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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編號:時間:2021年x月x日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頁碼:第 頁DD直營店顧客抱怨投訴管理一、顧客抱怨投訴的分析對顧客而言,品質不佳的商品、不滿意的服務以及投訴而造成的時間精力上的浪費,都對其心理造成一定的不愉快。至于商店本身,則因為顧客的抱怨而降低了顧客的信任,甚至影響到信譽及營業收入。經驗證明,只有一小部分顧客有了抱怨會投訴,大多數則是用“拒絕再度光臨”的方式來表達其不滿的情緒,甚至會告訴其親朋好友這種不愉快的經歷,進而影響更多的人不到該商店來購物。 顧客宛如商店的免費廣告,但顧客有好的經歷時,會告訴其他5個顧客,但一個不好的經歷,卻可能告訴10個顧客。因此,提供高水平的顧客服務,

2、善待顧客,慎重處理好每一個顧客的抱怨,使顧客滿意,應成為顧客服務工作不懈追求的工作目標。二、顧客抱怨投訴的類型1、對商品本身的抱怨1、商品價格:價格問題是許多顧客投訴最多的問題,也是商家最頭疼的問題,但DD汽車用品直營店銷售的汽車用品基本上都是生產商直接供貨的,在價格上具有十分有力的優勢,但不排除廠家在其他地方進行展銷而在價格上為我們帶來的沖擊。2、商品質量:有些商品品質的好壞并無法從外觀上發現,往往是顧客買回去后才發現商品存在品質不佳。3、商品的完好度:例如商品買回去后才發現零組件不齊全,或發現商品有瑕疵等。4、商品有效期:顧客發現所購商品或放在貨架、貨柜上的商品,超過有效日期。5、商品標識

3、不符:顧客對標識不符的抱怨,包括進口商品未附有中文說明,中文標識上的制造日期與原包裝商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不符,商品本身外包裝上的說明不清,沒有制造日期,用途說明等或其他違反商標法的情形。6、標簽:商品的價格標簽模糊不清或有數個標簽。7、價格:商品的標識價格與宣傳單上的價格不一致。8、缺貨:常發生特價品的缺貨。因銷售情況佳,以致出現商品賣完不及時補貨現象,或店內沒有銷售顧客想要購買的商品。2、對服務質量的抱怨投訴1、工作人員服務態度不佳:例如:不理會顧客的詢問要求,回答顧客的語氣有不耐煩、敷衍、或是出言不遜等現象。2、導購員的過激促銷行為或誤導顧客購買的行為。3、退換貨不能滿足顧客的要求。4、收

4、銀作業操作不當:收銀人員不熟練,速度太慢,商品登錄錯誤造成多收貨款,少找錢給顧客,不找零錢給顧客,遺漏消磁,遺漏掃描顧客的商品。或者排隊過長等候結帳的時間過久等等。5、服務項目不足:顧客要求當場提供送貨服務、提貨服務、換錢服務,或其他形式的額外服務,卻得不到滿足。6、服務作業不當:如填寫門店提供的顧客服務意見未得到任何回應,或者顧客的抱怨未能得到妥善的處理。3、購物環境的抱怨投訴 1、安全方面的抱怨:顧客購物時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財物被盜竊;地面積水多易滑倒;兒童發生意外等等。 2、衛生清潔的抱怨:門店廢棄物以及垃圾處理不當,造成門店環境惡劣,貨架貨柜或商品上的油污、灰塵過多,地板有廢紙箱、雜

5、物等,洗手間太臟等。 3、其他環境的抱怨:如音響太大聲等。三、顧客投訴處理的原則與程序1、顧客投訴處理原則1、傾聽原則:耐心地、平靜地、不打斷顧客的陳述,聆聽顧客的不滿和要求。2、滿意的原則:這是處理顧客投訴時的首要原則。處理顧客投訴的最終目的不是解決或維護門店的利益,它的結局關系到顧客在經歷這一問題的解決后是否愿意再度光臨本店,這一原則和概念應該貫穿整個顧客投訴處理的全過程。3、迅速原則:迅速地解決問題,如果超出自己處理的范圍之內需要請示上級管理層的,也要迅速地將解決的方案通知顧客,不能讓顧客等待的時間太久。4、公平的原則:處理棘手的顧客投訴時,應公平謹慎處理,有理有據說服顧客,并盡可能參照

6、以往或同類商店處理此類問題的做法進行處理。5、感謝原則:處理結束后,一定要當面或電話感謝顧客提出和給予的諒解。2、顧客投訴處理流程顧客當面投訴 顧客電話投訴 聆聽顧客傾訴 聆聽顧客傾訴表示同情 表示同情詢問顧客 詢問顧客提出解決方案 留下顧客聯系電話達成協議 解決問題感謝顧客 回復、感謝顧客四、顧客投訴處理的基本方法與技巧1、處理過程基本方法與技巧1)、聆聽顧客的傾訴時持積極主動的態度。面帶微笑。保持平靜的心情和合適的語速音調。認真聽取顧客投訴,不遺漏細節,確認問題所在。讓顧客先發泄情緒。不打斷顧客的陳述。2)、表示同情善用自己的舉止語氣去勸慰對方站在顧客的立場為對方著想對顧客的行為表示理解。

7、主動做好投訴細節的記錄 3)、詢問顧客重復顧客所說的重點,確認是否理解顧客的意思和目的。了解顧客的意思和目的。了解投訴的重點所在,分析投訴事件的嚴重性。告訴顧客已經了解到問題所在,并確認問題是可以解決的。2、顧客投訴處理應避免的做法1)、不耐煩的表情或不愿意接待的態度同顧客爭執、激烈討論,情緒激動。挑剔顧客態度不好,說話不客氣。直接回絕顧客或中途做其他事情2)、不做記錄,讓顧客寫經過表明有不幫助顧客。有不尊重顧客的語言行為激化矛盾3)、重復次數太多處理時間過長。猶豫、拿不定主意。畏難情緒,中途將問題移交給別人處理。聽不懂顧客的地方語言。五、顧客投訴處理總結1、顧客投訴的跟蹤無論是顧客親自到門店

8、來投訴還是打電話投訴,在場人員處理時都必須做好記錄,每一筆記錄都必須跟進完畢,這體現出尊重顧客的基本原則。店長或店長助理每天都必須查看顧客的投訴記錄,并對超過一天未能解決的問題予以關注。2、顧客投訴每周總結每周對顧客投訴進行總結,總結各類引起顧客投訴的原因,列出賠款的金額。3、顧客投訴日總結 每日晨會或周會善固定分享顧客服務方面的信息,特別時處理顧客投訴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使所有人都知道如何對待顧客的抱怨和掌握顧客投訴問題的處理技巧。六、消費法規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9、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

10、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

11、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

12、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1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14、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

15、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

16、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

17、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

18、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

19、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

20、賠償。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21、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22、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

23、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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