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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訴訟法第一章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一、民事糾紛的概念民事糾紛,又稱為民事沖突、民事爭議,是指平等主體間發生的,移民是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具有以下特點:1、民事訴訟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根據其內容和特點,民事糾紛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關系的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糾紛。二、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概述現代社會創設了各種解決民事糾紛的制度,以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合法權益,稱之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可分為1、私力救濟,又稱為自力救濟。2、社會救濟。3、公力救濟,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其實質是由特定的
2、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解決糾紛的一種最具權威和最有效的機制,其中前兩種可稱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外被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簡稱ADR。三、ADR(一)ADR的主要形態:1、 和解。主要特征:(1)高度自治性(2)非規范性2、 調解。調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個明顯特征是調解人的居中性。3、 仲裁。有四個特點:(1)自愿性(2)民間性(3)自治性(4)合法性(二)ADR與民事訴訟的關系第二節 民事訴訟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的特點:1、訴訟
3、對象的特定性2、當事人處分權利的自由性3、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上對抗的特殊性4、民事訴訟程序的嚴格規范性和正當性二、民事訴訟的目的民事訴訟目的,是指國家審理民事訴訟制度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或結果。應當既包括實體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應當是以此為基礎的多個目的的統一。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一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社會關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構成的特殊社會關系。2、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體現了法院審判權與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對立與平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
4、基本因素。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1、 主體,包括:(1)人民法院(2)人民檢察院(3)訴訟參加人(4)其他訴訟參與者2、內容,包括:(1)人民法院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2)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3)訴訟參加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4)其他訴訟參與者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3、客體,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凡是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就成為訴訟上崗的法律事實。根據是否包含行為人的意志,大致分為事件和訴訟行為。事件是指不以行為人的意志轉移的法律事實。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一定的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包括:(1)
5、 法院的訴訟行為(2)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3) 訴訟契約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與性質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是兩個既相聯系又相區別的概念。二者之間是調整對象與法律本身的關系。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事訴訟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廣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除了民事訴訟法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實體法、程序法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民事訴訟的規定。二、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的作用和適用范圍。包括:1、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2、民事訴訟法的對人
6、效力3、民事訴訟法的對事效力4、民事訴訟法的時間效力三、民事訴訟法的發展!、憲法化2、 國際化3、 多元化4、 社會化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一、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憲法作為國家的基本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根本法與基本法的關系。1、 憲法對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權利和基本原則做出規定。2、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為基本法律之一的民事訴訟法,其制定和運作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3、 憲法的司法化二、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等實體法的關系,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正確理解其關系的前提是認識民事訴訟法或者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尤其是其獨立的內在價值。民事
7、訴訟程序的價值:1、 內在價值:(1) 程序自由價值(2) 程序公正價值(3) 程序效益2、 民事訴訟程序的外在價值3、 民事訴訟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沖突關系:1、 私法秩序和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的民事實體法共同作用的“場”,但民事訴訟法處于上位或優位的地位。2、 民事訴訟法保障民事實體法的貫徹實施。3、 民事訴訟法具有創新和促進民事實體法發展的功能。4、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在某些方面彼此之間相互交匯。三、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二者均屬于程序法的范疇,都是為了保障實體法律關系的實現而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但由于調整對象不同,二者存在重大區別:1、 目的、任務不同2、 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3、
8、 某些基本原則不同4、 具體程序制度不同二者除上述聯系外,還存在交叉現象,即所謂的刑民交叉。四、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從民事訴訟法脫胎而來,二者關系密切。但由于調整對象本質的差異,二者存在諸多不同:1、 訴訟主體不同2、 訴訟發生的條件不同3、 舉證責任不同4、 適用調解的范圍不同二者還涉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交叉。五、 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法二者是程序基本法和一般程序法的關系。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訴訟階段,其指導作用的準則。基本原則是以我國想啊為根據,從我國
9、國情出發,按照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要求,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特點而確定的。其基本屬性有二:內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貫徹始終性。二、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主要具有兩大功能:1、 規范民事訴訟的具體制度和規則立法準則的功能2、 規范訴訟主體的行為行為準則的功能三、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分類分為兩大類:1、 根據憲法原則,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制定的基本原則2、 根據民事訴訟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包括:1、 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2、 雙方當事人擁有同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3、 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節
10、 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同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四節 法院調解自愿與合法原則其含義有三:1、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應當重視調解解決2、 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3、 法院調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第五節 辯論原則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喪失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
11、己的合法權益。對于辯論原則,必須掌握以下內容:1、 辯論權的行使貫穿于訴訟的整個過程2、 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3、 辯論的表達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第六節 處分原則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對象無非兩大類:1、 基于實體法律關系的民事實體權利2、 基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而產生的訴訟權利第七節 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誠信原則對法官和法院的導向和規制主要體現在:1、 對法官的自由新政進行控制2、 對法官的自由裁量進行控制3、 禁止突襲裁
12、判,要求法官通過訴訟程序與當事人充分交涉,保障當事人的各種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1、 禁止濫用訴訟權利2、 禁止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3、 禁止規避法律4、 禁止做虛偽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明5、 禁止妨礙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6、 禁止訴訟代理人越權代理或惡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第八節 檢查監督原則人民檢查院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1、監督審判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2、對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進行監督第三章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第一節 民事審判基本制度概述通常所講的民事審判制度包括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證據制度、調解制度等等,是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對民事審判工作
13、進行法律調整的各種具體制度規范的總和。第二節 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合議制是與獨立制相對的審判組織形式。獨立制只適用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此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應當使用合議庭。第三節 陪審制度陪審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陪審制度主要有兩大功能:1、 為社會分享審判權力提供途徑2、 在審判組織中產生內在的制約與配合效果第四節 回避制度使用回避的法定情形:1、 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 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3、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第五節 公開審
14、判制度公開審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出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理過程應當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應當公開宣判。積極意義:1、 便于接受群眾監督,能夠提高辦案質量2、 有利于當事人刑事訴訟權利,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實體權益3、 有助于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4、 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第六節 兩審終審制度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一般認為現行兩審終審制度符合中國國情,便于人民群眾進行訴訟,也便于人民法院再起轄區內行使管轄權。第四章 訴權與訴第一節 訴權一、 訴權的含義訴權是指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對民事爭議進行裁判的權利。訴權是人們的
15、一項基本權利。其基本含義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1、 訴權是一種要求司法制裁的權利2、 訴權與訴訟請求的關系3、 訴權與實體權利的關系4、 訴權與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關系5、 訴權與憲法權利的關系6、 訴權的任意性與訴權的濫用7、 訴權行使是有條件的二、 關于訴權的理論學說1、 雙重訴權說,也稱為二元訴權論。2、 私法訴權說3、 公法訴權說(1) 抽象訴權說(2) 具體訴權說(3) 司法請求權說(4) 本案請求權說4、 訴權否定說第二節 訴一、 訴的概念訴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張或權利主張(訴訟上的請求)進行裁判的訴訟行為。訴具有啟動訴訟程序,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功能。二
16、、 訴的要素關于訴的要素,理論上有“二要素說”和“三要素說”。“二要素說”認為訴的要素為訴訟理由與訴訟標的;“三要素說”則認為,訴的要素除了訴訟理由與訴訟標的以外,還應當包括當事人。三、訴的種類根據訴的內容或者目的的不同而將其分為:1、 確認之訴2、 給付之訴:因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按請求給付的內容不同,可分為特定物的給付之訴、種類物的給訴之訴和行為給付之訴。3、 變更之訴第三節 訴的利益一、 訴的利益的含義訴的利益是指當事人所提起的訴中應具有的,法院對該訴訟請求做出判決的必要性和實效性。包括:1、 權利保護的資格2、 權利保護的利益二、 權利保護的資格三、
17、權利保護的利益第四節 訴訟標的一、 訴訟標的的含義按照赫爾維格的觀點,訴訟的標的是指原告在訴的聲明中所表明的具體的權利主張。審判的對象就是關于私法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主張,也就是訴訟標的。二、 訴訟標的在民事訴訟實務中的地位訴訟標的的重要性:1、 訴訟標的與訴訟時效的關系2、 訴訟標的是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3、 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活動是以訴訟標的為基礎的,以訴訟標的為中心展開的4、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5、 訴訟標的決定了既判力的客觀范圍6、 訴訟標的是判別訴的合并、分離、追加和變更的依據三、 訴訟標的的識別第五節 訴的變動一、 訴的變更通常是指訴訟請求的變更,包括:1、 訴訟請求在量
18、上的變更2、 訴訟請求在質上的變更以下情況的訴訟請求的變更應當允許:1、 訴的變更得到被告的認可2、 基于同一事實,只是原告對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性質的認識有所不同,訴訟請求的變更實質上是不過是法律理由的變更二、 訴的合并訴的合并,是指法院將分別提起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有某種聯系的訴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制度。三、 訴的追加訴的追加實質是訴的合并。第六節 反訴一、 反訴的概念和性質反訴是指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二、 反訴的要件1、 本訴正在進行中,辯論終結前2、 反訴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3、 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4、 反訴請求與本訴請
19、求或與本訴請求在防御方式上有牽連。5、 反訴須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訴訟三、 反訴的程序反訴作為一種訴,在程序上與本訴的提起是相同的。四、 反訴與訴的抵消訴訟上的抵消,是指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債權抵消對方作為訴訟請求的債權的行為。第五章 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一、 當事人的概念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就特定的民事爭議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的人及相對人。從廣義上講,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未引起本訴的發生,但因向本訴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因此也是當事人。當事人的概念可以從實體和程序意義上加以理解:1、實體意義上的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通常提到的當事人概
20、念似乎包含訴訟法和實體法上的含義。2、程序意義上的當事人。確定當事人的根據不是依據該當事人是否是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不是看當事人是否是在客觀上實際享有實體權利,承擔實體義務的主體。二、 各種當事人概念之間的關系第二節 當事人的認定一、 當事人認定的概念和意義當事人的認定是指在一個具體的訴訟案件當中,決定實際上由和人擔當訴訟上的當事人。意義:1、 認定當事人究竟為何人是決定之后一系列的諸如訴訟的同一性、當事人訴訟能力認定、一般地域管轄、審判人員的回避、訴訟進程的終止以及判決的效力所及等問題的前提條件2、 對于特定訴訟案件而言,只有認定了當事人即原告、被告鄧為何人之后,訴訟才能夠繼續進行而且訴
21、訟繼續進行才具有意義二、 有關當事人認定的理論學說1、 傳統利害關系當事人學說2、 權利保護說三、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認定四、 正當當事人(當事人適格)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界定就是從是個當事人即具有實體法上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來規定的。正當當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訴訟,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決拘束的當事人,因此又稱為當事人適格。其功能:1、 防止濫用職權,排除不適當的當事人2、 在多數人訴訟的場合具有節約訴訟資源的功能3、 實現當事人制度設計的合理性確定當事人是否適格,只取決于原告主張的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訴訟擔當是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故
22、不能參加訴訟,由于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當事人的資格,就該涉訟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關系形式訴訟實施權,判決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訴訟擔當可分為兩類:1、 基于身份權而引發的訴訟擔當2、 基于財產管理權,為維護財產所有人或財產經營人的民事權益而進行訴訟擔當,充任代位當事人。非正當當事人,即當事人適格有欠缺的訴訟當事人。對于非正當當事人,人民法院可能以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或者訴不合法二駁回訴訟或者更換非正當當事人,第三節 當事人主體資格一、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能力,也稱為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是指能成為一般民事訴訟當事人所必要的訴訟法上的能力。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即正當當事人是兩
23、個不同的概念。當事人能力是針對一般訴訟(抽象訴訟)而言的一種資格,它屬于訴訟主體要件中的抽象要件。而當事人適格是針對具體訴訟的具體要件,因具體的案件而有所不同。有當事人能力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二、 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關聯性: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一定有當事人能力分離:是指二者相互獨立,無民事權利能力卻有當事人能力或無當事人能力卻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現象三、 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訴訟能力,又稱為訴訟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有當事人能力或者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不一定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一、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
24、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代理試試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特點:1、 有訴訟行為能力2、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且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3、 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4、 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5、 同一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也不能在擔任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同時又是該訴訟的對方當事人根據訴訟代理權發生的原因不同,可將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二、 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取得代理權,代理無訴訟行為能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其特點:1、 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2、 代理對象特殊3、 代
25、理人的范圍特殊,范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不應受到限制,因為全權代理。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與其所代理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基本相同,但法定訴訟代理人在性質上又不是當事人,而是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權的取得依賴于監護權的取得,監護權消失,法定訴訟代理權也自然消失。三、 委托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們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與法定訴訟代理人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1、訴訟代理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2、訴訟代理事項和訴訟代理人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由委托人自己決定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覺有訴訟行為能力委托代理人
26、的范圍:1、 律師2、 當事人的近親屬3、 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4、 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委托訴訟代理權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發生的。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是受托人取得委托訴訟代理權的法定方式。導致委托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有:1、 訴訟終結2、 代理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死亡3、 被代理人死亡4、 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辭卻委托第六章 多數當事人第一節 共同訴訟一、 共同訴訟概述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含兩人)的訴訟。在民事訴訟理論中,原告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為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特征:1、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
27、兩人以上2、 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根據共同訴訟人之間對訴訟標的的關系,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二、 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特征:1、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2、 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3、 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4、 共同訴訟人行為具有一致性5、 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合一判決類型:1、 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2、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1、 掛靠2、 營業執照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同3、 個人合伙涉訴4、 企業法人分立5
28、、 借用業務介紹信等6、 遺產繼承訴訟7、 代理關系的連帶責任8、 共同財產涉訴9、 連帶責任保證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1、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牽連性2、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獨立性三、 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又稱為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個,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而將其合并審理的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相比,普通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征:1、 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這是最基本的區別。2、 普通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一定存在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3、 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普通共同訴訟構成要件:1、 有兩個以
29、上屬于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2、 同屬于以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序3、 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4、 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并審理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點:二者都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各位二人以上,同時兩者都是全體共同訴訟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法院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合并處理多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主要區別:1、 訴訟標的不同2、 訴訟請求不同3、 法律特征不同4、 是否經當事人同意不同5、 審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6、 處理內部關系的原則不同普通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1、 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獨立性2、 普通共同訴訟人的牽連性第二節 訴訟代表人一、 訴訟代表人制度概述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
30、便于進行訴訟,有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表人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為了適應現代社會民事糾紛群體化而建立的一種獨特的群體訴訟制度。訴訟代表人制與共同訴訟制度共性: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多數人訴訟。區別:1、 訴訟主體的內涵不同2、 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3、 裁判的效力不同訴訟代表人制與訴訟代理人制度共性:通過他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區別:1、 訴訟地位不同2、 參加訴訟的目的不同3、 產生的根據不同4、 訴訟行為的后果不同訴訟代表人制度的價值:1、 完善訴訟主體制度,擴大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2、 充分體現民訴法“兩便”原則,實現訴訟效益二、 訴訟代表人訴訟
31、代表人的基本條件:1、 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2、 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3、 訴訟代表人具有于進行到該訴訟相適應的能力4、 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于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三、 代表人訴訟種類1、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2、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四、 關于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1、 公告2、 登記3、 裁判效力,
32、表現在:(1) 對于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具有約束力(2) 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第三節 訴訟第三人一、 第三人的含義和特征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特征:1、 具有獨立的訴訟請求2、 必須在訴訟開始后,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3、 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二、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不論全部或部分,以獨立的實體權利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參加訴訟的人。參加訴訟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 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全
33、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2、 本訴正在進行3、 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于原告,即以本訴的原告和被告作為被告的兩面訴訟結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1、 參加時間。在本訴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時介入訴訟,一般是在一審2、 參加方式。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主動提起訴訟3、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區別:1、 爭議的訴訟標的不同2、 爭議的對象不一致3、 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4、 訴訟的地位不同5、 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三、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十歲與已經進行的訴訟,就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雖沒有獨立的請
34、求權利,但是案件處理的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和相對的獨立性。在一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缺德與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參加訴訟的程序:1、參加時間。在本溯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之前參加,通常是在一審結束之前2、參加方式。可以自己申請,也可由法院通知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上訴權第七章 主管與管轄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一、 民事訴訟主管概述民事訴訟中的主管具有兩方面的功能:1、 劃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受案范圍
35、2、 解決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解決民事糾紛上的分工和權限問題二、 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以發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是否屬于民事關系為標準來劃定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的。三、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我國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1、 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2、 勞動關系發生的糾紛3、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其他案件四、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處理爭議的關系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任務是調解民間的一般民事糾紛,性質重要、情節復雜、影響重大的民事案件不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人民法院主管的
36、民事案件的范圍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范圍,但二者在受理糾紛的范圍上有相當一部分是重合的。與仲裁機構的關系:1、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款于仲裁委員會主管的范圍。2、對既屬于仲裁委員會有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糾紛,具體由誰主管取決與當事人的選擇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關系:就對勞動爭議主管的范圍而言,人民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管優先于人民法院主管。與其他行政機關的關系:1、人民法院主管優先2、雙方當事人均請求行政機關處理的,由行政機關處理。3、行政機關的處理行為屬行政行為性質,當事人不服處理提起訴訟的,屬行政訴訟的主管范圍。4、行政機關處理行為的非行政行為處理,當事
37、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主管范圍。5、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居間調解提起訴訟的,屬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6、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要依行政仲裁與民事訴訟關系而定。第二節 管轄概述一、 管轄的概念和意義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意義:1、確定管轄可以使審判權得到落實,使訴訟順利開始2、確定管轄有利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3、確定管轄可以使人民法院明確自己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防止因管轄權不明造成的推諉或者爭搶4、 確定管轄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實行監督,督促下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
38、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糾正違反管轄管理受理案件的程序違法行為二、 確定管轄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依據以下原則來確定管轄的:1、便于當事人訴訟2、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執行裁判3、保證案件的公平審判4、保證各級人民法院工作負擔的均衡5、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6、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三、管轄恒定管轄恒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三、 管轄的分類在法律上的分類:1、級別管轄2、地域管轄:(1) 一般地域管轄(2) 特殊地域管轄(3) 專屬地域管轄(4) 共同管轄(
39、5) 選擇管轄(6) 協議管轄3、移送管轄4、指定管轄在訴訟理論上的分類: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3、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第三節 級別管轄一、 級別管轄的概念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二、 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1、案件的性質2、案件的繁簡程度3、案件的影響范圍三、 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大部分民事案件劃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在全國
40、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四節 地域管轄一、 地域管轄的概念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二、 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1、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法院管轄區之間的聯系2、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律管轄區之間的聯系三、 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一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1、原則規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2、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四、 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
41、轄,通常指不是以被告住所地,而是以引起訴訟的法律事實的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范圍標準確定訴訟的法院管轄。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6、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7、
4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8、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9、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五、 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案件專門有特定法院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是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的法院管轄六、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共同管轄是從法院角度說,指法院規定兩個以上的法院對
43、某種訴訟都有管轄權。選擇管轄是從當事人角度說,指當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提起訴訟。七、 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有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之分。選擇管轄是以共同管轄的存在為基礎的,協議管轄則是在公共管轄之外選擇管轄法院:選擇管轄是原告單方面的行為,無須取得被告同意,而協議管轄則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行為,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第五節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指依據法院的裁定確定訴訟管轄。1 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
44、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2、移送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3、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2 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適用于以下情況:1、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2、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3、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爭議3 管轄權轉移管轄權轉移,是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轄權。管轄權轉移有兩種情況:1、向上轉移2、向下轉移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一、 管轄權異議的概念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
45、件無管轄權的主張。二、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1、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當事人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三、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第八章 民事訴訟證據第一節 民事訴訟證據概述一、 民事訴訟證據與民事訴訟證據材料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也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材料,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二者聯系:證據來源于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是證據的初始形態。區別:1、證據材料成為訴訟證據,需經過質證,還要經過法院的審核和認定。2、證據材料出現在訴訟中較早階段,而證
46、據則形成于訴訟中較后的階段,至法院調查終結或法院評議階段。二、 民事訴訟證據的構成要件1、 具有客觀性2、 具有關聯性3、 具有合法性(3) 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故又稱證據資格。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在訴訟理論中可以把證據制度分為法定證據制度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我國民事訴訟中實行的是以法官對證據的自由運用與判斷為主,以受法律預置規定約束為輔的證據制度。(4) 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1、 證據是當事人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武器2、 證據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手段3、 證據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礎第二節 民事訴訟證據在
47、理論上的分類一、 本證和反證根據證據與證明責任的關系,可以把證據分為本證和反證。本證是指對待證事實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的當事人提出、用于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反證則是指對待證事實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二提供的證據。二、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聯系的不同,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能夠單獨證明案件真實,其證明力一般強于間接證據。間接證據雖然不能單獨用來證明案件真實,但也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一方面可以用來補充直接證據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運用多個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證明案件事實。三、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根據證據來源不同
48、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過任何中間環節,其可靠性和證明力優于傳來證據。第三節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一、 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其特點:1、 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2、 書證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3、 書證的真實性強,即使經過偽造或變造,也易于發現分類:1、 公文書和私文書2、 處分行書證與報道性書證3、 普通書證和特別書證4、 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節錄本書證的證據效力分為:1、 形式上的證據效力2、 實質上的證據效力二、 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受損害的程度等來證明案件事實
49、的物品。其特點:1、 可靠性較強2、 穩定性較強3、 需要結合舉證人的說明發揮證明作用物證與書證的區別:1、 物證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書證是以文字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2、 法律對物證無形式上的特定要求,而書證則不同三、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一般包括錄音錄像資料、電腦儲存的資料和電視監視資料三大類。特點:1、 生動逼真2、 不易制作,便于保管3、 易于偽造四、 證人證言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訴被稱為證人證言。特點:1、 它是了解案件事實的人以言辭形式提供證明2、 證人證言只包括證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
50、述3、 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證人的權利:1、 補充、更正權2、 獲得保護權3、 損失補償權義務:1、 出庭義務2、 如實陳述的義務五、 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的顯著特點是:實與虛同在,真與偽并存。對于當事人陳述,民事訴訟法中大體有兩種立法例:1、 將當事人陳述作為補充性的證據2、 把當事人陳述作為訴訟證據之一我國基本上是采取后一種立法例。六、 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結論。鑒定主要包括文書
51、鑒定、醫學鑒定、工程質量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會計鑒定等。鑒定人與證人的區別:1、 是否需要專業知識不同2、 了解案件事實的時間不同3、 能否更換不同4、 向法院提供的信息不同與專家輔助人的區別專家輔助人,是指由當事人聘請,幫助當事人向審判人員說明案件事實中的專門性問題,協助當事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執政的人。1、 產生方式不同2、 所起作用不同鑒定人的主要權利:1、 了解情況權2、 自主鑒定權3、 報酬請求權4、 請求保護權主要義務:1、 按時鑒定義務2、 公正鑒定義務3、 出庭義務七、 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于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錄,是通
52、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八、 電子證據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作為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以及派生物,是通過電子技術和設備而形成的證據。特點:1、 儲存在一定介質上2、 須通過一定的電子設備來顯現3、 信息量大,傳播速度快第四節 證據保全一、 證據保全的概念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對證據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二、 證據保全的條件1、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在將來難以取得2、 在開庭前進行三、 證據保全的程序申請證據保全,有兩種情況:1、 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或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后開庭前提出2、 起訴前就申請保全四、
53、 證據保全的方法第九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第一節 證明對象一、 證明對象概述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是法院和當事人運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的活動。證明對象的確定是證明過程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整個證明活動的開始。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1、 該事實系當事人在訴訟中主張的事實2、 該事實具有實體法或程序法的意義3、 雙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存有爭議4、 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二、 證明對象的范圍通常包括:1、 實體法事實:(1) 主要事實(法律要件事實)(2) 間接事實(3) 輔助事實2、 程序法事實,也分為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三個層次3、 國外法律和其他地方性法規、習慣三、 無需證明的事實
54、1、 訴訟上自認的事實訴訟上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實。其構成要件:(1)自認是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并且對能夠直接引起法律效果發生的主要事實的陳述。(2)自認需在訴訟過程中作出,一般是在證據交換和法庭審理過程中作出(3)與對方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相一致(4)當事人所作的是對己不利的陳述分類:(1) 完全自任和限制自認(2) 明示自認和默示自認(3) 當事人自認和訴訟代理人自認2、 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3、 推定的事實4、 預決的事實5、 公證證明的事實第二節 證明責任一、 證明責任概述關于證明責任含義的表述,大致有三種:1、 行為責任說。2、 雙重含義說。3、 敗訴風險說。該說將證明責任定義為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當事人一方所承擔的敗訴風險證明責任的作用:1、 引導法院在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下作出裁判2、 為當事人在訴訟中展開進攻和防御提供證據3、 為指導當事人的證明活動提供證據4、 為確定應由哪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證據提供證據5、 為確定本證和反證提供證據6、 為確定訴訟上自認提供證據7、 為法院正確評價當事人的證明情況,以決定應要求哪一方當事人繼續舉證提供條件8、 為預測訴訟的結果提供依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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