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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大 連 海 事 大 學緒緒 論論一、課程簡介二、學習方法 1. 課程名稱:船舶避碰與值班 2. 課程內容:本課程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90%) (2)船舶航行值班(10%)一、課程簡介一、課程簡介 3. 課程的適用對象 (1) 從事海上航行的值班人員(船員) (2) 從事海事訴訟的法律人員(律師) (3) 從事航運安全管理的人員 (4) 從事航海教育及研究人員 一、課程簡介一、課程簡介 4. 教材及參考資料 (1) 船舶避碰與值班 (2) 有關參考書籍(圖書館) (3) 有關論文(學報及英文刊物) 一、課程簡介一、課程簡介1. 了解規則的法定解釋和

2、技術解釋;2. 熟記規則:119條應背誦3. 理解規則:掌握規則的字面含義和引深含意4. 應用規則:應用規則解決實際問題或判斷責任5. 定量解釋與定性解釋:如大幅度,安全航速,能見度不良等。6. 法律和技術相結合的方法:如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7. 掌握規則的適用范圍:如能見度不良中不存在讓路和直航船等。二、學習方法二、學習方法第一章第一章 海上避碰規則概述海上避碰規則概述 引 言第一節 避碰規則的沿革、內容和性質第二節 規則的解釋和運用第三節 規則的適用范圍第四節 規則的一般定義案例一 1987年菲律賓客船“多納帕茲”號與一艘油船“維克托”號相撞,引發起火爆炸而導致兩船沉沒,2500余名旅客

3、和船員遇難。這是震驚世界的外國船舶碰撞慘劇。 引引 言言引 言案例二 1993年某海洋科學考察船與一艘外籍液化氣船“銀笛”號在海上霧中相撞,造成這艘現代化的科學考察船葬身海底,三名船員遇難,損失高達千萬美元。引 言案例三 1994年某油輪公司一艘15000噸級油船在長江水域與某遠洋運輸公司一艘7500噸級集裝箱船碰撞,導致油船爆炸而全損。引 言統計結果: 根據國內外海難事故統計,船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較大。各國的海難事故分類和海難事故統計都將船舶碰撞事故列為首位。 引 言統計結果:從發生事故的地點: 80的事故發生在港口附近及沿海地區從發生事故的原因: 80的事故是人為原因引起的從發生事故的種類

4、: 80的事故是由碰撞事故引起的引 言適任 知識、理解和熟練 評價適任的標準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值班 關于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應用和意圖的全面知識 關于航行值班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的全面知識 關于有效的駕駛臺協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識 根據船舶定線制的一般規定使用定線制 按照公認的原則和程序值班、接班和交班 隨時保持正規的了望,并遵守公認的原則和程序 符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有關號燈、號型和聲號要求并正確辨識 監測交通、船舶和環境的頻度和程度符合公認的原則和程序 對有關船舶航行的運動和活動保持正規的記錄 始終明確船長在駕駛臺時和船舶正在被引航時安全航行的職責 引 言適任 知識、理解和熟練 評價適

5、任的標準 確立值班安排和程序 關于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應用和意圖的全面知識 航行值班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應用和意圖的全面知識 有效的駕駛臺工作程序 按照有關國際規則和指南制定并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從而保證航行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以及船舶和船上人員的安全 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二、海上避碰規則的性質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第一節第一節 規則的沿革、內容和性質規則的沿革、內容和性質1. 早期的海上避碰規則 1840年 10月,英國倫敦引航公會(Trinit House London)在總結當時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礎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個成型的海上避碰規則汽船航行規則一、海上避碰規則的

6、歷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汽船航行規則規定: 帆船之間,順風航行的船應給逆風航行的船讓路,左舷受風的船應給右舷受風的船讓路; 當兩艘汽船航向不同而不可避免地或必然地交叉相遇而相互接近時,如各自保持航向將會出現碰撞危險,各船工應操右舵從而相互從他船左舷通過;等等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 1846年英國議會將其頒布為法律(汽船航行規則法) 1848年英國海軍部關于汽船應顯示左紅右綠舷燈和一盞白桅燈規定納入了此規則 1858年該法律又增添了帆船應顯示有色舷燈,汽船應用號笛,帆船應用霧角或號鐘鳴放霧號的規定。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 1863年英法兩國協商制定了有

7、史以來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規則,它包括前言、號燈規則、霧號規則、駕駛和航行規則四個部分,共20條。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0多個海運國家采用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2.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產生與發展 1889年在華盛頓召開國際會議,討論國際避碰規則,但未及時在國際上實行; 1910年在布魯塞爾召開國際海事會議,認識到1889年海上避碰規則在國際上生效的必要性,對其作了少量修改,決定該規則立即生效,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 1948年在倫敦召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對1910規則進行了修訂,形成1948年規則,1954年生效。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2.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產生與發展

8、 二戰之后,雷達設備迅速發展,在以后的10年來被廣泛采用。但發生了誤用雷達而導致碰撞的事件。1960年在倫敦召開會議時,對1948年規則進行了修訂,形成 1960年規則,1965年生效。 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3. 現行的海上避碰規則 1972年在海協(IMCO)主持下在倫敦召開大會修訂1960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簽署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將避碰規則作為該公約的附件。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 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3. 現行的海上避碰規則 現行的避碰規則是,1972年的規則生效后,經1981、1987、1991、1993年通過的四個修正案,對其進行了修改的1972年國際

9、海上避碰規則。 一、海上避碰規則的歷史沿革4. 中國也是海上避碰規則的締約國 1980年1月7日,我國政府正式加入“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組織”,接受1972年規則,同年4月1日零點宣布實施該規則,但是對非機動船舶作了相應保留。從該年開始,我國作為其締約國,參加了1972年規則的1981、1987、1989、1993年四次規則修訂大會。 避碰規則的雙重性質:1. 技術規范 海上航行規則避碰行為指南 2. 法律規范 判明碰撞責任的依據 二、海上避碰規則的性質二、海上避碰規則的性質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分為五章38條,四個附錄。第一章 總 則(1-3條) 第一條 適用范圍 第二條

10、 責任 第三條 一般定義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第二章 駕駛和航行規則(約80%) 第一節 任何能見度情況下的行動規則(4-10條) 第二節 互見中的行動規則(11-18條) 第三節 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規則(19條) 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續續)第一節 任何能見度情況下的行動規則(4-10條) 第四條 適用范圍 第五條 了望 第六條 安全行航速 第七條 碰撞危險 第八條 避免碰撞的行動 第九條 狹水道 第十條 分道通航制 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續續)第二節 互見中的行動規則(11-18條) 第十一條 適用范圍 第十二條 帆船

11、第十三條 追越 第十四條 對遇局面 第十五條 交叉相遇局面 第十六條 讓路船的行動 第十七條 直航船的行動 第十八條 船舶之間的責任 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續續)第三節 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規則(19條) 第十九條 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規則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續續)第三章 號燈和號型(20-31條)(約57) 第二十條 適用范圍 第二十一條 定義 第二十二條 號燈的能見度距離 第二十三條 在航機動船 第二十四條 拖帶和頂推 第二十五條 在航帆船和劃槳船 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續續)第三章 號燈和號型(20-31條)(約

12、57) 第二十六條 漁 船 第二十七條 失去控制或操縱能力受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條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條 引航船舶 第三十條 錨泊船舶和擱淺的船舶 第三十一條 水上飛機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續續)第四章 聲響和燈光信號(32-37條)(3) 第三十二條 定義 第三十三條 聲號設備 第三十四條 操縱和警告信號 第三十五條 能見度不良時使用的聲號 第三十六條 招引注意的信號 第三十七條 遇險信號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續續)第五章 豁免 第三十八條 豁免四個附錄: 附錄一 號燈號型的技術位置和技術細節 附錄二 在相互鄰近處捕魚的漁船的額外信號 附

13、錄三 聲號器具的技術細節 附錄四 遇險信號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三、海上避碰規則的內容(續續) 為了正確理解和嚴格遵守規則,需強調掌握和運用法律解釋的一般原理,和船舶操縱與避碰技術知識來解釋規則,防止輕率和不負責任的任意解釋。第二節第二節 規則規則的解釋和運用的解釋和運用一、適用的水域二、適用的船舶三、特殊規則(Special rules) 四、分道通航制規定的適用五、額外的隊形燈、信號燈、號型或笛號 六、特殊構造或用途的船舶的號燈號型與聲號設備第三節第三節 規則規則的適用范圍的適用范圍 1. 本規則條款適用于公海和連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 本規則條款不妨礙不妨礙

14、有關主管機關為連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錨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內陸水道所制訂的特殊規定的實施。這種特殊規定,應盡可能符合本規則條款。第一條第一條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3. 本規則條款不妨礙不妨礙各國政府為軍艦及護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關于額外的隊形燈、信號燈、號型或笛號,或者為結隊從事捕魚的漁船所制定的關于額外的隊形燈、信號燈、號型的任何特殊規定的實施。這些額外的隊形燈、信號燈、號型或笛號,應盡可能不致被誤認為本規則其他條文所規定的任何號燈、號型或信號。第一條第一條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4. 為實施本規則,本組織可以采納分道通航制。 5. 凡經有關政府確定,某種特殊構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

15、全遵守本規則任何一條關于號燈或號型的數量、位置、能見距離或弧度以及聲號設備的配置和特性的規定時,則應遵守其政府在號燈或號型的數量、位置、能見距離或弧度以及聲號設備的配置和特性方面為之另行確定的盡可能符合本規則條款要求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條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1. 公海:指各國領?;驅俳洕鷧^以外的,不受國家主權管轄或支配的水域。 2. “連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通常指: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海以及與領海、內海相連結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內陸水域。 一、適用的水域一、適用的水域應注意二個問題: (1) 關于“連接”公海:不論是間接還是直接連接,或自然連接還是人工連接都屬于

16、規則所指的“連接”于公海。 (2) 關于“海船”一詞:指專門從事海上運輸或海上作業的一切船筏,而不論其大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飛機。 一、適用的水域一、適用的水域 規則適用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 軍艦無論在戰時還是在平時,均適用于本規則 (2) 政府公務船無論是否在執行公務,均適用于本規則 (3) 潛水艇在水面航行時均適用于本規則 (4) 水上飛機在水面滑翔時均適用于本規則 (5) 在規則所指水域航行、錨泊、系岸、擱淺均適用于本規則 二、適用的船舶二、適用的船舶1. 特殊規則的含義 特殊規則指各種沿海國政府或主管機關在其管轄的水域中制定的“地方規則”或港章。如我國

17、的內河避碰規則,非機動船航行暫行規定等。2. 制定特殊規則的機構或組織 沿海國政府或主管機關(水上交通安全機關) 三、特殊規則三、特殊規則(Special rules) 3. 特殊規則的適用范圍 (1) 特殊水域 通常,特殊規則適用于沿海國政府或主管機關管轄的水域:包括港外錨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內陸水道。 所謂“港外錨地”指港口界限之外的可用于裝卸貨和錨泊的水域。一般位于沿海國政府或主管機關管轄的水域之內,但有些也可能全部或部分位于領海之外的公海水域,“港外錨地”處于領海之外的水域時,“地方規則”也適用。 (2) 船舶 無論本國船還是外國船均適用于“地方規則” 三、特殊規則三、特殊規則(Sp

18、ecial rules) 4. 特殊規則的制定原則 為避免由于規則的不一致而導致在海員行動中可能產生的不利于安全的現象,特殊規則應盡可能符合本規則各條。5. 特殊規則與規則的關系 (1)特殊規則優先適用; (2)同一水域,特殊規則和國際避碰規則同時適用時,特殊規則優先適用; (3)特殊規則與規則不一致時,應執行特殊規則; (4)特殊規則沒有規定的事項應執行規則 三、特殊規則三、特殊規則(Special rules) 1. IMO采納的分道通航制 IMO采納的分道通航制適用于本規則第十條 如:馬六甲海峽 英吉利海峽 我國的成山角等等2. IMO未采納的分道通航制 IMO未采納的分道通航制適用于特

19、殊規則 如:大連港入口 日本東京灣 長江口南水道等等四、分道通航制規定的適用四、分道通航制規定的適用1. 制定額外隊形燈的機構 各國政府2. 額外隊形燈的適用范圍 軍艦及護航下的船舶 結隊從事捕魚的船舶3. 額外隊形燈的制定原則 盡可能不致被誤認為規則規定的隊形燈、信號燈、號型或笛號五、額外的隊形燈、信號燈、號型或笛號五、額外的隊形燈、信號燈、號型或笛號1. 特殊構造或用途船舶 主要指軍艦、專用船舶以及某些新型船舶2. 制定特殊構造或用途船舶號燈的機構 各國政府3. 特殊構造或用途船舶號燈的制定原則 盡可能符合本規則條款要求的規定六、特殊構造或用途船舶的號燈號型與聲號六、特殊構造或用途船舶的號

20、燈號型與聲號?一、船舶一、船舶二、機動船二、機動船三、帆三、帆 船船四、從事捕魚的船舶四、從事捕魚的船舶五、水上飛機五、水上飛機六、失去控制的船舶六、失去控制的船舶第四節第四節 規則規則的一般定義的一般定義 General Definitions of the Rules 七、操限船七、操限船八、限于吃水的船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九、在航九、在航十、船舶長度和寬度十、船舶長度和寬度十一、互見十一、互見十二、能見度不良十二、能見度不良規則定義:規則定義: “船舶船舶”一詞,指用作或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類水一詞,指用作或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類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和水上飛機。上船筏,包括非

21、排水船筏和水上飛機。解釋:解釋:1. 用作或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類水上船筏;用作或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類水上船筏; (1)從事水上運輸的船舶;從事水上運輸的船舶; (2)可用作水上運輸的船舶,包括從事水上作業、執行海上可用作水上運輸的船舶,包括從事水上作業、執行海上任務等,如工程船、科考船、軍艦、政府公務船等。任務等,如工程船、科考船、軍艦、政府公務船等。一、船一、船 舶舶Vessel 解釋: 2. 非排水船舶:指航行時基本上或完全不靠浮力支撐船舶的重量而脫離水面的船舶,如水翼船、氣墊船及滑翔艇等。 3. 水上飛機:在水面滑翔、漂浮或錨泊時作為船舶論處。一、船一、船 舶舶Vessel

22、規則定義: “機動船”一詞,指用機器推進的任何船舶。解釋: 1. 機器推進:指任何種類的機器,如蒸氣機、柴油機、氣輪機、電動機、核能裝置等。 2. 除裝有機器而未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裝有推進器的船舶,均為機動船。二、機動船二、機動船Powerdriven Vessel 3. 機動船并不指正在使用機器推動的船舶,除失控船外,停止主機而處于在行不對水移動的漂航狀態,仍視為機動船。 4. 船舶裝有機器而從事某種特殊的作業,如從事捕魚、疏浚等操縱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或處于某種狀態如失控時,則不不屬于規則所指的機動船屬于規則所指的機動船。二、機動船二、機動船Powerdriven Vessel 規則定義: “

23、帆船”一詞,指任何駛帆的船舶。包括裝有推進器而不在使用者。解釋: 對于裝有推進器的帆船,即所謂的機帆船: 1. 駛帆而不使用推進器者為帆船; 2. 駛帆而又同時使用推進器者應視為機動船; 3. 不駛帆,僅使用機器者為機動船。三、帆三、帆 船船Sailing vessel規則定義: “從事捕魚的船舶”一詞,指使用網具、繩釣、拖網或其他使其操縱性能受到限制的漁具捕魚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繩釣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縱性能受到限制的漁具捕魚的船舶。 四、從事捕魚的船舶四、從事捕魚的船舶Vessel engaged in fishing解釋: 1. 判斷船舶是否是從事捕魚的船舶的兩個條件: (1) 是否正

24、在從事捕魚作業 一漁船 正駛往漁場或返回漁港的途中的航行或在搜索魚群行駛的航行均不屬于從事捕魚的船舶。 所謂正在從事捕魚作業指下網開始至收網結束的過程。 (2) 所使用的漁具是否使其操縱性能受到限制四、從事捕魚的船舶四、從事捕魚的船舶Vessel engaged in fishing 使用的漁具一般有:流網、圍網、拖網、繩釣、捕鯨(鯨槍命中之后)及曳繩釣、手釣等,其中使用曳繩釣、手釣捕魚時不屬于從事捕魚的船舶。 另外應注意: 漁船在錨泊中從事捕魚作業也屬于從事捕魚的船舶。 四、從事捕魚的船舶四、從事捕魚的船舶Vessel engaged in fishing解釋: 所使用的漁具若不使漁船的操縱

25、性能受到限制,則不屬于從事捕魚的船舶。所謂使其操縱性能受到限制指其漁具使其轉向和變速性能受到限制。 四、從事捕魚的船舶四、從事捕魚的船舶Vessel engaged in fishing規則定義: “水上飛機”一詞,包括為能在水面操縱而設計的任何航空器。 解釋: 水上飛機除個別條款外,多數作“船舶”論五、水上飛機五、水上飛機Seaplane規則定義: “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詞,指由于某種異常情況,不能按本規則條款的要求進行操縱,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的船舶。 解釋: 1. 判斷一船是否是失控船的條件 (1) 處于異常情況;(基本條件) (2) 不能按本規則各條要求進行操縱;(必要條件) (3) 不能

26、給他船讓路。 六、失去控制的船舶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 not under command 2. 異常情況 “異常情況”指船舶本身發生的一切非正常情況或意料之外的突發變故。這些情況包括: (1)主機或舵機發生故障; (2)車葉損壞或舵葉丟失; (3)船舶發生火災,造成船舶處于危險之中; (4)錨泊船在大風、急流中走錨; (5)處于無風中的帆船; (6)大風浪中航行致使船舶不能變向和變速。 六、失去控制的船舶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 not under command 3. 不能按本規則各條要求進行操縱 指不能按本規則各條要求進行改變航向或改變航速的操縱。包括下列情況 (1)由于異

27、常情況,導致一船完全喪失按本規則各條要求進行操縱的能力; (2)由于異常情況,導致一船無法達到本規則各條要求的操縱目的; (3)由于異常情況,導致一船只能根據安全的需要安全的需要進行操縱,而無法按規則的要求規則的要求進行操縱。 六、失去控制的船舶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 not under command 4 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 指一船無法履行規則可能給他船讓路的責任和義務。 5 享有失控船權力的條件: (1)符合本條件的定義; (2)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 六、失去控制的船舶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 not under command規則定義: “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詞,指由

28、于工作性質,使其按本規則條款的要求進行操縱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給他船讓路的船舶?!安倏v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詞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從事敷設、維修或起撈助航標志、海底電纜或管道的船舶; 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 restricted in her ability to manoeuver規則定義: (2)從事疏浚、測量或水下作業的船舶; (3)在航中從事補給或轉運人員、食品或貨物的船舶; (4)從事發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舶; (6)從事拖帶作業的船舶,而該項拖帶作業使該拖船及其被拖物體駛離其航向的能力嚴重受到

29、限制者。 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 restricted in her ability to manoeuver解釋: 1 判斷一船是否是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條件: (1) 由于工作性質; (2) 使其按本規則各條要求進行操縱的能力受到限制; (3) 不能給他船讓路。 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 restricted in her ability to manoeuver 2 工作性質 工作性質指船舶所從事的作業,其范圍如規定所列: (1)從事敷設、維修或起撈助航標志、海底電線或管道的船舶; (2)從事疏浚、測量或

30、水下作業的船舶; (3)在航行中從事補給或轉運人員、食品或貨物的船舶(接送引航員的船舶不作為“操限船”論處); (4)從事發放和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舶;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 restricted in her ability to manoeuver (6)從事拖帶作業的船舶,而該項拖帶作業使該船及其被拖船偏離所駛航向的能力嚴重受到限制者。 但隨著科技的發展,可能范圍還要擴大,既是規則所述“不限于此”的意義。 就工作性質而言,通常不包括為航行安全而進行的測速和羅經差校正等常規操作。 此外,“工作”一詞指正在進行的作業指正在進

31、行的作業,不是指船舶的種類。例如:一掃雷艇若不是進行掃雷作業,則不屬于規則所指的“操限船”。 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 restricted in her ability to manoeuver 3 使其按本規則各條要求進行操縱的能力受到限制 是指由于工作性質使其按本規則各條要求進行轉向、變速的能力受到限制,即大幅度的轉向、變速使其無法正常作業。 與“失控船”不同的是,“操限船”由工作性質決定的。 4 不能給他船讓路 指該船可能無法履行規則所賦予的讓路船的責任與義務。這一點與“失控船”無不同之處。 5 享有操限船權力的條件: (1)符合本條的定義; (

32、2)按規定顯示號燈和號型。 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七、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 restricted in her ability to manoeuver規則定義:規則定義: “限于吃水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詞,指由于吃水與可航行水域的水一詞,指由于吃水與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寬度的關系,致使其駛離航向的能力嚴重地受到限制的深和寬度的關系,致使其駛離航向的能力嚴重地受到限制的機動船。機動船。解釋:解釋: 1. 限于吃水的船舶的構成條件限于吃水的船舶的構成條件 (1) 吃水與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寬度的關系吃水與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寬度的關系 (2) 偏離所駛航向的能力嚴重地受到限制偏離所駛

33、航向的能力嚴重地受到限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 2 吃水與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寬度的關系 可航水域的寬度的大小由兩種因素決定: (1) 是該船吃水與所處水域的水深之間的關系 (2) 船舶所處的水域的自然條件的限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規則所指的是第一種情況。 例如:在某一淺水域,由于某船吃水太大,而附近的水域的水深太淺,導致可供該船安全航行的水域寬度變窄,則該船在該水域為一艘限于吃水船。 再如:船舶在狹水道中航行,盡管該水道的水深足夠使該船可在任何一側航行,但由于地理

34、條件地理條件的限制,決定了該水道狹窄,可航寬度受限,但這時由于可航水域的寬度與吃水毫無關系,則該船在該水域不是不是限于吃水船。八、限于吃水的船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 3. 偏離所駛航向的能力嚴重的受到限制 偏離所駛航向的能力通常指船舶的轉向能力。 轉向能力的大小取決于可航水域的大小。 例如:如果一船為避免碰撞,按規則要求進行轉讓而導致擱淺,則認為該船偏離所駛航向的能力嚴重地受到限制。總之,決定一船是否為限于吃水的主要原因是可航水域的寬度(或可供回轉的水域),而不是龍骨下的水深。 八、限于吃水的船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

35、ined by her 再如:一艘超大型船舶在淺水中航行,盡管其旋回性能受到嚴重影響,但只要有足夠的水域供其回轉,就不能視為一艘限于吃水船。 4 限于吃水船是一艘“機動船” 八、限于吃水的船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規則定義: “在航”一詞指船舶不在錨泊、系岸或擱淺。解釋: 規則把船舶的運動狀態分為在航、錨泊、系岸和擱淺四種狀態: 九、在航九、在航 Underway 1. 錨泊 錨泊指拋錨時錨牢固地抓住海底,船舶圍繞錨位,在錨鏈的極限長度范圍內隨風流的作用而回轉,至起錨時離底之間的狀態。 應注意的問題:應注意的問題: (1) 系靠于另一錨泊船視為一

36、艘錨泊船系靠于另一錨泊船視為一艘錨泊船; (2) 走錨的船舶視為在航船走錨的船舶視為在航船九、在航九、在航 Underway 2. 系岸 系岸指船舶靠泊時第一根纜上纜柱開始至離泊時最后一根纜解清為止之間的狀態。 應注意的問題:應注意的問題: 系靠于系岸船的船舶視為一艘系岸船 九、在航九、在航 Underway 3. 擱淺 擱淺是指船舶擱置在淺灘上,喪失浮力而無法漂浮或航行的狀態。 應注意的問題:應注意的問題: 擱淺船即使在主機驅動下可以局部的移動或在潮汐的作用下可上下浮動,均視為擱淺船。 九、在航九、在航 Underway 4. 在航的兩種狀態 (1)在航對水移動 在航對水移動指船舶在推進器的作用下在水面的移動狀態和船舶停機后靠慣性的作用在水面的移動狀態。 (2)在航不對水移動 在航不對水移動指船舶停機后慣性完全消失后而在水面上漂浮的狀態。包括該船在風的作用下向下風漂移的狀態。 九、在航九、在航 Underway規則定義: 船舶的“長度”和“寬度”指船舶的最大長度和最大寬度 十、船舶的長度和寬度十、船舶的長度和寬度 規則定義:規則定義: 只有當一船能自他船以視覺看到時,才應認為兩船是在互只有當一船能自他船以視覺看到時,才應認為兩船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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