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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048參考文/李新芝袁秀挺案例16/2011從發明目的談專利說明書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適用【裁判要旨】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當權利要求的用語存在多種理解時,結合說明書解釋得出的技術方案應當與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取得的預期技術效果相適應。案號一審:(2008)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2號二審:(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22號塊的源代碼”。2006年,被告明導【案情】原告宋建文于2007年獲得了專利號為ZL200410018626.1的發明專
2、利。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為:“一種利用圖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連接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1)讀取各模塊定義的源文件,分析每個模塊對外的輸入輸出端口;(2)在屏幕上畫出圖形界面;(3)在圖形界面中的相應位置填寫所需操作的模塊名和端口名,每個模塊中的輸入輸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4)待上述內容填寫完畢后,在界面上對互相匹配的端口進行連線操作,同時定義整個模塊的對外端口;以及(5)自動生成該頂層模(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產品HDLDesigner中提供了“the空白行,在該行于兩個模塊所屬的兩個列的交點上,分別標注上該模塊需要被連接的端口名,并在行首標注連線的名字。
3、之后,被告開始在其IBD工具的新版本中推出了包含原告專利技術的新特征,相比之前版本做出了一些改進,其中主要的一點就是增加了未連接端口列表的功能,即在模塊下方按列方式排列輸入輸出端口(對應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第3步驟),從而使其快速連接以及其他功能(對應于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4步驟)得以實施;最后生成頂層模塊的源代碼(對應于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5步驟)。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產品完全覆蓋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被告上海貝爾阿nextgenerationinterfacebasedde-signeditor”(下一代基于接口設計的編輯器)技術,并進行了銷售。被告
4、的IBD(基于接口設計)編輯器和原告專利技術都屬于EDA(電子設計自動化)工具領域,主要用于集成電路芯片設計過程中提高對各個模塊的端口進行連接操作的工作效率。被告在推出2006年新版本工具之前,其工具使用如下方法工作:根據輸入建立一張由若干行和列組成的表格(對應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的1、2步驟),行代表模塊端口之間的連線(也叫信號),不同列表示不同模塊。當要連接兩個模塊中的端口時,任選一個案例16/2011案例049參考義。因為上訴人該項發明的目的就是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從而使“對待處理的模塊經過解析后,顯示為緊湊的圖形界面形式,使有限的顯示器屏幕上可以同時顯示更多的模塊端口”。上訴人顯然不能放
5、棄其必要技術特征中的發明點,而求得與被控侵權軟件作業方法之相同。因此,被控侵權軟件不具備“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這個技術特征;被控侵權軟件單獨在IBD界面或BD界面狀況下,也不會同時具備“每個模塊中的輸入輸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和“連線操作”兩項技術特征。被控侵權軟件在IBD界面下,雖然模塊的輸入輸出端口是排列在一列上的,但是不具備“連線操作”這項技術特征。被控侵權軟件在BD界面下,雖然在端口間可以實現連線操作,但默認狀態下輸入輸出端口總是分別排在模塊的兩側,需要人工拖拽才能將輸入輸出端口移到一列。而根據說明書的解釋,上訴人的該項方法專利是在一種圖形界面下實現的,即在一種界面環境下,應當同時
6、具備前述技術特征。綜上,被控侵權軟件與系爭專利必要技術特征不完全一致,足以證明被控侵權軟件技術方法與專利方法并不相同,上訴人的指控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評析】本案中,兩審法院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發明目的,將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解釋為“當列過長時分多列顯示”。由于在專利文件中“可以”通常理解為專利權人提供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而此案的兩審判決卻依據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發明目的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了限縮性解釋,從而得出了與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于術語“可以”的
7、慣常理解不同的解讀。這實際上涉及專利說明書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適用問題,也是目前頗有爭議的問題。為此,筆者結合本案,對專利侵權判定中說明書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適用作一初步探討。一、美、日等國專利侵權判定中說明書對權利要求解釋的作用從美國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來看,除了權利要求書本身之外,說明書和專利審查檔案是法院解釋權利要求時首先使用的內部證據。而且說明書包括專利的所有信息,例如發明的主題、現有技術、附圖、摘要、對發明所解決的問題的描述、對發明的描述及與實施例的關系、使用發明所取得的進步等。對于如何利用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美國法院確立了一些解釋的準則,其中之一就是不能將書面描述中的限制讀入到權利
8、要求中去,另一準則是應當根據說明書來重新閱讀權利要求書,可以根據說明書界定權利要求中的用語。從美國法院的判決來看,使用說明書和優選實施例限定權利要求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情形是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對權利要求的用語進行了界定,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是自己的詞典編纂者。例如,在爾卡特股份有限公司、奧肯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別使用了被告明導(上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HDLDesigner產品,也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專利方法,停止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審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告就專利審查員的第一次審查意見所作的意見陳述書
9、中,陳述現有技術的缺點在于“由于其松散的模塊顯示方式,造成了本來就有限的屏幕空間的浪費,在稍大規模的設計中,往往需要頻繁動作(例如頻繁滾動屏幕甚至切換頁面來尋找需要連接的端口)”,而且“由于所連接的端口過于分散,也不易查看連接關系處理得是否正確”。因此,如果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可以分多列顯示”解釋為“也可以不分列顯示”,那么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就包括了其發明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不符合原告專利的發明目的。關于三被告銷售或者使用了2006.1版HDLDesigner軟件的問題,由于不存在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連線操作”這一步驟,因此不能認為使用了原告的專利方法。法院遂依照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
10、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宋建文的訴訟請求。宋建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權利要求中“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應當理解為當列過長時分多列顯示,否則就失去其發明意133F.3d1459(Fed.Cir.1998)Phonometrics,Inc.v.NorthernTele-com,Inc.案中,法院對于權利要案例050參考求中術語“電話費用記錄手段”的解釋和在Lockwoodv.American利權利要求使用了lipase,但專利說明書中只提及了Ralipase,專利審查員和復審審查員拒絕授予專利權。日本最高法院在有關該案的判決中指出:“本
11、案訴訟的要旨應當根據專利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同樣,專利說明書中的詳細描述,也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給予考慮,例如權利要求的記載不能通過單一且清楚的方式理解,或者與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相比,一眼看上去權利要求的記載有明顯的錯誤。”雖然日本最高法院在lipase案中提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參考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之后,下級法院在有的案件判決中也以權利要求中用語沒有明確的唯一含義為條件參考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但因為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在日本專利法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前作出的,且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是針對行政案件作出的,故它并沒有約束下級法院。日本下級法院的大量判決也證實
12、了這一點。有學者將此稱之為“無前提條件說”,即并不以權利不清楚或具有特定術語作為前提。因此,參考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的術語,并沒有特定的條件,法院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可以直接參考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二、我國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對權利要求解釋的有關規定及其解讀關于專利說明書在權利要求案例16/2011解釋中的適用,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Airlines,Inc.案中法院對于權利要求中術語“客戶”的解釋即屬
13、于此;另一種情形是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中用語的含義進行了明示或暗示放棄。例如在BellAtlanticNet-workServices,Inc.v.CovadCom-municationsGroup,Inc.案中,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即使說明書沒有提供明顯的定義,也可以對權利要求的含義提供指導。如果某一用語在說明書中連續使用的是狹義的含義,可以暗示該用語的含義就是該狹義的含義。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關于權利要求解釋的最新判例Philipsv.AWHCorp.案中指出,“法院在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嚴重依賴說明書作為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指南是完全正確的”,即法院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能只是在個別情況下根
14、據說明書界定權利要求的含義,而是在任何時候都根據說明書閱讀權利要求書,將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結合起來確定權利要求的含義。從日本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來看,日本專利法第70條第(2)項明確規定了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范圍記載的用語的意義時,應參考專利申請書附屬的說明書以及附圖。例如,1991年日本最高法院審理的lipase案是一起要求撤銷專利局不授權決定的案件,其中涉及權利要求中術語的解釋。該案涉及使用Ralipase診斷高脂血的方法,專107F.3d1565(Fed.Cir.1997)262F.3d1258(Fed.Cir.2001)415F.3d1303(Fed.Cir.2005)21號)第3條規定:
15、“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由此可見,我國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已明確了說明書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適用,而且該司法解釋認為專利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的相關權利要求是專利授權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與權利要求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是澄清爭議用語的最佳指南。雖然專利審查檔案不是專利授權文件的組成部分,但公眾可以查閱,且權利要求用語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和專利侵權訴訟中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專利審查檔案也被認為對權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釋作用。此外,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明確規定,
16、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此時,張鵬:“論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解釋的原則、時機和方法”,載專利法研究(2009),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版,第269頁。閆文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解釋和等同原則適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頁。案例16/2011案例051參考進行解釋,以維護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公示作用,從而增加專利保護范圍的可預測性,避免造成公眾的無所適從以及裁判標準的不確定性。在依據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求中的多
17、義術語進行解釋時,應當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征為基礎,結合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發明目的、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取得的預期技術效果等綜合考慮,通過解釋得出的技術方案應當與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取得的預期技術效果相適應。不應通過解釋將權利要求中未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征附加到權利要求中,同時也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直接解釋為說明書實施例中的下位概念。三、發明目的在本案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適用本案中,對于權利要求1之步驟(3)中的技術特征“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專利權人認為,“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既可以理解為“當列過長時分多列顯示”,也可以理解為“當列過長時不分多列顯示”,以與專利權
18、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區別。為此,兩審法院借助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對于專利發明目的的記載,將當事人有爭議的權利要求1之步驟(3)中的“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解釋為“當列過長時分多列顯示”,從而判定被訴侵權人所使用的技術未構成專利權的侵犯。由于該案借助專利說明書的發明目的對權利要求中出現的“可以”進行解釋,因此具有較好的典型意義。但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目前大量的國內授權專利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的發明目的部分或者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部分總是習慣進行夸大或羅列堆積多個發明目的,而事實上其中部分發明目的是無法實現的,即發明所提供的技術方案僅僅解決了部分發明目的。而按照目前的審查實踐,此時說明書所提供
19、的技術方案是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的。在此情況下,法院完全依賴發明目的來解釋權利要求應當是十分謹慎的,否則容易出現解釋偏頗。譬如,按照本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其發明目的也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中一個方面如二審法院判決書所述,“使有限的顯示器屏幕上可以同時顯示更多的模塊端口”,另一方面則是“能夠自由配置連線的規則,從而使軟件繪圖技術中的連線過程快速簡便”。其中,本案兩審法院主要借助于上述第一個發明目的,將權利要求1之步驟(3)中的“當列過長時可以分多列顯示”解釋為“當列過長時分多列顯示”,并認為如果當列過長時不分列顯示,則無法實現上述第一個發明目的,從而排除了當列過長時不分多列顯示的技術方案。實際上,列過
20、長時不分多列顯示的技術方案雖導致本專利上述第一個發明目的無法實現,但還需進一步注意當列過長時不分多列顯示能否實現其中所述的第二個發明目的,這其實還是值得商榷的。當然,本案的兩審法院另外還借助于專利審查檔案等禁止反言的內部證據對本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從而得出了較為客觀的結論。總之,目前對于說明書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適用問題,各國采取了不盡相同的標準。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必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對于說明書在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適用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論證,以作出正確的判斷。(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復審委員會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因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使該詞被限定的足夠清楚,故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
21、。也就是說,專利審查指南的此節規定也強調了專利說明書對于權利要求用語的特別界定作用。但對于如何運用說明書解釋權利要求,目前法院的做法并不統一,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使用說明書解釋權利要求中有爭議的用語的含義。當事人對權利要求中用語的含義出現爭議時,說明書是解釋該用語的首選工具。(2)使用說明書對權利要求做出限縮性解釋。(3)使用說明書對權利要求做出擴大性解釋。此外,對于使用說明書解釋權利要求的時機也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法院對于使用說明書解釋權利要求是否以權利要求的內容不清楚為條件,存在著不同的做法,缺乏統一的標準。對此,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中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并沒有作出具體、
22、明確的規定。根據詞源,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包括“理解、澄清和特殊情況下的修正”等方面的含義,即幫助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術語進行理解;澄清因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術語在表述上存在的不清楚之處以及彌補技術術語多義理解的缺陷;在特定情況下,對權利要求書技術術語的理解進行修正。其中,對于權利要求書中技術術語的理解以及技術術語在表述上存在的不清楚之處,法官必然要借助于說明書、附圖等相關文件對權利要求進行理解,因此不存在所謂的權利要求的解釋時機問題。而對于權利要求書中技術術語存在多義理解的情況時,對該技術術語的解釋首先應由爭議當事人提出,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應主動借助說明書以及專利審查檔案等對權利要求本期導讀被BENQIDAODU告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擅自為他人進行摘取節育器手術,致人重傷。公訴機關認為重傷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法院認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認定標準在刑法體系中是統一的,應根據傷殘等級,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進行判定,不能以重傷替代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請看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認定標準P007執行案件中,常見第三人對執行標的即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提起異議的情形。如果第三人與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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