。為

26、融資性擔保行業更好地發展,在堅持監管要求的同時,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各擔保公司在規范過程中面臨的困難,支持和幫助融資性擔保公司盡早達到監管要求。加強對問題突出、風險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和督促,支持信譽好、資本實力強、經營管理規范、風險管控水平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強做優,逐步提高行業競爭力和服務中小企業的能力,促進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公開審批流程、監管指標和審批結果,確保規范和監管工作的透明度。對各種所有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視同仁,確保規范和監管工作的公平公正。(四)分工負責,協同合作。充分發揮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作用,重大事

27、項、重點問題等提交聯席會議審議;整合各區(縣)監管部門的力量,市、區兩級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發揮北京信用擔保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借助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確保規范工作的高水平和高效率。第一階段:政策發布和宣傳培訓階段。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并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后,印發實施暫行辦法。針對區(縣)監管部門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實施暫行辦法的宣傳和相關培訓工作。第二階段:受理和規范階段。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區(縣)監管部門正式受理融資性擔保公司申領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市監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和審查:對運作規范、符合監管要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頒發經營許可證;對暫不符合監管要求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待融資性擔保公司制定整改計劃并承諾按計劃整改后,頒發有效期較短的經營許可證。第三階段:督促整改階段。區(縣)監管部門根據整改要求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整改計劃,督促其整改工作。第四階段:整改驗收階段。對于經整改達到監管要求的,換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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