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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2-6-251第三講 保險合同 主要目錄3.1 保險合同的概述3.2保險合同的分類3.3保險合同的要素3.4保險合同的履行3.5保險合同的變更3.6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2022-6-252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述一、保險合同概念q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q保險合同是經濟合同,作為經濟合同的一種,它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022-6-253合同的訂立必須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合同必須合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2、。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可以申請合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述2022-6-254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述二、保險合同的特征q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有下列一些獨有的法律特征: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2、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bilateralty)3、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indemnity)4、保險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ve)2022-6-255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述5、保險合同是一種個人性合同(personal6、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7、保險合同的條件性(Conditional)

3、2022-6-256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保險合同的分類在保險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把保險合同作不同的分類。一、根據保險標的物的不同,可以將保險合同劃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q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保險標的可謂五花百門,很難全面羅列。2022-6-257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財產保險合同是以各種有形或無形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q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區別:(一)合同的主體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一般只有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人身保險合同還還有合同受益人和合

4、同所有人2022-6-258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二)二者的理論依據不同財產保險是以損失的補償為依據,損失之所以能夠補償是因為財產損失是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因此,人們把財產保險合同稱為“補償性合同”,并由此產生了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及其派生原則(如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和代位追償原則等)2022-6-259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人身保險一般無法用損失的補償作為其理論依據。因為人的身體、生命、健康等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比如:人的意外死亡是無論多少金錢都無法使之復生,也無法抹平給親人帶來的心靈上的創傷。因此,補償原則不適于人身保險合同(當然,重復保險保險及其分攤原則、代位追償原則也不適用,但醫療保險除外)2

5、022-6-2510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二、按照保險價值是否預先在保險合同中確定為標準,可以將保險合同劃分主為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和定額保險合同q所謂保險價值即是指財產保險合同中合同標的物的價值,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是人的身體、生命和健康,故人身保險合同不存在保險價值問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按事先約定的條件補償給付一定的金額2022-6-2511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一)定值保險合同p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以此作為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以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給付保險金的依據(而不需要像不定保險合同待

6、保險事故發生后再評估其保險價值)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p保險法第保險法第5555條第一款:條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2022-6-2513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一方面由于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事先已經確定,保險事故發生后無需再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因而保險理賠手續簡單。另一方面同,保險金額的確定簡便。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但定值保險合同的的缺點也很明顯:很容易招致道德風險的產生,容易產生保險欺詐。2022-6-2514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正是由于定值保險合同的這種缺點,不少國家立法明確禁止定值保險合同

7、,在保險實踐中,定值保險多用于其保險價值難以確定的標的物保險,如各種文物、藝術品、標本等,在海上保險和國內運輸貨物保險中也常用定值保險方式。2022-6-2515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二)不定值保險q不定值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不預先確定其保險標的的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估算其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q不定值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后,需要對標的物的的價值進行估算,并與約的保險金額進行比較,然后在區分是屬于超額保險合同、足額保險合同還是超額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再進行賠償。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p保險法第保險法第5555條第二款:條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

8、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2022-6-2517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在實踐中,大多數保險合同均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三)定額保險合同q主要是指人身保險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訂立合同時,由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保險金額,在發生合同約定的事件或事故時,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合同。2022-6-2518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三、根據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可以把保險合同劃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一)足額保險合同q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q在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全部損失,保險人應依保險金額(也等于保險價值)全額賠償,如果標的物還有殘

9、值。保險人對該殘值享有物上代位權(即享有殘值的全部所有權)2022-6-2519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如果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也要依照實際損失的數額補償。(二)不足額保險合同q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合同,它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在保險實踐中,不足額保險合同的產生是主要是由下列原因造成:2022-6-2520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投保人自保一部分價值或與保險人共保投保人沒有正確估計好保險價值而產生的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因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q保險法第55條第四款規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022-6

10、-2521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不足額保險合同的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的賠償行為較為復雜,一般有二種賠償方式:1、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這種賠償方式不考慮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在保險金額以內的損失,按照其實際損失補償;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022-6-2522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2、比例賠償方式比例賠償方式是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來賠償損失。因此,不足額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就得不致足額的賠償。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賠償額損失額 2022-6-2523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三)超額保險保險合同q超額保險合同一般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q一般情況下,超額保險合同有誘導道德風險產生

11、可能性,故不少國家保險立法明文規定禁止保險合同的訂立。2022-6-2524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555條第條第三款規定:三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2022-6-2525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超額保險合同產生的原因:出于投保人的善意出于投保人的惡意經過保險人的允諾同意產生的,如重置保險等保險合同成立后,標的物價值下跌引發的2022-6-2526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四、根據保險合同中所包含的保險標的的個數,可以把保險合同劃分為單個保險合同、團體保險合同和綜合保險合同(一)單個保險合同q單

12、個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只包含一個標的物的合同;所以也稱單獨保險合同,大多數保險合同都是單個保險合同。2022-6-2527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二)團體保險合同q團體保險合同是集合多數性質相似的保險標的,而每一標的物分別規定有各自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q如以全體學生的身體為保險標的的健康保險合同即是團體保險合同,團體保險合同中的團體不能是以投保為目的的臨時組織;而且該團體中投保人數不得低于某一比例(如80%),以防逆向選擇。2022-6-2528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三)綜合保險合同q綜合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承保的多數保險標的物只規定一個總的保險金額,而不分別規定單個標的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q綜合保

13、險合同的最顯著特點是保險標的不是特定的,而是以一定的標準為界限,規定一個總的保險金額2022-6-2529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綜合性保險合同應用廣泛,財產、人身、健康、責任保險等領域經常使用q如一個企業的所有財產(主要包括房屋、貨物及貨物以外的資產)作為一個總的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可以設置一個總的保險金額而不論其中的各種物品的價值如何。也可以按照上述的三類總的保險金額分解到每一類中去2022-6-2530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五、根據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劃分為指定險合同和一切險合同(一)指定險合同q指定險合同一般指承保保險合同載明的一種或幾種風險的保險合同q如果合同只承

14、保一種風險則稱為單一同風險保險合同;承保多種風險的合同稱為多種風險合同2022-6-2531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如一般的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主要承保因火災和各種自然災害引發的財產損失。(二)一切險合同q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除“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q一切險合同承保的風險沒有在保險合同中明列出來,而只排除了其中保險人不保的風險,剩余的風險均屬于合同責任2022-6-2532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q一切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廣泛而且不易發生糾紛;由于市場競爭,近年來一切險合同發展很快。但一切險對于一些新產生的風險都必須由保險人承擔2022-6-2533第2節保險合同分類六、根據保險當事人的不同,

15、保險合同可劃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q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直接訂立的合同,投保人繳納保費,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q再保險合同是原保險人在與投保人訂立了原保險合同之后,再與其它的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把所承保風險的部分轉嫁給他人的保險合同2022-6-2534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q任何合同的要素均包括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保險合同也不例外一、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q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1、投保人(applicant)q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與保險人

16、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納保險費義務的人。2022-6-2535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是:p 投保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出生,終于死亡。公民(自然人)在生存期間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設立,終于消滅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36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資格和能力。公民的民事能力因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p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p負有繳納保險

17、費的義務2022-6-25372、保險人(insurer)p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p 保險人要求具備下列條件:作為保險人,要具備法定資格保險人須在規定的范圍內經營保險人須依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38(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q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單所有人1、被保險人(insured)(1) 被保險人的概念q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和健康受保險合同保障并亨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39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p

18、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一般是財產的權利主體,在被保險的財產(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一般就是被保險人2022-6-2540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p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受保險合同保障,同時被保險人也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本體(也就是保險事故發生他的身上)。p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就是對他人的財產損毀或人身傷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2022-6-2541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投保人的目的不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也不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p投保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這里投保人即為被保險人。在大多數財

19、產保險、責任保險中都是如此。2022-6-2542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p 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則不是被保險人。這里的被保險由投保人指定,并經過被保險人同意,這種情形大多數出現在人身保險的場合。也就是說在人身保險的場合,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可能不是同一人。2022-6-25432、受益人(beneficiary)(1 1)受益人概念)受益人概念p依法學詞典 的定義,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p臺灣保險法中的受益人定義為“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可為受益人”。 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

20、544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p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2022-6-2545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p從上述幾個定義可以看出:受益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法學詞典及臺灣保險法取廣義,除了人身保險外還包括財產保險中的受益人。許多發達國家也采用的廣義。但我國保險法取狹義,僅限于人身保險中。2022-6-2546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q受益人的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是:受益人必須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必須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q受益人的資格:我國的法律沒有嚴格限制;一般來說 ,

21、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甚至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2022-6-2547(2)有關受益權特點 受益權是指對保險金享有的請求權 受益權是期待權 受益權具有不確定性 受益人不得將受益權轉讓或被繼承 受益權的行使要有以受益人的生存為前提 受益權具有排它性 行使受益權不附帶任何條件2022-6-2548 (3 3)受益人的產生方式)受益人的產生方式q指定產生 各國保險立法均對受益人產生的程序作出規定,我國保險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和第42條均是方面的規定。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p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

22、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2022-6-2550p第四十條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51q法定產生法定產生( (繼承產生繼承產生)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

23、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022-6-2552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4 4)受益人的變更和喪失)受益人的變更和喪失 受益人的變更是指對受益人予以更換。受益人在一定的條件下不在適合作為受益人,這時投保人可被保險人可以更換受益人。 受益人的變更權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我國主要由被保險人行使)。保險人不得干預。2022-6-2553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p行使變更權

24、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否則變更不對保險人發生效力p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022-6-2554p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2022-6-2555(4 4) 受益人與繼承人的區別受益人與繼承人

25、的區別 雖然二者都是在他人死亡之后受益,但是二者的性質不同。p受益人享受的是受益權,是原始取得的(繼承取得的受益權除外);繼承人享受的是遺產的分割,是繼受取得的;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56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p作為受益人,其領取的保險金毋須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但如果是作為繼承人的話,則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有替被保險人償還債務的義務。2022-6-2557案例分析之一張某為其妻子鄧某投保了15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5萬元,鄧某指定張某為受益人。半年后張某與妻子離婚,離婚3日鄧某因意外死亡。鄧某生前欠其好友劉某4萬元的債務2022-6-2558 鄧某的父母提出,張

26、某已與鄧某離婚,則張某不應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其保險金應該作為遺產,4萬元用于清償好友劉某的債務;其余11萬元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試分析,鄧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確?為什么?保險金應當給誰? 2022-6-2559案例分析之二 2000年8月12日,陳艷麗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保險期限一年,陳艷麗指定自己七歲的女兒王小婷為受益人。保險公司隨之簽發了保險單。2001年7月17日,陳艷麗帶著女兒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發生嚴重車禍,母女兩人雙雙遇難。事故發生后,陳艷麗的丈夫王某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2022-6-2560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報告后,經核查給付王某保險

27、金10萬元。陳艷麗的父親陳父得知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繼承這10萬元的保險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絕。王某認為這筆保險金不是妻子陳艷麗的遺產,而是女兒王小婷的遺產,應由他一個人繼承。2022-6-2561 雙方協商不成,陳父一氣之下,將女婿告上法庭,認為自己的女兒雖然在投保時指定自己的外孫女王小婷為受益人,但是,在車禍中外孫女和女兒是同時死亡的,因此,外孫女的受益行為并未發生,這10萬元的保險金屬女兒的個人遺產,應當由其和女婿共同繼承。 問題:到底誰有權領取保險金?2022-6-2562案例分析之三 【案情】:1999年2月長春市某廠職工鄭某因其子考試不及格而對兒子進行毆打。毆打中,其子頭

28、部正中一棒當即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為外力致顱傷而死。不久,鄭某被刑事拘留。鄭子,14歲,生前由所在學校投保了學生健康平安保險。案發后,鄭之妻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2022-6-2563 保險公司接案后發現保單上載明受益人為死者的父親鄭某。而被保險人是由身兼父親、受益人的鄭某毆打致死的,作為受益人的鄭某是否有權領取保險金呢?對于這個問題,公司內部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兇手不能成為受益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鄭某有權享受保險金。 2022-6-2564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p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于保險標的上的可保利益。p所謂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

29、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p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合同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2022-6-2565p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有關保險利益的詳細內容,將在下一章講述。 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66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三、保險合同的內容q狹義保險合同的內容僅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廣義保險合同的內容則是指以雙方權利義務為核心的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這里介紹是廣義保險合同的內容 2022-6-2567(一)保險合同的條款(Clau

30、se)及其分類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或投保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它也是保險人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1、根據合同的內容不同,保險條款可以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68 基本條款是關于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具備的條款。 附加條款是保險人根據與投保人協商而增加的條款,一般為增加或減少標準合同的承保范圍而增加的條款。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69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根據合同條款的約束力不同,保險合同的條款可分為法定條款和任選條款 法定條款是根據法律

31、規定必須要列入保單的條款。 任選條款是指根據保險人自己的需要(或投保人的要求)列入保單的條款。2022-6-2570 (三)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的內容q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主要包括: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71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w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保險標的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本體,是保險利益的載體4、保險責任(scope of cov

32、er)和責任免除(exclusions)2022-6-2572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w 保險責任(在保險合同中也叫危險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后,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其法律意義在于明確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保險責任可分為基本責任和附加責任。2022-6-2573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q基本責任即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或給付責任q附加責任即附加于保險人基本責任范圍之上的責任。一般不能單獨承保,大多附加于基本責任范圍之上2022-6-2574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q除外責任(也叫責任免除)即保險標的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

33、圍內的事故所導致的結果,因而保險人不予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q除外責任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進一步明確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以防發生法律糾紛。在保險合同中規定責任免除,其理由是:2022-6-2575避免保險人遭受巨災(catastrophe)損失限制對非偶然事故的賠償避免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所謂逆選擇是指面臨高風險的人比低風險的人更愿意購買保險(或高風險的投保人試圖以正常風險下的費率條件投保)。逆選擇的存在,使得保險人必須做出某促限制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76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除外責任的內容:(1)除外地點(2)除外風險(3)除外財產(4)除外損

34、失PICC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p保保 險險 責責 任任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卷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PICC機動車損失責任免除p責責 任任 免

35、免 除除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聲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發球屬于交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36、七)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 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五)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 因市場價格變動千萬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 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 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

37、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 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 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2022-6-2583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期限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這一期間。保險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保險人才能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期限一般通常在下列二種方法計:1、按日歷

38、年、月計算2、以一個事件的始末為存續期限2022-6-2584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保險合同一般是附條件生效合同。自條件成就開始生效。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目前一般在二種方式:(1)零時起保(2)午時起保2022-6-25856、保險金額(sum insured)w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對于投保人來說既是繳納保險費的依據,又是索賠和獲得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金額是收取保險費計算基礎,也是補償給付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原則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86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1)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

39、值。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一般以標的的市場價值為依據;如果保險金額過低的話,投保人的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如果保險金額過高的話,投保人要多繳納保險費,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只能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補償,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得不到賠付 2022-6-2587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 在人身保險中,由于不在保險價值的限制,保險金額一般由雙方協商,只受到投保人繳費能力的限制。(2)嚴格遵守保險利益原則。如果保險標的只為投保人部分所有時,他對保險標的只具有部分保險利益。PICC機動車損失保險保保 險險 金金 額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

40、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 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三) 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 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時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2022-6-25907、保險費(premium)及其支付辦法w保險費是指投保人為獲得保險保障,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是

41、保險基金的來源,也是投保人應履行的義務。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91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四、保險合同的形式q保險合同通常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的保險合同包括: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書面協議。1、投保單(application form)w 投保單也稱要保書,是指投保人為訂立保險合同而向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要約2022-6-2592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q 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制作和,通常有統一的格式;投保人只要按照投保單的要求填寫q 注意:投保單是保險合同和一個組成部分

42、。投保人在投保單中填寫的有關內容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必須實事求是地填寫,否則,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會以投保時沒有發行告知義務而拒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2022-6-2593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q投保單的主要內容是保險人向投保人 詢問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和 狀態的有關事項;這一事項一般叫“聲明事項”。如人向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職業、身體狀況、主要病史等 內容;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有關陳述再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2022-6-2594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暫保單q暫保單也稱臨時保險單,是指由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設立的臨時保險憑證q暫保單一般只

43、在特殊情況下使用。如正式保單出具之前,被保險人急需保險憑證,這時簽發暫保險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q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單完全一樣。其效力在正式保單生效時自動停止2022-6-2595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3、保險費收據q保費收據是在人壽保險中使用的、在保險公司正式發出保單之前出據書面文件q保費收據只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和可能獲得預期保障的證據,這種預期的保障通常需要取決于一些先決條件。否則,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的2022-6-25964、保險單(policy)q保險單是指通常所說的書面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第三節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022-6-259

44、7第四節保險合同的履行一、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的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訂立的明確相互相權利義務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且,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又以對方履行相應的義務為前提。 2022-6-2598(一)投保人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一)如實告知義務(16條)(二)支付保險費義務(14條)(三)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51條)(四)危險增加和保單轉讓的通知義務(52條和49條)(五)出險通知義務(21條)3 33 3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202

45、2-6-25993 33 3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六)出險施救義務(57條)(七)提供單證義務(22條)(八)協助追償義務(61條)2022-6-25100二、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義務主要有承擔保險責任、向投保人說明條款、及時簽發保險單證和為投保人等其他保險合同的主體保密等。在這些義務中,承擔保險責任是重要的義務第四節保險合同的履行2022-6-25101第四節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承擔保險責任1、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要件須有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保險事故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須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須有因果關系2022-6-251022、保險人

46、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人履行保險金或給付的范圍,按照規定,包括:保險金 施救費用(57條)檢驗費用(64條)爭議處理費用。如訴訟費(66條)第四節保險合同的履行2022-6-25103(二)條款說明義務。尤其對于免責條款的說明。(17條)(三)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13條)(四)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分出人保密的義務(116條)第四節保險合同的履行2022-6-25104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q合同的變更、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前者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變更(主要是保險條款的內容的變更);后者不僅包括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還包括主體和效力的變更2022-6-25105第五節第五節保險

47、合同的變更一、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q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主要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的變更,通常也稱保險合同的轉讓。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的變更較為罕見。2022-6-251061、財產保險合同主體變更q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大都是由保險標的權利發生轉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是合同的轉讓。保險合同的轉讓不改變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客體。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2022-6-25107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q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有下列幾種情形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保險標的用益權發生變化。用益權包括財產的使用和收益權。如承包、租賃合同的訂立致使保險標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發生變更債權、債務發生

48、變化2022-6-25108q在財產保險中,關于保單轉讓的程序,有二種通常的做法:一種是保單的轉讓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方才繼續有效。大多數國家保險立法對于保單的轉讓規定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才在有效,但貨物運輸保險不在此列。(49條)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2022-6-25109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另一種規定是允許保單隨保險標的的轉移而自動轉移,不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例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就屬于合同q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的變更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不以保險標的轉移為基礎,而主要取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2022-6-25110二、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q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

49、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所約定的事項。它包括:被保險人的住所發生變化是保險標的的數量、價值增減變化,從而引起保險利益發生變化保險期限的變更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費率的變更等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2022-6-25111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q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雙方經過協商,由保險人辦理變更手續。保險法第二十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2022-6-25112q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2022-6-25113第五節第五

50、節保險合同的變更q也就是說保險合同的變更方式有三種: 1、在保單作批注2、在保單上粘貼批單3、雙方訂立新的的書面協議(合同)2022-6-25114三、保險合同的效力的變更(一)保險合同的無效q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保險合同,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保險合同。q 保險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自始無效,所以就不存在生效的問題。保險合同的無效有以下幾種: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

51、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2022-6-25116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無效的分類 1、按照無效的范圍和程度,保險合同的無效可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全部無效是指有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而被確認為全部不發生效力的合同(有關爭議解決方法條款效力不受影響)。2022-6-25117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

52、額保險合同,超額的部分無效。2、按照無效的原因,保險合同的無效可分為約定無效和法定無效約定無效是由合同當事人任意約定,只要約定的事由成立,則合同無效法定無效是由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一出現,則合同無效,如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2022-6-25118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規定 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2022-6-251193、按照無效的時間劃分,無效有自始無效和失效二種。自始無效自合同成立起就不具備生效要件,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失效

53、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種原因的出現,使得合同的效力中止,即合同失去效力;合同效力中止是人身保險合同特有的特有制度。保險法第58條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2022-6-25120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2022-6-25121p我國的保險法明確規定,下列情形,保險合同無效1、人身投保人

54、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2022-6-251222、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責任免除條款沒有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

55、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2022-6-251233、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第55條,第3款)。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2022-6-25124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無效(第33條)。5、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第34條,第一 款20

56、22-6-25125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2022-6-25126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二)保險合同的解除1、保險合同解除的含義q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即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57、而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q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無效是不同的;保險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保險合同無效指保險合同本身不受法律保護,當然談不上解除2022-6-25127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2、保險合同的解除可分為法定解除、約定解除。(1)法定解除也稱單方面解除,是指保險法規規定的解除保險合同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2022-6-25128p保險立法從保護被保險人的角度出法,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以及保險合同規定投保人不得行使解除權的外,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即退保;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

58、更2022-6-25129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022-6-25130q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只有當下列六種法定事由出現時,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l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16條)。l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欺詐行為出現。(27條)l投保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51條)。l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明顯增加(37)。2022-6-25131l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和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超過保險合同規定的年齡限制條件(32條) l投保人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合同

59、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未履行復效手續,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37條)。2022-6-25132關于人身保險合同的猶豫期問題l由于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是長期性的合同,且繳費數額一般較高,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在保險實務中,設立人身合同的猶豫期,這是保險業的一種國際慣例。l所謂猶豫期,也稱為冷靜期,指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到保險單起的十日時間里,投保人可以無條件地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一般扣除不超過10元手續費后,應將保費全部退還給投保人。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2022-6-25133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

60、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2)約定解除 又稱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2022-6-25134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四)保險合同的終止(四)保險合同的終止1、保險合同終止的定義與原因q保險合同的終止(termination)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因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而不復存在。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2022-6-25135第五節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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